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原则得到充分具体体现
人权保障的法律与道德原则及其实现路径

人权保障的法律与道德原则及其实现路径人权是指每个人生而平等,享有尊严和自由的基本权利。
为了保障人权,社会需要建立一套既具备法律效力又符合道德原则的机制。
本文将探讨人权保障的法律与道德原则,并提出实现路径。
一、法律原则1. 广泛的人权保护法律应该确保对人们的各项权利的广泛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言论权、信仰权等。
这些权利是人类基本的自由和尊严的体现。
2. 平等对待法律应该保证每个人在享受权利和受到保护时都受到平等对待,无论其性别、种族、宗教、国籍、社会地位等差异。
法律不能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3. 法治原则法治是保障人权的基础,它要求政府和公民一样受到法律的制约与保护。
法律应该公正明确,适用于所有人,并由独立的司法机构来实施维护。
4. 透明和可追究法律的执行应该具有透明性和可追究性,确保公民可以了解和监督政府对人权的保障情况,并对违反人权的行为进行追究。
二、道德原则1. 尊重人的尊严道德要求我们尊重每个人的尊严,不侵犯他们的自由和权益。
无论是在个人交往中还是在社会中,都应该以人为本,注重人的价值和人的尊严。
2. 公正和平等道德要求我们平等对待每个人,不以任何标准进行歧视。
公正的原则是保障人权的基础,它要求我们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每个人平等享有权利。
3. 助人为乐道德要求我们积极帮助那些遭受不公正待遇或人权侵犯的人。
我们应该发扬助人精神,向弱势群体伸出援手,共同维护每个人的权益。
4. 责任和义务道德对于人权保障还要求我们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每个人都有责任尊重他人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三、实现路径1. 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制定和执行法律,保障每个人的人权。
政府需要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确保法律得到公正执行,同时加强对官员的监督和问责。
2. 教育与宣传教育和宣传是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路径。
通过教育,人们可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增强对人权的意识。
宣传则能够提高公众对人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法律与人权的保障

法律与人权的保障法律的作用是保障人权。
作为社会的一种组织原则和行为规范,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律对人权的保障,包括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保障人权的具体措施以及法律与人权保障的挑战和不足之处。
一、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和公正原则。
首先,平等原则是法律保障人权的基础。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身份属性,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人权,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其次,自由原则是法律保障人权的核心。
法律保障人们享有思想、言论、宗教、出版等各个方面的自由,保障人们对自己的身体、财产和人格的自由支配权。
最后,公正原则是法律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
法律要求公正地对待每个人,不偏不倚地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执行的公正性。
二、法律保障人权的具体措施法律通过多种具体措施来保障人权。
首先,法律确立了人权的法律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明确了国家对人权的保护责任。
其次,法律确保了基本人权的实现。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劳动权、教育权、卫生权等各方面的基本权利,保障人们享有这些权利的机会和条件。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人权的限制和约束。
在维护人权的同时,法律也要求人们尊重他人的权利,不损害他人的人权。
三、法律与人权保障的挑战和不足之处虽然法律在保障人权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不足之处。
首先,法律的具体实施存在问题。
有时,法律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导致人权的保障不到位。
此外,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也可能导致人权保障的问题。
不同法律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需要进一步完善。
此外,法律的保护范围和力度还有待加强。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人权可能受到侵犯,需要法律更加严格地加以保护。
四、加强法律与人权保障的对策为了加强法律对人权的保障,可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要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人们对自己权益的维护能力。
浅析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

浅析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摘要: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在法律界素有”小宪法”之称。
而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当中,明确了其指导地位,不管是对我国的法治进程还是人权保障事业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此次刑诉法修改中人权保障原则不仅体现在总则当中,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当中都有体现,本文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来看人权保障原则的新刑诉法中的贯彻。
关键字: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法;修改2012年3月14号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可以说是继2004年人权入宪、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之后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第三次飞跃,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进步。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正式写入总则当中,并将其置于第二条当中,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总任务和原则规定下来。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
考虑到刑事诉讼法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在法律界素有”小宪法”之称,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新刑诉法通篇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和宪法原则,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科学、更加文明,标志着我国的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
此次修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修改后的刑诉法条文从原来的 225 条增加到 290 条,修改内容涉及面很广,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从制度和机制设计上保证了人权的实现。
此次刑诉法修改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首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总则当中,从根本上确定了这一宪法原则和精神,并且做郑重宣告。
什么是人权,应如何保障?

