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3.24•【字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3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我省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镇、乡、村庄规划。
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
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
镇、乡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适应本地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标准和规范,履行法定程序,并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层级城乡规划。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条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改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改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0.11.09•【字号】闽林〔2020〕5号•【施行日期】202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改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闽林〔2020〕5号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省国有林场发展中心,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为做好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衔接,经研究,对2019年3月12日印发的《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闽林〔2019〕2号)部分条款做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下简称“采伐证”)的规定进行。
”删去第二款。
二、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坡度小于等于30度的人工商品林单个伐区或相连伐区一次皆伐面积最大不得超过20公顷,坡度大于30度小于等于35度的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5公顷,坡度大于35度的森林不得皆伐。
”三、删去第十四条第三款中的“加快推进”,并将第十二条与第十四条内容对调。
四、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因不适地适树造成林分质量差、无培育前途、郁闭度在0.3-0.5的中幼和近熟人工用材林,经评审备案后,可按低产林进行改造,省属国有林场的,经设区市林场管理部门组织林业专家评审通过报省国有林场发展中心备案;其它权属的,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业专家评审通过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抚育和更新”修改为“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
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原第二款依序调整为第三款并修改为“因教学科研、有害生物防控、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森林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受损严重,确需采伐的生态公益林,可以依法采伐;采伐省属国有林场一级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应当由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采伐其它一级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应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中国有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领域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福建林业调查规划院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二)下列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依据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和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由调查会议具体确定:1.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2.森林土壤调查;3.森林更新调查;4.森林病虫害调查;5.森林火灾调查;6.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7.生物量调查;8.湿地资源调查;9.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10.森林景观资源调查;11.森林生态因子调查;12.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13.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14.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15. 其它专项调查。
闽江口湿地保护步入法制轨道

农 村 的不低 于当地上年度农 民人均 的 7 %、家居城 镇的不低 于当地上 0 年 度 城 镇 居 民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2 %发 放 ”调整 修改 为 : 义务兵 年 0 “ 度优 待金标准 ,家居农 村的不低 于 当 地 上 年 度 农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的
10 家 居城镇 的不低 于 当地 上年 0 %, 度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人 的 3 %。” 0 五是 明确 符合 国家安置政策
闽江 口湿 地 保 护 步 入 法 制轨 道
★郑 凌 燕
泽 , 以 及 人 工 湿 地 中 的 稻 田 、水
库 、泥潭等 。如果 用这个 范围来做
保障 征兵 工作 顺利 进行
十 四次会议 批准 了 《 州市 闽江 河 出来 。如 《 福 江西省鄱 阳湖湿地保 护
和《 征兵工作条 例》 虽然对违反 征兵
工作 的行为也设 定 了相应 的法 律责 任, 但有些规定 操作性不够强 , 如对
保护 范 围仅限 于
闽江 人海 口的梅 花水 道
区 ( 占总 面积 的 1 ) 内 , 别 由 其他 活动 ;缓 冲区是 环绕核 心区周 约 / 境 3 分 长乐 市 和 马尾 区林 业 部 门管 理 , 这 围的地 区,其主要 目的是保护 核心
种分属 管理 的体制 已不 能适 应新形 区 ,以缓 冲外来干扰 对核心 区的影 势的要求 。为了防止 出现保护 区“ 无 响 ,只能进入从事科 学研究 观测活
的 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一次性 经济补 镇 居 民人 均可 支配 收入 的 10 。 2 %”
“ 丛莎草群 鸥落 , 顷江 田一 湿地 的立 法定义 ,执行起来 比较 困 数 万 助金发标准 ,不低 于 当地上年 度城 鹭 飞 ” 闽 江 河 口湿 地 是 福 建 省 最 优 难 。 因此 ,要 区分 科 学 研 究 界 定 的 “ 。 良的河 口三角洲 湿地 ,具有很 高 的 湿地 与应 该 列入 监管 范 围 的湿地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5•【字号】闽政[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闽政〔2011〕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年~2020年)二〇一一年六月前言福建省位于我国东南沿海,介于东经11550~12043,北纬2330~2822之间。
东临台湾海峡,与台湾省隔海相望,北接浙江省,西连江西省,西南部与广东省接壤。
福建省海域总面积1360万公顷,大陆岸线总长3752千米,海岸线直线长度535千米,海岸线曲折率为1∶7.01。
全省分布有海岛2215个,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1321个,海岛总面积11.56万公顷,海岛岸线总长2503千米。
福建省拥有丰富的港口资源、渔业资源、滨海旅游资源、盐业资源、砂矿资源、风能和海洋能资源等,具备发展海洋经济的良好资源条件和突出区位优势。
沿海分布大小海湾125个,海湾屏蔽性好,条件优良,有7个海湾可大规模开发建设5万吨级以上的深水泊位,其中多处可建设20~30万吨的超大型深水泊位,岸线资源为全国之最。
海洋渔业资源丰富,近海有海洋生物3312种,其中鱼类752种,水深200米以内的海洋渔场面积1215万公顷,沿海浅海滩涂资源丰富,可利用养殖面积达15万公顷。
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岛屿众多,滨海文化渊源深厚,滨海旅游资源开发潜力巨大。
海岸带和近海海域蕴藏的矿产资源已发现60多种,矿产地300多处,其中20多种具有工业利用价值。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闽政[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8〕1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九日福建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13号)、《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陆上和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保护。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管道设施,包括:(一)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二)液化天然气的接收站;(三)石油、液化天然气运输码头;(四)调压设备、加压设备、阀门(井)、凝水缸(井)、计量设备、补偿器、放散管等油气管道设施及放空设施和附属建(构)筑物;(五)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牺牲阳极块、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六)标志桩(带)、浮标、里程桩、警示牌等管道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七)管道水工防护构筑物、防雷及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八)管道专用道路、电力、通信、监测和监控设施。
