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对“全国首例外卖污染”公益诉讼的思考(最新)

合集下载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思考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思考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思考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公益诉讼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法律本身却未对提起的主体、受案范围、具体程序等做规定。

因此,检察机关是否是法律授权的有关机关、检察机关能否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人行使起诉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哪些制度缺陷等问题都是我们目前亟待探讨的。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征(一)公益诉讼概念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在我国关于公益诉讼的概念目前尚无统一定论,中南大学博士生导师颜运秋教授认为:公益诉讼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的司法活动[①];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孙佑海认为:公益诉讼应该广义理解,包括所有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②];梁慧星教授认为:公益诉讼针对的行为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因而是与起诉人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吴文翰先生认为:“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叫私益诉讼;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就叫公益诉讼[③]”,笔者个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相关组织、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二)公益诉讼特点公益诉讼的主要特征,第一,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非实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个人利益;第二,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受害人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第三,公益诉讼的权利主张者是法律规定或者授权的机关、组织,而非特定的受害人;第四,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既可以是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损害,也可以是尚未造成现实的损害,但有损害发生的可能。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201X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了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的安排,选择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开展改革试点。

201X年7月1日,由XX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提起的一起公益诉讼案正式被法院受理。

这次公益诉讼分别以欧珀(OPPO)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讼理由是这些手机厂商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可见,由检察院为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赋予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不仅符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和实际情况,也是我国顺应国际惯例,走法治道路的必然选择。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依据1、法律依据(1)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由此,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决定了其可以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不特定人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制约。

这是检察机关有权对违法民事行为进行干预的直接依据。

(2)刑诉法第77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而当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必须履行职责,行使检察权,以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的身份提起诉讼,即“国家代表人”。

(3)民诉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当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赋予一切主体支持和帮助对受害主体进行诉讼的权利,这里的“一切主体”当然包括检察机关。

(4)环境法第6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具有保护环境不受破坏的法律义务,均有权力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公益诉讼探讨

环境公益诉讼探讨

环境公益诉讼探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自然环境所进行的集体性法律行动。

它是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进展与成效日益显现。

在法律体系方面,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并且在不断完善。

自2015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修订版实施以来,一系列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被纳入该法,并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在实践方面,我国的环境保护组织、律师和公民逐渐意识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为环境保护事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例如,在我国北方的多个城市,环保组织和律师等各方联合发起了一系列环保诉讼,成功促使当地政府和企业采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遏制污染。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它还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是承载了政府保护环境责任的重要手段。

政府本是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方,但由于种种原因,政府可能无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这个时候就需要社会公众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能够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执法水平。

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可以了解环保法规、认识环保问题和知晓环保诉讼程序,从而提高了公众环保意识。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还能够通过公众监督、扩大信息公开等途径,促进政府相关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环保执法水平。

然而,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难度大。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往往需要付出较高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加之环保组织和大多公民权益在激烈争论后仍仅能作为“监察者”参与,诉讼当事人难度大,难以扩大诉讼参与人群。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取得足够的证据。

证据是环境诉讼的核心,环境公益诉讼中诸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证据取证难度大。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反思和建议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反思和建议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反思和建议1. 引言1.1 研究背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利用司法手段保护公众环境利益的一种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实践。

在中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却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这不仅影响了公益诉讼的效果,也制约了环境保护的进程。

在过去的实践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包括立案门槛过高、诉前程序复杂、诉讼周期较长等。

这些问题导致环境公益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效率低下,甚至出现了一些环境损害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有必要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进行深入反思并提出建议,以提升其效能和有效性。

本文将重点围绕现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问题展开研究,探讨加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建议,并提出一些建设性的观点。

通过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探讨和反思,希望能够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推动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持续发展。

1.2 研究意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由向法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旨在维护环境权益、促进环境修复和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建立和健全对于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规范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

在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存在着种种问题,如程序复杂繁琐、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证据收集困难等。

加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建议包括简化程序、加强证据收集、强化法院对环境案件的专业化审理。

提升环境保护的有效性需要不断改进行政机关的监管和执法能力,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

促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则需建立健全的惩罚与补偿机制,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力度。

推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持续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制度体系,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公众环保意识。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思考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思考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思考一、消费者公益诉讼概述(一)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诉讼(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是20世纪50-60年代美国在经历剧烈的化会变革后广泛使用的术语。

“当时的社会背景是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纵深发展,人类行动和关系日益频繁地呈现出一种集体性,而非仅仅个人性的特征。

