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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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硒鼓、废旧墨盒的管理。

(一)各单位、场所使用的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等更换硒鼓、安装墨粉实行统一管理,由专业人员更换。

(二)凡需更换硒鼓、换装墨粉由公司招标确定的经销商负责,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党政办通过公司结算中心联系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三)换下的废旧硒鼓、废旧粉盒、残渣全部由更换的专业人员当时回收带走。

(四)各单位严禁私自拆装硒鼓和墨粉等,更不允许私自打开硒鼓。

第二条其它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一)所有产生废电池、废灯管、油棉沙等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的单位,严格按指定地点分类存放,严禁将废弃物向河流、居民区、工业广场及法律禁止的场所排放、倾倒或任意抛弃。

(二)井上下大型设备使用的电池,报废后由XX分公司设备租赁中心随设备统一调回进行管理。

(三)各种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旧蓄电池,统一交驻矿安监处送电池经营厂商回收,以旧换新。

(四)各单位办公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干电池、灯管,都集中回收到驻矿安监处,由驻矿安监处上缴到公司安监局环保处,每月上缴一次。

(五)由驻矿安监处建立并保存相应的上交、回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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