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制度
创业板中保荐人制度

浅析创业板中的保荐人制度信息不对称是证券市场制度中的一个永远的难题,这种难题在ipo过程中更为突出。
ipo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表现在拟上市公司与市场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表现在拟上市公司与市场监管者的信息不对称。
因此,在ipo市场准入机制中,除了引入政府监管的制度外,需要对上市公司引入某种来源于市场的制度约束,以平衡上市公司与投资者这两个处于信息分布不均衡状态的市场主体的地位和利益,而保荐人制度就成为这种约束机制的体现者。
一、创业板保荐人制度的必要性创业板的建立为融资缺口大、盈利不稳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的企业开创了一条快速发展的捷径。
但其发行上市的条件明显低于主板的要求。
”低门槛”的上市标准正是创业板高风险的源头。
要对创业板上市的”入口”进行监管,就要特别针对其”低门槛”带来的风险进行制度设计与安排。
(一)创业板上市准入的市场风险虽然各国都在进行创业板的建设,但”世界主要国家的二板市场运作成功的实例凤毛麟角”。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在2003年出现了”有史以来的第一次瀑布式下跌,在18个月内跌到1400点以下,纳斯达克市场中80%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价跌幅超过80%,1998年和1999年上市的高科技公司有超过半数化为乌有”德国、韩国等国的创业板市场还曾暴露出了严重的内幕交易等问题。
我国创业板开盘后,在短短的六个交易日内,总市值就蒸发掉160多亿人民币,平均每只股票每日蒸发0.96亿元,并直接导致近300亿资金被套。
创业板上市准入”低门槛”是把双刃剑,其为创业板带来生机的同时,也为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和市场的稳定带来了较高的风险系数。
而创业板风险的最根本来源就在于此”低门槛”,亦即上市标准的宽松性。
创业板的设置初衷是为成长中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带动企业的发展,如果依照主板市场的严格规定,就必然违背了创业板的设置理念。
(二)保荐人制度对创业板上市准入监管的意义保荐人制度是指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保荐人对符合上市条件的发行人进行上市推荐和上市辅导,对保荐对象的发行文件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发行人的承诺进行审慎地核查,协助其建立起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承担起风险防范的责任,”对所推荐的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质量和所做承诺提供持续训示、督促、辅导、和信用担保的制度”。
实行保荐人制度应当注意处理好的四个问题

实行保荐人制度应当注意处理好的四个问题中国股票市场正酝酿着实行保荐人制度,以推进股票发行制度的改革、提高证券公司的服务质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从而提高股票市场的整体质量。
就此而言,实行保荐人制度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
但是,也应注意到,实行保荐人制度是有条件有边界的,如果超过了条件和边界,这一制度就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需要注意处理好四个方面的问题:一实行保荐人制度应以取消发股通道制为前提保荐人制度是国际上某些国家和地区在创业板市场中实行的制度,这意味着:第一,保荐人制度不是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在主板市场上实行的普遍制度;第二,在创业板市场上,也只是某些国家和地区实行了保荐人制度。
因此,保荐人制度不是国际惯例。
有关国家和地区之所以在创业板市场中实行保荐人制度,主要考虑有二:一是由于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的发股上市规则较低,而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大多属于中小型企业,所以,创业板市场具有较大的风险。
为了降低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保障信息披露的充分程度和质量,同时,也为了提高券商对相关上市公司在上市后的辅导和监督力度,提高投资者对该市场的投资信心,有必要实行保荐人制度。
二是由于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中小企业在发展前景上有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券商工作不到位,就可能给投资者从而给创业板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造成损失。
因此,有必要通过实行保荐人制度,促使券商在相关服务中提高责任心,努力保障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
从中国情况来看,实行保荐人制度,第一,有利于推进证券公司的服务质量提高,并以此为基础,推进证券公司之间的服务竞争,从而使证券公司的服务行为更加规范化;第二,有利于通过证券公司的辅导和监督,提高上市公司的运行质量和信息披露质量,提高维护投资者权益的程度;第三,有利于推进股市的规范化建设,降低由信息披露不充分或信息造假所引致的股市波动。
但是,保荐人制度不能在继续实行通道制条件下实施,主要原因有三:第一,证券公司的服务质量提高只能在市场竞争有效展开的条件下才能落到实处。
我国的保荐制度

我国的保荐制度
我国的保荐制度是指证监会规定的一种安排,用于监管证券市场上的发行人(企业)和证券经纪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
保荐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发行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资金使用义务。
根据我国的证券法和相关规章,发行证券上市的企业必须由证券经纪机构(即保荐机构)进行保荐。
保荐机构要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并向证监会提供保荐书。
保荐机构还需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并履行其他与保荐职责相关的义务。
保荐机构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批准,并遵守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
对于保荐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保荐机构资格等。
保荐制度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有助于提高发行人的法治意识和信息披露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保荐制度也要求保荐机构加强自律,提升专业水平,为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保荐人制度——券商你如何去面对

