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保护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人道法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人道法在当今世界,国际法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特别是涉及到国际人权保护和国际人道法方面的规定。
无论是在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还是在应对各种人道危机和冲突中,国际法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讨论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人道法,并探讨其在现实世界中的应用。
一、国际人权保护的重要性国际人权保护是国际法中的核心领域之一,旨在确保人们的基本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
这些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等。
国际人权保护的重要性在于,它为个人提供了一种法律保障,使其不受任意侵犯和滥用权力的威胁。
二、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法律框架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法律框架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这些国际法律文件确立了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义务,并提供了个人救济机制。
三、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与挑战尽管国际人权保护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规定,但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包括国家主权的限制、文化差异和政治利益等。
同时,一些国家对人权问题持有不同的观点,并拒绝接受国际人权机构的监督。
四、国际人道法的重要性与国际人权保护密切相关的是国际人道法,它是应对战争和武装冲突中的人道困境和危机的法律框架。
国际人道法旨在保护受战争影响的人员,尤其是平民和被困在冲突地区的人们。
五、国际人道法的主要法律框架国际人道法主要包括《日内瓦公约》和其附加议定书、《联合国人道主义行动准则》等。
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参战各方在战争中应遵守的规则,包括保护平民、禁止虐待俘虏和禁止使用生化武器等。
六、国际人道法的实施与挑战国际人道法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包括缺乏有效的执法机制、参战各方的违规行为以及冲突国家的拒绝合作等。
这些挑战导致了对国际人道法有效性的质疑。
结论国际人权保护和国际人道法在国际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国际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尽管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挑战,但这并不能削弱国际法对于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的重要性。
国际人权法保护全球人权

国际人权法保护全球人权在当今世界,国际人权法扮演着关键的角色,旨在保护并促进全球人权。
作为一项普世价值,人权的保护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议题。
下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的背景、重要原则及其在全球人权保护中的作用。
一、背景介绍1. 人权法的定义与发展人权法是指为保护和促进人权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其起源可以追溯到1945年的联合国成立,随后通过大会宣言、国际公约等法律文件的形式逐渐完善。
主要的国际人权法文件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等。
2. 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性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 保护个人权利:国际人权法确保每个人享有基本人权,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正审判等。
b. 维护全球和平:人权的保护与和平稳定密切相关,国际人权法有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c. 促进可持续发展:国际人权法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良好的生活条件,推动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公正。
二、国际人权法的原则1. 普遍性原则人权享有普遍性,无论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身份特征,每个个体都享有均等的人权。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世界人权宣言》等核心国际人权法文件中。
2. 不可侵犯原则不可侵犯原则意味着国家不能侵犯个人的人权,也不能为任何理由剥夺个人的人权。
相关原则详细规定于《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3. 互相依存和互相促进原则人权之间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
即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相互关联,互为促进。
这一原则明确规定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
三、国际人权法的作用1. 国际人权法的监督与实施国际人权法确立了一系列监督机制,包括个人和国家申诉机制、特别人权报告员、人权委员会等。
这些机制有助于确保各国遵守国际人权法的规定,并对违反人权的行为进行制裁。
2. 国际人权法的普及与教育为了提高公众对人权法的认识和意识,国际社会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加强人权法的普及。
这有助于推动全球人权的保护及其实施。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义务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义务在当今国际社会中,人权保护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国际法作为各国之间相互行使权力的准则和规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义务。
一、国际人权保护的背景和原则国际人权保护的背景可以追溯到二战后,人类意识到通过国际法来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必要性。
这也是联合国成立的初衷之一。
