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第十五章 国际人权法讲解
国际公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

国际公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第一章国际法导论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Jus civile 市民法Jus gentium 万民法Jus inter gentes = law of nations 万国法/万国公法Positive morality 实在道德International comity 国际礼让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 Treaty of Maastricht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Naturalists 自然法学派Solidarists 社会连带法学派Normativists 规范法学派Positivists 实在法学派Sources of law = sources du droit = fontes juris 法律渊源Monism 一元论Dualism 二元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Jus cogens 强行法/强制法/绝对法Sovereignty 主权The Right of People to Self-determination 民族自决权第三章国际法主体Single State 单一国Federation 联邦Confederation 邦联Protected State 被保护国Permanent U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Fundamental Right 基本权利Secondary Rights 派生权利Right of Independence 独立权Right of Equality 平等权Right of Self-preservation 自保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国家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 nationality jurisdiction = act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属人管辖权/国籍管辖/积极国籍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pass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保护性管辖权/消极国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 普遍性管辖权Judicial immunities 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Recognition 国际法上的承认Effective control 有效统治Succession 国际法上的继承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Nationality 国籍Inhabitant 居民Original nationality 原始国籍/出生国籍Jus sanguinis 血统主义Jus soli 出生地主义Acquired nationality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Naturalization 入籍/归化Release 放弃(国籍)Deprive 剥夺(国籍)Dual nationality 双重国籍Active conflicts 国籍的积极抵触Stateless person 无国籍人Passive conflicts 国籍的消极抵触Alien 外国人Deportation 驱逐出境National treatment = doctrine of equality of treatment = NT 国民待遇/平等待遇原则International standard of treatment “文明世界”的“国际标准”/“最低标准”Most favorable national treatment = MFNT 最惠国待遇Differential treatment 差别待遇Extradition 引渡Principle of 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Offenders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Attentat clause = Assassination Clause 行刺条款/比利时行刺条款/暗杀条款Principle of identity 相同原则/罪名同一原则/双重犯罪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ity 罪行特定原则/罪名专用原则或专一原则Asylum 庇护Territorial asylum 领域庇护/域内庇护Extra-territorial asylum 域外庇护Refugee 难民Nansen passport 南森护照Convention refugees 公约难民Mandate refugees 章程难民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 不推回原则/禁止驱逐、送还原则Diplomatic protection 外交保护Doctrine of continuous nationality 国籍连续原则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用尽国内救济原则Calvo clause 卡尔沃条款Calvo doctrine 卡尔沃主义第五章国家法律责任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国际法律责任/国际责任Primary rules 确定合法、非法的行为规则/是非规则/首要规则Secondary rules 国际法律责任规则/一般法律责任规则/责任规则/次级规则Distress 危难Necessity 危急情况Restitution 恢复原状Reparation 广义赔偿Compensation 狭义赔偿/经济赔偿Satisfaction 抵偿第六章领土法Land territory 领陆Territory W aters 领水Air space 领空Subsoil beneath state territory 底土Enclave 飞地Ownership 所有权Domination 统治权Condominium 共管Leased territory 租借International servitude 国际地役Internal waters 内水Internal rivers 内河Boundary rivers 界河Non-national rivers 多国河流International rivers 国际河流Inter-oceanic canals 通洋运河Occupation 先占/占领Vacant land 无主地Effective occupation 有效占领Prescription 时效Accretion 添附Cession 割让Conquest 征服Plebiscite 全民投票/全民公决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民族自决The exchange of territory 交换领土Reversionary rights 收复失地Boundaries of state territory 国家边界第七章国际海洋法The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Base line 基线Normal baseline 正常基线Straight baseline 直线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 群岛基线Innocent passage 无害通过Contiguous zone 毗连区/邻接区/海上特别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专属经济区Continental shelf 大陆架High seas 公海Flag of convenience 方便旗Right of visit 登临权/临检权Right of hot pursuit 紧追权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Transit passage 过境通行Archipelagic waters 群岛水域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 lanes passage 群岛海道通过权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国际海底区域Single exploitation system 单一开发制Parallel exploitation system 平行开发制第八章国际航空法Air defence identification zone = ADIZ 防空识别区/空中识别区Cabotage 国内载运权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Dol = wilful misconduct (承运人的)加害行为/故意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故意的行为/不在乎地不顾后果的行为Two tier liability “双梯度”责任制度/两级责任制Aut dedere aut judicare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Aut dedere aut punier 或引渡或处罚第九章外层空间法Outer space 外层空间第十章国际环境法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可持续发展Pollution from vessels 船舶污染Pollution by dumping 控制海洋倾倒Pollution from land-based sources 陆源污染第十一章外交关系法Consular provision 委任文凭Consular exequatur 领事证书第十三章国际条约法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reaty 条约Convention 公约Convention 专约Agreement 协定Protocol 议定书Final act 最后议定书/蒇事议定书Covenant 盟约Charter 宪章Statute 规约Exchange of Notes 换文Declaration 宣言Joint statement 联合声明Bilateral treaty 双边条约Multilateral treaty 多边条约Negotiation (条约)谈判Full power 全权证书Adoption 议定Authentication 认证Signature 签署Ratification 批准Accession 加入Reservation 保留Registration 登记Publication 公布Pacta sunt servanda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 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Termination 条约的终止Invalidation 条约的失效Suspension 条约的暂停施行/条约的中止/条约的停止施行Interpretation 条约的解释Revision 条约的修订Amendment 条约的修正Modification 条约的修改第十四章国际组织法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政府间组织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law 国际组织法Concert of Europe 欧洲协商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Organization of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 = OPEC 石油输出机构/石油输出国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 OECD 经济协力开发机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General Assembly 联合国大会Security Council 安全理事会/安理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Trusteeship Council 托管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Secretariat 秘书处Specialize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专门性国际组织Specialized Agencies 联合国专门机构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 ITU 国际电信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 = UPU 万国邮政联盟W 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 WMO 世界气象组织W 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WHO 世界卫生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ILO 国际劳工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 FAO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 UNESCO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 IBRD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 IFC 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 IDA 国际开发协会W 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International fund of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 IFAD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 UNIDO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W 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世界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 IAEA 国际原子能机构Collective security 集体安全保障Peace-keeping operations = PKO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Regional organization 区域性国际组织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 OAS美洲国家组织Arab League = League of Arab States = AL = LAS 阿拉伯国家联盟/阿拉伯联盟/阿盟African union = AU 非洲联盟/非盟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 OAU 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组织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 ASEAN 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European community = EC 欧洲共同体ECSC 欧洲煤钢共同体EUBATOM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EC 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union = EU 欧洲联盟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SCO上海合作组织/上合组织Asian-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 APEC 亚太经合组织第十五章国际人权法Human Rights 人权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保护的责任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世界人权宣言》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六章国际刑法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国际刑法International crimes 国际犯罪The direct enforcement model 直接执行模式The indirect enforcement model 间接执行模式International penal judicial assistance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Extradition 引渡Principle of 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offenders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Assassination Clause = Attentat clause 行刺条款/暗杀条款/比利时行刺条款Transfer jurisdic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刑事诉讼移管/刑事诉讼移转管辖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penal judgements 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 国际刑事管辖第十七章国际争端法International