保荐人制度——券商你如何去面对兴业证券研发中心陈宁1.保荐人制度简介保荐人(Sponsor)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香港通称保荐人,在联交所的主板上市规则中关于保荐人的规定也类似于上交所对于上市推荐人的规定,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尽管联交所建议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维持保荐人对他的服务,但保荐人的责任原则上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
香港推出创业板后,保荐人制度的内涵得到了拓展,保荐人的责任被法定延续到公司上市后的两年之内。
创业板的保荐人制度与主板相比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两方面:1.申请成为保荐人必须在公司性质、业务经验、规模及人事(主管和助理主管的专业资格和从业经验)等方面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的相应规定,经联交所审批后方可列入保荐人名册。
2.保荐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对新申请人的职责和对上市发行人的职责,其中对申请人的职责与主板的规定相似,对上市发行人的职责则属新增项目,这部分内容正是创业板保荐人责任加重的体现。
其具体规定是:在新申请人上市当年的余下时间及其后的两个财政年度继续当任顾问,期间所负主要职责包括1.作为联交所与上市发行人的主要沟通渠道并处理联交所提出的有关该上市发行人的一切事宜;2.对照发行人的业务目标声明及盈利预测(如果有),与发行人定期回顾发行人的营运表现和财务状况,决定是否需要作任何公告;3.对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刊发的所有公告、上市文件、通函以及发行人的年报、年度帐目、半年报告及季报在刊登之前进行复核;4.确保发行人董事会所有新获委任者了解他们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所负责任的性质,以及他们对股东、发行人的债权人所负责任的一般性质。
二.保荐人制度对二板市场的必要性1.防范风险的重要举措众所周知,二板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它的高风险缘自二板市场本身有别于主板的功能定位、融资主体和投资主体。
论保荐制度

论保荐制度论文关键词:保荐制保荐人论文摘要:证监会引入保荐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快证券市场市场化的步伐,让发行市场上由市场机制引导资源配置,提高新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带动投行业务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
文章的出发点主要在于对保荐制度进行相关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以期对保荐制度进行深层透视。
2003年l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酝酿已久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终于出台,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从此有了明确规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施行责任追究的监管机制也从此建立。
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中国证监会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制度探索。
一、保荐制度的背景及主要内容所谓保荐人(Sponsor)制度,是指一种企业上市制度。
目前实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证券市场主要有英国的伦敦证券交易所所属的二板市场(AlternativelnvesUnentMarket,简称为AIM),和香港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GrowthEnterpriseMarket,简称为GEM),以及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orontoStockExchange,TSX)所属的证券市场。
保荐人作用类似于我国境内现有的上市推荐人,但与上市推荐人又有所不同。
从职责来讲,保荐人应承担的职责远重于上市推荐人。
保荐人要对企业进行上市前的实质性审查和上市后的持续辅导,使之符合目标市场上市规则的要求,保荐人在这过程中承担着完全的保荐责任。
保荐人最早出现在香港关于内地H股在香港主板上市的规定中,1993年6月,香港证券交易所对主板市场上市规则进行修改,开始允许中国大陆的企业发行H股并在香港主板市场上市。
由于发行H股的大陆企业的主要商业和管理业务都在中国大陆进行,其行为不受香港地区的法律管辖,而H股发行人董事对于香港证券法规和上市规则,大多还不够熟悉,为了接纳更多的H股公司上市,并保证H股上市公司的质量,香港证券交易所对H股实行上市保荐制度。
浅析我国保荐代表人制度的现状与完善建议

( 一) 、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构成利益共 同体 ,合谋造假上市成为可能 保荐代表人主要依靠发行公 司成功上市获得收益 ,二者属于利益共 同体,因此 ,为达到发行上市的 目的会 出现互相包庇的可能。 发行人将公 司股票成功上市 , 券商投资银行部门的保荐代表人才 能 够得到应有提成 。因此 ,为了协助发行人成功上市 ,券商会使 出浑身解 数达到监管部 门的发行审核要求。 从 绿大地 到万福生科 ,从 中小板到创 业板 ,中 国 I P O造 假 的黑 幕 , 被撕出了一个 口子 ,也给现行的发行制度 敲响了警钟 。万福生科 被投资 者斥为 “ 创业板造 假上市 第一股 ” 。经 自查 ,发 现万福 生科 2 0 0 8年 至 2 0 1 1 年 累计虚增收入 7 .4 亿元左右 ,虚增营业利润 1 .8 亿元左右 ,虚 增净利润 1 .6亿元左右 。平安证 券作为万福 生科 的保荐 机构被处史 上 最重罚单 :暂停保荐 三个 月 ,罚款 7 6 6 5万 ,出资 3亿设赔 偿基金 开快 速补偿先例。 从最近的数据可以看出,从创业板挂牌之后 , 上市公 司的业绩的变 脸成为 了一种 巨大的隐患 , 迅速变脸 的业绩 ,而与之相关 的机构却只是 “ 荐而不保”,习惯 以高价送 向市场的方式将诸多劣质企业推上市。就拿 创业板来讲 ,Wi n d今年统计 的数据 来看 ,从 2 0 0 9年 开始办起 来 以后 , 已经有 3 5 5加的上市公 司在创业板正 式挂牌进 行交 易。从 2 0 1 3年过去 几个 月来看 ,这些看似有着 “ 高成长” 光环的各 家企业过去三个季度总 过的净利润 同比下降了 6 % ,而在这 之 中,有 1 5 6加企业 已经开始利 润 的下滑态势 ,占的比例将近 4 0 % 。更严 重的是 已经有 1 1家企业 的营业 额出现了亏损 的现象 。 ( 二) 、保荐代表人疏于上市审核 ,审核形式化严重 部分保 荐代表人 由于种种原因对发行人没有做到尽职尽 责 ,为了 自 身利益 ,过分追求 上市数量 带来 的丰厚 利润 ,在 尽职调 查 的审查过 程 中,没有做到应有 的审核 ,导致很多企业在上市后缺乏核 心竞争力 ,在 定程度上反映出了保荐代 表人判断公 司质量 的专业 能力上有所 欠缺 , 审查过于形式化。 信息的不对称是导致保荐人员疏忽的另一大原 因。事实上 ,在对公 司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会 比较有难度。 比方说 ,在对发行 人财务进行调 查时 ,只有有 了国务院的授权 ,中国证监会才有权利进行 法人银行账户 的调查 ,但是从 目前法律来 看,并没有授予这项权力。因此 ,保荐代表 人查询发行人公司内部的财务情况 时,就无法做到追根溯源 ,同时发行 人也存在故意隐瞒和不合作的情况 ,这就更加剧了核查 的难度 。2 0 1 1年 1 1月平安证券的两名保荐 代表人林 辉、周凌 云曾 因胜 景 山河 造假案 被 证监会撤销保代资格 。证监会在对平安证券的警示函 中就指 出,其在保
