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法律规制
浅谈诱惑侦查

且 还 要 制 止犯 罪 。 即使 对 于 有 犯 罪 意 图 的 人 , 应 当力 求 通 过 劝 也 导 等 方 式 打 消其 犯 罪意 图 , 不 是 坐 视 犯 罪 发 生 后 再 惩 罚 犯 罪 人 。 而
三 、 惑 侦 查 的 完 善 建 议 诱 ( ) 一 明确 诱 惑侦 查 的适 用 范 围 。各 国立 法 和 理 论 均 对 诱 惑 侦 查 的适 用 范 围作 出 了严 格 的 限 制 。 如 德 国 刑 事 诉 讼 中 , 惑 侦 查 诱
害 , 由相 对 人 自愿 配 合 的侦 查 方 式 。 而 2使 用 诱 惑 侦 查 易 于 抓 获 犯 罪 嫌 疑 人 。 在 诱 惑 侦 查 中 , 、 由于 犯 罪 嫌 疑 人 早 已在 侦 查 机 关 的 监 控之 下 , 其 拘 捕 也 就 更 为 容 易 。 对 3使 用 诱 惑 侦 查 能 更 有 效 地 收 集 犯 罪 证 据 。 在 诱 惑 侦 查 中 , 、 由于 犯 罪 一 直 在 侦 查 机 关 的 严 密 控 制 之 下 , 而 各 种 证 据 的 收 集 因
407) 3 0 9
行 为 , 是 合 法 的 。本 人 认 为 , 于诱 惑 侦 查 合 法性 分析 应 该 从 其 则 对 分类 出 发 。 首 先 对 于 犯 意 诱 发 型 , 该 明 确 规 定 其 违 法 性 。 对 于 应 原本 没 有 犯 罪 意 图 的 人 实 施 一 定 的 引 诱 , 其 实 施 了犯 罪 行 为 , 使 最 终 受 到 法 律 的惩 罚 , 样 的 结 果 对 侦 查 人 员 来 说 充 当 了 教 唆 的 角 这 色 。 而对 于机 会 提 供 型 可 以确 认 其 合 法 性 , 是 也 要 做 出相 应 的 但
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的立法构想

关 键 词 : 惑侦 查 ; 法 ; 想 诱 立 构
中图分类号 :952 1 2 . 3
文 献标 识 码 : A
一
、
诱 惑侦 查的概 念与 特征
定 的积 极 意 义 , 是 , 惑 侦 查 直 接 关 系 到 侦 查 但 诱
被 仅 弄清诱 惑 侦 查 的概 念 是 正 式 建 构 我 国诱 惑 行为 的妥 当性 、 告 人 的 罪 与 刑 , 以 此 进 行 规 正 合 _ j 侦查 法律 制 度 之 理 论 前 提 。据 考 证 , 国 的 “ 我 诱 定其权 威性 、 当性 、 法 性 都 值得 商 榷 。2在 我
针对特殊 的犯 罪案 件 , 了获取 犯 罪 证据 而 使 用 为
的以某种 可期 待利 益 为诱 饵 , 者 为犯 罪 嫌 疑 人 这一侦 查手段 明 确 的法 律 规定 , 法规 范 处 于缺 或 立 因此 应对 诱 惑 侦查 在 实 践 中 的运 用 进行 提供 犯罪 的机会 或 条件 , 使 犯 罪 嫌 疑人 实 施 犯 失状态 , 诱 罪, 进而侦 破案 件 的一 种特 殊 的侦查方 法 。 立 法规 制 , 其在 实施 的整体 环节 上逐渐 完善 。 使
直接 性 。第 三 , 惑 侦查 具 有 欺 骗 性 。第 四, 诱 诱 刑讯 逼供 和 以威 胁 、 诱 、 骗 以 及 其 它 非 法 方 引 欺 惑侦 查具有 局 限性 。
从 我 国现行法 律 规 范方 面 看 , 于诱 惑侦 查 谨慎 。笔 者 认 为 诱 惑 侦 查 还 是 存 在 一 定 的 合 理 关
・
5 ・ 3
要 的方法 或手段 的原 则 。笔 者 认 为 , 惑 侦 查 的 侦查 机关 的侦查 人 员 , 享 有 侦查 权 。在 我 国享 诱 才
诱惑侦查的规范化构思

刑事责任 的影响主要有: 一是犯罪形态 的影响 , 没有诱惑者的作用 , 被
告人可能不至于将犯罪进行到被抓获时的形态;二是犯罪情节 的影
被侦查案件 是在侦查人员或受雇 人员的刺激 、 促使 下实旆的 , 案件从 响, 诱惑者掌握主动权 , 以决定案件发展的方向和程度, 可 可以决定被
谋划到发生都在侦查机关的控 制之 下, 因此 和传统 的侦查手段相 比, 线索方面的困难和限制要 小得多。2 在 发现犯罪 、 . 查证犯罪方面 , 诱 惑侦 查因其独特功 能而效率显著 , 优势 明显 。一方面 , 由于在诱惑侦 查中犯罪 活动 是在侦 查人 员或受雇人员 的参与 、 监控下进行的, 侦查 人员对案件 的认识与案件的发展过程同步, 是从“ 原因” 结果” 到“ 的认 告人犯罪情 节的轻 重; 是犯 罪地位 的影响, 查人员即使在实施时 三 侦
