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人权的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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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

第十一章  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

2、依据国际人权条约成立的机构 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设立 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 根据《公民权利和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成立的 人权事务委员会 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成立 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 格待遇或处罚公约》成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监 督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成立的儿童权利委员会
一、《世界人权宣言》划分的两大类人权 (一)公民和政治权利 (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二、基于享有人权的主体进行划分 (一)个人人权 (二)集体人权:民族自决权、生存权和 发展权、环境权 三、三代人权的划分
第三节 普遍性人权保护
一、国际人权保护的基本文件 (一)联合国宪章 (二)国际人权宪章 1、世界人权宣言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及其任 意议定书 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二)国际人权机构运作的制度 1、报告与建议制度 2、国家来文及和解制度 3、个人申诉制度 4、联合国“1503程序”
第四节 区域性人权保护
一、欧洲人权保护 (一)《欧洲人权公约》 (二)欧洲人权法院 二、美洲人权保护 (一)《美洲人权公约》 (二)美洲国家人权委员会 (三)美洲国家间一)消除和防止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种族 灭绝 (二)废止奴隶制及奴隶买卖 (三)保护少数和处于不利境遇的人中脆弱或 易受损害的人 1、无国籍者或难民保护 2、妇女儿童保护 3、受追诉或服刑的人的权利、战争受难者的权 利
三、人权国际保护机构及其运作制度 (一)国际人权机构 1、依《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主要机构的授权 或决议成立的机构 :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联合国秘书处人权中心; 妇女地位委员会;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反对种族隔离特别委员会等 。

国际法中关于人权的问题

国际法中关于人权的问题

国际法中关于人权的问题田缜人权,是指人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自由、平等权利。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人权是指各国国内法规定的本国公民个人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人权问题基本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围绕人权问题所进行的斗争也是表现在人权的概念上,传统的资产阶级人权概念,比较强调个人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

联合国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均在第一条规定:“所有名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

”联合国与1986年通过的《发展权宣言》:“发展权时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上述规定,包括个人人权,集体人权,不仅指政治权利,而且包括国家和民族的权利。

所有这些都大大发展了人权的概念。

关于人权的性质,西方国家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主张:“人权没有国界”。

“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甚至还有学者提出,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要取代国家主权原则而成为国际法的基础。

西方学者的这种主张往往被某些国家利用,成为干涉别国内政,侵犯他国主权的工具,这是与人权保护背道而驰的。

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去昂的国内法属性和国际法属性。

国内的人权保护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通过各机关的执行来实现。

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只是针对人权的国际法属性,任何国家以人权为幌子,对别国人权问题指手画脚,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这是强权政治的表现,不具有合法性。

人权概念是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

首先,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提出的,他认为,自然法的基础是自然理性,人拥有一种自然的权利,是不能废除的。

他主张人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是不可侵犯的,并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首次使用了“人的普遍权利”和“人权”的概念。

后来荷兰的斯宾诺莎,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都进一步提出和阐述了“天赋人权”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卢梭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认为每个人都生而平等。

第七章填空题1、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是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

第七章填空题1、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是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

第七章填空题1、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是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的形式对国际人权的内容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阐释。

2、1966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和标志着国际人权法开始形成。

3、从权利主体角度看,人权可分为人权和人权。

4、个人人权的内容可分为两类,即〈一〉权利;〈二〉权利。

([答案] 1《世界人权宣言》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3个人/ 集体4、公民和政治/ 经济、社会、文化)第七章人权的国际保护一、简述国际人权法保护的主要内容二、简述《联合国宪章》对人权的保护三、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机制四、简述人权和主权的关系第七章一、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内容(一)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1、生存权;2、自由权;3、人身保障权;4、平等权;(二)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a) 财产权;b) 工作权;c) 受教育权;d) 社会保障权;e) 参加文化生活权;(三)民族、种族和人民的集体人权a) 民族自决权;b) 发展权;c) 和平权;d)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e) 环境权;二、1、《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明确表示要“重申对基本人权……的信念”。

2、《联合国宪章》在第一条中将尊重人权列为联合国三大宗旨之一。

3、《联合国宪章》第55条和第56条中规定,联合国应促进对人权的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

