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要点

合集下载

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的逐条对比及简单注释

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的逐条对比及简单注释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亮点及完善建议

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亮点及完善建议

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亮点及完善建议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一直是热门话题。

2018年10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式修订,也是我国自1980年代以来的最大规模的个税改革,改革的目的是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可支配收入,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重点分析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亮点,并提出完善建议。

首先,新税法调整了个税税率结构,新的税率分为七档: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另外抵扣起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5000元至8000元的部分为3%征税,8000元至17000元部分的税率上调至10%,17000元至30000元部分的税率为20%,30000元至45000元部分的税率为25%,45000元至60000元部分的税率为30%,超过60000元部分的税率为35%。

这样的改革,大大降低了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增加了个人可支配收入,也使得高收入者的税负得到了适当调整和提高。

其次,新税法增加了多项专项扣除,包括孩子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维修公共租赁住房、房贷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扣除项目,这将大大减少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并且让纳税人只缴纳应缴纳的税款,防止过度纳税和过度罚款。

第三,新税法取消了旧税法中所规定的租房补贴附加扣除项目,同时取消了低收入者的免税所得,建立起固定的个人起征点,并且将社保费等社会保障费用纳入专项附加扣除范畴,这将提高社会保障的质量和公平性,避免低收入者和个体工商户的过多税费压力。

第四,新税法完善了税收征管制度,加强了税务机关的征管力度,加大了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了税收外逃的防范和追缴,提高了国家财政收入的质量和规模。

综上所述,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于提高中低收入者可支配收入、促进社会公平、改善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有一些完善建议:1、进一步拓宽专项扣除项目的范围,例如加入医疗保险、职业培训等。

2、建立起灵活的税率调整机制,根据实际经济情况和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个税税率。

总局46号公告-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总局46号公告-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成文日期:2011-07-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税率表一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一、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法规定㈠工资、薪金的含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各项收入。

它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

㈡我校在职教工取得的各项工资、薪金性收入及分类1、工资(每月5号发放,固定)2、岗位津贴(每月15号发放,固定)3、其他各项收入:科研劳务费、各类奖金(税法规定免税的除外)、各类加班费、班主任费、讲课费、监考费、评审费、评卷费、答辩费、翻译费、保密补贴等(每位教师不同,结合自身实际,具有不固定性)4、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课题组发放的年底科研业绩津贴等、只是有单独计税方法)㈢我校在职教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性收入我校在职教工取得的这些收入中有一部分属于免税收入,以我校在职人员固定工资(工资条见下表)为例,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事项为:特贴、院士津贴、博导津贴、垃圾、公积金、医保六项。

㈣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⒈税率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如表1所示。

注:表1中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取得的各项工资薪金性收入-免税收入-3500元=每月5号发放的工资(工资条中的应发工资)+15号发放的岗位津贴+评审费等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特贴-院士津贴-博导津贴-扣垃圾-扣公积金-扣医保-其他免税收入-3500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⒉应纳税额举例假如你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元,那么其中的1500元按3%缴税,为45元,另外的3000元-1500元部分的1500元按10%缴税,为150元,共计195元。

利用速算扣除数方便计算=3000*10%-105=195元。

二者选其一,避免出现1500按3%计税为45元,另外的1500元按1500*10%-105计算的误区。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

个税调整前后对比9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包括青岛市的73万人在内,我国将有6000万左右的工薪阶层暂时告别个税。

新税法体现了“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原则,减轻了中低收入人群的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城市夹心层的“被剥夺感”。

起征点3500元不包括“三险一金”据悉,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使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对于工资、薪金的个税免征额从旧法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 级缩减为7级,并将其中第1级税率由5%降到3%。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经过此次税法修改,纳税人数从8400万人减少至约2400万人,有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统计,201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837亿元左右,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6% 左右。

有关专家表示,虽然新法的实施会在一定时期内减少个税收入,但是对于全国税收收入的影响并不大,新法的施行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负担。

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个税起征点提高到月入3500元,这3500元不包括个税允许扣除的法定的“三险一金”。

8月份工资9月发按新税法算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初步测算,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纳税人数由去年底103万人,减至约30万人,减少约73万人,减幅达71%。

综合多种因素带来的减收影响,全市个人所得税一年将减收16亿元,占去年全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的35%。

“我们单位的工资都是下月20日发上月的。

像8月份的工资就得9月20日发,那8月份的工资按哪个标准缴个税?”连日来,记者接到很多市民的咨询电话?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按照“实际所得”来看,凡是单位9月份发8月份工资,这些单位都在10月份进行个税申报,这部分工资当然可享受个税新规。

