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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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师网络2014年9月课程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华师网络2014年9月课程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练习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立法主体的是 ( )A.厦门市人民政府 B.井冈山市人民政府C. 重庆市人民政府 D.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缔结行政合同时不适用一—原则 ( )A.适应行政需要 B.意思自治C.不超越行政权限 D.合同内容须合法3.《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赔偿清求人取得的赔偿金 ( )A.应当征税 B.可以征税C.不予征税 D.减低比例征税4.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A.过错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违法责任原则D.公平责任原则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机关的是 ( )A.市消费者协会 B.街道办事处C.北京市税务局 D.乡人民政府6. 交通部发布的《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 )A.单方 B.多方C.双方 D.特殊7.下列各项中,不是抽象行政行为特征的是A.对象特定性 B.不可诉性C.效力普遍性 D.准立法性8.行政确认属于-------- 性行政行为。

A.自由裁量 B.非要式C.羁束 D.抽象9. 行政监督的主体是A.权力机关 B. 人民法院C. 社会团体 D.行政机关10.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公务员承担子行政责任方式的是A.通报批评 B.承认错误C.行政处分 D.赔偿损失11.给予被帮助人以免费入学等与物质有关的物质帮助形式为A.安置 B.补助C.优待 D.救灾扶贫12.以下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变更的是A.税种改变 B. 行政机关行政职能的增加C.行政机关的分立 D.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被吊销13.司法审查中原告独有的诉讼权利是A.起诉权 B. 申请回避权C.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D.提供证据权14.在我国最基层的人民政府为A.村委会 B.街道办事处C.区公所 D.乡(镇)人民政府1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司法权的是A.行政调解权 B.行政仲裁权C.行政执行权 D.行政复议权16. 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A.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B.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C。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1.主体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体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
基本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主体就是行为人,即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根据主体责任原则,行为人有能力和行为意愿的,应当对其侵权行为
承担责任。

2.独立责任原则:独立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
为的情况下,每个行为人都应独立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种原则适用于
多个行为人同时实施侵权行为或者连续多个行为人依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

3.连带责任原则:连带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无法确定各自责任份额的情况下,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这个原则,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个或多个行为人主张连带责任,并
获得相应的赔偿。

4.担保责任原则:担保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特别情况下,行为人
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该以担
保的形式去赔偿。

这种原则适用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情况下的责任追究。

5.行政责任原则:行政责任原则是指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对侵权
行为的主体进行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侵
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
的主体或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

通过明确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责任的
性质和范围以及若干行为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合法权益的衡平。

行测--常识

行测--常识

106.我国基层政权机关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是:A.领导与被领导关系B.监督与被监督关系C.指导与被指导关系D.委托与受委托关系107.按照目前物理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构成物质的最小单位是:A.纳米B.质子C.中子D.夸克108.下列不属于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A.配偶B.私生子C.女儿D.侄女109.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 )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的选举。

A.1个月B.2个月C.6个月D.1年110.经上级行政机关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的行政行为的,( )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A.也可B.应当C.必须D.不能111.人造地球卫星从太空观测地球,并迅速、大量地收集有关地球的信息,主要是利用了宇宙空间的:A.浩瀚辽阔的特点B.真高空C.强烈辐射的特点D.失重1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什么制度?A.稽核制度B.审计制度C.管理制度D.监督制度113.在宏观经济管理中,计划起战略性、调节性、政策性作用,一般多运用:A.高层计划的形式B.综合计划的形式C.指令性计划的形式D.指导性计划的形式114.某选区选举地方人民代表,代表名额2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甲、乙、丙、丁。

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

对此情况的下列处理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宣布甲、乙当选B.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C.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D.宣布无人当选,以甲、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115.下列合同属于行政合同的是:A.市政府为建设四环与拆迁户签订的补偿安置合同B.税务局与某文具商店签订的购买文具用品合同C.工商局与市煤气公司签订的供气合同D.市政府与市电力公司签订的供电合同116.某甲是精神病患者,一日他突然手持匕首追杀某乙,甲将乙逼到一房屋的角落里,乙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顺手将桌上的花瓶拾起扔向甲,致使甲右眼失明,乙的行为是: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犯罪行为D.紧急避险117.下列选项中属于事实行为的是:A.人的死亡B.缔结婚姻C.签订合同D.财产赠与118.在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指: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D.纪律检查委员会119.用于行政管理的“命令(令)”,其发布权限属于: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B.党、政、军各类机关C.国务院及其各部门D国家大型企业、事业单位120.下列关于宪法规定的表述准确的是:A.我国各经济领域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B.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C.在我国,土地买卖是非法的D.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并应给予补偿106C 107.D 108.D 109.B 110.A111.A 112.A 113.D 114.C 115.A116.A 117.A 118.B 119.C 120.C1. 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综合练习题一、填空题第1——7章:第一章1.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2.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 .权利、义务3.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智力成果和行为。