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将它确立为国际人权保护的基础文件,并将人权原则纳入联合国宪章中。
国际人权保护的核心原则包括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性。
普遍性意味着人权适用于所有人,不论其国籍、种族、宗教、性别或其他身份特征。
不可分割性强调了人权之间的相互关联,没有任何一种权利可以单独存在或凌驾于其他权利之上。
相互依存性则强调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政治和公民权利之间的互动关系。
二、国际人权保护的参与主体国际人权保护涉及到各种参与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个人和非政府组织。
首先,国家在国际人权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有责任通过立法和政策来保护和促进人权。
此外,国家之间也需要相互尊重和保护对方的人权。
其次,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和其专门机构在国际人权保护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负责监督国家的人权状况,并制定国际人权标准。
其他特别机构和条约也对特定领域的人权提供专门保护。
最后,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人权保护中发挥着促进和监督的作用。
他们通过提起诉讼、进行调查和提供援助等方式来推动人权事业的进展。
三、国际人权义务的内容国际人权义务涵盖了各种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其中,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命权和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对待的权利。
此外,政治权利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选举权等也被广泛承认和保护。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教育权、就业权和适当生活水平的权利也是国际人权义务的一部分。
国家应该通过各种措施来确保人民享有这些权利,同时国际社会也应提供援助和合作。
此外,特定群体的权利如妇女权利、儿童权利和少数族裔权利等也得到了国际法的保护。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详解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详解国际人权保护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的领域,旨在保障和促进全球人权的普遍尊重和保护。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探讨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包括国际人权法的法律基础和主要条约、国际人权机构以及其在实施和监督人权保护方面的作用。
一、国际人权法的法律基础和主要条约国际人权法的法律基础是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各会员国需尊重以及维护人权和基本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于1948年通过,确立了全球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互相关联性原则。
除了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保护体系还包括一系列的国际人权条约。
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这两个公约被统称为“国际人权法两大国际公约”。
这些国际公约规定了各种人权,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教育权利、工作权利等。
二、国际人权机构为了确保国际人权法的实施和监督,国际社会设立了一系列的国际人权机构。
其中包括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人权高专、人权委员会等。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最主要的国际人权机构之一,负责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事务。
它由47个成员国组成,每个成员国都有定期参与会议并就人权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人权理事会通过制定决议和决定,协调并推动各国在人权领域的合作。
人权高专是联合国的高级专员职位,负责监督并推动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工作。
高专常年工作,提供人权问题的建议和援助,并且针对违反人权的情况进行干预和调解。
除了联合国的机构,还有许多其他国际和地区机构,如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等,负责确保各个区域内的人权保护。
三、国际人权机构的作用国际人权机构在国际人权保护体系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它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促进人权保护:1. 监督:国际人权机构负责审查并监督各国的人权状况。
他们可以接受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的投诉,并针对投诉进行调查和裁决。
这种监督机制的存在迫使各国履行其国际人权法义务。
保护人权的相关政策或承诺

保护人权的相关政策或承诺
以下是保护人权的一些相关政策或承诺:
1.《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宣言,确立了普遍适用的人权标准,
包括平等、自由和尊严等权利。
2. 国内宪法或法律:许多国家在宪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人权的保护,例如美国的《美国宪法修正案》、英国的《欧洲人权公约》等。
3.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合国成立了人权理事会,负责监督各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情况,并制定相关政策和建议。
4. 国际人权协定:各国签署了一系列的人权协定,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承诺保护公民的权利。
5. 国际人权组织:各种国际人权组织,如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和独立监察机构,致力于推动人权保护,包括国际特赦组织、国际红十字会等。
6. 反歧视立法:许多国家制定了反歧视法律和政策,禁止基于种族、性别、宗教、性取向等因素的歧视行为。
7. 教育和意识提高:许多政府和组织通过教育和意识提高活动,促进人权意识的培养和强化。
8. 企业社会责任:一些公司承诺在其业务运作中遵守人权标准,包括尊重劳工权益、环境保护和社区参与等。
这些政策和承诺旨在确保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推动公正与平等的社会发展。
