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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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同案不同判”浅议司法统一性问题

通过“同案不同判”浅议司法统一性问题

◆法律经纬2016・11(下)通过“同案不同判”浅议司法统一性问题独道存摘要本文通过两个典型“同案不同判”案例分析,研究探讨加强司法统一性问题,提出了提高立法质量、统一法律解释、加大案例指导、建全协调机制、改革管理体制、完善数据平台六个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司法统一性“同案不同判”作者简介:独道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徐州海关,公职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327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涵义是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地位,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都不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同案同判”,即同等情况相同对待,相似情况类似判罚。

然而,在现实司法审判实践中,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要完全做到“同案同判”只是一种理想化期盼,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实现。

相反,“同案不同判”现象却经常发生,有些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有的甚至截然相反,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公平性,大大降低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机构及人员的信任度。

本文拟从两个典型的“同案不同判”案例分析入手,围绕如何消除“同案不同判”现象,增强司法统一性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同案不同判”典型案例分析本文所选两个案例主要是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车上人员”和“第三人”的认定问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下面两个案例主要涉及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受伤,受害人身份是继续认定为“车上人员”还是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

如果继续认定受害人为“车上人员”,则保险公司不应当担责。

如果认定受害人身份已转化为“第三人”,则保险公司应当担责。

浅议王守仁的“自然教育”思想

浅议王守仁的“自然教育”思想

从现代社会的角度来看,王守仁的儿童教育思想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首 先,他的思想提醒我们要儿童的个性和兴趣,不要过度追求分数和成绩,而忽 略了儿童的全面发展。其次,王守仁主张的柔性管理方式对于现代儿童教育也 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在当今社会,许多家长和教师过于强调惩罚和约束,而缺乏对儿童内心世界的 了解和,这种管教方式可能会导致儿童的逆反心理和行为问题。而王守仁所提 倡的尊重和理解儿童的思想和行为方式,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与儿童沟通交流, 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3、王守仁自然教育思想的特点 和意义
(1)尊重学生的个性:自然教育认为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天赋和兴趣,教育 应该尊重这些特点,让每个学生都能在适合自己的领域中获得发展。这种思想 对当今的教育具有重要启示,即要避免“一刀切”的教育方式,尊重学生的个 性差异。
(2)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自然教育强调实践的重要性,学生不仅需要学习 理论知识,还需要通过实践来锻炼自己的能力和技能。这种思想对当今的教育 具有重要启示,即要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综上所述,老子的“自然无为”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 仅揭示了自然的伟大和人类文明的局限性,还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尊重自然和他 人、顺其自然的处事态度和行为方式。在当今这个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老 子的思想仍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应该从中汲取智慧和力量,让 “自然无为”的思想成为我们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等各种关系的 重要指导原则。
在中学阶段,自然教育可以帮助学生发掘自己的特长和兴趣爱好。例如,可以 通过开展各种社团活动和竞赛来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和竞争意识;通过社 会实践和志愿者活动来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
2、王守仁自然教育思想在教育中的具体实践案例:

浅议案例教学法在中专思想政治课中应用

浅议案例教学法在中专思想政治课中应用

浅议案例教学法在中专思想政治课中的应用【摘要】案例教学法能够将书中的理论与案例材料紧密结合,利用理论分析来说明复杂的案例内容,因此对中专思想政治课的教学有很多良好的作用。

本文在对案例教学法进行阐述的基础上,介绍了案例教学法在中专思想政治课中的作用,以及在中专思想政治课中的实践探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中专思想政治课;案例教学法;实践探索一、案例教学法的概念和特征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通过描述一个含有问题在内的具体教育情境,从而引导学生对这些教育情境进行讨论的一种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特征:①反映真实的情况。

案例教学法是通过对实际情况进行考察从而编写出来的实际案例,因此非常贴近现实,能够反映现实的真实情况。

案例通过模拟现实经济生活的各种现象,训练学生通过对信息的搜集和分析,最终得到实际的决策;②启发学生的思维。

案例教学通过对一些问题进行含蓄的设计,从而启发学生的思考。

案例提供的情况越是有虚有实,越能够给学生留下充分的思考空间,达到最佳的学习效果;③针对教学的需要。

案例教学法的选材是针对教学目标的需要,通过学生在复杂的案例分析和决策过程中,不断地思考和领悟,来提高自身的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在中专思想政治课中的作用案例教学法对中专思想政治课的教学有很多良好的作用,具体说来:案例教学法有利于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和实际的联系。

