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理赔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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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保险为何难获高额理赔

高额保险为何难获高额理赔

保户一定金 额的现 金 ,也 就是 实际理 赔
的保 险金额 然而 .保 户需 要注意 的是 . 在合 同 中约定 的保 险金额 ,只是 保 险事 故发 生后 ,保 险公 司确定 自己应 向保 户
询有 关赔 付事宜 时 ,却 被告 知 因为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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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保险金 : 多数 难 给足 基 本 保 额
20 0 3年 9月 ,陈先生购 买 了一份 保 额为 5 万元 的一 年期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 。
次 年 3月 .他 遭 遇 严 重 车 祸 .造 成 右 脚 粉 碎 性 骨 折 .被 医 院 诊 断 为 永 久 丧 失 机
得 到 最 高赔 付金 额 外 ,
险金 额的几倍 给付 被保 险人 重大疾 病保
险金。
元保 额 的一款终 身重大疾 病保 险 .缴费 2 0年 ,年 缴保 费 7 0 0 0多元 。今 年 3月 份 ,王先 生 因患胆 结 石住 院做 了手 术 . 可 当手术过 后 .王 先生在 向保 险公 司问
但 是 ,需要提 醒保户 的是 ,保 险公 司 提供 重 大 疾 病 保 障 ,通 常 会 有 一 个 “ 观察 期 ” ,在 “ 察期 ” 内 ,如上例 , 观 10天 内,如果被保 险人患病 ,多数只会 8 返 还所 缴保费 ,不论基 本保 险金额有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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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刈 也 【0 弟 3 总 3期 28 0 0年 期 第o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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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多少保 险金 的依 据 之一 ,保 险绝 非投保 多 少赔 多少 . “ 本保 险 基 金额 ”与 “ 实际 理赔 金

保险业理赔数据分析报告

保险业理赔数据分析报告

保险业理赔数据分析报告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消费能力的增强,保险业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险公司不仅需要收集和储存大量的数据,还需要对这些数据进行深入的分析,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理赔服务。

本报告将对保险业理赔数据进行分析,为保险公司提供有益的思考和指导。

1. 概述本节将介绍报告的背景和目的,以及分析方法和数据来源。

背景和目的:在保险行业中,理赔是与客户直接相关的重要环节。

了解和分析理赔数据能够揭示保险公司的运营情况和客户需求,为公司的决策提供依据。

分析方法:本次分析主要采用统计学和数据挖掘的方法,结合保险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对大量的理赔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

数据来源:本次分析所采用的数据来自于某保险公司的理赔数据库,包括过去一年的理赔案例。

2. 理赔案例分布情况本节将分析不同类型的理赔案例在时间、地理位置和风险因素上的分布情况,以便保险公司了解客户需求和风险状况。

时间分布:根据理赔案例的发生时间进行统计,可以得出各月份和季度的理赔案例数。

通过分析案例数的变化趋势,可以洞察到季节性和年度的风险变化。

地理分布:将理赔案例按地理位置进行分类,分析各地区的案例数量和类型。

通过对地域分布的了解,可以调整保费定价、风险评估和理赔服务的策略。

风险因素分析:对理赔案例中的风险因素进行分类和统计,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通过分析不同风险因素的发生情况,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风险预测和风险管理的建议。

3. 理赔案例处理效率本节将分析保险公司在理赔案例处理上的效率,以便发现潜在的问题并提供优化建议。

理赔案例平均处理时间:统计理赔案例从报案到结案的平均处理时间,以衡量保险公司的理赔效率。

通过对处理时间的分析,可以发现并解决处理过程中的瓶颈和问题。

提速措施效果评估:保险公司采取了提速措施后,对理赔案例处理时间的影响进行评估。

通过对措施效果的分析,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进一步的优化建议。

4. 理赔案例类型分析本节将对不同类型的理赔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以便了解各类案例的特点和规律。

保险理赔法律分析案例(3篇)

保险理赔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女士,30岁,某公司职员,于2019年3月购买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死亡,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020年5月,张女士在工作期间不幸遭遇意外,导致右腿骨折,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

经诊断,张女士的右腿骨折为三级伤残。

事后,张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拒绝赔付。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拒绝赔付。

三、法律分析1. 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基础,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公司免除责任。

2. 未如实告知的情形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女士在购买保险时,如实告知了自己的健康状况,但在发生意外后,保险公司以张女士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拒绝赔付。

