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强爆炸案报告
陕西兴化集团公司“.6”特大爆炸事故分析

陕西兴化集团公司“1.6”特大爆炸事故分析一、事故发生经过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以重油为原料制合成氨、硝铵的中型化肥厂。
I期工程生产硝铵11万吨/年,于1970年建成投产;II期工程生产硝铵11万吨/年,于1982年底建成投产。
该厂硝铵的原料是气氨和稀硝酸,其工艺流程:常压中和,一段蒸发、造粒。
I、II期生产工艺相同。
1998年1月6日,II期硝铵三班,自16:50接班至2l:00,整个工艺平稳,生产正常。
21:00以后,I、II期硝铵中和岗位均发生气氨压力和流量波动,II期波动较大。
班长商青于2l:30左右用电话通知在家的车间代生产主任周德虎:岗位气氨波动,原因查不清。
大约在同一时间也报告了厂值班调度张维钧。
张维钧接岗位电话后,即将II期硝铵气氨波动情况电话通知正在厂中心控制室进行正常工艺巡检的值班调度长杨建党。
此时,也在厂中心控制室的见习调度石磊,听说II期硝铵不正常后,先期到了生产现场。
班长商青让石磊(该同志刚从中心化验室调任调度不久)去厂中心化验室催化验员做中和液化验。
约2l:40,厂中心化验室分析工徐宁根据石磊的要求,追加中和液取样一次。
根据徐宁的证言,她接班后,按规定在19:00时已对中和浓度做过一次化验,一切正常。
这一次化验约在22:20报出化验结果:样品呈碱性,含游离氨12.85g/L,中和浓度63%。
约在22:00之前已到达生产现场的调度长杨建党在听完岗位汇报(造粒已停车,中和气氨波动)之后安排班长商青排集油罐油,排气氨管线上的导淋,让已在现场的仪表工排仪表导淋。
仪表工告诉已检查过无问题。
杨让商青停中和再检查工艺,同时将气氨带液、中和停车电话通知生产调度张维钧,让张通知合成和硝酸检查工艺,约22:30回到总调度室。
在接到杨的电话之后,又先后问合成班长杨新华和硝酸班长李友明,工艺是否异常,得到的回答都是正常。
在接到杨建党停中和电话之前,约22:00左右,张维钧曾先后接到II期硝铵造粒岗位工造粒已停车的电话和II硝铵包装库管员请示出现不合格品往哪里放的电话,张即通知煤锅炉岗位注意调节蒸汽压力,并答复库管员:不合格品另放。
清远“8·27”运输车辆炸药爆炸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范本模板】

清远“8·27”运输车辆炸药爆炸重大事故调查报告ﻫ日前,《清远“8·27”运输车辆炸药爆炸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批复结案,现予发布。
2013年3月1日2012年8月27日14时31分,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运载民爆物品的车辆在位于清远英德市望埠镇的英德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分厂(龙尾山石灰石矿山) 133平台发生炸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51.2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时任省委书记汪洋、省长朱小丹、省委副书记朱明国、副省长刘志庚等省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迅速组织专业力量抢险,做好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同时要尽快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实事求是公布事故真相,吸取事故教训,严防再次发生重大事故.省安委会副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杨富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和清远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也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负责同志也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省政府及时批准成立清远英德市“8·2 7”重大爆炸事故省政府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冯寿宗任组长,省安全监管局、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法制办、总工会和清远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员参加,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聘请了刑侦、爆破、采矿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事故调查,并聘请中国工程院院士汪旭光等3名知名爆破专家到英德指导事故原因分析并对事故技术分析结果进行评议。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物证检验、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2000年9月5日永定庄矿“9.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合集5篇)

2000年9月5日永定庄矿“9.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合集5篇)第一篇:2000年9月5日永定庄矿“9.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永定庄矿“9.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00年9月5日9时55分,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定庄矿12#层414盘区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1人死亡,1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根据国务院第75号令、国务院国办发(1999)第104号文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安监字(2000)第10号文件、《山西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政府领导的批示,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人民政府及大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