disputes 国际争端Legal disputes = justiciable disputes 法律性质的争端/可裁判的争端Political disputes = Non-justiciable disputes 政治性质的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Compulsive means 强制方法Negotiation 谈判Consultation 协商Good office 斡旋Mediation 调停International inquiry 国际调查/调查Conciliation 和解/调解Bryan peace treaties 《布赖恩和平条约》/冷却条约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国际仲裁/国际公断Jay treaty 杰伊条约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常设仲裁法院Judicial settlement 司法解决The 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常设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Contentious jurisdiction 诉讼管辖权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任意强制管辖Connally reservation 康纳利保留条款Advisory jurisdiction 咨询管辖权Regional agency = Regional arrangement 区域机关/区域办法第十八章战争法Law of war 战争法Law of armed conflict 武装冲突法Animo belligerendi 交战意向Jus ad bellum 诉诸战争权Suspension of arms 停战Surrender 投降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国际人道法Crimes against humanity 违反人道罪W ar time neutrality 战时中立W ar neutrality law 战时中立法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中立化国家W ar crimes 战争犯罪。
《国际公法》课件

国际公法的法律源泉包括国际公约、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原则。
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是国际公法的基石,每个国家在国 际舞台上都拥有平等的主权地位。
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际公法禁止其他国家介入另一个国家的内部事 务,保护国家的自主权。
领土完整和一体性原则
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一体性是国际公法的根本原则, 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其内部事务。
2
国际仲裁实践
通过仲裁机构,国家可以解决争端而避免诉讼程序。
3
国际协商实践
国家通过协商和谈判寻求共识和解决问题。
国际公法的优缺点
优点
国际公法规范国家行为,维 护和促进国际安全、稳定和 发展。
缺点
国际公法的执行力比较薄弱, 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执行难以 实现。
改进途径
改进国际公法需要增强国际 合作与执法机制,以提高其 有效性。
总结பைடு நூலகம்
国际公法的重要性
国际公法维护国家间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和全球发展。
国际公法的未来趋势
未来国际公法将面临全球挑战,如气候变化和数字化领域法律规制。
国际公法的应对挑战
国际公法需要灵活适应变化,增加合作和法律规制的有效性。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公法倡导国际社会在共同利益和问题上合作, 以维护全球和平与发展。
国际公法的国际法律关系
类型
国际法律关系包括治权关系、 义务关系和权利关系。
特点
国际法律关系具有自愿性、 平等性、互利性和非排他性。
效力
国际法律关系的效力在国际 法中是具有约束力的。
国际公法实践
1
国际司法实践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律机构对国际争端进行裁决和解决。
国际人权法讲解共23页

21、要知道对好事的称颂过于夸大,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培根 2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23、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会全部推倒。——莎士比亚
25、学习是劳动,是充满思想的劳动。——乌申斯基
国际人权法讲解
1、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英国 2、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 身就是 讲道理 ……法 律,也 ----即 明示道 理。— —爱·科 克
3、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 克 4、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 定颓败 。—— 塞内加 5、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 面前人 人是平 等的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
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
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详解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详解国际人权保护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的领域,旨在保障和促进全球人权的普遍尊重和保护。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探讨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包括国际人权法的法律基础和主要条约、国际人权机构以及其在实施和监督人权保护方面的作用。
一、国际人权法的法律基础和主要条约国际人权法的法律基础是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各会员国需尊重以及维护人权和基本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于1948年通过,确立了全球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互相关联性原则。
除了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保护体系还包括一系列的国际人权条约。
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这两个公约被统称为“国际人权法两大国际公约”。
这些国际公约规定了各种人权,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教育权利、工作权利等。
二、国际人权机构为了确保国际人权法的实施和监督,国际社会设立了一系列的国际人权机构。
其中包括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人权高专、人权委员会等。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最主要的国际人权机构之一,负责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事务。
它由47个成员国组成,每个成员国都有定期参与会议并就人权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人权理事会通过制定决议和决定,协调并推动各国在人权领域的合作。
人权高专是联合国的高级专员职位,负责监督并推动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工作。
高专常年工作,提供人权问题的建议和援助,并且针对违反人权的情况进行干预和调解。
除了联合国的机构,还有许多其他国际和地区机构,如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等,负责确保各个区域内的人权保护。
三、国际人权机构的作用国际人权机构在国际人权保护体系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它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促进人权保护:1. 监督:国际人权机构负责审查并监督各国的人权状况。
他们可以接受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的投诉,并针对投诉进行调查和裁决。
