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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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

⏹1、德国某一商人根据当地市场销售情况,建议德国JT公司生产一种玩具,条件是要求作为销售该货物的独家代理人,JT公司同意并签立合同。

后来,JT公司与当地某一公司直接签订订货合同,没有经过代理人,该商人向JT公司索要佣金,JT公司以合同没有通过代理人为由,拒不支付佣金。

(1)JT公司是否要给代理商佣金?JT公司应该支付给代理商佣金(2)为什么?因为大陆法规定,凡在指定地区享有独家代理权的独家代理人,对于本人同指定地区的第三者所达成的一切交易,不论该代理人是否参与其事,该代理人都有权要求佣金。

德国商法典还有一系强制性的规定,即商业代理人一经设定,他就有权取得拥金,即使本人不履行订散或者履行的方式同约定有所不同,代理人都有权取得佣金。

2、1980年,某国一家出口商根据当地市场销售情况,建议我国某家进出口公司生产一种成药,条件是要求作为销售该货物的独家代理,我国进出口公司欣然同意,并与该商人签订了独家代理协议。

后来,当另一公司委托该进出口公司生产并供应该种货物时,该进出口公司又与某国另一家商人签订了该商品的独家代理协议,于是形成了一种商品在当地有两家“独家代理”的悄况。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是否违法?⏹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违反了独家代理有关规定,构成了违约。

因为在独家代理协议中,一般订有商品销售地区、专营权、期限和佣金等条款,其中最重要的是专营权条款,除非另有约定,在规定地区和特定期限内不得同时指定两家独家代理商。

⏹3、甲委托乙代其出售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

乙接受委托,将上述房屋出卖给丙。

丙与乙商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明知价廉,乙也有意让丙占便宜。

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他1000元。

乙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了甲。

由于甲不知当地售房的价格,又过于相信乙,即复信同意出售,并委托乙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签定后,乙将丙所付售房价款汇给甲。

丙买得该房后,即申将房屋拆除,准备翻建新房。

房屋拆除后,甲从旁得知了丙与乙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房价,双方牟取非法利益的全部事实,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主持正义,制裁丙与乙的违法行为。

国际商法作业考试资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国际商法作业考试资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

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不成立。

承诺对邀约做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国某工艺品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玉雕生意,经双方对交易条件磋商之后,就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达成协议。

我公司随即于8月6日致电“确认售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1万美元。

”对方于8月9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待你方保管。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合同不成立。

理由对方复电对我方要约做了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

13日收到对方答复:“价格太高”。

15日,我方又收到对方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

”此时,市价上浮,我方复电拒绝。

问:我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答案:我方做法合理。

对方13日答复对价格没有表示接受,构成反要约,我公司10日要约失效。

我公司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我方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

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规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付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

”但法国公司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问: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为什么?答案:合同未成立,我方有失误。

我公司应当对新要约表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而不是对16日已经失效的要约进行承诺,而且接受时也不应当有“请确认”的字样,这样就等于让对方确认合同是否成立。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1、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本公司名义与国外一公司签订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

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由于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外贸公司支付货款。

问: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答:我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

理由是:合同的支付条款是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它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凭单付款。

在此案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合同中的买方——我外贸公司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了单据,所以,外贸公司作为买方,就没有义务付款。

2、浙江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国贸或原告)与浙江集运有限公司(简称:集运或被告) 于1994年5月3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国贸公司委托集运公司在宁波口岸出口货物,合同对代理的业务范围、分工、费用结算等作了具体明确规定。

尔后,国贸公司委托集运公司出运一只20`集装箱(真丝茄克衫;货值60,300美元)。

5月14日,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简称船代)签发了已装船提单(中国远洋运输公司CPl27B提单),托运人为国贸公司,收货人凭EXISTENCEENTERPRISESLTD的指示,船名为“熊岳城”565航次。

5月21日浙江集运公司未经浙江国贸公司授权,超越代理合同规定的权限,擅自传真提单签发人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称:“该票正本提单在寄香港途中,能否烦请港商给予担保提货”。

同日,根据宁波外代公司要求,浙江集运公司又传真宁波外代公司称:“因客户寄香港正本提单尚未收到,烦请传真港商能否以正本提单传真件,银行担保提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我司承担。

”并加盖了浙江集运公司的章。

宁波外轮代理公司接浙江集运有限公司传真后,于同日向港商发出传真称:“烦请货主凭公司担保B/L传真件提货,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我公司负责”。

国际商法案例二(运输)

国际商法案例二(运输)

国际商法案例二案例一中国C公司向日本J公司出口冻蔬菜。

双方约定于11月前从烟台港发运。

C公司于10月30日将货物装载到了T运输公司的40尺冷藏箱运往码头,准备装载到当晚9时启航的集装箱船只。

由于冷藏箱出现故障,船方临时进行修理。

由于无法排除故障,11月1日早晨,货物被重新装卸到另一冷藏箱,装运上船。

开船时间因此而推迟到11月1日下午1时。

由于预报日本海有台风,船只又在锚地停留了2天。

C公司同J公司约定的提单签发时间是11月之前,所以,为了能够顺利结汇,C公司出具保函,请求T公司将提单日期签发为10月30日。

[问题]1、在这种情况下,T公司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C公司和J公司都出具保函同意将提单日期倒签一天,T公司是否可以签发日期为10月30日的提单?案例二中国C公司向德国G公司出口红茶。

