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在用特种设备过户、停用、启用、注销、延期检验、移装、改造、重大维修及使用单位更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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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备案表填写说明

苏州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备案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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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要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操 作人员,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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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要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确保设备和工具的精度和 可靠性,加强设备和工具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和工具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其他相关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明,如焊接工人、无损检测人员等,需按照相应的规定进 行申请和备案。
备案表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
填写内容必须 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隐 瞒或虚假填报。
填写表格时, 应使用黑色或 蓝色钢笔、圆 珠笔填写,字 迹清晰、工整。
填写表格时, 应按照规定的 格式和要求填 写,不得随意 更改表格的结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明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需要具备相 应的资质和资格证明
检验检测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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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和资格证明的获取途径和要求
检验检测人员需要遵守的职业道德 和规范
其他相关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明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明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资质要求: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如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证书、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证书等 资格证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是从事特种设备工作的必备证件,需定期进行复审和换证
培训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才能从事特种设备工作
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18位数 字或字母组成,是企业的唯一 识别码

苏州市特种设备安装维保单位基本情况备案管理办法

苏州市特种设备安装维保单位基本情况备案管理办法

苏州市特种设备安装维保单位基本情况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一、为加强对本市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以下简称安装维保)单位管理,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开工告知,切实保证特种设备的安装质量和维保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2007)对获证单位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注册地在本市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保单位和在本市开展特种设备安装维保业务的外地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基本情况备案。

三、安装维保单位应依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进行基本情况备案,备案时提供以下材料:1、《苏州市特种设备安装维保单位备案表》(纸质一式两份,首页填报单位须盖章,另附电子版一份);2、安装维保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两份);3、需持证作业的安装维保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复印件两份,证书原件的聘用单位栏应有单位或负责人签章);4、安装维保人员劳动合同或养老保险证明(提交备案材料时上月的养老保险证明,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汇缴表等)(原件、复印件各一份);5、指定开工告知人的身份证(每人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6、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备案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特种设备安装维保单位根据其在本市开展业务的情况,携带上述材料到业务开展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目前有苏州、常熟、张家港、昆山、太仓、吴江、吴中、相城)。

在苏州市局备案的,在全市辖区内适用。

五、对受理的备案材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进行核对,对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盖章确认,签署备案意见,给予备案编号,在备案表各页盖骑缝章。

备案单位的信息定期在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统一公布。

苏州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备案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

六、接收备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下列材料:《苏州市特种设备安装维保单位备案表》(一份);安装维保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安装维保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一份);指定开工告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其他需要留存的材料。

电梯过户手续

电梯过户手续

电梯使用单位过户手续一、电梯注销手续(原使用或产权单位办理注销,物业单位配合提供资料)1、资料上传(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江苏政务服务网在线打印,原产权及使用单位处盖章,2份)(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扫描上传)(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扫描上传)若(2)(3)无,则全部上传《注册登记表》原件;若(2)(3)遗失,则附遗失说明。

2、办理网址:江苏政务服务网—法人服务—市质监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电梯注销3、办理手续(网上提交资料,资料审核通过后带原件至各辖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下图为网上审核通过。

4、办理结果《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登记机关意见处盖章,返还《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标有注销标记的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二、电梯使用单位过户手续(由新使用单位(物业)负责网上办理)1、资料上传(1)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在线打印,新使用单位处公章,扫描上传,2份)(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原件扫描上传)(3)标有注销标记的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扫描上传,如无则上传遗失证明)(4)标有注销标记的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扫描上传,如无则上传遗失证明)(5)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新使用单位公章,扫描上传,1份)(6)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新使用单位公章上传,1份)(7)产品数据表(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8)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监检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如无则上传定期检验报告,1份)(2)(3)(4)项资料为注销办结后返还资料,其余资料使用单位自行下载或准备。

2、办理网址:江苏政务服务网—法人服务—市质监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电梯单位变更(变更使用单位)3、办理手续(在线提交资料,资料审核通过后带所有资料至各辖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4、办理结果重新生成变更使用单位后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标志》。

苏州市关于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

苏州市关于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

苏价费[2003]260号苏财综[2003]102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为贯彻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25号公告),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监督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授权和我省部分安全检定机构的成本情况,现制定部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收费标准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在试行期间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部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项目收费标准一、部分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一)收费标准4、门座起重机安全质量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单位:元/台注:检验周期为两年一次。

