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立足国情与借鉴外国相结合
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是党中央根据我国现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目标。
把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是党中央在新的社会政治形势下向司法机关提出的刑事司法工作指针和工作要求。
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途径。
1 全面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含宽严相济是党在新形势下提出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党领导全国人民实施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手段,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含,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
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分别予以宽严体现。
2 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以不断消除不利于社会和谐的消积因素为目标,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既要反对重刑主义,又要反对单纯的轻刑化思想;既要注重教育感化,又不能忽视有力打击,在工作实践中必须准确把握、全面理解、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原则。
2.1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前提是必须严格依法办案。
刑事政策是刑事司法的灵魂,是在一定时期对刑事执法和司法重点及方向的指导,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结合执行相应的刑事政策而最大化的实现刑法的功力,达到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一个重要标志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因此,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在国家现行刑事法律的范围内实施,并实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
宽严相济必须坚持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认真执行各种对犯罪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理情节,对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侦查手段以及不起诉等诉讼行为的适用条件,在刑事司法中,都要认真斟酌,执行得力,做到宽严有度,于法有据。
2020国考《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

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2013版教材新增)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二、依靠群众的原则(群众路线这一根本路线的体现)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安政策: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打击与防范相结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而不能凭主观想象、臆断和推测来定案;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无论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都必须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处理案件,不能另立标准,背离法律。
四、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任何人的犯罪行为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予以追究,不因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职业、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都应给予平等的重视和保护。
五、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公安机关是国家的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公、检、法三机关应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互相代替;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在刑事诉讼中应互相制约,防止和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
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法律体系的交流与借鉴日益频繁。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在不断地吸收和借鉴外国的先进法律理念和制度。
本文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历史背景、具体内容和实施效果,以期为我国法律改革和发展提供借鉴。
一、引言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调节器。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法律体系的交流与借鉴成为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借鉴外国法律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本文旨在分析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案例,探讨其历史背景、具体内容和实施效果。
二、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历史背景1. 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开始借鉴外国法律,以完善国内法律体系。
2. 全球化背景下法治理念的传播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法治理念的传播与交流日益频繁。
中国积极学习国外法治经验,为国内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三、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具体内容1. 法律制度方面的借鉴(1)立法方面的借鉴我国在立法方面借鉴了外国法律的成功经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鉴了德国、瑞士等国家的民法典立法经验。
(2)司法制度方面的借鉴我国在司法制度方面借鉴了外国司法改革经验,如独立审判、陪审制度等。
2. 法律理念方面的借鉴(1)人权保障我国借鉴了外国法律中的人权保障理念,将人权保障纳入国内法律体系。
(2)法治精神我国借鉴了外国法治精神,强调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四、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案例研究1. 案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鉴了德国、瑞士等国家的民法典立法经验,明确了合同的定义、种类、订立、效力等内容,为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2. 案例二:独立审判制度我国借鉴了外国独立审判制度,强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审判公正。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独立审判制度的确立。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是现代社会中两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在构建一个公正和平等的社会中,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应该是相辅相成的。
本文将探讨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如何平衡二者,确保公平正义。
第一部分:惩罚犯罪的目的和意义惩罚犯罪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
它旨在给予犯罪者必要的法律制裁,以达到以下目的:1. 阻吓犯罪:严厉的惩罚可以让潜在犯罪者对犯罪行为感到畏惧,减少犯罪率,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2. 正义回应:惩罚犯罪体现了社会对犯罪行为的谴责,给受害者提供公正的回应,通过制裁犯罪者恢复受害者的尊严和权益。
3. 预防再犯:通过对犯罪者实施惩罚,可以迫使其反思和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期望其改正和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第二部分:保护人权的重要性和内容保护人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人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生命权和人身安全: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命和生活,社会应保护每个人的基本安全,预防和制止暴力犯罪。
