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

合集下载

弱势群体基本权的法律保护解读

弱势群体基本权的法律保护解读

弱势群体基本权的法律保护解读摘要:文章提出了弱势群体具体范围,分析了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从完善《宪法》规定,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增强弱势群体在法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司法救济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弱势群体基本权利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理基础权利保护一、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

关于什么是社会弱势群体,学术界有多种说法:郑杭生等在1996年出版的《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一书中曾明确提出:“社会脆弱群体是指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生活有困难者群体。

”陈成文在其专著《社会弱者论》中提出,社会弱者群体“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

邓伟志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聚敛财富能力较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较差的人群。

”有的学者指出:所谓弱势群体,是指那些不但实际的经济收入偏低,而且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其未来发展也有相当困难的人群。

他们往往面临着心理的和经济的双重困境。

按照国际社会学界、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达到的基本共识,所谓社会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的人群。

法学上的弱势群体概念与其它学科上的界定相比,最重要的特征是它的法律规范性、强制性和可司法性。

我国《宪法》未明确规定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国内学者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认为,弱势群体应当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及华侨、归侨、侨眷等。

如周叶中教授认为:“我国《宪法》除对一切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全面的明确规定外,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条,给予特别保护。

”笔者认为弱势群体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儿童、老人、残疾人、青少年、华侨、农民等。

二、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法理基础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在《权利的时代》一书前言中指出:“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宪法依据和刑法规制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宪法依据和刑法规制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宪法依据和刑法规制摘要:作为一个具有高度文明和文化的国家,中国国家保护弱势群体的意识正在逐渐加强。

在法理基础、宪法依据和刑法规制上,中国国家均加强了对弱势群体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规范,为弱势群体赋予了法律保护权利。

本文将针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宪法依据以及刑法规制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为未来弱势群体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弱势群体保护,法理基础,宪法依据,刑法规制一、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法律思想中,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主要是人权思想和社会公平正义思想。

1. 人权思想人权思想是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和核心。

在人权思想的基础上,国家保护每一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财产权、言论自由权等。

同时,在保护公民权利的基础上,国家还应该关注那些弱势群体的权利,如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艾滋病患者等人群。

这些人群由于个人特征或社会经济性质原因,相对于普通人具有更大的弱势地位,这就需要国家盯紧,保障他们的权利。

2. 社会公平正义思想社会公平正义思想也是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之一。

公平是社会正义的核心,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弱势群体的权利才能得到维护和保障。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时,需要考虑到弱势群体的利益,平衡不同群体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弱势群体保护的宪法依据弱势群体保护的宪法依据主要体现在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

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国家的最高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很多条款体现了弱势群体保护的宪法依据。

例如,在宪法第一条中,强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是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思想和原则,保障所有公民的平等权利,这也包括弱势群体的权利。

在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强调了“国家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保障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对弱势群体的明确保障。

还有宪法第三十九条强调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条也保证了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浅析弱势群体宪法权利保护

浅析弱势群体宪法权利保护

浅析弱势群体宪法权利保护(一、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弱势群体是一个分析现代社会的经济利益分配和社会权力分配的不平等,以及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也是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以及社会政策领域的一个核心概念。

传统上,对于何为弱势群体更多地是在社会学领域予以定义。

社会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把其定性为贫困群体、脆弱群体、竞争弱者等等,由于划分的依据各异,至今尚无定论,但有一点认识是共同的,弱势群体必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物质生活的贫困是其主要标识。

国际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研究界从是否丧失具有市场竞争的人力资本,是否难于融入所处地域社会的社会生活、难于与其他群体共享公平权利,是否远离社会权力中心和社会对于社会群体的既定评价等角度来定义,形成一个基本的界定,即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

主要包括儿童、老年人、弱势群体、失业者和贫困者。

在有些国家弱势群体还包括单身母亲、吸毒者、酗酒者、少数民族等。

国际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比较一致的认识是,弱势群体并未形成真正的群体,其内部没有组织化,它是同类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集合。

(一)我国对弱势群体的分类从当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弱势群体可分为三类,即社会性弱势群体、生理性弱势群体和自然性弱势群体。

