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的民法思考
弱势群体基本权的法律保护解读

弱势群体基本权的法律保护解读摘要:文章提出了弱势群体具体范围,分析了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从完善《宪法》规定,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增强弱势群体在法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司法救济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弱势群体基本权利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理基础权利保护一、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
关于什么是社会弱势群体,学术界有多种说法:郑杭生等在1996年出版的《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一书中曾明确提出:“社会脆弱群体是指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生活有困难者群体。
”陈成文在其专著《社会弱者论》中提出,社会弱者群体“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
邓伟志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聚敛财富能力较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较差的人群。
”有的学者指出:所谓弱势群体,是指那些不但实际的经济收入偏低,而且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其未来发展也有相当困难的人群。
他们往往面临着心理的和经济的双重困境。
按照国际社会学界、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达到的基本共识,所谓社会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的人群。
法学上的弱势群体概念与其它学科上的界定相比,最重要的特征是它的法律规范性、强制性和可司法性。
我国《宪法》未明确规定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国内学者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认为,弱势群体应当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及华侨、归侨、侨眷等。
如周叶中教授认为:“我国《宪法》除对一切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全面的明确规定外,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条,给予特别保护。
”笔者认为弱势群体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儿童、老人、残疾人、青少年、华侨、农民等。
二、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法理基础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在《权利的时代》一书前言中指出:“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加强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思考

二、 弱势群体立法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确定下来 。 从其 他法律法规看 , 在立法层次较低 问题 , 多对 存 许
于弱势群体保 护的规定仅停 留在行政 法规和部 门规 章层次上 ,
效力不高 。地 方立 法情况也是一样, 新 中国建立后 , 我国在社会保 障方 面曾做 出了不少规定 , 而没有上升为法律 的层 次, 而没有 在很大程度上保障 了城市弱势群体 的利益 。如 :9 1 1 5 年公布了 大多数对 弱势群体加 以保 护的规定都 属于地方性规章 ,
收 稿 日期 :0 9 0 — 5 20 — 8 2
作者简介 : 凌世敏(9 2 )女 , 16 一 , 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公共管理与法学教研 室副主任 , 讲师 , 兼职律师 , 近期研究方 向 : 弱势群体 、 公共突发事件 。
《 劳动保险 条例》 并 于 15 修改 ;9 5年出台 了《 , 9 3年 16 关于精简 退休 的老 职工生活 困难救济 问题的通知 》17 年出台 了 《 ; 8 9 关 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 的暂行办法》 ;同年颁布 了 《 关于工人退 自 20 0 2年“ 弱势 群体 ” 一词首次出现在《 政府工作报告》 之 退 ;9 0年制定 了《 疾人保障法》 1 9 残 ;9 2年 后, 与之相关 的问题开始受到广泛的关 注 。可 以说在 中国社会 休 、 职的暂行办法 》 19 制定 了《 女儿童权 益保护 法》 1 9 妇 ;9 7年制定 了《 老年人权 益保 改革 中期 的政府 报告里出现 了“ 保护弱势 群体利 益问题 ” 这样 ;9 1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并 , 的词句 , 现出我们国家务实的态度和对 弱势群体进行有力保 障法》 19 年公 布 了 《 体
势群体等等 , 他们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其 生活 的 自然条 件或 自身 存在 , 容易得到重视 , 故 早已纳入 了国家 的法律保护体 系之中 , 的 自然条件形成 的。 相对而言 ,历时性 ”的弱势群体伴随着社会转 型而 急剧 增多 , “
论新时期我国弱势群体的保护措施

论新时期我国弱势群体的保护措施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个领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和发展。
然而,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
其中最重要的之一就是如何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新时期,我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弱势群体,这些措施包括:一、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我国政府制定和完善了许多法律法规,在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我国实施了《儿童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律,并针对各个特定群体的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使得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和落实。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包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
此外,还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征收全国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联网直接结算等,提高了覆盖面。
三、加大扶贫力度减贫扶贫是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措施之一。
