如何处理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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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执法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关系

公安行政执法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关系

公安⾏政执法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关系2019-08-21摘要:⼀切国家权⼒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权⼒是权利的⼀种特殊形式。

公安⾏政执法权作为国家权⼒的⼀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权利的⼀种特殊的转化形式,两者之间是⼀种对⽴统⼀的关系,既互相依存,⼜彼此消长。

关键词:公安⾏政执法公民权利保护⼀、公安⾏政执法概述1.公安⾏政执法的意义与范围公安⾏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察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命财产不受侵害,采取命令、强制等⼿段所进⾏的各种组织管理活动。

《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在第2条明确地规定⼈民警察的任务。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安⾏政执法的主要任务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先是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祖国的安全;其次是预防、制⽌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最后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我们不难发现,公安机关的前两项任务归根结底就是为了保护⼈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民群众的安居乐业。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么⼀个结论,即公安⾏政执法的最终⽬的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和⾏使各项权利。

如果抛弃或忽视公民权利,⽽⽚⾯地强调维护社会秩序,公安⾏政执法就会迷失⾃⼰的⽅向,甚⾄会出现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

公安⾏政执法的范围不是⼀成不变的,它是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和公安⼯作需要的变化⽽不断变化的。

⽬前,公安⾏政执法的范围具体包括:治安⾏政管理,即治安管理、户⼝管理、出⼊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计算机安全管理和监查等;公安⾏政处罚,具体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法财物、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公安⾏政强制措施,如限制⼈⾝⾃由的强制措施(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约束等)、限制财产权利的⾏政强制措施等。

[1]2.公安⾏政执法的特征⾏政⾏政执法, 是指国家⾏政机关及其⼯作⼈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 执⾏法律、法规、规章, 从⽽直接影响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具体⾏政⾏为。

保障公民权益的措施

保障公民权益的措施

保障公民权益的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保障公民权益成为一个国家的基本宗旨。

保障公民权益不仅是一种道义责任,更是一种法治体系的需要。

为了确保公民能够享受到自由、安全和尊严,政府和社会各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下面将依次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与法规保障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法律与法规起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各国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保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

比如,在宪法和法律体系中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财产权、言论自由等等。

与此同时,每个国家都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和部门来负责法律的实施和监督。

这些法律与法规的保障机制为保护公民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司法独立与公正审判保障公民权益的另一个重要措施是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审判的公正性。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意味着它能够独立地行使其职能,不受任何特殊权力干扰。

这保证了司法机关能够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案件,保障公民权益。

此外,公正的审判还需要有权威的法官、合适的审判程序和充分的证据保护等。

只有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的权益不受侵犯。

三、打击犯罪与维护社会安全为了保障公民权益,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犯罪活动不仅会侵害公民的财产权益,还会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因此,政府必须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完善刑事司法制度,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此外,加强边境管控,打击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活动,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四、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

通过建立和完善这些体系,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健康权和养老权益。

例如,医疗保险可以帮助公民降低医疗费用,养老保险可以提供稳定的养老收入。

这些社会保障措施的实施,使公民能够获得更好的生活保障,享有更多的社会福利。

五、推动公民教育和意识提升推动公民教育和提升公民意识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

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

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在当代社会中,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备受关注。

监狱作为惩罚犯罪与更正罪犯的场所,必须平衡惩罚与保护的要求。

本文将探讨监狱制度如何既确保社会安全,又保护被监禁人员的基本人权。

1.监狱制度与罪犯权利保护的重要性首先,监狱制度在维护社会安全方面具有重要性。

当犯罪行为发生时,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安全,法律必须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监狱作为一种惩罚手段,有效地将罪犯从社会中隔离,并迫使其承担法律责任。

这有助于防止罪犯再次危害社会,维护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然而,监狱制度同时也承载着保护被监禁人员权利的责任。

人权是每个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不论其是否犯罪。

即使犯罪行为被法律严厉地惩罚,但监禁的个体仍然有权享有基本的人权,例如生命权、尊严权和健康权等。

2.监狱制度中的人权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被监禁人员的基本人权,监狱制度中采取了一系列的人权保护措施。

