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殊群体人权保障的问题
关爱特殊群体措施方案范本(三篇)

关爱特殊群体措施方案范本一、背景分析特殊群体是指那些由于身体、心理、经济等原因而需要社会关爱和帮助的人群。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殊群体的关注和扶助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为了更好地保障特殊群体的权益和福祉,制定本方案以加强关爱特殊群体工作。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通过加强关爱特殊群体工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实现社会公平和国家发展的可持续性。
2. 原则:(1)尊重人权,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权益;(2)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特殊群体实际困难;(3)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加强政策和法律保障;(4)强化社会参与,形成多元支持体系;(5)整合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三、关爱特殊群体的具体措施1. 教育与培训:(1)推进特殊群体教育均衡发展,提供相应教育资源和服务;(2)加大特殊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就业能力;(3)加强特殊群体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提供心理支持。
2. 就业与创业:(1)优化特殊群体就业环境,打击就业歧视;(2)加强特殊群体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3)建立特殊群体创业支持机制,提供贷款和创业指导。
3. 社会保障:(1)建立特殊群体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制度;(2)完善特殊群体救助制度,提供临时性救助;(3)制定特殊群体社会慈善扶助政策。
4. 健康与医疗:(1)完善特殊群体医疗保障制度,提供医疗救助;(2)建设特殊群体健康服务网络,提供定期体检和康复治疗;(3)加强特殊群体疾病预防与健康教育。
5. 文化与体育:(1)保障特殊群体文化权益,提供平等参与文化活动的机会;(2)鼓励特殊群体参与体育运动,提高身心健康水平;(3)推广特殊群体文化作品,提升他们的文化影响力。
6. 义务条款:(1)政府部门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措施,确保政策的落地和有效执行;(2)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特殊群体工作督导和评估机制,加强对工作的监督和评估;(3)加强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机构建设,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
特殊需求人群保证措施

特殊需求人群保证措施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对人权和平等的重视,特殊需求人群的权益保护成为了当今社会的重要议题之一。
特殊需求人群是指那些由于年龄、性别、身份、身体或智力等方面的特殊情况而需要特殊关注和保障的人群。
为了确保特殊需求人群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社会各界需要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
本文将针对这一主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详细阐述。
一、医疗保护措施特殊需求人群中有许多人需要特殊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治疗。
为了确保他们的健康和安全,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应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医疗机构应提供无障碍的医疗环境,包括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卫生设施和医护人员的无障碍培训。
其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特殊需求人群的诊疗能力培训,提高医护人员对于这些人群的关注和理解。
最后,政府需要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和医疗保险政策,以确保特殊需求人群能够负担得起医疗费用。
二、教育保护措施教育是每个人平等发展的权利。
对于特殊需求人群来说,教育的保护措施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这一群体能够获得适当的教育,各级教育机构需要建立无障碍的学习环境,包括无障碍的校舍、设施和教学工具。
同时,教育机构需要提供个性化的教学服务和辅助工具,满足特殊需求人群的学习需求。
此外,教育机构还应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对特殊需求人群的教学理解和关注。
三、社会保障措施社会保障是特殊需求人群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制定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为这一群体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首先,特殊需求人群应享受平等的就业权利和机会。
政府可以通过鼓励企业提供适合特殊需求人群的工作岗位和灵活的工作安排,促进这一群体的就业。
此外,政府还应提供社会福利和补贴,帮助特殊需求人群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心理保护措施特殊需求人群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和情况,在心理上可能承受着更大的压力和困难。
