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修订发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修订发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9.02•【文号】中证协发〔2022〕228号•【施行日期】2022.09.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订发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228号各证券公司:为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改革要求,贯彻《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等监管规定及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要求,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强化自律管理职能,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已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2.修订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9月2日附件1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行为,促进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从事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坚持依法合规、诚实守信、严谨专业、严控风险、廉洁自律开展保荐业务。
第五条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于律己,勤勉尽责。
第二章保荐代表人第六条保荐机构认为拟任保荐代表人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向协会进行登记。
中国证监会主席令第18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主席令第18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 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发行上市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条证券经营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第四条保荐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第五条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为发行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第八条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保荐工作。
论保荐制度

论保荐制度论文关键词:保荐制保荐人论文摘要:证监会引入保荐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快证券市场市场化的步伐,让发行市场上由市场机制引导资源配置,提高新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带动投行业务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
文章的出发点主要在于对保荐制度进行相关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以期对保荐制度进行深层透视。
2003年l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酝酿已久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终于出台,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从此有了明确规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施行责任追究的监管机制也从此建立。
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中国证监会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制度探索。
一、保荐制度的背景及主要内容所谓保荐人(Sponsor)制度,是指一种企业上市制度。
目前实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证券市场主要有英国的伦敦证券交易所所属的二板市场(AlternativelnvesUnentMarket,简称为AIM),和香港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GrowthEnterpriseMarket,简称为GEM),以及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orontoStockExchange,TSX)所属的证券市场。
保荐人作用类似于我国境内现有的上市推荐人,但与上市推荐人又有所不同。
从职责来讲,保荐人应承担的职责远重于上市推荐人。
保荐人要对企业进行上市前的实质性审查和上市后的持续辅导,使之符合目标市场上市规则的要求,保荐人在这过程中承担着完全的保荐责任。
保荐人最早出现在香港关于内地H股在香港主板上市的规定中,1993年6月,香港证券交易所对主板市场上市规则进行修改,开始允许中国大陆的企业发行H股并在香港主板市场上市。
由于发行H股的大陆企业的主要商业和管理业务都在中国大陆进行,其行为不受香港地区的法律管辖,而H股发行人董事对于香港证券法规和上市规则,大多还不够熟悉,为了接纳更多的H股公司上市,并保证H股上市公司的质量,香港证券交易所对H股实行上市保荐制度。
8.【保荐业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稿)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三)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实施证券发行核准制的板块,发行人应当就上述已发行证券的上市事项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在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板块,上市保荐由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业务资格。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第四条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保荐代表人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二)最近3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违规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的项目除外;(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和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最近1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保荐代表人应当通过所在保荐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登记。
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Securities issuance and listing sponsorship system)是指在证券市场中,由具备一定资质和经验的金融机构或专业服务机构充当保荐人,对企业的证券发行上市进行审核和辅导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保荐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它们不仅向发行人提供必要的资本市场知识和专业经验,还帮助发行人制订发行计划、筹集资本、编制发行文件等。
保荐机构需要全面审核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确保发行人合法合规地参与证券市场。
同时,保荐机构还需要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和培训,提高其对市场的理解和运作能力。
保荐制度的实施对资本市场有着积极的影响。
首先,保荐机构充当了投资者和发行人之间的桥梁,提供了保证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信任基础。
其次,保荐机构在审核发行人资质和准备发行文件时,能够从专业权威的角度评估企业的实力和前景,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准确的信息。
此外,保荐制度也限制了一些不良企业通过发行证券来非法融资的可能性,提升了证券市场整体的信誉和稳定性。
然而,保荐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保荐机构的选择和监管。
目前,保荐机构数量众多,质量良莠不齐。
因此,加强对保荐机构的严格监管和考核是必要的。
其次是保荐制度在审核和辅导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保荐机构为了获得更多的发行费用,有时可能倾向于不完全履行审查与辅导义务,这可能对投资者权益构成潜在威胁。
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保证保荐机构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为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保荐机构的资质要求,并建立合理的考核机制,以筛选和推动优秀的保荐机构参与市场。