靠的优点。在诱惑侦查的案 件中, 侦查人员对 犯罪的侦查 、 认识过程
惑者的行为对被告人 的刑事责任就起 决定作用 , 有时会发生反差 极大
起主要作用, 犯 罪事实” 其“ 也不会被 认定, 被告人即使起的是次要或
辅助 作用 , 也不会 作为从犯来认 定。警 察圈套 作为合法辩护的理 由,
可以使被告人得到相对公正 的处理 。4 诱惑侦 查可能使取得的证据 @. 丧失效力 。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 即应 当依法定程序收集 , 有法定 具 的形式和合法 的来源 。运用诱惑侦查取证 ,从本质上 讲不具 有合法
所 确 认 , 然 有 传 统 侦 查 手 段 所 不 可 比拟 、 可 替 代 的 优 越性 。表 现 必 不
外。 诱惑侦查还可能会加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 诱惑侦查对于被 告人
在0 1诱惑侦查不受犯罪线索的限制。 :. 对于传统手段 而言, 如果没有 发现犯罪线索就无法发挥追惩犯罪的功能。 而诱惑侦查则不同, 由于
实体与程序契合路径下诱惑侦查案件的定罪

2 0 1 3年第 2 期
北京政法职业学 院学报
总第 8 2期
序。 ” 随着我国司法水平 的不断进步及人权保障观念的深人人心, 以《 刑事诉讼法 》 修订为契机 , 急需 重新审视诱惑侦查案件的审判规则 。
一
、
理论 路径 的选择 : 实体 与程序之 有机契合
新修订的《 刑事诉讼法 》 第1 9 5 条第 1 款规定 : “ 案件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 充分 , [ 7 依据法律认定被
定 罪的结论 。
【 关键词 】 诱惑侦查
实体审查 形式审查 定罪量刑
今年开始施行的《 刑事诉讼法 》 第1 5 1 条规定: “ 为了查明案情 , 在必要的时候 , 经公安机关负责人
决定 , 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 , 不得诱使他人犯罪 , 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
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 ,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 的需要 , 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 该条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对秘密侦查进行 了概括性规定。理 论上 , 一般将秘密侦查为技术侦查、 外线侦查和内线侦查三种类型。[ 2 本文论述 的诱惑侦查是内线侦查中的一个主要方式 , 其含义在理论界基本 已经厘清, 笔者不再置 喙, 认同以下观点: 诱惑侦查是指 “ 国家侦查人员或是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 通过特意设计 的某 种诱发犯罪的情景, 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诱惑 l 生 条件或机会 , 鼓动、 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并以此为根据提 起刑事指控的侦查手段。 ” 【 3 虽然诱惑侦查已被用于多类案件 , 但我国对诱惑侦查一直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制 , 导致实践中 诱惑侦查手段的运用在整体上处于一种失范、 无序状态 。[ 4 ] 以某法院为例 , 2 0 0 8 年至 2 0 1 2 年5 年间, 判 处的近 2 0 0 0 余起贩毒案件中有近 9 0 % 是通过诱惑侦查抓获的被告人。同时间段 内, 买卖伪造的印章 证件 、 出售假发票、 倒卖车船票等 1 0 0 0 余件案件 中, 也有 8 0 %以上运用 了诱惑侦查。该类案件的定罪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隐藏身份实施侦查与控制下交付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隐藏⾝份实施侦查与控制下交付2019-08-29刚刚结束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侦查程序的主要变动之⼀就是在“侦查章”增加了第⼋节“技术侦查措施”,对两⼤类秘密侦查⼿段进⾏了⽴法规范。