首先,保证罪犯的生命权和身体权。

监狱应提供合理的生活条件和医疗保健服务,以确保被监禁人员的生命和身体受到基本的保护。

其次,重视罪犯的尊严权。

尊重和保护罪犯的尊严,不仅是对其作为人的基本尊严的尊重,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其社会再融入。

监狱应设法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以帮助罪犯改造自我,为将来的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此外,监狱应确保被监禁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这包括合理的法律程序、访问家人和律师的权利,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关系等。

这些保护措施既可以提高被监禁人员的人权保护水平,也有助于预防监狱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3.监狱制度面临的挑战及问题然而,监狱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其中一个问题是监狱过度拥挤和缺乏资源的现象。

由于监狱人满为患,监狱管理人员难以提供适当的基本生活条件和人权保护措施。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罪犯间的暴力冲突和传染病的传播,严重侵犯了被监禁人员的基本人权。

另一个问题是监狱制度中的虐待和滥用权力。

尽管监狱制度旨在惩罚犯罪和更正罪犯,但监狱人员滥用职权、虐待罪犯的事件不时发生。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是指在法律执行中,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打击的同时,也要考虑人情因素和社会效益,适度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要尊重人权和法治精神。

在实践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社会冲突。

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我们不能仅仅依靠严厉的惩罚来解决问题,同时也不能过于宽容,让犯罪者逍遥法外。

只有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实现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稳定。

在处理犯罪问题时,我们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既要对于严重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又要为一些轻微犯罪行为的犯罪者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使其自觉遵守法律。

其次,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提高执法效能,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同时,我们也要注重对于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工作,为他们提供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帮助他们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在实践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难。

首先,如何在惩办与宽大之间找到平衡点,既要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又要尊重犯罪者的人权,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其次,如何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避免滥用职权和执法不公,也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此外,如何加强对于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工作,提高社会对于犯罪问题的关注度,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既要对于严重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又要为一些轻微犯罪行为的犯罪者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强对于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工作。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目标,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宁。

人权保护与刑事司法的法律分析

人权保护与刑事司法的法律分析

人权保护与刑事司法的法律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权保护愈发重要。

作为一个法制社会的基石,刑事司法在确保人权保护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人权保护与刑事司法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并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一、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类的一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无论是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还是生命、财产等方面的权利,都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权利的保护不仅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也是人类进步和发展的前提。

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层面。

首先,人权保护能够确保公民的自由和尊严。

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没有人应该受到歧视或不公正的对待。

其次,人权保护为社会稳定和繁荣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只有在人权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人们才能够有信心和动力去开展创造性的活动。

最后,人权保护有助于建立起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追求公正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而人权的保护则是实现公正的重要手段。

二、刑事司法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刑事司法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机制。

刑事司法主要通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追究责任和实施惩罚。

在这个过程中,人权的保护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议题。

首先,刑事司法保护了人的生命和安全权利。

刑法规定了对于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制裁。

这种制裁不仅是为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也是为了向其他潜在犯罪者发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即犯罪行为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其次,刑事司法保护了人的财产权利。

刑法针对破坏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给予了相应的刑罚。

这样的保护措施有助于创造一个公平的经济秩序,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再次,刑事司法保护了人的荣誉和声誉权利。

诽谤、侮辱等犯罪行为是对个人尊严和声誉的严重伤害。

刑法对此类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

然而,刑事司法保护人权并非自由发展。

在运用刑事司法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治原则,严格尊重人权。

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实施刑事司法时,必须确保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是现代社会中两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在构建一个公正和平等的社会中,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应该是相辅相成的。

本文将探讨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如何平衡二者,确保公平正义。

第一部分:惩罚犯罪的目的和意义惩罚犯罪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

它旨在给予犯罪者必要的法律制裁,以达到以下目的:1. 阻吓犯罪:严厉的惩罚可以让潜在犯罪者对犯罪行为感到畏惧,减少犯罪率,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2. 正义回应:惩罚犯罪体现了社会对犯罪行为的谴责,给受害者提供公正的回应,通过制裁犯罪者恢复受害者的尊严和权益。