什么是人权,应如何保障?人权是指每个人生来就应该拥有的权利。
它是普世价值观的一部分,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享有普遍性、不可剥夺性和平等性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保障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全球共同的责任。
一、人权的种类和范围不同类型的人权具有不同程度的保障。
1.政治和公民权利。
政治和公民权利包括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选举权等权利。
它们确保一个人在政治方面的自由和公民地位。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经济性、社会性、文化性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工作权、医疗保健权等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确保了一个人在物质、社会和文化方面的自由。
3.集体和文化权利。
集体和文化权利涵盖了多种权利,包括语言、文化、民族和宗教等方面的权利。
保护它们有助于保护不同社群之间的和平与安全。
二、人权保障的原则和手段1.法律保障。
每个国家应该建立符合人权标准的宪法和法律体系,并且确保人权标准得到积极实施。
2.政策保障。
各国政府应制定和实施符合人权标准的国家政策,包括制定非歧视政策、消除贫困和促进公正。
3.教育和培训。
教育和培训是确保人权得到保障的重要手段。
通过宣传和推广人权标准,改变人们观念,增强对人权的保护意识,促进人权的发展。
4.国际合作。
各国需要积极合作,共同推进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障。
各国政府应当对其他国家的人权保障状况进行监督,并就全球人权提出共同议题和解决方案。
三、人权保障的挑战1.人权保护的贯彻不力。
有些国家的人权保障并不完善,面临着实际保障和理论上保障之间的差距。
在一些国家,政府对人权缺乏充分的意识,这使得人权无法得到保障。
2.歧视和排斥。
对于一些特定群体,如少数民族、残疾人和性少数群体等,则面临着更为深刻的歧视和排斥。
这些人群的特殊身份让他们往往在社会上遭受不公正的对待。
3.贫困和恶劣的生活条件。
极端的贫困和没有劳动保障等生存基本条件的恶劣环境使得一些人权无法得到保障。
一些国家不仅仅是在生计问题上需要加强保障,同时需要从根本上改变政治和经济结构,以建立一种较为公正的社会和国家体制。
法理学中人权价值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和意义

法理学中人权价值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和意义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成员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法理学中,人权价值是法律和道德的核心,是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我国宪法中,人权价值通过基本人权原则得到了体现和强调,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基础。
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身权、财产权、婚姻自由权、居住权、言论出版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
这些权利是公民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宪法赋予了公民行使和保护这些权利的权力。
其次,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限制。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法律制约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与社会的整体利益的平衡。
再次,我国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司法保护。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民的诉讼权和申诉权。
公民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监察机关对公民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的权力,保障了公民权益的司法保护。
此外,我国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和参与权。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有权通过选举来参与国家政权的决策和管理。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有批评、建议和控告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权利,保障了公民对政府的监督和参与。
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保护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为了保护人权而设立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
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其次,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使我国的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和健全。
法律对于维护人权和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使得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和公正。
法律案件处置原则包括(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案件处置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法律案件处置原则是指导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以下是对法律案件处置原则的详细阐述,字数不少于1500字。
一、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依法独立审判是法律案件处置的首要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审判机关独立: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行使审判权应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受其干预。
2. 审判人员独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独立思考、判断,不受其他法官、律师、当事人等外部因素的影响。
3. 审判程序独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各方当事人给予平等的保护,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财产状况如何,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2. 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歧视。
3. 公正分配诉讼权利义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公正分配诉讼权利义务,确保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三、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是法律案件处置的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公开审判活动,让社会公众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 公开审理过程:法院应公开审理过程,让公众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 公开判决结果:法院应公开判决结果,让公众了解案件的审理结果。
3. 公开审判活动:法院应公开审判活动,包括庭审、证据交换、调解等环节。
四、公正审判原则公正审判是法律案件处置的核心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 以事实为依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以案件的事实为依据,不得主观臆断。
国际法学中的国际人权保障体系