3. 保险公司举证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同意承保的,不得解除合同。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女士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 保险合同的效力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张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在购买保险时已如实告知了自己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女士未如实告知,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典型人身保险案例解析

典型人身保险案例解析

人身险理赔的案例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的生命有两种状态——生存或死亡,人的身体也有两种状态——健康不健康,以生存和死亡为保险责任的保险我们称之为人寿保险,以医疗费用和残疾为保险责任的保险我们称之为健康保险,以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和残疾为保险责任的保险我们称之为意外伤害保险,这三大类保险构成了人身保险的全部内容,它们又细化为诸多的具体险种,五花八门,无所不包,覆盖了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

这些年来,人身保险在我国超常发展,发展速度远远的超过了财产保险,发展规模也远远超过了财产保险,而且发展势头强劲,发展潜力巨大,因为人身保险千家万户都需要。

似乎也应了大数法则,发展快,业务量大,问题也多。

在人身保险经营实务中,经常发生一些问题,有发生在核保环节的,有发生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发生在理赔环节的,有发生在投保人身上的,有发生在保险人身上的,有源于保险条款解释不清的,有于源于客户对保险条款误解的,有源于保险代理人故意欺诈客户的,有源于客户故意欺诈保险公司的。

及时的发现这些问题,正确的解决这些纠纷,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的能力;如何面对这些问题,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掌握的本领。

本章所提供的几个案例,试图帮助读者增强这方面的能力与本领。

案例一合同双方均存在明显的过失,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一、案例2003年6月12日,投保人宋某(时年35岁)为自己投保终身保险,保额10万元,年缴保费8 400元,缴费期间20年;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万,受益人为其妻子和儿子。

健康告知部分均作否认回答,告知既往身体健康。

被保险人出具了某卫生院的体检报告,意见为“身体健康”。

保险公司遂以标准体承保,合同生效时间为2003年6月20日。

2004年5月3日,宋某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宋某因身体不适三个月前到某市医院检查并住院,经诊断为肝硬化,不治身故,故申请保险金。

接到此案后,保险理赔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发现一些疑点:(1)被保险人购买终身寿险不足一年即出险,是偶然吗?(2)肝硬化是肝病变发展过程的终末阶段,一般是由病毒性肝炎、酒精肝或其他肝类的疾病经过长期演变而形成的慢性病。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1.-2012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1.-2012

案例 被保险人死因不明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那么如何理解“明确说明”呢?2000年1月21日最高法院法 研 [2000] 5号批复对保险法第18条规定的“明确说明”所进行的解释 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 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 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 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如若发生纠纷,保险人应当对于自己 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否则要承担因其举证不能 的败诉后果,投保人对此不负举证责任。具体的举证形式可以有以 下几种:投保人承认;保险人口头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做“明确说 明”的笔录、音像资料;保险人向投保人所做的书面的“明确说明” 并被保险人死因不明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 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 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 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法的规定正是将民事诉 讼程序中的规则运用于保险赔偿的一种表现。虽然举证责任的第 一任务仍由请求方完成,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完成。但其规定了 一个限度,即“其所能提供的”。这正是考虑到了被保险方可能遇 到的举证方面的种种困难。我们注意到保险法第23条只规定:保 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 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案例 被保险人死因不明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栽判要点]: 一审审理过程及裁判理由 2004年8月10日,曾某的父、母、妻、 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保险金90000元。并提交了关于保险合 同成立、被保险人死亡且遗体已火化、 原告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及被告拒绝 理赔等事实的证据。而被告答辩称,因 原告方未提供被保险人曾某意外死亡的 有效证据,根据有关保险条款,被告可 拒付保险金。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国人身险行业现状及趋势分析

中国人身险行业现状及趋势分析

中国人身险行业现状及趋势分析一、人身险行业概况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按照保单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险分类2、销售渠道人身险销售渠道是指人身险产品销售的途径和方式,是连接客户需求和产品及服务供给的桥梁。

我国人身险销售渠道主要分为:1)代理人渠道(即营销员);2)兼业代理(主要是银保渠道);3)专业中介(主要包括专业代理和经纪渠道);4)公司直销渠道。

人身险主要销售渠道分类二、人身险行业发展背景近年来监管部门发布的多项监管政策及指导意见中均强调保险行业及公司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技术改造、优化传统保险业务流,鼓励并要求保险行业向数字化转型。