4、《联合国宪章》明确授权一些机关处理人权问题。

三、(一)缔约国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是有关国际组织和各主要人权公约广为采用的国际监督制度。

缔约国应回顾本国人权的状况,说明本国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问题,并将报告提交给有关机构。

(二)国家来文及和解制度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承认有关机构有权接受并审议一缔约国指称另一缔约国不履行本公约的义务的来文的制度。

(三)个人来文申诉制度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承认有关机构有权接受并审议一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申诉该缔约国不履行本公约义务,侵害个人人权的制度。

四、1、不能借口保护人权,干涉别国内政;2、不能借口主权,而大规模地、严重地侵犯人权;第七章一、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二、试述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三、试述人权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四、什么是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公约主要有哪些?五、试述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

第六讲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第六讲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第十讲人权的国际法保障人权问题是当今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

国际法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式。

我们这一讲即讨论人权的国际法保障。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在讨论人权的国际法保障之前,我们先来说一说什么是国际法。

根据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不同,法律可以划分为国际法与国内法。

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者国际公认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国内法是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

一个国家制定的调整本国公民、组织与外国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属于国内法,而不属于国际法。

在当今全球化时代,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越来越紧密。

传统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现在则呈现出国际法主体多元化的趋势。

特别是近年来西方国家流行个人也是国际法主体的观点,并且发展了相应的制度。

如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规约》(1998年通过,2000年生效)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四类罪享有管辖权: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

这个规约授权国际刑事法院审理国家内部个人的上述犯罪行为。

中国对这个规约投了反对票。

关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问题,即法律适用的效力问题,一般认为有三种不同的学说: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国内法与国际法平行说。

中国宪法虽然未作明确规定,但一般理解是只要中国批准的条约,具有和国内法相同的法律效力。

也有一些法律,主要是民事和商事领域的法律,规定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冲突时国际公约效力优先。

如《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国际人权法体系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总和。

国际人权法由普遍性国际人权法和区域性国际人权法组成。

(一)普遍性国际人权法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政府的推动下,达成了一系列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

现在,一个以《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和《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由80多个国际人权条约构成的国际人权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并在不断完善。

土著人民权利的国际保护-最新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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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人民权利的国际保护早在17、18 世纪,欧美新兴资产阶级为了反对中世纪的神权和封建贵族、僧侣特权,提出了“天赋人权”的主张。

随着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出台,人权开始成为国内法的一项原则和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主持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人权的宣言、决议和公约,在国际人权保护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譬如,1948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②,这三个法律文件共同被誉为“国际人权宪章”。

与此同时,欧洲国家、美洲国家以及非洲国家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也积极展开人权保护,通过了一系列的人权公约。

尽管国际社会对于人权的国际保护制定了诸多公约,而实质上对于人权的保护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

没有国家主权,人权是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和实现的。

这些国际人权文书以及区域性人权文书对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分别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针对特殊的群体也制定了专门的人权文书,如妇女③、儿童④、难民⑤、残疾人⑥、移徙者⑦、囚犯⑧、老年人⑨、少数人⑩以及土著人B11?5取M 林?人民作为少数人群体中的一种类型,不仅仅享有所有少数人权利,还享有其特定的诸多权利。

对于土著人民权利的保护,不仅是生存发展问题, 更是各主权国家团结、稳定与世界和平的问题。

社会学界也从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政治学等多方面多角度来研究土著人民问题,使得对土著人民权利的保护最终成为国际人权法的一个分支。

我国管辖的疆域范围内不存在土著人民,所以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位学者对土著人民权利的研究,且开始时间较晚,其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远远落后于国际社会。

纵观现有的研究成果,由于收集资料的时间限制,也略显陈旧,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对土著人民权利的保护问题进行重新审视。

、土著人民的权利一)“土著人民”的词源在有关的国际文件中,对“土著人”的指称有一个演变过程。

第十一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一章  国际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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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说


一、人权与国际人权法的概念 (一)人权是指作为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 权利。 (二)人权问题成为当前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正在形成现代国际法的分支,即国际人权法。


