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16(劳工权益与基本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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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法律问题案例(3篇)

劳动者权益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某企业员工。

2016年3月,张某入职某市某企业担任车间操作工。

入职时,企业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

2017年4月,张某在工作中因操作失误导致设备损坏,企业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操作规程,给予张某警告处分,并扣除当月工资500元。

张某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过失,不应受到扣除工资的处罚。

随后,张某与企业就工资扣除问题产生争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2017年5月,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扣除的工资500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企业是否有权扣除张某的工资?如果企业有权扣除,扣除的依据是什么?三、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本案中,张某在操作设备过程中因过失导致设备损坏,企业对其进行了警告处分,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扣除工资的依据符合国家规定。

因此,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无权扣除张某的工资,应支付张某扣除的工资500元。

四、案例分析1. 劳动者权益保护原则本案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企业扣除张某的工资,并未提供合法依据,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张某工资,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证据规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存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凭证,并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法律保护劳动者案例分享(3篇)

法律保护劳动者案例分享(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分享法律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一、案例一:加班费纠纷案例背景:张某于2019年1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

合同约定每月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由于项目需求,公司要求张某加班。

张某在工作期间累计加班时长超过200小时,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公司安排张某加班,但未支付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

案例分析:此案例反映了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动者加班费得不到保障。

通过仲裁委员会的介入,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背景:李某于2018年3月与某服装厂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3000元。

试用期结束后,李某被正式录用,但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李某在服装厂工作满一年后,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

离职时,李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李某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此案例揭示了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在权益受损时难以维权。

劳动者权益保护经典案例

劳动者权益保护经典案例

劳动者权益保护经典案例劳动者权益保护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也是一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下面列举了十个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经典案例。

1.《劳动合同法》案例: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享有平等自愿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2.加班费支付案例: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或者支付不足,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工伤保险案例:工伤保险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保障。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及时报案,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

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工伤保险义务,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工资支付案例: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或者支付不足,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社会保险缴纳案例: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工作时间和休假案例: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强制劳动者加班或者未安排合理休假,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性别歧视案例: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歧视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性别歧视行为,例如招聘时优先考虑男性或女性,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合理,不能随意解除。

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和实践探讨

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和实践探讨

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和实践探讨标题: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例分析: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和实践探讨引言:劳动者权益保障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实现平等发展的基础。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和实践问题,旨在为相关法律实施和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保障1. 《劳动法》中的权益保障案例分析:A公司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分析:《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以及加班费的支付标准,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存在违法不支付加班费的问题。

2. 《劳动合同法》中的权益保障案例分析:B公司违法解雇劳动者分析:《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解雇劳动者的合法条件和程序,一些企业存在滥用解雇权的情况,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司法实践案例分析一:加班费纠纷案案例描述:C公司未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劳动者提起诉讼分析:通过法院审理此案,维护了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司法公正,对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分析二:违法解雇案案例描述:D公司违法解雇劳动者,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分析:劳动仲裁作为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为劳动者提供了权益保障的途径,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

三、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和实践存在的问题1. 法律问题:案例分析:劳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缺失分析:劳动法律法规的出台滞后、缺乏具体操作指南,给劳动者权益保障带来困扰。

2. 实践问题:案例分析: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的不完善分析: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的缺乏、相关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导致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劳动法律和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劳动者权益保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实效性和有效性。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劳动者的权益才能得到切实保障,同时也能促进社会公正和稳定发展。

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

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

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1. 案例一:福克斯新闻丑闻在2016年,美国福克斯新闻遭到了一系列的丑闻揭露。

一位前女性主持人向福克斯新闻提起了性骚扰指控,随后众多女性员工也纷纷站出来指控该公司存在性别歧视、不公正待遇和霸凌行为。

这一系列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广泛关注。

2. 案例分析在福克斯新闻丑闻中,雇员的权益被严重侵犯。

性别歧视行为的存在表明了公司内部存在不公平的就业环境。

女性员工遭遇性骚扰,被迫忍受工作中的不尊重和侮辱。

公司未能积极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对于雇员的投诉回应不及时,缺乏相应的调查和制裁措施。

