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2024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首条为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升我国基础教育在新时代背景下的科学管理水平,确保适龄儿童与少年的教育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本管理方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包括政府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依法设立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及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分级管理、省级统筹规划、属地化管理及学校执行的体制。
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总体指导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承担全国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的建设任务,同时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与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的统筹规划,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细则,并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及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构建电子学籍系统的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保障其正常运行及数据交换;作为学籍管理的主体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管理的主体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督促学校落实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工作,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完成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及时采集并录入学生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审核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根据学生居民身份证号生成,每人一个,终身有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7.05•【字号】沪教委职成〔2002〕24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2〕24号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了切实做好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职成[2001]9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并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各单位按照执行,并认真做好《规定》的宣传工作。
在工作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联系(联系人:陶文捷;联系电话:62563010-447)。
附件:《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二年七月五日附件目录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二章成绩考核第三章升级与留级第四章转学与转专业第五章休学、复学与退学第六章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第七章毕业与结业第八章附则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完善市与区县分级管理的体制,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适应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建立相应的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规格与质量,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 2 0 0 1] 9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均可报读上海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可从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渠道中录取新生。
2024年中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中学籍管理规定一、休学与复学政策1. 休学适用对象:指因健康问题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连续缺课超过____学时,且仍无法继续学业的学生。
2. 休学申请流程:需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书面提交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经学校审核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如因健康原因申请休学,需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检查证明及相关材料,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备案后,学校将出具休学证明。
3. 在毕业学年的最后一个学期,学生原则上不得休学,严禁采取变相留级的方式。
4.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应按期复学,不得提前或延迟,且期间不得在其他学校就读。
二、转学规定及流程1. 转学适用条件:包括家庭住址变动、父母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更换学习环境的学生。
2. 转学手续:家长或监护人需提供户籍迁移证明、原学校同意接收证明,向新学校申请转入,学校审核后出具转学证明,并交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备案。
3. 转入学生需为在读重点中学学生,转出学生则无特定限制。
三、借读政策及流程I. 借读资格:适用于新区投资或工作的外来或外籍人员的子女。
II. 借读申请:由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学校将出具借读证明,并交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III. 借读学生的学籍将保留在原学校。
四. 如本规定与上级学籍管理规定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2024年中学籍管理规定(二)一、休学与复学政策1. 休学适用对象:指因健康问题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连续缺课超过____学时,且仍无法继续学业的学生。
2. 休学申请流程:需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书面提交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经学校审核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如因健康原因申请休学,需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检查证明及相关材料,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备案后,学校将出具休学证明。
3. 在毕业学年的最后一个学期,学生原则上不得休学,严禁采取变相留级的方式。
4.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应按期复学,不得提前或延迟,且期间不得在其他学校就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沪教委基[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54号)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照《标准》要求落实好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和水平差异,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各项工作。
同时,请将此《标准》转发至所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并指导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照《标准》要求,树立“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的理念,把为了每一个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落实《标准》的各项要求,努力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义务教育学校。
附件: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七月五日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公办中小学校。
普通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资源配置第三条学校校舍、场地达到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90标准(2005年前建设)或04标准(2005年后建设)。
小学班额不超过4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45人,人口导入区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50人。
第四条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配置达到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教学装备标准,使用状况良好,能满足课程教学改革和开展素质教育活动的需要。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号管制流程调整办法.doc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号管理流程调整办法上海市中小学学籍号管理流程调整办法一、注册全面实行本市各年级中小学生学籍注册工作。
1.起始年级注册学籍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学生信息由“上海市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导入录取结果,高一年级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导入录取结果,各区县和各中小学须在上海学籍系统中根据招生导入的结果以及学生实际报到情况为学生注册学籍。
小学一年级学生在完成本市学籍注册后,系统将统一上报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全国学籍。
初、高中起始年级中,本市的毕业生将自动续接全国学籍,非本市毕业生将按“跨省就学(跨省转学)”或“申报学籍”的流程续接或申报全国学籍。
2.在校生注册学籍每学期开学前,学校应为正常在籍(包括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进行学期注册学籍工作。
3.转入注册学籍(1)已取得全国学籍并符合本市转学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在上海市学籍系统内发起转学申请,完成转学的学生即完成注册。
(2)未取得全国学籍但符合本市转学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在学籍系统内为其申报学籍,完成申报学籍后即完成注册。