”意大利著名法学家卡佩莱蒂指出:“随着现代社会的复杂化,单单一个行为就致使许多人或许得到利益或许蒙受不利的事件频繁发生,其结果使得传统地把一个诉讼案仅放在两个当事人之间进行考虑的框架越发显得不甚完善。

目前司法领域一个主要问题不是为个人提供对付集团侵害的(事后的)援助,而在于事前便阻止侵害的发生并实现公共利益、形成具有实效性的集团性援助方案。

”新型的纠纷在法律上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纠纷接近机制来及时、有效地处理,公益诉讼应运而生。

对于公益诉讼的概念,学界尚未形成一致意见。

有的学者认为,“公益诉讼就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这种界定的主要特点在于,享有公益诉讼权的主体非常宽泛,即“任何组织和个人”。

有的学者认为,“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相关公民根据法律规定,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出请求,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违法行为并借此保护和捍卫公共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是目前国内学者对公益诉讼比较流行的定义,这一定义的主要特点在于,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相关公民”,而非“任何组织和个人”。

还有的学者认为,“公益诉讼是指在公共利益受到非法侵害或者出现减损时,或者是特定的公共秩序受到破坏,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者恢复、补偿受到减损的公共利益,或者为了保护特定的公共秩序,由一定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特别情形下的法院裁定,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特别程序制度。

公益诉讼总结经验

公益诉讼总结经验

公益诉讼总结经验引言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

在我国,公益诉讼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保障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总结我参与的一起公益诉讼案件的经验,旨在为未来从事公益诉讼的人士提供一些参考。

背景在这起公益诉讼中,我代表一家非营利组织起诉了一家公司,指控其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涉及大量证据和专业知识。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案件概述该公司是一家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位于一个生态脆弱的区域。

根据调查,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一种有害化学物质,并未有效采取防治措施,导致该物质泄漏并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

在此基础上,我方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提起了公益诉讼。

取证难点在该案件中,我们遇到了一些取证难点。

首先,由于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化学物质属于专利保护,我们无法直接获取其成分和特性,这给我们提供了一定的困扰。

其次,在取证过程中,我们还需要获取相关部门的监管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证据,但是这些证据并不容易获取。

针对这些困难,我们积极寻找专业人士和研究机构的合作,最终成功获得了足够的证据支持我们的指控。

法律依据和争点在诉讼过程中,我们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规对被告进行指控,并主要争议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化学物质的有害性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2.被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有污染物泄漏的事实;3.被告是否采取了合理的防治措施。

我们的策略是通过证据和专业见解来支持我们的指控,并向法院说明被告的行为对公众利益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以争取得到满意的判决结果。

庭审经验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发现以下几点经验可以对公益诉讼案件的胜诉起到积极作用:1.理清证据链:确保所有的证据都可以完整地组合起来,形成一个连贯的证据链条,以支持我们的指控。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思考

理论研究 商业2.0213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思考王姝婷 阿勒思 祖鸣远 方 舟 (北京理工大学 102488)摘要:进入新时代,这是一个改革的时代,伴随而来的是经济与环境的矛盾加剧,生态资源的破坏不断扩大。

环境领域作为社会公益方面非常重要的内容,长时期处于受侵害的状态,所幸运的是国家对此方面愈加重视。

公益诉讼成为维护社会公益乃至国家利益的重要课题,检察机关凭借其司法独立性的天然优势,被法律赋予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其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我国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不断探索,从试点到确立,过程艰辛不易,直至2018年结合实践,对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方有原则性条款。

对于具体制度构建,现在我国虽未定数,但我们就其发展过程和基本理念一探究竟。

关键词 检察机关 环境公益诉讼 诉讼制度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概述 环境公益诉讼概念 何为环境公益诉讼,其作为公益诉讼重要类型之一,主要是指原告针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 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对生态和环境进行修复,赔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所受到的损失的诉讼。

二、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过程 1、政策先行 众所周知,此前有一结论:经济发展越好,环境污染越严重。

那么。

此时非常需要政府的宏观指导,进行有力的政府干预,如果行政上的干预无法阻止情况的愈加严重,此时就需要有力的司法干预,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就开始显露出来,得到大家的重视。

由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立法是从无到有,国家层面首先出台了政策, 许多地区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的政策指导,逐步发展,这种地方发展的表率作用为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为后续的试点工作展开奠定了基础。

一个地方的经济要想 发展,必须要重视生态,方能有机会进行经济转型。

政策的带头,地方的榜样,使得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立法过程开始了。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困境分析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困境分析201X年7月1日,为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并要求人民法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据此,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权利赋予检察机关,试点方案和司法解释为环境公益诉讼打开了方便之门。