(三)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联合 国宪章》及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和保护人的基本权 利和自由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广义的国 际人权法还包括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保护平民、 战斗员以及战争和武装原则、规则和制度。这部 分法律规范被称为国际人道法。 (四)国际人权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 (五)国际习惯也是国际人权法的渊源。





(二)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 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并履行平等的义务。 1. 法律上的平等,是指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得 受到任何侵犯或者歧视。 2. 民族、种族平等,是指无论民族或种族在政治、 经济、文化、语言和社会各方面均享有平等权利。 3. 男女平等,也是平等权的内容之一。 (三)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与自由


二、人权问题的国内性质 (一)人权问题主导方面或者基本方面仍然是国 家内部事务,或者说是国内法的问题,而不是国 际法的问题,任何国家不应加以干涉。 (二)人权的发展现状表明,人权最初是由国内 法发展起来。国内法对人权的规定构成了有关人 权制度的主要部分之一,是国际人权保护真正实 现的坚实基础。




二、人权问题的历史发展 (一)人权是17世纪、18世纪欧美新兴资产阶级 思想家为了同中世纪的神权和封建贵族、僧侣的 特权相对抗而提出的一个政治口号,并创立了 “天赋人权”的学说。 (二)随着资产阶级的对外扩张,人权问题开始 从国内领域进入国际关系领域。 (三)一战后,人权问题开始由国内法领域进入 国际法领域,人权问题在国际条约中被确定下来。 (四)二战后,世界普遍提出了保护人权的要求, 主张国际上应以尊重基本人权为宗旨(一)人权 的概念。

基本人权保护与国际人权标准

基本人权保护与国际人权标准

基本人权保护与国际人权标准人权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核心价值观和基本原则,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

基本人权保护是社会进步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石,国际人权标准则是全球共同关心和遵守的准则。

本文将探讨基本人权保护与国际人权标准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基本人权保护具体指的是社会对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民主权、法治权和平等权的保护。

这些权利被视为基本的、普遍的、不可侵犯的,每个人都应当享有。

然而,在不同国家、不同社会中,人权保护的现状却存在着差异。

其中,一些国家存在着践踏、侵犯基本人权的情况。

例如,在一些国家,言论自由受到限制,媒体和公民社会组织遭到压制,导致人们无法自由表达观点和参与公共事务。

而在其他国家,民众可能面临贫困、歧视、乃至暴力的威胁,其基本人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为了确保全球人权的切实保护,国际社会形成了一系列的人权标准。

这些国际人权标准包括联合国人权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书,旨在规范各国政府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些标准不仅是国际社会的共同遵守,也是各国在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指导原则。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标准,国际社会试图推动基本人权的保障和尊重,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发展。

国际人权标准的确立离不开人类社会的漫长历程。

二战后,为了防止类似纳粹暴行的再次发生,全球各国团结起来,制定了一系列的人权法律框架。

这些框架旨在确保人权的全球普遍性、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剥夺性。

在这些国际人权标准的指导下,各国政府需要制定和修订相关的法律,加强执法力度,保障人权的实现和保护。

然而,实践中,国际人权标准的落实并不尽如人意。

尽管大多数国家都签署了相关国际人权公约,但在执行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

这种差距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际人权标准的对内落实,即国内法律体系与国际人权标准的一致性;二是国际人权标准的对外落实,即在国际合作中积极维护和推动人权保护。

对于第一个方面,一些国家可能在国内法律制定和实施中存在差距。

学好国际法必做的国际法课后习题

学好国际法必做的国际法课后习题

学好国际法必做的国际法课后习题第一章国际法绪论一、判断题1.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等同的。

()2.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由民族自决权所决定的。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

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4.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约束力。

()5.国内法必须从属于国际法。

()6.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7.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订者,又是国际法的制订者。

()8.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9.国内法如与条约抵触,应遵守国际法。

()二、单项选择题1.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要负责国际法编纂工作的是( )。

A.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B.国际法学会C.国际法协会D.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2.格老秀斯在1625年发表的名著是( C)。