3. 探讨劳动者权益保护本案例引起了人们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注。

在这个案例中,福克斯新闻未能履行其对雇员的职业保护责任,导致了工作环境的恶劣和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以下是一些相关观点和理解:3.1 雇主责任雇主有责任为其雇员创造一个公正、安全和有尊严的工作环境。

性别歧视和性骚扰等问题的出现需要雇主采取积极的措施来预防和解决。

在本案例中,福克斯新闻未能履行这一职责,给了雇员以不公正待遇和伤害。

3.2 雇员权利雇员有权利拥有一个公平和无歧视的工作环境。

在面对不公平待遇和权益侵犯时,雇员有权利要求公司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问题,保护他们的权益。

福克斯新闻案例中,前女性主持人勇敢地站出来揭露了性骚扰问题,为其他受害者提供了支持和鼓励。

3.3 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不能仅仅依靠企业内部的规定和自律,法律的保护也至关重要。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护。

在福克斯新闻案例中,受害者得到了法律的支持,他们通过起诉以追求公正和赔偿。

4. 总结福克斯新闻丑闻的案例揭示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劳动者权益保护需要雇主履行责任、雇员主动维权,同时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只有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才能真正实现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创造一个公平、安全和尊重的工作环境。

法律人民权利案例分析(3篇)

法律人民权利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25岁,某市一家私营企业的普通工人。

2019年7月,张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5天。

然而,在张某入职后不久,公司便开始拖欠其工资,且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

张某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提供劳动保护,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赔偿金,并为其提供劳动保护。

二、案例分析1. 张某的劳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在本案中,张某的劳动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月工资为5000元,但公司拖欠了张某的工资,侵犯了张某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张某提供劳动保护,侵犯了张某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2. 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的;(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四)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五)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时间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险和福利的;(七)强迫劳动者违章作业的;(八)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九)其他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在本案中,公司拖欠张某工资、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

中国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

中国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一、引言中国劳动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场所获得合理的待遇和合适的工作环境。

本文将通过介绍中国劳动法体系中的典型案例,探讨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具体运作方式和效果。

二、背景中国自1978年开启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发展与现代化进程中不断推进劳动力市场改革。

为着力保障劳动者权益,中国立法机构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起较为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

以下是几个典型案例,展示了中国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

三、维权背景案例:茅台酒公司员工加班费争议案茅台酒公司是中国最大的白酒生产企业之一。

该公司员工曾因长期加班且未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而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经过调查和证据收集后,监察部门发现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加班费的规定。

最终,茅台酒公司被勒令支付大量违法未支付的加班费和相应的罚款。

四、保护权益案例:保姆工资欠薪案在中国,很多家庭雇佣保姆照顾家庭成员。

然而,由于劳动权益认知与执行缺失,一些保姆遭遇到工资欠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雇主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一名保姆因雇主拖欠工资向劳动仲裁机构投诉,并最终获得了拖欠工资的补偿。

五、福利待遇案例: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加案中国政府积极推进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为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多次调整和提高养老金水平。

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2018年全国范围内对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增加。

这项政策调整旨在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使其能够获取到合适的福利待遇。

六、性别平等案例:女性职工产假保障案中国现行劳动法规定,女性职工享有产假的权益。

一位企事业单位的女性员工因怀孕备孕时受到不公平待遇,未能正常享受产假权益。

她通过劳动仲裁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最终获得了应有的法定产假期限和相应的经济补偿。

七、雇佣合同案例:解除劳动合同后续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要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相应的赔偿或经济补偿。

劳动法案例分析:劳动权益与员工保护

劳动法案例分析:劳动权益与员工保护

劳动法案例分析:劳动权益与员工保护引言劳动法是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在现代社会,劳动法案例的分析对于了解劳动者的权益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实际案例,探讨劳动权益与员工保护在劳动法领域中的实际应用。

案例一: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在一家制造业企业中,员工小王因工作态度不端正多次受到批评和警告。