然而,实际的执行效果仍然存在差距,需要持续努力来加强人权保护工作。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与难民保护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与难民保护国际法是规范国家之间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国际人权和难民保护是两个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和难民保护,并分析它们的重要性和挑战。
一、国际人权保护国际人权保护是指维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法律框架和机制。
这些人权涵盖了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尊严权等方面。
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文件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国际人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促进了全球人权的普遍尊重。
通过制定国际法律框架,国际社会对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达成了共识,从而推动国家更加重视和保障人权。
其次,国际人权保护为受到侵权的个人提供了保护和救济机制。
当国内法律无法保护人权时,受害者可以寻求国际机构的帮助。
最后,国际人权保护通过监督国家行为,迫使国家遵守其承诺。
然而,国际人权保护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国家主权原则可能限制国际人权保护的有效性。
各国可能不愿意接受国际机构的干涉,它们认为人权是内部事务。
其次,国际人权法的主张和现实之间存在差距。
一些国家在法律上承认人权,但在实践中违反人权。
最后,国际人权保护体系不够完善。
国际机构的权力有限,难以强制执行其裁决。
此外,国际人权法缺乏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对于不同国家之间的人权争议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法。
二、难民保护难民保护是指国际社会为了保护那些因为迫害、冲突或其他严重违反人权情况而被迫离开国家的人提供的法律和机制。
国际难民保护的核心文件是《1951年遗失的机会公约》和《1967年遗失的机会议定书》。
难民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难民保护是对人道主义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迫害和冲突导致大量人民流离失所,国际社会有责任提供援助和庇护。
其次,难民保护有助于维护全球稳定和安全。
难民的大规模流动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和地区冲突。
最后,难民保护通过提供资源和机会,帮助难民恢复生活,为其未来提供更好的可能性。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义务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义务在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义务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各国在确保人权的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国际人权保护是为了保障人们不受侵犯其基本权利的威胁和侵犯。
在现代社会中,国际法在促进人权保护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际人权法确立了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国际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
在国家层面,各国都有责任确保其国内人权法律与国际人权法的标准相一致。
各国应采取措施通过监管机构或国际人权声明等方式来保障人权。
例如,国家可以设立人权委员会来监督人权事务的执行,并及时对人权侵犯进行调查和制裁。
此外,国家在国内法中应明确规定各种侵犯人权的行为,并制订相应的处罚和救济机制,以确保人权得到充分保障和实施。
在国际层面,各国必须共同履行国际人权条约和公约所设立的义务。
这些条约和公约规定了各国应承担的国际人权义务,例如《联合国人权宣言》、《国际民权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各国应该签署并遵守这些国际公约,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推进和保护人权。
同时,国际社会也有责任对侵犯人权的国家进行监督和制裁,以确保人权得到全球保护。
此外,国际法还规定了各国在涉及人权问题的国际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
例如,国家在外交关系中必须尊重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其内政。
同时,各国也应该合作解决跨国人权问题,例如合作打击跨国人口贩运和走私等非法活动。
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义务紧密相连,需要各国共同努力,以建立更为和谐和平等的国际社会。
总之,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义务是确保人权得到全球保护的重要方面。
各国在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都有责任履行国际人权义务,并通过法律制度和合作机制来保障人权的实施。
国际社会也需要共同努力,监督和制裁侵犯人权的行为。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平等和人权保障充分的国际社会。
国际中的国际法和国际人权保护
国际中的国际法和国际人权保护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秩序的维护和人权的保护。
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规范了各国之间的行为,并确保了国际人权的保护。
本文将从国际中的国际法和国际人权保护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际中的国际法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并规范了各国行为的准则。
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合同和国际法院的判例等。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主权、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互利合作等。
通过建立国际组织和多边合作机制,国际法的执行和发展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在国际法中,国家有权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之间的义务和责任,禁止对其他国家实施武力威胁和侵略行为。
