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保障问题(一)
浅谈我国紧急状态制度现状与人权保障

条 确立 了“ 严制 度” 戒 。在 文 化 大 革 命 中 . 家 治 理 受 到 “ 国 无
法 无天 ” 想 的 影 响 , 思 宪法 事 实 上被 搁 置 。 此 . 实 践 中实 因 在 行 的是 相 当于 戒 严 的军 事 管 制制 度 ,而它 却 不 是 依法 设立
的 。 17 9 5年 宪 法 又 取 消 了 戒 严 的 规 定 . 到 1 8 直 9 2年 宪 法 才
一
、
我国 紧急状 态制 度的 历史发 展及 现状
我 国紧 急状 态制 度发 展历 史 悠远 . 文 仅就 新 中 国成立 本
以来 的发展状 况做 以下介 绍和探 讨 。1 4 9 9年 9月 2 日中国 9 人 民政 治协 商会议 第一 届全 体会 议通过 了《 同 纲领》 共 。为保 卫 新生 的人 民政 权 , 共 同纲领 》 定 了凡 人 民解 放 军解 放 了 《 规 的 地 方都 实 行 军事 管制 。 消 国 民党 反动 政 权机 关 . 中央 取 由 人 民 政府 或 前线 军 政机 关 委 任 人 员组 织 军事 管 制 委 员 会和 地 方人 民政府 , 导人 民建立 革命 秩序 , 压 反革 命 活动 , 领 镇 并 在 条件许 可时 , 开各界 人 民代表 会 议。 15 召 9 4年宪 法第 三十
能 等 同 于 紧 急 状 态 。“ 发 事 件 主 要 指 危 机 状 态 . 过 动 用 政 突 通 府 的 管 理 力 量 就 能 解 决 , 如 在 国 外 的 话 . 察 力 量 就 能 解 比 警
恢复 了戒 严制 度 。其 六十 七条 规 定 , 国 人 民代表 大 会 常务 全 委员 会决 定全 国或者 个别 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 的戒严 。第 八十 条规 定 , 国家 主席 根据 人 大常委 会 的决 定 发布 戒严 令 。第 八 十九 条又 规定 , 务院 决定 省 、 国 自治区 、 直辖 市 的范 围 内部 分
论紧急状态下的个人环境权及其保障

个人 环境权 , 人所享 有 的拥 有适 宜健 康 和 良好生 即个
活的环境 , 以及合理 利用 环境资 源的基 本权 利 。在这 里之 所以将其 称为 个人环境 权而 非公 民环境权 , 因为公 民是 是 个政治 慨念 , 们 不应 当将 一 项 基 本 人 权 局 限 在 政 治 领 我 域, 它应 当具有 普适性 。
二、 自然伦理 要求 。第 三 、 法学理 论 的不足 , 传统 即传统 民
法理论 对 民事权 利设 计 的欠 缺 、 宪法对 基本权 利设 定 的不 足、 国际法 对 国家 环境保 护 的不 力 。 其次, 从人权 属性来看 , 民环境权 也应 作为一 项宪 法 公 上公 民的基本权 利 。依据 人 的 自然 属性 , 基 于人 的社会 并
个人环境 的侵害 , 也应 当得到救济。在紧急状态下 , 对于个人环境权 的限制应 当遵循行政应急性原则 、 比例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 、 公正
补偿原则、 监督- q救济原则。在紧急状态下 。 - 个人环境权救济亦不应等凋予一般情形下 的权利救济方式 , 这里至 少包含 了三种形式 :
正常秩序所排斥 的私力救济方式 ; 正常状态所喜好 的 A R救济方式 ; D 包括 7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行政补偿和行 政赔 偿三大板块的公
力救济方式。通过对国家 紧急权的约束l  ̄ - ̄救济方式的协调 , g - , t 以期获得 紧急状态下个人环境权与国家紧急权力的张力平衡。
关键词 紧急状态 ; 人环境权 ; 个 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 D 1. 92 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l吆 一2 0 (o 9 一06 一0 0 l420 ) oo 6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正方,人权是普世价值,应当得到全面保障。
人权是指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自由权等。
这些权利是每个人天生就应该拥有的,是不容侵犯的。
因此,人权应当是普世价值,应当得到全面保障。
首先,人权是普世价值,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人类享有的基本权利,各国都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
同时,国际社会也建立了一系列的人权保护机制,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
这些都表明了人权是普世价值,应当得到全面保障。
其次,人权的全面保障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如果人权得不到保障,社会将充满不公平和不稳定因素,容易导致社会动荡和冲突。
而人权的全面保障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再次,人权的全面保障是每个国家应尽的责任。
各国都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国家的基本职责。
只有在人权得到全面保障的情况下,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人民才能享有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因此,人权是普世价值,应当得到全面保障,这符合国际社会的共识,也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
反方,人权应当因地制宜,不能一概而论。
人权是一种抽象的概念,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因此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也应当因地制宜,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西方国家,强调个人的自由和平等权利,而在东方国家,更加注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因此,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应当因地制宜,不能一概而论。
其次,人权的全面保障可能会对国家的稳定和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人权的全面保障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和冲突,进而影响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人权的具体实践应当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
再次,国际社会对人权的认识和实践也存在着差异,不同国家之间往往存在着人权标准的分歧。
因此,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也应当因地制宜,不能一概而论。
紧急状态下人权的法律保护

一
Le a O e tO m a iht g lpr tc i n Ofhu n rg s
i t c f e e 1e y n s a e O m I; nc
、
新 时期 “ 急状 态 ” 紧 的理 解
T0N G n q u ・ Xi . i
