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国际保护
第六讲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第十讲人权的国际法保障人权问题是当今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
国际法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式。
我们这一讲即讨论人权的国际法保障。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在讨论人权的国际法保障之前,我们先来说一说什么是国际法。
根据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不同,法律可以划分为国际法与国内法。
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者国际公认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国内法是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
一个国家制定的调整本国公民、组织与外国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属于国内法,而不属于国际法。
在当今全球化时代,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越来越紧密。
传统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现在则呈现出国际法主体多元化的趋势。
特别是近年来西方国家流行个人也是国际法主体的观点,并且发展了相应的制度。
如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规约》(1998年通过,2000年生效)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四类罪享有管辖权: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
这个规约授权国际刑事法院审理国家内部个人的上述犯罪行为。
中国对这个规约投了反对票。
关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问题,即法律适用的效力问题,一般认为有三种不同的学说: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国内法与国际法平行说。
中国宪法虽然未作明确规定,但一般理解是只要中国批准的条约,具有和国内法相同的法律效力。
也有一些法律,主要是民事和商事领域的法律,规定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冲突时国际公约效力优先。
如《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国际人权法体系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总和。
国际人权法由普遍性国际人权法和区域性国际人权法组成。
(一)普遍性国际人权法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政府的推动下,达成了一系列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
现在,一个以《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和《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由80多个国际人权条约构成的国际人权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并在不断完善。
什么是人权,我们应该如何保护它们?

什么是人权,我们应该如何保护它们?一、人权的定义及概述人权是指每个人由生而有的、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不可分割的基本权利。
人权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身体自由、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等。
它既是法律的、同时又是道德的,人权的保障涉及到正义、平等、自由、尊严等等。
二、人权的保障保护人权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国政府也应该采取措施保障人权。
以下是保障人权的方式:1.法治保障人权法治是保障人权的基石,无论是国家的法律还是国际人权法,都应该得到严格执行和遵守。
在法治的基础下,才能促进公民的平等和保障人权的实现。
2.宣传教育促进人权宣传教育可以增加社会对人权的认识和尊重,同时也可以增加公民的知识和技能,使他们更加能够维护自己的人权。
政府也应该向公众宣传与教育有关人权的知识和意义,提高公众的人权意识。
3.多边合作加强保障人权的努力各国应该加强国际合作,在国际上制定出更能保护人权的规则,鼓励各国依照这些规则来保障人权。
同时,国际社会也可以通过国际组织向每个国家施加影响,促进各国政府保障人权。
4.加强监督和追究人权侵害如果发现有人被侵犯了自己的人权,应及时追究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监督机制,如让媒体和非政府组织行使监督权,从而促使政府遵守承诺,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保障人权的意义保障人权对任何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都至关重要。
以下是保障人权的意义:1.促进社会和平稳定保障人权能够调节社会矛盾,减少人民的不满,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平。
2.增强社会公正公平保障人权能够消除社会中的不公和不平等,能够使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机会,保证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3.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保障人权能够消除贫困和落后,使人民更容易获得优质教育、获得更好的医疗,进而有更多的机会参与经济和文化交流,从而促进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总之,保障人权是每个国家都应该追求的目标,只有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塑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更加公正的世界。
人权的国际保护_试论难民人权的国际保护

叙利亚危机至今已经持续了8年,虽然各国从中斡旋,参与解决这个令世界瞩目的问题,但是目前仍未取得令各方满意的结果。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造成叙利亚难民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源于因政治、宗教问题引发的战争,这与其他国家难民的产生原因类似,但是叙利亚的难民问题也有其突出的特征。
(一)叙利亚难民问题产生的原因
