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活明等诉刘敏昭合伙企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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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下)

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下)

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下)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下) 今天早上六点起来,七点不到就来到办公室,抓紧时间把没有整理完的(下)整理好.回到上海,工作节奏太忙,不抓紧时间整理,恐怕以后就更难了!还好,用了三个小时,总算整理好了.我总体感觉刘敏法官的这个解读,还是值得一读的.如果再有时间,可以参阅一下人民法院出版社的<公司法解释(三)法律适用>这本书,更细一些!整理按:2011年11月26日,有幸在杭州倾听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刘敏庭长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事实上,早在2010年,该部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之时,在南京的公司法学习班上,我就有幸和吴卫义律师一起听过刘敏法官的讲座。

但是,随着办案经验的不断丰富,对公司法的理解的不断增加,对于同一部司法解释的感悟也是不断变化的。

这一次,我认真作了笔记,并整理成以下文字,供广大同行学习参考。

另外,特别想说明的是,我个人认为,刘敏法官是一位在公司法实务领域很有造诣的法律人,并且,能给律师讲授最高院的观点以及与律师交流心得,是非常难得可贵的。

现在越来越多的法官不愿意(因为很多原因)与律师交流,而律师同行之间的培训,又似乎不完美,因此,还是想再次感谢刘敏法官。

可以感受到的是,刘敏法官是一位干练的人,讲话干净利索,不会拖泥带水,习惯用最简练的语言,讲述深澳的法律学术。

因此,有些话似乎直白一些。

而由于记录内容太多,仅这一天的课,我就做了近3万字的课堂笔记,因此,不可能把刘法官的每句话都整理的到位,难免有错或与刘法官的表述有偏差之处,请大家原谅!如果您想查询该司法解释(三)解读上(上集),请点击>>>这里以下为整理课件内容:(下集)2011年11月26日下午场刘敏:我们现在继续。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某生产企业宣传自己制造的产品质量好、价格便宜,引来众多消费者购买其产品。

事后许多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于是许多人分别向同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这是一个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应当合并审理B.这些消费者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所有诉讼行为对代表的消费者都发生效力C.这些起诉的消费者可以推选1至2人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D.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还需要经过原告同意才能合并审理【答案】 D2、下列有关公司权利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自其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其解散之日起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B.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法律效力C.公司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也同样适用于公司行为能力D.公司的意思能力是一种社团的意思能力,公示的对外行为须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表示【答案】 C3、二审法院在审理刘某和王某的债权债务纠纷一案时,发现一审判决书对于两人之间究竟发生过几次债务借贷,每次具体数额到底是多少并未详细指明,就作出了让王某还债3000元的判决。

对此种情况,二审法院可以:A.审理案件事实是一审法院的主要任务,因此必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B.审理案件事实是一审法院的主要任务,但为了回避,应该指定另一个与原一审法院同级别的法院重审C.二审法院自己审理查明事实,直接改判D.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驳回上诉请求【答案】 C4、张某用家庭共有财产10万元出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但是申请进行企业登记时未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B.张某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张某先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个人财产不足清偿的,用家庭共有财产清偿D.企业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答案】 B5、烽源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由董事会批准。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2.0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目录一、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中科公司与某某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三、王某平等人与某某港公司合同纠纷案四、北京某源公司与某某汇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五、天新公司、魏某国申请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六、李某飞、腾飞龙公司执行申诉案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一、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典型意义】我国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够完善,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有一些不规范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在11月1日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产权意见》)亦明确要求“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本案张某强借用其他企业名义为其自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不符合当时的税收法律规定,但张某强并不具有偷逃税收的目的,其行为未对国家造成税收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一审法院在法定刑之下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虽然对于本案判决结果,被告人并未上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认为,本案不应定罪处罚,故未核准一审判决,并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最终,本案一审法院宣告张某强无罪,切实保护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将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和《产权意见》关于“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发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的要求落到实处。

