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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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及其应对举措

略论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及其应对举措

略论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及其应对举措社会主要矛盾是指社会发展中主要矛盾的变化趋势。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主要矛盾也在不断变化。

本文将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历程出发,分析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新特点,并提出相应的应对举措。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主要矛盾是农民阶级与封建地主阶级的矛盾。

解决这个矛盾的关键是土地改革,通过土地改革使农民得到解放,从而推动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

1950年代末到1960年代初,社会主要矛盾开始转向工人阶级与资本主义工商业者阶级的矛盾,这是由于国家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工人阶级的崛起,以及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存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转变。

从上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农村集体经济自发发展,城乡二元结构加剧,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这成为社会主要矛盾的新特点。

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如农村改革、农村扶贫等。

近年来,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进一步发生了新的变化。

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愈发突出,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各群体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这成为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新特点。

对于当前的社会主要矛盾,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应对举措。

要加强宏观调控,推动经济平衡发展。

政府应加大财政支出力度,增加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的投入,促进区域间的协调发展。

要加大对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的投入,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

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

政府应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同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和保护,提高他们的福利待遇,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要加强法治建设,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政府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建设。

政府应加大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力度,培养人民群众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

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与意义

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与意义

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与意义一、引言法治是一种基于法律的社会治理方式,它通过明确的法律规范、公正的法律程序和严格的法律制裁,实现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中,法治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秩序、推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

本文旨在探讨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意义,并以国内外案例为例,深入剖析其具体实践。

二、法治与社会治理法治是现代社会制度的基石,它是现代国家的标志性特征之一。

法治的核心内容是通过法律、法规和司法机制来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利、调整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发展。

法治旨在规范社会行为、维护公平正义、推进社会和谐,是一种公正客观、民主法制、效率高效的社会治理方式。

在当前国际舞台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注重法治建设,将其作为国家现代化的关键任务之一。

没有强大的法治系统,就不能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三、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1. 规范和管理社会行为法律是社会行为的主要规范,通过明确的规范和标准,可以有效地引导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

在社会治理中,法律的作用就是对于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管理,使其按照法律的规范和标准来行事,避免恶意行为和不良影响的出现。

2. 平衡利益关系,调整社会矛盾在现代社会中,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不可避免。

法律作为公正中立的第三者,可以通过司法手段来协调和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法律的公正性不仅可以平衡利益关系,还可以制约权力任性,提升社会公信力,消除不公正和不公平的现象。

3. 维护公民权利,保护弱势群体法律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构建和谐健康的社会环境。

这些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知情权、言论自由等。

通过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守护,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弘扬社会人文价值观,促进社会进步。

四、案例分析1. 美国的法治实践美国作为一个西方国家,一直致力于完善自己的法治系统,并以此作为自己的国家特色和优势。

美国的法律系统包括法律规范、法庭审判和司法程序等。

关于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论文

关于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论文

目录一、我国弱势群体的概念 (1)二、我国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 (2)(一)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 (2)(二)大部分弱势群体曾为国家做出过贡献 (2)(三)弱势群体具有较强的相对剥脱感 (2)(四)全球化进程促进了弱势群体规模的扩大 (3)(五)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措施不够完善 (3)三、完善我国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主要途径 (3)(一)促进就业 (4)(二)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5)(三)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6)(四)加强教育事业建设 (6)参考文献 (8)关于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内容摘要】弱势群体是社会发展的历史产物,同时也是社会组成的重要部分,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关注,改善其现有的社会地位和生存状况,对当前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提出了完善弱势群体保障体系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弱势群体保障体系完善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群体之间以及个人之间的收入很不均衡,一些人逐渐沦为了弱势群体。

从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与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上看,我们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弱势群体具有庞大的规模,不论是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还是人类文明的进步都离不开弱势群体的参与和支持,他们对和谐社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因此,关注弱势群体,制定措施解决弱势群体的基本保障问题,是逐步建立、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一、我国弱势群体的概念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

弱势群体是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的,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

二、我国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以下五个重要特征。

(一)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

略谈对法律人的社会责任的认识

略谈对法律人的社会责任的认识

略谈对法律人的社会责任的认识【摘要】法律人作为社会的重要一员,应该承担着专业、公益、道德等多方面的社会责任。

他们在维护法律秩序、公平正义、服务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应该不断提升自身的责任意识。

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法律人可以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做出积极贡献,同时也能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

法律人需要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努力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在实践中不断践行社会责任。

只有在法律人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增强公民对法治的信任,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法律人、社会责任、专业责任、公益责任、道德责任、社会影响、责任实践、责任意识、重要性1. 引言1.1 社会责任的定义社会责任是指个体或组织对社会、对他人、对环境的义务和责任。