叙利亚的难民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单一的将其归为战争,而应当从政治、宗教、战争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而这四个原因彼此间的关系也不是孤立的发挥作用,而是彼此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质言之,难民产生的这三个方面的原因是相互渗透的。
1、政治原因。
卢梭认为,国家公共秩序的建立需要有良性的政治环境,自然主体如果不能在妥协下形成的政治共同体,那么国家就不会存在有序的秩序。 严格意义上讲叙利亚难民问题的产生的根源在于国家业已形成的公共秩序被纷乱的政治所动摇。具体来说,政治生态的残损将会产生社会“失范” 、国家秩序崩盘、国内战乱、人民生存权利丧失的恶果。叙利亚难民的产生就是政治环境的突变引起的。反对派出于取得国家统治权的目的,撼动巴沙尔•阿萨德政权的领导,制造颠覆国家统治秩序的政治动乱,致使维系国家安全的所有技术失去作用,社会整体秩序失控,导致广大人民在动乱中丧失作为人的基本生存权,最终沦为“难民”境遇。
2、难民流亡国际性
国际性成为叙利亚难民的另一大特征。难民流动的扩散性,以致在叙利亚国内的问题逐渐渗透到全球。一滴墨水染黑一缸水,清理的时候不能只是关注滴墨水处,要全面大范围的处理才能达到效果。不能归咎于单一国家、单一地域的问题,只有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发力,互相合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否则会造成事倍功半,甚至会达到相反的效果,例如经济衰败,环境恶化和社会动乱等惨痛后果。
国际人权保护的四项措施

国际人权保护的四项措施时间:12-09 09:17 作者:李岩新闻来源:检察日报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人权作为一种最重要的法律价值,不是简单地停留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更重要的是,人权实现需要一个切实可靠的制度内和制度外的保障机制。
在国际上,人权实现主要通过以下制度和机制加以保障:一是通过立法来建立各项人权保障制度是各国实现人权的最重要的国内法措施。
人权实现首先是依靠各国立法手段实现的,也就是说,任何国家都是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手段,把需要加以保障的各种形式和各种层次的人权加以具体化和规范化,将人权要求上升到人权规范,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人权的实现。
通过宪法和法律等国内法措施来保障人权的实现也是两个国际人权公约要求缔约国履行的公约义务。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尽最大能力承担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是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也规定: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因此,通过立法手段来保障人权的实现是人权保障机制中最重要的步骤。
二是通过司法审判程序来实现人权的有效法律救济是大多数国家在人权保障中采取的最有效的手段。
在人权实现的保障机制中,基于诉权产生的司法审判程序是保障人权实现的最有效的机制。
许多国家都将司法审判程序作为本国国内法上保障人权的最终和最有效的环节,特别是一些国家还建立了专门以审判人权案件为任务的宪法法院和宪法审判程序。
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第3号一般性意见第5项具体意见中也明确指出:除了立法之外,可被认为是适当的措施还包括,为根据国家法律制度属于司法范围的权利提供司法补救办法。
例如,委员会注意到,不受歧视地享有公认的人权往往可以通过司法或其他有效补救办法得到适当的促进。
法学视角下的国际人权保护机制评析

法学视角下的国际人权保护机制评析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人权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法学视角下,我们可以评析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有效性和局限性。
本文将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出发,对国际人权保护机制进行评析,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挑战和前景。
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与特点国际人权法作为一种国际法的分支领域,以《世界人权宣言》为首,经过多次国际会议的共同努力不断发展完善。
其核心特点包括普世性、不可剥夺性和国际监督机制。
普世性是国际人权法的基石,认为人权是所有人的共同权利,与种族、国籍、宗教信仰等因素无关。
不可剥夺性强调人权不容任何形式的剥夺,无论国家如何体制、文化如何差异,人权都应受到保护。
国际监督机制是国际人权保护的关键,包括国际人权法院和国际人权组织等,其监督和执法能力对国际人权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有效性评析1. 国际人权法的法律约束力国际人权法作为一种国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应当按照国际人权法的要求履行义务。
然而,在实际中,一些国家可能出于国内政治、经济等因素,对国际人权法的遵守存在困难。
这导致了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在一些国家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
2. 国际人权法院的作用国际人权法院作为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对国家的侵权行为进行审判的权力。
它在推动国际人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由于国际人权法院的裁决并不具有直接执行力,其裁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国家意愿和执行能力,限制了其有效性。
3. 国际人权组织的参与国际人权组织在国际人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
例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等机构致力于推动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实施和监督。
然而,一些非政府人权组织在一些国家面临限制和打压,对其活动产生了一定的阻碍。
三、国际人权保护机制面临的挑战1. 文化相对主义的挑战一些国家以文化相对主义为借口,试图将人权标准与本国文化、宗教背景相结合,从而对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提出挑战。
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际公约:联合国成立以来,它颁布了许多国际公约来保护和促进人权,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2. 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各国履行国际公约,联合国设立了许多监督机构来监督和评估各国的人权状况,如人权理事会、人权事务高专办、特别程序、委员会等。
