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目次前言1 范围32 规范性引用文件33 术语和定义 34 基础管理55 地质测量75.1 一般规定75.2 地质75.3 测量86井工部分86.1 矿建工程86.2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146.3 通风安全监控 226.4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246.5 防灭火276.6 防治水306.7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316.8 运输和提升376.9 凿井主要设备 516.10 电气 546.11 安装工程607 露天部分647.1 一般规定647.2 采剥647.3 运输687.4 排土707.5 滑坡防治707.6 防治水、防灭火717.7 电气727.8 设备检修778 职业危害788.1 管理和监测788.2 健康监护799 附则79前言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结合煤矿建设实际编制而成。
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对其关于煤矿建设要求部分进行了细化和充实。
本标准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从开工建设到试生产阶段)安全施工要求。
本标准代替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颁布的《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试行),与其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活动;——强调了安全基础管理和技术措施审批;——增加了煤矿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职责和基本要求;——规范了主要安全保障系统的形成期限和安全技术要求;——突出了瓦斯源头防治和地测基础管理,细化了通风技术管理;——吸收了近年来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删除了土建工程、铁路工程、安全技术培训、奖惩、抢险救灾、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章节。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煤矿建设安全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包括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涉及安全生产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煤矿建设活动,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

封口盘Shaft Cover
立井、暗立井施工期间,在井上口安装的便于人员工作和防止坠物的封盖(一般为钢结构或钢木结构)。
3.6
井盖门Shaft Door
在封口盘提升吊桶通过口上安装的能够开闭的盖门。
3.7
固定盘Shaft Collar
在封口盘以下5~6米处为延接风筒、管路、电缆等安装作业的工作平台。
3.20
三期工程Phase-3 Project
从施工采(盘)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盘)区布置的工程,包括采(盘)区车场、采区上下山(盘区大巷)、采(盘)区变电所、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切眼、运煤通道等。
4 基础管理
4.1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所有证照和批准文件。
4.2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等级施工。
AQ 1026-2006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AQ 1025-2006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凿井井架 Sinking Headframe
用于悬挂凿井提升容器和井筒内各种凿井设备和设施的工程结构物。
3.2
稳车 Winch(凿井绞车 Sinking Winder)
3.17
临时改绞Temporary Winding Modification
将吊桶提升改为临时罐笼提升。
3.18
一期工程Phase-1 Project
从施工井筒(平硐)开始到井底车场施工前的全部井下工程。
3.19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目次前言1 范围32 规范性引用文件33 术语和定义 34 基础管理55 地质测量75.1 一般规定75.2 地质75.3 测量86井工部分86.1 矿建工程86.2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146.3 通风安全监控 226.4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246.5 防灭火276.6 防治水306.7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316.8 运输和提升376.9 凿井主要设备 516.10 电气 546.11 安装工程607 露天部分647.1 一般规定647.2 采剥647.3 运输687.4 排土707.5 滑坡防治707.6 防治水、防灭火717.7 电气727.8 设备检修778 职业危害788.1 管理和监测788.2 健康监护799 附则79前言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结合煤矿建设实际编制而成。
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对其关于煤矿建设要求部分进行了细化和充实。
本标准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从开工建设到试生产阶段)安全施工要求。
本标准代替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颁布的《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试行),与其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活动;——强调了安全基础管理和技术措施审批;——增加了煤矿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职责和基本要求;——规范了主要安全保障系统的形成期限和安全技术要求;——突出了瓦斯源头防治和地测基础管理,细化了通风技术管理;——吸收了近年来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删除了土建工程、铁路工程、安全技术培训、奖惩、抢险救灾、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章节。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煤矿建设安全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包括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涉及安全生产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煤矿建设活动,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选煤厂通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汇编(8篇范文)