最后,企业采取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

小王对此提起劳动仲裁,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公正的。

针对这一案例,可以从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来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的规定,雇主可以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职业道德解除劳动合同。

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职业道德”是指劳动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在工作岗位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工作效果。

对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可以参考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是否存在书面警告并合理期限内改正的要求。

《劳动法》第39条规定,雇主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劳动者提前三日书面通知雇主;如果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职业道德的行为,国家规定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二是是否存在合理的证据证明小王的职业表现确实存在违纪行为。

雇主在决定解除合同前,应该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以确保解除合同的决定是合理的。

三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原则。

解除劳动合同是最后的制裁措施,雇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综合考虑其他可能的制裁方式,遵循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原则。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措施,确保了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权益。

案例二:工资问题的维权在一家服务业公司,员工小李多次发现自己的工资未正常支付。

小李选择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法提供了相应保护劳动者工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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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劳工权益的漫漫长路—有关劳工权益的几个案子霍姆斯是美国著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1902-1932年任职),一向以见解独到、思想超前著名。

因而有“伟大的异议者”的美誉。

他有句名言:“法律包含了思想交锋中获胜一方的信念。

”在美国,长久以来一项“获胜的信念”就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凭借其财产做他们想做的事情。

在劳资关系中,这一思想就表现为,老板深信,他可以自由地决定其雇员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和工作报酬,不受任何外来干预和限制,雇员要么接受,要么就滚蛋,绝无讨价还价的余地。

契约至上和财产神圣成为老板们的金科玉律,不可侵犯。

在20世纪前期,这种思想及其行为受到普遍的认可,在劳资双方发生冲突时,政府也常常站在资方一边。

随着大工业的兴起,现代劳工阶级不断扩大,受到资本家盘剥的人也越来越多。

哪里有剥削,哪里就有反抗,像他们的欧洲兄弟一样,美国的劳工阶级也常常采取罢工、组织工会的形式进行反抗。

但和他们欧洲兄弟不一样的是,他们更多的是利用法律武器,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而且,他们通过罢工和组织工会获得的权益,最终也必须通过法律来固定下来。

因此,一位历史学家曾经评论说:美国的社会立法虽然比欧洲一些国家落后30年,“可是劳工通过法律获得的成就,大概要比通过罢工或其他暴力手段取得的更多一些”。

在争取劳工权利的斗争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站在资本家一边,劳工们艰苦斗争获得的若干成果最终被最高法院的判决化为乌有。

但是,对劳工苦难的同情,对社会正义的信念,也使一些开明的大法官勇敢地挑战有产者长期以来拥有的主导观念和种种特权。

霍姆斯和他的好友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Dembitz Brandeis)就是美国20世纪前半期,劳工权益最积极的捍卫者。

一、霍姆斯与时俱进的大法官霍姆斯出生在美国东北部马萨诸塞州的波士顿,其父亲是哈佛大学医学院的教授,也是位有名气的诗人,母亲是马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千金。

父系和母系两个家族都是当地的世家望族,因此,他从小生活在“往来无白丁,谈笑皆鸿儒”的环境中。

在哈佛大学读书时,正赶上南北战争爆发,霍姆斯毅然投笔从戎。

战争期间,他先后三次负伤,其中两次危在旦夕。

大难不死的经历养成了霍姆斯勇敢和坚毅的性格。

受外祖父的影响,他拒绝了从政和经商的诱惑,终身与法律为伍,先是律师,后是哈佛法学院的法律史讲座教授。

他在1881年出版的《普通法》(The Common Law),成为美国法学的不朽名篇,确立了法学的社会和现实主义学派。

接着,他又从书斋走向法庭,1882年出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并在1899年升任首席法官。

1902年,他61岁时成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霍姆斯对宪政和法治的坚定信念成为后来无数法律学生的楷模,他的众多著述成为法学的名著经典。

1885年在一次律师协会的聚会上,他解释了自己为什么选择了法律生涯:“毫无疑问,如果思考并去理解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任何事情都饶有趣味。

