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惩罚严重犯罪与基本人权保障1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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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待遇,既要保证无罪 的人尽早脱离追究程序,又要使有罪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适当的维护;
(3)保障被依法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公正的、人道的刑罚处罚,禁止酷刑和其他不 人道的刑罚或非刑罚制裁。
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 但绝不仅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是通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权利和自由来捍卫和保障全体公民的个人权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法律一方面应要求专门机关不得滥用权力,另一方面还应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维 护其实体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所需的程序性权利。具体而言包括: ①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各种程序性权利,确保个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把个人 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延伸到刑事诉讼中; ②对侦查、起诉权力的行使以及各种具体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程序以法律的形式明 确限定,对政府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动用的权力加以严格限制; ③以控、审分离和不告不理原则等手段限制审查权的启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以审判 程序对政府的强制权力的行使进行终局性的审查,并通过人事、财政等资源配置措施和法律 职业的专门培训程序以及辩论、公开、陪审或参审、言词直接原则等广泛的系统化、制度化 的措施,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2)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 在诉讼民主和保障人权的价值中,必须既重视被追诉人的权利保护,又重视被害人的权 利保护。其具体内容包括:①取得公理和公平待遇;②赔偿;③补偿;④援助。 另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和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外,
刑事诉讼的价值 过程价值观
刑 事 诉 刑事诉讼的认识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或者应当享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内容非常丰富,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前者是指一些个人基本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选举权、参政议政权等;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财产权、工作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
在我国,2004年3月14日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人了宪法,为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
同时,我国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也采取了积极措施以保障人权: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朝着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完备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但是,有完善,也有不足。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现存的主要问题有:1、刑讯逼供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并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资源,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
刑讯逼供是国际社会所严格禁止的非法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也是严禁刑讯逼供的。
但是,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屡禁不止,被形象地称为刑事诉讼中的一大“毒瘤”。
虽然新刑诉法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并没有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这不仅仅是制度问题,也有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更新问题,真正落实人权保障工作,需要诸多方的共同努力2、律师辩护权问题。
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获得律师提供的帮助,辩护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到首次询问之日,体现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中的积极的一面。
然而司法实践中,对法条的贯彻落实却不尽人意。
主要表现为:会见难,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以及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难等。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是一个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也是法学界关注的重点,这是因为刑事诉讼制度设立是为了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而刑法中的刑罚是对犯罪人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其遭受一定的损失和痛苦,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在法治国家中,如何保证国家司法权的适度行使,防止国家司法权的滥用,使其不至于任意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理所当然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问题,也因此成为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
笔者在此探讨新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内容、不足及完善,旨在对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献计献策。
标签:刑事诉讼;人权保护;人权保障保障个人利益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民主的逻辑起点,由此,刑事诉讼才具有民主、文明的品性。
保障刑事被诉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它决定了刑事诉讼的构建,主导着刑事诉讼的发展。
因为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是由诉讼目的决定的,而现代刑事诉讼是一个多元目标兼容的价值目标体系,所以完善刑事被诉人的人权保障制度,从总体上把握公众利益、被诉人利益和被害人利益的平衡。
一、新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刑诉法也已公布并将于2013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后的刑诉法加强了对于各诉讼参与人权益的保障。
(一)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刑事诉讼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容易发生激烈冲突的领域,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不仅具有主动性、普遍性,而且具有强制性,公权力的行使会直接影到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基本权利,作为被追诉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终处于被动、防御、受制的诉讼地位,其自由权、健康权、财产权乃至生命权随时面临被公权力限制甚至剥夺的危险,其人格、尊严、名誉等也容易受到不利影响。
浅议新刑诉法形势下检察机关人权保障途径

浅议新刑诉法形势下检察机关人权保障途径[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坚持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的价值取向,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2条,同时全面强化了法律监督,通过权力监督实现人权保障的目的。
