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国际经济新秩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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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应用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应用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应用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商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为跨国商业活动提供了一套规范和准则,确保交易的公平、有序和可预测性。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核心架构,指导着具体规则的制定和应用。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这意味着在国际商业交易中,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只要这些约定不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和公共政策,法律就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

例如,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解决争议的方式以及合同的具体条款等。

这一原则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和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的商业需求和交易情况。

然而,这种自由并非无限制的,如果当事人的约定损害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公共利益,法律就会进行干预和调整。

另一个重要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

这要求当事人在商业交易中秉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欺诈、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违反承诺。

例如,如果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了产品的重大缺陷,导致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决策,那么隐瞒方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较为常见,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对于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公平交易原则也是国际商法的基石之一。

它强调在商业活动中,各方应当获得公平的对待,交易条件应当合理、公正。

这包括在价格确定、合同条款的平衡、风险分配等方面的公平性。

如果一项交易明显对一方不公平,法律可能会进行干预,以恢复平衡和公正。

例如,在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优势一方可能会利用其地位迫使弱势一方接受极不公平的交易条件,此时法律就会介入来保护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国际商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也日益受到重视。

在某些特定的交易关系中,如消费者与大型企业之间的交易、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合同等,一方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法律会通过制定特殊的规则和保护措施,来保障这些弱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对于消费者,法律可能会规定严格的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反悔权等;对于劳动者,法律可能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限制、劳动安全保障等。

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关系探讨

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关系探讨

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关系探讨一、前言如今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步划加快,国际经济贸易总量不断增多,经济纠纷更是频频出现。

调整、规范各种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和条约相继完善,内容更加丰富,先产生国际法,后来产生国际商法,再后来陆续产生国际经济法。

然而后产生的两个法,概念复杂且相互交错,人们容易混淆。

随着国际法规的使用率增高,普及商法和经济法这两个国际法关系的必要性尤其重要。

本文将从“什么是国际商法、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联系、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4方面将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法律慨念进行阐述,对两者的法律关系进行一个比较、分析。

达到普及国际法律知识,自觉执行国际经济法政策,自觉履行国际商法法规,减少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促进国际经济次序健康发展。

二、国际商法关于对国际商法概念的探讨,怎样弄懂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综合考察国内外学者、各种着作中对这个概念的解释与说明,多数学者认为国际商法的概念可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且听下文分解。

如今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步划加快,国际经济贸易总量不断增多,经济纠纷更是频频出现。

调整、规范各种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和条约相继完善,内容更加丰富。

国际商法,就是调整所有商务贸易主体在从事商务贸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贸易关系、货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换言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商事活动中的规则、规范的总称。

1.从广义上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商事活动中的规则、规范的总称。

是调整各种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关系,是指某种商事关系,其主体不论是自然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务贸易关系的当事人来自(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其所经营的商务贸易事项超越到他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以说是国际商事关系。

用以调整这种关系的规则、规范,就属于广义国际商法的范畴。

2.从狭义上看,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除去国家和国际组织之外的,主体平等的商事组织和商务贸易交易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论商法的统一

论商法的统一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商法的统一徐学鹿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商法/交易规则/商法全球化内容提要: 商法的统一重在交易规则的统一。

统一有时间、空间的定位,时间上从历史的探求,定位于现代商法的统一;空间上鉴于现代市场是无边界的,商法全球统一是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但当今仍然是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定位本国商法的统一显然是全球商法统一的基础。

统一有规则的统一和适用的统一,本文着重于分析市场交易规则的统一。

统一有时间、空间的定位,时间上从历史的探求,定位于现代商法的统一;空间上鉴于现代市场是无边界的,商法全球统一是任何人都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但当今仍然是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定位本国商法的统一显然是全球商法统一的基础。

一、商法统一的历史回顾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分工,分工产生了市场交易,交易推进了以交易为目的的港口和城市的建立和发展。

要让市场交易连续不断,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反复地进行,就不可能没有交易所必须的市场交易秩序,这种“自发秩序起源于交易要遵循一定的规则”。

[1]中世纪以前的商法就自然而然地问世了。

这时的商法被人们称为商人法,即商人自己制定或编纂的交易规约或习惯规则,适用于商人的各种市场交易行为,由商人自己组织商事法庭和行使商事裁判权。

这时的商法没有人为设定的公法和私法等诸多限制世界统一市场交易规则的理论障碍,因此这时商法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是它的世界通用性。