新时期,中国政府加大了对农村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的扶贫力度,实行精准扶贫,通过推进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等措施,使得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四、积极推动就业就业是保障弱势群体基本权益之一的重要方式。
我国政府对推动就业高度重视,实施创业补贴,鼓励创业创新,鼓励企业吸纳困难群体就业、加强培训、实施稳就业,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基本权益。
五、加强教育改革教育是改变个人命运,实现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
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教育改革,加强义务教育基础,加大助学金支持力度,优化中高等教育管理,普及职业教育,建立起学生资助体系和教育保障制度,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更好的教育资源,促进了他们的成长和发展。
总之,新时期我国弱势群体的保护措施得到了有效的加强,包括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大扶贫力度、积极推动就业、加强教育改革等。
弱势群体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弱势群体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这样一群人,他们由于种种原因,在经济、社会地位、身体状况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他们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重要议题。
弱势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残疾人、贫困人群、农民工、妇女儿童等。
这些群体在生活中往往面临着各种不公平待遇,如就业歧视、教育机会不均、医疗资源匮乏、社会保障不足等。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呢?首先,完善法律法规是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根本。
当前,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不完善和不具体的问题。
例如,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更加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明确弱势群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其次,加强教育和培训是提升弱势群体自身能力的关键。
教育是改变命运的重要途径,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更是如此。
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大对弱势群体教育资源的投入,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和培训项目。
比如,为贫困家庭的孩子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和资助,让他们能够有机会接受良好的教育,通过知识改变自己的命运。
对于残疾人,可以开展适合他们身体状况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
对于农民工,可以提供一些实用的职业培训,帮助他们提升在城市中的就业竞争力。
再者,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
社会保障是社会的“安全网”,能够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这包括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制度,确保弱势群体在年老、患病、失业等情况下能够得到必要的帮助。
同时,要提高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特别是对于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人群,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比如,对于特困人员,要提供足额的救助资金和生活物资,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我们应该如何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我们应该如何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引言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群体,其中有一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而处于弱势地位。
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我们应该思考如何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使每个人都能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本文将从教育、就业、健康、法律、社会福利等方面探讨如何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教育保障教育是人们获得知识和提升自己的重要途径,而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是导致弱势群体权益受损的一个主要原因。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教育权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政府应该优先关注弱势群体的教育需求,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
可以通过增加教育资源投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建立和改进教育补贴政策等措施来实现。
2. 推行包容性教育除了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外,还应推行包容性教育,为有特殊需求的弱势群体提供相应的支持和资源。
例如,为残障人士提供辅助工具和适应教育环境的改造等。
3. 加强职业教育培训为了提升弱势群体的就业竞争力,政府应该加大对职业教育培训的投入。
通过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弱势群体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
二、就业保障就业是每个人实现自身价值和提高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
保护弱势群体的就业权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 禁止歧视行为政府应该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行为。
同时,加强对就业歧视行为的监管和执法,确保所有人都能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
2. 扶持弱势群体就业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如优先招聘、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和职业培训等,帮助弱势群体更好地融入就业市场。