新刑事诉讼法在促进民主和保障人权方面有了重大的突破,对检察工作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如何应对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人权保障工作,是下一阶段检察工作的重点。
文章就检察机关在新刑事诉讼法的形势下如何开展人权保障工作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关措施,进一步加强人权保障。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检察工作;人权保障人权,是指与人的生命密切相关的、为满足作为个体或群体的人的生活需要并改善这种需要而产生的一系列权利的总和。
①2004年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写入宪法,是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历史性进步。
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是自宪法规定后,部门法首次有了人权规定,将尊重公民诉求、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一、新刑事诉讼法在促进民主、保障人权方面的重大突破新刑事诉讼法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原则,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更着重于保障诉讼参与人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中的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②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宣示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毒树之果”的法律原则,具有重大意义。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它被称为小宪法。
两次人代会审议最终通过,对于过去十六年的法律进行了意义深远的大规模修改。
引起国内外的广泛议论。
本文在阐述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宪法人权等内容,重点阐述新修订的法条对人权保护的措施及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人权保障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有“公民权利小宪法”之称,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增加了技术侦察等有利打击犯罪的措施的同时,更加关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在人权的各种保障方法中,法律保障是人权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具权威性的。
新刑诉法在以下具体规定中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原则性规定彰显刑诉法之价值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新刑诉法为了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把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处理得当,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
能否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评价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状况,不光要看对其是否尊重和保障“无罪的人”的人权,更要看其“犯罪分子”的人权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价值之彰显,也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重视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更是我国人权事业从理念到行动的深刻进步。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惩
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既对立,又统一。
追求正确控制犯罪,就不能忽视保障人权;保障人权也离不开对正确控制犯罪的追求。
1.对立性。
二者有相互矛盾、冲突的一面。
(1)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很容易侵犯到人权,比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
(2)保障人权往往会影响到惩罚犯罪的进程,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发生冲突时,应当采取权衡原则,综合考虑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作出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选择。
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因社会经济发展和犯罪状况不同,往往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所侧重,二者总体上是一种动态平衡关系。
2.统一性。
正确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统一的。
(1)追求正确惩罚犯罪,就不能脱离开程序性权利的保障。
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有关权利保障的规范,往往会造成冤假错案,导致错案率较高,最终既不能保障人权,也不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
(2)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开惩罚犯罪。
如果不去查明案件真实、惩罚犯罪,不仅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易受侵犯,而且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也就失去了原本的含义。
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

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犯罪分子的行为对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公众的安全,惩治犯罪成为了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追求惩罚犯罪的同时,我们必须坚守人权的原则。
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非二者对立,而是应该得以平衡和统一。
本文将探讨如何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确保人权的保障。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犯罪分子也是有人权的。
无论他们犯下了何种罪行,依法审判和处罚是必要的,但人权是不可侵犯的。
这意味着在审判过程中,犯罪分子依然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如书面通知被捕的原因、享有辩护机会、不受酷刑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不仅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尊严。
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守这些原则,确保公正和平等。
其次,惩罚的目的应当是促进社会的正义和和谐。
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对罪犯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恢复受害者和社会的权益,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犯罪。
因此,惩罚应当注重对罪犯的改造和教育,鼓励他们反思并认识自己的错误。
这需要积极开展相关的矫治和教育工作,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同时,针对刑期较长的罪犯,也可以提供相应的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以便他们在出狱后有能力谋求一份合法的生活。
此外,构建和谐的社会需要从源头预防犯罪。
在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预防犯罪的工作。
这包括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提高公众参与和监督,以及加强犯罪预警和犯罪侦查能力等。
通过这些举措,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人们的人权,减少犯罪的发生。
预防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增强社会对法治的信任和支持。
只有通过预防工作,我们才能真正减少犯罪的发生,进一步确保人权的保障。
总之,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非对立关系,二者应该得以平衡和统一。
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守法治原则,保障犯罪分子的人权,确保审判公正和平等。
同时,刑罚不应该仅仅是简单的惩罚,而应注重罪犯的改造和教育,预防再犯。
