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解读PPT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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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四章 保险法ppt课件

(1)受益人享有保险 金请求权;
(2)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3)受 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资格限制。
(三)合同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
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 范 围内,以保险人名义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保险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表现在: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 3.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第二节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主体 保险合同主体是指涉及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的组织机构,是保险活动的 直接参与者。
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 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 二、保险的分类 三、保险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一、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
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 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 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 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 险行为。
根据法理解释,"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 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 态.显然,故意总是与行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关。
本案中行为人是刚满8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九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 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
(2)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3)受 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资格限制。
(三)合同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
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 范 围内,以保险人名义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保险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表现在: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 3.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第二节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主体 保险合同主体是指涉及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的组织机构,是保险活动的 直接参与者。
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 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 二、保险的分类 三、保险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一、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
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 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 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 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 险行为。
根据法理解释,"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 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 态.显然,故意总是与行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关。
本案中行为人是刚满8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九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 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
保险法课程ppt

• (一) 一特定危险为前提
• 一般认为,可保危险应具备以下要件: –1.纯粹性 –2.可能性 –3.不确定性 –4.意外性 –5.未来性
(二) 以团体共济为目的
•1. 众人协力
•2. 合理分摊 •3. 损失补偿
(三) 以商业经营为手段
三、保险与类似行为的比较
• (一)、保险与储蓄 • 1、实施方法不同:需保险利益存在VS只需对存款 享有所有权 • 2、在给付与反给付关系上,其前提条件不同 • ①储蓄:个别均等 • ②保险:综合均等 • 3、两者的目的有所不同 :应对确定事件VS应对 不确定事件
• • • • • • • • • •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单赠与之效力) (三)继续性 依合同所生之债在时间上有无继续 性为标准,可将合同划分为一时的合同和继续性 的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五)最大诚信性 (六)附合性 依据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处之地 位,可将合同分为附合合同和议商合同 (七)属人性 (personal contract)又称对人 性。保险合同具有强烈的属人性。 (八)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九)诺成性
• • • • • • (一)保险法的二元结构 1、保险合同法 2、保险业法 (二)保险法的立法体例 1、保险合同与保险业分立立法 2、保险合同与保险业合并立法
第四节 保险法的沿革
• • 一、保险法的形成 首先,从保险法产生时间的角度来说,其 发展先是由习惯法到惯例集,再由惯例集到成 文法,最后到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是保 险法立法的真正成熟和完善的标志; 其次,从保险法适用空间的角度来说,先 有海上保险法规,后有陆上保险法规; 再次,从保险法内容的角度来说,先有财 产保险法规,后有人身保险法规。
《保险法知识讲座》课件

3 保险合同的要素和形式
了解保险合同的要素,以及保险合同可以采 用的不同形式和结构。
4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终止
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终止条件,包括合同 成立的方式和合同解除的情形。
二、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责任免除与限 制条款
解读保险合同中的责 任免除与限制条款, 了解保险公司在何种 情况下不承担赔偿法知识的有效方法与技巧,让您更好地应对实际保险问题。
三、保险经营管理
1
保险公众宣传和广告
2
探讨保险公司进行公众宣传和广告的法
律要求和限制。
3
保险公司的资质和经营方式
了解保险公司的资质要求以及不同的经 营方式,包括直接业务和再保险。
保险监管及投诉处理
介绍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作用,以及 投诉处理的程序和方式。
四、保险市场发展趋势
保险市的现状与趋势
分析当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和 未来趋势,为您提供洞察市场的 角度。
保险产品的创新与发展
探索保险产品的创新方向和未来 发展的趋势,为您提供新的投保 选择。
保险科技的应用
介绍保险科技在保险业中的应用, 包括人工智能、区块链和大数据 分析。
五、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案例的分析和评估
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探讨保险索赔的核实和赔偿额的计算。
案例中的保险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
针对案例中出现的保险法律问题,讨论解决方法和法律规定的适用。
缔约方的义务
详细讨论保险合同中 缔约方的义务,包括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 权利和责任。
索赔处理有关 的条款
深入了解保险合同中 与索赔处理有关的条 款,包括索赔条件、 索赔流程和索赔金额 的计算方法。
保险金的给付 和计算方法
介绍保险合同中保险 金的给付方式和计算 方法,让您清楚知道 如何获得合理的保险 赔偿。
保险法基础知识培训26页PPT