全 的灾害和 动乱都 可以构成 公约第 4条 意义 上 的紧 急状 态” …《 。 禁止 酷刑 和其他 残忍 、 不人 道或 有辱人 格 的待遇或处罚公 约》 欧洲理 事会保 护 人权 和基本 《
t e h u nrg t n e h rtcin0 he jri— wen teh ma ihsu d rtep 0e t ft remao n o
第 8卷
第4 期
大连 海事 大学 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
J u l f ai rt nv r y(o i cecs d in o ma o l nMa.meu i s D a i e n s c l i e E no ) aS n
Vo . No 4 【8。 .
Au g.2 09 0
关键 词 : 急状 态 ; 权 ; 紧 人 法律 保 护 ; 督 机 制 监
中图 分 类 号 : 6 15 D 2 . 文 献 标 志码 : A
际人权法 能做哪些 ?如何 在保证 顺利 度过 紧急状 态
的前提 下 , 最大 限度 地保 障个 体基 本 人 权 的实 现 成
为国际人权 法研 究 的一 个 重 要课 题 , 是 本文 探 讨 也
国际人权 法对 于“ 紧急状态 ” 没有 一个 统一 的定
( . c帕 l f a Da a 1 s } 0 w, l I M t i. Da a l 0 6 C ia oL il i Un , l I l 6 2 , hn ; me v il
浅析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克减与救济

浅析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克减与救济[摘要]紧急状态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恢复公共秩序,政府权力的集中和扩大必然会导致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受到更多限制和克减。
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因紧急状态的发生而被随意剥夺,文章就紧急状态及紧急权力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几点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救济的思考。
[关键词]紧急状态;紧急权力;权利限制;权利救济从国家公共利益至上的价值位阶来看,如果国家处于紧急状态,国家可以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我国2004年修宪明确将“紧急状态”纳入宪法规范之中,无疑为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提供了宪法依据,但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被侵害如何救济的问题,现行宪法及相关法律并无具体答案。
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如何得到有效保护成为现代宪法学理论中一个亟需研究的重大问题。
一、紧急状态与国家紧急权力(一)紧急状态的界定1.紧急状态的概念“无论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术语、还是法学研究对象的紧急状态,都不存在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内涵与外延都很清晰的概念上的界定。
”①笔者认为,紧急状态是指发生了威胁到国家某一地区或全国范围的基本秩序或生存状态的现实的、急迫的危险情况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宣布该地区或全国处于非常时期并启动国家紧急权,采取临时性非常措施的状态。
紧急状态是一种非常态的社会秩序,在此期间,国家享有紧急权,可以采取紧急对抗措施来应对紧急状态,包括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克减,公民基本权利将受到很大影响。
所以,从公民基本权利受宪法保护来看,我国应当把紧急状态的宣布次数降到最低,只有当国家受到严重威胁时,才能考虑紧急状态的宣布。
2.紧急状态的特征顾名思义,紧急状态是一种反常的国家权力行使状态,与正常的宪政状态相对应,其特征表现如下:(1)以维护国家生存为目的。
当一定的区域或者整个国家的基本秩序和生存遭到严重威胁,国家处于紧急情况,维护国家的生存成为实施紧急状态的唯一目的。
中国人大宪法历年考研真题解析(2010-2018)

中国人大宪法历年考研真题解析(2010-2018)2018论述题1.试述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及其职权。
宪法地位: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表明人民检察院是我国专门行使检察权的机关。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实行专门监督,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权:①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法律、法规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②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免于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③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⑥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申诉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员的法律责任,受理公民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材料分析题2.(1)宪法在良法善治中的意义是什么?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率,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定的原则、具体内容与具体实施过程都在宪法指导下进行,宪法对于推行良法善治具有重要意义。
1)宪法在立法的作用:①宪法确立了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②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从实际出发,顺应社会发展规律,遵从民主原则等;③科学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实现宪法原则的基本形式之一,依照宪法制定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是实施宪法的重要途径;④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
2)宪法在执法的作用:宪法是执法的基础和原则,一切执法活动不能违反宪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
应注重培养法律人的宪法思维。
