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养护的四项措施.doc
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维护方法

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维护方法人权是每个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是一个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体现。
由此,每个人应该得到平等和公正的尊重,不受人为限制或侵犯。
当我们的个人、集体、文化或社会身份受到威胁时,人权便需要被保护。
因此,我们必须弘扬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维护方法,不断提高人权保障的水平。
一、法律规定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这些法律规定提供了法律保障,以确保人权的有效保护。
作为世界上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人权宣言中规定了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法律权利和基本自由。
在中国,宪法更是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保护了人权的多个方面,如:人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组织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等等。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民事和刑事案件诉讼法规也明确了人权保护的程序,根据这些法规,个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如反家暴法、反性侵犯法等,这些法律保障了人权得到充分尊重,并保证了其力所能及的实现。
二、维护方法除了法律规定,还有许多其他的方法可以帮助我们维护人权。
这些方法可以是个人行动,也可以是社会组织、政府部门等行动。
下面让我们来谈谈几种常见的维护人权的方法。
1、利用媒体媒体是传播信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工具。
广泛利用新闻媒体,通过新闻报道、评论、讨论等方式,向公众传达人权问题,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警惕,从而促进人权保护和实现。
在这个信息化时代,利用网络、微博等渠道直接批评、声援、举报人权的侵犯现象是很有效的。
2、组织维权人权维权组织是专门致力于推动和保护人权的非政府组织,他们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可以通过专业性、权威性来促进人权保护。
这种组织通过发起声明和请愿书,提起官司,举办座谈会、公开辩论等方式来维护人权。
人权维权组织可以针对中国境内的人权问题进行大规模行动,同时也对国际上的人权问题进行关注和监督。
怎样保护人权?

怎样保护人权?人权是人类普遍而不可分割的权利,是世界各国公民基本的天赋之权。
保护人权不仅符合人性的价值观,也是每个国家应该承担的政治责任。
但人权保护不是易事,包括减少不公正对待、确保公正和透明的司法、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自由、对不同群体实施关照,以及完善国际法律框架等。
本文将探讨一些关键方式如何保护人权,以便提高人权保护的效力。
一、打造公正正义的法治环境,强化执法不能再高贵于法律法律是保护人权的基石,没有有效的法律保障,任何其他措施都是徒劳。
因此,必须构建具有强大可靠法治体系,打造公正公正的司法环境、维护法律的权威、尊重法律的规定,让法律的权威性、统一性、满足性充分发挥。
这需要反对权力非法触及法律,满足公众对司法制度公平、公正的期望,保持对法律的信心和信仰。
1. 司法公正。
建立以法律为基础的司法机构,促进裁判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打击司法腐败活动,提高法律制度透明度和司法公正性。
2. 减少刑事惩罚。
缩小刑事法律金融的贫富差异,降低大规模、高额刑事惩治,并在刑事法律手段上适当控制,以更公正和合理地维护人权。
3. 中立的审查标准。
建立中立、客观的审查标准,以消除政治化、人身化、主观化的言论和观点对法律执行过程的干扰,确保司法审判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建立公共福利体系,确保每个人的最基本权利受到尊重公共福利是促进人民自由和平等的基础,是国家和政府最基本的责任。
确保公众有足够的健康、安全和谷物粮食、饮用水、住房、教育和工作,也是一个国家保护人民权利的重要表现。
1. 保障教育权。
所有人民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政府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儿童、外国人和弱势群体受到平等对待。
2. 公共安全。
保护人民免受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犯,确保人民的生命安全、身体和财产不受损害,这种安全是人权最基本的需求,也是国家保护人权的最基本方式。
3. 公共卫生。
提供一些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使人民有足够的保健知识和公共卫生状况。
三、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自由,促进人民普遍参与,形成良好的政治文化公民权利和政治自由是人权的核心,是任何民主国家的基本要求。
全球各地的人权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全球各地的人权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一、前言人权是指人类普遍享有的自然权利,被认为是人类尊严的标志。
遗憾的是,在全球各地,人权问题依然屡禁不止。