2022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加快数字经济建设,全面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旨在通过数字化转型改变过去金融行业同质、低效的痛点,但是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要注意网络、数据安全问题,与国家顶层规划一致,同时要提高自主可控,明确“关键技术自主可控原则,降低外部依赖、避免单一依赖”。

保险行业相关政策相关报告: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4-2030年中国人身险行业发展潜力预测及投资策略研究报告》三、人身险行业现状1、保费收入及结构随着人们对生活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的认识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获得保险保障的重要性,人身险保费收入规模稳步扩张。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数据,截至2022年底,中国人身保险保费收入34245亿元,较上年增加1016亿元,同比增长3.06%。

从细分市场来看,寿险保费收入最大,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71.6%。

2017-2022年中国人身险保费收入及结构2、赔付支出及结构2022年中国人身保险赔付支出为7728亿元,较2021年减少193亿元,同比下降2.44%。

当前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发展问题的研究

当前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发展问题的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健康、意外伤害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形式。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身保险市场在近年来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保险公司纷纷推出各类人身保险产品,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参与。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消费者保险意识的提高,我国人身保险市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人身保险市场存在产品同质化严重的问题。

许多保险公司推出的人身保险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缺乏差异化的竞争优势,导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人身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比较普遍。

部分消费者对于人身保险产品的了解不足,容易被误导或者欺骗,增加了消费者的风险。

人身保险市场监管缺位、机制不够完善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深入研究我国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问题,分析市场现状和存在的挑战,提出可行的对策和建议,对于促进人身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提升消费者保险意识具有积极的意义。

【2000字】1.2 问题意义当前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发展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身保险在保障个人和家庭财产安全的也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研究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发展问题,有助于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提升国民经济整体风险抵御能力。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身保险市场需求正呈现出多样化和个性化的趋势。

当前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产品同质化严重、服务不到位、信息不对称等,制约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研究人身保险市场发展问题,有助于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人身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加强对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发展问题的研究,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国家整体风险防范和救助能力。

在当前国际环境不确定性增加的背景下,研究人身保险市场发展问题更显得迫切和重要。

【字数:256】2. 正文2.1 现状分析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形式,具有保障家庭经济安全、防范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

关于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保险赔偿争议的思考

20 0 9年 6月 第1 7卷 第 2期
山西经 济管理 干部 学 院学 报
JU N LO H N I C N MCM N G M N SIU E O R A FS A X O O I A A E E TI TT T E N
Jn 0 9 u .2 0
V0 . 7 No 2 11 .
被 申请 人辩 称 , 申请 人 要 求 赔 偿 5 0 800元 , 没 有法 律依 据 。根据 《 险法 》 四十 一条 ( “ 复 保 第 即 重 保 险 的保 险金额 总 和超 过 保 险 价值 的 , 保 险人 的 各 赔偿 金额 的 总和不得 超过保 险价值 。除合 同 另有 约 定 外 , 险人 按照 其 保 险金 额 与保 险金 额 总和 的 各保 比例承担 赔 偿 责任 。 ) 《 国人 民保 险公 司 山西 ”和 中 省 分公 司意外 伤害 保 险业 务 管理 办 法》 二 十八 条 第 ( 对 于投保 人分别 就 同一 人投 保 多份 , 且在 保 即“ 并 险责任 和保 险期 间上 有 重叠 现 象 , 与相 关 责任 保 或 险 的保 险 责 任 有 交 叉 现 象 , 以下 规 定 办 理 :…一 按 ・
二、 医疗费 用 , 如被 保 险 人 能够 出具原 始 凭 证 , 按保
投保 后 , 险期 限为 自 20 保 0 6年 3月 2 日零 时起 至 2
20 0 7年 3月 2 1日止 。2 0 0 6年 8月 2 3日, 申请 人 乘 坐 汽 车在 回江 苏 省 T市 途 中 , 青银 高 速 公 路 4 0 经 5
申请人 提交 的材料 。
申请人认为 , 申请人与被 申请人之间的保险合
收 稿 日期 :09— 3—0 20 0 5