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江某某营销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江某某营销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江某某营销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9【案件字号】(2019)粤民终25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佘琼圣贾密武晓晖【审理法官】佘琼圣贾密武晓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深圳江铜南方有限公司【当事人】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深圳江铜南方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深圳江铜南方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建辉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黄锐广东名信律师事务所;李沛然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解志昊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建辉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黄锐广东名信律师事务所李沛然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解志昊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建辉黄锐李沛然解志昊【代理律所】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广东名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深圳江铜南方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

在前案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江铜营销公司起诉奔达康集团具有合理依据。

江铜营销公司在前案诉讼中将奔达康集团、奔达康股份公司列为被告,具有合理依据。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管辖第三人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查封冻结拍卖变卖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前案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江铜营销公司起诉奔达康集团具有合理依据。

第一,江铜营销公司在前案诉讼中主张的全部逾期货款均来自于《2014年度合同》,而该合同是江铜营销公司与奔达康集团签署,奔达康集团在该合同中是唯一买方。

三普药业有限公司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三普药业有限公司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三普药业有限公司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文章属性•【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50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2.05.12正文三普药业有限公司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7号创新创业大厦12楼1202-8。

法定代表人:蒋锡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普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园区经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徐元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佳楠,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雪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智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普公司)、原审被告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荣恩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高院)(2021)青民撤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远东智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汤晓勤、三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佳楠、西藏荣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东智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21)青民撤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三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普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立案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程序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并非立案登记制。

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9.0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目录案例1: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司法重整案案例2:广西柳州正菱集团及53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案例3:江苏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案例4: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5:江苏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前隍村委会与镇江山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案例6:陕西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案例7: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案例8:浙江嘉兴桐乡法院上线“活查封”管理应用,实现动产保全“数智化”案例9:广东广州中院推行民商事案件先行判决,促进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案例10:北京、江苏、浙江、广东等地法院与工商联建立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案例1: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司法重整案【基本案情】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力帆股份)成立于1997年,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2亿股,募集资金29亿元,是中国首家在A股上市的民营乘用车企业。

力帆股份及其持有的10家全资子公司已形成了主营汽车、摩托车及发动机产销的跨国性企业集团,曾十度入选中国企业500强,出口金额连续多年位居重庆市第一。

然而,因汽车、摩托车行业深度转型,同时受战略投资亏损、内部管理不善等综合因素影响,力帆系企业自2017年起逐渐陷入经营和债务危机,巨额金融债务违约、主要资产被抵押、质押,主营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2020年6月,债权人以力帆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力帆股份实施重整。

同年7月,债权人以力帆乘用车、力帆汽销、力帆进出口、力帆摩发、力帆汽发等力帆股份的10家全资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10家子公司实施重整。

陆火祥、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陆火祥、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陆火祥、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16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樊瑞娟【审理法官】樊瑞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陆火祥;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当事人】陆火祥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陆火祥【当事人-公司】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翼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琼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翼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琼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翼王琼【代理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陆火祥【被告】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陆火祥在职期间妈咪宝公司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二是妈咪宝公司应否向陆火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三是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及经济补偿应否返还、违约金应否支付。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合法性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陆火祥在职期间妈咪宝公司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二是妈咪宝公司应否向陆火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三是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及经济补偿应否返还、违约金应否支付。

关于争议焦点一。

根据劳动合同及“聘用合同书附件"的约定,陆火祥每月的工资为税前41673元(21923元+19750元),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妈咪宝公司共向陆火祥实际支付673202.80元。

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某投资公司、陆某某与某油品公司、王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案例2:某银行与某铜业公司、某材料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案例3:周某某等12名员工与江西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案例4:江西某科技公司与某信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保全案案例5:某建筑公司与辽宁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案例6:河南某医药公司与某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案例7:罗某等20人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执行案案例8:某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某银行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9:某文化旅游公司、某集团公司与某银行支行等撤销不良贷款记录纠纷案案例10: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例11:某果蔬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案例12:某高新技术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案例1某投资公司、陆某某与某油品公司、王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执行法院推动案外融资盘活被执行企业无形资产【执行要旨】被执行企业名下有一加油站且已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无法对相关资质进行价值判断。