本⽂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对技术侦查之外的第⼆⼤类秘密侦查措施――隐匿⾝份的侦查及控制下交付略作探讨,期冀⽴法的适⽤有所裨益。
⼀、相关概念的厘清在技术侦查规定之外,新刑事诉讼法在“技术侦查措施”⼀节中还规定了与技术侦查并列的另外⼀⼤类秘密侦查措施――“隐匿⾝份”的侦查,以及在犯罪等违禁品流转过程中经常使⽤的秘密监控类措施控制下交付。
这两类措施的⼊法实现了秘密侦查⽴法的全⾯、系统规制。
当然在⽴法过程中,如何界定秘密侦查各种⼦类措施始终是困扰⽴法者的⼀个突出问题。
⽐如在刑事诉讼法草案⼀审稿中曾经将以⼈⼒欺骗为主要表现特征的乔装侦查界定为“秘密侦查”,[1]⽽后社会各界、理论界对这种术语使⽤⽅式提出质疑,反对的声⾳认为秘密侦查是属概念,⽽技术侦查、乔装侦查、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等各种⼿段都是秘密侦查的表现形式。
在⼆次审议稿中,针对上述质疑,⽴法者不再使⽤“秘密侦查”的表述,⽽是改为“隐匿⾝份实施侦查”,这⾥的“隐匿⾝份”的字样代表了各种乔装侦查⼿段,包括特情侦查、诱惑侦查、卧底侦查。
秘密侦查是侦查机关在相对⼈并不知悉的情况下实施或完成的各种侦查活动,相对⼈由于受到侦查⼈员的欺骗,或由于侦查⼈员隐瞒了侦查⾏为的进⾏,相对⼈对侦查活动的进⾏并不知情。
[2]秘密侦查涵盖了两⼤类具体的侦查⼿段,即乔装欺骗型秘密侦查(乔装侦查)[3]与监控型秘密侦查(秘密监控)。
前者是指侦查⼈员或普通公民隐瞒真实⾝份或者改变⾝份,通过⾝份欺骗接近相对⼈或者打⼊犯罪集团展开的侦查取证活动,如特情侦查、诱惑侦查或卧底侦查等;后者为在相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通讯、对外联系、活动、物品、周围环境等进⾏秘密监视与刺探,如各种通信监控⼿段、窃听、邮件检查、跟踪守候、电⼦监控、秘密拍照、录像、录⾳等,这些侦查⼿段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被称之为技术侦查⼿段。
诱惑侦查制度3篇

诱惑侦查制度3篇诱惑侦查制度诱惑侦查最早可以追溯到大革命前的法国,当时的路易14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将其作为一种特务政策,以此来捕捉革命党人,镇压资产阶级革命。
而诱惑侦查真正运用于刑事侦查领域却源于二十世纪的美国,主要是在1935年至1945年二战期间用来防止间谍及破坏活动。
后来诱惑侦查逐渐被日、英、德等国所吸收并对其有所发展。
在我国,“诱惑侦查”作为刑事侦查中的专业术语,它直接引鉴于日本的犯罪侦查学界,但由于我国尚无“诱惑侦查”制度,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因此我国学者对诱惑侦查的定义有不同的说法,其中最主要的有二种:一为无被害人之犯罪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诱惑侦查是指“为了侦缉隐蔽且‘无被害人之犯罪’,侦查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诱使被诱惑对象进行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手段”;另一种是从目的性和实施方式上来分析,认为诱惑侦查是指“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侦查机关、侦查人员或其协助者,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根据犯罪活动的倾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待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无论从主体还是从内容来说,都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本人认为诱惑侦查的定义应是:诱惑侦查是指享有诱惑侦查权的侦查机关,为获取证据,对已有犯罪意图,实施一定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实施犯罪的机会或者客观条件,待与之相应的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发生后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性侦查手段。