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是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和不可避免的事实。

从社会弱势群体的形成来看,自然生理是一方面的原因,但在很大程度上,与整个不合理的社会结构密切相关,是社会制度设计、政策,尤其是权利分配机制(如农民权益的城乡差别、迁徙自由、上访自由的限制)的牺牲品。

(二、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法理基础(一) 对弱势群体的特珠保护是由社会正义所决定的弱势群体是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一部分人群比另一部分人在经济、文化、体能、处境等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地位的群体中。

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基础构建于弱势群体保护的理论之上,即社会正义观。

论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

论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

论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源于人权保护的基本原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以及社会正义的原则。

这些法理基础旨在确保社会的公平和平等,促进弱势群体的发展和权益保护。

首先,人权保护是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之一。

根据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公约,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尊严和平等的权利。

无论种族、性别、年龄、宗教或其他身份,人们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这一原则也被固定在国际人权法和国家宪法中。

在这些基础上,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国际法对弱势群体保护提供了法理基础。

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责任。

例如,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国家应制定法律禁止对妇女的任何形式歧视,并采取措施,以确保她们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

类似的,国际公约还对对待残疾人、儿童、少数民族、移民等弱势群体的权利和福利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国际社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

第三,国内法对弱势群体保护提供了法理依据。

各国宪法和法律也规定了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和福利保障。

例如,一些国家通过性别平等法、种族歧视禁止法和普惠福利法等,确保妇女、种族少数群体和弱势群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此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特别机构,如儿童权益机构、残疾人事务机构等,专门负责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和权益。

因此,国内法律构成了对弱势群体保护的重要法理基础。

最后,社会正义原则也是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之一。

社会正义要求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促进社会的包容和平等。

弱势群体往往由于社会结构或历史原因,面临着不平等和不公正的境遇。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就是为了消除这种不平等,实现社会正义。

通过提供教育、医疗、就业等公共服务,以及提供经济援助和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可以促进弱势群体的发展,并消除社会不平等。

总之,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人权保护的基本原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以及社会正义的原则构成了这些基础。

弱势群体法律规定(3篇)

弱势群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面临各种困难和压力的群体。

这些群体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农民工等。

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旨在为他们提供法律保护,帮助他们改善生活状况,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关于弱势群体的法律规定。

二、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个人身份、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在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时,应确保他们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时,应保证法律的公正性,避免歧视和偏见。

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 人道原则人道原则是指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时,要关注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尊重他们的尊严,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关注弱势群体的身心健康。

4. 救助原则救助原则是指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时,要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救助作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要注重解决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确保他们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三、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1. 老年人(1)养老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2)医疗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老年人医疗保障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3)住房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居住条件改善,保障老年人住房需求。

2. 未成年人(1)监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实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歧视和排斥。

法律如何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法律如何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法律如何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在现代社会,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不尽相同,弱势群体往往承受着更多的不公平待遇和权益损害。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在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律如何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并分析其中的具体措施和效果。

【引入】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在社会环境、经济条件、文化背景等方面相对较弱的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女性以及经济贫困者等。

他们通常在获得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面临各种不平等待遇和社会排斥。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发展一:立法保护】为了确保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和持续性,相关法律法规成为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基石。

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儿童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明确规定了弱势群体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这些法律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保护的基础,确保他们在各个方面享有平等的权益。

【发展二:就业保障】就业是每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弱势群体由于各种原因往往面临就业机会有限和被歧视的情况。

针对这一问题,法律通过多种途径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就业权益。

首先,法律禁止雇主以性别、年龄、残疾等因素歧视招聘和录用弱势群体,以确保公平就业。

其次,法律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和加班工资等就业条件,保障弱势群体的薪酬权益。

另外,法律还设立了职业培训机构和专项基金,为弱势群体提供培训和就业援助,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发展三:教育保障】教育是每个人发展的关键环节,而弱势群体往往面临教育机会不平等和受教育权益受限的问题。

为此,法律通过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弱势群体的教育权益。

首先,法律规定了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免费,并制定了相关政策,如“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计划”,确保农村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益。