C公司委托O远洋运输公司天津分公司运输,货物一共装载了两个20尺的干货集装箱,装箱地点是C公司的仓库。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G公司持清洁提单正本提单将货物提出,托运到自己的仓库开箱卸货时,发现其中一个集装箱的红茶已经串味污染,完全失去了出售价值。

经检查,发现是由于这个集装箱在上一个航程中被用于运输精萘。

德国G公司于是向O运输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但是O运输公司认为,装箱地点是在C公司的仓库,并且装箱工作也是由C公司的员工完成的,派遣去的监督装箱的工作人员也不是自己公司的人员,而是天津港港站的工作人员,实际上运输集装箱的拖车也是天津港直接派出的。

在这种情况下,自己对于当时集装箱的情况根本不清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G公司应当如何处理?2、O运输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三“Hoyanger”轮货物“将一批苹果从布宜诺斯艾利斯运往温哥华,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

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现处于毁损状态。

货方认为,货损是由于货箱堆装的间隔不充足也不统一,影响了冷藏舱内的冷气流通,因而导致货损,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船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堆存及冷藏均依适当程序和标准办理,舱内冷气流通也充足,到货情况不佳属于苹果在装船时过熟所致。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的案例1、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底与美国⽣产商B联系,要求叛国⽣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1⽇开始进⾏,10⽉10⽇便函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10⽇,美国⽣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产商B于10⽉2⽇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10⽇要约的传真。

同年10⽉10⽇,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已中标的消息后,仍⽴即向美国⽣产商B发去传真,对9⽉10⽇的要约表⽰承诺。

此后,美国⽣产商B认为他已于10⽉2⽇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

双⽅就合同是否有效成⽴发⽣了纠纷。

问:根据公约的规定,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分析】成⽴,因为此桩买卖合同是否成⽴,关键在于美国⽣产商B在10⽉2⽇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公约规定的⼀般原则是:要约对要约⼈不具有约束⼒,即在合同成⽴之前(对⽅有效承诺之前),要约⼈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

然⽽,应特别注意的是,公约在规定了上述⼀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种是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式表⽰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是受要约⼈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此项信赖⾏事。

本案情况显然属于上述两种特别情况的后者,即受要约⼈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并已按要约“⾏事”。

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之所以请美国⽣产商B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其⽬的是为了根据美国⽣产商B的报价通过周密计算之后向某项⼯程进⾏投标。

也就是说,美国⽣产商B在9⽉10⽇的要约(报价),将构成德国建筑商A投标的⼀个组成部分。

最新商法案例分析总结

最新商法案例分析总结

1有关代理行为的案例分析案情:张某到青岛出差,临行前李某委托张某代买50斤苹果,张某见当地苹果物美价廉,就从王某处帮李某买了100斤。

出差归来,李某拒不付款。

问题:该案如何处理?分析:李某委托张某代买50斤苹果,使二者之间形成代理关系,张某取得购买50斤苹果的代理权。

但是张某为李某购买苹果100斤,明显超出了授权范围,此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在该案例中,李某应对其授权代理的购买50斤苹果的行为承担责任,超出部分的行为后果,如果李某予以追认,则由李某负责,否则,该法律后果由张某自己承担。

有关无权代理的案例2案情:甲与乙公司采购员丙协商由乙供给甲10台电脑,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当即交给丙5万元并打入乙公司账户。

后乙公司供给甲电脑5台,共计3万元,其余电脑未供货。

甲催促乙继续供货或退回余款,乙称系丙所为,责任应该由丙承担,与其无关。

问题: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丙未经乙公司同意,即未在乙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甲达成口头协议,形成无权代理,但乙公司接受账款并提供5台电脑,说明对丙无权代理进行了追认,乙应向甲提供退款或继续供货或赔偿损失。

因为乙的追认使无权代理变成有权代理,所以应当承担责任3案情:刘某系甲公司采购员,曾长期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采购电器设备。

2000年5月,刘某因故被甲公司开除。

但是甲公司没有及时收回给刘某开出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刘某后凭此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了5万元的电器设备购买合同,约定在交货后10日内付款。

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刘某已经被甲公司开除。

乙公司依约交货后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甲公司以刘某被开除为由拒绝支付。

乙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甲公司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依据表见代理成立条件,该案中刘某构成表见代理,刘某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有甲公司开出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使乙公司有正当理由相信刘某有代理权,刘某表见代理的行为后果应该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依约交货后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甲公司拒付不合理,甲公司付款后有向刘某追偿的权利。

国际商法案例

一、公司法案例:甲、乙、丙、丁、戊5人组建了一个市场调研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甲等5人每人持有4万元的股份。