对于“诱惑侦查”的类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存在不同的观点。
通常以侦查机关实施“诱惑侦查”时有无明确、具体的被诱惑对象和被诱惑人的犯罪主观心理态度为标准,将“诱惑侦查”分为两种类型:一为诱发犯意型“诱惑侦查”,是指被诱惑对象实际上并无犯罪意图或者尚未形成犯意,而是在侦查机关或者其辅助人员主动、积极地实施的诱惑侦查行为的强烈刺激下,为了达到一定的犯罪或者非犯罪目的而产生犯意,并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我国不宜建立诱惑侦查制度
准说的理论 , 该说是以诱导行为本身的性质作为判断是否为侦查陷阱的标准。这两种理论多年来
一
直并存且争论不休。由于主观说与客观说对问题的切人点不同, 因而谁也难 以说服谁 , 并且都难
以 自圆其说。于是有人又提出了两者沟通说, 认为主观说与客观说实际上是相通的, 因为客观说所 依据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诱导所针对的 目 , 标 只要警察将注意力直接指向那些有犯意的
诱惑侦查 , 又称“ 警察圈套” “ 、 侦查陷阱”是世界刑事侦查领域中的一项侦查措施。它起源于 ,
美国, 世纪 5 2 0 0年代传人 日 , 本 我国对这一侦查方法 的认识源 自日本。由于诱惑侦查措施没有以 法律 的形式在我 国刑事法律中予 以确认 , 因此在我国它还 只是停 留在 司法实践中的使用和理论上
维普资讯
20 06年第2期 总第 7 0期
・
西北 第二 民族 学 院学报
Junlft eodN r ws U i rtfr a/ a/e ora h Scn ot e n e i o N t n// o e h t v sy o ts
No 2, 0 6 . 20
的初步探讨阶段 。司法实践 中主要表现在对一些无受害人的犯罪案件的侦查上 , 如贩毒等案件。
对其进行理论上 的探讨也仅限于个别的学者。从相关文章看, 有积极主张建立诱惑侦查制度的, 也
有主张绝对禁止这一侦查手段 的, 在认识上并未形成一致看法。诱惑侦查措施其性质究竟如何? 这一制度是否适合我国国情?我国司法实践中实施的这一侦查手段是否合法 、 合理 、 公正?要确认
时人们将这一手段称为 E cuae et nor m n, g 可译为“ 刺激侦查式” 诱惑侦查 。起初这种手段被不加区分
论诱惑侦查
2 我 国有关 诱 惑侦 查的 法律规 定
我国《 事诉讼 法》 4 刑 第 3条 规 定 “ 判 人 员 、 察 人 员 、 审 检 侦查 人员必须依 照法定 程序 , 集 能够证 实犯 罪嫌 疑 人 、 收 被 告 人 有 罪 或 者 无 罪 、 罪 情 节 轻 重 的 各 种 证 据 。 严 禁 刑 事 犯 逼 供 以 威 胁 、 诱 、 骗 以 及 其 他 非 法 的 方 法 收 集 证 据 。 引 欺 ” 以 上 这 个 法 条 , 我 国对 诱 惑 侦 查 手 段 的 唯 一 成 文 规 是 定 。 目前 , 些 拥 有 侦 查 权 的 侦 查 机 关 , 至 是 根 本 没 有 被 一 甚 法 律授 予 行 使 侦 查 权 的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 了 达 到 某 种 绩 效 为 目的 , 常使 用 犯 意诱 发 型 诱 惑 侦 查 手 段 。 经
知 识 产 权 犯 罪 案 件 中 , 何 使 用诱 惑 侦 查 手 段 , 提 出 立 法 司 法 建 议 。 如 并
关键 词 : 惑侦查 ; 识 产权 ; 诱 知 法律 规 制
中 图分 类 号 : 9 D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0 0 —2 30 17 —1 8 2 1 ) 80 6— 1
4 我 国 应 如 何 规 制 诱 惑 侦 查
4 1 明 确 规 定 实 施 诱 惑 侦 查 的 主 体 .