保荐人制度

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 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是确立了保荐责任。 暂行办法》规定, 三是确立了保荐责任。《暂行办法》规定,保荐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对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 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 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规定保荐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 发行上市( 发行上市(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等), ),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等),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 关义务。 关义务。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 具体负责保荐上作。在保荐期间, 具体负责保荐上作。在保荐期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 表人应承担辅导、尽职调查、规范、跟踪、揭示风险、 表人应承担辅导、尽职调查、规范、跟踪、揭示风险、
(三)保荐人制度 一是建立了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 理制度。 暂行办法》对企业发行上市提出了“ 理制度。 《暂行办法》对企业发行上市提出了“双 要求, 保”要求, 即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 保荐, 保荐,还需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 责保荐工作。这样既明确了机构的责任,又将责任 责保荐工作。这样既明确了机构的责任, 具体落实到了个人。 具体落实到了个人。 二是明确保荐期限。根据《暂行办法》规定, 二是明确保荐期限。根据《暂行办法》规定,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 券均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 券均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保荐期间分为 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暂 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 行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行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 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
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保荐人是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司申请上市承担举荐责任,并为上市公司上市后一段时刻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股票承销商。
保荐人制度则是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举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和上市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并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刻内连续协助发行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完成招股打算书中的承诺,同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编辑]保荐人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制度环境分析[2]20 世纪70 年代,西方各国为了进展经济、推动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进展,纷纷在主板市场外建立了创业板市场。
创业板市场为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提供了融资的方便,为其进一步进展提供了不尽的资金动力,客观上也积极推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进展。
怀着同样的目的,我国在2004年启动了有不于主板市场的创业板市场。
从微观上讲,创业板市场具有为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连续融资,为创业投资提供出口、促进企业鼓舞机制的建立的功能。
从宏观上讲,创业板市场对高科技产业的进展、产业结构的调整、资本市场的深化以及就业的增长,甚至国民经济的连续进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但创业板市场同时又充满了风险。
创业板市场为前瞻性证券市场,它对公司的上市规模、历史业绩和盈利记录要求专门低,关注的是公司是否有进展前景,是否具有良好的盈利模型和战略规划。
因此与主板市场相比,其风险更大,上市公司被摘牌、破产倒闭的概率更高。
因此,为了爱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进展,创业板市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就应该更高。
如何保证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如何从制度上、组织上来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就成为各国创业板市场建设的重要课题。
保荐人制度因此应运而生。
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在世界范畴内要紧有三种:审批制、注册制和核准制。
采纳哪一种制度与一国的证券市场发育水平和监管体制有关。
在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的是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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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制度的定义[1]保荐人是根据法律规定为公司申请上市承担推荐责任,并为上市公司上市后一段时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股票承销商。