为了确保他们的心理健康和稳定,社会各界应加强对这一群体的心理支持和援助。
首先,心理咨询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应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帮助特殊需求人群应对各种心理问题和挑战。
关爱特殊群体实施方案

关爱特殊群体实施方案特殊群体是指社会上一些特定群体,由于身体、心理或社会条件的不同,需要特殊的关爱和支持。
为了保障特殊群体的权益和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包容,制定关爱特殊群体实施方案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本文将以以下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关爱特殊群体实施方案的内容与重要性。
一、背景与目标关爱特殊群体实施方案的制定是在社会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背景下产生的。
这方案旨在提供特殊群体所需的服务保障、社会支持以及公平待遇,以实现特殊群体的全面参与和融入社会的目标。
二、特殊群体的分类与关爱方式特殊群体主要包括残疾人、孤寡老人、儿童、失业人员、艾滋病患者等。
针对不同的特殊群体,可以采取不同的关爱方式。
比如对残疾人可以提供辅助器具、无障碍设施改造、康复培训等服务;对孤寡老人可以开展关爱探访活动、提供社区日间照料等服务;对儿童可以提供教育资源、心理辅导等服务。
三、关爱特殊群体的重要性1. 人权尊重与社会公平:关爱特殊群体是对人权的尊重和社会公平的体现,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权益和机会。
2. 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关爱特殊群体可以提高整体社会的稳定性和和谐度,减少社会矛盾和不公。
3. 经济效益与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特殊群体的关爱可以培养他们的潜能,使其成为社会宝贵的人力资源,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四、关爱特殊群体的具体措施关爱特殊群体的具体措施可以包括:1. 建立完善的服务网络: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机构,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形成关爱特殊群体的合力。
2. 加强政策支持:完善相关政策,为特殊群体提供社会保障、优惠政策和权益保障。
3. 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大公共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以方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日常出行和参与社会活动。
4. 加强心理辅导与支持:为特殊群体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帮助他们积极面对困难和压力。
5. 促进教育资源均等化:加大对特殊群体的教育资源投入,确保他们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益。
6. 提供职业培训与就业机会:为特殊群体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增加他们的就业能力和就业机会。
我国法律实践过程中人权保障的问题

三、我国法律实践过程中人权保障的问题目前,我国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狱服刑人员、公安行政处罚相对人人权保障方面仍旧存在很大的缺陷,深入地分析与探讨当前存在的缺陷,以期在刑事司法、公安行政执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上得以完善相关程序与制度,以确保文明司法、执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顺利构建。
(一)刑事司法中存在的人权保障的问题1.刑讯逼供现象严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等方法收集证据。
刑讯逼供行为,是任何文明社会都唾弃和禁止的行为。
联合国早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使得刑讯逼供时有发生。
2.超期羁押现象还普遍存在。
超期羁押,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有关办案机关与办案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后,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限的行为。
据200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全国人大的报告表明,过去的五年间,全国检察机关累计监督纠正超期羁押30余万人次。
3.辩护律师取证困难。
从某种意义讲,刑事诉讼的进化历史就是辩护权发展的历史。
但我国现行的有关律师调查取证的立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存在诸多缺陷,给律师顺利取证带来重重困难,不能真正体现司法公正的精神实质,不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首先,现行立法存在重大不足。
律师向单位和个人取证需经过其同意,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更加困难,要经本人同意且还须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这样使得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律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无法实现的空话。
其次,律师无力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
在实际工作中,为律师作证的证人就有可能被侦查机关以伪证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能遭致他人的打击报复。