经过井下现场勘察、技术分析鉴定、社会调查取证等工作,已查明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一、矿井概况及基本情况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永定庄矿位于大同煤田东南部,距大同市23.5公里。
1949年建矿,1960年、1976年分别进行了技术改造。
矿井井田东以口泉山脉煤层露头线为界,南与同家梁矿相邻,西接四台沟矿和大头沟矿,北邻煤峪口矿。
井田面积19.8平方公里,工业储量19465.6万吨,可采储量13579.3万吨。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1997年核定生产能力200万吨/年,1999年实际生产原煤115.2万吨,全矿现有职工6511人。
该矿采用主斜井、副立井单水平多煤层分区前进式开拓方式。
矿井提升有主斜井、材料斜井、副立井、西三立井,大巷运输以915皮带集中巷为主运输,985轨道巷为辅助运输。
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分列与中央并列混合式全负压抽出式通风,主井、副井、材料斜井、西三立井为进风井,西二风井、西四风井为回风井,其中西四风井安装两台2K60/4-NO2.8型(650KW)主扇风机,总回风量8100立方米/分钟,负压120mmH 2 O。
该矿现开采侏罗纪煤系9#、11#、12#、14#煤层,煤种为2#弱粘结煤,为低瓦斯高二氧化碳矿井。
天津港爆炸案重判:离职、挂名、签字的均难逃

天津港爆炸案重判:离职、挂名、签字的均难逃作者:来源:《新传奇》2016年第46期2015年8月12日深夜,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一声巨响,震动了整个滨海。
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8·12”事故共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直接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68.66亿元,堪称建国以来最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瑞海公司:超范围经营,拿资质当儿戏天津港爆炸事故发生后,一家名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企业进入了人们的视线。
经调查,瑞海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时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经营。
如果说在港区内要从事危化品的经营,必须要取得这些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这两个证,而办理这两个证又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手续,包括发改委立項环评安评还有能评卫评等等一系列的手续。
这些手续听上去繁复,却是企业具备相关生产经营条件的基本保证。
2015年6月23日,瑞海公司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无险作业许可证,也就是拥有了存储和经营危化品的相关资质。
既然拿到了相关资质,就说明这家公司应该是具备危险品经营条件的,可是瑞海公司为什么刚刚拿到相关资质两个月的时间就发生了如此大的事故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助理检察员乔大元指出:“这个公司在办理经营资质的过程中存在了很多违法违规的行为,他对这个资质想的是非常儿戏。
”为了获取危化品经营的相关资质,瑞海公司在很多环节违规操作。
例如,按照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仓库面积大于550平方米的,仓库距离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等必须大于1000米,为了规避此规定,瑞海公司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虚报危化品仓库储存面积。
瑞海公司向环评机构提供的原始数据材料显示危化品仓库实际储存面积为3622.2平方米,环境影响报告书低报危化品储存面积为541.84平方米。
河北盛华化工“11·28”重大爆燃事故12名被告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河北盛华化工“11·28”重大爆燃事故12名被告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11月25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就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大爆燃责任事故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判决认定,12名被告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案发后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情况及认罪态度,对其中11人分别判处五年至三年有期徒刑,1人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12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爆燃责任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失职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今年2月份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的《河北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28”重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显示:2018年11月28日零时40分55秒,位于河北张家口望山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中国化工集团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氯乙烯泄漏扩散至厂外区域,遇火源发生爆燃,造成24人死亡(其中1人后期医治无效死亡)、21人受伤(4名轻伤人员康复出院),38辆大货车和12辆小型车损毁,截止2018年12月24日直接经济损失4148.8606 万元,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事故发生后,盛华化工公司未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瞒报事故,误导事故调查。