其次,法律禁止校园欺凌和歧视行为,维护学生的人身权益。

此外,法律还制定了特殊教育法规,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了专门的教育保障。

论弱势群体保障的法律理念

论弱势群体保障的法律理念

论弱势群体保障的法律理念摘要:如何用法律保障弱势群体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促进弱势群体的全面发展,是法律实践与法律理论工作的重点。

在开展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工作之前,我们有必要分析讨论弱势群体受保护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要深入理解弱势群体受法律保障的法律理念。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理念我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令人鼓舞,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成就辉煌。

但在建立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仍有不和谐的因素,其中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法治,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在本质是统一的。

而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是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没有对弱势群体完善的法律保障,和谐社会也是不可能形成的。

在全民和谐的大好局面下,我们要深入理解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理论根源,才能切实的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理论基础是我们对其进行保护的大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也就丧失了保护的基础和方向。

因此讨论分析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法律理念是很有必要的。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和特征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在英文中称social vulnerable groups。

[1]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

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

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

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应当侧重从社会支持的角度考虑问题。

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我国的弱势群体的特征表现如下:第一,弱势群体具有相对性。

弱势必然对应强势,无强则无弱。

所谓强弱是在两个事物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的比较,所以弱势群体的“弱势”是具有相对性的。

这个相对性主要表现在弱势群体与社会主体人群的对比,弱势群体在时间上的自我对比,弱势群体在空间上的自我对比。

法律保护弱者逻辑思维

法律保护弱者逻辑思维

法律保护弱者逻辑思维一、弱势群体法律救济概述(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涵义及其特征。

1、社会弱势群体的涵义。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弱势群体并非是一个法学概念。

对弱势群体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学以及经济学领域。

由于其知识背景的不同导致了研究视角和方法的明显差异,现在无论是社会学领域还是经济学领域对其尚无统一的定义。

在笔者看来,所谓“弱势群体”是对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就是指社会中无论在经济、文化还是在政治以及社会竞争力等方面处于边缘或者底层的人群。

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大体上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

当然,这里仅仅是简单地列举下,每一个群体之间实际上存在交叉。

2、社会弱势群体的特征。

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社会弱势群体通常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权利分配的非主宰性;权利的易受侵犯性;权利实现的低层次性;权利救济的脆弱性。

(二)弱势群体法律救济的内涵。

如前文所述,我们发现弱势群体作为一个群体,其权利极易受到侵害,所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其受侵害的权利加以保护以及补救就显得尤为必要的了。

而采取的这强有力的措施就是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强大的后盾。

那什么是弱势群体的法律救济?在笔者看来,弱势群体的法律救济就是切实采用法律的手段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予以保护以及在其权利受到侵害之后,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手段对侵害予以排除的方法。

(三)弱势群体法律救济的原则。

1、倾斜保护原则。

倾斜保护原则是指在立法上应该以倾斜保护的原则来对待弱势群体,从各方面给予他们特殊的保障。

在对权利进行配置的过程之中,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护体系是否合理的一项重要指标即能否贯彻“向弱者倾斜”。

能否为社会弱势群体创造一个有利的制度空间,使他们获得较为有利的生存状态和发展的生存与发展,是能否构建社会和谐的治本之策。

在承认并且保护这种差别的前提条件之下,承认由于“身份”差异带来不平等的情况下,采取特殊的相关措施对弱势者给予特别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的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弱势群体又称弱势社群或弱势族群,指的是社会上生活困难的弱者群体。

以下是小编整理推荐的一篇探究对弱势群体实施保护的法理基础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与对弱势群体实施保护的法理基础(一)弱势群体的涵义社会弱势群体是相对于强势群体而言的。

人在社会中的竞争力概括起来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事实性因素,如人的智力、身体健康状况、家庭出身等等。

另一是制度性的因素,人的理性制度设计能够形成许多有价值的事物,其中最为重要的即为通过法律确认的法律权利,因为权利往往是决定人的经济地位、机会等现实利益的根源所在。

这两种决定性的因素被概括为“社会性资源”.人类所能够占有的社会资源是稀缺的,因此对资源的竞争是社会存在的一种常态。

对资源的竞争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源的占有的差异,必然导致利益上的冲突。

社会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深层的利益冲突。

资源占有上的差距,往往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无法得到实现,因此需要法律进行调整。