当你不懈地追求,每一种职业都很了不起。

但任何职业都不能像法律那样给予如此开阔的眼界,去感受人类灵魂内在的能量,去深刻体验生命的激流。

它能够让它的从业者以目击者和参与者的身份,去分享生命的情感、奋斗、失望和凯旋。

”“法律就象魔镜,反映的不仅是我们的生活,而且是曾经存在过的所有人的生活!每当我想到这一宏伟的主题,我都难以自制”。

他认为法律必须反映时代的潮流,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与时俱进,与传统的观念决裂,适应不断变化的生活,而不是相反。

1913年,在一年一度的哈佛大学法学院校友聚餐会上,他诚恳地告诉他的校友:“我们也需要……学会超越我们自己的信念,让有序的法律变化去废除我们曾经珍视的东西。

”在论及法律本身与法官个人倾向的关系时,他更明确地表示:国会有权力通过“民众”所需求的任何新的立法,只要这些新法律在宪法范围之内。

霍姆斯这种开明立场,难免与他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同事格格不人。

1905年的洛克纳(Joseph L.ochner)诉纽约案就是一例。

该案是霍姆斯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后,面对的第一桩重要的劳工权益案。

当时,经过工人阶级的艰苦斗争,纽约州终于通过一项法律,禁止面包房老板让雇工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

一个叫洛克纳的老板第二次违反这一法律时,法院对他处以50美元的罚金。

洛克纳不服,最终把这个案件上诉到了最高法院。

洛克纳的辩护律师声称:纽约州的这项立法偏袒工人,损害老板,因此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14条中“平等保护条款”。

而且,宪法第5条修正案,也禁止各州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权,而“程序”就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而建立。

因此,这一带有偏向的立法剥夺了洛克纳与其工人们签定契约的自由,因而也就等于剥夺了洛克纳处置其财产的权利。

实际上,美国宪法原文中并没有把契约自由看作是公众自由的一部分。

但原告律师之所以如此理直气壮,其奥秘就在于,19世纪最后20多年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镀金时代”,社会达尔文主义盛行,弱肉强食,资本权力几乎决定了一切。

美国最高法院开始强调,宪法第9条修正案的含义是除宪法明确的权利之外,人民还享有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同样为第14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

最高法院由此推论出,这些默示权利中有一项为契约自由的权利,特别是自由订立雇佣劳动合同的权利。

这期间,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例确立并发展了这一原则,用其来宣告了很多涉及经济事项的联邦及州法律无效。

于是,当年为保护黑人宪法权利的第14项修正案,衰变为对弱肉强食适者生存定律的法律承认和保护!正当程序保障的“自由”在经济市场便成为政府放任自流、无所作为政策的同一语。

为此,美国著名宪法学者施瓦茨干脆用“法律达尔文主义”来概括这一时期最高法院的司法理念口在当时的最高法院中,大部分法官思想保守,把斯宾塞(Herbert Spencer)的“自由主义”奉为圭臬。

斯宾塞认为:政府应给商业活动充分的自由空间,社会本身会起到最好的调节作用。

政府根本无需、也不能千预经济生活。

因此,经过激烈的辩论,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判原告胜诉。

大法官佩卡姆(Rufus Peckham,1896一1909年任职)宣布了多数意见:“没有理由认为,面包房工人作为一个阶层,在智力和能力上,与其他行业或作体力工作的人不一样;没有理由认为,缺少了州政府卵翼保护、以及对他们独立的判断和行动能力的干预,他们就没有能力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照顾自己。

在任何意义上,他们都不是政府的监护对象”。

因此,纽约州政府没有合理的理由,以保护健康为借口,通过规定面包房的工作时间来干涉个人的自由和自由签订契约的权利。

他还表示,这限定工时的做法也损害了工人赚取额外收入的机会。

因此,他认为纽约州的这一立法是多管闲事,超越了宪法授予它的“治安权”(police power),,在他看来,美国的缔造者所建立的政府是一个权力受到限制、无权干涉私有财产的政府,它不会干预人们出卖自己的技术、开办自己的工厂或管理自己雇员的自由。