其次,建立保荐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信任机制,如设立投资者救济基金,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维权途径。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保荐机构的监管,尤其是对其审核、辅导和披露行为的监管,防范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1)银行业初级《法律法规》每日一练:保荐制度(8.16)下列关于保荐制度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2003年12月28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决定从2022年2月1日起在中国内地施行保荐人制度B.在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中对保荐人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下来C.所谓保荐人制度,是指是由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和上市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的一种制度【正确答案】A(2)银行业初级《个人理财》每日一练: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8.16)()是资金融通活动的重要中介机构,是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之间的纽带。
A.政府机构B.企业C.金融机构D.中央银行【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
金融机构是资金融通活动的重要中介机构,是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之间的纽带。
参见教材P76.(3)银行业初级《风险管理》每日一练:市场风险管理(8.16)()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以及具体的操作规程,及时了解市场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
A.董事会B.职工代表C.高级管理层D.总经理【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以及具体的操作规程,及时了解市场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
参见教材P191.(4)银行业初级《个人贷款》每日一练:个人征信体系(8.16)个人征信系统对用户实行的政策是()。
A.分级管理B.权限控制C.身份认证D.活动跟踪E.查询监督【正确答案】ABCDE【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个人征信体系的管理模式。
个人征信系统对用户实行分级管理、权限控制、身份认证、活动跟踪、查询监督的政策。
参见教材P258.(5)银行业初级《公司信贷》每日一练:贷款风险分类方法(8.16)判断贷款正常与否的最基本的标志是()。
2018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本法律法规精选试题(1)【4】
2018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本法律法规精选试题(1)【4】16.证券公司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披露、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信息应当(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Ⅰ.真实Ⅱ.准确Ⅲ.完整Ⅳ.全面A.Ⅰ.Ⅱ.ⅢB.Ⅰ.Ⅲ.ⅣC.Ⅱ.Ⅲ.ⅣD.Ⅰ.Ⅱ.Ⅳ【答案】A【解析】证券公司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披露、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7.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的职责不包括( )。
Ⅰ.自营账户开户Ⅱ.自营账户使用登记Ⅲ.自营账户销户Ⅳ.自营业务所需资金的调度A.Ⅰ.Ⅱ.ⅢB.Ⅰ.Ⅱ.Ⅲ.ⅣC.Ⅰ.Ⅲ.ⅣD.Ⅱ.Ⅲ.Ⅳ【答案】A【解析】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
18.下列关于证券公司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独立性的正确做法是( )。
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相互独立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Ⅲ.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Ⅳ.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A.Ⅰ.ⅡB.Ⅰ.Ⅱ.ⅣC.Ⅰ.Ⅱ.Ⅲ.ⅣD.Ⅰ.Ⅱ.Ⅲ【答案】C【解析】常识题。
以上选项都是正确做法。
19.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种类包括( )。
Ⅰ.有限责任公司Ⅱ.无限公司Ⅲ.股份有限公司Ⅳ.两合公司A.Ⅰ.Ⅱ.Ⅲ.ⅣB.Ⅰ.Ⅱ.ⅢC.Ⅰ.ⅢD.Ⅱ.Ⅳ【答案】C【解析】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种类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0.证券公司在中间介绍业务中,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包括( )。
Ⅰ.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Ⅱ.在获得期货IB业务资格后开展中间介绍业务Ⅲ.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Ⅳ.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A.Ⅰ.Ⅲ.ⅣB.Ⅰ.ⅡC.Ⅰ.ⅢD.Ⅱ.Ⅳ【答案】A【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21.证券公司在中间介绍业务中,不得为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提供下列哪些服务?( )Ⅰ.协助客户开户Ⅱ.临时借用客户期货账户进行期货交易Ⅲ.在紧急情况下代客户修改交易密码Ⅳ.提供期货行情信息A.Ⅲ.ⅣB.Ⅱ.ⅣC.Ⅰ.Ⅱ.Ⅲ.ⅣD.Ⅱ.Ⅲ【答案】D【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九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报送发行上市保荐总结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及保荐机构审阅表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报送发行上市保荐总结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及保荐机构审阅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报送发行上市保荐总结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及保荐机构审阅表的通知关于报送发行上市保荐总结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及保荐机构审阅表的通知各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一、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在持续督导期最后一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I-4表)。
《保荐总结报告书》可以由保荐机构直接向我部提交,或通过上市公司转交。
二、上市公司应对截至年度报告披露日的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在向本所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按照附件1格式提交“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
上市公司如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本所和证监会汇报。
三、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的要求,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公司年度报告、自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并向我部提交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盖章签字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审阅表”(见附件2)。
审阅表可以由保荐机构直接向我部提交,或通过上市公司转交。
特此通知附件:1、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2、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审阅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2*年1月9日扩展阅读:上交所中小板创业板持续督导制度区别202*年1月东莞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交流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一、持续督导的监管体系202*-12-31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2*年修订)202*-12-4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202*年修订)202*-7-1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202*-5-1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年修订)202*-6-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9-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年修订)202*-9-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年修订)……二、持续督导工作相关要求类别持续督导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交易所中小板深圳创业板三年又一期二年又一期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二年又一期再融资(配股、增发和可转债):一年又一期每年不应少于一次每季度应至少对上市公司进行一次定期现场检查现场核查(非募集资金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核查见后)现场检查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并报送交易所备案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报告(之前是5日)-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就相关事项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专项核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者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对保荐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督促保荐机构强化对保荐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切实提高保荐业务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保荐机构应进一步健全保荐业务内控制度,强化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的管理,完善立项、尽职调查、内核、质量控制、保荐项目持续追踪、工作底稿、工作日志、持续督导等保荐业务相关制度和保荐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切实提高保荐项目质量。