第四条管道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盗窃、哄抢。
基于试点经验的一般生态空间认知及其用途管制框架初探

第36卷 第5期2022年5月Vol.36 No.5May,2022中国土地科学China Land Science
1引言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印发实施《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在福建等9省份部署开展试点工作。《办法》中明确了自然生态空间分为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自然空间,并实施分级管控。试点中,各地将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自然空间统称为“一般生态空间”,这是我国首次非正式提出“一般生态空间”的概念。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要求“划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区三线”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新内容和深化落实新时期主体功能区战略的重要路径[1-2],在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管制中具有核心地位[3]。国内学者在随后的研究和实践中,就“一般生态空间”的定义和划分进行了探讨。在概念认知
doi: 10.11994/zgtdkx.20220427.100748基于试点经验的一般生态空间认知及其用途管制框架初探
袁弘1,2,袁源3,祁帆1,葛倩倩1(1.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北京100035;2.南京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0034;
3.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1100)
摘要:研究目的:基于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试点成果,形成对“一般生态空间”的基本认知,通过梳理“三区三线”落地后面临的新困境,探索构建一般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框架。研究方法:理论分析法和归纳演绎法。研究结果:(1)一般生态空间位于自然生态空间范围,起到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缓冲区”的作用,其结构、格局和功能表现出干预性、破碎化和复合型特征;(2)一般生态空间在“三区三线”落地实施过程中将面临管制规则粗放、模式扁平、机制僵化等新困境;(3)结合“两统一”职责,围绕“法律基础—基本原则—实施路径”三方面梳理了一般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框架的构建理念,提出了面向空间关系的延展性、因时因地制宜的精细化、践行两山理论的转向式三点创新视角。研究结论:本文首次界定了国内一般生态空间的内涵,但当前“三线”之外区域的管制思路并不明朗,应通过对相关政策的动态跟踪、反馈和调整,建立更综合更立体更弹性的管控模式。关键词:一般生态空间;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三区三线”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158(2022)05-0031-09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闽政办〔2016〕201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6〕20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省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福建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一次全会精神,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法制保障。
遵循这一指导思想,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主动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
坚持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按照“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要求,明确立法工作重点。
一是着力创新驱动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建设,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制环境。
二是着力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制度建设,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用法制惠民生。
三是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设,推动绿色发展,用制度保障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四是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形势的法规规章,要及时启动修改、废止程序。
二、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立法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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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00620公布
20000620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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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切实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把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科学研究经费及必要的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予以安排。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分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地(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县级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等级的评定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保护对象的典型性、自然性、稀有性、脆弱性、多样性及科学研究价值、对国内外影响程度等综合评价确定。
第七条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地(市)级自然保护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或地(市)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提出审批建议,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县级自然保护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有关自然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提出审批建议,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提出申请。
第八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批准文件确定后公告,其区界标志由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置。
确定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变更,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
第十条经批准建立的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可由相应的管理机构或由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在自然保护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或设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需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或设施的,应当经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度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情况的信息统计工作,并在年度环境状况公报发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