中专思想政治课的教学要求理论联系实际,因此必须了解社会生活实际和人们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解答学生的各种实际问题。

因此在中专思想政治课的教学中,教师要通过调查研究和案例收集来编写教学案例,力求编写出反映社会与学校实际生活的具有代表性的思想政治课教学案例;教师要与时俱进,及时了解社会政治文化生活中的各种变化,从而对案例素材不断更新;教师在案例教学中要重视与学生的思想交流,这样不断能促进良好师生关系的形成,也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

案例教学法有利于提高中专学生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浅议案例教学法在高职法学教育中的运用问题

浅议案例教学法在高职法学教育中的运用问题

【 教学改革与管理】
浅 议 案例 教 学 法在 高职 法 学教 育 中的运 用 问题
傅 晓娟
( 西 省 财政 税 务 专 科 学 校 , 西 太 原 0 0 2 ) 山 山 30 4

要 :随 着高职 高专示 范校 的建设 与发展 , 学改革 的重 点集 中在 专 业教 学改革 与 建设 , 教 要
成 为高职教 育课程 改革 中的主导潮 流 。怎样 利用 先 进 的教学方法 把 职业 行 动领 域 中的 典 型工 作任 务 ,
久, 常见于本 科高 年级教学 和研究 生教学 中 , 原 究其
因主要 有 以下 三方 面 :
( ) 学 的 社 会 性 与 案 例 教 学 的 综 合 性 相 一 法

案例 教学 法广 泛运用 于传统 法学教 育
案 例教学 法是 指 教 师在 教 学 过程 中 , 真 实 的 把 生 活情境 或事 件设 置成 一 个 具体 的教 学案 例 , 引导 学 生依据案 例进 行有 针对性 的分析 、 讨论 , 鼓励 学生 充 分表达 自己的见 解 , 主动 参 与 学 习活 动 的一 种 启 发式 的教学 方法 。案例 教学法 强调教 学应 以学生 为 主体 , 学生在 独立思 考或集 体协 作 的状 态下 , 能进一 步提 高识 别 、 析和 解决某 一具体 问题 的能力 , 分 进而 培养学生形成 良好的知识学习与驾驭能力 、 沟通能
育 中。
关键 词 :高职教 育 ; 法律 事务专 业 ; 案例教 学法
中图分类号 : 7 2 G 1 文献标 识码 : B 文 章编号 : 0 8— 3 6 2 0 )5— 0 2— 3 10 9 0 ( 0 9 0 0 7 0
目前 , 基于工 作 过程 的学 习领 域 课 程开 发 逐 渐

浅议《旅游市场营销》课程案例教学法

浅议《旅游市场营销》课程案例教学法

浅议《旅游市场营销》课程案例教学法张霞(榆林学院管理学院,榆林,719000)摘要:市场营销课程是旅游管理专业主干课程之一,综合来看其内容包括旅游市场营销分析与管理、旅游市场营销策略组合、旅游市场营销应用三部分,采用传统教学教学法很难达到对知识点的前面理解与灵活应用。

而案例教学法可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教学趣味性,有利于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培养团队精神)、研究性学习,提高其分析并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分析案例教学法流程基础上,针对其常见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旅游市场营销案例教学法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0—0253—01一、旅游市场营销学课程及其教学概况旅游市场营销学是教育部确立的旅游管理专业七门骨干必修课程之一,各类教材编写体例与侧重点各有不同。

但综合来看其内容不外乎三部分:第一部分:旅游市场营销分析与管理。

包括:旅游市场营销概述(相关概念、特点、内容体系、营销理念演变及其新发展);旅游市场营销环境分析(宏观、微观环境、SWOT分析);旅游市场顾客购买行为分析(含义、分类、影响因素、行为模式、决策、购买过程及行为分析);旅游市场细分及定位、目标市场选择;旅游市场营销调研与预测(旅游市场营销信息系统、调研内容与、程序、方法和技术,预测步骤与方法);旅游目的地或企业营销计划与组织(概念、类型、制定、组织实施与控制);旅游危机管理(内涵,预警体系构建,游客安全、感知及影响机制)。

第二部分:旅游市场营销策略组合。

包括:旅游市场营销战略;产品策略(概念、构成、类型、特点、生命周期与策略、产品组合策略、新产品开发);价格策略(形成、决定因素、定价及变动);营销渠道(渠道概念、功能、类型、发展、中间商、渠道决策与管理);促销策略(旅游广告、营业推广、人员促销);创新营销策略(网络营销、关系营销、整合营销、文化营销、绿色营销、节庆营销等)。