目前 刑 法 理 论 界 , 诱 惑 侦 查 的 主 体 主 要 确 定 为 三 种 , 对 分别是侦查 机关 、 查员 及其他 侦 查协 助者 。笔者认 为 , 侦 这 样 的 主 体 范 围 过 宽 , 容 易造 成 诱 惑 侦 查 的 滥 用 , 施 诱 惑 很 实 侦查 的 国家 机 关 必 须 是 合 法 的 侦 查 主 体 。 因 此 , 了 公 安 除 机关 、 国家 安 全 机 关 、 民 检 察 院 、 队 保 卫 部 门 、 狱 、 人 军 监 海 关 缉 私 局 这 些 享 有 侦 查 权 能 够 实 施 诱 惑 侦 查 行 为 的 主 体 外 , 属 于 侦 查 机 关 的 侦 查 人 员 和 必 要 的 侦 查 协 助 者 必 须 隶 经 过 侦 查 机 关 的 严 格 审 查 并 在 其 权 限 范 围 内 授 权 , 可 成 方 为合 法 的实 施 诱 惑 侦 查 行 为 的 主 体 。 4 2 实 施 诱 惑 侦 查 的 审 批 监 督 程 序 . 诱 惑 侦 查 必 须 履 行 严 格 的 审 批 手 续 才 能 依 法 实 施 。 首 () 意诱发 型。 2犯 先 , 侦 查 主 体 提 出 申 请 , 过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查 , 检 察 院 有 经 报 为 了 达 到 迅 速 侦 破 案 件 的 目的 , 查 人 员 欲 穷 尽 一 切 批 准 ; 准 实 施 后 , 察 院应 当 监 督 侦 查 机 关 将 诱 惑 侦 查 的 侦 批 检 可 能的办法 , 比如 设 计 场 景 , 适 当 时 间 、 点 , 行 诱 惑 侦 实 施 时 间 、 点 、 员 、 程 和 结 果 等 进 行 书 面 反 馈 说 明 。 在 地 进 地 人 过 查 , 侦 查 行 为 极 具 刺 激 性 , 常 人 难 以 抵 抗 这 种 刺 激 性 的 4 3 诱 惑 侦 查 之 证 据 的 证 明 力 其 正 . 诱 惑 , 不 顾 一 切 , 施 了犯 罪 行 为 。 便 实 ( ) 当 程 序 的 诱 惑 侦 查 取 得 的 证 据 具 有 证 明力 。 1正
危险的“诱惑”——浅析毒品案件诱惑侦查合法性问题
{占 } 缸会 ; J
20.() 5中 o9
危 瞄 的
浅 析 毒 品案 件 i , 合 法性 问 题 秀惑 查
林 宁 烨
摘 要 诱 惑侦 查现 被 广泛应 用 于我 国毒 品案件 侦 查 实践 , 又缺 乏有 关法律 的 明确规 制 。 其合 法 性 的讨论 关涉 警察 伦 却 对 理 的贯 彻执 行 。我 国应吸 收借 鉴 美 国刑 法 的警察 圈套 理论 , 学区分机 会 提供 型 与犯 意诱 发型 诱 惑侦 查 的不 同情 形 , 范 科 规 毒 品案 件 的诱 惑侦 查 行为 , 护被 告人 合 法权 益 。 维 关键 词 诱 惑侦 查 毒 品 合 法 性 规 制
机关将苏某 、 黄某 当场抓 获。
“ 惑 ”一 词 , 往 首 先 使 人 们 联 想 起 爱 情 的本 质 — — 迷 离 的眼 诱 往 神、 胧的气氛 , 朦 叫人 一念 之 问 “ 见 钟 情 ” 然 而 , 不 是 每 一 种 诱 惑 一 。 并 都 能产 生 如 此 美 妙 的“ 学 反应 ” 阳 光 之 下 , 存 在 着 大 量 危 险 的诱 化 。 还 惑, 引人 步 入 人 生 歧 途 — — 诱 惑 侦 查 。 惑 侦 查 指 由侦 查 人 员 设 置 圈 诱 套或 者 诱 饵 , 示 或 诱 使 侦 查对 象 暴 露 其 犯 罪 意 图并 实 施 犯 罪 行 为 , 暗 待犯罪 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 。 捕 被诱惑者的秘密侦查方式。 拘 它
案 例: 日, 某 为贩卖毒 品牟利 , 告人苏某找到公安机关特情 ( 被 又
称“ 人 ” 人 员 许 某 , 求 许代 其 联 系 购 买 “ 毒 ” 线 ) 要 冰 。许 某 遂 向 公安 机
诱惑取证——精选推荐
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执法圈套”抑或“诱惑调查”——上海“钓鱼执法”的理性思考梁三利1郭明2(1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政部江苏南京 210004;2江苏行政学院法政部江苏南京 21004)摘要:上海钓鱼执法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
上海钓鱼执法属于执法圈套,其行政行为违反违反合法性和正当程序原则,违背基本行政伦理,损害社会和谐和信任互助。
行政执法中的诱惑调查具有现实性基础但缺乏相应法律依据。
刑事侦查程序的诱惑侦查和侦查圈套的区别对探讨钓鱼执法有一定启示意义。