人权问题的存在,殊不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可以独自应对的。
只有大家共同努力,制定合理的政策措施,才能解决问题并让人类享有更加美好的未来。
本文将梳理全球各地的人权问题,并针对性地提供解决方案,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二、政治问题在全球范围内,政治问题形成了一道严峻的人权难题。
对于政治问题,解决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外交谈判,第二种是武力干涉。
但是,不同国家之间的伦理、价值观等有很大差异,因此,谈判并非万全之策。
同时,人权是国家间的共识,当出现极端危急时刻,武力干预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选项,但需要权衡利弊,谨慎对待。
三、天然资源天然资源的开采往往会对人权产生负面影响,如先驱创新团队成员莫扎维阐述:在采矿过程中出现的土地剥夺、水资源的短缺等问题。
因此,需要一些办法控制和改善这种情况。
1.收紧监管制度各国政府应该加强对本国天然资源的监管,避免失控。
为了实施这一方案,需要加强法律建设,建立相关公约等。
2.平衡利益不论在国际领域还是在国内,为保护当地群众的人权,各方应该平衡各方利益,打破世界贸易局限,减少过度依赖。
四、教育国际教育领域的机会和资金等因素,不仅导致知识的不平等,而且使某些群体被排斥在外。
为了解决这类问题,政府应该采取以下策略:1.财政投资政府应该在教育领域进行加强投资,以提高各学科的教育标准,避免教育成本过高而不可承受。
2.公平的机会和资源一些地区因为贫困、疾病等因素,教育质量和机会得不到保证。
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来解决这个问题,确保每个人都能平等获得知识。
在一些最低收入家庭,政府应该提供特殊的财政向导,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教育补贴,进一步缩小收入差距。
五、文化文化问题可能会导致一些人权的侵犯。
世界各地的国家应当尊重每种文化,积极维护文化多样性,有利于国际间人权的平等维护。
世界公民权益保障措施

世界公民权益保障措施1. 国际人权法和条约的保障措施在世界范围内,为了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保障,国际人权法和条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其他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为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确立了国际标准。
各国应该尊重并履行这些国际承诺,通过制定适当的法律和政策来保护和促进公民的权益。
2. 法治建设和司法保障法治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础,各国应致力于营造法治环境,确保公正和平等的法律体系。
有效的司法机构能够为公民提供讨论和解决权益争议的平台,确保公民获得公正的审判和保护。
此外,司法独立和审判程序的透明度也是重要的保障措施,以防止任意拘押和违反公平审判原则。
3. 保障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公民权益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国应确保公民能够自由表达观点、访问信息和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
言论自由的保护包括防止政府干预和打压言论自由、保护记者和媒体的安全以及尊重大众对信息的获取和传播的权利。
媒体的独立性也对促进平等和多样性的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4. 推动公民参与和民主进程公民参与和民主进程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途径。
各国应该建立和改进民主机制,确保公民有权利参与政治决策的过程,并能够通过投票和参选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
此外,培养公民参与、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民间力量也是重要的措施,以便公民能够在社会和政治事务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5. 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各国应该制定并实施适当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
这包括提供教育、医疗、住房和养老等基本服务,以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够享受基本的生活条件。
此外,通过建立针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障措施,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特别关注和保护,也是重要的举措。
6. 促进平等和反歧视为了保障公民的权益,各国需要采取措施来促进社会的平等和消除各种形式的歧视。
这包括通过立法和政策来禁止对公民进行歧视,加大对歧视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平等机会和权利的实现。
国际人权保护的四项措施

国际人权保护的四项措施时间:12-09 09:17 作者:李岩新闻来源:检察日报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人权作为一种最重要的法律价值,不是简单地停留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更重要的是,人权实现需要一个切实可靠的制度内和制度外的保障机制。
在国际上,人权实现主要通过以下制度和机制加以保障:一是通过立法来建立各项人权保障制度是各国实现人权的最重要的国内法措施。