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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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保险专家提醒,车主出于对自身利益的 保护,最好不要这样做,因为事故责任和损失程 度不好确定,而且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 的损失后,如果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 失扩大的部分,反而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车损险常见除外责任 首先,由于车辆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如发动车因其内部原因发 生爆炸或爆裂、轮胎爆炸等。 其次,玻璃单独破碎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不 负责赔偿。但是如果您加保了玻璃单独破碎险后, 保险公司则负责赔偿。 再次,为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故障造成 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恋人双双身故保险理赔 给谁
郑庆和路红霞是一对恋人,2006年秋, 两人一起到当地保险公司,由路红霞出 钱买了一份保额为7.5万元的人身险, 被保险人是路红霞,受益人是郑庆。
• 2006年12月下旬的一天,郑庆开车,两人一起去路红霞家,在经过 离路红霞家不远处的一座桥时,轿车不幸翻进了河里。路红霞家人闻 讯立即将两人救上岸,送往医院抢救,可终究未能挽回两个年轻的生 命。意外发生后,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取证认为符合理赔条件,可有一 点难倒了他们:理赔款该给谁? •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已经死亡的, 赔款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如果郑庆先于路红霞 死亡,则由路红霞的法定继承人领取理赔款;如果路红霞先于郑庆死 亡,则由郑庆的法定继承人领取理赔款。但医院出具的证明是:送到 医院时,两人均已死亡,无法确认谁先死亡。理赔款该给谁的法定继 承人呢? • 保险公司经过反复讨论,又向上级请示,最后认为:根据《保险 法》相关条文的精神,受益人只有晚于被保险人死亡,理赔款按法律 规定属于其所有后,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才可领取该理赔款。但此次 事故中,无法确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谁先死亡,则只能按照《继承法》 的规定推定两人同时死亡,故该事故中受益人不可能获得理赔款,这 笔款项还是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更为合适。于是,这笔7.5万元 的保险理赔款由路红霞的父母领取了。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实证分析

结的 1 4件 案件 中 , 险公 司 一 保 险条 款 中“ 外 伤 害是 指 由于 保 人进 行 充分 提 示 , 且 进 行 明 5 保 意 并 审胜 诉 的 1 9件 , 8 . % ; 2 占 3 7 o 投 外 来 的 、 明显 的 、 可 预 料 的 、 不 突 确说 明 , 有 进行 提 示 或 明确 说 没
理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19 整或 附加 。除 意 外 伤 害 险外 , 5 投 司 。涉讼 保 险 公 司分 布 相 对 集 件, 审结 14件 。其 中一 审 案 件 保 人 只投 保 单 一 险 种 的情 况 较 中, 中占据 前 三 位 的 为 平 安人 5 其 1 , 余 均 为 二 审 案 件 。人 身 少 , 常为人 寿 险附加 健康保 险 、 寿上海 分 公 司 、 国人 寿 上海 市 件 其 通 中 保 险合 同纠纷 因其 人 身 属 性 强 , 健康 险附加 意外 伤害险 等 。在 司 分公 司 、 邦 保 险 上 海 分 公 司 。 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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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家合 计 占案件 总数 的 9 % 以 大专 生时 , 险 人 每 年按 注册 证 赔 的主要事 由 0 保 上 。这与上述 保 险公 司 的市场份 明给付 约定 的教育金 。后吴 某被

为保护 投 保 人 利 益 , 防止 保 额 、 营机 制 、 赔 方 式 等 , 有 某 大 学 中英 国际 学 院无 条 件 录 险 合 同不 当订 立 , 国 原 《 险 经 理 均 我 保 定 关系 。 取 , 险公 司以吴某 并非考 取 , 保 不 法 》 定 了 投 保 人 的 说 明 义 务 。 规
4 .诉 讼结果
符合 高考录取 流程及 合 同的约定 新《 险 法 》 一 步规 定 : 于保 保 进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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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人身保险理赔难分析 作者:王晶 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年第24期

[提要] 保险理赔难是目前保险行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解决好人身保险理赔难问题有利于完善保险行业的外部环境,促进保险市场发展,对于促进我国保险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太平洋保险为例,从保险理赔的概念及原则出发,列举我国人身保险理赔难现象,除了从投保人、保险公司方面分析理赔难的原因外,更加注重外部诚信道德观念和外部市场机制方面的分析,并提出解决保险理赔难的途径。

