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国际保护(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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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第六讲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第十讲人权的国际法保障人权问题是当今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

国际法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式。

我们这一讲即讨论人权的国际法保障。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在讨论人权的国际法保障之前,我们先来说一说什么是国际法。

根据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不同,法律可以划分为国际法与国内法。

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者国际公认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国内法是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

一个国家制定的调整本国公民、组织与外国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属于国内法,而不属于国际法。

在当今全球化时代,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越来越紧密。

传统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现在则呈现出国际法主体多元化的趋势。

特别是近年来西方国家流行个人也是国际法主体的观点,并且发展了相应的制度。

如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规约》(1998年通过,2000年生效)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四类罪享有管辖权: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

这个规约授权国际刑事法院审理国家内部个人的上述犯罪行为。

中国对这个规约投了反对票。

关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问题,即法律适用的效力问题,一般认为有三种不同的学说: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国内法与国际法平行说。

中国宪法虽然未作明确规定,但一般理解是只要中国批准的条约,具有和国内法相同的法律效力。

也有一些法律,主要是民事和商事领域的法律,规定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冲突时国际公约效力优先。

如《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国际人权法体系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总和。

国际人权法由普遍性国际人权法和区域性国际人权法组成。

(一)普遍性国际人权法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政府的推动下,达成了一系列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

现在,一个以《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和《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由80多个国际人权条约构成的国际人权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并在不断完善。

国际人权法保障人类基本权利的国际法律框架

国际人权法保障人类基本权利的国际法律框架

国际人权法保障人类基本权利的国际法律框架人权是广泛应用于全球各国的普世价值,是每个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为了保障人类的尊严和自由,国际人权法应运而生。

国际人权法构建了全球范围内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确保人类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的定义和原则,以及其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

一、国际人权法的定义和原则国际人权法是指一系列外交协定和国际法原则,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并规定了各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人权法的核心是《联合国人权宣言》,由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

它被视为所有后续国际人权条约的基础,成为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文本。

国际人权法的原则包括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平等性和非歧视性。

普遍性指人权普遍适用于全人类,不论其性别、种族、国籍或宗教信仰。

不可分割性强调了各项人权和自由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和相互依赖性。

平等性原则要求所有个人都应平等享有人权,不受任何歧视。

非歧视性原则进一步强调了人权应当平等的保障,不因个人的背景或特征而减损。

二、国际人权法的国际法律框架国际人权法的国际法律框架由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书组成,其中包括条约、公约、宣言和决议。

这些文书为保护和促进人权提供了指导和约束力。

1. 人权条约和公约人权条约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部分。

《国际人权公约》包括《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分别于1966年通过。

这两个公约确立了一系列的人权和自由,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公民权利、社会福利等。

各国可以批准并成为公约的缔约方,从而承担保护、尊重和执行公约规定人权的义务。

2. 人权宣言和决议《联合国人权宣言》虽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作为国际人权法的基石和指导性文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深远影响。

同时,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也为保护和推进人权提供了具体框架和行动计划。

三、国际人权法的作用国际人权法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护人类基本权利,促进全球的和平与繁荣。

1. 保护人类基本权利国际人权法为各国公民提供了法律保护,确保其享有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隐私权、社会福利等各种基本权利。

土著人民权利的国际保护-最新文档

土著人民权利的国际保护-最新文档

著人民权利的国际保护早在17、18 世纪,欧美新兴资产阶级为了反对中世纪的神权和封建贵族、僧侣特权,提出了“天赋人权”的主张。

随着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出台,人权开始成为国内法的一项原则和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主持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人权的宣言、决议和公约,在国际人权保护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譬如,1948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②,这三个法律文件共同被誉为“国际人权宪章”。

与此同时,欧洲国家、美洲国家以及非洲国家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也积极展开人权保护,通过了一系列的人权公约。

尽管国际社会对于人权的国际保护制定了诸多公约,而实质上对于人权的保护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

没有国家主权,人权是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和实现的。

这些国际人权文书以及区域性人权文书对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分别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针对特殊的群体也制定了专门的人权文书,如妇女③、儿童④、难民⑤、残疾人⑥、移徙者⑦、囚犯⑧、老年人⑨、少数人⑩以及土著人B11?5取M 林?人民作为少数人群体中的一种类型,不仅仅享有所有少数人权利,还享有其特定的诸多权利。

对于土著人民权利的保护,不仅是生存发展问题, 更是各主权国家团结、稳定与世界和平的问题。

社会学界也从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政治学等多方面多角度来研究土著人民问题,使得对土著人民权利的保护最终成为国际人权法的一个分支。

我国管辖的疆域范围内不存在土著人民,所以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位学者对土著人民权利的研究,且开始时间较晚,其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远远落后于国际社会。

纵观现有的研究成果,由于收集资料的时间限制,也略显陈旧,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对土著人民权利的保护问题进行重新审视。