二、保荐机构应为保荐项目配备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相关人员应具备完成保荐项目所需要的行业、财务、法律知识及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有能力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须说明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相关人员在项目中发挥的作用。
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应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签字,并根据自己所从事的具体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保荐机构的质量控制部门应切实履行把关责任,发现保荐项目存在重大问题和风险的,应指派专人实地走访发行人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尽职调查工作。
保荐机构的内核小组应切实发挥内核把关作用,对发行人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仔细研判,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定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保荐机构应建立对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的问核制度,由内核小组在召开内核会议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核,督促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严格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内核小组的问核工作须围绕尽职调查工作和内核会议讨论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发现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的工作存在不足的,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要求相关人员落实。
五、保荐机构须健全保荐项目的持续追踪机制,确保对保荐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避免保荐项目申报后可能出现的发行人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在申请文件中补充披露以及反馈意见落实文件、发审委意见落实文件、举报信核查文件以及会后事项文件未履行保荐机构内部批准程序的风险。
浅析我国股票发行的保荐人制度
浅析我国股票发行的保荐人制度[摘要]介绍我国保荐人制度的作用,分析保荐人制度在我国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保荐人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保荐人制度;股票发行证券保荐制度是证券发行上市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确保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质量,强化项目核查,提高发行人诚信度,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而专门设立,并由相应的机构及人员作为保荐人,负责向证券发行市场推荐优质证券的发行,并对该证券的质量作出相应承诺和保证的一种中间制度。
①一、保荐人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保荐人制度,是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和上市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并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间内继续协助发行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完成招股计划书中的承诺,同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的一种制度。
②保荐人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严格的资质条件。
保荐人的资质条件比其它任何证券公司都要严格,保荐人除了必须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应具备的成立条件外,还应具备适合保荐人自身业务和职责特点的资质条件。
第二,法定的担保责任。
保荐人制度最具特色的是保荐人的担保责任,它将公司发行和上市后的持续诚信表现与其保荐人紧密联系起来,并建立了相关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较长的职责期限。
职责期限是保荐人职责的存续时间,是保荐人履行职责行为在时间上的维度。
职责期限是保荐人职责现实化的必要条件,对于保荐人履行职责的效果起着积极的影响作用。
二、证券保荐人制度的作用从理论上讲,证券保荐人制度是因应非信息对称而设,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荐人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2、有利于改善投资者的弱势地位,增强其投资的安全性。
①刘云亮主编:《证券法学》,南海出版公司,2007年6月版,第38一39页。
②徐柳、张涛涛:《股票发行上市保荐人制度浅析》,2010 年9 月(总第25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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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是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5月27日发
布的一项重要法规,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具体的实施规范。
本文将从背景、重要
内容和影响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背景: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以
市场化为导向的进程中,保荐机构承担着提供专业保荐服务、优化发行机制、保护投资者权益等重要职责,其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在保荐机构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保荐业务不规范、风险意
识较低等,而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健运行。
因此,证监会发
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进一步强化对保荐机构的监管,提高保荐服务质量。
重要内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包括了保
荐机构的准入资格、保荐业务流程、履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保荐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从业经验和专业素质,保证其履
行保荐职责的能力。
同时,保荐机构需要按照规定制定保荐方案,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进行全面风险揭示。
保荐机构还需要建立内部
控制制度,定期报告自身业务情况等。
此外,暂行办法还对违规行为进行
了处罚规定,如虚假陈述、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等。
影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发布对中国证券市场产
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该办法的发布强化了对保荐机构的监管,提高了
保荐服务质量,有助于提升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其次,通过规范保荐行为,加强信息披露,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确保市场公开透明。
此外,
暂行办法的制定还有助于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平衡发行人、投资者和保荐机构的利益关系,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是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通过加强对保荐机构的监管,提高保荐服务质量,可以增强市场参与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同时,该办法还规范了保荐行为,加强了信息披露,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市场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