3. 预防再犯:通过对犯罪者实施惩罚,可以迫使其反思和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期望其改正和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第二部分:保护人权的重要性和内容保护人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人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生命权和人身安全: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命和生活,社会应保护每个人的基本安全,预防和制止暴力犯罪。

2. 自由权和尊严: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自由的权利,社会应保护个人的尊严和自由,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

3. 平等权和公正: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对待,在司法系统中,所有人应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第三部分:平衡惩罚与保护之间的关系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是相辅相成的,但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存在挑战。

在平衡二者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和合法: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措施必须建立在公正和合法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 人道和尊重:惩罚犯罪应遵循人道原则,不得使用酷刑、残酷或羞辱性的惩罚方式,保障犯罪者的基本人权。

3. 预防再犯:除了对犯罪者进行制裁,也要关注其重新融入社会的可能性,提供适当的教育和康复措施,减少再次犯罪的机会。

4. 受害者权益:保护人权的同时,也需要关注受害者的权益,提供心理和物质支持,促进受害者的康复和赔偿。

第四部分:现实挑战和解决方案在实践中,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仍面临各种挑战。

公安部门工作中的打击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犯罪总结

公安部门工作中的打击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犯罪总结

公安部门工作中的打击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犯罪总结公安部门作为国家的社会管理机构之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人身权益,对于打击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具有重要责任。

本文将总结公安部门在工作中针对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犯罪所做的努力,并探讨一些应对策略。

一、加强侦查力度公安部门在打击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犯罪方面,首要任务是加强侦查力度。

通过提升警察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案件侦查的效率。

同时,建立健全反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犯罪的联合侦查机制,与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开展密切合作,形成合力。

二、完善法律政策公安部门还需要致力于完善法律政策,加大对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使其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

三、加强宣传教育公安部门在打击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犯罪的过程中,需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通过社会媒体、电视广播、公安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向公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对侵权行为的警惕性,从而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

四、加强预防工作公安部门除了打击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犯罪之外,还应加大预防工作力度。

通过加强社区警务,提高警力的分布密度,增强对社会安全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潜在的犯罪行为。

五、加强合作交流公安部门还需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执法机构加强合作交流,共同应对跨境犯罪行为对公民人身权益构成的威胁。

通过建立联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行动,提高打击犯罪的效果。

总之,公安部门在打击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犯罪方面,继续加大力度,加强侦查工作,完善法律政策,加强宣传教育,加强预防工作,加强合作交流等多个方面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

只有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是现代社会中两个重要且紧密相关的概念。

一方面,惩罚犯罪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保护公民的安全与福祉;另一方面,保护人权则是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的尊严和自由。

然而,在追求两者之间的平衡和协调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它们之间的复杂关系和相互作用。

一、惩罚犯罪的重要性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治和社会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惩罚犯罪可以有效遏制犯罪行为的蔓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平安。

对于那些犯下严重罪行的罪犯,依法给予惩罚不仅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是对受害者的公正回应。

此外,惩罚犯罪也起到了预防和威慑的作用。

当罪犯面临可能受到严厉的惩罚时,他们更倾向于遵守法律,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惩罚犯罪可以有效减少犯罪率,提高社会治安水平,为人民创造更加安全和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保护人权的必要性保护人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价值,体现了对人类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每个人无论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如何,都应享有平等的人权。

保护人权的基石是法治,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保障了每个人的基本权益。

保护人权意味着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

它保障了每个人的个人自由、隐私权、言论自由和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同时,保护人权也为弱势群体提供了特别的保护,确保他们能够在社会中得到公正对待和机会平等。

三、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平衡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是一个相互制约的过程。

尽管两者在目标上看似对立,但在实践中应该是相辅相成的。

当法律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时,也必须确保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享有基本的人权保障。

首先,惩罚犯罪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并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其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庭的判决应当依据清晰明确的法规和证据,且不得违反个人权利的规定。