5.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第二章6.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第三章7.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有职权另一类是授予职权;8.在我国,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选任、委任、调任聘任。

9.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第四章10.在行政组织法规中对于行政机关职责权限的规定,一般采用三种方式:概括规定,列举规定和折衷规定。

11.在我国,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方式:选任、委任、调任、聘任12.按照行政机关的工作权限划分,可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和专门权限机关。

13.在我国,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

其中选任是由有权机关人民公民担任行政公职。

14.我国的政府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分别是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

第六章15.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16.在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

17.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18.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第七章19.依据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影响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将行政相对方分为抽象相对方和具体相对方20.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1.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国家赔偿法总结

国家赔偿法总结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其所有的以国家名义而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行动..国家赔偿的特征:①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②国家赔偿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③国家赔偿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实施..国家赔偿法:是指涉及国家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特别法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以及在国家赔偿方面的司法判例..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理论根据:①人民主权学说②法律拟制说③公平负担理论..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典诞生于1994年..世界上首次通过国家的宪法对于国家的赔偿责任作出规定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法国是西方国家中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我国历史上首次将国家赔偿写入了宪法文本是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西方国家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具有代表性的有:①以法国为代表的以公务过错理论为主;危险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②以德、日等过实行的以过错责任主观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③以英美等过实行的以过错责任公务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学说;其分别是危险责任说、公共负担平等说..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时期负责..赔偿归责原则包括:①过错归责原则..指行为人因存在过错;从而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英美德日..公务过错归责原则在法国..②无过错归责原则..只要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③违法归责原则..瑞士..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侵权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法律规定要件..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学说;即危险责任说和公共负担平等说..行政赔偿: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及其其他组织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是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但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行政赔偿的产生以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违法拘留;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劳动教养;违法强制治疗与强制戒毒;违法强制遣送;违法强制扣留;违法即时强制..非法拘禁;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与死亡..;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名誉权与荣誉权..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违法罚款;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违法责令停产停业..违法没收财物..其他违法行使处罚权行为的情形:违法查封财产..违法扣押财产..违法冻结财产..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有: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正当防卫..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时;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依法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指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行政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原则是:谁侵权;谁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①实施行政侵害的行政机关..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③委托的行政机关..④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⑤行政复议机关..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处理程序;或者不服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决定而向人们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由人们法院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行政赔偿处理方式:协议式、决定式..行政赔偿处理审查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已经被依法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行政相对人已经受到的损害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依法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针对行政相对人赔偿的具体方式和标准..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全面地审查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行政赔偿程序的种类:单独赔偿程序和一并赔偿程序..单独处理程序包括行政处理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司法赔偿: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因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给其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国家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作用:违法兼结果责任原则..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赔偿: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和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证据保全;违法财产保全;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①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②违法采取排除防害诉讼强制措施..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种类:1、因公民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①因公民自己作虚伪陈述;或者故意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②因公民自残、自伤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2、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况..司法赔偿请求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收到国家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损害;依法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司法赔偿的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国家赔偿中接受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并对赔偿事由进行审查和做出赔偿决定;代表国家承担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①错误拘留的赔偿义务机关;②错误逮捕的赔偿义务机关..③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④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⑤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赔偿义务机关..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事实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司法赔偿程序:是在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参与下;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依法予以赔偿的程序;总体来看;我国的司法赔偿由三个程序组成;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辅以程序、人民法院的决定程序..司法赔偿请求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收到国家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损害;依法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司法赔偿的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国家赔偿中接受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并对赔偿事由进行审查和做出赔偿决定;代表国家承担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和处理请求人赔偿请求的程序..司法赔偿复议程序:是指行使侦查、检察、监狱职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机关职务侵权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司法赔偿作出决定的程序..司法赔偿的决定程序:司法赔偿的决定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对人民法院的赔偿处理不服;向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赔偿申请人对人民法院违法行为不予确认不服的;可以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问题:①赔偿申请人可以像他们中任何一个机关提出赔偿申请..②应当由先收到赔偿申请的机关作为赔偿案件办理机关..国家追偿制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履行了国家赔偿责任之后;依法责令实施侵权行为的机构或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行政追偿的条件:①行政赔偿机关机关已经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刑事赔偿: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依法责令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刑事追偿的条件:①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②刑事追偿的案件属于法定的可以追偿的国家赔偿案件范围..刑事追偿的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行政追偿的程序和刑事追偿程序基本相同:立案、调查核实证据、陈述与申辩、作出决定与送单、申诉刑事、执行..行政机关工作在行使追偿权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目前;在行政追偿中;被追偿人不服追偿决定的;可通过申诉途径寻求救济..国家赔偿方式的种类: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国家赔偿标准的原则:惩罚性原则、补偿性原则、抚慰性原则中国..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和赔偿误工收入..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支付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生活费..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各级财政的预算..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限为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行政相对人对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行政拘留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