此外,通过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高公众对法治的信任和支持,我们可以预防犯罪的发生,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是现代社会中两个重要且紧密相关的概念。
一方面,惩罚犯罪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保护公民的安全与福祉;另一方面,保护人权则是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的尊严和自由。
然而,在追求两者之间的平衡和协调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它们之间的复杂关系和相互作用。
一、惩罚犯罪的重要性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治和社会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惩罚犯罪可以有效遏制犯罪行为的蔓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平安。
对于那些犯下严重罪行的罪犯,依法给予惩罚不仅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是对受害者的公正回应。
此外,惩罚犯罪也起到了预防和威慑的作用。
当罪犯面临可能受到严厉的惩罚时,他们更倾向于遵守法律,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惩罚犯罪可以有效减少犯罪率,提高社会治安水平,为人民创造更加安全和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保护人权的必要性保护人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价值,体现了对人类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每个人无论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如何,都应享有平等的人权。
保护人权的基石是法治,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保障了每个人的基本权益。
保护人权意味着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
它保障了每个人的个人自由、隐私权、言论自由和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同时,保护人权也为弱势群体提供了特别的保护,确保他们能够在社会中得到公正对待和机会平等。
三、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平衡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是一个相互制约的过程。
尽管两者在目标上看似对立,但在实践中应该是相辅相成的。
当法律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时,也必须确保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享有基本的人权保障。
首先,惩罚犯罪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并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其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庭的判决应当依据清晰明确的法规和证据,且不得违反个人权利的规定。
其次,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惩罚应尊重其基本人权。
这包括对待待审人员的合理对待、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保障其辩护权和申诉权,以及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保护其人身尊严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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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惩罚严重犯罪与基本人权保障(杨璐,法学与公共管理,学号:20120301014)
内容摘要:惩罚严重犯罪和保障基本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两大目的,也是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宗旨中“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体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与完善,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必须认真协调好惩罚严重犯罪和保障基本人权这一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关键词:惩罚严重犯罪;基本人权保障;对立统一
刑事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犯罪以及保障自由、保护秩序、实现正义。
根据法治国家的基本原理,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以及刑事政策的宗旨必须放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并重上。
现代刑事诉讼的两大直接目的正是惩罚严重犯罪和保障基本人权。
所谓惩罚严重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公正地适用刑法来惩罚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实现国家的刑罚权。
所谓保障基本人权,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惩罚严重犯罪的过程中,保障公民权利,特别是保障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一、刑事诉讼中的惩罚严重犯罪
社会存在着犯罪,就必须对之进行追究和惩罚,否则,就不能保
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不能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这就需要国家通过刑事诉讼行使刑罚权对犯罪加以惩罚。
因此,追究犯罪、征罚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直接目的,也是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宗旨中“惩罚犯罪、保扩民人民的”一个方面。
严重刑事犯罪,就是在所有的刑事犯罪活动中,罪行较为严重的犯罪。
包括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在应然层面上,严重刑事犯罪应当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从犯罪类型的角度看,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为所有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二是从每一类的犯罪所具体产生的危害来看,每一类型的犯罪所包含的犯罪行为中,又会有轻重程度的不同,其中那些危害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也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
在实然层面上,严重刑事犯罪指的是在立法层面上,由立法者通过刑事立法规定的那些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应对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中共中央首次提出了一项具有法律工具主义色彩的刑事政策,即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
1之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与完善,最终我国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的法律地位,并将该政策贯穿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对惩罚严重犯罪的相关规定中。
惩罚严重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直接目的,也是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宗旨中“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一个重要体现。
刑事诉讼的
1李汝川,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初论,刑法论丛,2010年第1卷
实践中,惩罚严重犯罪,主要包括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严厉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从严惩处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等领域内的严重犯罪;依法惩治生产活动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等等。
惩罚严重犯罪存在的必要性
二、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人权保障
惩罚严重犯罪只是刑事诉讼目的的一个方面,而刑事诉讼目的另一个方面则是保障基本人权。
“人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指每一个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