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足额、不足额与超额保险合同(……)!
成立与生效、解除、变更、无效(例:太平洋人寿与林恩慧案)
注意条款
第16条: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21条: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 第26条:诉讼时效 第27条:保险欺诈 第176条:保险诈骗的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刑事)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范围(第4条) 1.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毁 2.对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5条:被保险人己方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第6条:不可抗力、特殊行业、违法行为造成
的损失
第7条:不赔偿的费用 第八条: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费用
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
责任免除: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 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 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第27条: 谎称出险要求赔偿:保险人有权解除、不退保
费 故意制造事故:有权解除、不退保费(有例外) 编造虚假或夸大损失:虚报夸大部分不赔 以上已经支出的,应当退回或赔偿
交强险条款
责任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0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
保险法培训PPT课件

第2页/共21页
关键词之二:保险合同
• 投保人 • 保险人 • 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 协议
第3页/共21页
关键词之三:保险利益
• 投保人 • 被保险人 • 合同订立时 •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两种情形: • 本人: • 他人:必须具有经济利害关系
第4页/共21页
案例分析(一)
• 黄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他被认定为工伤,因用人单位未替他办理工伤保险,但为他购买了 一份人身意外商业保险,受益人是黄某,而黄某对此并不知情
第6页/共21页
关键词之四:保险事故
• 保险合同约定 • 保险责任范围内
第7页/共21页
关键词之五:如实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 知,足以影响能否承保或提高保 险费率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属故意/重大过失的,对已发生 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不退 还/可退还保险费
第8页/共21页
请问这样合法吗?
第10页/共21页
分析结论
• 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是引入了 “不可抗辩条款”
• 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 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 险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 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 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 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
• 保险公司仍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赔偿
请问该保险合同有效吗?
第5页/共21页
分析结论
• 根据修订前的保险法规定,此保险合同无效 • 保险公司考虑到用人单位和黄某的实际情况理赔8万元 • 新保险法对此进行了修订,保险购买人由单纯的有保
险利益的投保人变更为任意投保人。使社会生活中大 量存在的赠与型保险、团体保险等险种以及代购代付 保险费等行为告别合理不合法的尴尬境地 • 举例: 十一期间到外地旅游修订前需本人亲自购买保险,修 订后如本人没时间去购买,完全可以委托他人代买
关键词之二:保险合同
• 投保人 • 保险人 • 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 协议
第3页/共21页
关键词之三:保险利益
• 投保人 • 被保险人 • 合同订立时 •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两种情形: • 本人: • 他人:必须具有经济利害关系
第4页/共21页
案例分析(一)
• 黄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他被认定为工伤,因用人单位未替他办理工伤保险,但为他购买了 一份人身意外商业保险,受益人是黄某,而黄某对此并不知情
第6页/共21页
关键词之四:保险事故
• 保险合同约定 • 保险责任范围内
第7页/共21页
关键词之五:如实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 知,足以影响能否承保或提高保 险费率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属故意/重大过失的,对已发生 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不退 还/可退还保险费
第8页/共21页
请问这样合法吗?
第10页/共21页
分析结论
• 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是引入了 “不可抗辩条款”
• 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 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 险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 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 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 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
• 保险公司仍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赔偿
请问该保险合同有效吗?
第5页/共21页
分析结论
• 根据修订前的保险法规定,此保险合同无效 • 保险公司考虑到用人单位和黄某的实际情况理赔8万元 • 新保险法对此进行了修订,保险购买人由单纯的有保
险利益的投保人变更为任意投保人。使社会生活中大 量存在的赠与型保险、团体保险等险种以及代购代付 保险费等行为告别合理不合法的尴尬境地 • 举例: 十一期间到外地旅游修订前需本人亲自购买保险,修 订后如本人没时间去购买,完全可以委托他人代买
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PPT课件