人权实现首先是依靠各国立法手段实现的,也就是说,任何国家都是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手段,把需要加以保障的各种形式和各种层次的人权加以具体化和规范化,将人权要求上升到人权规范,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人权的实现。
通过宪法和法律等国内法措施来保障人权的实现也是两个国际人权公约要求缔约国履行的公约义务。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尽最大能力承担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是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也规定: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因此,通过立法手段来保障人权的实现是人权保障机制中最重要的步骤。
二是通过司法审判程序来实现人权的有效法律救济是大多数国家在人权保障中采取的最有效的手段。
在人权实现的保障机制中,基于诉权产生的司法审判程序是保障人权实现的最有效的机制。
许多国家都将司法审判程序作为本国国内法上保障人权的最终和最有效的环节,特别是一些国家还建立了专门以审判人权案件为任务的宪法法院和宪法审判程序。
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第3号一般性意见第5项具体意见中也明确指出:除了立法之外,可被认为是适当的措施还包括,为根据国家法律制度属于司法范围的权利提供司法补救办法。
例如,委员会注意到,不受歧视地享有公认的人权往往可以通过司法或其他有效补救办法得到适当的促进。
法律规定下的人权保护措施

法律规定下的人权保护措施人权是普遍而基本的权利,无论国家、民族或地区,每个人都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为了确保人权得到充分保障,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人权保护措施。
本文将探讨法律规定下的人权保护措施及其重要性。
一、民事权利的保护在法律框架下,人们享有各种民事权利的保护。
例如,家庭、财产、合同、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可以通过起诉等诉讼程序来维护。
公民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庭寻求受侵害权益的补偿或恢复,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刑事权利的保护刑事法律规定了人们的基本刑事权利,以确保公民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
这些权利包括被告人的无罪推定、禁止双重处罚、调查取证权、辩护权等。
刑事法庭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遵守这些权利,以保证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现。
三、言论自由和新闻媒体的保护法律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这是人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律规定了公民有权自由表达意见、新闻自由以及向媒体提供信息的权利。
言论自由的保障有助于维护公民的知情权,促进公共讨论和信息传播,确保社会正义和民主价值的实现。
四、民主参与和政治权利的保护法律也规定了公民的民主参与权利和政治权利保护。
这些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集会结社自由权、参与公共决策的权利等。
通过这些权利的保障,公民能够有效参与政治决策过程,推动社会进步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五、平等与非歧视的保护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保障人们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无论种族、性别、宗教、残疾状况或其他任何特征,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平等待遇。
法律规定了反对歧视的机构和程序,确保人们的平等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法律还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措施。
这些权利包括教育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文化权利等。
法律的规定确保人们能够享受基本的社会福利,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获得公平和平等的机会。
七、国际人权法律的保护国家间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和法律文件也为人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人权保护措施

人权保护措施引言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类共同的普遍价值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为了保护人们的基本权利,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采取了一系列安全措施。
本文将探讨与人权保护相关的关键主题,包括法律保护、教育推广、侵权举报机制和公民参与等。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剥夺性和不可侵犯性。
一、法律保护法律保护是人权保护的基础。
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宪法和法律来确保人民的基本权利。
例如,宪法中明确规定了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平等权利等。