、土著人民的权利一)“土著人民”的词源在有关的国际文件中,对“土著人”的指称有一个演变过程。

解析国际人权公约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框架

解析国际人权公约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框架

解析国际人权公约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人权是全球各国普遍关注的议题,为了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实现,世界各国在国际人权公约中达成了共识,并建立了一套法律框架来保障全球人权的实施。

本文将对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框架进行解析。

一、国际人权公约的重要性国际人权公约是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人权法律框架之一,由联合国制定并于1948年通过。

公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

这些公约确立了人权的普世价值和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和遵守。

二、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框架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框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条约约束力:国际人权公约的各项内容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一旦国家成为公约的缔约国,就承担了履行公约所规定人权的责任,并受到国际社会的监督。

2. 个人申诉机制:国际人权公约设立了个人申诉机制,允许个体向国际人权机构投诉违反自身人权的行为。

这些机构包括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人权委员会和人权法院等。

个人通过这种机制,可以寻求正义和救济。

3. 国家报告制度:缔约国需定期向国际人权机构报告有关其实施人权的情况和措施。

通过这种制度,国际社会能够对各国的人权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估。

4. 国际人权机构的角色:国际人权机构扮演着重要角色,监督各国对人权公约的履行情况。

例如,人权理事会通过对国家的定期审查,评估其人权状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全球人权保护的挑战虽然国际人权公约提供了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1. 国家主权限制:国际人权公约尊重国家主权,但这也导致了合约的实施对于国家来说是自愿性的。

一些国家可能出于各种原因,无视国际人权法律框架。

2. 多样性与文化差异:全球各国存在文化和价值观的差异,这导致了对于某些人权问题的看法存在分歧。

例如,女性权利、性少数群体权利等问题,在某些国家可能受到特定文化背景的限制。

3. 人权的平衡与权衡:人权保护需要权衡不同权利之间的平衡,例如安全与自由的平衡、经济发展与社会权利的平衡等。

人权的国际保护_试论难民人权的国际保护

人权的国际保护_试论难民人权的国际保护
(二)叙利亚难民问题的特殊性
叙利亚危机至今已经持续了8年,虽然各国从中斡旋,参与解决这个令世界瞩目的问题,但是目前仍未取得令各方满意的结果。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造成叙利亚难民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源于因政治、宗教问题引发的战争,这与其他国家难民的产生原因类似,但是叙利亚的难民问题也有其突出的特征。
(一)叙利亚难民问题产生的原因
叙利亚的难民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单一的将其归为战争,而应当从政治、宗教、战争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而这四个原因彼此间的关系也不是孤立的发挥作用,而是彼此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质言之,难民产生的这三个方面的原因是相互渗透的。
1、政治原因。
卢梭认为,国家公共秩序的建立需要有良性的政治环境,自然主体如果不能在妥协下形成的政治共同体,那么国家就不会存在有序的秩序。 严格意义上讲叙利亚难民问题的产生的根源在于国家业已形成的公共秩序被纷乱的政治所动摇。具体来说,政治生态的残损将会产生社会“失范” 、国家秩序崩盘、国内战乱、人民生存权利丧失的恶果。叙利亚难民的产生就是政治环境的突变引起的。反对派出于取得国家统治权的目的,撼动巴沙尔•阿萨德政权的领导,制造颠覆国家统治秩序的政治动乱,致使维系国家安全的所有技术失去作用,社会整体秩序失控,导致广大人民在动乱中丧失作为人的基本生存权,最终沦为“难民”境遇。
2、难民流亡国际性
国际性成为叙利亚难民的另一大特征。难民流动的扩散性,以致在叙利亚国内的问题逐渐渗透到全球。一滴墨水染黑一缸水,清理的时候不能只是关注滴墨水处,要全面大范围的处理才能达到效果。不能归咎于单一国家、单一地域的问题,只有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发力,互相合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否则会造成事倍功半,甚至会达到相反的效果,例如经济衰败,环境恶化和社会动乱等惨痛后果。

国际人权法中的经典案例解析权衡公正与人权保护

国际人权法中的经典案例解析权衡公正与人权保护

国际人权法中的经典案例解析权衡公正与人权保护国际人权法作为全球最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旨在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处理各种案件时,法官们往往需要权衡公正和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有一些经典案例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这种权衡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人权法》这一领域中,经典案例之一就是欧洲人权法院审理的“Ocalan v. Turkey”案。

这起案件涉及土耳其政府对库尔德武装分子首领Abdullah Ocalan的拘押和审判。

欧洲人权法院最终裁定土耳其政府在审判中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中关于公正审判和言论自由的相关规定。

这个案例体现了权衡公正与人权保护之间的挑战,同时也凸显了国际机构在维护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另一个经典案例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审理的“Mohammed al-Qahtani v. United States”案。