第三部分:旅游市场营销应用。

浅议问题引领式教学在高中政治教学中的运用

浅议问题引领式教学在高中政治教学中的运用

浅议问题引领式教学在高中政治教学中的运用1. 引言1.1 问题引领式教学的定义问题引领式教学是指以问题为导向,让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主动探究和学习知识的一种教学模式。

它强调学生在自主思考、讨论和合作的基础上,通过解决实际问题来获取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的探究精神和创新意识。

问题引领式教学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强调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积极参与和建构,帮助学生培养批判性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高中政治教学中,问题引领式教学不仅是一种教学方式,更是一种教学理念。

它能够激发学生对政治问题的兴趣和热情,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和思辨,培养学生的政治思维和分析能力。

通过问题引领式教学,学生不再是被动接受知识的对象,而是主动参与问题解决的过程,从而实现知识的全面理解和深刻应用。

问题引领式教学在高中政治教学中的运用,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创新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学习兴趣。

1.2 问题引领式教学在高中政治教学中的意义问题引领式教学在高中政治教学中的意义是十分重要的。

问题引领式教学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他们在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更加主动参与,提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问题引领式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让他们在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问题引领式教学能够促进学生之间的合作与交流,让他们在团队合作中学会相互倾听、讨论和解决问题,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

最重要的是,问题引领式教学能够使学生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问题中,提高知识的应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好地为将来的学习和工作做准备。

问题引领式教学在高中政治教学中的意义重大,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和未来发展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2. 正文2.1 问题引领式教学在高中政治教学中的基本原理问题引领式教学在高中政治教学中的基本原理是指以问题为核心,通过学生自主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探究问题,帮助学生从被动接受知识转变为主动获取知识、构建知识的过程。

浅议传媒入侵私域的现状、原因和规避措施--以宁某某怒斥媒体偷拍家人事件为例

浅议传媒入侵私域的现状、原因和规避措施--以宁某某怒斥媒体偷拍家人事件为例

浅议传媒入侵私域的现状、原因和规避措施——以宁某某怒斥媒体偷拍家人事件为例张 琪摘要:私域就是指个体生活与私人关系之间所建立的平等、独立且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自治空间。

公域分为绝对公域和相对公域。

绝对公域即纯粹性的公域,它主要是被公共所选择的权力层级关系与行使空间。

而相对公域则指的是公共意志得以形成的社会生活领域,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共领域。

传媒作为社会公器,在传播社会舆论、报道社会热点事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部分媒体为寻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借助社会公器的公共属性职能入侵私人领域,且不断模糊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限。

导致这一现象发生的原因:媒体人媒介素养的缺失;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我国司法制度的缺陷;传统媒体以及意见领袖的影响。

规避措施有:(一)加强监管,营造良好网络环境;(二)提升媒体人媒介素养;(三)健全司法体制,营造司法公信力;(四)媒体发挥好舆论引导功能。

关键词:传媒公域;入侵;个人私域;传媒伦理中图分类号:G206;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0-0075-03引言近期,网络平台曾曝光一张家庭出行照片,系演员宁某某,该照片中他儿子被“特殊照顾”,被给予高清特写的“待遇”。

上述消息一经传播,迅速占据网络平台的头条,有网友评论其具有西部牛仔风情的味道。

对此宁某某旗下经纪公司迅速予以回应,并发布正式声明斥责不良媒体偷拍行为,其严重侵犯了家人的隐私权,同时呼吁社会给予艺人相应的私人空间,对该事件保留法律追诉权。

明星虽然是公众人物,但他们也渴望私人空间。

在目前新媒体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网络媒体高速发展,部分媒体不断模糊公域与私域的界限,甚至超越道德底线,侵犯公众人物的私人领域。

本文力图通过界定公域与私域界限来加强和完善相关司法制度,提高媒体的媒介素养,培养媒体人公域与私域的界限意识,营造健康的传媒环境。

一、传媒入侵私域的现状分析(一)公域与私域的界限维度长久以来,公域与私域的界限模糊是我国一个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大多民众都会出现把公域当成私域,把私域当成公域,甚至很多管理者也会缺乏公域与私域的界限意识,对人们的私人领域过度干预。

指导性案例的参考文献格式

指导性案例的参考文献格式

指导性案例的参考文献格式一、参考文献的类型参考文献(即引文出处)的类型以单字母方式标识,具体如下: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报告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使用字母“Z”标识。