此外,各个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措施来对抗各种形式的人权侵犯,如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和虐待等。
这些法律的实施对于保护人权、确保公众的平等和自由至关重要。
二、教育推广教育推广是提升人权保护意识的重要手段。
通过教育,人们能够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对人权的认识和尊重。
在学校教育方面,许多国家已将人权教育纳入课程,并组织了相关的教学活动。
此外,社会上不同组织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人权教育宣传活动,如举办讲座、研讨会和文化展览等。
这些教育推广活动有助于提高民众的人权意识和保护能力。
三、侵权举报机制侵权举报机制是为了给受侵权的人提供维权渠道。
多数国家都建立了相关机构和程序,以确保人们能够便捷地举报和投诉各类人权侵犯。
例如,一些国家设有人权委员会、反歧视机构和妇女权益保护组织,负责监督人权问题,并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
此外,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兴起也为人们提供了便利的举报渠道,帮助受害者寻求救济和公众的关注。
四、公民参与公民参与是推动人权保护的关键要素。
一个积极、自觉、有责任心的公民社会对于维护人权至关重要。
在现代社会,公民通过组织和参与各种人权活动,可以有效地推动政府采取措施,保护人权和改善人权环境。
例如,人权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可以发表声明、举办示威活动、立法倡议等,以促进人权的进步。
此外,公民还可以通过选举和民主程序,选出有能力和意愿保护人权的政府。
结论人权保护是每个国家和全球社会共同的责任。
通过制定法律保护、教育推广、侵权举报机制和公民参与等安全措施,我们能够确保每个人的人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人权保护指南

人权保护指南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它们超越了国家和文化,保护个体的尊严和自由。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全球各地仍存在着侵犯人权的现象。
为了确保人权的平等和有效保护,本文将提供一份人权保护指南,旨在帮助个人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一部分:认识人权人权是以人为中心的价值观和标准,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尊严和平等的待遇。
无论国籍、种族、性别或其他身份,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下列的基本人权:1. 生命权:每个人都有权享受生活,不受非法剥夺的威胁。
2. 自由权:每个人都有言论、信仰、结社、迁徙和参与政治活动的自由。
3. 平等权: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对待和平等机会的权利,不受歧视。
4. 公平审判权:每个人都有权在法律面前公平受审,享有合理的司法程序和辩护权。
5. 禁止酷刑和虐待权:任何形式的酷刑和虐待都是禁止的,每个人都有权免受其侵犯。
6. 教育权:每个人都有权接受教育,追求个人发展和开展学习活动。
第二部分:保护自己的人权了解人权是保护自己的第一步,但也需要采取实际行动来维护和促进人权。
以下措施可帮助您保护自己的人权:1. 教育自己:学习有关人权的知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 扩大社会网络:与志同道合的人建立联系,通过组织和社区参与来支持人权运动。
3. 提高意识:关注媒体报道的人权问题,参与辩论和讨论。
4.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您的人权受到侵犯,寻求法律援助和咨询。
5. 维护自己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保持良好的健康状况有助于提高人权保护的能力。
6. 参与和平示威:通过和平方式表达对人权侵犯的关切,向政府和国际组织发出呼吁。
第三部分:推动人权保护个人的努力是保护人权的关键,但我们也可以共同努力,以更广泛的方式推动人权保护:1. 支持人权组织:积极支持国际和本地的人权组织,参与他们的活动和运动。
2. 倡导立法变革:通过与政府和立法机构合作,倡导保护人权的法律变革。
3. 扩大人权教育:将人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和社区活动,提高人们的意识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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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保护的四项措施-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人权作为一种最重要的法律价值,不是简单地停留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更重要的是,人权实现需要一个切实可靠的制度内和制度外的保障机制。
在国际上,人权实现主要通过以下制度和机制加以保障:一是通过立法来建立各项人权保障制度是各国实现人权的最重要的国内法措施。
人权实现首先是依靠各国立法手段实现的,也就是说,任何国家都是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手段,把需要加以保障的各种形式和各种层次的人权加以具体化和规范化,将人权要求上升到人权规范,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人权的实现。
