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的保荐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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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制度——券商你如何去面对

保荐人制度——券商你如何去面对

保荐人制度——券商你如何去面对兴业证券研发中心陈宁1.保荐人制度简介保荐人(Sponsor)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香港通称保荐人,在联交所的主板上市规则中关于保荐人的规定也类似于上交所对于上市推荐人的规定,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尽管联交所建议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维持保荐人对他的服务,但保荐人的责任原则上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

香港推出创业板后,保荐人制度的内涵得到了拓展,保荐人的责任被法定延续到公司上市后的两年之内。

创业板的保荐人制度与主板相比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两方面:1.申请成为保荐人必须在公司性质、业务经验、规模及人事(主管和助理主管的专业资格和从业经验)等方面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的相应规定,经联交所审批后方可列入保荐人名册。

2.保荐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对新申请人的职责和对上市发行人的职责,其中对申请人的职责与主板的规定相似,对上市发行人的职责则属新增项目,这部分内容正是创业板保荐人责任加重的体现。

其具体规定是:在新申请人上市当年的余下时间及其后的两个财政年度继续当任顾问,期间所负主要职责包括1.作为联交所与上市发行人的主要沟通渠道并处理联交所提出的有关该上市发行人的一切事宜;2.对照发行人的业务目标声明及盈利预测(如果有),与发行人定期回顾发行人的营运表现和财务状况,决定是否需要作任何公告;3.对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刊发的所有公告、上市文件、通函以及发行人的年报、年度帐目、半年报告及季报在刊登之前进行复核;4.确保发行人董事会所有新获委任者了解他们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所负责任的性质,以及他们对股东、发行人的债权人所负责任的一般性质。

二.保荐人制度对二板市场的必要性1.防范风险的重要举措众所周知,二板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它的高风险缘自二板市场本身有别于主板的功能定位、融资主体和投资主体。

论保荐制度

论保荐制度

论保荐制度论文关键词:保荐制保荐人论文摘要:证监会引入保荐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快证券市场市场化的步伐,让发行市场上由市场机制引导资源配置,提高新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带动投行业务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

文章的出发点主要在于对保荐制度进行相关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以期对保荐制度进行深层透视。

2003年l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酝酿已久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终于出台,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从此有了明确规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施行责任追究的监管机制也从此建立。

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中国证监会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制度探索。

一、保荐制度的背景及主要内容所谓保荐人(Sponsor)制度,是指一种企业上市制度。

目前实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证券市场主要有英国的伦敦证券交易所所属的二板市场(AlternativelnvesUnentMarket,简称为AIM),和香港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GrowthEnterpriseMarket,简称为GEM),以及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orontoStockExchange,TSX)所属的证券市场。

保荐人作用类似于我国境内现有的上市推荐人,但与上市推荐人又有所不同。

从职责来讲,保荐人应承担的职责远重于上市推荐人。

保荐人要对企业进行上市前的实质性审查和上市后的持续辅导,使之符合目标市场上市规则的要求,保荐人在这过程中承担着完全的保荐责任。

保荐人最早出现在香港关于内地H股在香港主板上市的规定中,1993年6月,香港证券交易所对主板市场上市规则进行修改,开始允许中国大陆的企业发行H股并在香港主板市场上市。

由于发行H股的大陆企业的主要商业和管理业务都在中国大陆进行,其行为不受香港地区的法律管辖,而H股发行人董事对于香港证券法规和上市规则,大多还不够熟悉,为了接纳更多的H股公司上市,并保证H股上市公司的质量,香港证券交易所对H股实行上市保荐制度。

