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作业:公司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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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理由与实现机制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道德责任,含义界定,理论基础,承担责任理由,立法实践,实现机制

【内容摘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是公司法学界和经济法学界近年来广为倡导的理论,并且为2005年《公司法》第五条明文确认。公司社会责任观源于经济学上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念,在引入这一概念之后,法学家们运用法学理论对之进行了改造,形成今天的公司社会责任观。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修正了传统公司法奉行的股东中心论,其强调公司在以营利为最大化目标的前提下,还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确实有利于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然而这是否意味着公司应当承担法律上的社会责任?在“混乱”的经济时代,又如何来确保并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本文将带着这些疑问进行简单而有针对性的探讨。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

尽管公司社会责任被学者们广泛讨论,并且对公司必须履行社会责任基本达成共识,然而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内涵和性质,学界上依然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有的学者将其定义为:公司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作出相应的政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1]。有的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2]”也有学者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唯一的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关怀和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地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权益[3]。本文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依法实现盈利目的并增进股东权益的同时应该兼顾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以谋求各方利益主体的平衡,最终达到公司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有人认为其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4];有人认为依照公司社会责任的规范来源为准,公司社会责任可分为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如及时足额地履行债务、纳税、支付劳动者工资、保护环境)与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5]。本文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即是公司的一种义务也是一种权利,在义务上包括法律上和道德上的义务,是公司营利性的一种相对自我牺牲,但是公司社会责任必须以公司营利性为前提。

由此可见,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相关问题有着不同的认识,从法律术语上讲,对一个概念进行定义,有着广义、狭义等的区分,关于“社会”,关于“责任”的具体内涵,再结合公司的性质就或多或少可以得出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鉴于本文主要论证不在此,便不作详细探究。但是相对厘清社会责任的概念还是很重要的,方便我们进一步探讨与其相关的理论。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兴起和理论基础

公司的社会责任并非当代学者所创,早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古典经济学对此就有论述,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提到企业如果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意愿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企业就

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6]。进入20世纪以来,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在美国得到深入发展,1924年学者谢尔顿首先提出了包含社会道德评价在内的社会责任。谢尔顿的观点在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引起了激烈争论,并引发了哥伦比亚大学伯利教授和哈佛大学多德之间的著名论战,伯利(1931)认为,管理者只是公司股东的受托人,而股东的利益总是在其他对公司有要求权的人的利益之上。多德(1932)则认为,公司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股东创造利润,但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在创造利润的同时也有服务社会的功能。他强调法律之所以允许和鼓励经济活动,不是因为它是其所有者利润的来源,而是因为它能服务于社会。此后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正式兴起,并且在立法上有了相关规定,比如1989年宾夕法尼亚州的“利益相关者”的规定,《公司法理原则:分析与建议》等。

公司社会责任的存在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很多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解释和探索,在法学界支持公司社会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公司利害关系人理论和公司作用力理论。公司利害关系人理论认为,公司利益不仅仅是股东利益的集合,而是包括股东、债权人、职工、消费者,甚至社区居民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集合。公司作用力认为,公司已经成为社会经济资源的最重要的社会主体。其影响力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而是广泛深入社会各个领域,而且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人们希望公司承担起与其社会地位相适应的社会责任。总之,随着公司社会作用力的增强,现代社会对公司组织的期待,已由纯粹是经济性组织的看法,转变为兼具社会性使命,因此,既然公司所处的环境对其的期待已有不同,公司应调整其角色,负起社会责任,否则可能危及公司存在的合法性[7]。

尽管公司社会责任有着广泛的理论支持,也有不少学者对其持否定态度,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说:“没有什么趋势能像公司的经营者接受社会责任、而非尽最大可能为股东们赚钱那样,能够从根本上破坏我们自由社会所赖以存在的基础”[8]。

三、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依据

本文第二部分重点讲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产生、发展以及其理论基础,对于其理论基础有支持者也有发对者,然而公司为何要承担社会责任?一些理论基础还不足以说明,下面就对其具体理由进行剖析。

首先,我们先来看下反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本身并不完善,概念模糊,不具有可行性和普及性。从法律的角度考虑,只有在清楚界定概念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公司社会责任的系统法律规范。弗里德曼曾指出:“企业有一个且只有一个社会责任——使用它的资源,按照游戏的规则,从事增加利润的活动,只要它存在一天就如此。”他还认为,如果企业承担了过多的社会责任,会威胁到政治自由。如果企业在扮演经济角色的同时还承担着政治职能,那么这种混合的政治和经济力量都集中由公司管理者来控制是很危险的[9]。

第二,有学者指出,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论证,增强公司的社会责任最后可能形成更不公平的结果。因为增强公司社会责任,往往导致公司经营成本的提高,而提高的成本会在很大程度上以提高产品价格的形式由消费者来最终承担[10]。

第三,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会降低股东自己履行社会社会责任的能力;而相反,公司利润最大化却可以增加股东的财富,股东可以以这种资源来对政治、慈善事业等做出贡献。因此人们根本没有必要为公司缺乏社会责任性积极性而感到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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