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观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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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或者应当享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内容非常丰富,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前者是指一些个人基本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选举权、参政议政权等;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财产权、工作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

在我国,2004年3月14日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人了宪法,为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

同时,我国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也采取了积极措施以保障人权: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朝着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完备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但是,有完善,也有不足。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现存的主要问题有:1、刑讯逼供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并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资源,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

刑讯逼供是国际社会所严格禁止的非法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也是严禁刑讯逼供的。

但是,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屡禁不止,被形象地称为刑事诉讼中的一大“毒瘤”。

虽然新刑诉法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并没有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这不仅仅是制度问题,也有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更新问题,真正落实人权保障工作,需要诸多方的共同努力2、律师辩护权问题。

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获得律师提供的帮助,辩护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到首次询问之日,体现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中的积极的一面。

然而司法实践中,对法条的贯彻落实却不尽人意。

主要表现为:会见难,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以及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难等。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作者:姬艾佟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9期摘要:人权保障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责,是刑事执行活动公平公正开展的根本要求。

随着刑事执行检察的新业务开展,对人权保障理念有必要再认识。

关键词:刑事执行人权保障检察监督一、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人权保障问题2012年,我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事诉讼法》,刑事被执行人人权保障问题提到了新的高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有损刑事被执行人人权的现象。

(一)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法律规范也对刑讯逼供的概念进一步厘清,这个问题近年来得到有效改善,但仍存在个别侦查人员以变相体罚等手段逼取口供。

究其原因,一是少数侦查人员人权观念淡漠,侦查惰性大,迷信口供,不重视其他证据的调取。

二是个别侦查机关侦查方案不科学、侦破期限过短,增大了刑讯风险。

三是看守所管理存在漏洞。

对刑事被执行人身体情况检查不认真,这也導致在检察及审判环节证据审查时,刑讯逼供相关证据灭失。

(二)羁押性强制措施使用中的问题1.刑事拘留“延期至三十日”的规定存在被滥用现象。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实践中,侦查人员对于羁押期限届满而仍需侦查取证的案件,即使不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形,也依据前条规定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

2.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批捕率高、捕后轻刑多。

较常见的是故意伤害案和交通肇事案。

这两类案件在审查逮捕期限内双方未达成和解的,迫于被害人信访的压力,实践中存在够罪即捕的倾向。

而在之后的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和解的,法院往往会作出缓刑判决,这就意味着捕后轻刑。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率偏低。

作为监视居住的特殊执行方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仅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

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研究_刑法论文(1)

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研究_刑法论文(1)

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研究_刑法论文(1) [摘要]以“人权入宪”为标志,我国的人权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其中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是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重头戏和综合工程,其人权保障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整个人权保障事业的成败,意义重大。

然而,在现阶段我国刑事司法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无视人权的问题需要解决,本文主要从法律制度和司法理念两个层面探讨解决刑事司法过程中肆意践踏人权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司法人权法律制度司法理念20XX年3月14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规定,世称“人权入宪”。

这说明了我们党和政府对“以人为本”理念和人权保障事业的高度重视,受到了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刑事司法作为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头戏和综合工程也受到了高度的重视。

笔者认为由于在刑事司法过程当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追诉犯罪的工作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而被害人作为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实际上其利益已经受到了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保护,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和鉴定人、翻译人等在司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的地位,其人权遭受侵犯的几率非常低,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司法中处于一种众矢之的的地位,其人权遭受侵犯的几率非常高。

所以说在刑事司法中,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才是整个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工作的重点所在。

一、“人权”的概念和源流西方学者认为人权是以人的资格而享有的以自由和平等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权利,例如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等等。

我国学者认为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或者其结合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被社会所承认的权利的总和。

笔者认为人权的概念应当被定义为人作为人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得到社会承认的自然权利、道德权利和法定权利的总和。

人权的概念自产生以来其外延就不断的扩张,目前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文化、社会等等各方面的基本权利。