(二)对弱势群体实施保护的法理基础1.利益调整是法理依据在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里,社会资源总是有限的,因此资源的分配往往是在竞争中进行的。

在各方都争取资源,都主张利益的情况下,社会强势群体能凭借其自身的力量占有较多的份额,保障其利益的实现。

而社会弱势群体通常处于劣势地位,占有相对较少的份额,其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体现。

对资源的竞争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源占有的差异,必然导致利益上的冲突,社会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深层的利益冲突。

然而,法律并非完全是竞争关系的反应,恰恰相反,法律是弱者重要而有力的保护性措施。

资源占有上的差距,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无法得到实现,因此需要法律进行调整。

根据立法原则,法律应当适当地特别保护弱者。

因为,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他们已经是弱者了,如果法律再不加以适当保护,他们将永远处于弱势地位。

如此下去,社会的天平就永远倾向一边,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也就难以形成。

在法律保护所有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单独强调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其实是以一种矫枉过正的特殊形式对弱势群体的利益适当予以补偿和照顾,以达到起点平等公平竞争的最终结果。

2.普遍人权是保护的价值基础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今,人权已不再是一个单程的人的权利问题,而是一个贯通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的根本性问题。

经济的发展在于提高人类的物质生活水平,精神文明建设在于提高人类的精神境界,制度文明建设则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促进着社会的进步。

而这一切的最终目的则是使人能够有尊严地生活。

可见,人权不仅是一个来自人本身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解决人本身的问题。

正如夏勇先生所言:“人的权利的最终基础是人本身”,是“无所不在的人性的力量,人所固有的尊严和价值的力量。

”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弱势群体中的每个人,无论是相对于政府的公民个体,相对于健康成年人的未成年人、盲聋哑、痴呆傻、肢体残疾和精神病患者,还是相对于商品经营者的消费者,相对于城镇居民的农民、相对于在岗的下岗工人,相对于男性的妇女,他们不仅是具有社会属性的享有与生俱来的普遍人权的主体,而且是应倍受人权阳光惠及的主体。

因为“人权是所有人无条件地及不可更换的平等拥有的基本而重要的道德权利。

”3.法律权利是保护的有效方式现代社会的法律是以人权理念为价值指引,通过法律权利将人权的应然性理想落实为法律上实然性的存在。

因而使社会弱势群体获得了法律权利这样一种有效的保护方式。

在我国,弱势群体享有的法律权利,大量散见于各部门立法中。

例如《民法通则》关于遗产继承中对胎儿应继份额的保留,《民事诉讼法》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当事人财产的裁定先予执行制度,《劳动法》劳动合同中劳保条款的硬性规定,《合同法》格式合同中不利于弱者的免责条款的严格限制及在合同解释存在两种以上可能时选择有利于弱者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规定,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规定。

现行法律赋予弱势群体的各种法律权利,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基于现阶段弱势群体的比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的现实,上述法律规定难以对弱势群体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因此,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体系是当务之急。

应将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根本性原则明确规定在国家的宪法之中;其次,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弱势群体保护法》作为基本法,确切界定弱势群体的范围,规定适用于所有弱势群体的一般原则和制度,明确社会各界包括政府部门违法剥夺或限制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法律责任,再次,进一步完善针对不同弱势群体进行的特别立法,全面实现人权保护的普遍性和法律权利的明确性。

这是现代法治人权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平等”前提下实现“实质平等”的内在要求。

二、我国行政执法中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暴露出的问题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目前处于形式平等的阶段,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仍然存在诸多的明显不足。

在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中,在注重形式平等的同时,应加强实质平等的保护。

(一)案例1.案例1例如媒体接连曝光一些地方城管暴力执法问题,引来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形象也落入了谷底。

湖北天门市城管队50多人与湾坝村村民为填埋垃圾之事打人斗殴事件。

2008年1月7日,湖北天门市湾坝村六组和七组村民,对城区的垃圾处理协议至2007年11月到期后,因周边环境恶化,受害严重。

天气炎热,垃圾堆附近臭气熏天,村民家里的蚊子、嶂螂、苍蝇特多,最起码的清洁卫生也得不到保障,村民日常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于是村里决定不让环卫部门再在此处填埋垃圾。