3. 提供良好的职业环境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政府应该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提供良好的职业环境,确保每个人的权益受到保护。
三、健康保障健康是人们生活的基本保障,但弱势群体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往往更容易受到健康风险的威胁。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健康权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 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障制度政府应该建立全面、普惠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弱势群体能够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
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

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哎,咱们今天聊聊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那些事儿。
说实话,这个话题可不是光光在书本上看看的,咱们身边其实有很多人,正是因为一些条件不太好,导致他们的权益被忽视。
你想想,很多时候他们的声音就像小溪流淌,淙淙作响,却被大海的波涛淹没了,听不见了。
嗯,听上去有点伤感,但这就是现实。
咱们觉得这事儿离自己远,其实就藏在身边。
你在公交车上看到的老奶奶,她的生活也许就充满了艰辛,但大多数人只会心里默默叹气,谁会真的去关注她的需求呢?法律保障这些弱势群体的权利,这听上去好像很美好,对吧?可实际上,很多法律条款就像那只纸老虎,名义上听起来威风凛凛,真要落实起来,却是空中楼阁。
像一些无家可归的人,他们就算有法律保护,可一旦到了需要使用的时候,往往又会发现那是个纸上谈兵的事情。
就像咱们小时候玩捉迷藏,藏得再好也没人找到,最后的结果不就是“我在这儿,你在那儿”吗?法律保护再好,落实不到位,结果也就是一个空壳。
还有一些地方,可能还存在偏见和歧视。
哎呀,这个社会可真是复杂,很多人对弱势群体的看法都带着偏见,就好像看电影时,片头的一些预告片总是先给你一些不好的印象。
举个例子,很多人看到残疾人士,第一反应可能就是“哎哟,可怜”,可心里其实还是有隔阂的,觉得他们做的事情都不如自己能做得好。
弱势群体也有很多能耐,他们的潜力绝对是让人惊艳的,只是我们常常忽略了这一点。
就像一个美丽的花园,花儿不常被注意,但一旦有心人去观察,发现每一朵花都有它的独特之处。
再说说那些贫困地区的孩子们,咱们总是想要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但问题是,有些就是落实得不够好。
就算是相关部门再怎么喊口号,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依然存在。
说白了,咱们总是嘴上说得好听,行动起来就像是蜗牛爬,慢得让人心急。
你想啊,那些孩子多渴望能够接触到更好的知识,结果却是看着同龄人飞得越来越高,自己却在原地踏步。
那心里的失落,别提有多重了。
其实教育这事儿,就像咱们炒菜,得讲究火候,不能光靠嘴上说。
如何在社会中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如何在社会中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
那么,如何在社会中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介绍。
一、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要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首先需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涉及到了弱势群体的多个领域,如劳动、教育、医疗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些法律制度,防止出现漏洞和空白,确保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二、提高社会意识和法治意识
除了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提高社会意识和法治意识也是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重要途径。
要使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不仅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公益机构等力量的支持,也需要每一个人理解和尊重弱势群体的权益,树立人人平等的观念,避免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和排斥。
三、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与帮助
除了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的提高,关注和帮助弱势群体也是保障其权益的重要方式。
我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和心理上的支持,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心理健康状态。
比如,我们可以通过捐款、志愿服务等方式,帮助他们克服困难,改善生活;同时,也可以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关怀,关注他们的生活和成长,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要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在所有人的共同参与下,才能让弱势群体得到更好的保护和支持。
我们应当积极践行关注和帮助弱势群体的行动,让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论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

论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弱势群体又称弱势社群或弱势族群,指的是社会上生活困难的弱者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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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弱势群体的涵义与对弱势群体实施保护的法理基础(一)弱势群体的涵义社会弱势群体是相对于强势群体而言的。
人在社会中的竞争力概括起来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事实性因素,如人的智力、身体健康状况、家庭出身等等。
另一是制度性的因素,人的理性制度设计能够形成许多有价值的事物,其中最为重要的即为通过法律确认的法律权利,因为权利往往是决定人的经济地位、机会等现实利益的根源所在。
这两种决定性的因素被概括为“社会性资源”.人类所能够占有的社会资源是稀缺的,因此对资源的竞争是社会存在的一种常态。
对资源的竞争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源的占有的差异,必然导致利益上的冲突。
社会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深层的利益冲突。
资源占有上的差距,往往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无法得到实现,因此需要法律进行调整。