这种监督机制的存在迫使各国履行其国际人权法义务。
国际人权法

浅论国际人权法与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09级国际政治学班张璐200900031052【摘要】在国际人权法中, 国家主权是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基本条件和手段。
国家主权也是国际人权的一项基本内容。
主权国家为实施人权而选择本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和人权模式, 根据本国国情确定人权内容的类别和先后顺序, 确定人权保护和救济的方式、方法, 均是该国的主权行为, 应当受到国际社会的一体尊重。
坚持主权平等、对话合作、求同存异, 才能推动国际人权法的有效实施。
强加于人、以强凌弱的作法, 只能破坏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走向国际人权法法律价值的反面。
【关键词】国际人权法国家主权原则人权【正文】“人权”在法律上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权利。
”当人权问题超越一国国内法界限上升到要由国际法来调整时, 国际人权法就应运而生了。
国际人权法产生于17世纪中叶, 而真正发展起来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主持下, 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律文件, 国际人权法迅速发展成为国际法的主要分支之一。
与此同时,国家主权原则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没有主权就没有国家, 也就没有国际法。
所以, 调整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自然地把尊重国家的主权作为它的首要的、根本的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关系中的广泛影响和重要地位, 已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指导原则之一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一、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地位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础,是基本原则,是指导原则, 那么作为其分支部分, 国际人权法当然也应遵循国际主权原则。
因而, 在国际人权法专门提出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首先是因为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的特性这一点而决定的, 是整体性质对部分特色的要求。
决定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人权法中之特别提出的第二个原因, 是国际人权法的国家意志性。
国际人权法的立法( 包括通过重复类似行为和“法律确念”的方式使国际人权习惯法得以确立的过程) 、实施都是通过国家来实现的: 有的学者认为, 国际人权法产生的原因“首先是为了反对一国侵略他国和践踏他国人民的集体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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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约的冲突:当一国就同一事项先后参加的几个条约的规定相互矛盾时,就产 生了条约的冲突问题。解决条约冲突的方法有多种,如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 两个条约的当事国部分相同,部分不同时,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后 约优于先约的原则;如先后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互有交叉,而在 交叉的当事国之间两个条约均属有效时,则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后约优于先 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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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与国家责任
2024/1/26
国家豁免
指国家及其财产免受他国司法及行政管辖的权利。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 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管辖,该国在外国的财 产也不得被扣押或强制执行。
国家责任
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是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 为引起的。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 和不作为。
条约的缔结方式
主要有签署、批准、加入和接受等。其中,签署可以采用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待批准的签署等方式;批 准可以通过国内立法程序进行;加入是针对已经生效的条约而言,表示同意接受该条约的拘束;接受是针 对某些特定事项或特定条款而言,表示同意该事项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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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保留、冲突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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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体系及其专门机构
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致力于促进各国在国际法、国际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人权及实现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
国际法第二编 第十五章

四、发展权 1977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其第23届会议上通过了 第4号决议,请求联合国秘书长和联合国教科文组 织以及其他有关的专门机构“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上, 将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与其他各项人权,包括和 平权,结合起来,对其国际方面加以研究,研究中 应考虑到国际经济新秩序及人的基本需求。” 发展权是一项新的人权,它在弥合发展中国家和发 达国家关于人权的概念上的分歧和维护人权的完整 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除见诸于article 22 & 24 of the African Charter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以 外,现存的国际公约尚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因此, 起草并通过关于发展权的国际公约将是国际社会特 别是发展中国家未来努力的目标。
根据这些国际人权法文件的规定,公民权利与政治 权利主要包括下列权利: (一)生命权(right to life) (二)人道待遇权(right to human treatment) (三)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 除上述权利以外,现存的国际人权法文件还促进和 保护以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与安全权 (right to liberty and security of person);禁止奴隶 right person 制和强迫劳动 (prohibition of slavery and forced labor); 公平审判权(right to a fair trial); 尊重隐私和家庭生活 权(right to respect for privacy and family life); 思想、良 心和宗教自由(freedom of thought,conscience and religion); 集会和结社自由(freedom of assembly and association); 迁徙自由权(right to the liberty of movement); 禁止歧视(prohibition of discrimination); 有效救济权(right to an effective reme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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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门性人权文书