我国创业板中保荐人的责任制度探究

我国创业板中保荐人的责任制度探究


创 业 板 中保 荐 人 的特 殊 地 位
指导 。
“ 荐 机 构 推 荐 发 行 人 证 券 发 行 上 保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公 司 基 本 上 属 于 新兴 产 业或 高科 技 公 司 , 然 广 大 虽 投 资 者 对 于这 些 公 司 整 体 的未 来 发
二 、 创 业 板 保 荐 人 责 任 制 度 存 在 的 不足 我 国创 业 板 还 处 于初 创 时期 , 立
1 0
( ) 荐人对创 业板上市公 司 一 保 的特 殊 责任 上 。 照基 础法 律 的相关 参
规 定可 以明 确 . 荐 人对 其 出具 的证 保 明文 件 ( 《 市 保 荐 书 》 承 担 法 律 即 上 )
责 任 , 现 行 的保 荐 人制 度 中没 有相 但
应 的条 例 对 《 市 保 荐 书 》 如 何 拟 上 应 写、 出具作 出合 理 的规定 。 其 一 , 据 《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根 证
和免 责 、减 责事 由未 做 出 明确 规 定 . 保 荐 人 无 法 通 过 法 律 有 效 保 障 自身
果记 录 于 《 市 保 荐 书》 并 承 担 相应 上 ,
的保 证责 任 。其 中 , 二 十 四条规定 : 第
法 体 系很 不 完 善 。尽 管 在 《 司法 》 公 、
《 券 法》 等 基础 法 律 中加 入 了创 业 证 板上 市的基 本 规定 , 业 板也 赋 予 了 创
一 人 新 的职 能 , 未 明 晰保 荐 人 的 但
々 .
责任 , 制定 相 应 的法 律 法 规保 障新 未 职能 的有效 实施 。关 于保 荐人 责 任的
相关 规 定 中 , 就保 荐 人 的 监督 和 审 仅

论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性质

论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性质

论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性质【摘要】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在资本市场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针对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展开深入探讨,首先介绍了其背景和论文的目的意义。

随后从保荐人制度的基本概念、保荐人对企业的审核和推荐作用、保荐人与企业、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保荐人制度的运作机制以及保荐人制度的优缺点等方面展开了详细分析。

结论部分强调了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重要性,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提升该制度的有效性,同时展望了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发展前景。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深化对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性质的理解,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企业、审核、推荐、投资者、关系、运作机制、优缺点、重要性、建议、发展前景1. 引言1.1 介绍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背景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背景可以追溯到我国股票市场改革开放初期。

在1990年代初,我国开始建立股票市场,而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市场主体的增加,保荐人制度的引入成为必然选择。

保荐人制度的背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首先是落实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要求,提高市场透明度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其次是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引导,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保荐人制度的建立也是吸引更多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

通过引入保荐人制度,可以有效解决二板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提升市场运行效率和稳定性。

认识和了解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背景,有助于深入探讨其在资本市场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1.2 论文目的和意义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性质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二板市场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保荐人作为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在二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性质,分析其基本概念、对企业的审核和推荐作用、与企业、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以及运作机制和优缺点。

论保荐制度改革

论保荐制度改革

论保荐制度改革 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论我国证券发行保荐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证券发行市场于2004年正式实施保荐制度。

作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保荐人制度加强了在市场对企业证券发行行为的束。

但发行市场存在的IPO违规,保荐人收益与其责任明显不对等的问题都表明现行保荐制度不能有效地规范市场。

本文将在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保健制度的改进提出建议。

关键词: 证券发行保荐制度制度改进Improvement of the sponsor system in Chinese marketAbstract: China's securities market issued a formal implementation of the sponsor system,in system reform of China's securities as an important measure, the sponsor system to strengthen the market for corporate securities issued in the behavior of the beam.However, there is the IPO issue of illegal market, with revenue responsibility of the sponsor and other problems not obvious that the current sponsorship system can not effectively regulate the market. 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se issues, based on the improvement of our health-care system recommendations.Keywords: Securities issued; sponsor system ; improvement of system 随着ipo活动的重启和创业板市场的开放,我国上市企业数量无论从数量还是融资规模都吸引了全球范围的关注,证券发行市场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