3)宪法在司法中的作用:①宪法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来源;②规定了司法机关进行活动的基本原则;③法官和检察官的宪法意识对法治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宪法学作业一参考答案

宪法学作业一参考答案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在本质上,宪法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错误)2、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与其他法律规范在功能上是不一致的,即是对其他类社会关系的调整。
(错误)3、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根据“遵循先例”原则,法院的宪法判例,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规范的作用。
(错误)4、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度起源于美国,并为其他一些国家所借鉴。
(正确)5、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都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不仅具有立法职能,并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责任制。
(正确)6、英国宪法是成文法宪法,这是其发展的渐进性所决定的。
(错误)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是中国宪法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件,也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光辉结晶。
(正确)8、1931年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后来又经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一些修改,正式公布施行。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的宪法性文件。
(正确)9、国家性质是国家本质属性的抽象概括,其核心问题是国家权利的归属。
(错误)10、现阶段我国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范围的政治联盟:一个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另一个是由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错误)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二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或错选不给分)。
1、宪法实施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A、B、D)A、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B、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
C、审查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D、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
公共危机管理考试题及答案

专业技术人员公共危机管理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40题) 261、事故灾难预防工作的主要环节有倡导安全文化,强化安全意识,健全安全法制,贯彻“依法治安”方略,推动安全科技进步,加大安全投入和()。
A、加强教育培训B、遵循市场原则C、强化安全责任,落实责任制D、加大资金投入答案:C2、根据事故报告的规定,对于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须在事故发生后()之内上报至国务院。
A、4小时B、6小时C、8小时D、12小时答案:A正确答案:B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
A、基本原则B、基本政策C、基本思路D、基本方针答案:D4、按照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特大事故一次死亡( )。
A、1-2人B、3-9人C、10-29人D、30人以上答案:C5、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体系的建设关键是做好()。
A、领导体制B、组织体制C、一案三制D、信息体制答案:C6、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涉及范围、造成的危害程度、可控性等各不相同,实行()。
A、分级管理B、分类管理C、分层管理D、分群管理答案:A正确答案:B7、考虑政府治理能力、民众心里承受能力和大众传播媒介等诸多因素属于()危机预警机制的原则。
A、以人为本原则B、常抓不懈原则C、分级预警原则D、讲究方法原则答案:A正确答案:D8、()是危机管理的核心环节之一。
A、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B、突发事件的处理C、突发事件的运行D、突发事件的善后答案:A9、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系统要实现指挥一体化、信息网络化、执行程序化、()的建设目标。
A、决策智能化B、检查经常化C、处理及时化D、责任明确化答案:A10、发生火灾时,如果有人提一桶水来救火,大家就会冷静下来,跟着去提水救火;相反,如果有人第一个逃走,大家同样会效仿,争先恐后地逃跑。
这个行为就成为()。
A、紧急规范B、模范作用C、带头作用D、群体作用答案:C正确答案:A11、在非常规状态下,即便没有针对某种特殊情况的具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也可进行紧急处置,以防止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受到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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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保障问题(一)内容摘要:2003年发生的“非典”疫情及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得人们发现我国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是如此缺失与不足,而其中引出的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问题更是突现而出,亟待完善。
从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模式、人权限制的界限、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衡量、特别宪法程序和国家紧急权力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外宪法和紧急状态法制中的相关规定,提出完善我国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制度的初步设想。