关注特殊人群保障措施

关注特殊人群保障措施特殊人群保障措施指的是对一些特殊人群,如残疾人、贫困人口、老年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
这些人群由于身体或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更容易受到社会和经济方面的歧视和排斥,因此需要特殊的关注和保障。
以下是关注特殊人群保障措施的一些重要内容。
首先,残疾人保障措施。
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残疾人保障政策和措施,包括残疾人基本生活津贴、残疾人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残疾人康复服务、残疾人辅助器具供给等。
这些措施旨在降低残疾人的生活成本和康复治疗费用,并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入和就业机会。
其次,贫困人口保障措施。
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解决贫困问题,通过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扶贫工作,逐步减少贫困人口数量。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政府通过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低保制度、农村电子商务和农业保险等措施,提供贫困人口的医疗、住房、教育和就业支持,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
再次,老年人保障措施。
伴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
政府加大了对养老金、医疗保障和养老院建设的投入,提供老年人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居住保障。
此外,还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和志愿服务,培养老年人的尊严和社会责任感。
最后,儿童保障措施。
政府高度重视儿童权益保护,出台了一系列儿童福利政策和法律法规,如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旨在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保护和参与权利。
此外,政府还加强了对流浪儿童、失学儿童和重病儿童的援助和救助,提供免费的医疗、教育和心理支持。
总的来说,关注特殊人群的保障措施是社会文明进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政府和社会应当加大对特殊人群的关注和保障力度,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为他们提供更加平等和人性化的社会环境和保障机制,让他们能够享受到基本的人权和幸福的生活。
试论宪法修订案中首次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对特殊群体人权保障的问题演讲范文

试论宪法修订案中首次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对特殊群体人权保障的问题演讲范文内容提要:随着XX年新《宪法》修正案的公布,中国的人权法制建设又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本文着重从特殊群体的人权的宪法保护的问题方面进行探讨,试图论述本次修宪的不足及对修宪的完善提出的一些浅薄的看法。
关键词:宪法修正案特殊群体人权XX年3月,随着新一届全国人大的召开,新的宪法修正案经全体人大代表表决以高票通过了。
在这次的修正案中,最令人鼓舞的一条便是将《宪法》第33条第三款改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将原来的第三款作为第四款置于其后。
正如大多数媒体所言,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又一里程碑。
这也是在我国政府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我国人权的又一成功。
然而,《由于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其性质直接决定了这部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不可能非常具体、详细,所以,当我看到整个修正案中只有这一条是直接关于人权保障时,又不无感慨。
因为这次修宪虽然规定了保障人权的条款,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司法上的可操作性。
另外,由于保障人权的另一重要方面就是保障特殊群体的人权,而这次修宪中并未曾涉及。
也许有人会疑问,原来《宪法》的第45条、第48条不是已经对特殊群体的权利作出保障性规定了么?即便这次修宪中未再次涉及,也无妨呀。
但是本人却认为:首先,并非一切特殊群体都已经被《宪法》所保护,《宪法》只保护了其中的一部分,如老年人、残疾人、妇女。
特殊群体是一个社会学概念,特指某些群体在社会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及其生存状况。
那些由于自身或社会原因常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被称为特殊。
特殊主要表现为经济力量、政治力量、文化力量的低下,正是由于这种力量的低下使得他们在社会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体现为一种特殊。
其特征表现为: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
因此,不论在哪个国家,特殊群体的外延都是很广泛的。
社会对少数群体权益的保护辩论辩题
社会对少数群体权益的保护辩论辩题正方辩手:社会对少数群体权益的保护是必要的。
首先,少数群体也是社会的一部分,他们同样享有基本的权利和尊严。
如果社会不能保护他们的权益,就是对人权的侵犯。
其次,少数群体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得到特殊的保护和关爱。
