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及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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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最新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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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规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8)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10)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发文单位:国务院发文日期:2018-12-18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3篇)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个人所得税法是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法律,旨在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合理和有效实施。

以下将从个人所得税的概念、法律规定、征收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得,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和税法规定的减免规定征收的一种直接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个人,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二、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法律依据,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经过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2011年、2018年六次修订。

2. 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1)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2)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3. 征税范围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所得:(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4. 税率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分为七个级距,具体如下:(1)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2)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3)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4)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5)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6)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7)80,000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45%。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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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指南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纳税人理解并遵守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提供对相关条文的解释和指导。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税收征管规则的总体框架,基本围绕上述 征管模式展开。
2019/10/11
7
二、什么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 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 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 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 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有关费用扣除问题,将有较大调整。
2019/10/11
31
六、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3)核定征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 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 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 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019/10/11
15
三、对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规定
(3)非居民纳税人(两种情形):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
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2019/10/11
16
三、对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规定
(二)无住所个人判定为居民纳税人后,有 关税收政策体系:
2019/10/11
10
二、什么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
(二)对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的划分:
1、划分的主要原则;
2、划分的主要情况;
3、第二条(续)
(1)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 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 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项优惠。 上述优惠规定,与计算无住所个人税收问题的
关系。 (2)第五条的规定。(有协定与无协定的关系)
2019/1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8号发布日期: 2011.06.30实施日期: 201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税收法规,个人所得税【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0910]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修正)[1993103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9)[199908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修正)[19990830]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2005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修正)[200510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2007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正)[200706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第二次修正)[2007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第二次修正)[2007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2011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2011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

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

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

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谓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将工资、薪金所得有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如下: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二、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安家费的标准,目前无最新规定,一般仍遵循《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九条规定: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

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的税种之一,对于个人的收入进行征税。

为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该细则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个人所得税法规。

第一章一般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

不同类型的所得,根据该细则的规定,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和征收方式进行计算和缴纳。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按照该细则,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住所,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时、足额地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包括预扣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

根据该细则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时,会根据相关规定,预先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以保证及时缴纳。

而对于其他形式的所得,个人需要在每年年度汇算清缴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和缴纳。

第四章税率和计算方法根据《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7个层次,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税率表,按照递进方式计算和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综合所得、独立核算和按项目核算三种方式,具体方法根据不同类型的所得进行确定。

第五章减免和退税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退税是对纳税人的一种优惠政策。

根据该细则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一定的额度进行减免,如计算中可以减去子女教育费用、赡养老人等特定支出。

而对于非居民个人,还可以根据相关的双边和多边协定,进行退税。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追溯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对于不履行纳税义务、违反纳税法律规定等行为,将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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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75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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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00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至4375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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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0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至16375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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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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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000至40
000元的部分
超过16375至31375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至45375元的部分 30
• 第三次修法的具体内容 • 条例修改了四条,增加了两条共六项内容。
旧条例内容
新内容条例

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 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 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 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 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 所得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 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 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 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 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 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 贴。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 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 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 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 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 申报。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时点七:第四次修订(不涉及修法) • 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储蓄存款利息 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自07 年8月15日起施行。
•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
算清缴,多退少补。
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
税申报表。
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
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 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
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 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
旧法内容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 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新法内容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 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
第十条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 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 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 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 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 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 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 税所得额。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时点六:第三次修法 • 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
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工薪所得减除费 用标准由800元调整为1600元,自06 年 1 月1 日起施行。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第三次修法的具体内容 • 法修改了两条(第六条、第八条)共三项内容。
旧法内容
旧条例内容
新内容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
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
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第四十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第四十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
应当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的;
国税发[1995]077号废止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 国税发[2006]162号
有扣缴义务人的;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
办法(试行)
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
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
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 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
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 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
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 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财产租赁所得的;取
二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纳
(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
得应税所得,扣缴义
税义务人选择一地申报纳税;纳
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
税义务人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
款的。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 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 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 用。
第三十七条 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 新增加 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 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 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 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 关涉税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 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7
超过60000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5375至58375元的部分 35
1375 3375 6375
8
超过80000至100000元的部 超过58375至70375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的部分
超过70375的部分
45
10375 15375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新表)
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时点十:第七次修订(第六次 修法)
•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法修改了第三条共三项内容,第六条共一 项内容,第九条共四项内容。
• 新税法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时点八:第五次修订(第四次修法) • 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将工薪所 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提高到2000 元, 自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第五次修法的具体内容
• 法修改了第六条共一项内容。
• 条例修改了六条,共四项内容。
旧条例内容
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 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 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 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 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 月减除800元。
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 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 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 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 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 月减除1600元。
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
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
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
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
行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 局解释。
删除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时点九:第六次修订(不涉及修法) • 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
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 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 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 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 除1600元。
新内容条例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 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 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 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 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 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 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 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
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
新法内容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
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 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 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 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 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条例修改了四条,增加了两条共六项内容。
旧条例内容
新内容条例

第三十五条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 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
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
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
酬所得、稿酬所得、
机关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
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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