根据税务总局规定,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

解读新个人所得税政策

解读新个人所得税政策

《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 计税 依据 , 个 影响 了个 人的税收负担 , 同时 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时,
修改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 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 。经过调整 以后 , 工 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十一届全 国 资阶层纳税 比例 由目前 的约 2 %下 降到 投资者本人 的费用扣除标准 统一确 定为 8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 的减除 费用标准。 个 本 人 的 费用 扣 除标 人工资薪金 所得 扣除标准 经历了一个 变 准 统 一 确 定 为
化 阶段 :9 7年为 4 0元,9 4年 为 8 0 4 ,0 18 0 19 0 2 0 0元, (,0 年 350 元 ,06年为 16 0元 ,0 8年为 2 0 0 元/ 。个体户业主 20 ,0 20 ,0 月)
9 1 月 日起施行 。 同时 , 国务院对 《 中华人 轻。因修正案是从 9月 1日实施 , 今年减 化与工资薪金所 得的费用 减除标准 变化 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做了修 税规模大概在 5 0亿元左右 。 是随着经 济的发展 、 物价 的调 3 以武汉市为 是类似 的,
改, 自2 1 年 9月 1日起施行。 也 01 这是 自 例 ,据 武汉 市统 计局 发布 的数据 表 明 , 整而变动 。 调整后的费用扣除标准也影响 我 国 18 9 0年开征个人所 得税 以来 对个 人 2 1 0 0年武汉市城镇在 岗职 工月平均 工资 到计税依据 ,减轻了个人 的税 收负担 , 也
工资薪金 所得减除 费用标准的变化 、 投资 者 费用 扣除标 准的变化 以及个人所 得税
税率表的 变化 。
关键词 : 新个人所得税法 : 正; 修 变化 中图分类号 :8 文献标识码 : F1 A

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的对比分析

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的对比分析

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的对比分析2011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此次将修改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个税起征点和税率级距的调整上,个税起征点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3500元,个税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还适当扩大了低档税率和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下面分别从起征点、税级以及对国家财政收入和个人收入的影响三个方面对我国个税改革前后进行对比分析。

(一)起征点表1 个税修正前后对照表由表1可以看出,此次工薪阶层的个税起征点直接由2000元上调为3500元,调整幅度是上次的3.75倍。

对此,著名经济学家、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认为:个税起征点不是越高越好,其原因是:我国目前个税起征点是2000元,我国有4.8亿在二、三产业就业的职工,其中应税月薪不足2000元的占了一半左右。

调整个税起征点,对这部分人并无作用如调到3000元以上,就对3000元一下收入的人失去意义;调到5000元以上,就对5000元以下的人失去意义。

由此可见,起征点上调绝对不是越高越好,否则它就确实只对高收入的人有好处了。

如果把收入分配改革仅仅简化和聚焦在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上,这样在非农产业中就业的约一半人口即2.4亿人不能受益,更与在农业中就业的近3亿人口无关。

而且调得越高受益的人变得越少。

有人说,个税起征点如果提到一万元,那么纳税者全是富人,穷人乃至相当多中产阶层都是零税负了,难道这不是改善了收入分配吗?其实这是非常片面和扭曲的观点。

因为世界上只要有国家,有公共事业,就有税负。

一个人不交个人所得税,也得交商品(及服务)税。

中国现在基本上没有真正的财产税。

国家税收来源不是财产税就是所得税。

个税起征点提高,就意味着个税整体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比重下降,相反商品税比重上升。

商品税的特点是,越是收入不高、储蓄有限的普通大众,商品和一般服务消费比例越高,因而纳税越多。

中国个税占总税收比重在国际上已属很底,本来调节作用就小,进一步缩小个税税种的调节比重,只能使整体税负更多地让商品税即中低收入的大众承担,这样反而更不利于缩小收入和贫富差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600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要点1、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实施以来,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1)现行分类税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根据所得项目分类按月、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就纳税人全年的主要所得项目综合征税,难以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2)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距过多。

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中又有不同形式;现行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存在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级距过短,致使中低收入者税负上升较快等问题。

(3)减免税优惠存在内、外籍个人减免税项目范围及标准不统一问题。

一是内、外籍个人扣除及减免税项目不统一,有悖税收公平原则。

二是在外籍人员减免税项目的具体扣除口径上,缺乏可操作的细则,给外籍人员避税提供了途径。

(4)税收征管手段及社会配套条件不适应税制发展的需要,存在一些制约税收征管的因素。

因此,应大力推进以下几方面的建设:①全面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或共享)制度;②修订税收征管法完善自然人的征收、管理、处罚措施;③建立纳税人单一账号制度;④全面实行税务和金融机构联网;⑤大力推广个人非现金结算;⑥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实名制度。