浅议保荐人制度

浅议保荐人制度
我 国证券 发行 制度 经历 了从 审核 制到 核准 制 , 指标制 到 从
待 。实践 当中诸多处罚保 荐代表人 的案例都 是 以更轻 的 “ 谈话 提醒 ” 的方式 进结案 的 。除名 的处罚 方式 至今鲜 有闻之 , 这也 在一 定程 度上 反映 出我 国保荐 代表人 数量 属于稀 缺资源 , 在取
聘请 保荐 人负责 证券 发行 的推荐 和辅导 , 核实 发行文件 中所 载 了保荐 制度的地位 。
资料 是否真 实 、准确 、完整 , 协助发 行人建 立严 格 的信 式一 方面将 保荐 代表 人隶属 于 双
制度 , 并承担风 险防范制度 的责任 。 该制度起 源于英 国的二 板 保荐 机构名 下 , 一方 面又强调 保荐 代表人 行使 其职 责的独 立 另
根 据保 荐机 构和 保荐 代表 人履行 职责 的不 同 阶段 , 以概 未 清偿的债务 ;() 近三十六个月 未因违法违规 被 中国证监 会 可 5最
6中国证监会规 括 为三种 法定 义务 :推荐 义务 , 体包括 尽职调 查义 务 、审慎 从名 单 中去 除或者 受到 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 具 核 查义 务 、对 公开 披露信 息 的担保义 务 ;辅导义 务 , “ 即 组织 定的其他要求 。 拟上 市公 司 的董 事( 包括 独立 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及持 ( )保 荐人 责 任 三 证券法 》第2 条 规定 :保荐人应 当与 发行人承 担连带 责 6
保 荐代表 人职 业经验 和职业道 德 的考查 , 得资格 考试沦 为纯 的保荐模 式徒有其表 。 使
理论和纯 知识的考试 。这 种遴选方 式使得通过资格 考试的保荐 2 、保荐 代理 人与保 荐人 责任 承担 定位 不清 晰 。保 荐代 表

我国证券法中保荐人法律制度探析

我国证券法中保荐人法律制度探析【摘要】2004年,我国正式引入保荐人制度,它是我国证券发行上市制度中一场革命性变革。

然而,由于证券市场在我国建立的时间较短,相关配套体系不完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保荐人制度;保荐人;证券市场保荐人制度的引入,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产生了巨大影响。

但保荐人制度在我国运行以来,也引发了很多新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保荐人制度存在的缺陷,对完善保荐人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和对策。

一、保荐人的概念与特征保荐人(sponsor)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是在公司申请上市过程中负责对上市公司进行辅导推荐,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担保责任的证券公司。

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一)资质条件严格。

(二)全面履行职责。

(三)职责期限较长。

(四)相对严格的法律责任。

二、我国保荐人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保荐人制度主要体现在2005年《证券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8年的《证券法》进行修订,其中之一就是增加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人的规定。

主要包括保荐人制度的适用范围、保荐人的义务以及保荐人的责任。

2008年,中国证监会对2003年通过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并更名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保荐管理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进:(1)加强了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

(2)加强了保荐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3)强化对保荐业务的监管措施。

(4)强化了保荐机构权利。

中国证监会还颁布了其他规范证券保荐业务的文件,如《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对保荐人的保荐业务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范。

三、我国保荐人法律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一)我国保荐人的结构组成不合理在我国,《保荐管理办法》规定保荐人结构是由一个保荐机构或一个自然人组成。

公司在申请上市的过程中以及上市后的工作,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由一个保荐机构或一个保荐代表人完成。

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

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保荐代表人是指在企业发行证券过程中,为企业提供保荐服务并代表保荐机构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进行业务交流的专业人士。

保荐代表人的资质和履行的职责与义务对于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日益被重视和完善。

二、资质要求对于保荐代表人的资质要求主要包括学历要求、从业经历要求和专业知识要求。

首先,保荐代表人需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其次,保荐代表人要求有三年以上的相关从业经历,且其中至少一年需在证券、基金、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工作过。

此外,保荐代表人还需具备证券市场、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职责与义务保荐代表人的主要职责是为企业提供保荐服务,包括协助企业申请上市、编制保荐文件、推荐投资者、参与交易簿建立等。

同时,保荐代表人还需代表保荐机构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合规、公平和顺利进行。

保荐代表人还需履行诚实、守信、勤勉、谨慎和保密等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执业监管保荐代表人的执业监管主要包括从业资格考试、职业培训、业务审核和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首先,保荐代表人需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以验证其专业知识和能力。

其次,保荐代表人需参加定期的职业培训,以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此外,保荐代表人的业务操作和推荐行为需经过保荐机构进行审核和备案。

最后,对于保荐代表人的不当行为或服务不端行为,相关投资者和市场主体可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并由监管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调查。

五、发展展望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的完善将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提升市场诚信和规范发行市场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国际合作的深入,保荐代表人的作用和职责将更加重要和复杂。

未来,在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培训和监管,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浅议我国保荐人民事责任制度