执行法院通过积极促成其他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注资,实现被执行企业无形资产的有形变现。

【基本案情】本案被执行企业是一家经营成品油的中小企业。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查封并裁定拍卖其名下一加油站。

经现场评估调查后,评估机构向法院反馈该加油站的价值在人民币1000万元左右,而经法院调查,该加油站已设定优先债权人民币1800万元。

同时经调查发现,该加油站已办理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且已投入经营。

据了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许可非常严格,申请公司不但在硬件设施上要符合许可条件,而且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辖区内市场零售经营分配状况也要符合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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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活明等诉刘敏昭合伙企业纠纷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中中法民四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活明。

委托代理人:杨凤娜,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敏昭。

委托代理人:陈冯钢、李启亮,分别系广东衡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原审第三人:苏群玉。

上诉人陈活明与被上诉人刘敏昭、苏群玉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民三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活明向原审法院起诉称:陈活明与刘敏昭是亲戚关系。

2012年2月23日,陈活明与刘敏昭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在中山市中山三路利和广场5楼504铺(以下简称利和广场504铺)投资餐饮,由刘敏昭出任法人,并负责筹备、租赁、办理工商登记等。

协议签订后,陈活明两次共向刘敏昭转款31.8万元,另外支付了现金3.2万元,合计共向刘敏昭支付了35万元。

其后,陈活明才发现刘敏昭约定投资的利和广场504铺已被他人开设了店铺,刘敏昭根本没有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没有按照约定筹备开设店铺,现在陈活明、刘敏昭原先约定在利和广场504铺开设店铺的合同目的也已经根本不可能实现。

陈活明为此多次找刘敏昭协商处理,刘敏昭均不愿正面妥善处理,近期更加不接陈活明电话,无奈陈活明只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陈活明、刘敏昭于2012年2月2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2.刘敏昭立即退还陈活明款项3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刘敏昭在原审辩称:一、陈活明的陈述与事实不符。

2012年2月23日,陈活明、刘敏昭签订合作协议后,即委托第三人与利和广场504铺的业主方中山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协议,陈活明、刘敏昭双方即共同进行了出资。

2012年3月至4月间,刘敏昭开始对该店铺进行装修,陈活明一直参与购买部分装修材料。

店铺从装修到开业前,已经花费各项支出达140万元。

2012年4月28日,店铺开业,陈活明还参加了开业仪式。

2012年5月至10月期间,陈活明也一直对店铺的营业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收支账簿进行审核。

后刘敏昭还在不断地追加投资支付租金、工人工资等,截至2013年5月底,店铺实际经营亏损已达200多万元。

二、陈活明提起诉讼意图毁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陈活明因为店铺经营持续亏损,就意图毁约,拒绝承担合伙经营的债务,违反合作协议的约定,其提出解除合伙关系并要求刘敏昭退还合伙出资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刘敏昭实际收到陈活明出资的金额是31.8万元,没有收到过现金3.2万元。

原审第三人苏群玉在原审辩称:一、陈活明所述与事实不符,陈活明参与了店铺的经营管理,也完全清楚店铺的经营状况。

二、陈活明对于以苏群玉的名义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是知情的,当时由于刘敏昭在澳门还有工作,没有时间办理工商登记,就提议以陈活明的名义办理,陈活明不同意,于是提议用苏群玉的名字办理,并且还和苏群玉一起去了工商部门办理。

三、店铺仍然是陈活明、刘敏昭合伙经营的,苏群玉只是受刘敏昭委托而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的,苏群玉不参与陈活明、刘敏昭之间的金钱往来。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2月23日,陈活明和刘敏昭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如下内容:1.刘敏昭和陈活明双方自愿投资,于利和广场504铺合伙经营餐饮,名称为百福面家。