(二)对弱势群体实施保护的法理基础1.利益调整是法理依据在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里,社会资源总是有限的,因此资源的分配往往是在竞争中进行的。
在各方都争取资源,都主张利益的情况下,社会强势群体能凭借其自身的力量占有较多的份额,保障其利益的实现。
而社会弱势群体通常处于劣势地位,占有相对较少的份额,其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体现。
对资源的竞争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源占有的差异,必然导致利益上的冲突,社会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深层的利益冲突。
然而,法律并非完全是竞争关系的反应,恰恰相反,法律是弱者重要而有力的保护性措施。
资源占有上的差距,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无法得到实现,因此需要法律进行调整。
根据立法原则,法律应当适当地特别保护弱者。
因为,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他们已经是弱者了,如果法律再不加以适当保护,他们将永远处于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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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弱势群体问题是我国当前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的看法,民法也应当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作出积极的回应。
本文对弱势群体的概念作出了界定,分析了民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因,提出了保护弱势群体民事权益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弱势群体平等权利弱势群体是近些年在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和社会政策等研究领域中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概念。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问题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对于弱势群体予以特殊的保护的看法。
笔者认为,作为万法之母的民法的研究也应该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作出积极的回应。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有学者从社会工作的角度出发,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在遇到社会问题的冲击时自身缺乏应变而易于遭受挫折的社会群体;有学者从经济角度出发,认为弱势群体是指由于各种内在和外在的原因,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社会群体;还有学者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社会地位的社会群体。
前学者们对于“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认为“中国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农民、失业及下岗职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3有的认为弱势群体应该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从事农运劳动的农村劳动者”4还有人认为“对中国目前而言,弱势群体则是一个历史性的客观事实——因为改革所必然附带和改革失误形成的农民、下岗工人两大弱势群体。
”5笔者以为,对弱势群体可以进行模糊性的、相对性的定位。
作为消费者,相对于商品生产经营者是弱势群体;作为公民个体,相对于政府是弱势群体;作为无收入者(如失业人员)和低收入者(如下岗工人),相对于高收入者(如体坛明星、自己创业的公司、企业老板)是弱势群体;作为农民,相对于城镇居民也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第一,他们的生活状况达不到社会认可的起码的生活标准。
第二,他们的弱势地位只有依靠国家或者社会的支援和帮助才能有所改变。
二、民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因(一)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最早的平等观念产生在古希腊。
公元前5世纪希腊政治家伯里克利在雅典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说中,第一次响亮的提出了“在公民私权方面,人人平等”的口号。
法国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便在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中提出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
赋予了所有法国人以权利能力,不像罗马法那样,区分家父、家子,自由人与奴隶而赋予权力能力。
这条规定开创了现代民法关于人的平等地位之规定的先河。
民法的平等观是程序的平等观,认为只要社会向人们提供同等的机会,便达到了平等,也就是保障机会的平等、起跑线上的平等。
至于人们成功与否,即与他所属的家庭、出身无关,更多取决于他自己的能力、机遇。
民法为实现这一目标作着不懈的努力,如用课征遗产税的方式重新分配社会财富,使起跑线上的不平等缩小。
在现在的社会,已经难以找到在立法上公开地确定社会的不平等的立法例子,但法律上允诺的平等不能兑现的事例却往往存在。
弱势群体在年龄、性别、健康、能力、文化程度、教育水平、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法律意识、占有资源、信息获取等种种方面与强势群体相比处于不平等、不利的地位。
随着教育产业化进程,教育费用的节节攀升,贫困家庭的孩子,由于经济条件所限,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比富裕家庭的少得多。
受教育程度低,占有信息少,在这样一个竞争的社会,信息不充分往往导致找到好工作的几率小……如此连锁反应,再加上社会中存在托关系、找路子等不公正现象,贫困家庭的孩子和富裕家庭的孩子在起跑线上就是不平等的,后者享有的机会、占有的资源丰富得多。
不少地方政府在无形中也加剧了这种机会的不平等。
他们为了本地居民的就业,纷纷通过“红头文件”限制外来流动人口就业,除签订劳动合同外,还必须办理各种名目的“务工证”、“暂居证”等手续,否则就是非法“打工”。
6(二)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
民法是权利法,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起来,它规定了权利的主体、行使方式、民事权利的种类等内容,完全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体系。
我国的民法应该高扬民法是权利法的旗帜,倡导人格权神圣的观念。
人格权神圣是指自然人作为一个市民社会或者法律的共同体成员的资格应受到充分的尊重,不得随意剥夺或者侵犯。
并要求尊重自然人的各种具体的人格权。
具体的人格权要求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荣誉、私生活等权利均须受到特别的尊重,不得侵犯,以保障个人作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使人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实现。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在许多时候国家和政府都是以慈善事业的面目出现的,其所体现的仍是社会对他们的一种“恩赐”。