论行政赔偿的处罚性质

论行政赔偿的处罚性质

论行政赔偿的处罚性质储琦(辽宁大学法学院,沈阳,110036)摘要:本文认为行政赔偿行为是一种对行政机关具有惩罚性质的行为。

认为行政赔偿行为在《国家赔偿法》的“违法原则”的归责原则前提下,是对于行政机关违法的先前行为所付出的法定代价;并且通过与行政补偿制度进行比较,得出行政补偿是与行政赔偿的相对的,是对行政侵权行为的惩罚而不是对行政侵权行为的补救。

关键词:行政补偿归责原则行政赔偿惩罚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0—0125—01行政权是公民赋予行政机关对公民自身进行管理的权力,有权必有责,行政赔偿正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由于对公民的合法的财产权或人身权造成损害,进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行为。

这种侵权后的补救是何种性质的行为,笔者认为在分析时应明确所针对的主体,站在公民的角度,是一种事后救济,即在权益受到侵犯后的公权力的补偿,而针对司法机关,既然是对公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进行赔偿的行为,则其先前行为则必然是侵犯了公民的权益,适当的补偿则是对于其先前的侵权行为的惩罚。

(一)从《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体现出的行政赔偿的惩罚性质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分别规定在《宪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民法通则》中,并且针对行政赔偿的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但在众多的法律规定当中,对于行政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主要依据还是《国家赔偿法》。

在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则确立了一种“多元化的规则体系”,即以违法原则与结果原则相结合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在对于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条,在旧法中,明确指出只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前提下进行赔偿;而在新法中,虽然将“违法”的限制取消,但可以看出,这种限制的取消并不是针对行政赔偿行为,因而行政赔偿行为仍然适用的是“违法原则”。

浅论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

浅论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摘要:建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需要,是推进现代行政法治建设的需要。

从现行法律来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是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也并未排除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

建立健全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应明确其构成要件,应考虑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应通过修改《国家赔偿法》予以确认。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其所属职权范围内,负有积极实施某种法定行政作为义务,并有作为的可能性情况下,而消极地没有或没有全面履行行政作为义务,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实践中的行政不作为与法律授权的目的不相符合,不仅严重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政府权威,还降低人民对于政府的信任,严重阻碍法治进程,建立健全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行为的现实需要。

一、确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必要性确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现代法治强调权利本位,以对公权的规制和对私权的保护为基本特征。

从法理上来说,有损害就有赔偿,只要某一违法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损害行为主体就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从现有法律制度来看,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已经能较好地解决行政不作为违法性的确认问题,但是救济的结果却只是确认不作为或限期作为,而这种结果往往可能是在特定时间过后成为一种毫无价值的救济,即使仍有价值,也由于时间的拖延而给相对人造成了不少不应有的损失,比如说贻误商机、丧失特定的就业机会、减少收入等。

可见行政不作为这一违法行为现实地侵犯着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行政侵权,其法律后果之一便是应该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如果对此种怠权的行为不予以严格追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予法律严惩,不责令行政机关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予以赔偿,就会出现有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得不到有力监督和制约,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的现象。

招警考试法律及公安基础模拟题2020年(93)_真题-无答案

招警考试法律及公安基础模拟题2020年(93)(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单项选择题1. 1.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A. 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B. 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C. 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D.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 2.沈某2018年6月向某县郊区某村申请建房,经同意后,在该村地界修建了128平方米的平房。

同年10月,县住房与建设局认定该建筑为违章建筑,责令沈某强行拆除,并在强拆时将陈某部分财产损坏。

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下列正确的说法是( )。

A. 住房与建设局的行为合法,不予赔偿B. 住房与建设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因所拆建筑属违章建筑,因此不予赔偿C. 住房与建设局的行为合法,只能对沈某进行补偿D. 住房与建设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对沈某财产权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3.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下列行为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是()。

