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和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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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宪法的基本原则上。

一、刑法典的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刑法规定了具体的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要求犯罪行为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对乌有罪以及追溯法律的有利不利原则。

2. 罪刑法定原则:依法为前提,规定了刑法是沿用刑事法律原则,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与对应刑罚要明确具体,禁止将不受法律规定的行为定为犯罪,禁止对过去的行为进行刑罚。

3. 罪刑相适应原则:规定了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的相对关系,刑罚要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正确平衡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的正当需要。

4. 量刑与稳定相结合原则:指在确定刑罚时需要权衡矛盾,既保持量刑的合理稳定性,又兼顾个体差异和环境变化的合理性。

5. 人权优先原则:侧重保障个人的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注重法律的人文关怀和人权保护。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 独立公正原则:要求刑事诉讼中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等都要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2. 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诉讼中的罪名和刑罚必须有法律规定。

3. 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即除非经过法庭定罪认罪程序,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的。

4. 证据排除原则: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获得的证据和违反程序要求的证据不能用于定罪。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宪法确立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要求国家和社会一切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2. 公正原则:宪法规定了公正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要公正无私,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以上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的详细论述,这些原则不仅是我国刑法发展的基石,也是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安宁的重要依据。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法律。

其基本原则是指在刑法实施过程中遵循的一些基本规范和原则,它们对于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人道性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刑法的七大基本原则及其相关内容的参考:一、刑法确定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定罪,要有明确的规范依据。

法律必须明确规定何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对不同犯罪行为应该给予何种刑罚。

同时,刑法必须明确罪刑和罚责之间的关系,确保刑罚的适用严格依法进行。

二、刑法平等原则。

刑法要保障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无论身份、地位及其他社会差异,刑法对于违法行为应具有同等的制裁和追究,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三、刑法人道化原则。

刑法的目的是人的社会化矛盾不可避免的法律化表现,所以刑罚的适用应尽可能地符合人性、人道和人文精神。

不仅要尊重罪犯的人权,也要关注刑罚执行对社会的影响,避免刑罚过于严苛或残酷。

四、刑法合理化原则。

刑法规定的罪刑必须合理,既要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也要符合人民意愿和公众利益。

刑法对于违法行为所作的规定应当科学合理,既不应过于宽松,也不应过于严厉。

五、刑法正义原则。

刑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制定的。

刑法要体现社会道德和公众利益,并对违法行为的危害和社会成本进行准确评估,以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六、刑法有罪推定原则。

刑法对于某些特定罪行采取有罪推定的方式,即将一定的行为定义为犯罪行为,无需事实证明就可认定当事人的有罪,以此减少司法程序的费时费力。

七、刑法法律效力原则。

法律的适用要遵循刑法法律效力原则,即法律只对违法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和制裁,而不能涉及和干预其他领域。

以上是刑法的七大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参考。

这些原则在刑法的制定、实施和刑罚执行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保障了刑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人道性,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民的权益。

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刑法规范的基础和指导方针,对于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从法治原则、人权原则、公正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过罪不罚原则等几个方面来论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我国刑法基于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指法律是统治的最高准则,在法治国家中,一切行政、立法、司法的行为都要以法律为依据,所有的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护。

刑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也受到法治原则的制约,必须合法、公正地规定罪行和刑罚,确保法律的适用和执行不受个人的任意行为干扰。

其次,我国刑法基于人权原则。

人权原则是指刑法应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确保每个人享有尊严和自由,不受任意限制和侵犯。

刑法中规定的罪行和刑罚应当对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进行合理限制和惩罚,同时要保护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基本人权,例如忍耐权、身体权、尊严权等。

第三,我国刑法基于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刑法适用和刑罚执行应当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刑法的适用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犯罪的危害程度、社会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公平和合理性。

在刑罚执行中,要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审判公正、执行公平,以减少滥用职权和错误判决的可能性。

第四,我国刑法基于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在刑法中应明确规定犯罪行为和对应的刑罚种类、标准和限度,以确保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必须具体明确,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不能以不符合法定规定的行为为依据进行定罪或者加重刑罚。

最后,我国刑法基于过罪不罚原则。

过罪不罚原则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对于已经成为犯罪的行为,由于证据不足、程序错误等原因,不能起诉或者不能判罚。