比如在春节期间大多要进行的“送温暖”活动,在新闻报道中,我们常常看到受救助者感恩戴德,甚至跪地称谢。
再如媒体对希望小学的孩子的采访中,记者的一再追问似乎有逼着孩子们泪流满面,说出“感谢好心人”、“将来一定好好报答”之类的口号。
笔者认为,施舍的最境界是要保有受恩惠者的尊严。
作为弱势群体,他们享有分享社会进步所带来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权利。
包括:(1)生存权。
作为明确的法律的概念,“生存权”最早见于奥地利法学家安东。
门格尔的《全部劳动权史论》一书,生存权被揭示为:在人的所有欲望中,生存的欲望具有优先地位。
社会财富的分配应确定一个使所有人都能获得与其生存条件相适应的基本份额的一般客观标准。
“社会成员根据这一标准具有向国家提出比其他具有超越生存欲望的人优先的、为维持自己的生存而必须获得的物和劳动的要求的权利”,这种由个人按照生存标准提出而靠国家提供物质条件保障的权利就是生存权。
7不论弱势群体或是强势群体,他们都有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
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向人提出的适应要求越来越高,社会达尔文主义开始流行。
生存权的设立,解决了适者生存、不适者也要生存的问题。
为防止个人与社会差距越拉越大,发展自己的权利开始被列入生存权的范围。
在竞争激化的现代社会,保护弱势群体的生存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2)人格尊严权。
人格尊严是公民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以及社会和他人对其客观评价所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从主观状况看,人格尊严是公民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从客观状况看,人格尊严又是社会、他人对特定主题的最起码的做人资格的评价。
由于人的社会属性,人是社会中的人,因此,他人和社会对他自己的评价才显得重要,有“人言可畏”之说。
但是,现在社会上存在着对弱势群体不尊重甚至歧视、排斥的现象。
有相当多的城里人把城市的脏、乱、差及犯罪率的升高完全归咎于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太多。
甚至有人认为中国的贫穷主要是数目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存在,以至于把社会弱势群体作为社会的“包袱”。
笔者认为,由于弱势群体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弱势地位,往往导致其心理压力较大,心理承受能力相对较差,所以更应该保护其人格尊严。
(三)民法是市民法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进行,因此民法必须以一定的人性观点为出发点。
普罗泰戈拉有一句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这句名言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人是目的,万事皆以人为本,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人本主义。
但是,以人为本的必然逻辑就反映为对人的现实幸福的关怀8.强调人的价值、人的地位、人的尊严。
而对单个的人(不同于具体的特定的个人)的关怀的结果,个人的自由与幸福就成为必然诉求,个人主义就必然成为人本主义的逻辑出发点。
个人主义对自我的过度关怀或许是歧视和漠视弱势群体的原因。
如果说个人主义曾经给市民社会逐步独立于国家一统形式的政治架构、并形成对抗国家权力的一极作出过巨大贡献的话,那么,个人主义现在正在吞噬曾经带给我们前所未有的自由的市民社会9.民法是历史中的民法,是发展中的民法。
到了19世纪,企业家、农场主与雇佣工人之间的地位差距拉大,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明显……而以往的民法中心聚焦在强而智的理性经济人身上,事实上有很大一类人,虽然他们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但他们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利益在人格平等的名义下被忽视了。
保护弱势群体就是为了贯彻民法的市民法理念,重视人、关怀人,发扬人本主义。
在中国民法典的起草中,所幸的是人文主义也发出了它的呐喊,以徐国栋教授为代表的人文主义民法学派,强调民法是市民法,是以人为中心,人是目的,物是手段,人比物重要。
(四)从身份到契约再到身份古代社会的主要组织形式是身份,现代社会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契约,“从身份到契约”,表现的是社会组织形式的变迁过程。
契约维系了陌生人之间的关系,现在市民社会是超越了亲属关系和熟人关系的陌生人之间的广泛的合作,这种合作是通过契约来维系的。
早期的西方民法是纯粹的权利本位的私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强调民法的“私”的属性,将民法限定在规范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层面,却忽视了有很大一部分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但他们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的制度安排下,这样的弱势群体的数目有不断放大的趋势。
现代民法于是开始检讨它一直坚持的绝对的权利本位,开始其转型过程。
对现代民法的转型过程,有人称之为从契约到身份的运动,有人称之为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的变化,有人称之为私法的公法化进程,更有人言过其实地称为民法本位从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移。
不管这些说法是否贴切,但有一点是不争的事实,现代民法所关注的关系说所描述的人像已不再是单一的、平面的、色彩单调的经济人,它所展现的是一幅立体的图景。
在这幅图景里,基调仍然是经济人色彩,但焦点却是那些弱势群体、那些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的人。
10三、保护弱势群体的民事权益在我国大量存在身份歧视、所有制歧视、户籍歧视等各种歧视的情况下,废除各种阻却主题平等的制度,使所有的人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正义,保护基本人权。
没有所有公民的国民待遇就没有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保护弱势群体,就应该消灭特权,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都实现平等。
1995年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社会发展进一步行动”的世界峰会上,将“社会排斥”视为消除贫困的障碍,要求反对社会排斥,致力于社会整合。
社会排斥包括忽略弱势群体的存在,不重视甚至剥夺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利益等。
社会排斥在我国集中表现为城市与农村在相当程度上的差别待遇,在优先发展城市的旗帜下,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农村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一个衣食无着的人是谈不上生存权和发展权的。
生存权是发展权的基础,没有生存权就无所谓发展权,而发展权又是生存权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