A.锁海论B.海洋自由论C.战争与和平法D.罗得海法3.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国际法的一般原则B.国际法基本原则C.一般法律意识引伸出来的原则D.各个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4.A国所批准的条约,还必须经A国国会将条约的内容制定为法律,A国法院才能适用条约的规定。

这种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是()。

A.直接适用B.自动执行C.转化D.条约的遵守5.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A.国际法的法典化B.国际法汇总成册C.国际立法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三、多项选择题1.现代国际法主体应当包括()。

A.国家B.政府间国际组织C.非政府间国际组织D.争取独立的民族E.个人2.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

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D.国际组织决议E.国际法院判例3.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若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E.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如果与国内法抵触,都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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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
• 现代的人权概念具有坚实的法律内核 •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每一个人权条约的缔 约国都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个人和群体的人 权 • 从国内法的角度看,几乎世界各国都在各 个法律层面上保护人权 • 人权法是保护人权的法律规范 • 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
人权的国际化阶段
•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人权国际化的萌芽 阶段
人权的代
第一代 公民权、政治 人权 权 第二代 经社文权利 人权 第三代 共同的权利 人权 公正审判、良知自 由、表达自由 工作权、受教育权 和平权、发展权、 环境权 自由 平等 博爱
• 有助于人权的体系化,但无法律上的特定含 义;而且容易产生误导 • 有些权利难于归类:宗教信仰、受教育
人权的种类
• 三代人权理论(瓦萨克) • 积极权利(肯定性的权利)和消 极权利(否定性的权利) • 可克减的权利(表达自由)和不 可克减的权利(禁止酷刑)
二、人权的基本内容
• 生存权是指人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 即人民自由自在地生活的权利。生存权在人权中 居于首要地位,常被称为第一人权或者首要人权。 •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5条规定: “人人皆有生存权,此种权利受法律保障。” • 《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的“人人有权享有生 命、自由与人身安全”构成了生存权的首要部分。 • 生命权是生存权的基础,保障生命权就是指人的 生命不能被非法剥夺,不受蹂躏,并使人们享有 基本的生活保障。
• 一般认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第一代人权, 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是第二代人权,是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者的贡 献;人民自决权等集体人权,是第三代人权,是 第三世界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贡献。
• 总之,人权概念和理论在以后的二百多年间,经 历了从政治、道德概念到法律意识、法律实践, 从国内法到国际法的演变过程。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 公民权利规定在<世界人权宣言>的第3条到第21 条中,包括: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权;禁奴、 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被 承认为法律上主体的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 利;司法救济的权利;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 逐的权利;公正和公平审判的权利;无罪推定和 禁止对溯及既往的法律和处罚的适用;隐私权; 迁徙自由;寻求庇护权;国籍权;婚姻家庭权; 财产所有权;言论、宗教、和平集会和结社权; 参政权及选举权等。
国际规范:全球专门性人权公约
• • • • • • • 如:见教材第三节第二目内容 《儿童权利公约》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二 人权的保护问题
• • • • • • • 目前人权的保护机制: 1、国家保护 2、国际保护 (1)普遍性国际保护机制 A 全球性综合性的国际宣言、国际公约 B 专门领域的国际公约 (2)区域性国际保护机制
民族自决权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 自主权也称民族自决权,指在外国和殖民统治 下的被压迫民族有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 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发展,并摆脱殖民统治, 建立民族独立的主权国家的权利。 • 自主权是国际人权概念的组成部分,构成了实 现和享有其他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础和前 提。它不仅包括尚未独立的国家和民族,而且 也包括已获得独立的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 等权利和按照本国情况进行发展的权利,以及 不受外国侵略和干涉的权利。
发展权
• 发展权是指所有国家和民族都有自由谋求他们 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 《联合国宪章》为发展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 础。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发展权利宣 言》,再次确认了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 权,依此权利,“每个人和所有民族均有权参 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 并在其中充分体现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 因此,发展权既是个人人权,也是集体人权, 不应当被解释为仅仅是个人人权,而不属于国 家和民族,
