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
人权法与弱势群体保护

人权法与弱势群体保护人权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人类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无论个人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国籍、年龄等,都应享有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弱势群体常常面临着巨大的困境和不公平待遇。
人权法应当起到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积极作用,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并有机会获得合法权益的保障。
首先,人权法应当确保弱势群体在就业方面的平等权利。
这一方面表现在对性别歧视的禁止与打击上。
无论男女,应当在劳动过程中受到平等对待,没有人可以因为性别而被剥夺就业机会或遭受歧视。
香港的妇女法律框架就禁止任何性别上的不平等对待,包括对工资福利的歧视,并为受害者提供追究权利。
此外,人权法还应确保残疾人群体的平等就业权利。
残疾人虽然身体或智力上存在一定的障碍,但他们也应具有和其他人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工作条件。
人权法应加以保护,为残疾人创造一个无障碍的工作环境。
其次,人权法应当确保弱势群体在教育方面的平等权利。
教育是一个国家及个人发展的基础,所有人都应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然而,一些弱势群体往往面临着教育资源的不平等问题。
人权法应当确保贫困群体能够有充分的机会接受教育。
政府需要采取措施,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以确保所有的孩子都能够平等地接受教育,不论其家庭背景或经济状况。
此外,人权法也应当保护少数民族和移民群体的教育权利。
少数民族和移民群体常常面临着文化和语言上的障碍,使他们无法平等地享受教育资源。
人权法应着力解决这一问题,确保少数民族和移民群体能够顺利融入主流教育体系。
再次,人权法应当确保弱势群体在医疗卫生方面的平等权利。
健康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但是由于经济条件或其他因素的限制,一些人往往无法获得适当的医疗卫生服务。
人权法应当确保医疗资源的公平分配,包括成立公立医院和卫生设施,以满足贫困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
此外,人权法还应保护儿童和老年人的特殊医疗需求。
儿童和老年人往往更加容易受到疾病和健康问题的困扰,人权法应当确保他们能够获得特殊的医疗保健服务和关怀。
弱势群体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社会各界对弱势群体保护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媒体、 公益组织等积极宣传倡导,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 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诸 多问题,如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等,导致弱势群体的权益无法得
到切实保障。
社会歧视现象严重
弱势群体在社会中往往受到歧视 和排斥,如残疾人就业难、女性 遭受性别歧视等,这种歧视现象 严重影响了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
。
PART 02
弱势群体保护的权利
生存权与发展权
生存权
弱势群体有权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包括食物、衣物、住房等,以确保其 生存需求得到满足。
发展权
弱势群体有权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 包括教育、培训、就业等,以提升其 社会地位和生活水平。
教育权与就业权
教育权
弱势群体有权接受平等的教育,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以提 高其知识水平和技能能力。
2023 WORK SUMMARY
弱势群体保护的权利 与义务
REPORTING
目录
• 弱势群体概述 • 弱势群体保护的权利 • 弱势群体保护的义务 • 弱势群体保护的现状与挑战 • 弱势群体保护的策略与建议 • 结论与展望
PART 01
弱势群体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弱势群体是指在社会、经济、文 化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需 要特殊关注和保护的群体。
PART 05
弱势群体保护的策略与建 议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专门法律
针对弱势群体的不同特点和需求,制定专门的法 律法规,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
加强法律宣传
通过普法教育、法律援助等方式,提高弱势群体 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中国的人权问题和人权保障政策如何

中国的人权问题和人权保障政策如何在中国,人权问题和人权保障政策一直是广泛关注和讨论的话题。
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保障和促进人权,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不断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权益保障。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中国的人权问题以及人权保障政策是如何实施的。
一、中国的人权问题中国面临的人权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民主与言论自由:在中国,言论自由受到限制。
政治批评和异议观点的表达往往受到严格控制,一些互联网信息也被屏蔽或审查。
这导致了有关公共事务的公众讨论受到限制。
2. 少数民族权益:中国拥有众多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和宗教权益保护仍存在挑战。
一些地区出现了文化融合和多元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3. 劳工权益:虽然中国已加强了对工人权益的保护,但一些违法用工和劳工剥削问题仍然存在。
工人们可能面临长时间工作、低工资、欠薪以及安全问题等。
4. 家庭暴力和妇女权益:尽管中国已通过相关法律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但这一问题仍然存在。
一些妇女在婚姻和家庭中受到虐待或歧视。
以上问题突出了中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的挑战,然而,中国政府也采取了积极措施来推进人权保障。
二、中国的人权保障政策中国政府为改善人权状况和保障人民权益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1. 改善贫困人口生活:中国实施了一系列减贫政策,通过发展农村经济、提供教育和医疗服务、推动城乡一体化等,大幅减少了贫困人口数量,改善了人民生活。