当时商人们将玻璃从科隆销售到巴黎,热那亚的商人把东方的香料或摩洛哥的谷物销售到伦敦,我国的郑和把商品销售到国外,这些市场交易均是以世界范围作为市场的。

适应这种市场交易所产生的市场交易规则,如果说各国各地有差别的话,也是细节上的差别,虽然当时“每一个国家甚至可以说每一个城镇,都有它自己的一种商法,但所有这些商法的主要原则和最重要的规则都是一样的,或者说是趋于同一的。

” [2]商法在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古代商法,向世人表明:“它是世界通用的法律。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新秩序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新秩序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新秩序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通常称之为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各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的实力对比。

与此同时,在各国统治阶级相互合作、斗争和妥协的基础上,也逐步形成了维护这些秩序的、具有一定约束力或强制性的国际经济行为规范,即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NIEO)的重要手段。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的关系可以为四方面:首先,和国内法这种拥有“共同屋顶”的体系不同,在国际的前提下,没有一套统一的、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机构。

国内的法律体系是纵向的,集中的。

法律直接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依靠国家机器保障其实施,所以,一旦某一种法律开始实施,这一方面的秩序即已经确立。

与之相反,国际法律规范是横向的、分散的,往往是不成体系的,法律常常是各个国家协商、妥协的产物,而且很难涵盖所有国家,所以,国际秩序更多地受各国的军事、政治、经济力量消长的影响,由在不同方面、不同领域具有利害关系的国家分别进行磋商,一点一点地通过公约、条约、协定等法律文件,一块一块地确立秩序。

这样‘国际秩序就有着错综复杂、难于划一的特征。

其次,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反过来,法又服务、作用于经济基础,国内国际皆然。

换句话说,法与经济具有互动性。

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方面,经济秩序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有着密切的联系,显然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构成经济基础的重要因素。

故而,法律虽然能够确立经济秩序,但说到底法律必须反映现实生活中正当合理的经济秩序才能得以顺利实施,否则,必将受到社会的抵制和经济规律的惩罚。

再次,在当今的世界上,各国经济、社会制度不同,发展程度不一,追求目标各异,尽管全球联系非常紧密,但至少还没有紧密到牵一发而动全身,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程度。

探寻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探寻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探寻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国际商法是指在跨国经济交流中,为了维护各国商业利益和促进国际贸易发展而形成的一套法律规则和原则。

这些规则和原则旨在解决各国商业争端,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可靠性。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了解和遵守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是指各国商业主体在交易过程中自由选择合作伙伴、约定交易条件和解决争议的权利。

这一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强调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和自主决策权。

在国际商法中,契约自由的原则被认为是交易的基础,商业主体可以根据自身利益和需求进行自由的合作和交易。

其次,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信用诚实原则。

信用诚实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交易中诚实守信,遵守合同义务和商业道德规范。

这一原则对于维护交易的可靠性和商业信誉至关重要。

在国际商法中,如果一方违反了信用诚实原则,例如故意隐瞒信息、欺诈行为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并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国际商法还强调公平交易原则。

公平交易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交易中平等对待,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操纵市场价格。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在国际商法中,如果一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进行不正当竞争,另一方可以寻求法律保护和维权。

此外,国际商法还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和合同解决争议的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对于商业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

在国际商法中,各国通过签署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商业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权益。

合同解决争议的原则则是指在商业交易中,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这一原则旨在提供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保障交易的可靠性和可执行性。

总之,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涵盖了契约自由、信用诚实、公平交易、知识产权保护和合同解决争议等方面。

了解和遵守这些原则和规则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至关重要,可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可靠和可执行性。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国际商法是指适用于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它保证了国际贸易的公平、公正、规范和有序。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1.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国际商法的基石。

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履行义务的相互依存性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得以平衡的基础。

因此,信用原则对于国际商务合同的履行至关重要。

2.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国际商法形成的重要基石之一。

自由原则强调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各国应该保证贸易自由,并应该允许私人签订合同、开立信用证、购买和销售货物。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国际商业交易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国际贸易中,一个公平的合同期望能够保障双方的利益平衡。