比如,性少数群体在传统社会中常常遭受歧视和排斥,需要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再者,保护少数群体的权益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只有让每一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社会才能更加和谐和稳定。
名人名句,马丁·路德·金曾说过,“我们梦想的一天,是有一天,人们不是以肤色,而是以品格来评判。
”这句话表达了对少数群体权益的保护的渴望和呼吁。
经典案例,美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
在过去,同性恋者常常遭受歧视和排斥,但随着社会观念的进步,美国法律允许同性恋者结婚,这是对少数群体权益的保护和尊重的体现。
反方辩手:社会对少数群体权益的保护并不是绝对必要的。
首先,社会应该以大多数人的利益为重,而不是为了少数群体的权益而牺牲大多数人的利益。
其次,过度的保护少数群体的权益可能会导致对其他群体的不公平对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再者,少数群体也应该遵守社会的规则和法律,而不是要求特殊的保护和照顾。
名人名句,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曾说过,“自由并不意味着无限制的权利,而是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行使权利。
”这句话表达了对少数群体权益保护的合理性和限制性。
经典案例,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少数群体的权益过度保护,导致社会出现了对其他群体的不公平对待,甚至引发了社会动荡。
这就是过度保护少数群体权益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社会对少数群体权益的保护是有必要的,但也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过度保护,以免造成对其他群体的不公平对待和社会的不稳定。
关于人权的动议(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权是全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我国一直秉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致力于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
然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人权保障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
为进一步加强人权保障,现提出以下动议。
二、动议内容1. 完善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1)制定和完善人权保障法律法规。
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找出其中与人权保障不相符的规定,予以修改或废除。
同时,针对新形势下的人权保障需求,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如《人权保障法》等。
(2)加强人权教育。
将人权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小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全民人权素养。
2.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1)保障审判独立。
完善审判机制,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防止行政干预司法。
(2)加强律师辩护权保障。
保障律师依法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加强人权司法监督。
建立健全人权司法监督机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司法公正。
3. 推进人权保障的社会治理创新(1)加强社会治理法治化。
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2)加强社会组织培育。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人权保障工作,发挥社会组织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
(3)加强人权保障的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借鉴国际人权保障经验,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4. 关注特殊群体人权保障(1)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人权。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保障特殊群体享有平等权利。
(2)加强少数民族人权保障。
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语言、宗教信仰等权益,促进民族团结。
(3)关注弱势群体人权保障。
加大对贫困人口、失业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关注力度,保障其基本生活权利。
5. 加强人权保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1)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
在国际人权领域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
(2)加强人权保障的国际交流。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人权保障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经验。
特殊群体的权利保障——精神病人与正常人群权利秩序的和谐建构