,以证明自己的权益。
寻求法律援助
如无法解决纠纷,可寻求律师 的帮助,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 务,制定合适的解决方案。
调解与诉讼
如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可以选 择通过调解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纠纷。
如何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了解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赔偿 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有权代替 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失的第三方
加强监管力度
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规范市 场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违规 行为的发生。
推进保险教育
加强保险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提高消 费者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促进保 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创新与科技应用
鼓励保险公司加强科技创新和应用, 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 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THANKS FOR WATCHING
意义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内容与特点
主要内容 明确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节点;
规定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
主要内容与特点
01
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为履行抗辩权 的条件;
02
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权行使 。
主要内容与特点
针对性强
总结词
明确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详细描述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了规定,要求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 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总结词
规范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和程序
详细描述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和程序,包 括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解除合同的效力等,以保障双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词
寻求法律援助
如无法解决纠纷,可寻求律师 的帮助,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 务,制定合适的解决方案。
调解与诉讼
如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可以选 择通过调解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纠纷。
如何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了解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赔偿 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有权代替 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失的第三方
加强监管力度
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规范市 场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违规 行为的发生。
推进保险教育
加强保险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提高消 费者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促进保 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创新与科技应用
鼓励保险公司加强科技创新和应用, 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 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THANKS FOR WATCHING
意义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内容与特点
主要内容 明确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节点;
规定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
主要内容与特点
01
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为履行抗辩权 的条件;
02
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权行使 。
主要内容与特点
针对性强
总结词
明确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详细描述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了规定,要求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 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总结词
规范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和程序
详细描述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和程序,包 括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解除合同的效力等,以保障双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词
第8章-保险法ppt课件(全)