国际法学中的国际人权保障体系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流越来越频繁。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人权保障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国际人权保障体系是指由各国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旨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一系列规则和机制。
下面,本文将从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国际人权保障机构以及实践情况三个方面对国际人权保障体系进行探讨。
一、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尊重人权。
这一原则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平等、尊严、自由、民主和法治。
平等原则是指所有人应该被视为同等并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机会。
尊严原则是指每个人应该被尊重和保护其个人权利,包括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自由原则是指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地表达其见解和信仰,以及参与公共事务。
民主原则是指各国应当依照人民意愿建立,并由人民自由地参与政治生活。
法治原则是指所有人都应该受到公平、公正和及时的司法程序的保护。
二、国际人权保障机构国际人权保障机构是保障全球各国人权的重要机制。
最重要的机制之一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UNHRC)。
该委员会负责制定国际人权标准,并监督各国人权状况的发展情况。
此外,联合国大会也设立了一个独立的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OHCHR),以提供更好的专家支持和人权信息。
还有一些其他的国际人权机构,比如欧洲人权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等。
这些机构主要致力于保障特定区域或行为领域内的人权。
三、实践情况在实践中,各国在国际人权保障机制中的表现各不相同。
一些强国对于国际人权保障体系的支持未达到其国家实际人权状况的标准,他们有时会以制度原因为由抗议和拒绝人权批评,这会导致全球人权保障体系的稳定性受到威胁。
相反,一些发展中国家经常受到人权侵犯,但考虑到其经济、文化和历史的发展水平,也需要国际上的理解和支持。
尽管如此,随着全球人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国际人权机构的积极推广,各国的人权保障状况正在逐渐改善。
总之,国际人权保障体系是国际社会为保护人权而建立的重要制度机制。
人权与刑法人权保障在刑法中的体现