这一原则的存在可以保护无辜者免受冤假错案的侵害,同时也能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的来说,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法治、人权、公正、罪刑法定和过罪不罚的理念。

这些原则的应用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

简述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权威原则:司法活动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2.独立公正原则:司法独立,法官只受法律约束,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公正、客观、中立。

3.罪刑法定原则:任何人的罪刑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以任意方式对待。

4.人权保障原则: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审判公正、合法。

5.公开透明原则:审判过程应当公开进行,拒绝非法干涉,确保司法活动的透明性。

6.速裁公正原则:审判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尽快作出判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审判权与检察权分立原则: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职责、权限和行使方式上相互独立。

8.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司法机关以法律为依据,按照独立的法律法规进行审判活动。

这些原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准则,确保司法活动公正、合法、依法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法考主观题 刑法观点展示

法考主观题 刑法观点展示

法考主观题刑法观点展示
在法考的主观题中,刑法观点展示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以下为一些常见的刑法观点展示,供参考:
1.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也要尊重罪犯的基本人权。

在确定刑罚时,应该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犯罪者的主观故意和客观情况等因素来综合考虑,使刑罚与罪行相适应,既不过重也不过轻。

刑法的执行也应该注重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

2. 主观上无过错原则:刑法追求的是对于有主观过错的行为进行惩罚,而不是对于纯粹的意外事件进行惩罚。

在确定刑责时,应该充分考虑到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方式,避免将无主观过错的行为定性为犯罪。

3.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应该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应该有模糊和不确定的罪名和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规定明确,让公民能够预见到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能确定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刑罚。

同时,法律也应该规定明确的证据标准和程序规定,以保障公正和公正的司法实践。

4. 单位刑事责任原则:刑法应该适用于个人和组织,不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其他组织,只要其犯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样能够保证公正和一致的司法判决,同时也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

5. 刑事法律的人道主义和人权保护原则:刑法的目的是维护和
保护人权,同时也要尽量减少犯罪行为对罪犯本人和社会的伤害。

刑罚执行应该充分尊重罪犯的基本人权,包括人格尊严、身体权利、家庭权利等。

在执行刑罚时,也应该注重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努力减少刑罚对罪犯和其家庭的负面影响。

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刑法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律学科,其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并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解析。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确定性原则刑法的法律确定性原则是指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确保人民知法、守法、用法。

这一原则要求刑法的规定必须具备明确性、确定性,以便人民能够清楚知晓何为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从而避免任意执法和司法的滥用。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必须明确、具体,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

刑法规定的罪行和刑罚应当由法律予以确定,司法机关不能随意设定新的罪名或刑罚,以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3.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相适应。

刑罚既要能够起到惩罚作用,又要能够达到预防和教育的目的,以实现犯罪的社会控制和矫正效果。

4. 人权保护原则刑法的人权保护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公正审判、辩护权等基本权利。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人权,确保其受到公正对待,避免任意拘禁和虐待。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1. 犯罪行为的界定刑法适用范围首先涉及犯罪行为的界定。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杀人等,以及对应的刑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时,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证据,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适用何种刑罚。

2. 刑罚的量刑原则刑罚的量刑原则是刑法适用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所对应的刑罚幅度,司法机关在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3. 刑事责任的认定刑法适用范围还涉及刑事责任的认定。

刑法规定了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等问题。

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应的证据,确保刑事责任的准确认定。

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中最为重要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以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为其理论基础,以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为思想基础。

该原则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两大基本机能,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志。

但该原则真正价值不在于刑法典对其作出规定,而在于刑事司法中得到贯彻执行,在处理法无明文规定而又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时如何体现该原则,在该原则下如何定位判例。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1.自然法理论英国学者洛克认为,自然理论的出发点是人类在自然状态这中是自由,在没有法律之时人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下,在这种状态之下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为了约束所有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态度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

”虽然洛克认为自然理论比较完备,但缺少一个明文规定,所以有必要定立契约,组成国家。

而契约是有限的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每个人都有维护自然法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就应当受刑罚处罚,故国家必须预先明示违反义务的种类与对之所科处的刑罚,在这种理论上就产生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国想。

