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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或者应当享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内容非常丰富,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前者是指一些个人基本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选举权、参政议政权等;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财产权、工作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

在我国,2004年3月14日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人了宪法,为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

同时,我国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也采取了积极措施以保障人权: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朝着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完备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但是,有完善,也有不足。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现存的主要问题有:1、刑讯逼供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并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资源,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

刑讯逼供是国际社会所严格禁止的非法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也是严禁刑讯逼供的。

但是,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屡禁不止,被形象地称为刑事诉讼中的一大“毒瘤”。

虽然新刑诉法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并没有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这不仅仅是制度问题,也有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更新问题,真正落实人权保障工作,需要诸多方的共同努力2、律师辩护权问题。

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获得律师提供的帮助,辩护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到首次询问之日,体现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中的积极的一面。

然而司法实践中,对法条的贯彻落实却不尽人意。

主要表现为:会见难,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以及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难等。

刑满释放人员规章制度

刑满释放人员规章制度

刑满释放人员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刑满释放人员的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1. 刑满释放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狱相关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2. 刑满释放人员应当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

3. 刑满释放人员在社区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社区规定,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

4. 刑满释放人员应当接受心理辅导和职业培训,以提升自身素质和就业能力。

5. 刑满释放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行为和思想品质,不得参与任何犯罪和违法行为。

6. 刑满释放人员应当定期报到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相关检查和指导。

7. 刑满释放人员应当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8. 刑满释放人员如有违法行为或违反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有权作出相应处罚。

三、刑满释放人员的权益1. 刑满释放人员有权享受基本的人权和社会福利,如教育、医疗和就业等。

2. 刑满释放人员有权接受心理辅导和职业培训,以提升自身素质和就业能力。

3. 刑满释放人员有权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受到任何歧视和排斥。

4. 刑满释放人员有权自主选择居住地和工作岗位,不得强制安排。

5. 刑满释放人员有权申诉和上诉,如有任何不满和不公平待遇。

6. 刑满释放人员有权得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关爱和帮助,不得被忽视和遗弃。

四、责任主体1. 监狱应当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其自我管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监督和帮助。

3. 政府部门应当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保障刑满释放人员的权益和利益。

4. 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关注和帮助,促进其社会融合和再就业。

五、监督机制1.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2. 监狱应当定期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3.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相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刑释解教人员制度

刑释解教人员制度

刑释解教人员制度中国的刑释解教人员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矫正手段,旨在通过刑释解教人员的指导、帮助和监督,促使刑释人员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并在社会中融入。

这一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和重要的作用。

一、制度背景和意义刑释解教人员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和矫正政策的重要一环。

刑释解教人员作为一支专职队伍,专门负责刑释人员的帮教和矫正工作,具有以下意义:1. 社会稳定维护:通过刑释解教,可以减少刑释人员再次犯罪的机会,有效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 人道关怀体现:刑释解教人员倾听刑释人员的心声,给予他们情感支持和积极引导,体现了对刑释人员的人道关怀。

3. 个人成长机会:刑释解教人员通过个体化的指导和辅导,为刑释人员提供了重返社会的机会,帮助他们实现个人发展和成长。

二、制度职责和权限刑释解教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个体化帮教方案:根据刑释人员的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的帮教方案,包括就业、学习、社交等方面的指导和安排。

2. 心理疏导和情感支持:刑释解教人员要倾听刑释人员的心声,提供心理疏导和情感支持,帮助他们稳定情绪,摆脱过去的阴影。

3. 社会融入指导:刑释人员在刑释后面临着回归社会的挑战,刑释解教人员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社会融入指导,帮助他们适应社会环境。

4. 日常行为监督:刑释解教人员要对刑释人员进行日常行为监督,及时纠正不良行为,防止他们再次堕入犯罪的圈子。

三、制度运行与措施刑释解教人员制度的运行离不开相关的措施和机制的支持:1. 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机制,确保其业务能力和素质的提高。

2. 协作联动机制:建立刑释解教人员、相关社会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动机制,形成合力,推动刑释人员的真正融入社会。

3. 效果评估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通过对刑释解教工作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和完善。

四、成功案例和启示刑释解教人员制度在中国取得了一系列成功案例,为今后的改进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1. 强化个体化服务:针对不同刑释人员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提供个体化的服务和帮助,增加融入社会的成功率。

入狱期间,囚犯是否会得到人权保护?

