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索沃独立的国际法问题分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科索沃独立的国际法问题分析

引言:

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议会通过独立宣言,宣布脱离塞尔维亚,成立独立的“科索沃共和国”,并获得了69个国家的承认。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中的美、英、法已明确表示承认,美国甚至已经在科建立大使馆。而中国的表态是:对此“严重关切”呼吁双方谈判,在国际法框架内解决问题。即暂时不予承认,亦不考虑何时予以承认或明确表示拒绝承认。俄罗斯则表示强烈反对,塞尔维亚政府已经宣布绝不放弃科索沃的主权,准备采取多项制裁措施,但保证绝不使用武力阻止科索沃的独立。

科索沃宣布独立对国际社会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在其后不久发生的俄格武装冲突及在俄罗斯支持下的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事件亦被普遍认为是对美英等北约国家支持科索沃独立的回击。迄今为止已超过两年时间,其国家地位尚未的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短时间内亦不会被批准加入联合国。科索沃独立涉及到国际法多个方面的问题,笔者将在本文中予以分析。

正文:

一、科索沃独立背景

科索沃原为前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的一个自治省,人口的90%为阿尔巴尼亚族人,塞尔维亚族人,克罗地亚族人,土耳其族人和黑山族人不足10%。

科索沃是阿尔巴尼亚族人和塞尔维亚族人共同的发祥地之一,该地区在历史上曾数次易手,成为过多个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最终于1912年,第一次巴尔干战争结束时由奥斯曼帝国划归塞尔维亚。之后塞尔维亚于1918年加入塞尔维亚人、克罗地亚人和斯洛文尼亚人王国(即后来的南斯拉夫王国)。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轴心国占领了南斯拉夫,科索沃并入了由意大利所控制的阿尔巴尼亚。战争期间,大量塞族人被阿族武装驱逐出科索沃。战争结束后,科索沃重归南斯拉夫,铁托政权将科索沃设立为塞尔维亚的自治区(后又改为自治省),并给予当地阿族人地方自治,当地塞族人则认为科索沃所实行的民族政策实际上是对塞族的歧视。其后,由于民族矛盾激化,塞尔维亚领导人米洛舍维奇对科索沃的强硬政策导致了大规模武装冲突,北约的介入则演化成了科索沃战争,大量阿族人与塞族人在战争中沦为难民。战争结束后,阿族人大量重返家园,但大量塞族难民则不愿回到科索沃。

科索沃改由北约管辖,后来北约将管辖权交予联合国。部份西方国家如美国支持科索沃独立建国,美国总统布什在2007年访问阿尔巴尼亚时便公开表示此一立场;然而俄罗斯与塞尔维亚并不认同。

科索沃问题一直悬而未决,阿族坚持要求独立,但塞方要求保证塞尔维亚领土完整。各方已于2006年2月20日起就科索沃问题展开谈判。经过两年的谈判与周旋,科索沃议会已于2008年2月17日通过独立宣言,宣布脱离塞尔维亚,并获得了69个国家的承认。

二、科索沃独立是民族自决么?

民族自决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际法原则宣言》中规定:根据联合国宪章所尊崇之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之原则,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且每一国均有义务遵照族长规定尊重此种权利。

民族自决原则在20世纪中后期被世界各殖民地广泛引用,大量殖民地国家因此获得独立。然而,民族自决原则并非适用于一切情况,而是仅仅适用于解决历史遗留下的,由殖民国家造成的,殖民地人民获得民族独立的问题。而不是说在一个主权国家之内的任何民族均有权宣告独立,那样不仅违反了另一个重要的国际法原则:领土完整,同时对世界秩序也会产生很大的破坏。

在科索沃问题中,该地区在宣布独立之前为前南斯拉夫/塞尔维亚领土的组成部分,由于巴尔干半岛的历史非常复杂,战争不断,前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对于该地区领土的取得方式颇有争议,笔者认为应为征服与割让的结合。12世纪末至1216年,作为塞尔维亚前身的尼曼雅王朝征服(吞并)了这一地区;1389年,塞尔维亚在与奥斯曼土耳其的科索沃战役中败于对手,科索沃逐渐并入奥斯曼土耳其领土;科索沃最终于1912年,第一次巴尔干战争结束时,依照《伦敦条约》之规定由奥斯曼帝国划归塞尔维亚。在其后的南斯拉夫国家合并与分裂的历史事件中,塞尔维亚一直拥有着对科索沃地区的主权,为国际普遍认可。

因此,从国际法角度,科索沃之宣布独立并不属于国际法原则中的民族自决,而是一种分裂行为。而分裂违反了国际法的领土完整原则,更何况科索沃并非在受到“民族压迫”当时,而是在10年之后要求分裂、独立。至于本国以外的,支持分裂行为的国家,即北约各国亦违反了不干涉内政的行为。

显然,作为国际法重要原则的民族自决原则不仅适用于国际问题,同样也被各国国内立法所承认,但是民族自决原则显然在国际与国内的意义不同。从国际角度来讲,是殖民地摆脱殖民国家取得国家独立。而在国内,则应当为民族自治或高度民族自治。前南斯拉夫铁托统治时期,科索沃的阿族民族自治得到了有效的落实,该地区较为稳定,而米洛舍维奇时期,出于塞族利益考虑对其自治权的限制则进一步激化了民族矛盾,酿成了大规模的武装冲突。

在科索沃战争后,关于科索沃的治理与地位,除了北约与南联盟的协议外,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在学术领域最常被引述的就是安全理事会1999年6月10日通过的第1244号决议。该决议基于之前联合国安理会关于科索沃问题的四个决议,申明了政治解决科索沃危机的一般原则,包括联合国托管,难民返回家园实现科索沃地区高度自治等,亦承认了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对该地区的主权以及在科索沃未来命运中,南联盟的决定性地位。

因此,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违反了国际法。

三、人权与主权之竞合

在科索沃问题中,北约国家提出了著名的“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而此一观点又同时被中国政府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所反对,认为人权不能凌驾于主权之上。显然,双方都是站在本国利益的角度上各自表述。

一方面,主权是国家四个基本要素之一,没有主权则无法构成国家,从国家利益角度来讲,主权与其他三个基本要素一样是不可侵犯的,故《联合国宪章》规定了一切国家主权平等,国际法原则中有不干涉内政原则。另一方面,主权又可能会对《世界人权宣言》(无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些国际公约中规定的人权造成侵害。

在之前的科索沃危机中,南联盟米洛舍维奇当局单方面撤销了科索沃的大量自治权,侵害了阿族人的自决权、文化权利和政治权利,而其后的大规模武装冲突则被认为侵害了生命、人身安全权等,北约以此为由对南联盟发动空袭。

笔者认为,人权与主权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国际人权保护与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之间密切联系,辩证统一。后者是前者的基础,但并不能成为对抗前者的依据。在科索沃发生人权危机之时,联合国应当主动介入,尽量以和平方式实现对冲突各方有效约束。北约这样的国际军事组织介入,并对另一国家发动军事打击不仅不合法而且酿成了更大的人道主义危机。在此种情况下,以人权高于主权为借口无疑是难为发展中国家所信服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