刑事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

刑事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

二、 我国羁押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 国羁 押 制度 存 在 的问 题 主 要是 没有 一 个 专 门 的司 法 控 制 系 统 , 能 形 成 一 个 专 门 的 司法 审 查 机 制 , 没 有 专 门 的程 不 也 序 性 裁 判 机 制 ; 国羁 押 的期 限复 杂 且 不 合 理 ; 羁 押 人 的权 我 被 利 得 不 到 保 障 ; 有 建 立 非法 羁 押 所 得 证 据 排 除规 则 。 没
拘 留 的人 , 为需 要 逮 捕 的 , 当在 十 日以 内作 出决 定 。在 特 认 应 殊 情 况 下 . 定 逮捕 的时 间 可 以延 长 一 E至 四 日。 不 需要 逮 决 l 对 捕 的 。 当立 即 释放 ; 于需 要 继 续 侦 查 , 且 符 合 取 保 候 审 、 应 对 并 监 视 居 住 条件 的 , 法 取 保 候 审 或 者监 视 居 住 。 一 百 三 十八 依 第 条 规 定 人 民 检察 院对 于 公 安 机关 移 送 起 诉 的案 件 ,应 当 在 一 个 月 以 内作 出决 定 , 大 、 杂 的案 件 , 以延 长 半 个 月 。 一 重 复 可 第 百 四十 条 对 于 补充 侦 查 的案 件 ,应 当在 一 个 月 以 内补 充 侦 查 完 毕 。补 充 侦 查 以二 次 为 限 。 补充 侦 查 完 毕 移 送 人 民检 察 院 后 。人 民检 察 院 重新 计 算 审 查起 诉 期 限‘ 于 补 充 侦 查 的案 。对
( ) 押 缺 乏 司 法 审查 和 司 法 救 济机 制 一 羁
我 国逮 捕 与 羁 押合 一 。使 得 对 刑 事 羁 押 的 事后 审查 的重 要 性 变 得 更 加 突 出 。 在 法 制发 达 国家 , 而 实行 逮 捕 与 羁 押 分离 制度。 . 我 国法 院应 当审 查 实体 性 的要 求 , 审 查 程 序 性 的要 求 。 也 刑 事 被 告人 所 涉 嫌 之 罪 严 重性 程 度 .并 不 是 法 院 审 查 应 否 准 予 刑 事 羁押 及 决 定 刑 事 羁 押 期 限 的惟 一 前 提 。 ( ) 定羁 押 期 限不 合 理 二 法 我 国刑 事羁 押 的期 限 不 仅 较 长 ,而且 因决 定 刑 事 羁 押 的 机 关 及 诉 讼 阶段 和诉 讼 中 的具 体 问题 的不 同而 比较 复 杂 。 我 国《 刑事 诉 讼 法 》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对 犯 罪 嫌 疑 人逮 第 捕 后 的侦 查 羁 押 期 限 不得 超 过 二 个 月 。 情 复 杂 、 限 届 满 不 案 期 能终结 的案件 , 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 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第 百二十五条规定 因为特殊原 因,在较长时间 内不宜交付审 判 的 特 别重 大复 杂 的案 件 ,由 最高 人 民检 察 院报 请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委 员会 批 准 延 期 审 理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下 列 案 件 在 本 法 第 一百 二 十 四条 规 定 的期 限届 满 不 能侦 查 终 结

未决羁押制度基本理论

未决羁押制度基本理论

浅谈未决羁押制度的基本理论“未决羁押”是指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国家有权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一种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未决羁押包括侦查阶段的羁押、起诉阶段的羁押和审判阶段的羁押。

在中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未决羁押制度为一种强制措施,未决羁押只是由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适用所带来的一种后续状态,一般将随案件的处理进程持续下去。

一、未决羁押与人权保障羁押存在的根本目的不仅包括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从而惩罚犯罪,还包括了保障人权。