2、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施行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入的增加,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入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

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此次改革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3、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为什么只修订了部分条款?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这对我国来讲是一种全新的税制,不仅需要重新设计税制要素,而且还要重新构建征管制度,征管方式将随之发生重大改变。

为此,各部门必须相互配合,形成治税合力,共同构建税源监控体系。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征管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与已经实行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综合税制的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管理基础还是配套条件都存在一定差距,如我国未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实名制度,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收入相关信息的义务,加之个人收入和支出中现金收付比例较高,以及税务机关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无法汇总分析个人各方面收入信息,难以有效监控税源。

在此情况下,如果仓促推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将有数以亿计的自然人进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并接受税务机关的评估、检查,由依托代扣代缴单位的间接管理转为对自然人的直接管理。

在社会配套条件和征管措施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将面临较大挑战,有可能造成税收收入大量流失,同时加剧征纳之间矛盾和纠纷,产生较大隐患和社会风险。

为此,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不宜急功近利,应在对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发展的客观规律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总体设计、分步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基于当前征管条件,应以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和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为主要目标,对现行税制先进行局部调整。

今后,税务部门的征管手段及各有关部门的配套管理措施将进一步完善,为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创造条件。

随着征管条件的逐步成熟,全面过渡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4、什么是“起征点”、“免征额”,它们与“减除费用标准”有什么不同?“减除费用标准”也称“免征额”,与“起征点”不同。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

当课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无需纳税;当课税对象数额高于起征点时,就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收入征税。

减除费用标准是对个人收入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

当个人收入低于减除费用标准时,无需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减除费用标准时,则对减去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个人收入征税。

所以,“减除费用标准”与“起征点”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说的“3500元/月”应称作“减除费用标准”,而不是“起征点”。

5、我国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国际上减除费用标准的确定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基本生活支出变动等因素进行调整;另一类是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考虑到目前我国居民消费水平正处于较快上升阶段,现阶段我国减除费用标准主要是以基本生活支出为基础,综合考虑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居民消费支出增长和物价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的。

由于统计指标中没有“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这项指标,所以将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取得的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作为主要参考指标。

居民消费支出是指被调查的居民家庭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支出,具体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与通信、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居住、杂项商品及服务支出等八大类支出,但不包括罚没、丢失款和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也不包括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居民消费支出可以反映城镇居民实际消费水平的变化。

6、减除费用之外,税法规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项目还有哪些?除减除费用标准外,税法还规定了其他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项目,如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公益事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等,均可在税前扣除。

7、此次修改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元/月的主要依据是什么?从国际上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一般是参考一定时期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情况来确定,并随着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变化而适时动态调整。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主要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测算依据。

据统计,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

2011年按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2384元。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500元/月,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

这就意味着经过这样的调整,大约有6000万人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8、为什么在全国适用统一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在全国适用统一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主要考虑:一是我国是法制统一的国家,税收法制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

二是个人所得税法设定的减除费用标准,是参照全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情况确定的,总体上反映了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

在大城市生活,经济成本高,生活开支多,但居民收入水平也较高,负担能力相对较强,而且机会多,享受到的各种社会公共服务也多。

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性非常大,户籍地和工作地很可能不在一个地方,如果不实行统一的标准,可能会出现税源不正常转移,将加大征收管理难度。

同时也不利于人才流动。

此外,从国际经验看,一般都采用全国统一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而不实行差别政策。

9、减除费用标准是否考虑了家庭负担情况?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在确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已经考虑了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

比如,此次调整减除费用标准,就是按照每一就业者供养1.93人,测算就业者负担的平均费用支出水平。

10、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后,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

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籍个人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因此,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时采取与2008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做法,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11、为何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采取“定额扣除法”,具有透明度高、便于税款计算和征管的特点,因而被世界大部分国家所采用,并非我国所特有。

所不同的是,由于各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同,其相应的扣除项目和标准也有所不同。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同于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而是分类征收制度,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的是定额扣除费用的办法,而不是区别纳税人的不同情况确定其基本扣除、单项扣除以及其他扣除。

定额扣除费用的办法虽然简单明了,但是难以全面照顾到纳税人的具体情况。

从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的角度出发,将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方向过渡,在综合纳税人全部收入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纳税人的负担因素,给予相应的费用扣除,以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

12、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对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做过哪些调整?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

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所以减除费用标准应当根据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