二、学籍号管理本市在籍学生的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上海市学籍号。
全国学籍号由教育部将学生数据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进行比对后下发,其中“G”打头和“J”打头为正式全国学籍号,“L”打头为临时全国学籍号,正式和临时全国学籍号均可以办理各项学籍业务。
“G”和“J”打头的全国号原则上不允许删除。
上海市学籍号由本市各区县教育局或学校根据《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号编制规则》(沪教委基〔2013〕61号)编制。
三、实行网上转学,简化转学流程本市中小学转学全面实行在上海市学籍系统内操作转学流程。
转学条件的要求按《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1.本市范围内转学流程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的,由学生及其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通过上海市学籍系统打印“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基础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盖章。
关于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doc

关于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及经区县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三条主要内容本市中小学学制、入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留级、跳级、免修;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学制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
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普通高中阶段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小学入学年龄本市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周岁。
第七条小学、初中入学办法本市小学、初中实行就近免试入学。
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八条监护人责任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告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免学和缓学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所属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所辖学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汇编有关精神,现制定本校学籍管理规定如下:一.入学注册1.学校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按规定时间凭通知单办理入学手续。
2.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3.开学后,学校发放新生学籍登记表。
二.请假制度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来校,除尘应当天主动联系教师予以请假,事后补交请假条或病假条,请假条必须由家长签名。
不符合以上请假手续者,作无故旷课处理。
三.转学1.由学生家长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联系单”。
中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与户籍所在区招办联系,经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
2.外省市转入本市,须持户籍证明和转学证明及成绩手册、学籍卡、健康卡等,向区招办申请入学,经核准后安排入学。
接受学校对其进行文化考核,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纪。
3.本校学生转出时,必须得到转进学校开出的证明,保证学籍落实,此后本校再开出转学联系单。
四.退学1.以下条件者须家长书面申请,申请中须写清确保以后不在返校,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区招办批准,方可退学。
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长期患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出国定居者。
2.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出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经学校报请区招办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五.休学、复学1.学生因病无法学习者,须由家长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备案,发给休学证明。
2.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
3.因出国要求休学者,须由家长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可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后未复学者注销学籍。
4.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核准后方可复学。
六.留级1.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五门者,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2.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四门以下者,经补考后,语、数、外三门中有两门不及格者;或语、数、外三门中有一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不及格学科达四门者。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沪教委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17〕3号各区教育局: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12月22日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全市统一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篇11、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既取得学历,由教导处负责登记造册和统一编号并按规定建立学生档案。
2、各班主任要认真填写学生的学籍卡片,交教导处保存。
3、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确须转学的,须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转出。
4、学生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否则做旷课论处。
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教导处审批,一周以上者由校长审批。
5、学生因病休学必须呈交请求休学报告及医院证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同意后编入相应的班级。
6、因故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7、小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一律不准退学。
8、学生违反《小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学校要与家长配合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
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9、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评价学生。
要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
10、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分。
(1)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月内因病停学。
(2)在籍学生一学期内,旷课三十六节。
(三次迟到或早退算一节旷课)。
(3)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记达一个半月。
(4)在籍学生开学时逾期三天不到。
(5)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篇2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对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新生入学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丧失学习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于六周岁。
学生入学后设立“义务教育登记卡”、“学生名册”、“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小学生体格检查表”、“小学生体育合格登记表”(适用四年级以上)、“小学生手册”、“嘉兴市小学生德育手册”等档案材料。
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样本(六篇)
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样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之相关规定,结合我校义务教育实施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办法如下:一、入学1. 新生入学采用发放开学通知书形式,并同时将开学通告张贴至各村落,确保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能按时接获入学通知,并在规定时限内携带户口本,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至指定学校完成入学注册手续。
2.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教导处负责编制并分配正式学籍号,该学籍号一经确定,长期有效;学生若因故休学满一年后,需启用新学籍号。
3. 学籍卡之填写工作由班主任负责,确保所有栏目信息完整无误。
学籍卡所记录的学生成绩及综合性评价须秉持实事求是原则,真实反映学生实际情况。
学籍卡经县教育局审核盖章后,由学校教导处妥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籍卡将作为档案归档备查。
二、转学与借读1. 学生因家庭迁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办理转学手续的,应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教导处审核同意后填写转学申请审批表,并报县教育局审批备案。
2. 若有学生因特殊情况需借读,且学校班级容量允许,须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导处考核通过,并凭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借读证明及学籍卡,方可办理借读手续;借读学生将由教导处统一安排至指定班级就读。
本校学生外出借读亦需经教导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 各完小应按月上报学籍控辍月报表及学籍变动花名册,一式两份,分别由教导处存档及上交教育局初教科备查。
三、休学与复学1.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者,可准予休学:(1) 因伤病需长期治疗,无法坚持学习者;(2) 罹患传染性疾病且尚未痊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 一学期内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难以跟上学习进度者。