关键词:人身保险;保险理赔;保险市场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0月30日 保险理赔难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保险产业的发展,理赔是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环节,是验证保险公司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最重要的环节,解决好人身保险理赔难问题有利于完善保险行业的外部环境,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对于促进我国的保险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周道许(2006)指出:“我国人口基数大,经济发展下的老龄化问题突出,这也都表明了我国人身保险也具有巨大潜力,将较少的、分散的保险费积少成多,并利用寿险资金长期性的特点加以充分运用,让社会生产基金由消费基金转化,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可靠保障。因为通过资金运用,进一步扩大了保险基金。因此,我们也必须对人身保险加以认识了解。本文通过中外对比、个案研究等方法来探讨我国保险理赔难问题,以太平洋保险为例从保险理赔的概念及原则出发,列举了我国人身保险理赔难现象,从投保人、保险公司和外部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我国人身保险理赔难的原因,从而提出了解决保险理赔难的建议。

一、保险公司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公司在聘用员工制度上存在的弊端。保险公司聘用员工机制比较灵活,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等公司对于员工的要求为大专以上学历,而对于公司行政性质的工作岗位要求是本科学历以上,并没有对员工所学专业有更多要求。公司的销售人员作为与投保人最初的接触者、保险合同的签订者,必须有较强的保险理论基础和相关的法律知识,销售人员的特殊地位就应该比行政性质员工有更高的要求。如果本末倒置将会导致业务员不懂保险相关知识,无法给投保人作出清晰的说明义务,有些素质较低的业务员,违规操作,他们在办理保单时急躁、粗心,甚至有的业务员为促成业务、增加业绩,在办理保单时,误导客户。对保险条款的真实意思及理赔程序的规定不作认真解释,最终导致理赔难度的增加,保险理赔难问题加重。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条款制定中出现的问题。保险公司为了减少风险,在利益的驱动下也会对保险条款和扩展条款内容审查不严或审批失误,作出对无法承保的内容的错误承诺。目前我国投保人处于弱势地位,无论从法律还是体制上都没有给予较强的保护,导致保险人侵害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利益,当风险发生时,理赔难问题也会出现。

(三)受利益驱动影响较大。保险公司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实现”自身在报告当期(季度、年度等)的赔付率指标和利润指标,经常出现延期赔偿情况,尽管赔案已经做就、只待赔款,也要拖延到过季度或过年度才肯付款结案,这极易造成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新的矛盾冲突,从而导致理赔难问题。这不仅是太平洋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也是我国国内保险公司存在的一个普遍性的、致命性的问题。

(四)钻法律的漏洞。我国保险市场发展不完善,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还处于落后状态。在我国《保险法》和绝大部分保险合同条款中,只有要求在理赔中应尽义务的时间限制(时限)的规定,没有要求保险人及时理赔时限的规定,这显然对于投保人、相关利益人是不公平的。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其主动权在保险人一方,无论怎样拖延时日,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到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和惩处。

二、客户方面对保险理赔造成的阻碍 (一)客户和保险人方面都存在缺陷。对于投保人来说,在投保时对自己所需保险项目不清楚,内容不了解等情况,这都导致在签保险合同时存在疑问和瑕疵,在自己对保险内容不理解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从而为以后的保险理赔埋下了隐患。

(二)投保人对保险理赔了解太少。大部分人单纯认为签订保险合同,按时交保险金,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就会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或补偿。这种认识过于片面,对理赔程序、资料都没有一个全方位的理解,这也增加了理赔的难度。

(三)一些投保人缺乏诚实信用。在人身保险合同签订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尽到诚信告知说明义务,特别是对于人寿险来说,投保人要告知具体的身体状况、年龄等事情。部分投保人为了获取高额利益,采取隐瞒、欺骗等方式签订合同,从而导致理赔难问题上升。

三、保险监管方面存在的弊端 (一)过度强调分业监管,忽视混业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基本形成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足鼎立、各司其职的局面。从表面上看这有利于防范我国金融业管理水平低下情况下因混业经营而产生的风险,在证券、银行、金融之间筑起了“防火墙”。但是由于三者之间并没有协调的机制,在银行、证券、保险之间业务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这种忽视混业的监管体制显然是一种低效率的监管。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二)牺牲效率而过度追求稳定性。不论是太平洋保险还是平安保险,保险监管模式都是建立在稳定性目标之上的,对保险企业的监管内容不仅涉及范围广,而且限制性较强,如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都有保监会审批,保险资金也受到很强的限制,仅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金融债券等,通过这些限制从表面上看保险企业的安全性、稳定性得到了很好的保障,但是由于严格的市场准入而缺乏竞争,条款费率的统一审批而缺乏创新,这都使我国保险业的运行效率极其低下,竞争力严重缺乏,在缺乏效率的情况下导致保险公司理赔能力不足、效率低下已成为不可争的事实。