二、国际商法的基本规则1.合同规则国际商法的合同规则有很多。

首先,合同应该是签订双方互相认可的文件,合同内容应该清晰、明确、准确。

其次,合同应该规定货物的数量、质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价格等必要事项。

2.运输规则运输规则是国际贸易中不可避免的规则。

包括FOB、CIF、CFR、DDP等规则。

3.支付规则支付规则是国际贸易中必须要遵守的规则。

包括T/T、L/C、D/P、D/A等规则。

支付方式通常需要通过银行进行。

三、国际商法的应用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出现纠纷,一般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国际商法的应用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当事人自主协商原则。

2.等价交换原则。

3.中立原则。

4.设不合理条款无效的原则。

5.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原则。

结论国际商法是确保国际贸易有序、规范、公正、公平的重要法律规则。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信用、自由、公平、合同、运输、支付等方面,贯穿整个国际商法应用的过程中。

当企业从事跨国贸易时,必须遵循国际商法的规定,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和平衡。

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和协调化

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和协调化1. 序论2. 发展趋势摘要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商物国际商法的统一化与协调化论文关系的发展而产生的,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种国际各种商事的相互交融,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广泛化、统一化等趋势逐渐明显,但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国际商法所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这些问题的出现给国际商法趋势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困难。

关键词:发展趋势,存在问题我认为,从根本上来说,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与国际商事关系有着必然的联系,从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来看,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商事关系逐步向着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等方向发展,因此,受国际商事关系发展方向的影响,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呈现以下特点: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功能而言的,由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每个国家存在的商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给协调国际间的商业往来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要有一套能专门且统一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因此,出于这样的功能,国际商法应运而生,同时由于在此功能下产生的国际商法,必然要求国际商法的实用性要有“全球化”,即要能满足世界各个国家商业贸易的需要,要能被世界各个国家接受和认可。

这样,各个国家在才会积极的加入国际商事公约,才能积极的接受国际商法规定的相关条例,而世界各个国家的加入与积极接受又将进一步推动国际商法的“全球化”,所以说,国际商法的“全球化”,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二)国际商法的“广泛化”发展趋势国际商法的“广泛化”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应用范围而言的,从目前来看,国际商法是协调世界各国商业事物的主要条例,这一点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虽然,从目前的国际商法的应用范围来看,所涉及的各个国家之间的商业领域还不是很全面,但伴随着世界各个国家之间商业事物的不断发展和扩大,特别是一些新的商业事物的出现和新的交易方式的应用,国际商法作为一种被世界上普遍认可的国际条例,必然会将这些商业事物纳入到自身的应用范围当中来,所以说国际商法的“广泛化”,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

简析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

简析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摘要:简而言之,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和规范各种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对国际商法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在当前经济条件下对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对外贸易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从国际商法的研究现状入手,对其基本原则进行分析探讨,将有助于加深我们对这一法律体系的理解,提高对其实际应用能力。

关键词:国际商法;含义;基本原则一、引言从概念上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当今贸易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国际交易之间的往来要求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协调和约束。

特别是自我国加入WTO以来,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深入开展,外贸水平断提升,这些客观的经济条件也决定了我们必须要熟悉国际商业活动的有关法律规范,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积极应对。

因此,对国际商法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也就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国际商法的原则是国际商法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

熟悉国际商法原则,能够为我们研究和应用这一法律体系创造条件。

目前,对于国际商法的理解,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为狭义说(也称小国际商法说)。

该观点认为,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和[1]。

二为广义说(或称大国际商法说)。

该观点认为,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及相关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2]。

三为折衷说(或称中国际商法说)。

该观点认为,国际商法主要是调整私人之间跨国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同时也包含一部分调整国际商事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3]。

本文在研究中比较认同狭义的国际商法概念。

在确定何为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时,必须充分了解,国际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商务事件的基本前提。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国际事务愈加活跃,为了适应蓬勃发展的国际商事活动,对于国际商法的研究必须与之适应。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对于国际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显然有些滞后。

浅谈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浅谈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国际商法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它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框架和规范,保障了贸易双方的权益,促进了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

本文将从国际商法的概念、作用、具体应用等方面进行浅谈。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指规范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体系。

由于国际贸易活动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交易和合作,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因此需要一套独立的法律规则来处理相关争议和纠纷。

国际商法则成为贸易主体之间约定的行为准则和纠纷解决的依据。

二、国际商法的作用1. 统一交易法规:国际商法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准则和规则,统一了国际贸易中的基本法律规范。