王成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
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就在事发前 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 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项保险公司报案。保险 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张强 一向身体健康,而王成则患心脏病多年。最后, 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 核定及给付:
参考案例8-4
有一位王先生4年前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 指定他的妻陈女士为受益人。投保后,王先生与 陈女士离异,与周女士结婚并生有一个儿子。但 王先生并未申请变更受益人。王先生发生意外事 故后,其妻周女士、儿子及前妻陈女士都向保险 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但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了王先生现任妻子和 儿子的申请,将保险金给付了陈女士。王先生的 妻子周女士气愤难平:丈夫车祸身亡,可得到保 险金的不是可怜的妻儿,而是已反目成仇的前妻。
请问:保险公司这样处理合理吗 ?
[参考案例8-4]分析: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 悖于情,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 合同是指定了陈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 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变更受益人是一种
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书面通知保 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 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起生 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 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 的受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
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 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 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 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 却没有加以说明,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 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 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 可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 费。
《保险法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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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将保险法纳入商法典中,主要有法国、日本、比利时、西班牙等; 2.制定单行保险法律,主要有德国、瑞士、瑞典、丹麦、英国、美国等; 3.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放在民法债编中,采此体例的国家主要有意
大利、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
26
第二节 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保险法的形成 • 二、大陆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法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二)德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三、英美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英国保险法 • (二)美国保险法
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1
•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在保险合同与其他民法上合同
相区别而言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于其他民法上合同 的属性。 • (一)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 • 保险合同不能直接促使权利发生、变动或消灭, 是债权合同非物权合同。 • 保险合同属债法上合同的一种,但因保险合同所 生之债系属特种之债,故民法上有关债的
40
• 式合同,实务中有利于便捷地完成交易,切合效率价值的要求,亦能满足当 事人的实际生活需要。若必须等到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才能成立, 则不利于上述价值的实现。其三,若采要式说,在实务中则必须等到签发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合同才能成立。
41
• (六)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 格式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
35
• (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 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为标
准,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两种。若当事人 一方取得合同约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 相应代价,则为有偿合同。若当事人取得约定的 权益,无须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相应代价,则是无 偿合同,。 •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订立合同主体的要 求不同。其二,当事人的责任轻重不同。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将保险法纳入商法典中,主要有法国、日本、比利时、西班牙等; 2.制定单行保险法律,主要有德国、瑞士、瑞典、丹麦、英国、美国等; 3.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放在民法债编中,采此体例的国家主要有意
大利、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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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保险法的形成 • 二、大陆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法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二)德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三、英美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英国保险法 • (二)美国保险法
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1
•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在保险合同与其他民法上合同
相区别而言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于其他民法上合同 的属性。 • (一)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 • 保险合同不能直接促使权利发生、变动或消灭, 是债权合同非物权合同。 • 保险合同属债法上合同的一种,但因保险合同所 生之债系属特种之债,故民法上有关债的
40
• 式合同,实务中有利于便捷地完成交易,切合效率价值的要求,亦能满足当 事人的实际生活需要。若必须等到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才能成立, 则不利于上述价值的实现。其三,若采要式说,在实务中则必须等到签发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合同才能成立。
41
• (六)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 格式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
35
• (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 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为标
准,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两种。若当事人 一方取得合同约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 相应代价,则为有偿合同。若当事人取得约定的 权益,无须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相应代价,则是无 偿合同,。 •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订立合同主体的要 求不同。其二,当事人的责任轻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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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6
(五)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 保险人的及时通知义务
修订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修订后:1.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 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上述人员 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2.对于保险人可以通 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21条)
第二章第二节 财产保险 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二章第二节 人身保险 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4
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原保险法共158条 新保险法共187条
增加条文49个 删除条文20个 修改条文123个 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
5
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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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格式条款
修订前: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 主要内容。
修订后:1.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 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 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 的内容。2.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 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 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17条)
7
一、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双方 的权利、义务,加强对投保人、被保 险人利益的保护
(一)关于保险利益 (二)关于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
力 (三)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四)关于格式条款 (五)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
人的及时通知义务
8
一、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双方 的权利、义务,加强对投保人、被保 险人利益的保护
二是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拓宽保险 资金运用渠道,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
三是明确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 和措施。
四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6
一、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双方 的权利、义务,加强对投保人、被保 险人利益的保护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 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 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 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 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134条)
15
(四)关于格式条款
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为无效 条款。(第19条)
保险公司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保险条款和 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 合法权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本法 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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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理赔程序和时限
修订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 当提供其所能提供的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当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时,保险公司 应当通知其补充提供。
10
(一)关于保险利益
修订前: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仅对以下人员 具有保险利益:1. 本人;2. 配偶、子女、父母;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 其他成员、近亲属;4. 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 同的被保险人。
修订后: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 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 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第31、39条)
修订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 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13
(三)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不可抗辩规则: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禁止反言制度: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16条)
新《保险法》解读
安徽保监局法制处 二○○九年三月
1
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2008年8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 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 案)》,经常委会三次审议,2009年2月 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修订案)》,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 1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订后的保险法 自2009年10月力
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删除“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的表 述。“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 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 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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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修订前: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 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 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六)关于理赔程序和时限 (七)关于保险标的转让时财产保险合
同效力的承继和延续 (八)关于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利益的特
别保护 (九)关于保费的退还 (十)关于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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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保险利益
修订前: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修订后: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 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 有保险利益。(第12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 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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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保险经营行 为,加强改善保险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切实保护被保险人 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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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原保险法 第五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 险经纪人
新保险法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 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五)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 保险人的及时通知义务
修订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修订后:1.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 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上述人员 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2.对于保险人可以通 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21条)
第二章第二节 财产保险 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二章第二节 人身保险 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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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原保险法共158条 新保险法共187条
增加条文49个 删除条文20个 修改条文123个 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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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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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格式条款
修订前: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 主要内容。
修订后:1.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 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 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 的内容。2.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 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 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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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双方 的权利、义务,加强对投保人、被保 险人利益的保护
(一)关于保险利益 (二)关于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
力 (三)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四)关于格式条款 (五)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
人的及时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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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双方 的权利、义务,加强对投保人、被保 险人利益的保护
二是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拓宽保险 资金运用渠道,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
三是明确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 和措施。
四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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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双方 的权利、义务,加强对投保人、被保 险人利益的保护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 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 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 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 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1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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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格式条款
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为无效 条款。(第19条)
保险公司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保险条款和 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 合法权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本法 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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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理赔程序和时限
修订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 当提供其所能提供的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当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时,保险公司 应当通知其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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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保险利益
修订前: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仅对以下人员 具有保险利益:1. 本人;2. 配偶、子女、父母;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 其他成员、近亲属;4. 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 同的被保险人。
修订后: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 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 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第31、39条)
修订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 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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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不可抗辩规则: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禁止反言制度: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16条)
新《保险法》解读
安徽保监局法制处 二○○九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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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2008年8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 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 案)》,经常委会三次审议,2009年2月 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修订案)》,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 1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订后的保险法 自2009年10月力
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删除“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的表 述。“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 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 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3条)
12
(三)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修订前: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 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 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六)关于理赔程序和时限 (七)关于保险标的转让时财产保险合
同效力的承继和延续 (八)关于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利益的特
别保护 (九)关于保费的退还 (十)关于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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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保险利益
修订前: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修订后: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 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 有保险利益。(第12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 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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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保险经营行 为,加强改善保险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切实保护被保险人 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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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原保险法 第五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 险经纪人
新保险法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 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