证券发行 的整个过程 中, 证券买卖的双方当事人是发行人和
投 资者 , 保 荐人 只负有信 息披 露义务,即 向投资者及时公开
损失 ,应承担 的民事 责任 。具体到保荐人制度 ,即在保荐人
与发行人订立合 同过程 中,双方 负有相 互协助 、告知 、诚信
有关证券 发行 的信 息,并保证 该信 息真 实、准确 、完整 。既 然双方之 间并不存在 合同关系 , 违 约责任 也就无 从谈起 。由 此 ,保荐人对投 资者 的民事责任 并不 是违约责任 。 其 次,保荐人对 投资者的 民事责任 也不是担保责任。虽 然保荐人 负有信息披露义务 , 但只要发行 人公开发行的文件 存在虚假 陈述 , 保荐 人就 要承担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尽责,势
资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 中介机 构等多方 当事人发生各种法律关系 , 也必 定会产生各种法律
责任 ,而民事责任是重要 的一种承担方式 。 从 我国 目前的法
续监督义务,给投 资 耆造成 r损害 。由此,保 荐人侵 害了投
资者的信赖利益及财产权利 ,应 当对投资者承担侵权责任 。
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这与保荐人制度本身不够完善有很 大关 系,尤其是对保荐人 民事责任承担方面 的规定过于模 糊 ,可操作性不强 。本文以保护投资者利益、规 范证 券市场运 行为出发点,对我 国保荐人 民事 责任 制度 进行分析 ,
并在此基 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保荐人 民事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 。 [ 关键词] 证券市场 ;保荐人制度 ;民事责任 [ 中图分类号] D 9 2 2 . 2 8 [ 文献标识码] A 保荐人在证券上市推荐的参与过程中 , 将与发行人 、 投 [ 文章编号] 1 0 0 8 . 7 4 2 7( 2 0 1 4 )0 5 . 0 0 7 8 . 0 2 定义 ,由于保荐人存在过错 , 违 反法 律规定的尽职 调查与持

完善我国的保荐制度


级市场的结构安排上,政府监管部门应把强制性信息公开放 在首位。通过对信息公开的时间、格式和内容的明确规定,减 少内幕交易,明确承销商、发行者等内部人的法律责任。而在 现行的保荐制度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 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 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 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这项规定对于上 市公司普遍存在的“第一年绩优.第二年垃圾,第三年ST”的 “变脸”趋势的控制显然不到位。因此要建立保荐人对发行人 信息公开监督期限更长的督导期.督导期应覆盖发行上市后 的整个上市公司存续期,形成有效期更长的动态监管;对上 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及时性进行监督性 的跟踪核查,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 2.提高保荐代表和保荐人的进入门槛。要加强对保荐主 体的规范和监管.为保荐制度的正常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除了考察其业务知识外.还应重点加强 其操作经验、敬业精神和诚信程度的考察;提高保荐人的入 门资金等条件:借鉴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与会计师事 务所的管理方式.保持保荐代表与保荐人的独立性、流动性。 3.明确和细化保荐人的职责。明确和细化保荐人的职责 有利于分配和衡量保荐人、中介机构、发行人三者之间的责 任,以确保各司其职。《暂行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 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高管、中 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但是,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保荐 人、发行人、中介机构的责任如何分配和衡量。通常认为,保 荐人承担的是一种担保职责.其实保荐人承担的是一种法定 的担保职责,承担这种职责应分情况区别对待。对于专业部 分,如专业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意见,保荐人只应承担补 充性的担保责任。事实上,其它实行保荐制度的国家和地区 也未要求保荐人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 因此,应对具体情况作具体规定,明确划分保荐人和中介机 构的责任,再根据保荐人责任的大小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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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保荐制度
保荐人制度作为一种舶来品,引进我国仅仅只有九年多的时间,因而我国的保荐制度也有其特色。

比如,在国外保荐制度最早产生于创业板市场,21世纪初才被引入主板市场,担仍主要适应于创业板市场;而我国的保荐制度主要针对主板市场,后来才引入创业板市场。

这只是中外保荐制度众多区别的一个方面,下面,我们就来小议一下具有中国特色的保荐制度。

一中国保荐制度发展史
为规范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的发展,2004年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标志着源于海外证券市场的保荐人制度被引入我国,正式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推行证券保荐制度。

2004年4月经证监会审核,首批67家证券公司和609名考试成绩合格者被分别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我国新《证券法》律形式确定了发行上市阶段对保荐人的要求,标志着保荐人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完善。