选煤厂通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汇编(8篇范文)第1篇选煤厂通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1.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并认真学习选煤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按要求按时参加班前(后)会,并认真听取当班工作任务、安全注意事项及其它要求。
3.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长发应盘入帽内。
禁止穿裙子、穿短裤、戴围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脚在现场作业。
4.所有岗位必须在岗交接班,了解上班设备运行情况,并检查记录,接班后要认真巡检;5.岗位工应熟悉设备的性能、原理、构造,应会维护、会保养、会操作、会处理一般性故障;熟悉本岗位设备的流程、闭锁关系。
6.清扫工作现场时,严禁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以及设备传动部件,不得用水淋浇轴瓦降温。
7.工作现场应经常保持整齐清洁,地面做到四无(无积煤、无积水、无积尘、无杂物),设备做到五不漏(不漏煤、不漏水、不漏油、不漏电、不漏气)。
8.作业前要对作业场所的施工条件现场安全情况及隐患进行认真的检查,以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9.各种电气、机械和闭锁装置必须保证齐全完好,动作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
10.所有外露的转动部位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罩或网。
严禁用人体或工具接触运转的设备部件。
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须停机处理。
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11.除维修外设备的防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好,维修时拆除的防护设施必须放重新安装后才能启动设备。
特殊情况下必须有详细严格的监督预防措施。
12.维修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所需工具,质量要合格。
详细检查施工现场,确保作业现场安全。
13.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须停机处理。
检修设备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人监护。
14.多人同时作业时,必须指定一人指挥施工和一名安全负责人,工作前必须开好施工会议。
15.各台设备检修或抢修时,开竣工必须通知集控。
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最新版)

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最新版)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防治粉尘危害的各项规定,消除井下粉尘危害,防止煤尘爆炸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
第一章防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1条设计和建设矿井时,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并建立完善的洒水系统,即:一、地面建设的永久性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设有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
二、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和沉积粉尘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每隔100米或50米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
三、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l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的范围内。
第12条《规程》第156条:井下风速必须严格控制,增大风量或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相应地调节风速,防止煤尘飞扬,即:一、井巷中风流速度应符合《规程》中第105条的规定。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当采取煤层注水湿润煤体和采煤喷雾降尘等措施后,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适当加大风速,但不能超过5m/s。
二、回采工作面,当风速超过2.5m/s时,必须加强煤层注水或喷雾等防尘措施。
其它巷道,当接近最高风速时亦须加强防尘措施。
煤矿规范作业规程 最新版

第一章工程概况第一节概述一、巷道名称本作业规程掘进的巷道为9101回风巷。
二、掘进目的及用途掘进目的是为了形成9101回采工作面的生产系统,满足该工作面回采时的回风、行人及管线敷设的需要。
三、巷道设计长度及服务年限1、巷道设计长度:485.2m。
2、服务年限:6个月。
四、预计开竣工时间预计开工时间为2010年5月10日,竣工时间为2010年10月10日。
第二节编写依据《初步设计》说明书,批准时间为2006年2月。
《安全专篇》说明书,批准时间为2006年2月《9101回风槽平、剖、断面图》,批准日期:2010年4月。
《2010版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出版社2010年第一版。
《煤矿作业规程编制指南》,煤炭工业出版社2005年9月第一版。
《龙贵煤矿各工种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章地面相对位置及地质情况第一节地面相对位置及邻近采区开采情况第二节煤层赋存特征9101上顺槽综合柱状图见附图1二、煤层瓦斯及自燃根据该矿井地质报告,该矿井属低瓦斯矿井。
根据瓦斯鉴定报告提供资料,证明该煤层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本区9-2煤尘有爆炸危险性;9-2煤属自燃煤层。
第三节地质构造工作面地面沟壑发育,无蓄水,不影响工作面安全生产。
根据9#煤集中运输巷的施工情况,揭露断层较少,但揭露的断层落差较大,地质条件较简单。
三维地震物探资料显示,在9101工作面圈定区域有F19断层,对工作面掘进有一定影响。
第四节水文地质1、水文地质情况9101工作面地表无水体。
根据断层走向分析,矿区西部被西来峰逆断层切割,断距大于300m ,该断层下盘岩层倾角平缓,裂隙不发育,上盘岩层倾角较大,裂隙较发育,且多为封闭性裂隙,断层导水性差,区北部的F10和F19正断层的导水性比其它断层导水要强,因白云乌素沟在两条断层上通过,有第四系潜水补给,利用渗入系数法计算得历年来最大日补给量:F19断层为112.5m3/d,F10断层为309m3/d,间歇性沟谷在洪水期间对断层的补给量较大,补给时间又很集中,本区逆断层、正断层较发育。
2022最新《煤矿安全规程》考试复习题及答案