经调查认定,河北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28”重大爆燃事故是一起重大危险化学品爆燃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盛华化工公司违反《气柜维护检修规程》(SHS01036-2004)第2.1条和《盛华化工公司低压湿式气柜维护检修规程》的规定,聚氯乙烯车间的1#氯乙烯气柜长期未按规定检修,事发前氯乙烯气柜卡顿、倾斜,开始泄漏,压缩机入口压力降低,操作人员没有及时发现气柜卡顿,仍然按照常规操作方式调大压缩机回流,进入气柜的气量加大,加之调大过快,氯乙烯冲破环形水封泄漏,向厂区外扩散,遇火源发生爆燃。
清远“8·27”运输车辆炸药爆炸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清远“8·27”运输车辆炸药爆炸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日前,《清远“8·27”运输车辆炸药爆炸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批复结案,现予发布。
2013年3月1日2012年8月27日14时31分,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运载民爆物品的车辆在位于清远英德市望埠镇的英德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分厂(龙尾山石灰石矿山)133平台发生炸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51.2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时任省委书记汪洋、省长朱小丹、省委副书记朱明国、副省长刘志庚等省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迅速组织专业力量抢险,做好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同时要尽快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实事求是公布事故真相,吸取事故教训,严防再次发生重大事故。
省安委会副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杨富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和清远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也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负责同志也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省政府及时批准成立清远英德市“8·2 7”重大爆炸事故省政府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冯寿宗任组长,省安全监管局、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法制办、总工会和清远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员参加,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聘请了刑侦、爆破、采矿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事故调查,并聘请中国工程院院士汪旭光等3名知名爆破专家到英德指导事故原因分析并对事故技术分析结果进行评议。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物证检验、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厦门市思明区味味川菜馆“11·25”较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厦门市思明区味味川菜馆“11·25”较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11月25 日8时27分左右,厦门市思明区美湖路29号味味川菜馆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4间商铺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26.6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查处,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监察、市政园林、商务、质监、市场监督管理、总工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思明区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参加组成厦门市思明“11·25”燃气爆炸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勘验、专家论证、调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原因,界定了事故性质,区分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安全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一)事故经过2014年11月25 日8时20分左右,味味川菜馆员工庞启松、刘邦勤夫妇二人打开菜馆厨房门后,庞启松到分店(间隔3个店面)整理物资,刘邦勤进入厨房做营业前准备。
刘邦勤在取菜进门的同时打开厨房电灯开关,尔后洗米,将锅放置在灶台准备煮稀饭,在左手打开灶台燃气开关点火时,厨房突然发生爆炸。
爆炸致使隔墙毁坏倒塌,飞溅的混凝土砖块致使邻近店面(美湖路27号)内的2人当场死亡,刘邦勤本人严重烧伤。
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4家商铺不同程度受损。
(二)救援情况厦门市政府立即启动三级应急预案,市领导亲临现场指挥,组织市公安、消防、卫生、市政、安监等部门会同思明区开展救援工作。