中, 第三部分是关于特殊群体 的权利保障, 涉及 “ 少数民族、 妇女 、 儿童、 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 .遗憾的是 , 该部分未 能囊括 精神 病人 的 权利 保 障.精 神 病人 , 为特 殊群体 的一种 , 生存 状 况 、 利保 障理应 引起 关注 . 作 其 权 关键词 人权 权利 特殊群体 弱势群体 精神病人
歧视的本质是权利差等。歧视在法律上表现 为, 受歧视者 的“ 人之为 其 人性是不合乎伦理道 德的。 如果我们承认精神病人人 的属性 , 要作
我们首先要尊重精神病人的平等权和 自主医 人” 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承认 、 得不到与其他正常人群同等的法律保 为一个人来尊重和对待 ,
护 。 以, 所 本文 以“ 特殊群体” 的称谓来取代“ 弱势群体” 的用法 。 神 疗权。 精 病人就是一群特殊 的弱势群体 。本文意从精神病人这一特 殊的弱势
然而 , 由于精神病人在精神上的障碍 , 神病 ( 的历史是一部 精 学)
会资源 , 处于事实上 的不平 等或从属地位 , 不能够完全行使 自己的权 精神病人被边缘化 、 被客体化的历史。在人类 历史上, 精神病人 的人 利和权 力, 社会竞 争中处于从属或者 说不利地位的集合体。 在 弱势群 权长期 以来就是 片空 白, 被合理 、 合法地忽视甚至是粗暴地践踏 。从
只有群体入手浅析精神病人的权利保护与正常人群的权利秩序的和谐建承认精神病人人之为人的属性精神病人才可能享有与他人同等的基于人性产生的基本权利否则他永远是处于权利秩序之外的受屈一精神病人的人权声人之为人的权利辱受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而不是权利的享有者
日S s mA dS lyt e n 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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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的、 与生俱来 的权 利” 。我国学者也指 出,有一些权利是 由于人 “
当前监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当前监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一、监狱系统存在的问题1. 人权保障不足监狱系统作为惩罚犯罪和改造罪犯的机构,在实践中难免会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监狱系统在保障囚犯人权方面存在不足之处。
尽管囚犯因其违法行为而被剥夺了自由,但他们仍然应该享有基本的人权,例如遭受虐待和种族歧视是不能容忍的。
2. 环境条件不佳其次,监狱环境条件普遍不佳。
由于人口密集和资源有限,监狱往往容纳了大量的囚犯。
这导致了拥挤、肮脏和卫生条件差等问题。
此外,监狱里的废弃物管理、供暖和通风等设施设备常常不能满足基本要求。
3. 囚犯再教育效果有限最后,当前监狱系统中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改造罪犯并重新整合他们到社会中去的目标没有得到充分实现。
监禁应当既是一种惩罚手段也是一个帮助囚犯恢复并改造自己的机会。
然而实际情况是许多囚犯在出狱后反复犯罪,再次入狱。
二、监狱系统的不足之处1. 缺乏综合治理机制首先,监狱系统缺乏综合治理的机制。
由于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不足,监狱系统难以有效地判断和应对各类问题。
例如,在一些监狱里,囚犯间存在黑帮组织或勾结行为,但常规监管脱节导致了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
2. 职员人数不足与素质要求低下其次,现有监狱系统中存在着职员人数不足以及素质要求低下的问题。
由于资源有限和工作压力大,许多监狱仍未得到足够的经费来招聘和培养优秀的职员。
这导致了一系列管理和安全隐患。
3. 特殊群体关护需进一步加强此外,特殊群体关护也是当前监狱系统中亟需加强的环节。
这些特殊群体包括女性、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等,他们需要更多的专业关护和社会重新融入指导,但现实中这些需求未能得到有效满足。
三、解决当前监狱存在问题的措施1. 加强监狱管理制度建设首先,应该加强监狱管理制度的建设。
通过将更多资源投放到监狱系统中,提高员工素质与待遇,实现信息共享和综合治理机制的完善,确保囚犯人权得到充分保障。
2. 提升职员培训和教育水平其次,应该注重提升职员培训和教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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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殊群体人权保障的问题傅欣内容提要:随着2004年新《宪法》修正案的公布,中国的人权法制建设又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本文着重从特殊群体的人权的宪法保护的问题方面进行探讨,试图论述本次修宪的不足及对修宪的完善提出的一些浅薄的看法。
关键词:宪法修正案特殊群体人权2004年3月,随着新一届全国人大的召开,新的宪法修正案经全体人大代表表决以高票通过了。
在这次的修正案中,最令人鼓舞的一条便是将《宪法》第33条第三款改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将原来的第三款作为第四款置于其后。
正如大多数媒体所言,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又一里程碑。
这也是在我国政府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我国人权的又一成功。
然而,《由于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其性质直接决定了这部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不可能非常具体、详细,所以,当我看到整个修正案中只有这一条是直接关于人权保障时,又不无感慨。
因为这次修宪虽然规定了保障人权的条款,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司法上的可操作性。
另外,由于保障人权的另一重要方面就是保障特殊群体的人权,而这次修宪中并未曾涉及。
也许有人会疑问,原来《宪法》的第45条、第48条不是已经对特殊群体的权利作出保障性规定了么?即便这次修宪中未再次涉及,也无妨呀。