入狱期间,囚犯是否会得到人权保护?

入狱期间,囚犯是否会得到人权保护?一、法律保障下囚犯的人权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工具,囚犯也享有一定的人权保护。

首先,法律规定了囚犯的基本权利,包括受刑人的尊严、人身安全、言论自由等,这些基本权利丝毫不因其犯罪行为而受到剥夺。

其次,刑罚执行机关在监狱管理中也要遵循法律的规定,确保囚犯的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1. 囚犯的尊严和人身安全尊严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囚犯作为公民也值得得到尊重。

因此,在监狱中,囚犯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虐待、刑讯逼供等不人道对待,监管人员应尊重囚犯的尊严。

另外,囚犯的人身安全也需要得到保护。

监狱应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和设施,保障囚犯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并防止囚犯之间的暴力冲突。

2. 言论自由和思想信仰自由囚犯享有言论自由和思想信仰自由的权利。

虽然在监狱中,为确保安全和秩序,可能会存在一定限制,但监狱管理人员不能随意剥夺囚犯表达观点和信仰的权利。

合理的限制应根据具体情况,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教育和康复的人权保障除了基本权利的保护外,囚犯的教育和康复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

为了实现囚犯的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监狱应提供相关教育和康复项目。

1. 教育机会和技能培训监狱应为囚犯提供教育机会和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就业能力。

这不仅有助于囚犯的个人发展,也为其重返社会创造了条件。

2. 心理咨询和康复治疗在长期的禁闭环境中,囚犯往往面临心理问题。

监狱应提供心理咨询和康复治疗等服务,帮助囚犯重建自信,改变犯罪行为。

三、人权保护中存在的挑战尽管法律和监狱管理努力保障囚犯的人权,但仍存在一些挑战。

其中包括监狱管理的不规范、人权保护意识的不足、机构资源不足等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更好地保障囚犯的人权。

1. 监狱管理不规范有些监狱存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监管人员可能滥用职权、虐待囚犯,甚至存在腐败问题。

这不仅对囚犯的人权构成威胁,也损害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罪犯人权

罪犯人权

罪犯的人权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有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罪犯人权是指因违反法律而受到制约的特殊人权。

而罪犯的人权会在一些方面受到限制,这也是罪犯和普通公民的区别,罪犯人权保障是指国家或其他主体通过立法、司法等活动,依法保证罪犯未被依法剥夺与限制的人权不受侵犯或得以实现的制度和措施。

我国的人权问题一直被密切关注,而罪犯的人权是人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好罪犯的人权对维护我国在世界的形象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要重视对罪犯的人权保障,从各个方面加强关注:1.制度方面。

《监狱法》将我国监狱工作的法律保障。

《监狱法》第7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8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以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为了防止监狱人民警察侵犯罪犯权利现象的发生,《监狱法》第14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㈠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㈡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㈢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㈣侮辱罪犯的人格:㈤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㈥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㈦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㈧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㈨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这些制度从各个方面保证了罪犯的权利,使罪犯的人权保障有了法律的依据。

(二)建设方面。

我国在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方面总体是进步了。

注重了罪犯生活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加罪犯伙食经费;改善了罪犯医疗条件,加大了对教育设施的投入,监狱内的“特殊学校”每年都开办大批的教育、培训班,帮助罪犯重新适应社会。

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研究_刑法论文(1)

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研究_刑法论文(1)

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研究_刑法论文(1) [摘要]以“人权入宪”为标志,我国的人权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其中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是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重头戏和综合工程,其人权保障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整个人权保障事业的成败,意义重大。

然而,在现阶段我国刑事司法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无视人权的问题需要解决,本文主要从法律制度和司法理念两个层面探讨解决刑事司法过程中肆意践踏人权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司法人权法律制度司法理念20XX年3月14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规定,世称“人权入宪”。

这说明了我们党和政府对“以人为本”理念和人权保障事业的高度重视,受到了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刑事司法作为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头戏和综合工程也受到了高度的重视。

笔者认为由于在刑事司法过程当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追诉犯罪的工作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而被害人作为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实际上其利益已经受到了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保护,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和鉴定人、翻译人等在司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的地位,其人权遭受侵犯的几率非常低,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司法中处于一种众矢之的的地位,其人权遭受侵犯的几率非常高。

所以说在刑事司法中,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才是整个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工作的重点所在。