3. 个案申诉机制:除了国家间的监督机制外,还有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可以向国际机构提起申诉,要求对其被侵犯的人权行为进行调查和制裁。
例如,国际刑事法院、人权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等。
4. 国际人权法院:为了解决各国内部人权争议,国际法院和国际人权法院也相继设立。
例如,欧洲人权法院、非洲人权法院、国际法院等。
通过以上多种形式的实施制度,国际社会可以更好地保护和促进人权,确保各国遵守国际人权法规和准则,维护世界人权的普遍价值。
第七章 国际人权法

相对性 特殊性与渐进性
第一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
(三)三代人权观
1979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法律顾问卡雷尔 瓦萨克 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法律顾问卡雷尔·瓦萨克 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法律顾问卡雷尔 (Karel Vasak)提出,并被广泛采用。 )提出,并被广泛采用。 第一代人权形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 第一代人权形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主要指公民 权利和政治权利, 权利和政治权利,其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免遭国家专 横行为的侵犯。其核心在于,政府的权力需要受到限制, 横行为的侵犯。其核心在于,政府的权力需要受到限制, 国家应尽量避免对个人行使这些权利的行为进行干预。 国家应尽量避免对个人行使这些权利的行为进行干预。 第二代人权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主要指经济、 第二代人权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主要指经济、社会和 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劳动条件权、同工同酬权、 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劳动条件权、同工同酬权、社 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健康权等。 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健康权等。 第三代人权是对全球依存现象的回应,即集体人权, 第三代人权是对全球依存现象的回应,即集体人权,包 括和平与安全权、自决权、发展权、 括和平与安全权、自决权、发展权、少数者的权利以及 环境权等。 环境权等。
试述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试述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摘要:人权是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国家主权是人权国际保护的前提,人权国际保护对国家主权的具有重大影响。
关键词:人权国际保护国家主权互相影响一、人权国际保护概述“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国际保护(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是指“国家根据其主权并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通过签订国际条约,确立各国一般接受的国际人权规则和原则,并承担予以尊重和履行的国际义务,由有关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国际机构或法律机制对这些国际义务的履行实行监督,加以保证”。
i按照目前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可以将人权国际保护的内容分为以下三类:1.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根据《国际人权宪章》和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包括了第一代人权概念中的“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第二代人权概念中的“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如平等权、财产权、居留权和自由迁徙等。
2.集体人权。
集体人权(Collective Human Rights)是指各国人民、各个民族在国际社会中所享有的一些权利(第三代人权概念),它主要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以及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等。
ii3.人权国际保护的专门领域。
人权国际保护的专门领域是指由专门性国际人权公约加以规定的旨在尊重和保护某类个人或某类权利的特殊领域,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难民、儿童、废止奴隶制和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和禁止酷刑等。
iii二、国家主权概述主权概念源于16世纪中叶,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不受任何限制与制约,但是会受到神法、自然法以及万国公法的约束。
iv分析起来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
v国家主权作为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最高权威……是在法律上并不从属于任何其他世俗权威的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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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国际保护一、人权的概念邵津: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作为人而享有或应该享有得基本权利,或者说是指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平等、自由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基本权利。
饶戈平:人权是指人所享有的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人权的国际保护邵津:人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指国家按照国际法,通过国际条约或者基于国际习惯,承担国际义务保护基本人权,并在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保证及相互监督,禁止非法侵犯这些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并促使它们得以实现。