保荐人制度则是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和上市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并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间内继续协助发行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完成招股计划书中的承诺,同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编辑]保荐人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制度环境分析[2]20 世纪 70 年代,西方各国为了发展经济、推动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纷纷在主板市场外建立了创业板市场。
创业板市场为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提供了融资的方便,为其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不尽的资金动力 ,客观上也积极推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怀着同样的目的,我国在2004年启动了有别于主板市场的创业板市场。
从微观上讲 ,创业板市场具有为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持续融资,为创业投资提供出口、促进企业激励机制的建立的功能。
从宏观上讲,创业板市场对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资本市场的深化以及就业的增长 ,甚至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但创业板市场同时又充满了风险。
创业板市场为前瞻性证券市场 ,它对公司的上市规模、历史业绩和盈利记录要求很低 ,关注的是公司是否有发展前景 ,是否具有良好的盈利模型和战略规划。
所以与主板市场相比 ,其风险更大 ,上市公司被摘牌、破产倒闭的概率更高。
因此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创业板市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就应该更高。
如何保证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 ,如何从制度上、组织上来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就成为各国创业板市场建设的重要课题。
保荐人制度于是应运而生。
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三种:审批制、注册制和核准制。
采用哪一种制度与一国的证券市场发育水平和监管体制有关。
在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的是注册制。
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证券管理体制的改革,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经过了由行政审批制、核准通道制、保荐人制度的历史过程。
我国在证券市场建立之初主要实行行政审批制,在行政审批制度(即额度审批制下),证券发行完全由行政机关对证券发行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分为三个阶段:一是额度分配,指由证券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总体布局和产业政策,确定每年总的发行规模。
并将此总额度分配给各省市及各部委,再由其将额度分配给其所属的企业。
二是进行预选,即在发行额度或数量确定后,由地方政府或各部委根据企业的申请,初步确定若干企业作为预选企业,供“证监会”审核。
三是批准发行,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
初审,是由证监会发行部工作人员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发行人进行初步审查;复审,则由证监会设立的证券发行审核委员会进行。
这一审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计划经济方式,二是行政化操作,三是审批程序的公开性不够,极易形成“暗箱操作”。
其后《证券法》公布实施,证券发行改为实行核准通道制,这次改革内容主要有:一是取消发行额度,实行“成熟一个推荐一个”。
二是坚持先改制后发行,挂牌运行一年后,才能申请发行股票。
三是改政府审批为券商推荐,发行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不再由各部门及各地方政府向证券主管部门报批,而改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由证监会核准。
但这种制度也不理想,主要弊病有:第一,由于股票供需不平衡,实行通道制,就是券商在向证监会申报时,分配一定的通道,有几个通道,一次最多送几个企业。
它在约束企业的融资冲动方面起了一定作用,但不利于同行业竞争。
第二,同在上市推荐制度下,券商的主要责任存在于上市推荐活动中,且没有担保责任,而职责期限也仅限于公司上市之前,公司上市后职责则终止。
证券商如果帮发行公司作假,法律风险很小。
第三,这种留有计划经济基础痕迹的核准通道制度,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证券业开放形势面前,必须加紧改革。
[编辑]证券保荐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2]证券保荐人制度起源于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另类投资市场(AIM) ,是一种优选上市公司、防范二板市场高风险的机制。
根据AIM市场交易规则,上市申请人除应披露董事、承销商、业务及财务状况等信息外,还需聘请在交易所注册的保荐人进行担保 (Guarantee)。
加拿大的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SX)、香港交易所创业板市场(GEM)也采纳了这一制度。
我国的证券保荐人制度主要参考借鉴了香港、英国做法,但将其应用范围拓宽到证券发行领域。
所谓保荐人(Sponsor),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为上市公司申请上市承担推荐职责 ,并为上市公司后一段时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证券公司。
保荐人制度就是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 ,核实公司发行文件和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 ,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间内 ,保荐人需继续协助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 ,完成招股计划中所提标准 ,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连带责任。
这一制度使保荐人充当证券发行环节的“第一看门人”的角色,把对发行、上市公司一部分监管责任落到券商的头上。
2003 年末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和2004年5月第一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布,拉开了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革命性变革的序幕,证券保荐制度正式在我国推行。