一、“人权”的概念和源流西方学者认为人权是以人的资格而享有的以自由和平等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权利,例如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等等。

我国学者认为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或者其结合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被社会所承认的权利的总和。

笔者认为人权的概念应当被定义为人作为人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得到社会承认的自然权利、道德权利和法定权利的总和。

人权的概念自产生以来其外延就不断的扩张,目前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文化、社会等等各方面的基本权利。

2024年刑满释放人员管理规定_1

2024年刑满释放人员管理规定_1

2024年刑满释放人员管理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信息掌握情况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和帮扶方式主要是第一要结合社区矫正人员开展集中学习教育,真正能从思想上有法律观念,从而使他们不再重新犯罪;其次是通过走访的方式进行感化教育,使他们从内心中能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这样就能预防他们重新犯罪;第三是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就业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让他们有活干,有饭吃,有房住。

有衣穿,充实他们的生活,让他们树立生活的信心,这样他们就不会有重新犯罪的想法。

对于做好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应该各部门联动起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有关部门和人员要分工负责,积极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把刑满释放人员的救助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按照各级各部门的工作性质并结合刑满释放人员的不同分类管理,第一对于有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人员,应该由派出所和司法所共同完成帮教工作,并制定帮教措施,按照定期走访定期汇报的工作思路,掌握他们的动向,对表现良好的人员可以转出重点管理人员;其次对于刑释人员满三年以上和不满三年的可以分类管理,不满三年的要重点管理,并制定管理措施;第三对满三年并在这三年期间表现良好的,可以建立电话联系的方式进行管理;第四对于有一技之长的人员可以组织成立一个创业基地,这样不仅能够安置刑满释放人员,同时也可以解决安置帮教中资金不足的问题。

对刑满释放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内和解教人员及家属见面交流对接,确定帮教人员,制定“帮教协议”,健全衔接、登记、跟踪回访等各项制度。

刑满释放人员衔接工作措施一、司法所规定完成的任务1、等级管理测定量表(每年二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2、谈话笔录。

重点人头每月一次,司法所和社区都要留有记录;普通管理人员每季度一次,记录在社区,期满后移交司法所;3、定期分析汇报(每月一次);4、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5、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做好预释放人员的核对、衔接和信息采集工作;6、联系社区、家人、管段民-警,对刚回归人员做好衔接报到工作;7、定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排查、指导工作;8、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其他事项。

刑满释放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刑满释放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宽严相济:在尊重人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教育、感化、挽救。

2. 疏堵结合:既严格管理,又关心爱护,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3. 社会参与:充分发挥社区、家庭、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工作。

4. 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减少重新犯罪。

三、管理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刑满释放的人员。

四、管理措施1. 刑满释放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2)积极参加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3)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4)不得参与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5)不得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 司法所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刑满释放人员档案,详细记录其基本情况、思想动态、工作生活状况等;(2)定期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走访、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3)组织刑满释放人员参加社区活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感;(4)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刑满释放人员的法律意识;(5)协助刑满释放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3. 社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协助司法所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管理,及时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2)组织刑满释放人员参加社区活动,促进其融入社会;(3)关心刑满释放人员的生活,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五、责任追究1. 刑满释放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司法所依法进行处罚。

2. 司法所、社区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导致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司法所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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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释人员的人权保障
一、人权的发展及含义
荷兰资产阶级思想家首先提出了“天赋人权”思想。

斯滨诺莎在其著作《神学政Z论》中明确了“天赋人权”的思想,他认为这是一种自然权利。

霍布斯、洛克等其它一些启蒙思想家在受到“天赋人权”思想影响后,分别提出了对“人权”的理解和看法,也推动了当时人们对人权的重视。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平等地享有自然权利,生存的权利,绝对的自由和自卫自救的权利。

洛克认为在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下,人人都平等的享有自由权,平等权和其它的权利。

霍布斯和洛克都认为人生来就是平等和自由的,都平等地享有最基本的权利,而这些自然权利是不可被剥夺的。

1776年美国首次将“天赋人权”写进了《独立宣言》。

《独立宣言》中写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召开的大会会议上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就写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中国是世界上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

我国的传统文化对人权观念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古代儒家学说非常重视“仁”的思想,孔子“民贵而君轻”的思想更加体现了儒家对于人权的重视;孟子的“人性本善论”更是体现了人权的思想。

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的入侵,也使得我国在一定程度上接受
了西方资本主义先进的文化和思想,其中就包括了人权思想。