我国立法应明确特殊案件的诱惑调查合法化,并对主体、范围、对象、手段等予以规范化,行政主体对诱惑调查的合法性承担证明义务,非法诱惑调查的口供和物证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能仅凭非法诱惑调查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关键词:钓鱼执法诱惑侦查执法圈套诱惑调查合法化一、问题缘起:上海钓鱼执法案2009年9月8日,张晖因好心搭载自称胃病要去医院的路人,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黑车,遭扣车与罚款1万元。
原来那名路人是执法大队的“钩子”,专门诱人入瓮的。
该名“钩子”强行拔掉张晖的车钥匙,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
张晖的电话及驾驶证件被抢走,对方告知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
10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宣布,经调查查明,该案的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不正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区交通执法大队已撤销行政处罚行为。
11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鉴于交通执法大队在庭审前已经自行撤销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张晖存在非法运营的事实,交通执法大队违法行政。
类似事件在全国各地仍屡有发生,有人采取各种欺骗手段,有说“家人出车祸急着赶去”,有扮成要生孩子的孕妇或病人,受骗车主多为公司上班族或私人老板。
至于“钓鱼”流程与张军同出一辙。
“钓鱼执法”遂成为网络和现实生活流行的名词。
钓鱼执法产生影响远远超出时间本身,受到民众与舆论的关注和质疑,所以,对钓鱼执法充分理性思考更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对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诱惑侦查的实施,乃是鉴于侦破特殊案件的必要性而产生,然而一旦被侦查机关滥用,则可能成为侵权公民权利的“肮脏”手腕。
所以各国普遍地对诱惑侦查从放任到规制,逐渐形成了一套将诱惑侦查严格限定在法律范围内的制度。
美国通过索勒斯—谢尔曼准则(Sorrells-Sherman Test)、拉塞尔(Russell)案、汉普顿(Hampton)案以及托戈(Twigg)案,演绎了从对诱惑侦查的宽容到“陷阱之法理”限制再到纳入宪法的合法诉讼原则之轨迹;日本法学界在美国“陷阱之法理”思潮的影响下,更是标新立异,提出了规制诱惑侦查的诸多学说,表明了日本法学界企盼完善诉讼制度,规制违法侦查的强烈愿望。
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诱惑侦查手段大量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理念却远远没有产生。
但是,“既然法律本身包含着产生专横权力的巨大危险,那么,法治的使命就是把法律专横中权力之恶的危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笔者认为,对于“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鉴于其违法性,应当被坚决地予以排斥;而对于“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则规定其是适用的条件,并在立法上予以肯定,使它真正有法律的依据。
笔者主要从以下四方面进行论述:
(1)诱惑侦查适用范围
诱惑侦查乃是出于侦破特殊案件的需要而产生,因为隐蔽性极强的案件很难侦破,特别是无被害人的犯罪,不可能依靠传统的被害人控告、揭发找到突破口,于是诱惑侦查在侦查此类案件时方成为必要之手段。
如果任意扩大适用的案件范围,则不免有滥用侦查权之虞,所以对诱惑侦查范围严格限制已成为各国的共识。
如德国规定适用诱惑侦查必须满足:(1)必须有“足够的事实根据”表明存在重大犯罪行为。
(2)只限于毒品、武器交易、伪造货币或有价证券、有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或者是职业性的、持续性的犯罪,或者有组织地实施的重大犯罪。
(3)只限于采用其他方式侦查将成效渺茫或者十分困难的情形。