2022最新《煤矿安全规程》考试复习题及答案2022最新《煤矿安全规程》考试复习题及答案姓名:部门: 职务(工种):得分:一、填空题:1、2022版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依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
2、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3、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4、矿井供电系统中常说的三大保护是指过流保护、和。
(漏电保护保护接地)5、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6、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7、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8、《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9、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
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10、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
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1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12、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做出的结果负责。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目次前言1 范围32 规范性引用文件33 术语和定义 34 基础管理55 地质测量75.1 一般规定75.2 地质75.3 测量86井工部分86.1 矿建工程86.2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146.3 通风安全监控 226.4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246.5 防灭火276.6 防治水306.7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316.8 运输和提升376.9 凿井主要设备 516.10 电气 546.11 安装工程607 露天部分647.1 一般规定647.2 采剥647.3 运输687.4 排土707.5 滑坡防治707.6 防治水、防灭火717.7 电气727.8 设备检修778 职业危害788.1 管理和监测788.2 健康监护799 附则79前言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结合煤矿建设实际编制而成。
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对其关于煤矿建设要求部分进行了细化和充实。
本标准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从开工建设到试生产阶段)安全施工要求。
本标准代替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颁布的《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试行),与其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活动;——强调了安全基础管理和技术措施审批;——增加了煤矿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职责和基本要求;——规范了主要安全保障系统的形成期限和安全技术要求;——突出了瓦斯源头防治和地测基础管理,细化了通风技术管理;——吸收了近年来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删除了土建工程、铁路工程、安全技术培训、奖惩、抢险救灾、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章节。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煤矿建设安全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包括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涉及安全生产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煤矿建设活动,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目录第一编总则 (4)第二编井工部分 (6)第一章开采 (6)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8)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4)第四节采掘机械 (21)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3)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4)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5)第八节防止坠落 (26)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27)第一节通风 (27)第二节瓦斯防治 (35)第三节粉尘防治 (41)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2)第一节一般规定 (42)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3)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4)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9)第一节一般规定 (49)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51)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52)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53)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4)第五章防灭火 (56)第一节一般规定 (5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8)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61)第六章防治水 (63)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63)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64)第四节井下排水 (68)第五节探探放水 (69)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72)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72)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76)第三节井下爆破 (78)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83)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83)第二节立井提升 (92)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96)第四节提升装置 (103)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09)第九章电气 (110)第一节一般规定 (110)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13)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15)第四节井下电缆 (116)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18)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20)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21)第十章煤矿救护 (122)第一节一般规定 (122)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23)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123)第四节抢救指挥 (125)第五节灾变处理 (126)第三编露天部分 (130)第一章一般规定 (130)第二章采剥 (131)第一节台阶 (131)第二节穿孔 (132)第三节爆破 (132)第四节采装 (136)第三章运输 (139)第一节铁路运输 (139)第二节汽车运输 (145)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46)第四章排土 (147)第五章滑坡防治 (149)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50)第一节防治水 (150)第二节防灭火 (151)第七章电气 (151)第一节一般规定 (151)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52)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53)第四节电力牵引 (154)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56)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58)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59)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61)第八章设备检修 (161)第四编职业危害 (163)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163)第二章健康监护 (164)附则 (165)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166)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175)第一编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3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4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5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6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7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8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9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10条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11条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
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12条井工煤矿必须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13条露天煤矿必须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14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编井工部分第一章开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5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第16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17条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18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19条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
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20条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
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21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22条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
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
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23条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第24条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
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第25条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井口必须设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26条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27条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