2. 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需同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医药费收据),应由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属实后,报请县教育局批准方可休学。
3. 学生休学期限以一年为限,期满未能复学者,可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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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及经区县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三条(主要内容)本市中小学学制、入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留级、跳级、免修;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学制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 5 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
初中学制为 4 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普通高中阶段)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 3 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小学入学年龄)本市1 / 15儿童的入学年龄为 6 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 7 周岁。
第七条(小学、初中入学办法)本市小学、初中实行就近免试入学。
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八条(监护人责任)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告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免学和缓学)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所属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所辖学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条(入学与注册)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 15 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
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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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高中学生作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指导学生家长按有关帮困助学规定,申请属地政府给予的资助,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班级学额)本市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48 人,初中、小学年级班级学额应控制在 40 人以内,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应在 30 人以内。
第四章转学第十二条(适用对象)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 / 15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十三条(申请时限)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
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复印件,高中学生还须附高中录取材料等。
第十五条(申请手续)学生或监护人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
中学生转学,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小学生转学,可直接到转入地所属学校联系。
转学申请经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再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学校责任)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
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
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最新资料推荐------------------------------------------------------ 读。
第五章借读第十七条(适用对象)借读生是指非本市户籍、但具备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条件的学生。
即本市蓝印户口;持有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高中阶段适龄子女。
第十八条(受理部门)借读申请人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借读申请,落实就读学校。
第十九条(申请时限)借读申请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父母身份的有关证明及学生的学籍证明。
小学一年级新生还需有户籍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明或健康检查卡。
第二十一条(相关待遇)借读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帮困助学等方面,与本市学生一视同仁。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及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免收借读费。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可根据当年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其中境外引进人才子女,5 / 15在语言适应期(3 年)内报考本市普通高中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已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的,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由学校对其进行测试,经测试合格后,由学校报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受其借读。
第二十二条(港澳台地区居民、海外华侨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就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海外华侨的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在本市就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第二十三条(考核评价要求)学生应参加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学生成长记录册。
评价要体现对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价内容)根据《上海市中小学课程标准》(以下简称《课程标准》),考核评价内容应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社会实践表现,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学习及担任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考核评价方法)考核评价要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变化、进步,重视对学生的日常评价,全面、准确、科学的评价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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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小学阶段学生不进行期中考试。
期末除三、四、五年级语文、数学考试外,其他学科可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特点和学科要求进行形式灵活多样的考查。
中学阶段学生的期中学业考核,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确定需考试或考查的学科。
期末评价具有阶段总结性评价功能,每个学科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科目按《课程标准》规定执行。
学期总评按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综合评定。
学年总评按两个学期考核评价综合评定。
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 4 门及以下的,应准予补考。
补考时间应事先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家长、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记录方式)学业评价结果根据《课程标准》规定和《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记录,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的记录方式要一致,便于学期、学年总评。
第七章升级留级第二十七条(升级) 1、各科成绩学年总评全部及格。
7 / 152、小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及格外有 1 门学科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和其他学科中各有 1 门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留级) 1、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达 5 门及以上。
2、小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 4 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学科中有 1 门及以上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学科有 2 门及以上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 4 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外语学科中有 2 门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中有 1 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 2 门不及格;或不及格学科达4 门的。
4、高中学生自主拓展(选修)课程学习未达到规定学分;或社会实践活动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5、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高中的毕业年级不设留级。
第二十九条(随班学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续留级两次(即在同一年级读完 3 年)仍不能升级的,可继续随班学习。
第八章跳级免修第三十条(跳级)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最新资料推荐------------------------------------------------------ 部门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