2. 提高教育水平:中国大力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了全民素质和受教育水平。
政府投入大量资金改善学校设施、培养师资和普及义务教育。
3. 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中国政府加强了对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护,推行了一系列儿童保护法律和政策,加强对虐待和剥削行为的打击。
4. 加强法治建设:中国积极推进法治建设,完善了法律体系,加强司法改革,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5. 推进社会权益保障:中国加强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供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福利,确保人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关于弱势群体保护

一、提出“弱势群体保护”问题的背景首先,“弱势群体保护”是在对我国改革开放历程回顾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
我国改革开放的二十年,是经济高速发展的二十年。
然而,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的是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如果说前十年大家是在共同贫穷基础上低水平地实现共同富裕,大家都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的话,那么后十年,尤其是1992年以后,则是贫富差别加速扩大的十年。
在这十年中,市场化的程度进一步加大,竞争日趋激烈,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速度越来越快,致富手段呈现出多元化-既有合法的手段,也有非法的手段;即有白色的手段,也有灰色的,甚至黑色的手段。
有的阶层、群体从改革开放中受益很少,甚至利益受损。
在我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大批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单位的职工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性,为改革开放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于是,以下岗职工、失业者、民工和农民为主体的社会弱势群体初具规模。
目前,这些社会弱势群体已占我国人口的相当大比例,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隐患,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就顺理成章地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们要从解决温饱问题的低水平共同富裕迈向全面建设小康的高水平的共同富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也刻不容缓。
其次,“弱势群体保护”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目标体系发展的基础上提出的。
我国的改革开放是由经济动因开始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于是,经济目标尤其是经济增长率,一直处于改革开放目标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但同时又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滞后于企业改革,“三农问题”越来越严重,城市建设中重视城市形象和房地产开发商利益而轻视拆迁居民利益和失地农民利益,在经济增长的同时环境污染越来越突出,等待。
发展是硬道理,但被片面理解为经济发展是硬道理。
其实,经济、社会、生态发展都是硬道理。
因而,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体系中,应当经济目标、社会目标、生态目标并重。
论我国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保护【摘要】当前,弱势群体的存在对我国社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相当程度的危害。
这种因为社会成员在分化、定位、整合的过程中凸显的问题必须得到充分的关注和妥善的处理。
但只要我们足够重视并认真研究对策,那么弱势群体问题不仅不会成为我国安定团结、发展繁荣的障碍,而且还能以此切实地改善广大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进一步为我国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提供坚实的群众基础。
【关键词】弱势群体;权利;宪法;保障一、我国弱势群体的涵义(一)我国弱势群体的定义2002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
这是政府第一次在政府文件中正式使用弱势群体这一术语。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对弱势群体的重视和关怀,以及采取的一系列举措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公正和谐,让人民更幸福、更有尊严。
然而,对于弱势群体概念的界定,存在着广泛争论。
归纳起来是:1、财富论。
从经济学角度,将弱势群体定义为贫困群体,认为他们的一部分已经是贫困者,另一部分是潜在的贫困者。
2、特征论。
从弱势群体具有的特征角度,指出“社会弱者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能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①。
3、地位论。
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在权力和权利方面,发展的机遇方面,生活的物质条件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其政治社会地位呈现‘边缘化’趋势”②。
4、资源论。
从占有和使用资源的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对社会公权力资源介入程度极低、对社会公共经济资源控制程度极小、在社会发展中谋求尊严生存和自我发展能力严重不足的特殊社会群体。
笔者认为,所谓弱势群体是指在不同社会和社会发展阶段,是较之优势地位的群体在生活物质条件、精神文化层次、社会地位与声望、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方面处于劣势的的群体。
(二)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特征1、产生的客观性。
弱势群体的产生可能是其先天能力的不足、自然或社会环境以及社会制度等各种原因,但这些原因都属于客观原因,并非弱势群体主观原因所致,也不是弱势群体主观可以避免的③。
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保障探讨

、
到较好的基础教育 而丧失 了接受 高等教 育 的机 会, 自身 的积弱状态便无法改变 , 也使他们逐渐远 离社会发展 的潮流和轨迹 。 3 政 治参 与 权往 往被 剥夺 。弱 势群 体在 社 会 . 分层体系中处于底层 , 他们 的政治参与机会往往