对于英文参考文献,还应注意以下两点:①作者姓名使用“姓氏在前名在后”原则,具体内容格式就是:姓氏,名字的首字母. 例如: Malcolm Richard Cowley 应属:Cowley, M.R.,如果存有两位作者,第一位作者方式维持不变,&之后第二位作者名字的首字母放到前面,姓氏放到后面,例如:Frank Norris 与Irving Gordon应属:Norris, F. & I.Gordon.;②书名、报刊名使用斜体字,如: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English Weekly。

1.期刊类【格式】[序号]作者.篇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举例】[1] 王海粟.浅议会计信息披露模式[J].财政研究,,21(1):56-58.[2] 夏鲁惠.高等学校毕业论文教学情况调研报告[J].高等理科教育,(1):46-52.[3] Heider, E.R.& D.C.Oliver. The structure of color space in naming and memory of two languages [J].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 (3): 62 �C 67.2.专著类【格式】[序号]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举例】[4] 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财务会计理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42.[5] Gill, R. 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 [M]. London: Macmillan, : 42-45.3.报纸类【格式】[序号]作者.篇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举例】[6] 李大伦.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性[N]. 光明日报,-12-27(3).[7] French, W. Between Silences: A Voice from China[N]. Atlantic Weekly, -8-15(33).4.论文集【格式】[序号]作者.篇名[C].出版发行地:出版者,出版发行年份:起始页码.【举例】[8] 伍蠡甫.西方文论选[C].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2-17.[9] Spivak,G. “Can the Subaltern Speak?”[A]. In C.Nelson & L.Grossberg(eds.). Victory in Limbo: Imigism [C]. Urban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 pp.271-313.[10] Almarza, G.G. Student foreign language teacher’s knowledge growth[A]. In D.Freeman and J.C.Richards (eds.). Teacher Learning in Language Teaching [C].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pp.50-78.5.学位论文【格式】[序号]作者.篇名[D].出版发行地:留存者,出版发行年份:起始页码.【举例】[11] 张筑生.微分半动力系统的维持不变集[D].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研究所, :1-7.6.研究报告【格式】[序号]作者.篇名[R].出版发行地:出版者,出版发行年份:起始页码.【举例】[12] 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管道与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 :9-10.7.条例【格式】[序号]施行单位.条例名称.公布日期【举例】[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Z].―06―058.译著【格式】[序号]原著作者. 书名[M].译者,译.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三、注解注释是对论文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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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浅议作者简介:黄梦笛(1990-),女,汉族,安徽宿州市人,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奚亚一(1982-),女,汉族,上海市闵行区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书记员。

【摘要】我国的判例历史源远流长,早在秦朝就有“廷行事”,汉朝的“决事比”,宋朝的“断例”,明朝的“固事生例”及清朝的“以例断案”,民国时甚至直接称之为判例法,发展到今天的中国,虽然我国已无判例法之说,但是判例却是无处不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正是这一制度在当代的变化和发展。

指导性案例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少争议和问题,本文从指导性案例实施的现状和所存在的问题出发,对比域外相关判例法制度中值得我国行政审判学习与借鉴的地方,加以梳理和介绍。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判例法;审判a study of the guiding case——the investigation and reference of theextraterritorial relevant case law systemhuang men-di,xi ya-yi1.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politics and law,shanghai 200042;2.shanghai minhang people?s procuratorate,shanghai201199 【abstract】 the case in china has a long history,the qindynasty、the han dynasty、the song dynasty、the ming dynasty and the qing dynasty all have the analogous system.when people were in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they even called it case law directly.it doesn’t have the so called case law in nowadays’ china,but case is everywhere.the case guidance system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is the change and development of it.as the guiding cases have appeared many questions and disputes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i will start from the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case guidance system,and introduce the useful parts of other areas.【key words】the case guidance system;the guiding case;the case law;trial确定依据是进行法律适用的基础性环节,而法律渊源又确定了法官寻找法律依据的范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应当无条件的依据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此处依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仅适用于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时,并依据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条件的参照规章;①援引司法解释;自主决定是否参考其他规范性文件;②wto规则不直接适用于我国行政审判中,而是转化为国内法后再适用。

一、我国指导性案例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第一,指导性案例的性质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中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此处,最高人民法院将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要求定为参照,即同规章的法律适用效力。

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司法制度属于我国法律绝对保留的项目,只能制定法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但此处,指导性案例并不等同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正如上文提到,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而最高人民法院却将指导性案例定位为“参照”,而不是”援引”,但“参照”与“援引”明显是不同的意义,言下之意,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也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文件。

