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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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规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8)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10)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发文单位:国务院发文日期:2018-12-18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个人所得税法及条例释义

超过475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至40
000元的部分
超过16375至31375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至45375元的部分 30
• 第三次修法的具体内容 • 条例修改了四条,增加了两条共六项内容。
旧条例内容
新内容条例
注
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 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 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 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 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 所得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 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 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 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 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 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 贴。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 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 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 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 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 申报。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时点七:第四次修订(不涉及修法) • 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储蓄存款利息 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自07 年8月15日起施行。
•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哪些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哪些第一章:总则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所得税的宗旨和原则,明确了纳税人的范围和义务,以及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益保护等内容。
第二章:纳税人该章节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和界定,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章:所得该章节主要定义了个人所得的范围和种类,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
第四章:所得的计算与确定该章节规定了个人所得的计算方法和所得额的确定规则,包括税前扣除项目、税后扣除项目,以及不同类型所得的个税计算方式等。
第五章:税务登记该章节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登记规定和程序,包括申请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
第六章:纳税申报和预缴该章节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预缴制度,包括纳税申报的时间和方式,预缴税款的计算和缴纳等。
第七章:税收征收该章节规定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程序和方法,包括税务机关的查账和税务审核,以及纳税人的申诉和复议等。
第八章:税务检查该章节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检查制度,包括税务机关的检查权限和程序,以及纳税人的配合义务和合规责任等。
第九章:税收返还和减免该章节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返还和减免政策,包括适用于特定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个人所得税的退税程序等。
第十章:法律责任该章节规定了个人所得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法律责任,包括税务违法行为的认定和罚款数额的确定等。
第十一章:附则该章节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情况和特殊规定,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和适用等内容。
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不断更新和完善,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会随之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补充,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需求,并确保个人所得税的执行更加公平、合理和高效。
所得税实施条例

所得税实施条例所得税是一种个人或机构依法缴纳的一种税种,它是国家提供公共服务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征收所得税,国家制定了《所得税实施条例》,对所得税的征收、纳税义务、税率及计算方法等进行了规定和说明。
本文将对所得税实施条例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是对个人所得税征收实施的具体规定。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依据是居民个人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等其他所得。
第四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采用递进税率,根据不同层级的收入来确定应纳税额。
第五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一些减免税的政策,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
纳税人在计算个税时可以按照法定的减免政策享受相应的优惠。
第六条个人应当按时申报个人所得税,并按时缴纳税款。
税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等方式缴纳。
第七条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章纳税义务第八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在境内取得居民个人所得和在境外取得的所得的居民个人。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税法进行申报,如实提供所得信息,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报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办理纳税申报,履行预缴税款义务,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资料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
第三章税务登记第十一条取得居民个人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购买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也可以通过税务部门指定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在境外工作的个人,应当在离境前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信息。
第四章税率计算方法第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根据居民个人税表进行计算,税率递进。
第十五条税法规定了不同层级的税率和起征点,纳税人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来确定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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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 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 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 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 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有关费用扣除问题,将有较大调整。
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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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3)核定征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 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 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 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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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规定
(3)非居民纳税人(两种情形):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
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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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规定
(二)无住所个人判定为居民纳税人后,有 关税收政策体系:
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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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
(二)对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的划分:
1、划分的主要原则;
2、划分的主要情况;
3、第二条(续)
(1)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 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 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项优惠。 上述优惠规定,与计算无住所个人税收问题的
关系。 (2)第五条的规定。(有协定与无协定的关系)
2019/10/11
第 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 不超过1500元的 3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 不超过15000元的 5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10.27•【文号】主席令2005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个人所得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