2.投资总额约100万元,刘敏昭投资80万元,占80%股权,陈活明投资20万元,占20%股权。

如于开业之前总支出大于总投资,则由刘敏昭先行代支,所有股份维持比例不变,待开业半年内分期或一次性归还刘敏昭。

协议签订当日进行银行过账,办理入股手续。

3.自筹办至开业由刘敏昭出任法人,负责操作所有财务状况,统筹办理决策合作企业所有日常运作安排,办理工商登记、各样营业证明书等。

所有财务支出由股东双方商讨确认。

4.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和债务均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和负担。

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作协议签订后,陈活明当日即向刘敏昭的账户中汇入了20万元。

后来刘敏昭表示装修款不够,要求追加投资,陈活明遂于2012年4月11日又向刘敏昭的账户中汇入了11.8万元。

2012年4月25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利和广场504铺登记成立了中山市东区顶上面家(以下简称顶上面家),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苏群玉。

2013年4月27日,陈活明提起本案诉讼。

为证明其追加投资时还以现金的方式向刘敏昭支付了32000元,陈活明提供了一张汇款单和一张取款单。

两张单据显示,陈活明于2012年4月1日向其本人账户中存入20万元,于转账118000元至刘敏昭账户的同一日,在同一个营业网点的同一柜台另行取款3万元。

陈活明称是因为刘敏昭说要3万元现金,其才在转账的同时取现的,并且在取现后立即交付给了刘敏昭,又因其账户里款项不足,所以转账的数额才比较零散,另有2000元其过一天又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了刘敏昭。

对于其是何时知道利和广场504店铺登记在苏群玉名下的问题,陈活明陈述其是在顶上面家开业几天后看到挂出来的营业执照才知道的,知道后一直与刘敏昭协商,但刘敏昭后来连电话都不接。

为证明陈活明对于以苏群玉的名义在利和广场504铺登记顶上面家的情况是明知的,并且其一直有参与经营管理,刘敏昭和苏群玉分别提供了下列证据:1.录音和录像资料,证明两人于2013年4月15日与陈活明一起在火炬开发区威尼斯餐厅吃饭时,曾商讨过顶上面家的收支情况。

录音和录像中可以听清楚刘敏昭和苏群玉的声音,但无法听清楚另外一人的说话声音和内容。

录像开头闪过一个人,陈活明确认是其本人,但称其与刘敏昭和苏群玉曾多次到该餐厅吃饭,无法确认是何时的录音录像,并且无法听到自己的声音和说话的内容,不予确认。

2.陈活明与刘敏昭于2012年2月21日至2012年4月14日期间的QQ聊天记录,其内容主要为双方就合作协议、店铺装修等事宜进行讨论,并未涉及到用苏群玉的名义登记顶上面家的问题。

陈活明确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3.四张照片,显示陈活明与刘敏昭一起在装修好的顶上面家的情形,包括在顶上面家吃饭的情形。

陈活明确认照片的真实性,但称不知道对方具体是什么时候拍摄的,不能证明其清楚店铺的经营情况。

4.证人证言,包括:①覃保文的证言。

覃保文是顶上面家的厨师,其称其于2012年5月底到顶上面家工作,月工资3500元;2012年5月至8月期间,其基本上每天都能看到陈活明到顶上面家来帮忙,做一些招呼客人、端盘子等楼面工作;其曾与陈活明一起吃过饭,吃饭的时候刘敏昭曾对大家说陈活明也是老板。

陈活明确认在店铺开张时有去帮过忙,也曾与覃保文吃过饭,但否认2012年6月至8月期间去过店铺,认为覃保文证言不可信,理由包括:第一,覃保文是在厨房工作的厨师,不可能清楚看到陈活明在楼面工作的情况;第二,从苏群玉提交的工资表来看,覃保文是从2012年7月才出现的,并且工资是4000元/月,与覃保文的陈述不符;第三,覃保文是顶上面家的厨师,与对方有利害关系。