5、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1)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收费标准(基价):150元/车位(2)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收费系数(K)停(3)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收费=车位基价·K停(4)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检验周期为两年一次(二)说明:1、以上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条件审查费按收费标准(基价)的10%收取,最高不超过400元/次。

2、新安装自动人行走道、门座起重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验收检验,按本收费标准另加20%收取,由使用单位交纳检验检测费用。

若检验检测不合格,再次的检验检测费用由安装单位交纳。

3、厂内机动车辆按《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16号)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实施检验。

4、自动人行走道、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门座起重机安全质量定期检验按《关于印发〈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试行)〉的通知》(苏质技监锅发[2003]148号)规定的检验规则进行检验。

二、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收费标准(一)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收费标准为:270元/台(二)说明:1、条件审查费按收费标准的10%收取。

2、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按《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9号)、《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85号)、《关于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体防爆检验工作的补充通知》(质计监办发[2001]90号)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实施检验。

园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事

园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事

园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事指南(园区市场监管局特设处—66681257、66681258)一、使用合格设备应购买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注意检查随机文件(一般包括设计文件、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是否齐全。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都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并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开工告知,接受监督检验。

二、办理注册登记特种设备投用前,应申报检验(首次检验或安装监检)并办理使用注册登记。

办理流程:设备安装前办理开工告知→设备安装完成后申报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合格后办理注册登记。

开工告知及注册登记办理地点:行政许可办(设在苏州特检分院报检大厅)联系电话:69850126、69850110检验办理单位:苏州特检分院——姑苏区平泷路188号报检大厅电话:69850111——69850116办理注册登记时需提供设备随机文件、检验报告、使用登记申请书和特种设备管理、作业人员证件等。

具体办理流程、所需资料和相应表单可在苏州特种设备网()下面的“业务办理”——“特种设备开工告知、注册登记办理指南及相关表式”栏目查询、下载。

三、按期申报检验:在用特种设备需按相应周期进行定期检验,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也要定期校验或检定,使用单位应在到期前一个月主动报检。

设备及安全阀检验办理单位:苏州特检分院——姑苏区平泷路188号报检大厅电话:69850111——69850116压力表检定单位:苏州计量所——吴中区文曲路69号,园区业务窗口在星龙街428号苏春工业坊9幢106室电话:67616552、67626554(园区业务窗口),65230843、65154160特种设备检验不合格的,应按整改意见书要求及时整改:只需资料确认的,请把检验员现场检验时开的整改单盖上使用单位公章回复到特检院业务大厅,整改项为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要求提供人员证,安全附件问题要求提供检定或者校验报告;需要现场确认的,需持整改单(加盖公章)到业务大厅报复检。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21年)正文:----------------------------------------------------------------------------------------------------------------------------------------------------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安全规定第三章特别安全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本公司特种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明确各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职责,保证生产正常秩序。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如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相矛盾,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二、适用范围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蒸汽、压缩空气、沼气、热媒)、工业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二氧化碳气瓶、氩气瓶、氮气瓶)、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叉车)。

三、职责(一)部门职责(二)人员职责1.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1)制定特种设备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2)传达并贯彻有政府责能部门下达的各项安全规定。

3)参与制定特种设备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各项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建立完善工业区内特设备设台账。

5)特种设备定期报检、报停、报废作业,相关资料归档管理。

5)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组织特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及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书。

7)检查特种设备管理/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管理维护及记录情况,并进行考核。

2.管理/使用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1)传达并贯彻公司及安环部下达的各项安全指令。

2)协助制订特种设备的各项规章制度。

3)对本部门特种设备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制订本部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定期保养、定期检测、检修计划,并实施。

5)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并做好相关记录。

6)建立本部门特种设备台账、设备履历、运行记录、检查记录、检修记录。

7)对设备质品不良及维保厂商的服务品质差进行记录,及时反馈采购部门。

四、本制度特种设备的含义:(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相关的设施。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设备报废与更新流程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设备报废与更新流程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设备报废与更新流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设备报废与更新流程特种设备在工业生产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需要建立一个严格的管理规则,包括设备报废与更新的流程。

本文将介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设备报废与更新的具体流程。

一、设备报废流程特种设备报废是指特种设备达到一定使用寿命或发生重大故障后无法再继续使用,需要进行报废处理的过程。

设备报废的流程如下:1.1 鉴定与评估首先,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对特种设备进行鉴定与评估,确定设备是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