关键词:紧急状态;人权保障;紧急权力;宪法程序;司法救济2003年春夏的一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正式名称为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简称“非典”或SARS)公共危机暴露出我国应急法制的严重不足;尤其是在如此关涉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紧急时刻,如何同时保障宪法上的人权,跃然而入至法学界的视野之中。
本文拟就此展开,探讨一下紧急状态下人权的保障课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法与立法建议。
一、引子:“非典”防治工作中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在2003年非典危机中,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应对措施,如成立防治工作指挥部、及时公布疫情信息、定点集中治疗和建立隔离区、加强市场监管和交通管制等,取得了显著成效,对在较短时间内控制住疫情可谓功不可没。
然而其中存在的对人权保障的严重不足却尚未引起政府与学界的足够重视。
具体而言,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此次非典危机中政府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及防治时期出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应该说《传染病防治法》已经赋予了政府相应的行政紧急权力,但该法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没有详细规定政府具体行政紧急权力的内容。
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虽然属于该法的实施细则,却与其之间联系不明,以致使人感觉无法可依,又应急出台了与实施办法在内容上具有交叉关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由于制定的仓促,该条例更是着眼于管理角度,具有明显的“管理法”色彩。
这三项法律、法规之间还未建立起比较协调一致的法律关系。
1]因此众所周知的依法行政的首要前提即难以成立。
如此就使人权在随意性行政自由裁量面前难以得到周全的保障。
2]2.政府保障人权的意识有待加强。
这次防治工作之初,一些地方政府瞒报、缓报、谎报非典疫情,直到WHO的外力介入方使严格的疫情通报制度得以确立。
由此可见一些政府及其领导者对作为人权的知情权的漠视。
而在采取的一系列抗非典的具体行政措施中,由于其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3]与财产权利,更是问题颇多。
3.我国宪法程序的缺失使得这次抗击非典的斗争显示出众多的人治因素。
无可质疑,“十六大”产生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在抗非斗争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做出了诸多正确决策。
然而由于我国现行宪法中缺乏程序性规范,可操作性弱,致使政府在应急决策与立法时无章(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尤其是后者)可循,其产出的结果也就难以尽善尽美了4]。
而政府也就难以依据正当而明确的宪法程序,做出限制一小部分人权的行为了,即使这是为了维护大多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无奈之举。
4.国家紧急权力失范。
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对国家紧急权力仅仅靠分散的单行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因此造成防治工作中需要动用国家紧急权力进行行政紧急处理时,经常遇到无法可依(尤其是无程序性规范)的情况。
例如隔离措施的具体实施缺乏明确统一的规范,导致了某种程度的随意性,5]从而难免出现人权受到侵犯的问题。
但问题总有其另一面:此次非典疫情的爆发也促使政府与理论界反思我国紧急状态法制的不足。
在紧急状态下人权的保障问题也开始逐渐引起关注。
例如公民知情权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并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改善。
下面本文即进一步展开至一般意义上的紧急状态,对其下的人权的保障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二、紧急状态界说及其下人权保障的特点(一)紧急状态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我国学界对“紧急状态”主要是从这样两个角度进行认识的:一方面,徐高、莫纪宏认为:“紧急状态同戒严、军事管制、总统管制、紧急处置等名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是属于不同范畴的概念。
紧急状态指的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的性质和状况,当然这种社会秩序是混乱的或无组织的。
而戒严、军事管制、总统管制、紧急处置等概念意旨在于某时某地发生了紧急状态后,为了对抗紧急状态,迅速恢复日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使人民生命财产受到的损失达到最低限度,不得已采取的对抗措施。
”6]另一方面,郭春明认为紧急状态是“一种以维护国家生存为主要价值取向的法律制度”7]。
可见前者所指的“紧急状态”是一种社会状况,尚未接受法律的调整;后者所指的“紧急状态”则是针对这种状况的一系列措施组成的法律制度。
笔者以为,作为宪法概念的“紧急状态”应当是指宪法或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根据宪法或法律针对严重混乱和危急的社会状况而宣布的非常宪法状态。
在任何一个由法律规则控制的社会中,紧急状态的产生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但并不是说,只要存在严重混乱和危急的社会秩序和状态就可称之为紧急状态。
一般而言,构成现代民主法制国家所规定的紧急状态,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紧急事实的存在,危险迫在眉睫,紧急对抗措施之必须,合法程序的确认与合法程序的宣布。
8](二)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的特点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保障人民的权利,紧急状态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则在于维护国家自身的生存。
虽然现代的民主宪政政府体制已经在这两者之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协调,但是在宪法与紧急状态之间仍然存在着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
9]因此紧急状态下人权的保障也将呈现出许多不同于正常宪法秩序下的特点:1.紧急状态下公民的部分基本权利将受到限制。