(三)缺乏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我国保险行业的观念、思路上存在严重的偏见导致保险行业做大做强为主要思路。在这种观念指导下,保险监管机构会把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作为重点监管,却忽略对保险公司服务质量的监管。目前的监管模式基本上是市场行为监管,以监管费率、险种设计等经营性实务为重点。在偿付能力的监管机制上十分薄弱,缺少相应的监管技术和能力。从而造成了保险公司忽视业务质量的提高,疏于成本费用的控制,偿付能力隐患很大。

四、外部环境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相对落后,保险市场还不完善,其外部法律环境也处于不合理的状态中。在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健康了解得越多,越有利于决定是否承保及确定保险费。然而这种情况如果被扩大化,并不利于人身保险理赔费用的确定。太平洋保险公司在询问和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的范围上越来越广泛,已经达到了不合理、不合实际的地步,导致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不知所措,如履薄冰。就疾病告知而言,有的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告知五年内或过去全部的疾病情况,如此情况对于被保险人不利。稍不注意,在保险索赔时,保险公司就会以未如实告知义务而拒不承担理赔责任从而导致我国理赔难问题突出,这些弊端大部分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的不利外部环境所造成的。

(二)外部环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它的内在表现为准则和秩序,外在表现为法律法规等制度。诚信当然成为保险行业中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业经营的一种竞争因素,对其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良好的诚信环境也会为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然而,从我国内部、外部环境来看,诚信文化由于市场利益的驱动导致严重缺失,诚信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健全。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的国情也表明了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完全,配套体制还不健全。因此,诚信在这种情况下显得特别脆弱,几乎被利益所掩盖,诚信的缺失还导致了保险公司信誉的下降,严重影响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工资、薪金奖励机制和员工聘任制度导致保险销售人员急功近利,出现“忽悠”客户的情况,这不仅容易出现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矛盾的增加、保险理赔难问题的出现,还会导致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整个保险市场上信用的缺失。若要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理赔难问题的解决,必须要改善我国现在的市场外部诚信环境。

五、保险市场存在的不足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由于我国保险发展较晚,没有健全的费率市场和保险中介制度。费率市场化本身就是对监管模式的一种变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主定价展开市场竞争,政府通过法律等手段进行监督管理。李斯特提出这样的观点,市场化初期应该对国内优质产业实行保护政策,但是当时机成熟后,政府机构会慢慢退出,不会对保险产业的市场竞争行为给予更多的干预。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保险也已经与国际市场接轨,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按理论讲,我国政府应该慢慢减少对保险公司的市场干预,但是就太平洋保险公司来说,国有股份占25%左右并且股份持有者处于公司管理层,对太平洋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当保险事由发生,保险利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索赔时,有时管理层迫于舆论、投保人、政府的压力时,会作出违反保险合同的行为,从而严重保险理赔的原则、方式。这种现象更容易发生在人身保险索赔中。

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相对落后,国内关于保险中介制度的研究起步也比较晚,市场还缺少合理有效的保险中介制度,导致保险合同订立、保险理赔的中间环节薄弱,从而严重影响保险理赔的效率。孙立明在研究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保险代理人行为的影响时,利用保单类别噪音模型进行的理论分析表明,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如果要获得一个良好的均衡效果,保险公司应该对保险代理人有适当合理的怀疑,将保单质量与代理人的报酬给付联合起来。因为只有保单质量的提高,在保险理赔时才能更加有效地对保险利益人进行赔偿。他在理论上有所突破,因过去一般认为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从而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被人们忽视。而事实上,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之间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且直接影响保单的质量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要求过低,高中学历即可申请入职保险代理人,从聘任制度上讲显然没有对代理人有足够的重视。因此,若要解决人身保险理赔难问题必须重视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发展中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彩霞,林略.当前我国保险理赔中的问题透视[J].经济问题,2002.4. [2]周道许.中国保险业发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3]孙大俊,张永珠.保险“理赔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1. [4]王新利.香港保险业诚信理赔的经验及启示[J].保险研究,2005.12. [5]张小冬,付雨.对人寿保险理赔难的成因与对策之探讨[J].新余高专学报,2005.12. [6]海风.别让理赔难阻碍前行[J].中国保险,2006.1. [7]徐涛.北京保监局今年重点治理保险理赔难[J].证券时报,2008.2.27. [8]王德印,刘俊卿.人身保险经济学[M].河北: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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