人权与刑法人权保障在刑法中的体现人权与刑法——人权保障在刑法中的体现人权是指每个人自身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管理与惩罚的法律体系。
在刑法中,人权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人权保障在刑法中的体现。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正当程序保障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行为与相应刑罚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创设罪名或增加刑罚。
这一原则保障了人们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刑罚权力对公民的侵害。
正当程序保障是确保每个人在刑事诉讼中获得公平和正义的权利,包括适用法律、独立公正的法官、充分辩护权等。
它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确保了刑法的公正执行。
二、禁止酷刑与不人道待遇的原则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禁止任何形式的酷刑和不人道待遇。
这一原则保护了被告人的身体和尊严不受侵犯,同时维护了人权的基本尊严。
三、人权保护在极刑和死刑中的体现极刑和死刑属于极端措施,但也不能忽视人权保护。
在执行极刑和死刑时,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并对被执行人的身体和尊严予以尊重。
确保极刑和死刑的执行程序公正,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人权保护在刑罚执行中的体现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保障服刑人员的基本人权。
他们享有受教育、职业培训、劳动收入等权利。
同时,应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状况,禁止任何酷刑或虐待行为。
五、特殊群体人权保障的重要性特殊群体的人权保障是刑法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例如,对未成年人的刑罚应当考虑其心智不成熟的特点,保障其健康成长;对女性犯罪分子,应根据性别差异进行特殊保护和关怀。
六、国际人权法与刑法的关联国际人权法是人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刑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国际人权法要求各国通过立法和实践确保人权的切实保障,并承担国际上的义务和责任。
七、刑法改革与人权保障的持续优化刑法改革是人权保护的重要方向之一。
通过对刑法的修订和完善,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并与新时代的社会发展相适应。
总结:人权保障在刑法中的体现体现了法治社会中对个人尊严和基本权益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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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原则得到充分具体体现新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诉法典。
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更是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的一个里程碑。
1999年以来,我国两次修宪,1999年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写进宪法,2004年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把人权保障原则上升为宪法原则。
按照刑诉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基本法的定位,基于刑事诉讼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必须贯彻落实宪法的规定,加大人权保障的力度,加强对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和规范的考虑,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刑诉法典。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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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我国刑诉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增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把人权保障作为刑诉法的一项重要任务规定下来。
即“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人权保障原则不仅仅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的任务,更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刑诉法的立法和执法,都要以“人权保障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原则。
从这个意义上说,刑诉法就是一部人权保障法。
第二,调整诉讼结构,改革刑事辩护制度,把人权保障原则落到实处。
新刑事诉讼法把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种基本职能进行调整和优化组合,解决了长期以来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缺位的问题,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使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全面实现了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的优化组合,达到了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3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提前了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而且还扩大了律师的辩护权,把律师参加刑事诉讼落实到诉讼的各个阶段,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作了重大改革。
——第31条规定了辩护律师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47条规定了律师的执业保障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并进一步在侦查一章的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第56条规定,辩护律师有权申请对非法证据的排除。
——第73条规定,辩护律师对监视居住者,获得告知权并参与诉讼。
——第95条规定辩护人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第159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160条规定,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170条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并记录在案。
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182条规定开庭前的准备工作,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参与庭前准备工作,解决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
除上述规定外,新刑事诉讼法保留和加强了辩护律师参加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和审判监督程序的规范。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第226条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进一步贯彻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以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
还有第240条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从上述一系列规定可以明确地看出,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调整了诉讼结构,强化了辩护权,把律师参与和介入刑事诉讼贯穿于整个诉讼的过程中,使人权保障原则得以贯彻落实,这是我国民主与法治的一大进步。
第三,新刑事诉讼法建构了一套严禁刑讯逼供的运作机制,为杜绝刑讯,保障人权设置程序制裁措施。
这一机制包括:一是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其第50条增加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二是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54条和第58条详细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方法;三是出台了一整套保障依法讯问和审讯的措施,包括第121条规定的侦查讯问中的全程录音录像措施,第116条规定的严格审讯场所,即拘捕后要立即送交看守所,进行讯问,还有严格传唤和拘传的时间,每次不得超过12小时,特别重大的案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也不得超过24小时,其中还要保障其必要的休息和饮食时间等等。
以上三个方面的规定,即“权利——规则——措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严禁刑讯的科学机制,以解决长期以来禁而不止的问题。
第四,新刑事诉讼法坚持“以人为本”,对诉讼中的特殊人群、弱势群体采用了人道主义的程序保护措施,以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强制措施中充分体现人文关怀。
其第65条关于适用取保候审的规定:“(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72条关于监视居住适用对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特别关注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甚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怀孕或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等,它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文精神,体现了人文关怀,坚持以人为本,还有对各种强制措施执行中通知家属,依法变更,听取辩方意见,以及不服申诉、控告等救济措施,都是人文精神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把法律援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新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诉讼中的人道主义和人权保障原则,彰显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文关怀精神。
——在第五篇专门设立特别程序,其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以及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体现的人文关怀最为集中。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所规定的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原则,以及程序设计中的分管分押、指定辩护、犯罪原因调查、讯问时代理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等,无不体现诉讼人道、人本、人伦、人性的法律观和道德观。
——在执行程序中确立社区矫正制度,对执行程序中的人文、人伦精神的贯彻,在我国是一个创新。
其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这一规定不仅是我国刑罚执行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更是我国执行程序中创设的一种非监禁方法的执行程序。
从监狱大墙内走向大墙外,依靠人民群众自治的方法执行刑罚,这种执行机制的创新,不言自明,它是人权保障原则和人道主义在诉讼中的体现。
它的出现把我国刑罚执行程序引领至人本主义的理性高度。
关于凯程: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平衡:找到工作、生活、家庭的平衡点服务: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