但是本人却认为:首先,并非一切特殊群体都已经被《宪法》所保护,《宪法》只保护了其中的一部分,如老年人、残疾人、妇女。
特殊群体是一个社会学概念,特指某些群体在社会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及其生存状况。
那些由于自身或社会原因常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被称为特殊。
特殊主要表现为经济力量、政治力量、文化力量的低下,正是由于这种力量的低下使得他们在社会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体现为一种特殊。
其特征表现为: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
因此,不论在哪个国家,特殊群体的外延都是很广泛的。
例如某些患有心理疾病(具体如同性恋者)或生理疾病的人(具体如肝炎携带者),其平等工作权就容易受侵犯;再比如一些因为先天的身份性因素而直接在寻找工作过程中遭受歧视的人群(具体如农民工、在北京、上海的外地大学生)。
这些特殊群体在人口数量上是不容忽视的,但在实际的生活待遇上却是被人忘记的。
谈论至此,本人想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有一段涉及实质正义的论述,转述于此:“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不平等,……作为社会制度或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必须从最少受惠者的角度来考虑补偿问题。
”“补偿原则是指为真正对待所有人,社会必须更多的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
要求按平等的方向补偿有偶法因素造成的倾斜,通过法律手段使之重新平等。
”事实上,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最少受惠者”的数量及类别却在不断增加;更令人悲哀的是原先仅因“偶法”因素造成的不平等却有可能因为法律的规定变成合法的不平等。
例如《公务员条例》就规定肝炎携带者不能当公务员;《律师法》也规定受过刑事处罚(过失除外)的人不能拥有律师执业证书。
以上这些违反《宪法》中关于一切公民享有工作权的法律法规直接侵犯特殊群体的权利。
其次,《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在立法技术上是封闭性的,而非开放性的。
这直接导致公民(是否是特殊倒在其次)权利的不完全规定。
而如果《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不能将全部公民权利加以保护,那么不知道哪部法律敢越俎代庖。
如此以来,即便目前《宪法》有第33条第3款,而由于规定的不明确也将形同虚设。
另外,作为特殊群体而言,只在《宪法》中规定几种权利,是远远不足以保障的。
因为针对特殊群体人权的保护,要求遵循以下五个原则:(1)以人为本的原则。
在解决特殊群体问题的过程中,国家不仅需要物质的扶贫,更重要的是人本的关怀和感情的投资。
任何政府都必须以人民的社会权利和基本福祉为最高原则,最大限度地提供可利用的资源,使公民的权利得以加速实现。
确立以人为本的原则,民众不仅不必惧怕政府,而且应该理直气壮地要求他们的“公仆”履行其本身的义务。
“权利使得最边缘化、最没有势力的人或群体也能借助国家的或国际的法律框架向政府提出权利要求”。
缺乏关怀和关爱的扶贫投入,其社会效益和人文效益只能是事倍功半,因为心怀牢骚的贫民哪怕得到再多的救济和福利,仍然会对政府和社会感到不满,这并无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
相反,如果政府的物质投入有限,但扶贫的过程处处充满人性和人道的关怀,其效果却反而是事半功倍。
因此,突出特殊群体中的“人本原则”,给予特殊群体社会的认同与人格的尊重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
(2)平等原则。
平等是指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所处的同等地位和所享有的同样权利。
平等观念由来已久,可以说是与法同时产生的,是法的固有属性之一。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最早以法的形式作了确认:“法律对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
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
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我国宪法也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后来,随着人权运动的深入发展,人们又提出了权利平等原则,这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向前发展了一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着重于强调反特权、反歧视,要求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而权利平等要求全体公民都应享有某些基本的、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即权利平等不仅仅包括政治权利的平等,还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平等,因此对特殊群体的权利进行保护首先要确立平等的原则。
(3)特殊保护原则。
人权保护理论兼有积极性和消极性双重属性,由于人权主体所处的社会关系和自身条件的不同,对一些特殊地位的主体有必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给予特殊保护。
特殊群体作为权利易受侵犯,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对其保护应采取特殊保护的原则。
包括:①禁止歧视原则。
此原则主要是在消极意义上对特殊群体权利所采取的保护,其内涵为禁止对特殊群体干涉并采取宽容政策,如女性与男性有平等的工作权,残疾人与健康人有平等的名誉权,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等。
②特殊保护原则。
该原则要求国家于情况需要时在经济、政治、文化及其他方面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特殊群体能够获得充分发展与保护,加速实现社会的整体平等。