1.对立性未决羁押就是要强制性地剥夺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即人身自由权,并进而影响其它权利的实现。

一方面,为了达到追诉的目的或者为了保全证据和预防再犯的需要,需要将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这就势必侵犯了其基本人权;另一方面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因而二者具有对立性。

2.同一性刑事羁押与人权保障的同一性主要体现在:1、国家之所以设立刑事诉讼,就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同时,设立刑事诉讼也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惩罚犯罪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人权。

2、刑事羁押是人权的重要保障。

如果没有刑事羁押,则犯罪行为得不到纠正。

对人权的侵害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犯罪行为对受害人人权的侵害,另一方面是国家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侵害。

刑事羁押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前者。

二、未决羁押与逮捕逮捕与羁押作为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措施,其实施必须适当、合法。

在西方国家法律中一般都将逮捕与羁押加以严格的分离,从程序构成要件和实体构成要件上严格适用羁押制度。

在国外,逮捕是指侦查机关强制嫌疑人到指定场所使其暂时处于司法控制之下的诉讼行为,逮捕属于一种类似中国拘传的行为,它的功能是保证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庭或到场,只能引起短时间的羁押。

①所以西方国家合法的逮捕并不必然意味着审前羁押。

大多数国家实行逮捕权与羁押权分离,逮捕和羁押适用不同的程序。

逮捕既可能经过司法授权,也可能由警察、检察官直接采取。

浅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作者:刘洋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作了重大改革,进一步增强了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但对人权保障问题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以期构建更完备的刑事司法程序,而且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律师取证困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整体不高等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对侦查权的监督及限制、防止超期羁押、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为更好地完善和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真正落实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护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116-03作者简介:刘洋(1988-),男,河南孟州人,西安工程大学助理工程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一、人权的概述人权一词,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公民权则是人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因此,人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应当体现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之中。

人权是指作为一国公民和一个自然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

人权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主要问题之一。

人权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也就没有所谓的权利,更无法实施相应的人权内容。

从1978年到今天,可以说,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保障人权和实施人权的最完善也是最好的方式,用另外一句话说,法律的缺位就等于人权的缺位,人权的实施和保障必须要靠法律的保护和完善。

没有了法律,人权就只能在最原始的表面上停留,只能用道德来维护。

人们都知道,道德是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用道德来保障人权,就等于对人权的侵犯。

法律通过处罚侵犯人权的各种行为,从而发挥它的保障人权的作用。

国家不仅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文化和政治高度,还必须完善和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通过法制手段来保障人权,以使人权得到保障。

论罪犯人权保障

论罪犯人权保障
2.4申诉的权利。申诉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但是在我国罪犯改造的过程中,罪犯申诉权利受到限制,最重要的限制性因素是罪犯在聘请律师代理的权利受到限制,导致罪犯救济权利的途径被剥夺。根据《关于犯人委托律师代理受刑人申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精神,劳改单位对犯人的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活动一般不予接待。司法部劳改局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否定了罪犯可以聘请律师代理申诉,从而阻碍了罪犯申诉权利的正常行使。
在司法实践中,罪犯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况比较普遍,罪犯实现人权的状况仍有待进一步改善。罪犯人权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生存权方面。对于罪犯饮食供给标准《监狱法》没有具体规定,只是在监狱法第50条规定:“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制定。”从规定来看,坚持的是长期以来的“温饱”生活标准,处于最低线的生存权,这种罪犯的饮食标准,与国际标准确立的营养饮食标准存在较大的差距。
3.3监狱法律体系不完善,影响着罪犯人权的实现。随着人权理念的深入、国家的重视,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主要法律法规相继进行了修订,但是作为罪犯人权保障的“宪法性”法规-《监狱法》却一直没有作出相应修订,导致《监狱法》中关于保障罪犯人权的条文与修改后的法律条文相冲突,人权保障完全达不到相应的标准,使罪犯人权保障的质量与水平很难达到人权的基本标准。
3.2监管人员的素质影响着罪犯人权的实现。一部制定得再完善的法律,若得不到有效的执行,那它不过是一张写满权利的纸。同样的道理,《监狱法》能不能发挥他保护罪犯人权的作用,关键在于监管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监狱人民警察没有人权意识,缺乏对法律精神的认知,不依法定程序管理,简单粗暴,甚至靠体罚、殴打来维持自己的权威,远远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符合国家和社会对人权保护的要求。
2.3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认为“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是两回事。监狱是专政机关,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场所,因此,在监狱、劳改所内不得举行宗教活动,不得在监狱、劳教所内设经堂、挂佛像和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教义的活动”。[3]从这我们可以看出,监狱禁止从事宗教活动,因此该批复与我国的宪法以及我国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相抵触的。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它被称为小宪法。