饶戈平:人权的国际保护即国际人权法,是指国家之间通过条约或习惯国际法而承担国际义务,对实现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国际合作与保护,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也涉及人权的国际保护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非PPT:人权的国际保护历程:人权的国际法保护不是一开始就形成的,人权的保护起初只有国内法保护,但历史上也在特定领域中存在着对人权的国际保护,包括:保护宗教上的少数者、人种少数者、语言少数者;禁止奴隶贸易和奴役制度;国际劳工保护;保护战争受难者。
人权国际保护受到正式和普遍重视是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德、日、意法西斯的军国主义独裁和野蛮侵略给各国人民带来的灾难,人们的基本生存权利遭到严重侵犯。
因此,通过建立新的国际保护机制以保证和维护基本人权的思想在二战以后开始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随着《联合国家宣言》、《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殖民地国家和民族独立承认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宣言、条约相继通过,人权的国际保护体系逐渐形成,国际人权法作为国际法的独立分支也发展成为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三、人权的国际保护方式(一)国家通过参加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保障人权和改进国内的人权状况,这是国家承担条约义务的前提下进行的。
(二)国家未参加有关的国际人权条约,但根据该国所确认的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通过国内立法和司法活动保护人权。
四、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部分国际法学家的观点:人权的国际法保护可以限制或改变国内管辖权或不干涉内政原则。
假设人权与主权对立,也不能以取消联合国与其宗旨为核心部分相关的职能为代价。
部分国际法学家的观点:人权具有特殊性和相对性,个人所实际享有的权利不但受其国内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的制约,也受国内道德和历史传统的影响。
人权保护目前主要是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由国内法来调整。
邵津: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尊重国家主权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国际社会在促进人权的国际保护,促进人权的充分实现的同时,也要尊重国家独立、主权平等原则。
这就要求,承认人权的国际保护有特定的内容和范围,凡对国际社会安全、和平与发展造成威胁和损害的,应属于国际人权保护的范畴,如侵略战争、种族隔离等。
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以主权国家的互相合作和承担国际义务为基础和原则的,因而它不否定国家主权。
应把握人权的国际保护的范围及属于国内管辖事项的范围,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各国具体情况相结合。
反对任何国家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
只有在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础上,国际人权保护问题才能解决。
五、国际人权的分类(一)两分法《世界人权宣言》:一类是公民和政治权利;另一类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一类权利主要指涉及个人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
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具体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免予酷刑和不人道待遇或刑罚的权利、免于奴役或强迫劳动的权利、人身自由和安全权、被剥夺自由者享有人道待遇权,免于因债务被监禁,迁徙自由,法律面前的人格权,自由结社权,和平集会权等。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主要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经济、社会、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
(二)以享有人权的主体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
集体人权泛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每一国家、每一民族以及以每一种族、宗教、语言为特征的少数人团体以全体成员的名义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如民族自决权、种族平等权等。
(三)从人权的内涵和发展阶段将它分为“三代人权”第一代人权形成于17、18世纪的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主要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这些权利被认为是“消极权利”,不希望国家加以干预。
第二代人权形成于19世纪俄国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主要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侧重于在实质上为个人自由的实现提供基本的社会与经济条件,需要国家积极作为。
第三代人权形成于二战后,反映了全球相互依存的现象和第三世界国家对于全球资源重新分配的要求,包括民族自决权、和平权、发展权等。
六、普遍性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一)普遍性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之《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保护人权规定为一个国际组织的宗旨,其关于人权问题的原则性规定是国际人权保护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宪章》共19章111条有7处提及人权。
例如序言规定“重申基本人权、人权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并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第1条规定,联合国应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第68条规定,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应设立经济与社会部门及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并得设立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其他委员会。
