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第六次修改决定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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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探讨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探讨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探讨作者:赵颖田发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13年第04期摘要:个人所得税作为与人们的切身利益联系最紧密的一个税种,它不仅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更具有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重要功能。

而费用扣除标准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应纳税额的计算有着直接的影响,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现行的各项费用扣除规定,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目前个税费用扣除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的相关政策建议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收入分配公平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收入形式也日趋丰富。

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长,社会贫富差距日益加大,这非常不利于个人所得税公平收入分配目标的实现,也会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2011年,我国开展了个人所得税的第六次改革,“十二五”规划纲要更是将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加以强调,并明确指出“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1]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现状个人所得税是与人们的切身利益联系最紧密的一个税种,它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和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双重功能。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即个人取得的每项收入减去按规定可扣除的项目或可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

在此要说明的是,应税所得与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收入扣除各项费用后的余额,个人所得税不是对收入征税而是对应税所得额进行征税。

因此,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合理的制定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是科学计算应税所得的前提条件。

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分类征收各个清缴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2]。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采取分项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进行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以每月收入减除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按每月扣除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税率表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从“起征点”变化谈《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从“起征点”变化谈《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11 . 计算 , 9 城镇职工年人均负担家庭消费支 出为 17 8元 , 31 每月
少汇算 清缴 的麻烦 , 节约稽征费用 , 但却存在如下 的缺 陷:
1 .收入分配调节 能力失调。“ 调节高收入 , 解个人收入差 缓 距悬殊矛盾 , 以体现多得 多征 , 公平税 负” 是个人所得 税法的一
分的认识 , 产生依赖心理 , 致使纳税意 识在全 民中得不到提高 ;
原缴 税
1 5 2 0 5 5 15 5 2 5 9
为 14 元 , 13 具体包括衣、 住 、 食、 行等方面的开支。 从地区结构
看 ,0 4年东部 、 20 中部和西部地区城镇 职工人 均负担 的家庭消费 支 出分别 为 1 8 元 , 、2 31 月 9 9元 , 月和 1 1 , 。 扣除标 准 0 2元 月 将 确定为 10 60元 , 考虑 了 中国城镇 居 民总体生 活水平 , 兼顾 了东
修改的立法 听证会 。最高立法机关之所 以如此重视个人所得 税
步完善我 国《 人所得税 法 》 个 的看法 。

法 的修改 , 在很 大程 度上是因为个人所得税法 的修改牵 涉到亿 万 民众 的切身财 产利 益。 以说 , 可 一个起征点 的稍稍 变化将会 敏
感地触动纳税人 的心灵。 不仅如此 , 个人所得税法作为我 国税 收
l月 2 0 7日, 《 对 个人所得税法 》 行 了修订 。 进 与此 同时 , 征点 起
也从 18 9 0年的 4 0元 ,到 1 9 的 8 0元 ,再 到 20 O 9 4年 0 0 6年 的
第一 , 合理估计城镇居 民实 际生 活支 出水 平。 根据 国家统计
局 有 关 资 料 测 算 :04年全 国城 镇 在 岗 职 工年 平 均 工 资 为 20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解读新个人所得税政策

解读新个人所得税政策

《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 计税 依据 , 个 影响 了个 人的税收负担 , 同时 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时,
修改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 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 。经过调整 以后 , 工 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十一届全 国 资阶层纳税 比例 由目前 的约 2 %下 降到 投资者本人 的费用扣除标准 统一确 定为 8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 的减除 费用标准。 个 本 人 的 费用 扣 除标 人工资薪金 所得 扣除标准 经历了一个 变 准 统 一 确 定 为
化 阶段 :9 7年为 4 0元,9 4年 为 8 0 4 ,0 18 0 19 0 2 0 0元, (,0 年 350 元 ,06年为 16 0元 ,0 8年为 2 0 0 元/ 。个体户业主 20 ,0 20 ,0 月)
9 1 月 日起施行 。 同时 , 国务院对 《 中华人 轻。因修正案是从 9月 1日实施 , 今年减 化与工资薪金所 得的费用 减除标准 变化 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做了修 税规模大概在 5 0亿元左右 。 是随着经 济的发展 、 物价 的调 3 以武汉市为 是类似 的,
改, 自2 1 年 9月 1日起施行。 也 01 这是 自 例 ,据 武汉 市统 计局 发布 的数据 表 明 , 整而变动 。 调整后的费用扣除标准也影响 我 国 18 9 0年开征个人所 得税 以来 对个 人 2 1 0 0年武汉市城镇在 岗职 工月平均 工资 到计税依据 ,减轻了个人 的税 收负担 , 也
工资薪金 所得减除 费用标准的变化 、 投资 者 费用 扣除标 准的变化 以及个人所 得税
税率表的 变化 。
关键词 : 新个人所得税法 : 正; 修 变化 中图分类号 :8 文献标识码 : F1 A