本着以人为本和保护人权的理念,我国政府已先后加入了21 个国际人权公约,并于1998 年10 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在2004 年3 月14 日的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
2而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也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
这对我国的人权保障具有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对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人权保障有着重要意义和指导作用。
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人权保障,除了指通过打击犯罪以保护人民的2秦和平,试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政府法制,2011:49
权利不受犯罪分子侵害以外,主要还指:(1)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等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行使;(2)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和惩罚;(3)保证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惩罚。
只有诉公参与人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得到保障,才能使诉讼结果的权利保障得到实现。
从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来说,进行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从根本上说,也是为了保护人民,保障人权。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基本人权,要求在保障一般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要保障犯罪人的权利。
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在论述刑法两大机能时指出:“自从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实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着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受害人的报复。
现代刑法同样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原因,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现出悖论性:刑罚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保护国家,也是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但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3法律应是理性且公正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刑事诉讼中,在强化保护国家、社会利益的同时,更应该保护好一般公民以及犯罪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基本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3[德]拉德布奋赫:《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1页
三、惩罚严重犯罪与保障基本人权的对立统一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总则,与惩罚犯罪并列为新法的任务,而新法对一些制度的确立与完善体现了两者的关系。
例如,在新确立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既增加了以惩罚犯罪为目的的强制措施,又补充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除外规定。
由此可知,刑事诉讼中的惩罚严重犯罪与保障基本人权是对立统一的。
(一)对立性。
刑事诉讼,是各种利益冲突、利益实现和情与法博弈的一个场域。
4其中,惩罚严重犯罪与保障基本人权是最鲜明的一对冲突。
“从总体上说,惩罚犯罪就是为了保障人权,保障人权也是为了正确惩罚犯罪,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
但在某些场合却存在着矛盾。
”5由于刑事处罚有明确的目的性,并且凌驾于社会个体之上,这就使公民在现实生活中,主观上对刑罚寄予了期望的同时,也心存恐惧,因为刑罚本身就潜在着侵犯人权的危险。
例如,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获取犯罪证据,侦查机关在查案过程中可能使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侵犯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方式。
保障基本人权则对惩罚严重犯罪的进程有所影响,主要体现在新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这些制度虽然实现了保障基
4梁红霞,传承与移植的失却——对我国亲属作证义务的反思[J],中外法学,1997,(4 )
5徐益初:《刑事诉讼与人权保障》,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本人权的目的,但可能会因此延缓甚至妨碍案件的侦破,影响惩罚严重犯罪这一目的的实现。
因此,当惩罚严重犯罪与保障基本人权发生冲突时,应当采取权衡原则,综合考虑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权衡利弊得失,作出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选择。
(二)统一性。
人的生命、安全和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权。
当这些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时,其他权利更是无从谈起。
对这些基本人权的侵犯,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个人的暴力;一方面来自国家组织的非法暴力。
6前者主要是指犯罪行为,此时,对于严重犯罪的惩罚也是就是在保障基本人权,两个目的可以同时实现。
后者则主要是指立法者的专横和司法权的滥用所带来的司法侵害。
在刑事诉讼中,办案机关如果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权利保障的规范,滥用司法权力,甚至刑讯逼供、诱供等,就会造成冤假错案,导致公民的基本人权得不到保障,更不能准确有效地惩罚严重犯罪。
因此,追求正确惩罚严重犯罪,决不能忽视保障基本人权。
保障基本人权与惩罚严重犯罪是不能完全分离的,甚至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因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同和犯罪状况的不同,虽然对惩罚严重犯罪与保障基本人权有所侧重,但是,二者总体上还是呈现出一种动态的平衡。
刑事诉讼中,只有查明了案件真实、惩罚
6蔡定剑,冤假错案与人权保护,法学,2000年,第4期。
了严重犯罪,被害人的实体权利才能得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实体权利才不会受到侵犯,并且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权利也将
得到保障。
由此可知,惩罚严重犯罪与保障基本人权是刑事诉讼中
联系密切、同等重要的两个方面。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牵涉到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重要权利,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话题。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中为达到刑罚的目的对于严重刑事犯罪做到了严厉打击,然而由于过于注重社会而轻视个人,忽视了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
这使得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惩罚犯罪有力,而保障人权不足,二者发展极不协调。
一个社会要真正做到法治,就必须协调好惩罚严重犯罪与人权保障,而不可片面地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
因而,刑事诉讼法应当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妥善地加以协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如何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如何在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之间找到一个兼顾二者的最佳平衡点,即惩罚犯罪的刑罚目的最大限度的得到了实现,人权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简而言之,这一平衡点应该是切实做到:刑事立法、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的公正。
也即7“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有一个独立而无偏袒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判,已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
7《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