早在20世纪60年代,起源于美国民权运动的肯定性行动就反映了该原则。
西方学者罗尔斯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更是反映了对特殊群体的特别关注。
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应在社会中享有的自由权利;第二个原则是差别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
差别原则要求在进行社会化财富分配时,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最少受惠者,就是说,利益分配应该向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斜;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要求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职位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的理论反映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一种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使一个社会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地位的愿望。
其目的在于想尽量将自然及社会环境对人所造成的不平等减少到最低程度,使大家在竞争的出发点上真正平等。
另一位西方学者德沃金区分了两类平等概念,第一类是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要求平等地分配某些机会或义务。
第二类是作为平等的个体而受到对待的权利,这一权利要求每个人都能受到同样的尊重和关心,强调人本身的平等,而不仅仅是某些机会或义务的平等分配。
按照德沃金的观点,自由和平等这一对在自由主义理论看来是对立冲突的范畴实际上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
对于残疾人、智力迟钝者、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而言,我们必须采取措施补偿他们可能遭受自由损失,也就是说,分配给他们足够的资源,使他们享受和平常人一样可能的自由。
德沃金这一抽象的资源平等理论为特殊群体的权利提供了充分的保护。
社会特殊群体或由于自然的原因无法拥有平等的资源,或由于社会的原因受到歧视而被剥夺了本应拥有的资源,根据“把人们当作‘平等个体’来对待”的原则,特殊群体的潜在损失必须受到关心,政府应当补偿给他们没有拥有而本应拥有的那部分资源。
上述罗尔斯、德沃金的机会均等论、资源平等论等无疑是现代占主流地位的平等理论,构成了特殊保护原则的主要内容,其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无疑起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4)区别对待原则。
此原则要求对特殊群体进行特殊保护应针对各个特殊群体的特殊属性而有所区别对待,也就是说每个特殊群体都有不同于其他群体的特殊属性,也正是因为该属性,该群体才会受到歧视,处于特殊,因此特殊保护的措施只能针对该特殊群体作出。
比如,对下岗失业人员我们强调对其就业援助,对儿童我们强调其健康成长的权利,对残疾人强调其受教育权,就业权等等。
(5)合理性原则。
虽然体现特殊保护原则的“肯定性行动”给特殊群体带来了福音,但是“肯定性行动”很快受到来自另一个方面——“反向歧视”的挑战,肯定性行动政策与“反向歧视”观点的争论焦点在于国家对特殊群体所采取的补偿性措施是否合理,这种区别待遇是否合理。
我们认为,尽管反映了特殊保护原则的肯定性行动政策有其合理的内核,但是无所限制地采用积极措施确实会形成对强势群体的“反向歧视”,同时形成一些其他的诸如道德公害和欺诈等的社会负面效应。
因此,为了避免这一系列不良后果的发生,对特殊群体特殊保护应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与其自身境况相当,也就是说,差别待遇应该有理、有利、有节。
因此,特殊保护应坚持合理性原则,要遵循一定规则,在一定范围内行使。
这样,其运用不仅不会形成对强势群体的反向歧视,反而由于缓解了社会冲突与矛盾,会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更公正的意义上实现社会的整体平等。
再次,不论法律规定的人权的内容的多寡,如果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对侵害特殊人群的行为进行规制,即便《宪法》中规定的人权再详细或在有开放性也是徒劳的。
因为罗马法的谚语“无权利,无救济”早就从现实的方面证实:没有救济机制的权利就是不能实现的权利,因而就不是权利。
所以本人认为,《宪法》不应只规定公民享有哪些权利、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犯哪些权利,还应规定公民的权利受侵害后如何救济的问题。
特别是针对特殊人群,因为他们的承受能力有限、侵害别人的能力更加有限,故更易受到别人的侵害,更应加大对其的救济力度。
而针对上述问题,本人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改进:首先,要建立起一整套稳定、明确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平等的公民权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特殊群体对自身权益的保障不应仅仅局限于普通法律,更应通过宪法,使宪法所确认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全面的、充分的实现与保障,使宪法真正成为“权利的宪法”。
因此,充分发挥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功能和义务,应当是基本权利的固有内涵,是宪法规范的基本功能与宪法规范作用发挥的基本目标。
当然,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只是一种框架性的内容,具体内容需要相关的部门法来规定,并不是说宪法可以代替部门法的功能;但同样也不能有了部门法就不需要宪法自身的保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