2. 自由权和尊严: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自由的权利,社会应保护个人的尊严和自由,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
3. 平等权和公正: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对待,在司法系统中,所有人应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第三部分:平衡惩罚与保护之间的关系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是相辅相成的,但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存在挑战。
在平衡二者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和合法: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措施必须建立在公正和合法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 人道和尊重:惩罚犯罪应遵循人道原则,不得使用酷刑、残酷或羞辱性的惩罚方式,保障犯罪者的基本人权。
3. 预防再犯:除了对犯罪者进行制裁,也要关注其重新融入社会的可能性,提供适当的教育和康复措施,减少再次犯罪的机会。
4. 受害者权益:保护人权的同时,也需要关注受害者的权益,提供心理和物质支持,促进受害者的康复和赔偿。
第四部分:现实挑战和解决方案在实践中,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仍面临各种挑战。
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

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犯罪分子的行为对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公众的安全,惩治犯罪成为了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追求惩罚犯罪的同时,我们必须坚守人权的原则。
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非二者对立,而是应该得以平衡和统一。
本文将探讨如何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确保人权的保障。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犯罪分子也是有人权的。
无论他们犯下了何种罪行,依法审判和处罚是必要的,但人权是不可侵犯的。
这意味着在审判过程中,犯罪分子依然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如书面通知被捕的原因、享有辩护机会、不受酷刑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不仅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尊严。
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守这些原则,确保公正和平等。
其次,惩罚的目的应当是促进社会的正义和和谐。
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对罪犯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恢复受害者和社会的权益,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犯罪。
因此,惩罚应当注重对罪犯的改造和教育,鼓励他们反思并认识自己的错误。
这需要积极开展相关的矫治和教育工作,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同时,针对刑期较长的罪犯,也可以提供相应的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以便他们在出狱后有能力谋求一份合法的生活。
此外,构建和谐的社会需要从源头预防犯罪。
在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预防犯罪的工作。
这包括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提高公众参与和监督,以及加强犯罪预警和犯罪侦查能力等。
通过这些举措,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人们的人权,减少犯罪的发生。
预防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增强社会对法治的信任和支持。
只有通过预防工作,我们才能真正减少犯罪的发生,进一步确保人权的保障。
总之,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非对立关系,二者应该得以平衡和统一。
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守法治原则,保障犯罪分子的人权,确保审判公正和平等。
同时,刑罚不应该仅仅是简单的惩罚,而应注重罪犯的改造和教育,预防再犯。
此外,通过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高公众对法治的信任和支持,我们可以预防犯罪的发生,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权。
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立足国情与借鉴外国相结,1000字

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立足国情与借鉴外国相结,
1000字
我们始终坚持“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原则,以科学的立法、严格的实施、完善的监督相结合,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实施惩治犯罪的有效性,保障公民的权利。
在反腐败、反恐怖主义、反洗钱、反假币等重大问题上,我们重视犯罪惩治与权利保障的整体协调,加强法制建设,在取得实际进展的同时,增强社会对法律的信心。
同时,我们要立足国情,积极借鉴外国成功经验和相关经验,不断探索出适合本国实际情况的有效发展之道。
例如,打击犯罪,我们要积极发挥当地社会文化特点、行政机制优势、审判制度优势和法律执法优势,深入开展情报共享,大力发展司法共享,构建更加完善的全球司法合作机制,以有效合理的方式实现犯罪的惩治与人权的保障。
此外,我们对重大案件的审判,要进一步加强专业化水平,提高保护人权的意识,依法监督案件审理,确保实证刑法程序正当、公正无私,追求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确保案件从发生到审理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正当性,维护人权和基本法律的尊严。
总之,我们要持续不懈地完善维护国家法制,打击犯罪惩治与保护人权相结合,以有效的举措确保社会的安定和稳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使人民群众在安全的环境中享有和发展自由。
“惩”“护”相济有效实现公诉工作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价值目标

工作 中人权 保 障的 呼声越 来越 高 三、 罚犯 罪和保 障 人权均 是公诉 正义 的内在 价值 要求 惩 在刑事 司法领域 内正义 包括两 个方面 的内容 : 是实体 的正 一
义 , 是程序 的正 义 。这两种 正 义都是 公诉 的价值所 在 , 一 但是 这
理 念的影 响 。 过去 , 我们 在刑法 的功 能上 强调刑 法 的社会保 护功
罚犯 罪和 保障人 权是 当代公 诉 工作 的最主要 的价 值 目标。但 是惩 罚犯 罪与保 障人 权有 时候是 一 付 “ 跷跷 ’ 过 于强调 惩 , 罚犯 罪往 往会轻 忽保 障人 权这一 价值 目标 , 而过 于关 注保障人 权 , 又容 易使犯 罪泛 滥 。公 诉工作 中如 何处理 好这 两大价值
L g l ytm dS cey e a se An o i S t
{占土 I 辱会 } j I
21年 月 上 1口 5 ( ) 3
“ “ " 济有 效 实 现公 诉 工作 惩罚 犯 惩” 相 护
罪与保 障人 权 两大价 值 目 标
汪
摘 要
薇
公诉是 检 察机 关代表 国 家主 动 追究犯 罪 ,请 求审判 机 关对 犯 罪嫌疑人 予 以定 罪并 处以刑 罚的一 种诉讼 活动 。惩
而 公诉工 作作为刑事 诉讼 工作的 重要环节 , 把惩 罚犯罪 作为其第 宪法 修正案 》 “ 将 国家 尊重 和保护 人权 ” 载入 宪法 。 这也 使得 公诉
一
价值 目标也 是 当然 之意 。 我 国法律规定 惩罚犯 罪作为 公诉工 作第一价 值 目标 , 是长期 以来 受我 国刑 事司 法制度 和 刑事政 策 以维护 社会 治安 为 中心的
罪 的人 不受 刑事追 究 , 保障 国家 刑事法 律 的统一 正确 实施 , 以维 后 , 们会提 出更 高层 次 的要求 , 人 开始更 多地关 注 自身的权 利保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为了在检察工作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正确的稳定观,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3.检察机关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识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新的形势下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在对严重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对犯罪分子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4.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全面把握。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
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
--区别对待。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
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括犯罪侵害的客体、情节、手段、后果等)、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包括犯罪时的主观方面、犯罪后的态度、平时表现等)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立足国情与借鉴外国相结