这样一来,各国贸易主体在开展跨国交易时,可以依据这一共同的法律体系进行合作,减少因不同法律制度而产生的交易不确定性和风险。

2. 保护贸易主体权益:国际商法为贸易主体提供了一种法律保护机制,确保其在交易中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例如,国际商法规定了合同的签订、履行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则,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明确的保护。

3.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国际商法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它通过确立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增加了贸易主体的信心和合作意愿,推动了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

三、国际商法的具体应用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商法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应用尤为广泛。

通过国际商法所确立的合同规则,当事人可以明确合同的有效性、履行义务、风险分担等方面的内容,从而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

2. 仲裁和争议解决机制:国际商法为贸易主体提供了多种争议解决机制,如仲裁、调解等。

这些机制旨在通过公正、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为贸易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方便和保障。

3. 国际运输和保险: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运输和保险也是重要的环节。

国际商法对国际运输和保险活动提供了规则和准则,确保了运输和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四、国际商法的挑战与展望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国际贸易规模逐年扩大,国际商法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与看法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与看法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商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规范着跨国商业活动,还为企业和个人在国际舞台上的经济交往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行为准则。

国际商法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和复杂的法律体系。

从国际贸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到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规则,再到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国际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等等,每一个方面都有着细致而严谨的法律规定。

首先,国际贸易合同是国际商业活动的基础。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的订立需要考虑众多因素,包括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法律适用条款等等。

一个完善的国际贸易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条件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关键条款。

这不仅有助于避免潜在的纠纷,而且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提供明确的解决依据。

国际商法为合同的有效性、解释和执行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原则,确保了国际贸易的公平与秩序。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也是国际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货物跨越国界运输的过程中,涉及到多种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等,每种运输方式都有其特定的规则和责任划分。

例如,在海运中,提单的作用不可小觑,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同时,保险在保障货物安全和降低风险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国际商法规定了货物运输中的保险责任、保险范围以及索赔程序,为货主和承运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知识产权在国际商业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创新的加速,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国际商法致力于确保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有效的保护,防止侵权和盗版行为。

这对于鼓励创新、促进技术交流和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国际投资领域,国际商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投资环境的规范。

跨国公司在进行海外投资时,需要面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环境。

国际商法通过双边投资协定和多边投资协定等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公平、透明和可预测的投资规则,保障了投资的安全和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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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国际经济新秩序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
只要国家间有商事交往,就会有调整这种商事交往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商法是随国家间商事交往的产生而产生的,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排它性。

意大利在中世纪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商法,被称之为“商人法(LawMerchant)”。

它包括商事合同、汇票、海上保险、破产等,尤以海商法最为发达。

这种商人法后来随世界贸易中心转移至大西洋沿岸,波及法国、西班牙、荷兰、德国及英国。

商人法的典型特征就是国际性(相对于一国而言)和自治性(纯粹为商人间的习惯约束规则,强调契约自由、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

17世纪以后,欧洲大陆各国相继形成了中央集权,欧洲各国便以立法的形式调整各种商事关系。

这种法律具备了国家强制性因素,但它们一般也参考吸收了上述商人法的一些内容。

在此基础上,大陆法系逐渐形成。

随着商事活动范围扩大和复杂化,大陆法系国家制定了很多单行商事法规。

此后,随着世界经济中心转移,美国和英国形成了所谓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抗衡,使得国际商法的定义和处理难度加大。

总体来说, 20世纪以前,国际商法基本上局限为国内法或区域习惯法。

因此,这种状况不利于科学技术所能提供的商事活动的进一步发展,于是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些民间或政府组织间的国际组织便致力于制定统一的国际商法或编纂统一的国际商法惯例,而且,这种统一的趋势在加强。

当然,还应看到,全面统一国际商法,短期内是不大可能实现的。

这是由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各国经济发展背景及文化差异等因素决定的。

发展中国家有相当一部分,不仅有适用国内和涉外两套不同的商法,而且希望将国际经济新秩序原则注入到国际商法中;发达国家则仰仗其财力、物力,竭力地要他国放开市场,在商法中引入表面上看来平等的“自由开放”、“国民待遇”原则。