很少 , 致使弱势群体对政治生活 的影响力低或者
弱势群体 , 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 益 不公平 、 会权 力分 配不 合理 、 会 结构 不协 调 社 社 的概念 , 成 了一个 基 本 的界定 : 形 弱势 群体 是 由于 某些障碍导致缺乏经济、 政治和社会机会 , 而在社 会上 处 于 不 利 地 位 的 人 群 。1聊 者 认 为 “ L(’笔 J 弱
势 ” 少 有 这 样 三 层 含 义 : 一 , 质 生 活 贫 困 至 第 物
1 生存权 没 有 得 到重 视 。 弱 势群 体 在 政 治 、 . 经济 、 化 、 会 等方 面处 于 不利 地 位 , 可 选 择 文 社 无 地 生 存在 社 会 的底 层 、 制 的夹 缝 中。宪 法 和 法 体 律 的实施 , 没 有真 正 惠及 这些弱 势 群体 , 并 没有 根
性。弱势群体往往缺乏基本 的物质生活资料 , 生 活水平低 , 生活处 境 困难 。第二 , 市场 竞争欠 缺 性 。其原 因可 能是 多种 多样 的 , 社会 的原 因 , 有 如 社 会 的 制度 安 排 ; 有 个 人 的原 因 , 身 体 的原 也 如 因、 受教 育 程 度 的原 因 等 。第 三 , 治参 与 无 力 政 性 。 由于弱 势 群 体 掌握 的 资 源很 少 , 涉 及 弱 势 在 群体 利益 的时候 , 管 可能人 数 众 多 , 他们 的声 尽 但 音 很 难在社 会 中发表 出来 。我 国宪 法 除对 一切公 民所应 普遍 享 有 的权 利 和 自 由作 出 明 确 规定 外 , 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 条, 宪法》 如《 第 4 5条 、 4 第 8条 、 4 第 9条 。这 些 特 定 人 具 体 是 指 妇女、 退休人 员 、 军烈 属 、 亲 、 童 、 母 儿 老人 、 少年 青 等, 其中多为弱势群体 的主体 , ] ’ 给予特别 [( 应 2脚
论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

论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近年来,世界各地的弱势群体仍在面临着各种人权问题,例如歧视、暴力、剥削、贫困等。
因此,提高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是当今的一个迫切任务。
本文将探讨弱势群体的人权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弱势群体是指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处于较为劣势、弱势的人群,包括但不限于贫困人群、少数民族、残疾人、妇女、儿童、农民工、老年人等。
二、弱势群体面临的人权问题1.歧视问题:弱势群体往往会因为种族、性别、宗教、性取向等个人身份而遭受歧视,使他们难以获得公正和平等的待遇。
2.暴力问题:弱势群体往往面临暴力、虐待和恐吓等威胁,使他们处于安全隐患之中。
3.剥削问题:弱势群体在劳动场所中常会遭受剥削,例如农民工、儿童劳动力等,他们会受到不公正的薪酬待遇,或者长时间工作在恶劣的工作环境下。
4.贫困问题:由于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弱势群体在财政、教育、医疗等方面面临着困境,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贫困仍然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三、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1.法律保障,政府应该制定合适的法律条款、政策和计划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
2.打破歧视,加强宣传,建立公正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扩大弱势群体的参与合法工作的机会。
3.加强教育,使弱势群体获得更好的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让他们更有机会参与社会和公共事务。
4.提高财政支出,对弱势群体应进行适当的现金补贴、社会福利救助,并提供更好的基础医疗保障服务。
5.加强人权监管,维护弱势群体的人权,开展社会调查,对有违法行为的人及时予以打击。
四、结语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社会应该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来加强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每个人都需要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为全人类构建公正、平等、和谐的社会。
论我国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

论我国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作者:张子君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12期摘要:随着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现存的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制度面临着立法体系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缺陷、法律宣传不到位等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弱势群体人权保障制度,通过加强立法建设、完善社会救济制度、加强法律宣传,进而促进人权保障事业的蓬勃发展。
关键词:弱势群体;人权保障;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182;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264-01作者简介:张子君(1994-),女,汉族,四川泸州人,西华师范大学,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
人权保障一直以来都扮演着法治建设同行者的角色,一个国家对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程度最为直观地彰显了该国法治建设的成绩和社会发展的文明程度。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问题,并逐步加强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制度建设。
一、弱势群体概念关于弱势群体,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的“弱”给予认定,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
笔者拟从法学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界定,法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从本质上来说是权利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在行使自身权利过程中容易受社会外界因素和自身能力等因素制约,靠自己的力量无法保证个人及家庭的正常生活,合法权利易受侵犯,需要国家和社会加以救济的社会群体。
