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的人权保障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受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权利,依其存在状态的不同可表现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人权(human rights)这个概念一般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产物。
有关人权的主张最早产生于古代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概念之中。
古希腊斯多葛学派主张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受任何基于政治地位、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影响。
早期的基督教和自然神宗教的教义认为,上帝创造人本身就意味着赋予人某种存在的价值,依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理所当然就享有一定的权利了。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一些人文主义思想家从历史文库中重新祭起人权思想的旗帜,加以适当改造后用来向封建的意识形态发起进攻。
他们主张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事物的出发点和归宿,用“人权”取代“神权”,声称人类“天生一律平等”。
十七世纪启蒙思想家倡导的天赋人权学说更是主张“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每个人都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是每个人“不能变更”和“无从否定”的天赋人权。
一、人权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19世纪后半叶,我国早期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马建忠、郑观应等人将西方近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介绍、引入中国。
清末变法维新和立宪修律运动以及人权与宪政思想在中国迅速的传播,对我国的辛亥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都产生过积极影响。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也曾注意总结人权发展的成果,重视人民对人权的理想追求。
例如,周恩来总理曾于1954年亚非会议全体会议上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声明:“各族人民不分种族和肤色都应该享有基本人权,而不应该受到任何虐待和歧视。
”“反对种族歧视,要求基本人权……已经是觉醒了的亚非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要求。
”1上世纪50年代末以后,人权概念在我国一度被视为“异端”而打入冷宫,人权理论和人权问题亦被弄得混乱不堪。
即使到了1979年前后,还有学者坚持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和意识形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再提“尊重人权”,“争取人权”的口号,实际上是向党和政府“示威”,是意味着要倒退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去。
浅析宪法中的人权保障

浅析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摘要】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包括言论、宗教、结社等权利。
宪法规定了人权保护措施,如设立人权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等。
在实施人权保障方面,宪法规定了人民有权起诉、申诉侵犯人权的行为。
宪法严格禁止任何对人权的侵犯行为,如歧视、剥夺人身自由等。
在人权保障方面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如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等。
宪法中的人权保障至关重要,需要持续完善和应对挑战,确保人民享有全面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基本人权、人权原则、人权保护措施、人权实施、人权侵犯、限制条件、重要性、完善、挑战、应对。
1. 引言1.1 介绍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是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权的重要法律基础。
在宪法中,人权保障是一个重要的内容,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他们在社会中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机会。
宪法中规定了一系列关于人权的原则和规定,包括基本人权原则、人权保护措施、人权保障的实施、对人权侵犯的禁止规定以及人权保障的限制条件等方面。
这些内容的确立和规定,为保障公民的人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为建设法治社会和实现国家发展目标奠定了基础。
在宪法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对国家机构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各项人权保障的规定和原则都应得到认真遵守和执行。
宪法中的人权保障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社会变化和人民需求的发展。
宪法中的人权保障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如人权侵犯问题的持续存在、人权保障的不完善性等。
需要不断加强对宪法中人权保障的监督和改进,以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2. 正文2.1 宪法确立的基本人权原则宪法确立的基本人权原则是宪法中人权保障的基础和核心。
宪法中确立的基本人权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平等权利原则、自由权利原则、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原则、社会福利权利原则等。
平等权利原则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因素的歧视。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社会 主 义制度 作为一 种新 型的社 会制度 , 其全 部 的生命 力和 合 资经营 的企 业 , 必须遵 守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的法 律 。 都 它们 的合
2 国家 的 责任 方面 。国家是 人权 的积 极捍 卫者 和维护 者 , . 在
的 根本 任务 是 发展 生产 力, 们 的工作 应该 以经 济 建设 为 中心 , 在经 济 、 会等 权利 的 保障 方面 , 我 社 国家承 担着 更 多的责任 用宪 但发 展经 济本 身不 是终极 目的 , 发展经 济是 为 了充 分 实现人 的生 法把这 些 责任规 定下 来 , 一个积 极 的角度体现 了中国宪法 对基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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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论 宪法 酌 人权保 障 功 能
崔 春 旦
摘 要 宪 法是 一 个国 家的根 本 大法 , 有 最 高权 威 和最 高 的法律 效 力。 具 没有 宪法保 障 , 任何 人权 保障 都将 成 为无源之 水 、 无本之 木 。本 文主要 阐述 了宪 法的人 权保 障功 能 , 示人权 的立 法保 障 是 宪法保 障人 权 的必 然延伸 和 内在要 求 , 揭 同时也 是 宪法保 障人权 的 重要组 成部 分 。