日本学者田口守一教授谈到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时也认为,“在被侵害法益很大,侦查比较困难的无被害人犯罪中,允许适用诱惑侦查。
而且这种诱惑侦查必须是极少可能被政治利用的犯罪。
不包括杀人、伤害等侵犯人身的犯罪。
”笔者认为,首先诱惑侦查应适用于具有相当隐蔽性而极难侦破的案件;其次,只能针对“无被害人”的公诉案件,因为对有被害人的案件进行诱惑侦查危险性太大,不能确保人身“诱饵”的绝对安全,不宜采用;再次,必须是有严重危害性的重大刑事犯罪(如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伪造货币犯罪等等)才可进行诱惑侦查,而不宜对政治职务犯罪采用诱惑侦查。
(2)诱惑侦查适用对象
诱惑侦查的对象,本身就是区分不同类型诱惑侦查的标准之一,在“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中,对象是确定意味着该诱惑侦查是否方向明确,有的放失。
从理论上看,凡是强调镇压犯罪之必要的观点,均对诱惑侦查对象采取比较宽泛的主张;而凡是强调人权保护、程序正当的观点,均对诱惑侦查对象采取严格限制的主张。
例如,美国《关于秘密侦查的基准》中规定,被确定为诱惑侦查对象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根据情报提供者及其他手段获得的情报,足以怀疑对象有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可能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迹象时;(b)有关违法行为的机会的构成,包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被诱惑乃至被直接鼓动的对象,具有实施计划性违法行为的倾向。
日本为了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诱惑侦查,在司法运作中也将运用诱惑侦查的对象限制于“正在实施犯罪或有犯罪倾向的人”,以保障宪法所保护的包括个人隐私权(privacy)和自律权在内的国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
在我国,对于侦查权的控制不尽如人意,所以也应当对诱惑侦查的对象进行严格限制。
笔者认为,借鉴国外立法例,诱惑侦查的对象必须是“有合理根据或足够理由表明正在实施犯罪或者有重大犯罪倾向的人”。
(3)诱惑侦查的行为方式
侦查权的行使必须受到节制,所以诱惑侦查的行为方式必须符合适度性原则。
无论是教唆目标人进行犯罪或者强制进行犯罪,都是借诱惑侦查之名行引诱犯罪之实,以达到不法的目的和利益,完全有悖于诱惑侦查的要旨。
如果在这种诱惑侦查中疑惑者的行为实质上占了主导地位,这样的结果往往是制造新的犯罪而不是打击犯罪。
只有禁止高度诱惑性手段,而限于提供一种中立性的一般的机会,才能把诱惑的手段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一言以蔽之,不得以侦查人员为主,采取过度诱惑行为,乃是诱惑侦查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4)诱惑侦查的程序控制
由于具体案件的条件灵活多变,对于适用诱惑侦查的范围、对象、行为方式的判断可能因人而异,因此设立统一的诱惑侦查适用的程序控制是必要的。
首先,法律必须对适用诱惑侦查的案件设置一个审批程序,通常由侦查人员就具体案件的条件提出申请,说明必须运用诱惑侦查的理由,然后获得中立的第三方(如预审法官)的许可,并记录存档;其次,实施诱惑侦查时可以由检察机关对整个活动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如果认为诱惑侦查可能诱发无辜者犯罪的话,可以建议侦查机关终止诱惑侦查,侦查机关如有异议,可由法官进行裁决。
当然,鉴于侦查活动的迅捷性,对其采取的控制程序应尽可能简化,即从严从简把关。
侦查实践中大量存在但现行法律无力制约的诱惑侦查的存在,表明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已迫在眉睫。
试问,是允许一项法律上模糊的行为长期存在,还是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制让它在理性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呢?从犯罪侦查的发展趋势来看,这是我们值得进行研究的一项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