鉴定与评估包括检查特种设备的使用年限、技术状态、安全性能等方面的情况,并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评估。

1.2 报废申请一旦特种设备被确定为报废,使用单位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报废申请。

报废申请中需要提供相关鉴定与评估报告,说明设备的具体情况以及报废的原因。

主管部门会对报废申请进行审查。

1.3 报废审批上级主管部门会对报废申请进行审批,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审批结果将对使用单位进行反馈,并提出必要的要求和建议。

1.4 报废处理报废审批通过后,使用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

报废处理包括设备停止使用、拆卸设备及相关附件、销毁设备零部件等过程。

在报废的同时,还需要做好设备档案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二、设备更新流程设备更新是指针对特种设备的老旧设备进行更换或升级的过程,以提高设备的性能和安全性。

设备更新的流程如下:2.1 需求分析首先,使用单位需要明确设备更新的目的和需求。

通过对生产工艺流程的分析,确定需要更新的特种设备的类型、规格要求等。

2.2 方案筛选使用单位会根据需求分析制定几种可能的设备更新方案,并进行评估和筛选。

在筛选方案时,需综合考虑设备价格、性能、质量可靠性、进口设备与国产设备的选择等因素。

2.3 设备采购一旦确定合适的设备更新方案,使用单位还需进行设备采购工作。

采购流程包括编制设备采购计划、进行设备供应商的评估选择、签订采购合同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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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在用特种设备过户、停用、启用、注销、延期检验、移装、改造、重大维修及使用单位更名管理办法(试行)人气:236 日期:2011—12-27 9:52:5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动态管理,及时正确地掌握特种设备的使用状态,提高特种设备信息化动态管理系统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在用特种设备过户、停用、启用、注销、延期检验、移装、改造、重大维修及使用单位更名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申请特种设备的过户、停用、启用、注销、延期检验及使用单位更名,配合施工单位进行特种设备移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的开工告知,申请特种设备变更登记。

第四条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负责办理特种设备移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开工告知并申报特种设备移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

第五条特种设备登记机关负责办理特种设备的过户、停用、启用、注销、延期检验备案及使用单位更名等手续,接受特种设备移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开工告知,如实变更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察系统”)中设备的信息和状态。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特检院”)负责开展责任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移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完善特种设备监察系统中设备的相关状态。

第三章管理办法第七条在行政区域内的移装:(一)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在移装特种设备前按照相关规定到设备所在地区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移装开工告知。

(二)特种设备登记机关收到特种设备移装的开工告知后,在监察系统中输入开工告知信息并与系统中的原有设备关联起来,无需生成一台新增特种设备信息。

申请移装的特种设备的设备状态自动变更为“正在安装”,“设备变动信息”栏内自动记录移装信息.(三)使用单位或安装施工单位携带移装特种设备开工告知手续,向特检院申请移装监督检验,受理人员核对或变更特种设备的相关信息.(四)监督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核对并完善监察系统中所移装设备的相关信息。

(五)使用单位在设备移装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所需材料和原登记文件,到移装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移装变更登记.(六)使用单位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到特检院领取移装监督检验报告、机电类特种设备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跨行政区域的移装:(一)使用单位应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卡、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和一式三份的《苏州市特种设备过户、停用、启用、注销、移装及使用单位更名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向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设备的注销。

(二)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申请,注销使用登记证,并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在监察系统的“设备管理”功能栏进行设备注销处理,设备状态自动变更为“注销”。

(三)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在移装特种设备前按照相关规定到拟设备移装所在地区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移装开工告知.(四)特种设备登记机关收到特种设备移装的开工告知后,在监察系统中输入开工告知信息和原移装特种设备的注册代码,生成一台新增设备信息,“设备变动信息"栏内自动记录移装信息。

注册代码保持不变,以实现与原移装的特种设备的信息相关联.(五)使用单位或安装施工单位携带移装特种设备开工告知手续,向特检院申报移装监督检验,受理人员根据开工告知书核对或变更特种设备的相关信息。

(六)监督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核对并完善监察系统中所移装设备的相关信息。

(七)使用单位在设备移装完成并确认监督检验合格后,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设备移装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移装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八)使用单位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到特检院领取移装监督检验报告、机电类特种设备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九条过户不移装的:(一)原使用单位应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卡、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和一式三份的《登记表》到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卡注销手续。

(二)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申请,注销使用登记证,并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