据统计,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近一年来共发现1233件公益诉讼线索,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线索超七成。

截止至目前,试点地区检察院已履行诉前程序的案件689件,并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16件。

XX虽不在试点范围内,作为生态大省,侵害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事件时有发生,部分地区发展方式仍然较为粗放,以绿水青山换金山银山的事不少见,水污染、大气污染、垃圾废物污染亦不容乐观。

据XX省人民检察院201X年5月3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披露,201X年9月至201X 年4月,我省共批准逮捕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嫌疑人151人,起诉861人,法院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44人。

形势严峻,检察机关更应攻坚克难、勠力同心为下一步开展好公益诉讼打好基础。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困扰1.基本法缺位在授权试点之前,各级检察机关在参与公益诉讼中,一直处于自行探索阶段,实践中主要以支持起诉、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等方式进行。

而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其在程序上与传统的民事诉讼有诸多不同之处,需要为其立法或修法。

《民事诉讼法》仅有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缺乏对公益诉讼具体受案条件、审理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的构建。

在法律适用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X〕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益诉讼作出了相应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出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从提起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立案、管辖、办理、调查核实、诉讼请求等方面作出了初步规定,但仍需进一步细化。

工作心得: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思考公益诉讼制度的兴起根本原因是政治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失灵和能力不足,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是通过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直接出击,促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司法权、行政权与立法权的良性互动。

21世纪后,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进行了概括规定,但对其诉讼主体与具体操作程序未作详细规定,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对公益诉讼也规定了相关条款,仅是点题之意,却无破题之实。

而201X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进行专门、系统的解释,包括公益诉讼除原告主体以外的构成要件、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关系等。

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指出了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今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意图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先行先试,在授权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而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最终建立完善的国家公益诉讼法律及司法体系。

这体现了我国相关机关肯定检察机关作为适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地位,强化了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设置诉前程序,提高检察监督效力,节约司法资源。

但对我国现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不应仅盯着这些技术层面的制度设计,更多的还是应该重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理论核心问题,如公益的范围界定、公益诉讼的客体、检察机关诉讼主体适格理论等。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与解读(一)解说“利益”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少不了对“利益”内涵的明确。

诸多学者对利益进行解释,具有代表性的有好处说、需要说、资源说与关系说。

好处说通俗易懂但未精确说明利益的属性;需要说中提到利益作为客体与主体之间存在满足与需要的关系。

庞德也认为利益是一种需要或需求,他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资源说将利益作为一种生活资源来看待,但并未将社会制度不认可的资源纳入利益范畴;关系说强调人对需求对象的分配存在一种关系,而这种关系便是利益。