两次人代会审议最终通过,对于过去十六年的法律进行了意义深远的大规模修改。

引起国内外的广泛议论。

本文在阐述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宪法人权等内容,重点阐述新修订的法条对人权保护的措施及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人权保障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有“公民权利小宪法”之称,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增加了技术侦察等有利打击犯罪的措施的同时,更加关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在人权的各种保障方法中,法律保障是人权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具权威性的。

新刑诉法在以下具体规定中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原则性规定彰显刑诉法之价值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新刑诉法为了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把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处理得当,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

能否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评价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状况,不光要看对其是否尊重和保障“无罪的人”的人权,更要看其“犯罪分子”的人权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价值之彰显,也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重视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更是我国人权事业从理念到行动的深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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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观念(1)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

——《中国人权状况》对公民的荣誉、财富、生命越重视,诉讼程序就越多。

——孟德斯鸠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被公认为现代人权保障的两大法宝。

原因就在于对人权最大的威胁来自于国家,而刑事诉讼又是直接导致国家与个人两个主体相互直接对抗的程序,其中的侦查、羁押和审判后的执行都直接的剥夺诉讼相对人的一种或通常是几种包括生命权在内的最基本的权利。

因此,把刑事诉讼和人权的保护放在一起考察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一、人权与刑事羁押的概念辨析人权是个舶来品,而不是个土特产。

人权概念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它是在资本主义启蒙运动时期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后来为资产阶级革命所承认所实践。

对人权概念的理解见仁见智,资产阶级通常在两种意义上认识和理解人权,一种就是自然法意义上的权利,认为这种权利“与生俱来”,不可剥夺或不可转让,主要表现在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另一种是实在法意义上的人权,就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主要包括平等权、自由权、受益权、社会权、参政权等等。

人权也有许多的代名词,比如法国人讲“公共权利”,英国人说“臣民之权利”,美国叫做“公民权利”等等。

一般认为,人权就是指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和自由,是“人之为人的权利”。

《联合国宣言》第2条写到:“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地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

英国人权学者M•Granston认为,“人权可定义为普遍的道德权利:有些权利是非经法律程序不可剥夺的权利,有些权利是每个人简单的因为其是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对人权的描述是“人权,或称作人的基本权利、自由,要求维护或有时要求阐明哪些应在法律上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以便使每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最自由的发展,作为权利,它们被认为是生来就有的个人理性,自由意志的产物,而不仅仅是由实在法的授予或取消。

”国内有学者将人权分为三种,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并对这三者的关系做了细致和详尽的考察。

也有人认为“人权实际上就是公民权”或者公民的基本权利。

对人权的概念之所以会如此不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其本质和外延的理解不同。

我认为人权这个概念至少具有以下性质:、道德性。

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

哲学上的人道概念和法学上的权利概念是人权概念的两大构成要素。

如果离开人道谈人权就会使人权停留在实在法的规定上,也就是仅有法定人权和实在人权而没有应有权利这个更大的外延;而离开人权空谈人道,则是一种没有保障,流于形式和空泛的人道。