事发4分钟后,消防官兵迅速赶到现场并展开施救,随后,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将4名伤员分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74医院和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救治,其中1名伤员医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2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分析原因、责任者和整改措施
案例分析2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分析原因、责任者和整改措施1993年8月5日13时26分,深圳市安贸危险物品储运公司(以下简称安贸公司)清水河化学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大爆炸事故。
爆炸引起大火,l小时后着火区又发生第二次强烈爆炸,造成更大范围的破坏和火灾。
深圳市政府立即组织数千名消防、公安、武警、解放军指战员及医务人员参加抢救灾工作。
由于决策正确、指挥果断,再加上多方面的全力支持,8月6日凌晨5时,终于扑灭了这场大火。
这起事故造成15人死亡,200多人受伤,其中重伤25人,直接经济损失2.5亿元。
根据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是中国对外贸易开发集团公司下属的储运公司与深圳市危险品服务中心联营的安贸危险品储运联合公司。
爆炸地点位于深圳市东北角,占地约两千平方米的清水河仓库区清六平仓,其中6个仓(2#一7#仓)被彻底摧毁,现场留下两个深7米的大坑,其余的l#:仓和8#仓遭到严重破坏。
紧挨清六平仓的存有240吨双氧水的仓库和存有8个大罐、41个卧罐的液化气站及刚运到的28个车皮的液化气、1个加油站未发生爆炸。
否则,对深圳市将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8月5日下午13时10分,4#仓库的管理员发现仓内堆放的过硫酸铵冒烟、起火,因消防设施无水,用灭火器灭火没有扑灭。
电话报警,“119”接不通。
于是,保安员赶紧截住一辆汽车前去笋岗报警.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处值班员接到报警后即调笋岗消防中队的消防车前往灭火。
当消防车开出后不久(13时26分),4#仓内堆放的可燃物发生了第一次爆炸,彻底摧毁了2#、3#、4#连体仓,强大的冲击波破坏了附近货仓,使多种化学危险品暴露于火焰之前。
市消防处负责人听到爆炸声,首先想到临近的液化气罐库,于是就立即调动最近的几个消防中队火速赶到现场。
15分钟内,5个消防中队的ll台消防车就到了着火点。
消防处领导在现场迅速成立火场指挥部,对参战中队的指战员进行战前动员,同时制定应急措施。
全体消防队员奋不顾身地站在火海前英勇奋战。
公司“11.2”放炮事故调查报告
公司“11.2”放炮事故调查报告20XX年11月2日14时10分许,xx市xx机械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机场一标段进行爆破作业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x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1月3日,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牵头,区监委、区总工会、区公安局、区发改委、区交委和xx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组成的xx市xx机械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2”放炮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经过情况20XX年11月2日13时许,xx市xx机械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xx武隆民用机场项目飞行区场道工程一标段工地进行爆破作业,并安排公司人员到指定的警戒区域进行警戒。
14时许,xx公司进行第一轮爆破作业后,警戒员李贤诗发现警戒员樊崇兵大腿受伤倒在地上,立即通过对讲机呼叫附近的警戒员。
附近的警戒员赶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樊崇兵抬上皮卡车往医院送。
在途中遇武隆区人民医院120急救车,樊崇兵被紧急转到急救车上,14时39分,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调查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1.工程总承包单位:中国xx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公司)成立于1982年8月22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深圳市福田莲花街道红荔西路7022号鲁班大厦写字楼14、15层,法定代表人史立宾。
企业具有资质及类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郭庄煤业2012.3.21乙炔气燃爆事故
No matter when you start, the important thing is not to give up lightly after you star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郭庄煤业2012.3.21乙炔气燃爆事故2012年3月21日,郭庄煤业发生一起乙炔气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5人轻伤。
事故经过:2012年3月21日8点班,郭庄煤业公司机修厂按矿上安排到井下三采区变电所进行气割废旧电缆钩作业,开完班前会后,机修厂职工气割操作者巩某、辅助人员贾某、范某和安瓦员张某从机修厂拿上气割的工具到达三采区变电所,安瓦员张某开始检测瓦斯,范某、贾某接消防水管,当发现消防水管长度不够时,巩某安排范某、贾某去另一个巷道取消防水管,之后,巩某将割炬点燃,约9时47分,在范某、贾某拿消防水管返回到距交电所二十几米时,突然发生爆炸。
造成巩某当场死亡,张某、范某、贾某及在作业现场附近皮带机头看护皮带的皮带司机王某、常某等5人受伤。
事故原因:1、该矿在井下三采区变电所进行切割废旧金属电缆沟作业时,没有严格按标准连接气瓶和割炬,也未按规定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并且在安瓦员未下达作业命令的情况下就违章点燃割炬,切割时引燃泄漏并局部积聚的乙炔气体,引起乙炔气燃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对井下切割作业未引起足够重视,对《安全技术措施》会签把关不严,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3、对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和培训管理工作不到位,对电焊工(气焊工)未按照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二、综合防范措施1、原则上严禁在井口房和井下任何地点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焊接等明火作业。