二、我国弱势群体人权保障制度的不足自建国以来,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甚至在有些领域,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制度仍有不足之处。
(一)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的立法体系不完善自建国以来,我国已陆续颁布了许多相关法律来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
一方面,已颁布的法律仅仅是针对个别弱势群体的权利进行保障,对其他同样处于弱势地位的弱势群体却没有得到同样的法律保障,他们的权利诉求根本得不到关注和保障;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立法体系是以根本法中的基本原则为主干贯穿始终,以基本法的一般规定以及单行法的具体规定为枝叶逐一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进行规定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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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摘要]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因而如何对待社会弱势群体也就成了任何社会都不能回避的重大课题,将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纳入法律的视角,是法学研究义不容辞的责任。
保护弱势群体,首要的任务是将弱势群体的人权实证化为法律权利。
本文从弱势群体的界定、弱势群体的困境、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以及如何完善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制度和对弱势群体人权保护的建议等方面简单论述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
[关键词] 弱势群体;人权;法律保护一、弱势群体的界定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弱势群体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
所谓“弱势群体”至少有三层含义:1,他们的现实生活处在一种很不利的状况之中,从更现实的意义上来说,就是其物质生活的贫困状态。
弱势群体中的一些人,连最基本的生存问题都没有完全解决。
2,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我国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个人的地位、个人从社会中能够得到的报酬,更多地取决于个人的努力。
这样的机制有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同时会对个人造成极大的压力。
而弱势群体则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地位,造成这种劣势地位有社会的原因,如社会的制度安排;也有个人的原因,如身体的原因、受教育程度的原因等。
3,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主要表现在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
强势群体虽然可以动用自己所掌握的资源,影响公共舆论,影响政治家的态度,甚至可以影响选举过程,影响政府的决策。
但是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难在社会中表达出来。
说句老实话,如果政府和媒体都不为他们说话,他们自己很难有效地表达和追求自己的利益。
弱势群体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两类。
前者沦为弱势群体,主要是在正常化的社会环境里产生的现象,是因为自然和个人因素造成的,其构成主要是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
他们是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对他们的社会支持主要是满足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后者则主要是社会制度变迁、社会结构转型导致的,其构成主要是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
对于这一类弱势群体,社会支持则主要是增加个人权利、提高个人能力和改变社会环境。
[1]二、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会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而成为相对强势或弱势的群体,他们的产生是与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和阶层分化密切联系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社会转型的必然产物,是发展的必然性代价。
(一)社会存在隶属关系并不单单身份关系存在隶属关系,某些契约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即属此例,虽然劳动者有出卖或不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为了摆脱这种“悲苦”的境况,劳动者通常是成为一名被雇佣者,由此雇主获得了对劳动力的支配权,同时,也获得了对劳动者的支配权,隶属关系也就形成了。
因此,在这隶属关系中,受雇佣者就往往成为了弱势群体,没有太多的权利,生活也没有什么保障。
(二)不合理的社会结构在断裂的社会中,由于资源配置等多方面的差别,城乡之间难以融合、共存于同一系统,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两个彼此分立的体系,甚至可以说它们处于完全不同的发展阶段。
我国现阶段城乡二元对立就是这种断裂的实在状态。
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与城乡二元结构的不合理、不公平相联系的。
“我国长期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是由一系列具体制度建立起来的,包括:粮食供应制度、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副食品与燃料供给制度、医疗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等等,这十几种制度性差异,使得不同身份的人在社会中享有的待遇截然不同。
其中,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相对而言更为关键,它们将中国农民置于二等公民的境地。
”[2]对农民利益的制度性安排的不公平,是造成农村社会弱势群体长期不能摆脱贫困的重要社会原因。
(三)经济力量的差距造成贫富差距的增大在原始社会以后,贫富差距始终与人类相随,在现代社会,随着具有强大经济力量的垄断组织的出现,现实社会中与之相对应的其他经营管理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力量根本无法与之抗衡。
经济的全球化,一方面把有些社会阶层迅速拉入世界体系中;另一方面又把有些社会阶层排斥在发达体系之外,长期处于落后状态。
经济信息化和全球化网络经济的发展,使世界正在迅速演变成两种截然不同的文明,知识经济的出现,则更加拉大了高知识阶层与普通阶层在经济和社会上的差距。