2.三权分立说作为法国***的思想基础的启蒙思想家以孟德斯鸠为代表提出三权分立思想。

(1)他认为只有划分国家的权力,公民的权利才能保障,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①立法权;②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法律;③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

(2)将这三种权利分掌于不同的人,国家机关中可以使三种权利互相制约,保持平衡。

从而保障这三种权力在有条不紊的秩序绝不止于此协调和行动,立法机关依照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法律,这种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普遍的约束力,司法机关必须正确适用法律,做出最合法的判决;行政机关必须认真执行司法机关已做的最后判决,不得非法变更,这就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

它旨在确保刑法的适用性和合理性,保护人权和公正处理刑事案件。

在本文中,将详细探讨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历史发展和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为“罪刑法无定”,即在适用刑事法律时,罪行和刑罚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法尔塔诺斯的论述,“罪刑不无定,非法欲快则暴君也”。

其核心是禁止对行为进行无准确预先规定的刑罚,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公正。

罪刑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首先,行为必须在法律明文规定范围内方可构成罪行。

即只有已确切列举的犯罪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而不能凭个人主观判断或法官的判断。

这既有效遏制了滥用刑罚的可能性,也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

其次,罪行的成立必须满足法定的组成要件。

即法律必须明确规定何种行为才构成犯罪,行为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特征或动机。

这一要求有效防止了法律的歧视性和滥权行为的发生。

再次,刑罚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即法律必须明确规定何种罪行对应怎样的刑罚,而不能随意规定或变相规定。

这一要求确保了刑罚的公平合理性,防止了滥用刑权的发生。

最后,刑罚的执行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即在执行刑罚时必须参照法律明确的程序规定,不能随意变动或改变。

这一要求保护了被执行刑罚人的权益,确保了刑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可追溯到欧洲启蒙时代,当时的贵族对君主专横行为表示强烈不满。

法学家们开始主张,在适用刑罚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

法国大革命期间,罪刑法定原则得到了广泛的推广,成为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保障了个人的权益和自由。

首先,它确保了司法权力的限制和规范,防止了滥用职权的发生。

其次,它为被告人提供了明确的界限和辩护的权利,保障了其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

再次,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了刑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防止了刑罚的滥用和不当扩张。

最后,它促进了法治国家的建设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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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和人权保护
2002年8月26日晚,在福建省龙海市打工的严跃宇、王学东、甘波、刘洲等十余名四川人商议向在此地打工的四川老乡每人收取50元保护费,以对抗在当地打工的湖南帮,随即他们就上门挨户向在出租屋的四川老乡收钱,并声称要为他们提供保护。

当时有些四川人见他们人多就立即掏钱,而有些表示没钱时,严跃宇等人即上前威胁,这部分人见他们人多,不敢反抗,也被迫交钱,没钱的也马上出去借钱来交。

当晚十时多收到刘某某家时,刘某某即表示小孩生病家中没钱,而且时间太晚没地方借钱,刘洲即出言威胁并出拳打刘某某的面部,甘波亦出脚踢刘某某,刘某某之妻见状害怕求情,并向一同前来收钱的王学东借了100元钱交了保护费。

严跃宇等人共向十二户住户收取保护费1250元。

后严跃宇等人以抢劫罪批准逮捕。

严跃宇等人在收取保护费时,如果对方不交,则以暴力相威胁,威胁无效则当场实施暴力,而且从威胁的效果看,由于他们人多势众,被害人除了交钱,别无选择,从这个角度说,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而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特征相符。

但是从以收保护费为取财的借口以及收取钱财的数量上看,似乎又与抢劫罪有所不同,但抢劫罪并不排除寻找借口和只占有少量财物的情况,而学界对敲诈勒索罪不应当场使用暴力则有此共识。

故严跃宇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抢劫罪。

但这样的适用刑法定罪只是停留在很单纯的技术分析层面上,它忽视了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大的、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其起点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有情节加重或者结果加重情形的(例如本案就有"入户抢劫"和"多次抢劫"两个情节加重犯)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本案严跃宇等人的行为不过是到十二户老乡家中收取每人50元的保护费,即便老乡不交,可能引起的暴力程度亦可想像不会太严重,而从他们实施的暴力的程度也确实不是很严重,何况他们所取的财物亦有限,他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能说是很严重的。