同时,国际法还规定了国际交流的方式和程序,包括外交、外交豁免和领事保护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促进各国的友好合作。
二、国际中的国际人权保护国际人权保护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和推动的重要议题。
国际人权保护,旨在保障人类的尊严和基本权利,使每个个体都能享有平等的自由和福利。
国际人权保护依托于国际法的框架,通过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来确保各国普遍尊重和保护人权。
国际人权保护的核心文书是《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规定了人权的普遍性、不可侵犯性和平等性等基本原则。
除此之外,还有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和协议,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各国可以通过签署和批准这些公约,接受相应的监督机制,履行国际人权的义务。
国际人权保护不仅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每个人的责任。
国际社会通过国际人权组织、人权法庭和人权诉求机制等途径,为受到人权侵犯的个体提供法律救济和保护。
国际人权保护的范围涵盖了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民参与、教育权利、健康保障等各个方面。
这些权利的实现需要各国共同努力,推动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
结语国际法和国际人权保护是国际社会稳定与进步的重要保障。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人道法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人道法在当今世界,国际人权保护和国际人道法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这两个领域都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人类的基本权利和维护人道主义原则。
本文将从国际人权保护和国际人道法的定义、发展、实施及挑战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深入了解这两个领域的重要性。
一、国际人权保护的定义与发展国际人权保护是指国际社会通过制定国际法规范,保障个人和群体享有的基本权利。
最早的国际人权保护可以追溯到联合国宪章的制定,其中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等重要文件。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国际人权公约得到制定并得到广泛的批准。
国际人权保护的发展进程中,有必要强调的是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国家在维护自身主权时应尊重和保护人权。
同时,国际人权保护也需要包括非国家行为体,如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二、国际人道法的定义与发展国际人道法是指在冲突和紧急情况下保护受到战争、冲突和其他灾害影响的个人和群体的法律框架。
它的主要目标是减少战争对平民和非战斗人员造成的伤害,并确保他们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
国际人道法的核心文件包括《日内瓦公约》和《国际人权法基本原则》。
国际人道法发展的过程中,主要的挑战之一是如何确保其有效实施。
国际社会需要加强监督和惩治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同时还需要提供援助和支持给那些受到战争和冲突影响的人们。
三、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人道法的联系尽管国际人权保护和国际人道法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同的领域,但它们有着密切的联系。
国际人权保护的目标是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的人权,而国际人道法则强调在冲突和紧急情况下对受害者提供适当的保护。
在实践中,国际人权保护和国际人道法通常是相互支持和互补的。
例如,在战争期间,国际人道法旨在减少平民伤亡,并确保人权得到尊重。
同时,国际人权保护也强调对受到战争影响的人们的保护和援助。
四、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人道法的挑战国际人权保护和国际人道法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知晓国际人权标准全球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条约
知晓国际人权标准全球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条约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旨在保障人类的尊严和自由。
为了实现全球人权保护的目标,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人权标准和条约。
本文将介绍全球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的国际人权标准,以增进我们对人权的理解。
一、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1. 平等和非歧视原则人权保护的基石是平等和非歧视原则。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无论其种族、肤色、性别、宗教、国籍或其他身份特征。
任何形式的歧视都是违反人权的行为。
2. 自由和公正原则人权保护还包括自由和公正原则。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和参与政治的自由。
同时,人们的权利应该在公正和平等的法律程序中得到保障。
3. 不可侵犯原则不可侵犯原则是指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权。
国家应该保护个人不受任意拘禁、酷刑或残酷、不人道的对待。
二、国际人权标准和条约1. 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世界人权宣言是全球人权保护的基石,于1948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
它规定了人权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不可侵犯等。
该宣言被普遍认为是人权标准的最高准则。
2.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该公约于1966年通过,确立了人民享有劳动、教育、卫生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基本标准。
它强调了国家对最低生活标准、可持续发展和文化自由的责任。
3. 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1966年通过,规定了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政治权利。
这包括言论自由、集会自由、选举权等。
公约还确立了对酷刑和不当拘禁的禁止措施。