1. 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和种族隔离罪
1948年 《防止 及惩 治灭 绝种 族罪 公约》
灭绝种族
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 教团体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灭绝 种族 行为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 遭受严重伤害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 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 生育
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2.废除奴隶制和禁止强迫劳动 3.禁止和消除歧视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CERD)
4.妇女和儿童权利
❒ 1952年《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 ❒ 《儿童权利公约》(CRC)及其议定书
(2)确定难民地位的标准:主观与客观条件 (3)难民的待遇:不推回原则
• 1948年12月10日,在联合国大会上以48票赞成、0票反 对、8票弃权通过
Part III 普遍性人权保护制度
世界人权宣言的地位和作用:
• 是国际人权公约的基础 • 起到解释《联合国宪章》的作用 • 很多规则己经形成了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
Part III 普遍性人权保护制度
(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
Part III 普遍性人权保护制度
• 防止性别歧视的规定
ICCPR第3条: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 妇女在享有本公约所载一切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 有平等的权利。 ICESCR第3条: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 妇女在享有本公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 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ICESCR第7.1.1条:公平的工资和同价工作同酬 而没有任何歧视,特别是保证妇女享受不差于男 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同工同酬。
一、国际人权宪章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 ❒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 ❒ 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
利国际公约》(ICESCR) ❒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ICCPR)
❒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任择议定书》
❒ 1989年《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 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
集体人权
(1)人民自决权和自然资源主权
不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可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
分 际公约》第6--15条
割 (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第6--27条
Part III 普遍性人权保护制度
(一)《世界人权宣言》 起草过程及其主要内容
• 人权委员会 :委员会主席罗斯福夫人、副主席马力克 和特别报告员张彭春组成三人起草小组
• 重新改组起草委员会的成员,从3人扩大到了8个人, 把法国、英国、苏联和其它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以及发 展中的国家都吸收进来
• 起草工作经过几年时间,召开过80多期会议,先后对 168项建议草案进行讨论
5.残疾人权利
❒《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 )
6.非居住国公民和移徙者的权利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 公约》 (ICPMW)
7.难民权利(refugee)
(1)概念
❒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 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 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留在其本国 以外,并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 者不具有国籍而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 或由于畏惧不愿返回该受者主要是个人
❒ 发展之中
❒ 与国际政治紧密联系
三、国际人权法的历史发展
❒资产阶级革命及其立法
◆天赋人权
❒初步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国际联盟
❒全面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联合国
四、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 政原则
❒辨证统一、密切联系
五、国际人权公约包括三个层次:
(二) 存在着被整个国际社会认定的国 际性侵犯人权的行为。
(三) 要由主权国家明示同意承担保护 有关人权的国际义务。
第二节 国际人权法的内容
cor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treaties
❒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 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 ❒1990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 际公约》 ❒2006 年《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006年《残疾人权利公约》
(一)《国际人权宪章》。
(二)其他专门性人权公约,约有30多 个,涉及防止歧视、惩治战争罪行和危 害人类罪行、废除奴隶制度和强迫劳动、 国籍和难民、保护妇女和儿童、婚姻家 庭、社会保障等许多大的方面。
(三) 区域性人权公约。
六、人权的国际保护必须有三个前提条 件:
(一) 要有明确、国际社会公认的人权 保护的国际法准则或是已经生效的有关 国际条约。
起草过程及其主要内容 两个公约的不同之处(消极与积极权利) 两个公约的相同规定
• 自决权
第1(1条):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 其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 防止歧视
(ICCPR)第2(1)条和(ICESCR)第2(2)条:本公约每一缔约 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人享有本公约 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和 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 别。
第十五章 国际人权法
第一节 概 述
一、人权与国际人权法概念
→人权: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
基本权利 普遍性和平等性
◆特征 相对性
特殊性与渐进性
→人权不仅是指个人的基本权利, 而且包括由个人组成的集体——民族 和国家的基本权利。
二、国际人权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人权法(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可简称“人权法”,是指国际社会 各成员保证和促进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国际 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