(三)新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所需材料向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四)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过户变更登记申请时,在监察系统的“单位管理”功能栏中修改使用单位的信息,“设备变动信息”栏内自动记录过户信息.过户的特种设备注册代码保持不变。

(五)对机电类特种设备,新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后,到特检院领取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六)特检院在下次定期检验时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位名称应核对是否变更。

第十条过户并在行政区域内移装的:(一)原使用单位携带使用登记证、登记卡、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和《登记表》到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卡的注销手续。

(二)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申请,注销使用登记证,并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

(三)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在移装特种设备前按照相关规定到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移装开工告知.(四)特种设备登记机关收到特种设备移装的开工告知后,在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系统中输入开工告知信息并与系统中的原设备关联起来,无需生成一台新增特种设备信息,注册代码为原移装设备的代码。

监察系统中申请移装的特种设备的设备状态自动变更为“正在安装",“设备变动信息”栏内自动记录过户移装信息。

(五)新使用单位或安装施工单位携带移装特种设备开工告知手续,到特检院申报移装监督检验,受理人员核对或变更特种设备的相关信息。

(六)监督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核对并完善监察系统中过户移装设备的相关信息。

(七)新使用单位在设备移装完成并确认监督检验合格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所需材料向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八)新使用单位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到特检院领取移装监督检验报告、机电类特种设备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九)特检院在下次定期检验时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位名称应核对是否变更。

第十一条过户并跨行政区域移装的:(一)原使用单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卡、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和《登记表》,向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设备的注销.(二)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申请,注销使用登记证,并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在监察系统的“设备管理"功能栏进行设备注销处理,设备状态自动变更为“注销”。

(三)新使用单位应当参照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办理相关开工告知、报检、使用登记等手续.第十二条外市的特种设备移装到苏州市的:(一)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在移装特种设备前按照相关规定到拟设备移装所在地区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移装开工告知,并提供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承压类特种设备和起重机械应提供异地移装证明.(二)特种设备登记机关收到特种设备移装的开工告知后,在监察系统中输入开工告知信息和原移装特种设备的注册代码,生成一台新增设备信息。

(三)使用单位或安装施工单位携带移装特种设备开工告知手续,向特检院申请移装监督检验,受理人员根据开工告知书核对或变更特种设备的相关信息。

(四)监督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核对并完善监察系统中所过户移装设备的相关信息。

(五)使用单位在设备移装完成并确认监督检验合格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移装地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移装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六)使用单位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到特检院领取移装监督检验报告、机电类特种设备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更名的:(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更名的,应当在行为终了之日起30日内到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使用单位更名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办理.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停用的:(一)特种设备拟停用半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填写《登记表》到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特种设备拟停用不满半年的,使用单位可参照本条办理相关手续。

(三)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受理特种设备停用申请后,在监察系统中将特种设备的设备状态改为“停用”,设备信息栏内将自动记录停用信息。

第十五条停用设备重新启用的:(一)停用的特种设备需重新启用的,应持《登记表》向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特种设备启用,领回原使用登记证.(二)重新启用时无需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在监察系统中将重新启用特种设备的设备状态改为“在用",设备信息栏内自动记录启用信息。

(三)重新启用前需定期检验的,经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同意后使用单位到特检院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登记机关同意的,特检院不得接受报检.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监察系统和检验管理系统中设备状态自动变更为“在用”。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改造、重大维修的:(一)特种设备改造、重大维修前,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所在地区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开工告知.(二)特种设备登记机关收到特种设备改造、重大维修的开工告知后,在监察系统中输入开工告知信息并与拟改造、重大维修的特种设备关联起来,无需生成新的设备。

系统中设备状态自动改为“正在改造”或者“正在大修",设备信息栏内自动记录改造、重大维修信息.(三)使用单位携带改造、重大维修的特种设备开工告知手续,到特检院申报监督检验。

(四)监督检验合格并出具报告后,监察系统和检验管理系统中设备状态自动变更为“在用”。

(五)上述工作完成后,使用单位到特检院领取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机电类特种设备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七条申请特种设备延期检验的:(一)因使用单位的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监控措施保障安全运行,且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征得特检院同意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基于风险的检验后,向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后,可延期检验。

《苏州市在用特种设备过户、停用、启用、注销、延期检验、移装、改造、重大维修及使用单位更名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更名、停用、注销、过户、迁移、启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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