它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经济、环境、法律等各个领域。

社会责任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要求个体或组织在追求经济利益的也要考虑到对社会的贡献和对环境的保护。

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更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

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和组织开始重视社会责任,认识到只有承担起社会责任,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和长远的成功。

法律人作为社会的重要成员,也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法律领域,社会责任包括法律人的专业责任、公益责任、道德责任等多个方面。

法律人应该在自身专业领域内不断提升自己,保持专业素养和独立性,同时也要关注社会公益事业,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维护社会正义。

社会责任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重要的。

法律人应该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努力履行好自己的社会使命,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1.2 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是指法律人员在履行自身专业职责的对社会、对公共利益、对人民具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感。

作为社会公共知识分子和法治建设的参与者,法律人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正义、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

略论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及其应对举措

略论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及其应对举措

略论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及其应对举措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及其应对举措,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

社会主要矛盾是指在一定历史阶段和一定发展条件下,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人民群众生活需要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

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既与时代的发展进步密切相关,也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紧密相连。

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要求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并采取相应的应对举措。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科技进步的不断推动,社会主要矛盾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传统矛盾有所缓解。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传统社会矛盾逐渐得到化解。

贫富差距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减少,基本医疗、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有了较大改善。

这种矛盾的缓解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体现,但也不能掉以轻心,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的建设,确保社会各方面的公平正义。

新兴矛盾不断涌现。

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加速,一些新的矛盾问题逐渐浮现出来。

城乡发展不平衡、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社会进步与道德沦丧等问题。

这些矛盾的存在,不仅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也制约着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应对这些新兴矛盾,需要加强法治建设、推进可持续发展、增强社会公德等方面的工作。

人民群众的期待日益增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日益强烈。

人民群众更加关注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的渠道也更加多元化。

应对这种变化,需要扎实推进改革开放,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针对以上变化,我们应采取一系列的应对举措。

第一,加强制度建设。

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来解决。

应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新矛盾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要加强政府治理能力,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化解矛盾纠纷,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第二,推进经济结构调整。

新兴矛盾的出现与经济结构不合理密切相关。

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发展绿色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弱势群体论文社会救助论文:弱势群体社会救助方式的创新机制研究

弱势群体论文社会救助论文:弱势群体社会救助方式的创新机制研究

弱势群体论文社会救助论文:弱势群体社会救助方式的创新机制研究摘要:除特定的历史原因外,社会救助体系和方式的乏力成为该群体长期处于困境之中的重要因素。

本文首先对社会救助、弱势群体等有关概念及范围的界定,分析了低救助水平下弱势群体的社会反映,最后从司法救助、行政救助、非政府组织救助、教育和传媒救助等角度讨论了弱势群体的救助创新机制。

关键词:弱势群体;社会救助;社会反映;救助方式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对调整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全社会的健康稳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社会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发展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有待完善的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制约瓶颈。

而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社会文明的提升,并且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争取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共同发展的重要基础。

毋庸置疑,弱势群体的存在给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阻碍,除特定的历史原因外,社会救助体系和方式的乏力成为该群体长期处于困境之中的重要因素。

本文首先对社会救助、弱势群体等有关概念及范围的界定,分析了低救助水平下弱势群体的社会反映,最后从司法救助、行政救助、非政府组织救助、教育和传媒救助等角度讨论了弱势群体的救助创新机制。

一、有关概念及范围的界定1.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指当社会成员因各种原因,陷入生活的困境或自身权益无法伸张时,由国家或社会组织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现金、物资或精神援助与支持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该定义中反映出三层含义:(1)社会救助是政府救助和社会互助两部分的组合;(2)社会救助是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水平或生活要求,维护的是社会底线公平,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所处位置最低,是其他保障措施的基础;(3)社会救助的目的有双重属性,即在物质资源方面达到反贫困的目的,在精神方面表现为消除社会成员之间的排斥、达到社会融合的目的。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关系社会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维护。

因此,现代各国一般都制定有大量的强制性法规对商主体的资格予以严格控制,形成了商主体法定原则。

它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方面的要求。

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商主体的创设或变更只能严格依照法律预定的主体类型和标准进行,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任意创设非典型的商主体。

例如, 在多数西方国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以及合作社等亦均可成为商主体,而在中国,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属于商主体的范畴,应在商法典中予以明确地规定。

因为,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商事立法必须对商主体作出合理、准确而严格的类型划分,必须预先规定商主体的资本构成、责任性质、组织机构等重大问题。