2005 年 10 月 27 日颁布、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我国新《证券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我国发行上市阶段对保荐人的要求 ,并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保荐制度进行管理。
根据2003年末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我国保荐人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我国证券保荐人制度要求保荐人(通常为券商)负责证券发行人的发行上市辅导和发行上市推荐,具体职责包括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 ,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公司上市后的法定期间内,保荐人还应协助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承担连带责任。
而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我国新《证券法》第11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第 1 款)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第 2 款)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3 款) 。
新《证券法》增加这一条规定是为了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是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
依照新《证券法》,我国保荐制度适用于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依法采取承销方式 ,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
因此 ,新《证券法》对保荐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一定的扩张。
[编辑]保荐人制度的主要内容[1]保荐人制度是很多海外证券市场尤其是二板市场上设立的一种中介组织制度,其目的是通过连带责任机制把发行公司的质量和保荐人的利益形成直接挂钩,防范市场风险,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具体地说,保荐人承担的责任大体上可分为两方面:一是公司上市保荐责任。
公司上市保荐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勤勉尽责地为被保荐人提供股票发行上市的专业指导意见;(2)核查被保荐人的基本情况,确保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3)指导被保荐人按照规范要求制作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对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4)指导被保荐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5)确认被保荐人的全体董事具备担任董事所需的专业技能及经验,并确保全体董事充分了解其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责任;(6)代表被保荐人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负责与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进行沟通。
二是上市后信息披露保荐责任。
公司上市后,保荐人通常在2年内要持续履行下列信息披露保荐责任:(1)继续为被保荐人提供持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的专业指导意见并指导其规范运作;(2)督促被保荐人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承诺的业务发展、募集资金使用及其它各项义务;(3)认真审核被保荐人拟公告的所有公开披露文件,督促并指导被保荐人按照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4)对被保荐人公开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时,应当向被保荐人指出并进行核实,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5)代表申请人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进行沟通,参加被保荐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进行的所有正式会谈;(6)公司上市后,就被保荐人业绩状况、发展前景、市场表现等发表财务分析报告,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编辑]我国实施保荐人制度的必要性[1]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时信息披露不规范甚至虚假包装,上市以后业绩急剧滑坡是长期困扰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严重问题。
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证券承销商没有充分履行职责是一个重要因素。
(1)行政审批制阶段。
1990年到2001年,我国股票发行采用行政审批制度,实行“额度控制”,即拟发行公司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首先要经过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然后向当地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发行股票的申请,经当地证券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同意,上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额度后,公司可提出上市申请,再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方可发行。
审批制弊端很多,从企业的选择到发行上市的整个过程透明度不高,极易形成寻租与设租,市场调节作用难以实现,资源配置功能受到很大制约,尤其是大批劣质公司的上市更是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在这种制度体系下,股票承销商只要能通过各种手段,帮助企业争取到发行额度并完成发行上市的组织工作就大功告成,即使公司上市后被发现质量很差,担任股票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也不承担责任或者受到处罚。
(2)核准制阶段。
从2001年3月开始,我国正式实施核准制。
核准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股票时,只要符合《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要求即可申请上市,不再需要各级政府批准。
但是,发行人要充分披露信息,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