解读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

解读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

纳税Taxpaying财税探讨解读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吴韶颖(三亚学院盛宝金融科技商学院,海南三亚572000)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一直以来,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我国贫富差距的重要因手段,在均衡社会资源的分配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梳理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和分析城镇居民消费现状,解读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城镇居民;消费;改革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概况个人所得税1799年诞生于英国,是以“劫富济贫”为立法初衷和主要功能而开征的一个税种。

在我国,个税制度自1980年建立以来,几经调整。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确定个人所得税于1981年开征,征税内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的各类规定的收入和报酬,个税使用超额累进税率,800元为个税起征点。

然而,当时普通人的月均工资才四五十元,达到起征点的公民是少之又少,所以当时的个税主要还是针对在华的外籍人士。

1986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生产力大步提高,我国个人收入差距急剧扩大。

为了调节这一差距,国务院规定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的扣除额标准调整为400元,而外籍人士的扣除标准仍为800元。

内外双轨的标准由此产生,直至1993年,才又重新统一。

此外,1986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这样,我国针对个人所得征税制度就形成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三税并存格局。

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除了不分内外将免征额统一定为800元以外,还将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商户所得税并入个人所得税税法,三税合并。

1999年8月,个税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2005年,我国城镇巨人人均可支配月均收入874元,首次超过800元。

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的对比分析

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的对比分析

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的对比分析2011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此次将修改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个税起征点和税率级距的调整上,个税起征点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3500元,个税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还适当扩大了低档税率和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下面分别从起征点、税级以及对国家财政收入和个人收入的影响三个方面对我国个税改革前后进行对比分析。

(一)起征点表1 个税修正前后对照表由表1可以看出,此次工薪阶层的个税起征点直接由2000元上调为3500元,调整幅度是上次的3.75倍。

对此,著名经济学家、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认为:个税起征点不是越高越好,其原因是:我国目前个税起征点是2000元,我国有4.8亿在二、三产业就业的职工,其中应税月薪不足2000元的占了一半左右。

调整个税起征点,对这部分人并无作用如调到3000元以上,就对3000元一下收入的人失去意义;调到5000元以上,就对5000元以下的人失去意义。

由此可见,起征点上调绝对不是越高越好,否则它就确实只对高收入的人有好处了。

如果把收入分配改革仅仅简化和聚焦在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上,这样在非农产业中就业的约一半人口即2.4亿人不能受益,更与在农业中就业的近3亿人口无关。

而且调得越高受益的人变得越少。

有人说,个税起征点如果提到一万元,那么纳税者全是富人,穷人乃至相当多中产阶层都是零税负了,难道这不是改善了收入分配吗?其实这是非常片面和扭曲的观点。

因为世界上只要有国家,有公共事业,就有税负。

一个人不交个人所得税,也得交商品(及服务)税。

中国现在基本上没有真正的财产税。

国家税收来源不是财产税就是所得税。

个税起征点提高,就意味着个税整体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比重下降,相反商品税比重上升。

商品税的特点是,越是收入不高、储蓄有限的普通大众,商品和一般服务消费比例越高,因而纳税越多。

中国个税占总税收比重在国际上已属很底,本来调节作用就小,进一步缩小个税税种的调节比重,只能使整体税负更多地让商品税即中低收入的大众承担,这样反而更不利于缩小收入和贫富差距。

第 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 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 不超过1500元的 3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 不超过15000元的 5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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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 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 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 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 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 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 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 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 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 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 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 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 表。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
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 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 税率)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
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
是对现行工薪所得税率表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三、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独资
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所得税率级距。
四、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期限:此次修改将个人所得
税的申报缴纳税款时间由原先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 日内,与其他主要税种的申报缴纳时间一致起来。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适用 新老税法的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包
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 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 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 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①按 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②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 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计算 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 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例: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 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已扣除‚三险一 金‛),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 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 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 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 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9月1日前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 新老税法的规定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
2011年9月1日起施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 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 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 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 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 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 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
0104097717
杜珊珊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第六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 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 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 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 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小赵2011年9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7000
1425+69.1-3500=2144.1元 使用新税法1500-4500元10%税率 速算扣除数105元 小赵2011年9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144.1*10%105=109.41元 小赵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单位扣缴于10月15日前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如果2011年8月发放工资,则小赵2011年8月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7000-1425+69.1-2000=3644.1元 适用现税法2000-5000元15%税率 速算扣除数125元 小赵2011年8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644.1*15%125=421.62元 小赵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单位扣缴于9月15日前到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 新旧税法比较,小赵将少缴个人所得税312.21元




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 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 适用统一的税率。 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 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按照财税〔2011〕 62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 本人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 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 ×8/12=6166.67元 2011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 ×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

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 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 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 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 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 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 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 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 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 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 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含税 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 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与以往历次个 人所得税税法修改的主要区别,在于修改内容是最多的 一次。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四项内容: 一、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修改后的实 施条例和相关财税文件明确,上述个人的必要减除 费用标准也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所得 税率级距。
维持5级税率级次不变,对五档级距都相应作了扩大调整,
如将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内扩大为 15000元以内,第五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 扩大为100000元以上。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比照上述方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 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 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 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 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 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 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 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 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 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 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 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 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 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 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 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 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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