在一国立法中,对商事主体的规定不能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商主体类型上存在着分类标准不一,类型相互交叉、种类过于繁杂等诸多问题,如既有以所有制划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又有以资本构成、责任性质等标准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立法上甚至还存在互相交叉、适用规则又不统一等问题;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市场所迫切需求的诸如两合公司或隐名合伙等商主体类型却始终未能得到法律的确认。

这样,一方面,存在着商主体类型上制度供给的混乱,另一方面又存在着严重的制度供给的不足。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因此, 以市场标准重新构建统一、协调的商事主体制度,扭转现行立法体系及商事主体纷乱庞杂又明显不足的局面,是我国商事立法所面临的迫切任务。

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的商主体。

依各国商法规定,同一类型的商主体设立后,将具有相同性质的财产归属关系、利润分配关系、财产责任关系、注册资本规模、商业税收标准以及内部组织关系等,任何商主体想改变其内部关系性质,非经变更登记不生效力。

浅谈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浅谈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年级2010级专业班级人力资源管理(*)班姓名***学号20********110指导教师**********2012年11月20日公共管理学院前言1994年7月5日颁布实施《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劳动法》的实施,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就业机制、劳动关系稳定、劳动保障体系,特别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都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贯彻实行,各种过去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随着改革深化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劳动保障工作,使劳动法规的贯彻实施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现行《劳动法》的立法背景说起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缺陷要从它产生的背景说起。

①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关心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出台了多项相关的的法律和规定。

其中,1986年10月《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改革用工制度,扩大企业用工自主权,作为国营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劳动用工方面将传统的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诞生,从此广大劳动者有了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切身权益,也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劳动法》制定颁布时,我国刚进入市场经济初期,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积极的就业政策尚在探索之中,劳动关系调整方式正由行政管理向依法调整转变。

《劳动法》的立法依据还是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调整准则,对市场经济下将出现的问题缺乏处理经验。

在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劳动法》对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规定比较原则、简略,对劳动关系的规范比较单一,对法律责任设定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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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覃有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法律体系/社会法容提要: “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其缺乏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

弱势群体的成因既有先天因素,亦有后天社会因素。

现有法律不足以保护其利益,故需探求新的保护机制和方式。

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采取多方位、多层次的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方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

在我国,“弱势群体”的产生根源于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

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表明我国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并已成为妨碍社会公平实现的重大障碍,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入研究当代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构筑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尤其是法律保护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以及具体构成(一)“弱势群体”的涵义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

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各自的界定。

有的学者从经济能力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外在和在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

①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与另一部分人相比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

②“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抽象名词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学畴,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

“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

因此,“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改革时期,各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突出,弱势群体特别需要扶持和保护,应当对其具体围有清醒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不当地扩大其围,以致真正的弱势群体被忽视,也不能人为地缩小弱势群体的围,从而不利于科学决策和立法,并最终造成社会不稳定。

(二)“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社会中哪些人属于弱势群体而应受到公共政策的扶助呢?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弱势群体的围?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的弱势群体围,但如果划分标准不科学,将导致不当地扩大或缩小弱势群体的围,违背保护弱势群体的初衷。

因此,应参考其他国家在社会文明进步过程中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来加以认定。

弱势群体一般来说是由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而决定的自身力量弱小或不足的人群。

因此,弱势群体的确定标准应是客观的。

依据客观社会现实导致的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不同于因主观原因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

目前理论界对弱势群体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根据我国使用该词语的时间及场合,可以清晰地看到弱势群体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对外开放而逐步产生的,它是社会各种利益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

纵观学者们的论述,可以大致地将下列人员纳入弱势群体的畴:1.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

2.老年人。

老年人在我国主要是指年满60周岁的男人或年满55周岁的女人,他们的生理机能与此前相比,有很大的下降,在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维持生计的能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依赖他人或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保护。

与青壮年相比,他们属于明显的弱势群体。

3.残疾人。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们。

他们需要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便利,给予关怀和保护。

与心理、生理健全的人相比,他们处于弱势地位,在各种竞争活动中,他们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4.妇女。

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

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

5.失业人员。

失去工作的劳动者丧失维持生活需要的经济来源,其生命处于受威胁状态,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弱势群体。

6.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③他们虽然可以找到工作,但工种一般较辛苦,城市人不愿从事的工作通常由他们承担。

在法律上,他们的权益保护规定不足,几乎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在社会地位上,明显受到歧视。

7.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城市倾斜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滞后,制度上的藩篱造成社会的进步不能良性互动地带动农村的发展。