4. 妇女权益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妇女权益公约于1979年通过,旨在消除对女性的一切形式歧视,并促进妇女在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的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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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保护分析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人权一直是指各国国内法规定的本国公民个人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人权问题基本上是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民主和和平力量的增长,战后国际上围绕人权问题所进行的斗争也表现在人权的概念上。
50多年来,联合国大会以及其他联合国有关机构,通过或制订了大量的人权文件,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书体系,形成了一套关于人权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于是,现代国际法的新分支——国际人权法呈现出初步而清晰的构架。
国际人权法可简称人权法,是指国际社会各成员保证和促进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作为国际法崭新的部门法,国际人权法的渊源同整个国际法的渊源一致,主要是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人权法的习惯规则。
广义的国际人权法还包括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保护平民、战斗员以及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受难者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这部分法律规范被称为国际人道法。
一、人权的国际立法众所周知,联合国的建立为人权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提供了契机和条件。
当然,在联合国建立之前和建立的过程中,人权已经开始为国际社会所关注。
在1941年1月6日,罗斯福在国情咨文中提出了著名的“四大自由”主张,即“言论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每个人以自己的方式崇奉上帝的自由”;“不虞匮乏的自由”和“不虞恐惧的自由”。
(2)同年8月14日,罗斯福和英国首相丘吉尔签署的《大西洋宪章》也强调:要使“全世界所有人类悉有自由生活,无所恐惧,以不虞匮乏的保证。
”(3)罗斯福的人权思想直接影响了联合国宪章等的制定。
另外,战争的浩劫,让人们能够归于理性,这使得原来对立的集团有对话和合作的可能性。
联合国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成立的。
(一)《联合国宪章》的人权1945年4月25日——6月20日,50个反法西斯盟国在美国旧金山集合,通过了《联合国宪章》。
《宪章》的序言开宗明义的宣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宪章》第一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寅项都涉及人权。
其中,第五十五条是《宪章》关于人权规定的关键性条款,该条款规定:“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觉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子)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发展。
(丑)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
(寅)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第五十六条规定:“各会员国担允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本组织合作,以达成第五十五条所载之宗旨。
”(4)实际上,《宪章》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宗旨是极其广泛的,但是,“该条授予联合国组织的权力是非常有限的。
其职责是去‘促进’,而这种责任交给了联合国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这两个机构在这个问题上作出的决议没有法律约束力。
”(5)这就是说,《宪章》中的人权条款并不能直接构成会员国的直接义务。
(6)并且,《宪章》尽管用了人权这一概念,却并没有就人权的具体含义作出规定。
虽然如此,人们普遍认为,《宪章》中的人权条款,有着空前的巨大影响,为联合国在人权领域内的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二)国际人权宪章国际人权宪章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
这是联合国系统最基本的人权文件,也是现代人权法的基本文件。
1、世界人权宣言于1948年12月10日正式通过该宣言。
1950年,联合国大会将每年12月10日定为国际人权日。
(7)《宣言》的主要内容是西方国家人权理论与实践的具体化,着重规定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并主要是个人的政治权利)。
但同时,该宣言又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了规定。
由于《宣言》是以联大诀议的形式通过的,它本身不是条约,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但目前在西方学者看来,“国际法律工作者很少有人否认《宣言》是一个规范性文件、使联合国会员国产生了法律义务的”。
(8)在我国,学者们“几乎一致认为《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了共同人权标准,尽管其后的人权活动发展了它提出的标准,而且还将继续发展,但它仍不失为基本的人权标准,不可能离开‘宣言’宣布的权利去谈人权”。
(9)2、两项国际人权公约联合国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又称A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称B公约),同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
这两项公约与《公同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是当代国际法的基本文件。
由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利范畴,前者重点在于个人免于来自国家方面的干涉和压制,而后者则需要来自国家方面积极的介入”,(10)这使得两个公约,不仅措辞不一样,而且在实施、实现方面也不相同。
所以,“按照一般的看法,对大多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护只需要很少的经济资源——如果需要的话。
……对一国政治除了要求它进行立法和作出不从事某种非法行为的决定——不对人民施加酷刑、不任意对他们监禁——之外,不会对它有更多的要求。