二中国保荐制度的主容
保荐制是指符合法定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并对所推荐的证券及发行人提供规定的持续督促、指导和担保的发行制度。

保荐制度的推行,有利于提高我国证券市场运行效率、培养市场投资理念、完善市场诚信建设,从而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企业公开发行证券需要有保荐机构保荐,同时必须有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保荐机构应当有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实行注册登记。

个人申请成为保荐代表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取得执业证书且符合相关条件,通过所在任职的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声明。

中国证监会对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其次,规定了保荐人的应尽义务。

《证券法》规定, 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过程中,保荐人的保荐义务表现为尽职督导和尽职核查。

在发行上市期间, 保荐人需要对发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同时确认发行人的资产营业务、经营业绩在上市后的一段时间内不会产生大幅波动, 募集资金能够得到合理利用。

另外,保荐人对发行人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有督导义务。

保荐人需保证发行人董事在申报材料中签署的任何意见,均是经过认真研究后得出的, 其依据是公平合理的。

同时, 保荐人需要确认发行人的所有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经验和足够的诚信, 能够忠实地履行上市公司义务,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保荐人对专业性中介机构完成的专家报告有尽职核查的义务。

在公司发行上市后的保荐期内, 保荐人保荐义务包括:(1)跟踪发行人公开募集文件或其他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有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2)跟踪发行人管理层、实质控制人、主营业务等有无重大变化, 并对其合规性及对投资者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3)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督导发行人健全和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等内控制度;(5)持续关注发行人发生的重大行为并向投资者发表独立意见。

最后,确立了保荐人的责任。

这里是指保荐人因不履行保荐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保荐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国法律对保荐人的规范主要由《证券发行上市暂行办法》和《证券法》体现。

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保荐人与被保荐人或者其他中介机保健制度构合谋将本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 即故意欺骗证券监管部门及投资者; 二是由于保荐人本身专业素质不
足或自身失职行为造成的信息披露不实。

三中国现行保荐制度存在的问题
保荐人在证券发行过程中起着“守门人”的作用,其对发行人的事前调查、保荐及事后督导能够监督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遵守上市法规,如实信息披露进而保证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但现行制度的种种不足制约了保荐制的实施效果。

(一)保荐代表人资格认定方面的不足
我国现阶段的保荐人资格评定主要依靠“一考定终身”的考试制度。

这种选拔制度的实施难免会使一部分实践经验丰富而理论知识匮乏的工作者落选,而擅长考试者轻松通过的现象发生。

这就在造成只要通过了资格专业考试就可以成为保荐代表人,就有资格参与保荐工作。

由于保荐活动不仅应当深入掌握各项法律法规、投资业务专业知识等书本内容,还应当拥有良好的业内关系、项目协调能力、管理经验等实务技能以及过硬职业道德。

因此,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未必真正具备保荐代表人的职业经验、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在就为实际工作的顺利进行留下了隐患。

(二)保荐人职权界限模糊
首先,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之间责任混淆。

由于我国实现“双保荐制”。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而《证券法》中并没有明确二者之间的应按照何种形式承担责任。

在现实情况中,由于保荐代表人与保荐机构的地位显著不同,往往承担了更多的责任。

当出现发行违规行为时,证监会大多采取保荐代表人除名或给予自确认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的推荐,而保荐机构却往往免于处罚。

其次,保荐人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权责不分。

在证券发行过程中,不仅需要保荐人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的督导,还需要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参与分析拟上市公司的原始数据,并最终由保荐人判断这些分析的真实与否。

但这些机构在保荐过程中为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当出现违规行为时,所承担的责任很少。

四对完善中国保荐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保荐代表人的准入制度
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认证需要全方面的考核和衡量。

应试者在通过能力测试的基础上,还需要监管机构对其综合他方面的考核和评价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资格。

(二)理清保荐人职责界限
首先,理清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之间的责任。

取消保荐代表人特殊地位,回归由保荐机构负责的“单保制”,明确保荐代表人只是保荐业务具体负责人员。

监管机构只对保荐代表人进行资格监管,保荐代表人只是保荐机构派出的具体工作人员,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解决“荐而不保”的问题,分清保荐人与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充分发挥保荐人的责任主体地位,更有力地促进保荐人履行职。

其次,分清保荐人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职责界限。

在制度上明确保荐人的核心地位,分清保荐人与其他中介机构的义务和责任,对保荐人的义务和责任作出合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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