(四)社会保障机制、社会救济机制的缺失在欧美国家,工业化进程的时间较长,在发展的早期社会问题就已经充分暴露,贫困人口大量涌现,失业问题、养老问题相当严重,并且引发了社会动荡。
为此,西方国家不断探索对策,从济贫政策到社会保险机制,从俾斯麦到英国工党、从美国罗斯福新政到瑞典的福利社会,最终形成了完整的社会救济福利制度。
中国则由于工业化起步较晚,社会保障机制、社会救济机制很不完善,不能完全覆盖到各个角落,使得贫困人口最基本的生存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于是弱势群体大量产生。
三、弱势群体的困境(一)城市贫困人口就业层次低,最低生活保障难以实际享受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市场竞争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改革的利益与改革的成本在社会各阶层分摊不均,社会财富分配失衡,贫富差距大,从而使部分城市贫困人口的生存状况不断恶化,有些连基本的生存问题都没有解决。
首先,大多数城市弱势群体成员被排斥在正规就业部门之外,从事非正规就业。
当前我国非正规就业形式尚不稳定和规范,普遍存在就业环境差、市场风险大、就业收益微薄、就业保障不力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客观存在,致使城市弱势群体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但生活状况都没有随经济的发展而得到相应的改善,弱势的地位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
其次,虽然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满足城市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需求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一制度仍然存在着缺陷,我国城市贫困线定的偏低,不能满足城市贫困家庭的需求,使得贫困家庭很难提高自助能力,加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在实际执行时非常严格,条件很苛刻,因此保障范围难以扩大到所有的救助对象。
[3](二)农民及农民工的困境在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下,受自然、历史、技术、政策等原因的影响,农业已成为效益最低的弱势产业,从而导致农民的家庭经济状况积弱难返,农民工也是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户籍制度束缚下形成的一种就业弱势群体,属于一种由经济和社会双重因素造就的社会边缘群体。
1.我国每年都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的技能,加上征地补偿中还存在一些不公正的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面临着极大的困难。
由于他们的经济收入严重偏低,所以农民的生活质量也极为低下,因而疾病的发生率较高,但大部分农民难以支付巨额的医药费,这严重影响着农村人口的健康。
他们面临的困境还有教育的问题,从现在情况看,在农村由于诸多原因,贫困农民及其子女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
2.“农民工虽然脱离了传统的土地保障的范围,但是农村户口的标识阻碍着其真正融入城市社会,城市社会对他们是经济吸纳,社会拒入。
农民工从事的只能是技术要求低、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苦、报酬低廉的工作。
还享受不到有城市居民身份的工人所能够享受到的各种福利待遇,而且离开土地后的农民工在城镇就业体系中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存在巨大的事业风险。
”[4]总之,他们的处境是十分艰难的,各方面都得不到真正的保障。
(三)保护弱势群体立法层次低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立法主要由弱势群体保护专门立法、涉及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法律条款以及其他相关行政规章等组成。
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及与保护弱势群体相关的专门立法尚未出现,例如农民工群体,这使得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因为法律空白而无法得到有效维护,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群体最需要法律的保护,但在这方面几乎没有任何保障;法律援助的立法层次也不高,在我国法律援助最上位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
而在国外,人们对法律援助的重视已经提升到了以宪法规范来加以保障的高度,如意大利1949年宪法第24条规定:“贫困者有在任何法院起诉和答辩可能性,应由特别制度保障之。
”法治的内在品质要求对所有人不能有任何歧视,予以平等对待,人权的基本价值就是要求对所有人予以普遍的尊重和保障,弱势群体在社会关系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对于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存在的困境,国家应该高度重视起来,建立、健全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体制。
四、完善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制度(一)弱势群体的权利应得到保障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作为人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
其目的是在于维护人类的尊严。
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共同组成人类社会,依照他们的共同本性,人们彼此之间就应当是平等的、自由的,都应当享有生存的权利和过上好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权利,无论是社会的强者还是社会的弱者都是人权的主体,都应当享有平等的人权。
弱势群体是社会上最脆弱、最容易被忽视、权利最易被践踏的人群,只有弱势群体的权利得到了现实的保护,才可能真正意义上实现人权的普遍化。
“作为人权发展形态的自由权、社会权、发展权,后一种人权形式都是在超越前一种形式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后一种形式都是对前一种形式的扬弃。
在从自由权到社会权再到发展权的发展历程中,体现在其中的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也从低级阶段逐步走向高级阶段。
”[5]由此可见,保护弱势群体就是保护他们获得充分、自由、安全、稳定和健康生活所需要的权利。
当代人权的主要内容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即让所有人都过上体面的生活,让所有人对未来都抱有真实的期待是最低限度的人权标准。
(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无论通过何种力量,都离不开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