2、确需在井口房内和井下进行焊接气割等明火作业的,井下仅限于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后的井底主要硐室和矿井主要进风井巷(不包括采区进风巷),其它地点不得进行任何明火作业。
3、矿井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分级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批、汇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张志强爆炸案
(辩方)
【案例】
某年二月七日(农历正月初二),张志强及其哥哥张志胜因其儿子(8岁)与本村新婚妇女向某嬉闹,同前来制止的本村村民李洪庆、刘桂荣发生口角,继而撕打,殴斗中李洪庆头部被砸伤。
李被送往医院后,张志强之父张田多次去医院看望,向其赔礼道歉。
有关此事李父多次找人调解未果。
二月九日,刘桂荣提出让张志强、张志胜兄弟俩当晚到其家中下跪,未如愿。
刘即于次日早八时许,纠集李家及其娘家多人闯入张志强家中院落叫骂,张父一直劝儿子张志强呆在屋里,刘一行近10人在张家院落叫骂近俩小时,有人拿砖头砸了张家的窗户玻璃,张志强气急之下,从桌橱中拿出一枚手榴弹(系张志强在上海打工时在黑市上购得,当时卖者告诉他是哑弹,张称为了防身就以200元买下),掖在腰间,手持点燃的鞭炮从屋中串出,遭到围攻后,张志强即掏出并高举手榴弹,手榴弹在混乱中炸响,当场炸死三人、重伤5人、轻伤3人。
张志强本人当时一只眼睛被炸瞎,耳朵被震聋。
该案证据材料主要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手榴弹柄、拉环、弹片等。
张志强在案发第二天在医院承认自己拉响手榴弹,但其后数次陈述中皆否认拉响手榴弹,而是称手榴弹被拉响。
【控方观点】
张志强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来看:张志强引爆手榴弹的行为导致了三人死亡,五人重伤,三人轻伤的结果。
其引爆手榴弹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从违法性来看: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从有责性来看:爆炸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犯罪主体。
张志强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且张志强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争议焦点】
本案中存在两个争议焦点:1.张志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有不法侵害的发生或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具有防卫意图;防卫行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遭到刘某一行人围攻,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并且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具有正当的防卫的意图。
但是,张某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防卫限度(炸死3人、重伤5人、轻伤3人),所以张志强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属于正当防卫。
2.张志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爆炸罪的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的特征包括: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法条规定的数个罪名,数个罪名概念之间存在着逻辑关系然而故意杀人罪与爆炸罪之间不存在逻辑关系,所以不存在法条竞合。
【我方观点】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各种方法引起爆炸,如引爆雷管、炸药、炸弹、手榴弹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不危及公共安全的爆炸,不构成本罪。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爆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正如控方观点所分析的,张志强引爆手榴弹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并结合爆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张志强的行为构成爆炸罪,但我方认为在量刑方面应予以减轻。
本案中存在的可以予以减轻的量刑情节有以下几点:
1.被害人有过错:被害人的过错是犯罪发生的诱因,可以成为从宽处罚的原因。
本案中,刘桂荣提出让张志强、张志胜兄弟俩当晚到其家中下跪,未如愿。
刘即于次日早八时许,纠集李家及其娘家多人闯入张志强家中院落叫骂,张父一直劝儿子张志强呆在屋里,刘一行近10人在张家院落叫骂近俩小时,有人拿砖头砸了张家的窗户玻璃,并在之后围殴张某。
刘一行人围殴张某后,张某才将手榴弹拿出,由此才引发了此爆炸案。
基于被害人有过错在先,所以对张志强可以从宽处罚。
2.防卫过当:张志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其防卫行为已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手榴弹在混乱中炸响,造成三人死亡、五人重伤、三人轻伤的结果,已经造成重大的损害,但考虑到其属于防卫过当,所以应当对张志强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结论】
张志强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同时考虑到量刑情节,我方建议以爆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