公司成立半年,乙因看好其他行业想抽回其在公司的股金以作他用。

丁则将其股份转让给非公司股东辛某。

甲、丙、戊3人对乙、丁两人的行为态度不一:甲认为,乙抽出股份不可以,丁转让股份则随其便;丙认为,乙、丁两人的行为都绝对不允许,否则,公司将形同虚设;戊则认为,乙想抽出资不行,丁若想转让股份,只能转让给本公司股东,不可以转让给非公司股东。

问:(1)甲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丙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如果丁转让股份,甲、乙、丙都已表示同意,独戊不同意,则会产生什么后果?(4)如果其他股东都已同意丁转让股份,丙不想让其股份落入非公司股东手里,而主张优先购买权,是否有法律依据?答:(1)甲的看法不正确。

因为,虽然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但对外转让出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未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需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丙的看法不正确。

因为,第一,虽然股东一般情况下不得抽回出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可以对外转让其出资。

(3)如果丁转让股份,甲、乙、丙都已表示同意,独戊不同意,则丁可以将其股份转让给非公司股东辛某。

因为,已超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合同法(一)案例一、我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一厂商发出要约.出售芝麻制品一批,限对方在5 月底以前答复有效,5 月10 日我公司接该厂商电传,称“你5 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

半月后芝麻制品的市价明显上涨。

5 月26 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 月8 日电接受,我方将开出信用证”.对此,我公司也已悉芝麻制品行市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

1.我公司接到的5月10日的电传是什么?我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2.假设双方成立合同后,我方运去的芝麻质量与合同轻微不符.根据英国法和美国法、公约、中国法对方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案例二、甲国制糖公司向乙国农贸公司发出电报,要求立即给自己发出100吨甘蔗,价钱FOB每吨250美元,货到后付款。

农贸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回电说:按你方意见办。

农场发货后,甘蔗运抵制糖公司,该公司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收。

试问:1、该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请按CISG和中国法分析)2、假如双方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后来没签订。

乙农贸公司发货后,甲国公司接受货物,后来甲公司没有付款,乙提起诉讼,甲辩称合同未成立,你认为呢?(请按中国法分析)案例三、2003年5月1日,甲地某商场向乙地某纺织厂发出信件,请求该厂在一个月内提供两万米纯毛布料,价格每米100元,由供方送货到需方。

5月2日,纺织厂收到信件。

5月8日,纺织厂发回信件,提出每米价格120元。

5月12日商场收到信件后,回信:同意,请按时送货。

信件于5月15日到达纺织厂。

试问:(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1.甲地某商场与乙地某纺织厂间的合同是否成立?试述本案中要约和承诺各是什么?2.合同如果成立,成立时间和地点是什么?3.假设纺织厂于5月8日发出信件后欲撤回要约,应符合什么条件?如果欲撤销要约,又应符合什么条件?4.假设商场于5月12日发出信件后欲撤回,可以吗?理由?5.假设5月15日信件送达后,发现市场上有对该商品的投诉,要撤销订货可以吗?案例四、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就某农产品报价,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998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双方约 定共同进行技术开发,研制一种新型薄板切割机。合同规定了 争议解决条款: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由双方 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应由有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1999年8月,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向仲 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申请仲裁。乙公司收到仲裁委员 会的通知后拒绝答辩。甲乙公司又重新进行协商,在合同附则 中增加了一条仲裁条款,双方商定将此合同之下的争议交由甲 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此后乙公司在他人的怂恿之下 反悔,认为在甲公司所在地申请仲裁会遭遇地方保护主义,于 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时其未说明存在 仲裁协议的情况。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本案时发现了双方订立的 合同附则中存在的仲裁条款。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向甲公 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
案例3 途中货物湿损
某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外运公司办理一批服装出口 运输,从上海运至日本。外运公司租用某远洋运输公 司的船舶承运,但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货物运 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服装已湿损。于是,收货人向 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赔偿了收货人取得 代位求偿权,进而向外运公司提起诉讼。
甲知道乙有转让餐馆的意图,甲并不想购买该餐馆,但 为了阻止乙将餐馆卖给竞争对手丙,却假意与乙进行 了长时间的谈判。当丙买了另一家餐馆后,甲中断了 谈判。后来乙以比丙出价更低的价格将餐馆转让了。 乙是否有权要求甲赔偿差价?
在甲方开车提货时,乙方将10台20千瓦交流电机装车让 甲方运走。因双方系长期合作单位,装车后甲方也未 细看。在卸车开箱时,甲方发现乙方所供电机不是自 己所需的直流电机,于是指责乙方以假充真,要求支 付 万元违约金并交付10台直流电机。双方为此争执 一月之久。此时乙方已购进20千瓦直流电机,遂给甲 方换了电机,但拒不承认逾期交货,称原合同并未注 明电机系直流或交流,致使发货人产生误解,其损失 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案例1】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

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行情较熟悉。

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

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

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

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

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

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

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债权人对合伙个人的债权,与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不具有同一性,是完全独立的两个债权。

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各合伙人相互间信赖的基础上的,合伙企业的存续与发展都离不开合伙人彼此间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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