倘若将指导性案例与规章地位等同,而行政审判中可以用来“参照”的规章应是由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又是没有规章类文件的制定权的。

究竟指导性案例姓甚名谁,其性质又如何,是目前理论界和立法、司法实务界所争议的焦点之一。

第二,指导性案例的确定过程透明度不高。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10月26日印发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中第三条和第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

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从以上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指导性案例的制定过程完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家之言,或者说是法院系统的一家之言。

这样一个对于整个法律系统都有着重要冲击意义的文件的制定、案例的筛选,却没有其他任何主体的参与,其产生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

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看似是经过行政性的层层遴选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发布而具有的,但最高人民法院的遴选、编纂本身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来源,而非源于其案例本身具有的指导性,这样的赋权理论并不充分,需要进一歩论证。

[1]第三,指导性案例的公知性不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

但是,倘若公民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知之甚少,甚至根本就不知,那么如何对案例进行推荐,如何运用指导性案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有人曾经在2012年年初对指导性案例的公知性做过随机调査,问题很简单就是:你知道案例指导制度吗?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陆陆续续问过的人有65人左右,职业分布也很广泛:私企工作人员、医生、中学教师、大学生、驾驶员等等,其中只有4人回答是大概知道或了解过。

[2]由此可见,指导性案例的公知性远远低于没有走进公众的视野。

这样一个对公民权利义务息息相关的制度,人们对于它的了解却寥寥无几,实在是值得我们反思与思考。

二、对域外相关判例法制度的考察第一,法国在法律科学方面的贡献除了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还有在19、20世纪由最高行政法院创立的独立的行政审判体制和行政法体系,所以大部分的欧洲国家的行政法审判体制都仿效了法国,建立了双轨审判制,可见,法国行政法的地位在欧洲,乃至整个世界法律科学领域的地位。

然而,就是在法国,这样一个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在其法律体系尤其是行政法渊源中占有重要地位,一位法国行政法学家用生动的语言说,如果我们设想立法者大笔一挥,取消全部民法条文,法国将无民法存在;如果他们取消全部刑法条文,法国将无刑法存在;但是如果他们取消全部行政法条文,法国的行政法仍然存在,因为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不存在成文法中,而存在于判例之中。

[3]虽然这是一种夸张的说法,但是可以想象,判例在法国行政审判中的重要地位,它通过日积月累的发展和高素质的法官和高质量的判例,逐步确立了判例在法国行政审判中中流砥柱的地位。

第二,以严谨的成文法而著称的德国法,1990-1994年期间,联邦行政法院的判决中引用判例的比例是98%,这表明,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状况的不断改变,德国也正吸收着英美判例法的精华部分来为己所用,以完善自身的法律体系。

德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必须遵循判例,但是实际上典型判例在德国的行政审判之中占据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地位。

勒内·达维德曾经说过:“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某些领域法的发展中承担第一流的作用。

”[5]人们相信最高法院对于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具有相对的持久性和可靠性。

[6]德国的司法实践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即便是长久的运用成文法思维,法官队伍也可以在相应的时间段内实现一个很好的转变。

第三,在日本行政案件的审判中,由于由法律法规来规范所有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是困难的,所以,在争议产生时,便有委任给法院判断的空间和余地。

由于日本的行政法通则中还有许多尚未制定成文法典的规则,所以这部分确实是由法院的判决形成法。

另外,判例还常常产生于法院对于陈旧的法律加以与时俱进的解释,以赋予其符合社会发展和时代的新的含义。

[7]在日本行政法的法源方面,关于判例的法源性,虽然不存在和其他法领域特别不同的地方,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在行政法中,尽管采取成文法主义,但判例所发挥的机能实际上是极其重要的。

[8]实际上,在二战之后,由于受到美国法的影响,日本已经逐步采取了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原则。

第四,在我国台湾地区,也承认判例的拘束效力,大法官会议释字第154号解释规定:“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判例在未变更前具有拘束力,可为各级法院裁判之依据。

”《行政法院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判所含有的法律简介,如果认为有编为判例的必要,应经由院长、庭长、法官组成合议庭决定后,报请司法院备查。

最高行政法院审理案件,关于法律上的见解,如果认为有变更判例的必要时,也要经过这一程序。

如果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判中的法律简介各庭之间意见不一致,那么在编为判例之前,要举行院长、庭长、法官联席会议以决议统一见解。

对此,一般通说认为,这种院长、庭长、法官联席会议所作出的决议,事实上具有行政法渊源的功能,在法律上对法官裁判案件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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