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谓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将工资、薪金所得有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如下: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二、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安家费的标准,目前无最新规定,一般仍遵循《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九条规定: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
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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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個人所得税法実施条例国務院令第142号により1994年1月28日公布・同日施行2005年12月19日国務院令第452号により改正・公布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1条「個人所得税法」(以下「税法」という。
)の規定に基づき、この条例を制定する。
第2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2条税法第1条第1項に定める「中国国内において住所を有する個人」とは、戸籍、家庭又は経済利益関係により中国国内において慣習的に居住する個人をいう。
第3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3条税法第1条第1項に定める「国内において1年以上居住する」とは、1納税年度に中国国内に365日居住することをいう。
一時的に出国する場合には、日数を控除しない。
前項所定の「一時的出国」とは、1納税年度において1回に30日を超えず、又は累計して90日を超えない出国をいう。
第4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4条税法第1条第1項及び第2項に定める「中国国内から取得する所得」とはその源泉が中国国内にある所得をいい、「中国国外から取得する所得」とはその源泉が中国国外にある所得をいう。
第5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5条次の各号に掲げる所得は、支払場所が中国国内であると否とを問わず、いずれも中国国内に源泉がある所得とする。
(1) 職務に任じ、雇用され、又は契約の履行等により中国国内において役務を供与して取得される所得(2) 財産を賃借人の中国国内における使用のため賃貸して取得される所得(3) 中国国内の建築物及び土地使用権等の財産を譲渡し、又は中国国内においてその他の財産を譲渡して取得される所得(4) 各種のライセンスに係る権利の中国国内における使用を許諾して取得される所得(5) 中国国内の会社、企業その他の経済組織又は個人から取得される利息、配当及び特別配当所得第6 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6 条中国国内に住所を有しないけれども1年以上5年以下居住する個人の中国国外に源泉がある所得については、主管税務機関の承認を経て、中国国内の会社、企業その他経済組織又は個人の支払う部分についてのみ個人所得税を納付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5年を超えて居住する個人は、第6年度からその源泉が中国国外にある全ての所得につき個人所得税を納付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第7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7 条中国国内に住所を有しないけれども1納税年度に中国国内に連続して、又は累計して居住し90日を超えない個人の中国国内に源泉がある所得中の、国外の雇用者が支払い、かつ、当該雇用者の中国国内における機構又は場所が負担していない部分については、個人所得税の納付を免除する。
第8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第8条税法第2条に定める各種個人所得の範囲は、次の各号の規定による。
(1) 「賃金・給与所得」とは、個人が職務に任じ、又は雇用されて取得する賃金、給与、賞与、年度末加算給与、労働配当、手当、補助金及び職務又は雇用と関係するその他の所得をいう。
(2) 「個人工商業者の生産・経営所得」とは、次の各目に掲げるものをいう。
①個人工商業者が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送業、商業、飲食業、サービス業、修理業その他の業種の生産・経営に従事して取得する所得②個人が政府の関係部門の認可を経て、許可証を取得し、学校経営、医療、コンサルティングその他の有償役務活動に従事して取得する所得③その他の個人が個人工商業の生産・経営に従事して取得する所得④前各目の個人工商業者及び個人が取得する生産・経営と関係する各種の納税すべき所得(3) 「企業・事業単位に対する請負経営・リース経営所得」とは、個人が経営を請け負い、又は経営をリースし、及び再請負をし、又は再リースをして取得する所得をいい、個人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が月ごとに、又はその都度取得する賃金又は給与性の所得を含む。
(4) 「役務報酬所得」とは、個人が設計、装飾、据付け、製図、化学検査、測量試験、医療、法律、会計、コンサルティング、教学、ニュース、放送、翻訳、原稿審査、書画、彫刻、映画・テレビ、録音、録画、演出、上演、広告、展覧、技術サービス、紹介サービス、仲立サービス、代理サービスその他の役務に従事して取得する所得をいう。
(5) 「稿料所得」とは、個人がその作品を図書又は刊行物の形式により出版し、又は発表して取得する所得をいう。
(6) 「ライセンスに係る権利の使用料所得」とは、個人が特許権、商標権、著作権、非特許技術その他のライセンスに係る権利の使用権を供与して取得する所得をいう。
著作権の使用権を供与して取得する所得は、稿料所得を含まない。
(7) 「利息、配当及び特別配当所得」とは、個人が債権又は株式・出資持分を有して取得する利息、配当及び特別配当所得をいう。
(8) 「財産賃貸所得」とは、個人が建築物、土地使用権、機器設備、車輌船舶その他の財産を賃貸して取得する所得をいう。
(9) 「財産譲渡所得」とは、個人が有価証券、株式権、建築物、土地使用権、機器設備、車両船舶その他の財産を譲渡して取得する所得をいう。
(10) 「偶発所得」とは、個人の賞金の取得、賞金の当選、くじの当選その他による偶然的性質の所得をいう。
個人の取得した所得について納税すべき所得項目の区分を確定することが難しい場合には、主管税務機関が確定する。
第9条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9条株券譲渡所得につき個人所得税を徴収する弁法は、財政部が別に定め、国務院の承認を経て施行する。
第10 条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第10 条個人の取得する納税すべき所得には、現金、現物及び有価証券が含まれる。
所得が現物である場合には、取得した証憑上に明記された価額に従い納税すべき所得額を計算しなければならい。
証憑のない現物又は証憑上に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明記された価額が明らかに著しく低いものは、主管税務機関が当該地方の市場価格を参照して納税すべき所得額を査定する。
所得が有価証券である場合には、主管税務機関が券面額及び市場価格に基づき、納税すべき所得額を査定する。
第11条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11条税法第3条第(4)号に定める「役務報酬所得の1回の収入が高すぎる」とは、個人が1回に取得する役務報酬の納税すべき所得額が2万元を超えることをいう。
前項の納税すべき所得額の2万元を超え5万元までの部分については、税法の規定により納税すべき税額を計算した後に更に納税すべき税額の5割を加算して徴収する。
5万元を超える部分については、10割を加算して徴収する。
第12条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第12条税法第4条第(2)号に定める「国債の利息」とは、個人が財政部の発行する債券を保有して取得する利息所得をい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