通过宪法和法律等国内法措施来保障人权的实现也是两个国际人权公约要求缔约国履行的公约义务。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尽最大能力承担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是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也规定: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因此,通过立法手段来保障人权的实现是人权保障机制中最重要的步骤。
二是通过司法审判程序来实现人权的有效法律救济是大多数国家在人权保障中采取的最有效的手段。
在人权实现的保障机制中,基于诉权产生的司法审判程序是保障人权实现的最有效的机制。
许多国家都将司法审判程序作为本国国内法上保障人权的最终和最有效的环节,特别是一些国家还建立了专门以审判人权案件为任务的宪法法院和宪法审判程序。
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第3号一般性意见第5项具体意见中也明确指出:除了立法之外,可被认为是适当的措施还包括,为根据国家法律制度属于司法范围的权利提供司法补救办法。
例如,委员会注意到,不受歧视地享有公认的人权往往可以通过司法或其他有效补救办法得到适当的促进。
三是依靠各种从事人权保障活动的非政府组织的帮助来提高政府在实现人权保障中的能力。
早在美国旧金山起草《联合国宪章》的时候,就有几个非政府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作为对非政府组织在保障和促进人权中的作用的肯定,《联合国宪章》第七十一条规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采取适当办法,确保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有关本理事会职权范围之内的事件。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也在1968年5月23日以1296号决议的方式通过了关于非政府组织具有三种咨询地位的决议。
目前,非政府组织广泛地活跃在区域性和联合国的人权机构中,帮助有关的国际人权机构来审查缔约国提交的履行公约的报告。
有些非政府组织还代表受害人向国际人权机构提交人权受到侵犯的指控。
如美洲人权委员会在一份决议中指控美国允许处死未成年人,因此侵犯了生存权,这就起源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和国际人权法组织所提交的一份指控书。
目前活跃在国际人权领域的比较有名的非政府组织包括国际人权联盟和国际法学家委员会等全球性的人权非政府组织以及如安第斯法学家委员会、赫尔辛基观察、拉美华盛顿办事处等区域性的非政府人权组织。
当然,这些非政府组织在协助国际人权机构监督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同时,有时也对缔约国实施公约的情况作过多的不实的评价,对其作用存在着褒贬不一的评论。
四是建立完善的人权教育体系来推动人权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正成为国际人权保护的一种趋势。
联合国从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开始,就非常重视在全球范围内来普及宣言所强调的人权保护精神。
根据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的建议,联合国宣布自1995年1月1日起10年为“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
在联合国第51届会议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52届会议上,联合国及人权委员会呼吁各国政府、联合国各机构和项目、国际和地区组织、国家机构、学术机构、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的其他行为者包括传媒在人权宣传和人权的普及教育方面进行充分有效地合作,以此促进人权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
目前,世界上有许多以人权教育为宗旨的人权研究机构,如北欧国家的人权研究所、爱尔兰人权研究中心、法国的人权教育学院等等,这些人权研究和教育机构在全球范围内与各国研究和教育机构合作,积极从事国际人权的教育事业,产生了巨大影响。
李岩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中文版)()国际商会调解国际商会仲裁范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争议解决国际贸易法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 一、总则和定义第一款:《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的应用。
(1)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将适用于第二款所限定的、并在第四款托收指示中列明适用该项规则的所有托收项目。
除非另有明确的约定,或与某一国家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一、总则和定义第一款:《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的应用。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将适用于第二款所限定的、并在第四款托收指示中列明适用该项规则的所有托收项目。
除非另有明确的约定,或与某一国家、某一政府,或与当地法律和尚在生效的条例有所抵触,本规则对所有的关系人均具有约束力。
(2)银行没有义务必须办理某一托收或任何托收指示或以后的相关指示。
如果银行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选择了不办理它所收到的托收或任何相关的托收指示,它必须毫不延误地采用电讯,或者如果电讯不可能时采用其它快捷的工具向他收到该项指示的当事人发出通知。
第二款托收的定义就本条款而言:(1)托收是指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下述(2)款所限定的单据,以便于:a.取得付款和/或承兑;或b.凭以付款或承兑交单;或c.按照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