1776《独立宣言》
独立宣言
独立宣言在此通过
1790《权利法案》
1789《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1791年法国宪法
人权的国家化阶段
• 用国内法保护人权,始终是人权保护的最 主要形态 • 各国的法律保护
– 宪法 – 刑法 – 民法 – 诉讼法
人权与法治
• 一个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社会必须是法治的社会;一个法治的 社会必须是以承认和尊重人权为基础的社会 • 具体包括 – 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CCPR preamble) – 政府、组织、政治团体和个人均应依法办事(CCPR 5) – 国家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CCPR 17) – 法律应为国家最高权威(CCPR 4,6,9) – 不利于个人的法律应无溯及力(CCPR 15) – 国家应保障公正裁判(CCPR 9,14) – 国家应提供司法救济手段(CCPR 2) – 法律的透明度
国际人权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 世界人权宣言 •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 早期的《大宪章》Magna Carta – 道德宣传 – 规范奠定:避免独裁,建立法治
西方天赋人权思想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在 一些国家被法律化和规范化. 在美国,在人权宣言中提出的那些权利和自由被 规定在美国国会1790年以宪法修正案形式通过的 《权利法案》。在法国,1791年宪法把1789年人 权宣言作为序言固定下来,1798年宪法中又加以 修改和补充。
• 平等权是指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 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并履行平等的义务。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均规定,对于人人享有的尊 严及平等而且不可割让权利的确认乃是世界自由、 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任何国家都不得以种族、肤 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者其他见解、国 籍、财产、出身或其他身份等对人作任何划分。 • 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人权体系中占有重 要地位,主要包括法律上的平等、种族平等、男 女平等。
第三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 人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国家根据其主权并依据公 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通过签定国际条约, 确立各国一般接受的国际人权规则和原则,并 承担予以尊重和履行国际义务,由有关人权公 约所规定的国际机构或法律机制对这些国际义 务的履行实行监督,加以保证。 • 因此,人权的保护应当按照《联合国宪章》及 国际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国家之间签定的有关 人权的公约,是人权的国际保护法律依据,每 一个人权宣言或公约在确认各种权利与自由时, 几乎都有专门条款要求缔约国承担义务。
为什么保护人权
• 传统的说法(互相冲突的多种观点中占据主 流的一种)
– 自然权利理论(natural law approach)
• 人的本性 • 原始状态 • 社会契约
– 法律规范理论(normative approach)
• 个人看法
– 权利如交易,乃社会可供资源与个人需求之契合 – 人本主义的内在合理性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规定在,世界人权宣言>的 第22条至第27条中,其中第22条首先规定,实现 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各种权利是享受个人尊 严和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的权利;实现这些权利 要通过国家的相应措施与国际合作,同时还要兼 顾各国的资源状况。 • 《宣言》最后宣布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 社会保障权;工作权;同工同酬权;组织和参加 工会权;休息和闲暇权;维持本人及其家庭健康 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权;受教育权以及自由参 加社会文化生活、欣赏艺术、共享科学进步及其 利益的权利等。
专门性国际人权文书
• • • • •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或处罚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发展权宣言>
国际人权法的实施机构
• 人权保护的主要责任在各国政府,国际人 权法主要依靠各国政府在自己国家予以实 施,一国人权状况的好坏主要取决于该国 国内保护的状况。同时,人权也需要国际 保护,需要设置国际人权机构,需要在国 际社会实施国际人权法,以补充国内的人 权保护。
– 各国的国际人道主义干涉 – 国际人道主义规范的初成
•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人权国际化的创始阶 段 •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权国际化的兴盛 阶段
– 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国际人权条约
国际规范:国际人权法案
• 1948《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DHR) • 1966《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CPR • 1966《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CESCR • CCPR第一任择议定书
人权的概念
• 不存在普遍接受的人权定义 • 人权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认识
– 哲学:自由主义与人权 – 道德:自然法与人权 – 历史: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 – 政治:民主与人权 – 法律:实证主义的人权基础;法治与人权
人权思想的流传
• 东方社会的权利意识欠缺
– 人本的思想与人权的思想(民本)
• 西方社会人权概念的产生与发展
第十一章 人权的国际保护
什么是人权
• 一般的说法
– 每个人所享有的、 不可剥夺、不可 转让的权利 – 人作为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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