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瓦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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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瓦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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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瓦斯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临时停风的盲巷和已封闭的巷道内积聚瓦斯的处理。

二、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造成掘进工作面停风时,施工单位班长必须通知本区域内值班瓦斯员,由瓦斯员进行处理。

三、瓦斯积存时间不超过8小时和时间超过8小时,但盲巷内瓦斯浓度不超过3%,可按以下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1、瓦斯员首先检查盲巷内瓦斯情况,确认不大于3%时,执行本措施。且必须检查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大于0.5%。

2、参加人员:瓦斯员、安全监察员、采掘班组长。

3、人员分工:瓦斯员担任排放瓦斯的总指挥,负责检查和控制瓦斯排放量、切电范围、站岗位置;采掘班组长负责安排撤人、切电、站岗人员布置,排放时负责控制风量大小;安全监察员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检查采掘班组长的安排是否到位,排放时负责启动或停止局扇。

4、排放前,必须汇报矿安全调度室和生产调度室,且安全监察员检查确无问题后,方可启动局扇,进行排放。

5、排放完毕后,瓦斯员要对排放地点及其回风系统中的瓦斯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向巷道内电气设备送电,恢复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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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排放工作结束后,必须汇报矿生产调度室和安全调度室。

7、参加排放瓦斯人员必须携带防爆性能好、质量合格的瓦斯检定器和矿灯。

8、排放时,严禁产生机械火花。

四、瓦斯浓度小于1%或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时,可直接通风进行排放。

五、瓦斯浓度大于3%时,必须由安全科制定专门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和有关领导等批准后,严格按措施进行排放。

六、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排放瓦斯,一经发现,将给以责任者及其所在单位领导重罚,造成事故者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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