其次,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惩罚应尊重其基本人权。

这包括对待待审人员的合理对待、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保障其辩护权和申诉权,以及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保护其人身尊严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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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一、当前违法犯罪形势与法治进展违法犯罪活动是社会的毒瘤,严重地侵蚀社会的健康肌体,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们党和政府向来非常重视打击违法犯罪,1983年党中央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严打斗争,使刑事犯罪快速上升的形势得到了控制,将极大地震慑住一大批犯罪分子。

但在严打结束后,犯罪发生率出现反弹,在1996年、2001年我国又分别开展了两次严打,各种形式的专项整治、专项斗争一个接一个,在我们的法律越来越完备的情况下,社会犯罪率却一直居高不下,并较以前增加了许多新的犯罪类型。

当前我国社会治安状况依然严峻,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频发,尤其是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也有上升态势。

在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上述案件的发案率一再攀升,犯罪行为实施者的气焰非常嚣张,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普遍缺乏社会安全感。

违法犯罪行为危及社会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

公安干警在打击违法犯罪的活动中,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在打击违法犯罪的活动中,尤其是在严打活动中,也发生了偏重打击犯罪而忽视保护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现象,如刑讯逼供等暴力取证行为,甚至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严重地侵犯了由宪法所保护的最基本的公民人权,杜培武案便是其中一例。

(加上该案基本情况介绍)这些严重侵犯公民人权的丑恶现象玷污了公安干警作为“人民卫士”光荣称号,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同时,以这样的方式打击违法犯罪与“以暴制暴”没有本质的区别,违反了法治的要求,与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两相并重的理念相悖。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由计划经济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由人治向法治,十五大第一次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到了建设政治文明的战略高度。

法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小康社会应该是崇尚法治的社会。

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应遵守法治的基本原则,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一条相当重要的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体现了当代社会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最低要求。

二、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人权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如何定位,是公安干警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应予深思的问题。

我们认为可以把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分为三类,一类是打击犯罪型,即执法活动的价值取向偏重于打击犯罪的需要,其极端形式表现为:为了打击犯罪,可以不择手段,不计成本,甚至不惜践踏人权。

第二种是保护人权型,即把保护人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看做刑事执法活动的基本目标或最高目标,其他利益和价值都必须让位于保护人权的需要,其极端形式表现为:为了保护人权,不惜牺牲司法效率,甚至不惜放纵犯罪。

第三种可以称作折中型,即认为片面地强调打击犯罪或保护人权均不可取,主张在不同的价值取向中寻求一种平衡,既兼顾打击犯罪的需要,又兼顾保护人权的需要。

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强调人权保障理念,目的是对所有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法律关怀和保护,尤其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免遭司法机关的不当侵犯。

如果被告方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维护,不仅不利于司法公正、诉讼效率目标的实现,还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程序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

打击与保护并重强调人权保护的价值,充分关注被追诉者权利的保护固然重要,但也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在纠正“只讲打击不讲人权”的司法观念的同时,也不能片面强调保护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性。

因为刑事司法还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承担着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职责。

公安机关在刑事司法中应在高度重视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涉诉人员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活动的多元价值。

因而上述第三种类型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应当努力建立的理想模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民主法治观念日益深化,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人权保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已成为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我国公安干警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根本保障。

公正与效率兼顾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理想状态,也是对公安系统打击违法犯罪工作的基本要求。

然而,实践中公正与效率的矛盾是无法回避的。

为了打击犯罪而牺牲效率的案例时有发生。

但执法公正不仅仅是发现并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也是执法公正中应有之义。

打击违法犯罪效率低下产生的超期羁押等问题显然是对人权的侵犯,也是司法不公的表现。

因此,在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时,应当避免以公正来牺牲效率,人为拖延办案周期。

另一方面,亦不可为了从重从快打击犯罪随意简化程序,片面追求刑事案件的破获率,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公安系统打击违法犯罪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片面地注重一面而忽略另一面,必然违背公正执法的根本宗旨。

依照法律惩罚违法犯罪是打击犯罪的基本手段。

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也是真正实现人权保护的唯一正确道路。

只有这样,才能在法治的基本原则下正确运用国家的权力,维护国家与社会的基本秩序,才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和保障犯罪人不受法外刑,依法保护人权。