这起案件涉及一名沙特籍囚犯在美国关押期间遭受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问题。

人权理事会最终裁定美国政府违反了《禁止酷刑公约》和《国际人权法》中有关虐待禁止和违禁酷刑的规定。

这个案例再次凸显了权衡公正与人权保护的必要性,同时也突显了国际机构在制衡各国政府权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除了以上两个经典案例外,还有许多其他案例也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

例如《拉德法案》产生于国际刑事法院,审理了卢旺达大屠杀中的战争罪行。

法院最终就这起案件做出了有力的裁决,为国际人权法发展树立了典范。

又如《巴西对印刷媒体审查案》在美洲人权法院审理,涉及巴西政府对印刷媒体进行审查的问题。

人权法院最终维护了印刷媒体的言论自由权益,强调了人权保护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国际人权法中的经典案例为我们展示了权衡公正与人权保护之间的挑战和重要性。

通过这些案例的解析,我们能更好地理解国际人权法的精髓,并为未来的法律实践提供有益启示。

希望各国政府和国际机构能够共同努力,维护全球人权的尊严和平等,促进人类社会的共同发展与进步。

国际人权保护的四项措施

国际人权保护的四项措施

国际人权保护的四项措施时间:12-09 09:17 作者:李岩新闻来源:检察日报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人权作为一种最重要的法律价值,不是简单地停留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更重要的是,人权实现需要一个切实可靠的制度内和制度外的保障机制。

在国际上,人权实现主要通过以下制度和机制加以保障:一是通过立法来建立各项人权保障制度是各国实现人权的最重要的国内法措施。

人权实现首先是依靠各国立法手段实现的,也就是说,任何国家都是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手段,把需要加以保障的各种形式和各种层次的人权加以具体化和规范化,将人权要求上升到人权规范,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人权的实现。

通过宪法和法律等国内法措施来保障人权的实现也是两个国际人权公约要求缔约国履行的公约义务。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尽最大能力承担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是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也规定: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因此,通过立法手段来保障人权的实现是人权保障机制中最重要的步骤。

二是通过司法审判程序来实现人权的有效法律救济是大多数国家在人权保障中采取的最有效的手段。

在人权实现的保障机制中,基于诉权产生的司法审判程序是保障人权实现的最有效的机制。

许多国家都将司法审判程序作为本国国内法上保障人权的最终和最有效的环节,特别是一些国家还建立了专门以审判人权案件为任务的宪法法院和宪法审判程序。

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第3号一般性意见第5项具体意见中也明确指出:除了立法之外,可被认为是适当的措施还包括,为根据国家法律制度属于司法范围的权利提供司法补救办法。

例如,委员会注意到,不受歧视地享有公认的人权往往可以通过司法或其他有效补救办法得到适当的促进。

第七章 国际人权法

第七章 国际人权法
1、保护少数者 、 通过条约保护一个国家内在人种、语言、 通过条约保护一个国家内在人种、语言、宗教等 方面处于少数的团体的权利。 方面处于少数的团体的权利。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保护少数者的条约共同的缺 陷在于缺乏一个核实条约规定是否被遵守的监督机制。 陷在于缺乏一个核实条约规定是否被遵守的监督机制。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避免历史上由于少数者问题而 引起的地区性紧张和冲突的情况重演, 引起的地区性紧张和冲突的情况重演,出现了一系列 有关中东和东欧地区保护少数者的条约。 有关中东和东欧地区保护少数者的条约。这些条约在 内容上基本是以1919年《主要协约国以及参战国和波 内容上基本是以 年 兰之间的条约》为蓝本。 兰之间的条约》为蓝本。 在实践中, 在实践中,也形成了对少数者实施保障的一套制 度和程序, 度和程序,引入国际组织的保障和监督机制是一个进 步和创新。
相对性 特殊性与渐进性
第一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
(三)三代人权观
1979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法律顾问卡雷尔 瓦萨克 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法律顾问卡雷尔·瓦萨克 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法律顾问卡雷尔 (Karel Vasak)提出,并被广泛采用。 )提出,并被广泛采用。 第一代人权形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 第一代人权形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主要指公民 权利和政治权利, 权利和政治权利,其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免遭国家专 横行为的侵犯。其核心在于,政府的权力需要受到限制, 横行为的侵犯。其核心在于,政府的权力需要受到限制, 国家应尽量避免对个人行使这些权利的行为进行干预。 国家应尽量避免对个人行使这些权利的行为进行干预。 第二代人权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主要指经济、 第二代人权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主要指经济、社会和 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劳动条件权、同工同酬权、 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劳动条件权、同工同酬权、社 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健康权等。 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健康权等。 第三代人权是对全球依存现象的回应,即集体人权, 第三代人权是对全球依存现象的回应,即集体人权,包 括和平与安全权、自决权、发展权、 括和平与安全权、自决权、发展权、少数者的权利以及 环境权等。 环境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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