(2)单据是指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
a.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类似的可用于取得款项支付的凭证;b.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文件或其他类似的文件,或者不属于金融单据的任何其他单据。
(3)光票托收是指不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
(4)跟单托收是指:a. 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b.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项下的托收。
第三款托收的关系人(1)就本条款而言,托收的关系人有:a.委托人即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有关人;b.寄单行即委托人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c.代收行即除寄单行以外的任何参与处理托收业务的任何银行;(2)付款人即根据托收指示向其提示单据的人。
二、托收的形式和结构第四款托收指示a.所有送往托收的单据必须附有一项托收指示,注明该项托收将遵循《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文件并且列出完整和明确的指示。
银行只准允根据该托收指示中的命令和本规则行事;b.银行将不会为了取得指示而审核单据;c.除非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银行将不理会来自除了他所收到托收的有关人/银行以外的任何有关人/银行的任何指令。
(2)托收指示应当包括下述适宜的各项内容:a.收到该项托收的银行详情,包括全称、邮政和SWIFT地址、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和编号;b.委托人的详情包括全称、邮政地址或者办理提示的场所以及,如果有的话,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c.付款人的详情包括全称、邮政地址或者办理提示的场所以及,如果有的话,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d.提示银行(如有的话)的详情,包括全称、邮政地址以及,如果有的话,电传和传真号码;e.待托收的金额和货币;f.所附单据清单和每份单据的份数;g.i.凭以取得付款和/或承兑和条件和条款;ii.凭以交付单据的条件付款和/或承兑其他条件和条款缮制托收指示的有关方应有责任清楚无误地说明,确保单据交付的条件,否则的话,银行对此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将不承担责任;待收取的手续费指明是否可以放弃;i.待收取的利息,如有的话,指明是否可以放弃,包括利率、计息期、适用的计算期基数(如一年按360天还是365天);j.付款方法和付款通知的形式;k.发生不付款、不承兑和/或与其他批示不相符时的指示。
(3)a.托收指示应载明付款人或将要办理提示场所的完整地址。
如果地址不全或有错误,代收银行可尽力去查明恰当的地址,但其本身并无义务和责任。
b.代收银行对因所提供地址不全或有误所造成的任何延误将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三、提示的形式第五款提示(1)就本条款而言,提示是表示银行按照指示使单据对付款人发生有效用的程序。
(2)托收指示应列明付款人将要采取行动的确切期限。
诸如首先、迅速、立即和类似的表述不应用于提示、或付款人赎单采取任何其他行动的任何期限。
如果采用了该类术语,银行将不予理会。
(3)单据必须以银行收到时的形态向付款人提示,除非被授权贴附任何必需的印花、除非另有指示费用由向其发出托收的有关方支付以及被授权采取任何必要的背书或加盖橡皮戳记,或其他托收业务惯用的和必要的辨认记号或符号。
(4)为了使委托人的指示得以实现,寄单行将以委托人所指定的银行作为代收行。
在未指定代收行时,寄单行将使用他自身的任何银行或者在付款或承兑的国家中,或在必须遵守其他条件的国家中选择另外的银行。
(5)单据和托收指示可以由寄单行直接或者通过;另一银行作为中间银行寄送给代收行。
(6)如果寄单行未指定某一特定的提示行,代办行可自行选择提示行。
第六款即期/承兑如果是见单即付的单据,提示行必须立即办理提示付款不得延误;如果不是即期而是远期付款单据,提示行必须在不晚于应到期日,如是要承兑立即办理提示承兑、如是付款时立即办理提示付款。
第七款商业单据的交单(承兑交单D/A和付款交单D/P)(1)附有商业单据必须在付款时交出的托收指示,不应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
(2)如果托收包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应列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不是凭付款交给付款人。
如果未有说明,商业单据只能是付款交单,而代收行对由于交付单据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将不承担责任。
(3)如果托收包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而且托收指示列明应凭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时,则单据只能凭该项付款才能交付,而代收行对由于交单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结果将不承担责任。
第八款代制单据在寄单行指示或者是代收行或者是付款人应代制托收中未曾包括的单据(汇票、本票、信托收据、保证书或其他单据)时,这些单据的格式和词句应由寄单行提供,否则的话,代收行对由代收行和/或付款人所提供任何该种单据的格式和词句将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四、义务和责任第九款善意和合理的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