相反,如果打击违法犯罪脱离法治轨道,搞法外制裁,或者“以暴制暴”,虽然可能奏一时之效,但最终只能适得其反。

违法犯罪分子作为对他人人权的侵犯者,人身自由等权利理应受到一定的剥夺与限制,但这种剥夺与限制不是可以任意施加的,也不是无限度的。

罪犯也应享有作为人应该享有且未被依法限制或剥夺的那部分权利。

当罪犯被依法拘捕或关押时,不仅丧失了犯罪的条件,而且易于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公安干警在惩罚违法犯罪分子的同时,也应严格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打击违法犯罪的活动中,我们应坚持“正当程序(Due Process)”其意义不仅仅在于保证实体处理的正确性,而且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

马克思早就说过,程序法不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1程序法的自身价值就在于体现人们所追求的目标――民主、法治,给参与者及有关的人以公正、人权、法治的感受和教育。

例如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不仅会造成冤假错案,而且给人以野蛮、落后、残暴的感受,并通过司法这个窗口对社会公正发生怀疑,对现实社会失去信心,甚至产生对抗。

因此,打击违法犯罪,如果程序不合法、不公正,即便实体结果是正确的,也不会真正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至少不会产生最佳的社会效果,因为正效应被负效应全部或部分抵消了。

2 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强人权保障,是形势的需要,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首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

上层建筑应当适应经济基础并为之服务,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原理。

改革开放之初,计划经济尚未改制。

二十多年后的今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初步形成。

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或契约经济,它正常运转的前提是市场经济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使其无后顾之忧地积极投入市场竞争。

修正后的刑诉法加强人权保障,使公民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尽量不受或少受专门机关的非法侵犯,这是与提高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加强公民主体的观念相适应的。

其次,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

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这是党中央确定的重要方针,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现代法治社会要求,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规范。

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益的关系上要求国家对公民权益的任何剥夺均应具备正当的法律根据和法律程序,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则要求从程序上赋予被追诉者与国家追诉机构相抗衡的能力和机会,使其有效抵御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

正因为如此,美国的一位大法官说,“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3通过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以防止国家专门机构在追诉、惩治犯罪活动中滥用权力。

这显然符合现代法治原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必须的。

再次,是进行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

近几年来,少数西方国家推行所谓的“人权外交”,以人权状况为由对我国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内政横加干涉。

在这场国际人权斗争中,我们一方面应当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客观而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在保障公民人权方面尚存在一些缺陷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1991年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即指出,中国虽然在维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已取得重大的成就,但是还存在着有待完善的地方;继续促进人权的发展,努力达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所要求的实现充分人权的崇高目标,仍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务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其他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还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

对于刑事司法人权方面的不足和问题,如果不加以纠正和改变,那么它们很可能继续成为少数国家攻击我国人权状况的借口或“凭证”,使我国在国际人权斗争处于被动的境地。

我们在保护人权方面不断取得进步将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掌握主动权。

现代司法在价值取向上越来越寻求一种平衡,即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平衡,而且在保护人权时,不再单纯地强调保护违法者的权利;执法、司法要注重的是一种三角形的利益关系,这个三角形利益关系指的是社会整体利益、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利益和违法者的利益。

保护违法者权利不是惟一的价值取向,还要考虑到其他社会公众的需要。

公众有享受安宁的不受犯罪侵害之生活的权利。

应当看到,重视保护人权、程序公正时,要警惕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片面地强调保护人权和程序公正是不可取的。

我们应该在价值取向上寻求一种平衡,兼顾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

司法公正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兼顾的一种公正观,片面追求某一方面都会弊大于利。

在执法办案中,把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紧密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执法与保障的关系,切实把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有机统一起来,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执法。

三、余论多年来,我国公安系统一直存在偏重于打击犯罪的价值取向,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重视不够。

有不少公安干警仍然坚持现阶段公安机关应当“一切以打击犯罪为重心”,对于打击违法犯罪,某些方式虽然违法,只要有利于打击犯罪,偶尔为之亦无不可。

人类社会向文明进步的表现之一是对人权的尊重,不仅是对社会中守法公民之权利的尊重,而且包括对那些违法或者可能违法的人的权利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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