对社会危害性不是特别严重的行为适用以最严厉的刑法条款定罪,固然不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但这样的适用往往可能导致罚不当罪,轻罪(行为)受到重罚。

也就是说,刑法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在这里已经荡然无存,有的只是所谓的"罪刑法定"。

那么,我们所谓的罪刑法定是什么呢?它和人权保护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呢?
我国刑法典第3条至第5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便是我国刑法典第3条规定的:“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便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本原则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而且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另一方面,凡是法律对某一种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

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所享有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的权利。

刑法的功能可以分为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

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利益。

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又是保护国家、社会的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
法权益。

刑法的惩罚功能和保护功能统一于实现国家、社会保护和公民个人保护这一目的中。

这一目的所包含的两个方面,又以公民人权保障优先。

"主权在民",国以民为本。

公民的基本人权得不到基本的保障,最终会使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受到根本性的侵害。

罪刑法定原则保障惩罚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同时保障公民不受任意的司法追究,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切实保护。

保障公民不受任意的司法追究,只是狭义的人权保障。

广义的人权保障,还包括及时惩办侵犯人权的犯罪。

因此,刑法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方面的功能,实质上是从更广泛意义上保护人权。

在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与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罪刑法定原则又体现了人权保障优先的价值。

"在罪刑法定主义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确定的当初,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刑罚擅断主义的刑罚制度,明确个人自由。

罪刑法定原则能被世界各国的刑法普遍接受,就是因为它具有保障人权的合理内核。

以"限制权力,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罪刑法定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不能回避的,甚至是必须载入法律的,但绝对不是其独有的。

无产阶级政党以解放全人类为己任,人类社会的普遍要求就应当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要求。

充分保障人权这一人类社会的普遍要求就是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应有之意。

因此,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罪刑法定原则就应当而且必须规定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之中。

的确,马克思曾对近代西方人权观念和人权制度作过许多批判。

然而,马克思批判的是近代西方人权制度的虚伪性和狭隘性,而不是作为人类普遍要求的人权本身。

恰恰相反,马克思是从人类解放的高度来阐发人权的。

马克思终生致力于人类的解放运动。

马克思谋求的不是一般的政治解放或经济解放,而是人类的彻底解放。

这种解放就是人类所应该获得的承认和保障的共同利益、要求,是人类的共同权利,即人权。

人类的彻底解放,是马克思人权思想的核心。

可见,真正代表人类主张人权要求的,应当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

因此,把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中是天经地义的。

至于罪刑法定原则中限制刑事立法、司法权力的内容是否适用于社会主义刑法,回答应当是肯定的。

江泽民同志曾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

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

""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罪刑法定原则限制刑事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的目的是保证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正确运用这些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授予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决不能是无限的。

立法与司法的任意,使公民权利失去保障,与社会主义法治背道而驰,也就违背了人民的意志。

因此,罪刑法定原则限制立法与司法,排除立法与司法的任意性,充分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体现了人民的意愿。

人权的法律保障是人权之最基本、最有力的保障,而人权的刑法保障又无疑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三大原则之首,自然在人权保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作为世界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近年来不仅在社会发展
和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且在人权的法律保障尤其是刑法改革中的人权保障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但刑法毕竟还有缺陷和不足,我们期待,我国能早日制定出更为科学完善的新刑法典,以使人权在刑事方面得到更为有效的保障。

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它把犯罪与刑罚的一系列问题都予以规定,并明确规定必须依法办事,使司法工作人员定罪判刑都有统一的标准和依据可循,便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同时,也可以防止任何人,特别是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任意出入定罪,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使有罪的人依法被惩处,定罪判刑。

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办案真真正正落到实处。

可以说刑法规定罪刑法定的原则是维护法制统一,切实有效保障人权的需要,将它明文制定在刑法典之中,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罪刑法定原则又是一条残缺的原则,有其局限性,它是以一种现实的社会代价去换取理想中的法律真正的、完全的公正,这是因为刑法作为一种规范将永远要滞后于犯罪,意味着有相当部分的犯罪不能被绳之以法,也就是要放纵一些犯罪,由于否定类推,便会导致:假如法律未对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即使该行为严重危害社会,也不能对其定罪处刑。

解决的方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立法制度,及时更新和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使其适应新形式、新情况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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