然而当涉及经济、社会或文化权利时,负担就会加重,而且任务会更复杂”。
(11)这种看法本身透露出“守夜人”式的传统国家观念,这也许就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不承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一个重要原因。
但这似乎与当代世界的发展不合拍,因为当代国家已普遍介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
二、国际人权法领域出现的问题人权和法制的关系,随着二战的结束而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而这一阶段最明显的标志就是人权问题进入了国际法领域。
众所周知,人权的国内法保护和国际法保护并没有同步进行。
在二战之前,人权问题基本上属于国内管辖。
当然,在某些领域,国际法在不同历史阶段也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人权问题,主要是:保护少数者,禁止奴隶制和贸易以及战争法上的人道规则等三个方面。
(12)尽管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有关人权问题的条约及制度,一般仅限于个别的领域,适用范围很窄,且适用的限制很多。
况且,这种所谓的人权国际保护只是西方列强的事,对于广大的亚非拉地区来说,则毫无人权而言,而只有受奴役、受压迫的份儿。
如前所述,人权问题真正引起国际社会关注,并大规模进入国际法领域,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事。
这是人类两度经惨不言的战祸后,深刻反省、总结历史教训而作出的明智之举。
但是,人权问题却并未因为进入国际法领域就彻底解决。
相反,在实践上,国际社会围绕人权的保护,其斗争依然激烈;在理论上,有关人权问题的争论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下文就对争论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加以评述。
(一)人权与国家主权二战以后,联合国的成立以及人权大规模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便备受关注。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中最重要的基本法则。
其他许多原则都是它的引申和发展。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内是指最高权力,在国际上是指不依赖他国,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摆布。
(13)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只能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14)国际法上的独立与主权是密切相关的,特别是在对外关系方面,独立和主权具有相同的含义。
独立作为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的体现,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其他国家或任何外来势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1我们应当辨证的看待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在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促进人权的国际保护,这一点是符合《联合国宪章》的,也是符合《关于各车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的宣言》的,于1970年通过的该《宣言》规定: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
只有在尊重权平等独立的基础上,才可能真正促进人权的国际保护。
所以,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又直接牵涉到不干涉内政与人权国际保护之间的关系。
(二)不干涉内政与人权国际保护众所周知,不干涉内政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联合国宪章》第二条所确认的重要原则。
并且,还为《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1965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的宣言》(1970年)等一系列国际文件所承认、保护的。
当代西方学者一般也是承认这一原则的。
英国学者詹宁斯和瓦茨就指出:“毫无疑问,干涉通常是为国际法所禁止的。
干涉的禁止是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必然结果。
”(20)什么是“干涉”呢?他们认为,虽然各国往往任意使用“干涉”一词,以至包括对另一个国家的行为的批评等事项,但在国际法上,却有严格的定义。
“按照这个定义,干涉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务的强制与专断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
”(21)他们强调指出,单纯的干预不是干涉,要构成干涉,干预必须是强力的或是专断的,或者是胁迫的,在实际上剥夺了被干涉的国家对有关事项的控制权。
怎样看待人权与不干涉内政原则之间的关系呢?总的说来,西方学者大多主张可对内政进行干涉,只是干涉的范围和程度不同而已。
1、关于人道主义干涉从历史上看,人道主义干涉是与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对目标国使用武力联系在一起的,目的是保护目标国的国民在该国免受非人道的迫害或虐待。
所以有人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当某一国家专横和残酷的迫害其本国国民,特别是宗教或人种的少数者时,其他国家对那些遭到迫害或压制的少数者给予支持并以各种形式向该国家施加压力的干预行为”。
(24)然而在国际实践中,人道主义干涉往往是强国为了各自的政治目的或其他利益而对弱国的单方面的强迫行为,显然属于人道主义的滥用。
因此,所谓人道主义干涉从未成为国际法所确立的概念。
(28)近些年来,人道主义干涉重新成为国际法上的热点问题是与国际形式的变化,特别是与冷战的结束及联合国的一些行动如理会的决议分不开的。
2、划定为保护人权而进行干涉的范围这一般是在承认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情况下,进而为人权国际保护找出一个适当的范围。
这种作为是比较明智而现实的,是值行鼓励的。
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已形成四个被广泛承认的原则:第一、在特定环境之下,一国内的人权实践已不再必然地纯属国内管辖事项;第二、一国尊重人权之义务不仅适用于外国人待遇,也将正常地运用于本国国民的待遇;第三、虽然还有些具体的争议,但许多人权义务已作为国际习惯法在适用;第四、人权义务会成为一切国家所负之义务。
(29)由此可见,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以国家主权平等为基础的,所以,只有充分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才可能真促进人权的国际保护,并最终促进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