人权具有道德性,从根本上说人权是一种需要道德而不是法律来支撑的权利。

英国哲学家米尔恩把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共同道德归纳为九项,即:善行、尊重生命、公正等等。

所以,当这些共同道德和人性连在一起的时候,人权的产生也就有了最基本的条件和渊源。

人权可以也应当表现为法定权利,但这绝不是人权的全部内容和含义。

、普遍性。

正是基于普遍的共同道德产生的人权当然具有普遍性。

人权的普遍性是指人权的存在是不以某些以上所列举的逐如国籍,种族等的不同而不同。

人权是一切人享有的,决非某些人的专利,否则人权的基础就会倒塌,人权就不成其为人权。

人权之所以拥有这么大的诱惑力,归根结蒂就是人权不是某些人的人权而是全人类的人权。

人权就是人所具有的或者所应当具有的权利,是人类普遍的权利。

当然,普遍总是通过特殊体现出来,但那只是个形态问题,况且人权的特殊性往往指的是法定权利,因为特殊的国情特殊的时代人们被赋予了不同的人权但是其应得的最基本的人权仍然是一样的,是普遍存在的。

对抗性。

人权从一出生就是个好战者。

从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到1776年的独立宣言,1791年的权利法案再到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1814年的德国宪章,人权都是因对抗而产生,为对抗而产生,伴随着对抗而产生。

美国的独立宣言是美洲殖民地反抗英国殖民压迫的结果,并且在其后的权利法案也是为了对抗政府而产生和存在,可以说如果没有对抗,人权就不会有这么顽强的生命力。

人权是人的权利,而权利是要靠斗争来争取的,即使你可以把这种斗争理性化,将它们限于法庭,但斗争的本质没有变,也不可能变。

人权对抗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但又不限于国家。

所以,人权是个道德权利,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人权必须得到保障。

这一方面是人权理论和人权观念发展的必然结论,另一方面也是国家制度稳定发展的基础,更是顺应了社会发展的潮流,“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

”而刑事羁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羁押的本意是指“拘留,拘押”,就是指以强制力将其对象限制在一定的活动范围之内。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刑事诉讼中羁押与监禁同意。

它即包括审前的拘留羁押,逮捕羁押,也包括审判过程中的羁押和审判后自由刑执行中的羁押。

但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羁押是狭义上的,根据国内较新的一本法律词典的解释,羁押就是指“司法机关将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看守所或其他规定的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

对此概念各国也有不同的说法,在法国刑事羁押原来叫做“预防性羁押”,1970的司法改革改成了“先行羁押”,在德国叫做“待审羁押”,而英美国家一般将它称作“审判前羁押”。

我国学者过去通常理解为“审前羁押”,但是为了将起诉后审判中包括审判后判决未生效这一段期间也包含进去,有学者改称为“未决羁押”。

我以为,为了表达意义的明确性,将排除执行刑罚的羁押称作“未决羁押”是合适的,但是我们只要从狭义上理解,只称之为羁押也是不会发生疑义的。

刑事羁押是一种最严格的强制措施,这是因为强制措施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进行或者预防再次发生犯罪,保全证据,但根据现代的刑法司法理念,人们普遍接受无罪推定的原则,也就是说在有罪的宣判生效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而一个国家有没有权力将一个无罪的人予以羁押,剥夺其最基本的自由权这是现代人权理论应当给予答案的一个问题。

刑事羁押的最基本的特点就是其强制性,它强制性的将一个人的行动限制于一个特定的地点,并且在相对人不服从的时候还有使用武力的权力。

刑事羁押还具有程序性,就是说对任何人实施拘留逮捕并由此带来的羁押都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并且在执行中严格的按照程序执行,否则就构成非法。

刑事羁押还具有其他一些基本的属性比如法定性、暂时性等等。

总之,要搞清刑事羁押的合理性,就必须先弄清刑事羁押和人权保护的关系,否则在现代倡导人权的时代,刑事羁押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就成问题。