人们的商业行为完全是根据自然权利所拥有的私人领域。

洛克纳案判决所突出是“正当程序原则”(doctrine of due process),这是1890年以来占主导的司法观念,强调个人的正当程序权利,保护市场的放任自流。

这一观念的主要倡导者大法官戴维·布鲁尔(David J. Brewer,1889一1910年任职)曾经有过极端的表述:“对我来说,把政府视为家长的理论(The paternal theory of government)荒诞不经。

让个人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让他及其财产获得最充分的保护,既是对政府的限制,也是政府的责任。

”正是根据这一司法哲学,为正当程序所保护的“自由”就成为政府在私人经济关系中撒手不管的同一语。

显然,最高法院的基本立场是,各级政府必须严格遵守最高法院从宪法第5及第14条修正案中推导出来的契约自由原则。

这样,通过运用司法审查权,最高法院使自己能够决定政府的有关社会经济法规是否逾越了允许与不允许—合宪与违宪的界线。

由于洛克纳案的典型性,人们把30年代中期最高法院改变其保守立场前的时期称为“洛克纳时代”。

霍姆斯和哈伦等四位法官持异议。

针对多数派认为纽约州保护劳工的社会立法剥夺个人财产自由权的论调,霍姆斯发表了他著名的不同意见。

他一针见血地指出,洛克纳并非被剥夺了自己的财产,他仍然拥有着自己的面包房。

至于契约自由权,霍姆斯认为,它只是从某种特殊经济理论中推导出来的权利,而不应该被视为宪法权利。

他强调,宪法解释不能从属于某种特殊的经济理论。

他认为,纽约的社会立法“包含了一些信念或偏见,有些法官同意,有些则不同意。

但宪法并非旨在体现某一种特别的经济理论,或是家长制,或是公民与国家有机体关系论,或是自由放任。

它是为拥有根本不同思想观念的人制定的,当我们意外地发现某些观点是自然的和熟悉的,或者是令人诧异和震撼时,它们都不应该决定我们对包含这些观念的法律是否与美国宪法冲突的判断。

”针对佩卡姆所云,个人有为所欲为的权利,霍姆斯却强调这一权利止于他人权利行使的范围。

因此,霍姆斯在法律上否认“绝对自由”的存在,坚持纽约州的立法反应了大多数人的意愿,并且是符合宪法准则的。

在随后十年的类似案件中,霍姆斯两度表达了同样的意见,站在劳工阶层一边。

霍姆斯的异议无疑是那个时代最引人注目的话语,表达了无数社会改良者的共同心声,在知识分子中得到了广泛的回应。

对其保守派同事的所作所为,霍姆斯有一针见血的评论,这就是他们思想上的偏见,对欧洲传到美国的社会主义思潮的恐惧。

他在1913年指出:"20年前,当一种模模糊糊的恐怖感传遍地球、人们开始听到社会主义这个词的时候。

我曾经认为,并且至今仍认为,恐惧已被解释成为在宪法或习惯法中没有任何正当地位的种种理论了”。

但是,需要小心的是,霍姆斯并不是一个民主主义者,更不可能接受社会主义思想。

仔细研究霍姆斯的立场就会发现,他与其保守派同事一样,对民主有着根深蒂固的忧虑。

但是,有所不同的是,当保守派恐惧“多数暴政”时,霍姆斯却处之泰然,并不是因为多数就正确,而只是因为这不可回避的现实。

因为他相信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法律包含了社会上“主导的观念”,它迟早会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流行,司法部门很难加以限制。

从这个意义上讲,霍姆斯最了不起的地方在于他的现实主义。

但是,霍姆斯没有办法改变最高法院的主流看法。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最高法院扼杀了上百项各州的社会立法。

他对此无能为力,只能寄希望于未来。

不久,他在最高法院有了一位坚强的支持者和同盟军。

二、布兰代斯:为女工和童工的利益而战1908年1月15日,当布兰代斯走上最高法院,在马勒诉俄勒冈州案(Muller v. Oregon)中,为可怜的女工捍卫《俄勒冈最低工时法》时,霍姆斯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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