此外,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不是铁板一块,其内部仍然常常存在很大分歧。

上述诸多因素都给国际商法的进一步统一带来了难度,怎样才能解决这一难题呢?国际电子贸易(EDI)的产生和进一步扩大,有可能促成国际商法的统一。

二、EDI简述
EDI是英文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的缩写。

关于EDI的定
义有多种,对EDI的理解也各不相同。

但关于EDI的严格定义应该是这样的: EDI 是使用统一的标准编制资料,利用电子方法,将商业资料由一台独立的电脑的应用程序,传送到其他的独立的电脑的应用程序。

在这个定义中,有三点是非常关键的:(1)用统一的标准编制资料; (2)利用电子方法传递; (3)是独立的电脑的应用程序与其他电脑的独立的应用程序的连接。

EDI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所有相关部门、公司的电脑,能识别和处理商业单据; (2) EDI是用电子方法传递商业资料。

这就有别于传统的传递方式;(3) EDI是电脑应用程序之间的连结,这就使EDI能完成以贸易为中心的全部业务过程。

正是由于以上三点,使EDI区别于传真、电传、电子邮件和中介交换等传统的贸易方式。

EDI的想法最初是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被引进美国运输业。

1968年美国运输业的许多公司,联合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来研究开发电子通讯标准的可行性,这个委员会就是TDCC (Transportation Data Coordinating Committee)———运输数据协调委员会。

TDCC摘出的方案形成了当今的EDI的基础。

到了20世纪70年代初期, EDI的研究进入银行的支付系统。

稍后,美国的医院供给、铁路业等均使用EDI进行商业、
行政和日常工作。

此后,其他国家纷纷加入,使用EDl广泛地进行商务活动,到今天,应该说EDI成为当今商务活动一个必不可少且越来越重要的商务手段。

三、EDI将促成国际商法的统一
EDI的出现和进一步发展,将促成国际商法的统一。

主要有以下理由。

(一) EDI呈加速发展的势态,即将成为国际贸易的主体
由于EDI的重要性日渐显着, EDI在国际商务活动中的运用也日益广泛。

据统计, 1992年仅美国采用EDI进行交易的国际贸易额就达2亿美元。

1995年,在全球范围内应用EDI进行交易的公司达到40万家,其中欧洲占35%。

环太平洋地区各国公司之间的单据传递,一半是用EDI方法进行的。

国际电信联盟统计显示,通过EDI的商业的营业额, 1997年达到500亿美元,预计到20XX年,这个数字将会超过5000亿美元,将达到全球贸易总额的80%。

是什么原因促使EDI 的发展如此之迅速呢?主要是由于EDI与传统的贸易方式相比较,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1)减少了不确定性。

在传统的以纸张单据为基础的贸易业务过程中,由于邮寄和处理的延误等原因,使贸易双方在预定的时间内不能有效地完成贸易过程。

而EDI则能有效、及时、准确使贸易双方完成贸易过程。

(2)省力。

有关信息只需输入一次,进入EDI以后即可自动处理,这样就节省了重复录入数据的
工作量,城少职员的工作量,节省了费用。

(3)开辟了全新的商务方式。

EDI不但可以用于国际贸易中的数据通信,而且可扩展到飞机订票、旅馆订房、订车等各种业务,甚至扩展到医院和其它服务系统等。

正因为此, EDI必将成为国际贸易的主体,现行的国际商法必将为EDI的国际标准所替代。

(二) EDI的标准化程度将促成国际商法的统一
国际商法由于众多因素的影响,在现有基础上统一几乎不可能,而EDI的统一标准有可能使国际商法统一。

EDI从其诞生的那时起就着手其标准的制订和推广。

1975年, TDCC发表了第一个EDI标准,开始了美国运输业的信息电子交换方法的使用。

20世纪70年代后期,随着全国性委员会———X12委员会的成立,建立了美国全国EDI标准及络的工作有了显着的进展。

X12委员会成立于1978年, 1979年被美国国家标准研究院批准为“信用标准委员会”。

从此, X12委员会开始从事跨行业使用的EDI标准的开发。

1978年,美国杂货业进一步推荐了按照已经开发的TDCC标准的模式,研制杂货业的EDI标准,并于1980年制订出来。

1980年美国运输业在海、陆、空的货运公司与承运公司之间采用TDCC标准。

各公用仓库也同时采用这一标准。

1982年,美国全国的自动票据交换场所、协会为合作贸易支付,推荐了第一套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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