人 权 的实现 是 制定 和 实施宪 法 的基本 出 发点和 归宿 。 第二 , 法 国宪法 序言 也 明确 肯 定:“ 宪法 以法 律 的形式确 认 了中 国各 族 宪 本 是 国家 的根 本 法 ,全 国各族 人 民 、 “ 一切 国家 机 关和武 装 力量 、 各 人 民奋 斗的成 果 ” 。在这些 成 果中 , 根本 的是人 民 当家作主 、 最 建 政 党和 各社 会 团体 、 各企 业事 业组 织 , 必须 以宪 法为 根本 的 活 立 人 民民主政 权 的成果 。宪法所 要确 认 的, 都 首先就 是人 民掌握 国 动 准则 ” 遵 守宪 法 的规 定 , 。 当然包 括遵 守保 障人 权 的宪法 要 求 。 家权力 、 实现 主权 在 民这项基 本 人权 。而“ 国家尊 重和保 护人权 ”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概述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政府机构的职权和责任、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在各个国家的宪法中,都有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制定和实施国家政策的基础。
宪法的基本原则1. 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宪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表明国家政权的来源是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于人民,人民有权力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在中国宪法中,就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 法治法治是宪法的另一个核心原则。
法治是指国家依法行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司法等原则。
法治的实现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宪法中也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明确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 人权保障人权保障是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它要求国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些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组织自由等。
在中国宪法中,公民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政治权、民主权和经济、文化权利等。
4. 国家统一国家统一是宪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地区都必须遵循中央政府的法律,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
在中国宪法中,维护国家的统一是一个重要原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和“各民族应当平等团结,互助互爱”。
5. 民族平等民族平等也是宪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民族都应该平等地享有权利和义务。
在中国宪法中,保障各族人民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各民族通力合作,共同发展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6. 和平发展和平发展是宪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它要求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维护和平,发展友好关系。
在中国宪法中,和平外交政策是一个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也是政府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基础。
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法治、人权保障、国家统一、民族平等和和平发展。
这些原则是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重要保障,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繁荣和稳定。
人权保障与宪法保障

人权保障与宪法保障人权是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
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文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人权保障与宪法保障密不可分,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人类社会的法治基础。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人权保障与宪法保障的重要性和关系。
首先,人权保障是宪法保障的核心内容之一。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权、财产权、言论自由等。
人权保障是通过宪法保障来实现的,只有宪法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才能确保人权得到有效保障。
例如,在宪法中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利,要求国家机关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得任意剥夺或限制。
宪法保障了人权的法律地位,使其不受侵犯和侵害。
其次,宪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有力保障。
宪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人权提供了强大的保障。
宪法通过设立法律制度、建立司法体系等手段,将人权保护落实到法律层面,并规定了违反人权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宪法保障人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使其具有可信度和可操作性。
人权保障与宪法保障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国内,也表现在国际层面。
国际人权法是一套规范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人权公约、人权宣言等国际文件。
宪法作为国内法律,为国际人权法的贯彻落实提供了基础和支持。
国家可以通过制定宪法法律实施国际人权义务,从而保障人权的国际化和全球化。
通过加入国际组织、签署国际公约等方式,国家将自己的宪法保障纳入到国际人权体系中,共同推动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
人权保障与宪法保障还应当与其他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相结合。
法治社会是充分保障人权的基本条件和前提。
宪法保障了人权的法律地位,但光靠宪法本身是不够的,还需要在社会中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法治机制,保障人权得到落实和维护。
例如,通过设立条例、法律、行政命令等法律制度,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以保证人权的实际保障。
只有宪法保障与其他法律制度相结合,才能真正保障人权。
宪法中的人权保障与司法权力

宪法中的人权保障与司法权力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宪法中,人权保障和司法权力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方面。
人权保障是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核心内容,而司法权力则是确保宪法的实施和人权的保障的重要机制。
一、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宪法中对人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在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保障了人民对于参政议政、知情权、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
其次,强调了人的尊严和平等。
宪法强调了人的尊严是无可侵犯的,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
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等原因受到歧视。
再次,确保了公民的财产权利。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可以依法限制或征用公民的财产,但必须进行相应的补偿。