“农民”成了劣等人的代名词,④也成了最底层的弱势群体。

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曾经激发了农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但此制度所带来的激励仅仅持续了五六年的时间,随着农用物资价格不断上涨,农业生产成本的增大,农业收益越来越低,甚至入不敷出,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1978年,我国城乡人均收入之比是2.4:1,1993年缩小到1.7:1,但1997年又扩大到2.5:1,2000年扩大到2.79:1,达到历史上的新水平。

⑤上述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经济收入低、政治影响力低、心理压力大、社会疏离感强等特征。

弱势群体问题的日益突出,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不符合法之正义的要求。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在一个公正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

”⑥因此,应根据弱势群体的成因,研究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拓宽其摆脱弱势的渠道,从而保持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会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形成为相对强势或弱势的主体,这些原因主要有:(一)存在隶属关系并不单单身份关系会产生隶属关系,某些契约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即属此例,虽然劳动者有出卖或不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但是正如哈耶克所言“我们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时我们也可能是悲苦的”,由于不是“高度理想”的“强有力的智者”,为了摆脱这种“悲苦”的境况,劳动者通常是不得不成为一名被雇佣者,由此雇主获得了对劳动力的支配权,同时,也获得了对劳动者的支配权,隶属关系也就形成了。

(二)信息不对称虽然在某些社会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对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造成二者地位实际上的不平等。

例如,在消费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合同关系中的平等主体,但由于信息在两者之间的分布不均衡,作为自然人的消费者所掌握的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经营者对其商品、服务的信息的提供却占据主动。

消费者获得的关于商品、服务的信息的多少取决于商家的行为,提供多少、怎样提供都不受消费者制约。

因此,双方实际地位并不平等。

(三)经济力量的差距在原始社会以后,贫富差距甚至贫富悬殊始终与人类相随。

在现代社会,随着具有强大经济力量的垄断组织的出现,现实社会中与之相对应的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力量根本无力与之抗衡。

(四)自然原因和传统影响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往往是社会中的弱者, 虽然其中也不乏佼佼者,但整体而言,由于生理方面的自然原因甚至传统社会中的观念、歧视,他们往往在体力、智力、机会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在追求正义和平等的法治社会中,我们应如何面对这些由于种种原因而成为弱势群体的人,如何去实现对公民人权和自由的保障呢?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实质正义的理念,对相同的人相同对待,对不同的人不同对待。

应该以倾斜保护的原则来对待弱势群体,从各方面给予他们特殊的保障,即倾斜立法、保护弱者,以此矫正失衡的强弱地位,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

同时,这种倾斜保护也并不是毫无节制的,一方面这种保护要使社会弱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也要允许当事人有相对的意思自治,而不是损害优势者以确保弱势者获利。

应在实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防止陷入平均主义的泥坑。

(五)不良的制度影响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发展的机会。

因此,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其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制定都必须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地避免人为地制造弱势群体。

三、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理论分析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法律对弱势群体作特别的保护,是出于一种对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

弱势群体之所以要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是因为它们相对于其他群体而处于一种权能较低的相对不对等状态。

在这种不对等状态中,弱势群体往往受到不公平对待而导致自身权益被者不合理侵害,或者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失去工作机会而危及生存。

因此,政府和社会应当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保护,即“国家要对国民最低限度的象人那样的生活实施保障”。

⑦从法律自身的角度来看,保护弱势群体的本质,就是体现宪法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则,也是对法律的正义本质的具体实行。

正义包括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形式正义的典型表述,但我们必须看到社会中每个人的天赋、能力、性格等造成的综合能力是有差别的,仅有形式上的平等,可能会造成结果上的极不平等,这不是有理性的人类所应追求发展的目的。

因此,要求我们在形式平等的基础之上,对弱势群体实行有差别的倾斜保护,以矫正形式正义的不足,体现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一个社会如果忽视了绝大多数主体的发展和经济状况的改善,固然不会获得长足的发展。

即使是在短期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最终也会停滞不前,但与此同时,弱势群体对社会的贡献也是不应忽视的。

因此,应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如果贫富差距扩大到使一部分人无常生活的程度,尤其是当这部分人占大多数时,社会就会畸形发展,政府的可信任程度就会降低,社会犯罪率就会急剧攀升,从而导致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因此,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有利于遏制贫富差距的加大,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总之,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对我国人权状况的改善、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法治国家的建设等均具有基础性作用。

四、弱势群体的保护现状与不足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曾做出了不少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城市弱势群体的利益。

951年公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并于1953年修改;965年出台了《关于精简退休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1978年又出台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同年颁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90年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997年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为了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7年)、《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等。

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为了确保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低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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