合
196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的修正。
这次修正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朝科学化、民主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新的里程碑,并得到了国内外的普遍好评。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定于1997年1月1日施行。
作为一名参与了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全过程的学者,笔者拟就修改工作中涉及的几个带有一般经验性的问题,谈一下个人的体会,以期对我国刑事法律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提供点滴有益经验,并有助于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
一、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指导思想
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目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片面地注重一面而忽略另一面,必然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
犯罪是一种对国家和社会危害最大的违法行为,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严重损害国家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眼前利益。
如果有罪不究,有罪不罚,任凭罪犯猖狂,祸国殃民,必将使民无宁日,国无
安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不可能顺利进行。
为了有效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国家不仅要制定刑事实体法——刑法,对定罪量刑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必须制定刑事程序法——刑事诉讼法,为如何追究犯罪、惩治犯罪设置专门的机构,规定活动的原则和具体的程式步骤,以保证正确而有效地惩治犯罪。
正因为如此,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开宗明义第1条中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在当前社会治安形势还比较严峻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有力地打击犯罪,这是修改刑事诉讼法所十分关注的问题。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采取一系列举措进一步完善了追究犯罪的机制,强化了打击犯罪的力度。
主要有:1.新规定,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有权通知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第87条)。
2.扩大了拘留对象的范围,而把原第41条第6项即“身份不明有流窜作案重大嫌疑的”改为第61条第6、7项即“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而且对于后三种人,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第69条)。
3.放宽了逮捕条件、羁押期限,将逮捕条件中“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60条)。
新规定的羁押期限较原规定放宽之处有四:一是将规定包括拘留期限的侦查羁押期限,改为仅指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拘留期限另算
(第124条),这一条增加了10—14天的羁押期。
二是,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第128条)。
三是,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延二个月(127条)。
四是,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诉法延长期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批准仍可延长二个月(128条)。
4.扩大自诉案件范围,加强被害人追诉犯罪的权利。
根据修正后的刑诉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不仅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还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而且第144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可以不经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规定不仅加强了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制约,而且有力地强化了对犯罪的追诉,对防漏防纵起重要作用。
但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必须认真考虑,如何加强对公民人权的保障。
因为刑事诉讼法不仅是追究犯罪的有力工具,而且还是保障公民人权、抑止国家滥用刑罚权的重要法宝。
公民的人身、财产乃至生命等权利除了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以外,也可能因为国家权力的滥用而遭受损害。
因此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内涵十分丰富,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对犯罪人的及时惩处,保护一般公民的人身、
财产、生命等合法权利,使其不受犯罪行为的侵犯;二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三是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四是保障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惩罚,即做到程序合法、事实准确、定罪正确、量刑适当。
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从根本上说是完全一致,没有矛盾的。
但在具体运作中有时会发生直接的冲突,因此对这两者应加以协调,使之最终统一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达到刑事诉讼的最佳社会效果。
这里有必要指出,诉讼程序上的人权保障,即西方所说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其意义不仅仅在于保证实体处理的正确性,而且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
马克思早就说过,程序法不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①]程序法的自身价值就在于体现人们所追求的目标——民主、法治,给诉讼参与者及有关的人以公正、人权、法治的感受和教育。
例如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不仅会造成冤假错案,而且给人以野蛮、落后、残暴的感受,并通过司法这个窗口对社会公正发生怀疑,对现实社会失去信心,甚至产生对抗。
因此,一个案件,程序不合法不公正,即便实体结果是正确的,也不会真正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至少不会产生最佳的社会效果,因为正效应被负效应全部或部分抵消了。
这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促进民主、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一些重大的突破,加强人权保障成为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一项突出特色。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立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定罪的原则(第12条),受刑事追诉者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定以前,不能认为是有罪的人;而只具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份。
这为对其诉讼权利的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取消了收容审查这种缺少监督制约机制、容易侵犯人权的行政强制手段,把其中与犯罪作斗争所需要的内容纳入法定的拘留、逮捕轨道上来。
3.允许律师、辩护人提前参加诉讼。
根据修正后的刑诉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即有权委托辩护人。
这样就使律师、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大大提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4.改革审判方式,公诉人有举证责任,调动控辩双方的积极性,这有助于保证实现司法公正,有利于人权的保障。
5.确立“疑罪从无”的规则。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或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这是人权保障上的重大进步。
是否有必要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的认识不尽一致,有人深存疑惑,害怕这样做会削弱对犯罪
的打击力度。
但是,笔者认为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结合我国国情适度加强人权保障,是形势的需要,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首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