800字环境公益诉讼心得

800字环境公益诉讼心得 800字环境公益诉讼心得 “贵州省黔东南州锦屏县环保局局长杨正准被免职”。 一个县环保局长被免职为何如此受到关注?XX年1月13日,由锦屏县检察院提起、锦屏县环保局为被告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经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锦屏县环保局对鸿发、雄军等企业违法生产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公开信息显示,这是全国首例判决环保部门败诉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例。 “全国首例判决环保部门败诉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例”,锦屏一案的价值不言而喻。但如果长期关注公益诉讼就会发现,在生态环境领域,检察机关已经多次发力。锦屏一案只是由地方检察院提起、当地环保局为被告而结果为环保局败诉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例,在此之前,地方检察院诉环保局违法的行政公益诉讼并不乏案例。同样是在贵州,早在XX年10月,金沙县检察院就曾因县环保局未对企业的拖欠排污费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而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其依法履职。 众所周知,社会组织是公益诉讼的理想主体,但由于中国的社会组织大多实力薄弱,在取证等方面存在不少瓶颈,而且还可能面临起诉不被法院受理的尴尬,其实际发挥的效能尚不尽如人意。如果要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社会组织起诉行政机关,障碍就更多了。与社会组织相比,检察机关无需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取证成本困惑,更重要的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相当于刑事公诉,法院必须受理。这些便利条件决定了伴随公益诉讼制度的成熟,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自XX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XX年7月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至此,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在法理上已不存在任何疑虑。 现在,试点终于有了认真的实践,而且是以作为被告的环保局败诉而结局。当法官敲下法槌,判定一个环保执法机关因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而败诉的时候,其标志性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执法不作为,可能吃官司,还可能付出败诉的代价。 正由于人们把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视为扼制生态恶化的重要举措,便难免抱有更高期望。最高检XX工作报告披露,“自去年7月起,检察机关在13个省区市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已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00多件,已提起公益诉讼12件”。12件还是全部的公益诉讼案件数,如果统计环境公益诉讼,当然只会更少。面对这样的数据,一个期待油然而生:相对于环保违法行为高发的现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是否可以再多一些?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存在着天然的优势,但在微妙的社会生态中,这种优势也许未必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就行政公益诉讼的性质而言,其实也是对公权力的一种监督,毫无疑问,行政公益诉讼需要更多力量的参与。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对媒体透露,“今年两会上,我们也提交了相关的提案,建议国家建立起行政公益诉讼体制,应该像民事公益诉讼那样,把原告稍微拓宽,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应该也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各方合力,环境公益诉讼会走得更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作心得:对“全国首例外卖污染”公益诉讼的思考(最新)
在工作学习节奏日益繁重的当下,挤压吃饭时间成为了多数人默认的“最优
选择”。于是,在互联网+推动下的网络外卖变成了时代的新宠。“美团”“饿
了么”成为了我们最熟悉的伙伴。根据Analysys的数据显示,X年上半年,中国
互联网的外卖市场规模达818.3亿元人民币,已经接近X年全年的1000亿元人
民币,且预计X年全年市场规模将达2000亿元人民币。近日,外卖再次受到社
会的广泛关注,不是因为其规模庞大的消费量,而是因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
院受理的全国首例外卖污染公益诉讼。
(一)外卖包装环保争议露端倪
公益诉讼,顾名思义,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我国的公益诉讼自
20世纪90年代已经初露端倪。近年来,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关于环境污
染、行政部门、垄断行业乱收费等公益诉讼不断出现。同时,自今年7月1日起,
随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全国范围的试点工作正式开展,作为“国家队”
的各级检察机关亦被赋予了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可以预见,在未来相当长
的一段时间里,公益诉讼将在推动我国环境等资源保护中扮演愈发重要的角色。
在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以下简称“志愿者联合会”)起诉百度外卖(北
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上海拉
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外卖平台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志愿者联合会主张
三家外卖平台改变浪费资源、危害生态环境的经营模式,在其平台提供的订餐界
面首页显著位置设置是否有偿使用一次性餐具、是否使用塑料袋选项,并对一次
性筷子、塑料袋等明码标价、收取费用,对平台已经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
复或承担修复费用。当前的外卖包装是否会产生严重的环保问题,外卖平台在提