最后,强调了司法保障。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护,明确了人民对司法机关的讯问、辩护、起诉和申诉的权利。
二、宪法中的司法权力宪法对司法权力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规定了司法权力的独立性。
宪法规定了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权力的独立性是保障公正司法的基础。
其次,确保了审判机关的公正无私。
宪法规定了审判机关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
再次,明确了人民的诉讼权利。
宪法规定了公民有提起诉讼和申诉的权利,保障了人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的渠道。
最后,规定了宪法监督机构的职责。
宪法规定了宪法监督机构对于宪法的解释和执行具有最高决定权,对于违反宪法的行为具有追究责任的权力。
三、人权保障与司法权力的关系人权保障和司法权力是相辅相成的。
司法权力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司法机关的独立和公正才能保障人权的实现。
首先,司法机关通过审理案件保障了人权的平等和公正。
司法机关依法审理刑事案件,保证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了人权的平等和公正。
法律基本知识宪法的基本原则与权利保障

法律基本知识宪法的基本原则与权利保障法律基本知识:宪法的基本原则与权利保障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
本文将介绍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保障,并阐述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1. 主权在人民: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最高权力归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创造者、管理者和享有者。
2. 法治国家:宪法规定国家行使权力要依法进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3. 社会主义道路:宪法确立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明确了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发展方向。
4. 人民民主专政:宪法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通过各种形式的民主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5.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以上基本原则的确立,为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为社会各界提供了行为准则。
二、宪法的权利保障1. 人权保障: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等。
2. 公民平等:宪法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压迫。
3. 财产权保护:宪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
4. 教育与文化权益:宪法规定国家要发展教育事业,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保护公民的文化权益。
5. 社会福利保障:宪法要求国家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通过以上权利保障,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发展。
三、宪法的重要性1. 法律体系的根本: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所有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2. 维护社会稳定: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发展。
3. 维护公平正义:宪法明确了公民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4. 保障国家治理能力: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构成和运行机制,保障国家的治理能力和决策合法性。
宪法学-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学-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摘要: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
本文讨论宪法与人权的关系,认为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
虽然人的权利是天生所有的,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明确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必要和中心环节。
同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最根本的问题,避免公权力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机制,人权保障条款意义上使用,并只能限定在道德意义的范围内。
“人权被设想为人们作为人凭借其自然能力而拥有的道德权利,而不是凭借他们所能进入任何特殊秩序或者他们要遵循其确定的特定的法律制度而拥有的权利。
” 我们认为人权是在人的自然属性之上对人的应有道德权利的期待,它充满了人的偏好或价值选择,人权的实现离不开人的社会属性。
人权是一个历史的产物。
最初,人权是与特定的阶级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新兴的资产阶级将人权作为反对政治独裁势力和守旧社会组织的思想上和政治上的斗争武器。
首先提出人权口号并对其予以理论证成的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
他们从与自然法理论相结合的社会契约论出发,主张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曾经生活于一种自然状态中,人人均有自然权利,国家的产生是由于人们相约组成政府以保护这种自然权利。
荷兰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格老秀斯第一次使用了“人权”一词,并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专章论述了“人的普遍权利”。
荷兰另一个思想家斯宾诺莎首次提出并论证了“天赋之权”。
把人权理论系统化的是英国思想家洛克,他总结、归纳了前人关于人权理论的成果,使之成为一个较完整的理论体系。
卢梭等人则从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点出发,推演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并把自由、平等提到了政治权利的高度。
与人权相联系的一个概念是基本人权,我国学者一般都认为基本人权构成人权的核心部分,具有固有性、排他性和母体性等特征。
基本人权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人权理论的不断发展,其内容也不断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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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人权保障
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是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努力奋斗的崇高目标。
保障人权,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
1991年以前的一个很长时期里,很多人包括一些学者和国家干部都曾认为人权是一个“资产阶级”的口号。
这是很大的误解。
其实,社会主义应当是最讲人权的社会。
今天,我们把人权写进宪法,有利于消除人们的这种误解,有利于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中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一、人权的宪法保障机制