国家在遭遇到威胁其生存的紧急情况时,例如战争、内乱、瘟疫等,一般都要通过宣布紧急状态来行使超越宪法约束的紧急权力。
在正常状态下,国家不能够行使以超越宪法限制和克减人权为特征的紧急权力,只有在宣布紧急状态后,为了维护国家的生存,这些权力的行使才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
10]国家宣布紧急状态的最终目的是恢复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而其手段——国家紧急权力——的运用则必然以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公民的部分基本权利为代价。
但这种限制应当是有范围和限度的。
2.紧急状态下人权的限制不能低于本国宪法与国际法所确认的最低标准。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在紧急状态时期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公民权利的同时,为了防止政府在紧急状态时期滥用紧急权力,从而给公民权利造成不必要的侵犯,除了由紧急状态法律明文规定政府可以加以限制的公民权利之外,也应当通过紧急状态法来规定政府不得加以限制的公民权利,也即公民在紧急状态下仍然可以享有的最低限度的人权。
11]3.紧急状态下人权的限制应遵循特别的宪法程序。
紧急状态作为一种特殊的宪法秩序,其决定、宣布、运行和终结都应遵循宪法或紧急状态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因而国家对人权的限制也须通过特定宪法程序。
只有在程序上对国家紧急权力进行控制,方能实现对紧急状态下人权的保障。
三、紧急状态与人权保障的相关法理分析以上我们从反面,即限制的角度,分析了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的特点。
下面我们将从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模式、人权限制的界限、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衡量、特别宪法程序和国家紧急权力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等方面,对紧急状态下人权的保障进行一番宪法学理的分析。
(一)紧急状态下人权的保障模式宪法权利的保障模式可分为两种:第一种称为绝对保障模式,依据这种模式,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法规范不能加以任意限制或规定例外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采取该模式一般都实行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
由于该模式是直接依据宪法规定并通过宪法自身所设置的制度而实现的,所以又被称为“依据宪法的保障”模式。
第二种模式则被称为相对保障模式,即允许其他法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直接有效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性的方式。
由于该模式乃通过普通法律而非宪法自身来实现对宪法权利的保障,为此又被称为“依据法律的保障”模式。
相对保障模式又表现为两种具体方式:其一是宪法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法均由普通法律加以规定;其二是对宪法权利的限制须通过普通法律。
12]我国宪法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层面上以及实践中所形成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则倾向于相对保障模式。
具体表现在:(1)在现行制度下,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均只有通过普通法律加以具体规定才能实现;(2)不存在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或宪法上的权利救济途径,只存在普通法律上权利救济制度;(3)在目前的情况下,普通法律上所存在的这种救济制度,只适用于部分情形下的部分宪法权利,而非所有情形下的所有宪法权利。
13]由此可见,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模式目前在保证常态下的人权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困难,而紧急状态作为一种非常宪法状态,更需要建立与强化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救济制度。
目前学界对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的讨论正可谓切中要害。
(二)紧急状态下人权限制的界限与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相邻接的问题即是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
如果从规范科学的角度分析,则可得出:与其说在紧急状态下人权是受限制的,因而是有界限的,倒不如说这些限制应当是有界限的。
这种限制的界限表现在:在紧急状态下,某些基本权利是受限制的,某些则不受限制;这些受限制的基本权利其受限制的程度应当合理、恰当,即与公共利益的性质和急迫程度成比例。
前者即紧急状态下人权的限制应当有范围,后者即紧急状态下人权的限制应当有限度:1.紧急状态下人权的限制是有范围的。
虽然紧急状态下人权的限制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但是这种限制应当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依据一种新的分类方法,基本权利被分为(1)个人权利,包括生命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人身不受侵犯权、住宅不受侵犯权、居住和迁徙自由权)、精神自由权(思想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表达自由权(言论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游行示威权、通讯新闻自由);(2)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公职权、政党权、请愿权、公决权;(3)社会权利,包括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工会权、罢工权、受教育权、文化活动权、环境权、诉讼权;以及(4)弱势群体的权利。
14]根据紧急状态构成要件的要求,其中可以在紧急状态下受到限制的基本权利仅应涵盖个人权利中的人身自由权、表达自由权,社会权利中的财产权、罢工权以及政治权利等,其它种类的人权则无限制的必要。
而具体在某次紧急状态中限制哪些基本权利要根据必要性与妥当性原则来确定。
2.紧急状态下人权的限制是有限度的。
即对于某种受限制的具体基本权利来说,这种限制的程度应当是有限的,而并非是随意削弱乃至取消。
这里可以运用比例原则这一工具,即采取的手段(限制人权)与所要达到的目的(紧急状态下的公共利益)应当成比例,具体内容包括特殊性(也称妥当性)、必要性(也称不可替代性)和比例性(也称相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