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辩护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朱广东贪污、受贿案件

补充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朱广东贪污、受贿一案的辩护词已经提交给法庭,现仅就公诉人在庭审时提及的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节,提出如下分析意见:辩护人认为,该司法解释并未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该司法解释也不适用于本案,理由如下:

1、该司法解释仅适用于国家出资企业改制中出现的职务犯罪案件,而不适用于其他案件

就该司法解释制定的历史背景、适用范围,该解释在开篇就明确“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结合企业改制的特定历史条件,依法妥善地进行处理。现根据刑法规定和相关政策精神,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是在特定历史时期的企业改制中出现的职务犯罪案件,而本案系企业在经营中涉及的犯罪情形,与该司法解释适用的范围显然不同,处理本案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

2、即使在处理企业改制案件中,该司法解释也仅适用于在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人该司法解释第一条就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而朱广东本身的身份系非国有企业的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到国家出资企业的扎鲁特旗通霍铁路运输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非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此问题,在已经向法庭提交的辩护词中有详尽的论述,在此不再重复。

3、该司法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与刑法和“两高”原有司法解释的意见并无区别

该司法解释第六条“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明确“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朱广东既不是“经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此规定与“两高”原有司法解除并无不同,朱广东非国家工作人员。就此问题,已经提交的辩护词已有充分论述,在此亦不再重复。

综合以上意见,本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在庭审时引用《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来认定朱广东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观点不能成立,最高司法机关关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原则没有改变,而且在刑法未做相应修改前,也不能改变。

以上补充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朱广东辩护人:胡忠义、金玲玲律师

2014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