虽然,人权的观念以及宪法的观念早已存在,但直到近代,作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武器的人权以及与作为其胜利成果的宪法才共同来到人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可以说,人权与宪法是一对共生的现象。
一部宪法的历史就是一幅争取和保障人权的历史。
争取人权的历史过程也就构成了宪法变迁的历史过程。
人权观念的演变导致了宪法观念的演变,宪法的变迁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
人权保障体现了宪法的终极价值。
它是宪法的全部意义所在。
(1)人权为国家权力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全部意义。
人权观念的演变直接导致国家权力内容与方式的变化。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权力的内容与方式虽不同,但其体现为保障的人权的目的性是一致的。
1、近代宪法的观念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使人权得到保障的。
人权的保障是目的,限制国家权力是手段。
如何限制国家权力是首要考虑的问题。
具体来说,通过确立主权在民,有限政府以及三权分立和宪法诉讼等机制来保障人权。
因此,近代的宪法尽管大多数都将人权的保障条款直接写进了宪法,但它体现出来的理念是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权,如何限制国家权力是首要考虑的问题。
具体来说,通过确立主权在民,有限政府以及三权分立和宪法诉讼等机制来保障人权。
这与国家在自由竞争时期的“守夜人”角色是相一致的。
2、现代的宪法的人权价值已不仅在于为政府提供正当性基础,已是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基础。
以人的尊严为基础的人权保障,为全社会提供了价值基础。
“构成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以其不同形式体现共同体社会的价值秩序和价值决定,建立以人权为核心的价值体系。
”(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第13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
该部分作者是韩大元教授.)因此,在新历史时期,人权保障对国家权力提出了新要求。
(1)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不再是消极的,而且负有积极的义务,特别是国家“保护性义务”的觉醒。
人权保障是衡量国家权力是否正当的一杆标尺。
人权的保障的新需求,促使了国家“保护性义务”的觉醒。
“保护性义务”在逻辑上是国家义务的一部分,即基于人权的内在制约性要求,国家应通过立法界定个人行使权利的边界来实践其保护性义务。
(2)人权保障的新要求还带来了国家权力运作的新模式。
在新的时期,保障人权的新要求不再强调国家权力的分权、限制,而是逐渐走向了协力合作。
无论国家职能从近代的消极到现代的积极,还是国家权力从严格的分权制衡到合作,都是以人权保障为根本目的的。
人权的原则构成了宪法的根本原则,它支配着宪法的其它原则。
“公共权力和道德以及法律规范的产生并不是权利的对立物,而是权利观念逻辑的产物。
权力是作为强权的对立物产生的,其存在的逻辑基础是为了给权利免受强权的侵害以有效地保护”。
(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第205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2)人权通过基本权利这一法律形式“制度化”得到实定法的保护。
1、基本权利只是人权保障的一个方面。
宪法通过对基本权利的规定,把人权变成实定法上可诉求的个人的权利,从而使人权具备了可直接实现的效力。
这也是宪政主义对民主主义的“多数人暴政”的弊端进行修正的精义所在。
(华尔特·墨菲:《宪政主义》,张千帆译,载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秋季号.)这种微观上的保障从近代宪法上的“补充机制”变为现代宪法上的“主要机制”,即宪法对基本权利的直接规定不再是补充性的,而是直接和主要的方面。
2、人权的内容是基本权利的核心,基本权利比人权的内容更为广泛。
在法律形态上,人权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消极的基本权利(自由权)和积极的基本权利(社会权)。
而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不仅包括这两种形态,还包括人作为“市民”
而享有的参政权等政治自由权利以及诉权。
后两种权利是对前两者的保障。
没有政治自由权以及诉权,作为人权核心的其他基本权利也没有保障。
因此,也有学者称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第一制度性人权,是很有说服力的。
(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第205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人权通过基本权利得到了实现和保障,它也是基本权利扩张的指针。
可以预测,人的主体性越强,人权观念就越发达,被要求写进宪法而加以保障的基本权利也就越多。
上述宏观[第(一)方面]和微观[第(二)方面]两个方面宪法对人权的保障机制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
虽然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两个方面并不可能得到同等重视,但宪法的实践表明了宪法作为人权保障的价值法越来越深入人心,现代的宪法大多将人权的内容推到前台,并将之作为衡量国家权力的标尺,而不再仅仅注重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二、宪法人权条款得以有效实现的途径
仅仅在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人权”,并无法保证这一条款的有效实现。
我国宪法的规定往往是原则性、纲领性的,这些规定要落实到人们的实践生活中,还需要一系列的中间桥梁及制度构建来完善和引导这些规定的具体实现,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可以借助以下途径实现:
(一)立法保障。
宪法中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性规定,从而确认了公民享有基本人权。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立法,通过普通法律的制定以确定从基本人权中派生出来的具体权利。
目前,我国已存在一些关于权利保护的下位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二)制度保障。
宪法中虽然规定了“人权”,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宪法规范,并不当然意味着人权就可以得到保障。
黑格尔有句名言:“公民必须体会到宪法是自己的权利,可以落实到实处。
否则,宪法就只是徒有其表,不具有任何意义和价
值。
”因此,制定宪法只是手段,实施宪法才是目的,要使宪法真正得以有效实施,就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一般而言,宪法保障有两种方式:一是宪法自己的保障,即宪法自身确认和规定的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如宪法中关于其自身的地位、效力、作用的规定;二是宪法监督,主要是通过合宪性审查、违宪性审查和宪法诉讼等方式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
从我国的现实来看,宪法自己的保障已在宪法序言中有所规定,我们现在有待完善的是宪法监督制度,也即为在我国如何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宪法审查制度。
(三)组织保障。
我国人权保护的不足不仅表现为法律法规的缺乏、保障制度的不完备,同时也还表现为组织方面的缺失。
对我国而言,迄今为止,还没有人权保护的专门机关,仅有一些民间性质的学术团体和社会团体。
然而,学术团体的纯学术性质,其他社会团体的“官办”性质,决定了它们的工作具有较大随意性,做出的决定也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它们对人权保障是非常有限的。
因此,为有效保障人权,我国目前需要设立专门的人权保护机关。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
一方面,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
另一方面,人权保障又是宪法的核心,离开了人权保障,宪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对人权的内容及其保障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这标志着以宪法为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