在阻止垃圾车进村过程中,城管队开来了3辆汽车,下来了20多个穿着制服的城管执法队员来到现场,20分钟后,城管部门又开来3辆车,30余名穿着制服的城管队员来到现场,他们头戴钢盔,身着防护背心,其中一个戴眼镜的中年领导发话:“不让进(垃圾填埋场)就打”.于是城管队员将拦路的妇女扯开,男村民见状,上前为该妇女讨说法,结果村民被打,其中李水华等数人被打伤。

此时,天门市水利局属下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魏文华开车正好经过这里,他看到城管队又在暴力执法,殴打村民,很是愤慨,停车掏出手机将此情景拍摄。

魏文华却没有想到,自己的正义之举丢掉41岁的生命,城管人员转向魏文华围过来,一阵拳打脚踢,其中一名城管竟然喊道:“干脆打死他算了。

”大约5分钟后,魏文华被打倒在地不能动弹,接着,城管执法队员又是一阵猛打后,就开着车扬长而去。

湖北天门市城管“打死人事件”,引起了国人的强烈反响和愤怒,现在正有公安、纪检、监察和检察等部门加入调查,正如天门市委书记说:“城管队员打死人,真是天理不容,必须严惩不贷!”城管的粗暴执法给农民的权益造成了巨大的侵害,对其若不及时的予以规制,对社会秩序的维持无疑会造成不良影响。

城管执法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此类问题还有不少,因此,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也是执法效能的一个重要要求。

2.案例2王斌余从2003年8月起一直随河南包工头陈某干活。

2005年4月,跟着陈某打工近两年的王斌余感觉心力交瘁,加上父亲帮村民盖房时被木头压断了腿,急需用钱动手术,于是他“提出不干了”,但“吴某一直拖着不给结算工钱”,使王斌余“敢怒不敢言”.由于对这座城市已经厌倦,王斌余只想带着弟弟早日回家。

为讨还工钱,他带弟弟先后找过当地劳动部门和法院。

劳动部门虽答应帮助解决,但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法院则以劳动争议须经仲裁为由“不予受理”.在最后一次讨要工钱时,兄弟俩不仅没有拿到一分钱,还无端受到打骂,激愤之下,这位懦弱的农民工持水果刀连杀4人,重伤1人,酿成一幕本不应该发生的人间悲剧。

王斌余在杀人后,主动投案自首。

该案不久便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甚至有人将王斌余比作“鲁提辖”式的英雄,还有很多人在网上发动签名,希望留下王斌余一命。

从此案发生的背景和过程看,政府部门和司法体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律规定也有欠缺。

国外的通例是,法官和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裁判,而我国规定劳动争议非经行政仲裁司法机关不得受理是没有道理的,也是有违法的精神的。

“”以行政权代替司法权解决纠纷正是法律非理性的重要表现。

论文格式农民工王斌余只有27岁,因为生活困难,却“不愿再活”了,这从另一侧面反映了我国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

他的临终遗言是:“看守所比工地好。

活着也没啥意思。

我就是想死,死了总没有人欺负我了吧?”面对这些,我们能说什么呢?如果弱势群体在屈辱中生存,生不如死,何以构建和谐社会?正是“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因此,学者们提出,王斌余案实际反映的是均衡社会各阶层利益的严峻课题,如何建立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渠道和司法保障机制,以确保公平正义,是我们值得深思的问题。

(二)案例分析以上案例充分说明执法不公导致社会弱势群体权利”弱势化“加重,另一方面,监控和监督难以到位,执法与执行难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严重的社会问题,现行法律和规章的保障与惩戒显得苍白无力,使得执法者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情况十分普遍,从而导致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我国迄今并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

其一,在立法上,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责任不明确。

不论是《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还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在法律援助中所承担的角色,并且所要实施法律援助的各方条件都不明确。

其二,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国家出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而我国是有律师协会和律师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国家在这过程中对于经费没有保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