马克思人权思想中国化的过程更是促进了我国对人权的重视和发展。

19XX 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新中国政F第一次向世界介绍中国的人权状况。

②此后,人权在中国社会主义道路上越走越远,也同时受到国家和人民的高度重视,先后提出了“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

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国家,地大物博,且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人权的保障必须借鉴我国的国情。

我国宪法和其它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人权”的具体概念,但“人权”思想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Z、文化的发展而不断被丰富和发展。

我认为,“人权”就是人在社会生存中所享有的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及其它一些最基本的自然权利,这些自然权利在任何社会历史条件下都不能被剥夺,不因人们的身份、地位、财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张文显先生在《权利与人权》一书中指出“人权的实体内容大致包括了生存权利,政Z权利和自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这三类权利的关系是:生存权利和人身权利是最低限度的权利或首要权利,是人权的起点……”③。

二、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一)生存权得不到更好的保障
我国每年都有70万左右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而且这一数字每年都在增加。

刑满释放人员因在监狱中所处的生活环境的不同,在他们回归社会之后往往首先面临着如何生存的问题。

大多数的刑释人员文化素质偏低,有调查数据显示,刑释人员中文盲和小学文化水
平(含毕业的)就占了总人数的56%之多。

④一方面文化程度的不高,甚至没有文化的刑释人员缺乏必要的劳动技能,他们只能寻找纯劳动力的工作。

另一方面,如今的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的要求都比较高,如只招收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的人,或者有专业技能的劳动者,大多数的刑释人员就被排斥在外。

一些刑释人员就会选择从事体力劳动,然而体力劳动的工资少、工作累甚至会被人所看不起。

虽然监督机构也提供一些就业技能的培训,但是种类极少或者培训的内容已经过时。

部分刑释人员出狱后年龄已经很大,无法再进行就业技能的培训。

个别用人单位歧视刑释人员受过刑事处罚,使得一些刑释人员自暴自弃,就业情况就更加难上难。

(二)平等权得不到保护
马克思说:“从非政Z的意义上看来,平等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即每个人都同样被看作孤单的单子。

”⑤刑释人员由于特殊的经历,大部分的刑释人员都背负着“前科”的名声。

他们得不到社会的认同,当人们面对刑释人员这类人时,内心总存在一种戒备的心理。

人们不认为刑释人员经过监狱的改造能使他们重新变好。

从古至今,刑释人员的形象就是不良的,自然身份和地位在人们的心目中也是不平等的。

刑释人员由于受过国家的刑事处罚,家庭成员认为他们是家庭的不幸者,是家庭无法抹灭的污点,从而不受家庭成员的待见,被冷落和鄙视;同学和同事视他们为异类,刑释人员难融于他们的圈中,甚至还受到别人的谩骂。

他们得不到工作生活和学习上的平等的待遇,认为自己是社会的罪人,产生自卑心理,抱着得过且过的态度。

三、关于完善我国刑释人员人权保障的对策
(一)加强国际人权保护下刑释人员的人权保障
“人类要求超出国家界限,从全球角度规划人权保护,发展人权事业。

国际人权保护也是彻底实现国内人权保护的需要。

”⑥国际人权保护的对象是全世界的人民,他们都在平等自由的状态下生活着。

“他们坚信,人人都有其尊严和人类价值的观念得到普遍传播。

”⑦人权的普遍性体现了每个人都应当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在权利和尊严上是平等的。

我国对刑释人员的人权保护应从国际人权保护的视野下进行,参与国际人权领域内的活动,与各个国家在国际刑释人员人权领域内进行交流,从而促进我国对刑释人员的人权保障。

国际人权保护旨在让每个人都得到关爱,发挥其价值,因而每个人对于社会和世界都是举足轻重的。

刑释人员作为一个弱势群体,更应该从国际人权保护的角度出发保障他们的人权。

(二)结合中国历史文化和当代现实,创造具有中国特色刑释人员的人权保障制度
首先,要解决刑释人员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问题,落实刑释人员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制度。

“我国之所以要把生存权摆在突出的位置,是由中国特色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这不仅是我国对历史经验和当代现实的总结,而且有着深刻的理论根据。

”⑧生存权是最基础的自然权利,人首要解决的是温饱住行,只有解决最基本的生存权问题,他们才能更好的在社会中生存与发展。

正如马克思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说的一样:“我们首先应当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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