联合国负责人权事务的机构主要有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等。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是联合国系统内监督人权状况、处理人权问题的主要机构,负责进行专题研究,拟具建议和与人权有关的国际文书,调查关于侵犯人权的指控和处理与这种侵犯有关的来文,协助经社理事会协调联合国系统内人权的活动。
(二)普遍性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之《国际人权宪章》国际人权宪章为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如今最有影响力的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便是《国际人权宪章》。
《世界人权宣言》由一个序言和30条规定组成,在序言中明确说明主旨,概括为期待所有人民以及国家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正文则宣告了人权的基本内容(上述两大类)。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二个文件,包括序言和五个部分共31条。
该公约的主要意思是,必须创造使人可以享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确认了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各缔约国应保障个人的各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还要求每一缔约国家承担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步骤或国际合作来逐渐达到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三个文件,包括序言和6个部分共53条。
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公约规定了公民个人所应享有的各项政治权利和基本自由,规定了成员国对于某些权利和自由可以加以一定限制。
该公约的不足在于将其规定的权利视为天赋的权利,过分渲染了个人权利的普遍性和绝对性。
但是相比于《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内容更具体,使之对缔约国更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对宣言所倡导的各项人权保护原则的制度化。
另一方面,公约也特别强调民族自决权在人权中的地位,使集体人权成为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最后,《公约》规定的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报告及和解程序,使得对《公约》的缔约国进行国际监督更具有操作性。
七、关于专门领域的人权国际保护机制包括:(一)禁止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
(二)保护难民权利。
(三)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四)禁止歧视妇女和保护妇女权利。
(五)保护儿童权利八、区域性人权保护(一)欧洲区域人权保护1、欧洲人权公约背景:1950 年,在战争的废墟上,欧洲理事会各成员国以《世界人权宣言》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草案为蓝本,制定并通过了欧洲区域性人权文件,开创了以区域性人权公约来规范人权保护的先河。
欧洲区域性人权保护的内容主要规定在《欧洲人权公约》中。
《欧洲人权公约》第1 条规定:“缔约国应使在他们管辖下的每个人获得本公约第一章中所规定的权利与自由。
”公约第 2 至第18 条构成第一章,共规定了12 项权利和自由,但这些权利条款,只包含了《世界人权宣言》中有关公民权和政治权利的部分内容,还很不完整。
此后,《欧洲人权公约》有关议定书又增加了13 项权利和自由。
非PPT:《欧洲人权公约》是第一个区域性人权公约,其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就历史原因而言,欧洲是两次世界大战的战争策源地之一。
欧洲各国人民痛苦地经历了战争对人类造成的深重灾难和对人权的最严重的践踏后,认识到必须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并意识到建立保护人权的有效机制的重要性。
其次,就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而言,二战后,世界上出现了资本主义国家集团和社会主义国家集团两大阵营对立的格局。
西欧各国政府感到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政治制度正在受到来自社会主义国家的威胁,他们认为抵御这种威胁的重要途径就是加强合作,以实现对构成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核心的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有效保护。
《欧洲人权公约》的起草工作与两个国际盟约同时起步,但它的生效期比两个国际盟约早了23 年,比《美洲人权公约》早了25 年,比《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利宪章》早了33 年。
尽管它生效时的内容很不全面,但在其适用过程中通过议定书的形式逐步得到完善,且其缔约国已基本上包括了欧洲理事会的所有成员国,其有效覆盖面较广。
从议定书补充的权利看,现在的《欧洲人权公约》所保护的权利更加全面。
一方面,《公约》吸收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而在其起草时未纳入的权利,如选举权、迁徙自由、禁止因债务的监禁等;另一方面,它又规定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而符合欧洲需要的一些权利,如:财产权、禁止驱逐国民及禁止集体驱逐外国人。
此外,将受教育权载入规定公民和政治权利的《欧洲人权公约》中,而不是按照习惯作法将其规定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列。
非PPT内容:《欧洲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人权保护内容也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它反映了欧洲传统的资产阶级人权观,即,仅关注个人的公民权和政治权利,而忽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对于民族自决权和少数民族的权利,它则根本没有涉及。
这就体现了欧洲国家坚持以个人权利为唯一内容而排斥集体人权的资产阶级立场。
2、《欧洲社会宪章》为了弥补《欧洲人权公约》及其相关议定书的不足,欧洲理事会成员国于1961 年10 月18 日制定了《欧洲社会宪章》,确认了一些经济和社会权利及其实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