二、刑事羁押与保障人权的辩证关系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其制度、发展水平如何,其进行刑事诉讼的目的无非有二,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但各国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侧重点上有所不同。

在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理念中,准确的追诉和惩罚犯罪人而不伤及无辜侵犯人权是一国刑事司法活动的最高利益选择和最高理想。

在追究犯罪人与保护无辜、保障人权两者之间出现矛盾冲突而必须作出惟一选择时,必须毫不犹豫地选择保护无辜、保障人权,这是现代人权观的必然要求。

刑事羁押与人权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一方面,刑事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说到底就是为了保障人权;另一方面,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时,又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以免使无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侵犯。

在此,同样有个人权保障的问题。

严格的说刑事羁押并不是剥夺了整个人权,而仅仅是剥夺了一部分人权——自由权。

美国独立宣言一开始就明确了这样一些权利: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在人权的若干内容中有一些是独立的,不依赖于其它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而有些则必须依赖于其它一些权利的存在为前提。

比如,如果没有人身自由权,就不可能有迁徙权。

因此,生命权和自由权是其它一切权利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这两项前提性权利其它权利就不能真正获得实现,或者能实现也变得极其困难。

正如哈耶克所言,这些权利为其他方面以及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提供了“物理可能性”。

刑事羁押和人权保障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

其对立性就在于刑事羁押就是要强制性的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权这一最基本的权利,并进而影响其它权利的实现。

一方面,刑事诉讼的一个目的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对于发现真实的刑诉目的而言,根本不需要太多的程序来作保障,因此现代的刑事诉讼程序从性质上说是反效率的,正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才有了现代的刑事诉讼制度。

如果说“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那么“刑事诉讼法可以被看作被告人的大宪章。

”而另一方面,为了达到追诉的目的或者为了预防再犯和保全证据的需要,把犯罪嫌疑人强制于某地,侵犯了其基本人权。

刑事诉讼还有一个目的就是保证无辜的人免受刑事追诉,根据无罪推定的理念,对于嫌疑人予于羁押,实在有太大人权损失的风险和道德风险。

刑事羁押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所以它是一柄“双刃剑”,正确实施,就能准确、及时地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而错误实施,则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因此,各国对刑事羁押的采用均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二者的同一性也就存在于这一矛盾之中,并调和与此。

在近现代社会刑事司法中,人们源于对人权的高度重视就越来越推崇这样一种原则,即:宁纵勿枉。

正如王牧教授说的那样:“罪案是已经发生了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纵了,是事情没办好,已然的犯罪没有受到惩罚,但是没有给社会造成新的危害;枉了,不仅没有使真正的犯罪受到惩罚,而且给社会造成了更大的危害,使无辜的人受到惩罚。

不懂得这个道理,就不能掌握刑事司法的精髓。

法律追求秩序,因而它首先是限制恣意横行、无法无天的现象。

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诉讼法首先是减少和杜绝冤假错案的法律,逮捕作为一种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必须符合这个原则。

”而有逮捕所带来的羁押当然更应当遵守这一原则。

从根本上说,羁押与人权有着共同的道德基础,一方面,人权是道德权利,不尊重人权的法律制度就不是好的、善的法律制度,它们不人道,而羁押同样源于道德。

羁押是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是国家维护秩序保障人权的必要手段,是道德赋予国家的一项责任和义务,所以羁押与人权有着共同的依归,它们有着共同的道德基础,尊重人权成其为人道,正确的有节制的羁押也是人道的。

人权保障与刑事羁押的同一性集中的表现在:1、人权是羁押的根本出发点。

国家之所以设立刑事诉讼,就是为了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国家之所以设立刑事诉讼也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惩罚犯罪的目的又是什么呢也是为了保障人权。

2、刑事羁押是人权的重要保障。

我们既不能无视羁押对于公民人权的侵害,也不能忽略刑事羁押对人权的保障功能,如果没有刑事羁押,则犯罪行为得不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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