对此,苏群玉反驳称,顶上面家生意好的时候陈活明经常来,不好的时候就不来了,所以其才整理了账目给陈活明看,工资表一开始也是没有制作的,所以覃保文没有在工资表上;覃保文一开始的工资是3500元/月,2012年7月份的时候增加到4000元/月;顶上面家的厨房有一个透明窗,所以覃保文可以看到陈活明在楼面的情况。

②李嘉敏的证言。

李嘉敏称其原是中山市利和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协助客户办理营业、餐饮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证件,于2012年5月30日从该公司离职;在离职之前其曾协助苏群玉办理顶上面家的营业执照,并且因此认识陈活明;陈活明曾两次开车送其和苏群玉一起去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第一次去时苏群玉想用百福面家的名称登记,但工商部门的人员告知该名称已有其他人用过,无法登记,第二次在工商部门确定用顶上面家的名称登记时陈活明也是在场的。

在回答苏群玉关于其是否记得当时苏群玉与陈活明商量用谁的名字去登记,陈活明表示用苏群玉的名字的问题时,李嘉敏表示其印象中陈活明有这样说过。

陈活明确认在利和公司的售楼部见过李嘉敏,但不确认李嘉敏所陈述的事实,并且认为苏群玉是与金汇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的,而不是利和公司,合同中也明确要求商户自己办理相关证照,因此李嘉敏的证言不可信。

③甄卫国的证言。

甄卫国陈述因利和公司负责办证的人员李嘉敏要离职,所以介绍其认识苏群玉,其于顶上面家的营业执照办好以后,给顶上面家代办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等事宜,除银行开户外,其他证件都是在顶上面家开业之前办理的;其主要与苏群玉接触,开业前后去过顶上面家好几次,包括在顶上面家装修时以及2012年7月份都曾去过,都见到陈活明,但不知道陈活明叫什么名字;所有证件办好以后才从苏群玉口中得知顶上面家是他们三人合作经营的。

陈活明称其并不认识甄卫国,而甄卫国陈述其在店铺装修时及2012年7月份都曾去过顶上面家,但其办证时间应当在2012年4月底和5月初,时间上存在不合理之处,且甄卫国与对方有金钱上的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信。

为证明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工商部门获准注册百福面家的字号,刘敏昭提供了一份工商档案资料,其上显示,在中山市东区东苑路71号曾注册有一名称为中山市东区百福面家的个人工商户,该面家于2008年7月28日注销。

为证明其本意仍想用百福面家的名称,刘敏昭提供了一份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其上显示,苏群玉于2012年7月2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百福面家”商标并被受理。

为证明其与陈活明共同委派苏群玉经营顶上面家,刘敏昭还提交了厨房设备工程合同和转款回单,苏群玉于2012年3月6日以百福面家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厨房设备工程合同,并由刘敏昭于次日向对方支付了定金;商铺租赁合同、结算业务申请书及银行流水,苏群玉于2012年2月27日与金汇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利和广场504铺,结算业务申请书显示刘敏昭于2012年3月1日向金汇公司汇款,银行流水显示从刘敏昭的账户中数次支付款项至金汇公司。

陈活明则表示,其与苏群玉曾经有过一次不愉快的商业往来,所以不可能再与苏群玉合作,其对上述证据均不知情,刘敏昭也从未就店铺的开支与其协商过。

为证明顶上面家的支出情况和经营情况,苏群玉还提供了装修施工合同、信息化项目供货合同、员工工资表、劳动合同、财务报表等证据。

其中装修施工合同、信息化项目供货合同等均由苏群玉代表顶上面家签订;苏群玉的劳动合同是由刘敏昭代表顶上面家与苏群玉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苏群玉的职务为店铺负责人,工资为20000元/月,合同期限自2012年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他劳动合同均由苏群玉代表顶上面家与员工签订;工资表中覃保文的姓名从2012年7月份开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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