供外卖订单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承担何种合理义务,值得关注与思索!
(二)外卖包装环境污染揭秘
不久前广受热议的《外卖,正在毁灭我们的下一代》一文,明确指出“每周
至少有4亿份外卖飞驰在中国的大街小巷,至少产生4亿个一次性打包盒和4亿
个塑料袋,以及4亿份一次性餐具的废弃”。于是,“外卖成为环境污染元凶”
的观点就此产生。根据资料搜集,常见的外卖包装有泡沫、塑料和铝箔包装。泡
沫包装盒,又被称为一次性饭盒,主要原料是聚丙烯,含量在80%左右。劣质的
泡沫包装盒则含有大量的工业碳酸钙、石蜡等物质,容易与饭菜中的水、醋、油
相互溶解,其中,工业碳酸钙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铝,对人体的消化道、神经
系统均有很大危害。塑料包装盒,主要成分是合成树脂,约占塑料总重量的
40%-100%。塑料包装盒的基本性能主要决定于树脂的本性,添加剂也会发挥一
定作用。目前,塑料包装盒可区分为热固性和热塑性两类,热固性包装盒无法重
新塑造使用,热塑性包装盒可一再重复生产。塑料包装盒是目前外卖中最常使用
的包装材料。铝箔,是一种用金属铝直接压延成薄片的烫印材料,铝箔包装盒阻
隔空气性能强、耐高温、无毒无味,合理分类后可以进行再生处理。铝箔包装因
为对成本和技术的要求较高,所以在20世纪30年代才逐步开始投入食品行业的
使用。
志愿者联合会起诉中涉及到的一次性筷子、塑料袋均属于塑料包装。在现有
的技术条件下,一次性筷子可以回收利用,但是不得再次用作筷子使用。同样,
塑料袋亦可以重复回收利用。基于塑料袋、一次性筷子可回收、可重新利用的特
点,单个外卖包装中的塑料袋和一次性筷子并不一定对环境污染产生重大影响。
而关于盛食物的包装本身,基于上述对泡沫包装盒、塑料包装盒和铝箔包装盒的
比较,若适用泡沫包装盒,不但不利于身体健康亦会产生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
在塑料包装盒占主导地位的当下,外卖包装系环境污染主要原因的结论并不能成
立。
然而,正如“任何一个小问题乘以一个大基数都会变成一个大问题”一般,
在我国十几亿的人口且“每10个中国人就有3个是外卖用户”的情况下,过渡
的外卖消费确实可能产生浪费资源、危害生态等问题。一方面,大量的外卖订单
催生了数量惊人的包装需求,短时间内生产大量的包装材料可能以放弃回收再利
用而直接向自然索取为代价;另一方面,回收再利用需要专门组织集中、及时地
进行,以减少因为外卖包装积压产生的环境影响,这同样需要人力和时间。因此,
尽管从单个外卖订单需要的包装来看,其对环境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是
从长远的发展而言,志愿者联合会的主张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前瞻性。
(三)外卖平台的责任与承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
的权利”,对于外卖下单人而言,赋予其选择是否需要餐具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
一种保障。目前,包括被诉的“美团”“百度外卖”在内的外卖平台纷纷开始试
行“无需餐具”服务,这里的“无需餐具”特指一次性筷子。然而,从已有的测
试结果看,即便选择了“无需餐具”选项,外卖中依然放置了“一次性筷子”。
那么,外卖平台究竟在保护环境中应该承担何种角色?
从基础法律关系来看,外卖交易的完成涉及下单人、平台以及商家三方。对
于平台在服务过程中与下单人和商家的关系,理论上有“租赁关系说”“合伙关
系说”“居间关系说”等不同观点。从平台服务的本质来看,平台通过提供类似
于居间的服务,促成下单人和商家之间买卖合同的订立。根据《合同法》居间合
同一章对居间人的权利义务的要求,居间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需要承担提供缔约
机会、尽力促进交易完成等义务。具体到外卖订单过程,平台需要提供准确的商
家信息,促成下单人和商家契约的订立;同时,保障消费者在缔约过程中对是否
使用餐具等环节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从平台责任来看,现行《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盈利法人和特
别法人,外卖平台基于其取得并分配利润给股东等出资人属性,属于营利法人,
应当然地承担《民法总则》第86条倡导的社会责任。鉴于外卖平台在社会生活中
巨大的影响力,其应尽可能地在平台中通过多种形式倡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充分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等。
(四)环保外卖—我们在路上
跳出法律的框架,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再看外卖包装,目前,从源头上改良外
卖包装或者是从后期治理中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则为更切合实际的选择。
首先,从包装前端进行改良。尽管,塑料包装盒也可以回收再利用,毋庸置
疑的是,铝箔包装盒是最优的包装选择,环保、密封性强且随着生产技术的日益
精进,铝箔包装盒的成本也逐步降低。从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成熟经验来看,铝
箔包装的使用率、环保性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实践验证,成本和收益之间的矛盾随
着技术的改良也已经有效解决。在X年9月1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业
行业分会团体制定的旨在规范外卖配送服务的《外卖配送服务规范》(以下简称
“规范”)中,《规范》对于配送员的配送箱提出了耐热性、耐低温、稳定性、
耐腐蚀等要求。然而,《规范》并未对外卖包装本身进行具体的要求,建议在实
践中可以以《外卖配送服务规范》的施行为契机,将外卖包装本身亦参照此类环
保标准进行规制,以从源头上减少污染产生的可能,亦为末端的环境治理减轻负
担。
同时,从平台中端适当激励。在筷子使用方面,可以运用外卖平台的“消费
者评价机制”,对消费者选择不使用且商家按要求操作,平台对其消费者和商家
分别进行信用性或其他类似奖励,已达到引导保护环境,绿色包装的效果。在此
基础上,基于逐步形成的环保外卖共识,过渡到商家不再提供一次性筷子等损耗
品阶段。
从消费末端进行整治亦是一个可行的选择。从塑料包装盒可能造成的污染问
题来看,清理不及时则是危害集中出现的重要原因。因此,从环境治理的层面对
消费者进行引导则尤为必要。一方面可以在外卖平台上及各大小区公示外卖餐盒
分类丢弃的倡议书,倡导消费者分类丢弃外卖参合,以为垃圾处理部门集中回收
提供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回收部门及时进行外卖包装等专门性回收与再利用,
以在当前塑料包装盒仍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提升清理和回收利用率,尽量遏制
对环境产生的污染危害。
当然,无论科技如何精进、综合治理如何加强,消费者的保护意识增强、环
保理念转变才是最有效的,毕竟“我们在改变世界,然后,世界也在重塑我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