A. 对桥梁管理欠缺B. 因军事演习发生损害C. 行政裁量不当D. 乱摊派4. 4.周某喝完酒后骑车去商场买东西,从商场出来后,周某听见有人说:“你车胎没气了。

”周某低头看车胎有气,随与提醒人(郑某)争吵并厮打在一起。

民警张某正在执勤中,见状即上前将周某抱住,并说:“我是派出所的,别激动”。

周某想要挣脱,张某便将周某的腰带抽出,将其左手套住,正欲套右手时,周某向反方向用力,失去平衡,头部着地倒下,张某遂将周某送至医院。

经鉴定,周某是神经萎缩。

周某于是向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

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A. 民警张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周某伤害,公安机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B. 民警张某的行为是正当的职权行为,不具有违法性C. 周某的身体伤害与民警张某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公安机关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D. 如果公安机关逾期不予赔偿,周某只能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5. 5.赵某被县公安局罚款100元,赵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市公安局决定罚款200元。

浅论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


法》 已颁 布实 施 十年 有 余 , 期 间社 会 迅 速 发 展 , 这 虽
然 法律 要求 其 固有 的 稳 定 性 , 是 新 情 况 的 出 现使 但
件 的行 为 。《 家赔 偿 法》的行 政 赔 偿 范 围 采用 的 国
是 一 种 举 例 式 的 规 定 ,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进 行 行 政 只
赔 偿 标 准 不 够 完 善 等 一 系列 问题 。 究其 原 因 主要 是 : 统 官 本 位 思 想 的制 约 以及 当今 执 政 理 念 的 宣传 教 传
化 ; 家财 政 负担 问题 ; 关法 学理 论 的 不 成 熟 ; 家 行 政 机 关 的 强 势 地 位 等 。 结合 行 政 赔 偿 范 围的 缺 陷 国 相 国
浅 论 我 国 行 政 赔 偿 的 范 围
吴 本 亮
( 京 大 学 , 苏 南 京 2 09 ) 南 江 10 3
蔓 一 ● 一 舅 一 奠 一 ● 一● 一 奠 一 鼻 一 ● 一 羹 一 鼻 一 ● 一● 一 舅 一 曼 , 羹 一 舞 一 奠 一 ■ 一 ● 一 寞 一 舅 一 - 一 舞 蔓 一 ● 一 舅 一 - ● 一 鼻 一 舞 一 ● 一 羹 一 奠 一 曼 一 ● 一 奠 一 奠 一 舅 , ● 一 囊 一 奠 一 ● 一● 一 囊 一 舞 一 ● 一 羹
象行 政行 为是 相对 于具 体行 政行 为 而言 的 。我 国行
政 法 理 论 一 般 认 为 , 象 行 政 行 为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针 抽 对 不 特 定 多 数 人 制 定 的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的 行 为 规 则 。 它 包 括 行 政 立 法 行 为 和 制 定 其 他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试题]行政法辨析题

辨析题X字母开头1.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

√2.行政法往往具有统一法典×3.行政法的法源一般是指实质意义上的渊源。

×4.行政裁判所制度是美国行政法特色。

×5.行政法治的核心原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

×6.行政机关的行为前后一致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

×7.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具有法定性,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

×8.行政机关属于职权行政主体。

√9.行政法主体就是行政主体。

×10.行政主体就是行政机关。

×11.行政主体的所有行为都是行政行为。

×12.行政立法行为兼具有行政性和立法性双重性质。

√13.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既是抽象行政行为,又是行政立法。

×14.行政许可的听政应当公开进行。

×15.《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16.行政强制就是行政强制措施。

×17.行政监察是我国行政救济的一种形式。

√18.行政复议是性质上行政性与程序上司法性的统一。

√19.行政复议以合法行为审查标准。

×20.《行政复议法》规定,相对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90天内提起复议申请。

×21.行政复议期间应当停止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2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不合理是行政赔偿产生的原因。

×23.行政补偿的前提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其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24.行政诉讼的原告可以是行政机关。

√25.行政诉讼的被告不可以是行政相对人。

√26.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27.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负有举证责任。

×28.行政合法性原则也要求行政相对人合法。

错29.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具有对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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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大进程。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由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序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因本文专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目的是寻求一种计较合理的制度安排,故本文是从“制度论”角度出发。 行政赔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作为行政赔偿制度的核心部分,对行政赔偿的其他制度有很大的影响力。 一、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概述 (一)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一般性问题 1、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概念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概念是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内容体系的理论基石。它对于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以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及承担责任的程度具有重大的意义。归责原则起初是在民法理论领域中广泛使用。“归责”是指行为和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后应根据何种依据行使侵权行为人、物件所有人、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德国拉伦茨指出:“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所谓“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依据。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由国家 承担的责任的前提和条件。归责原则在行政赔偿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以下的功能:(注释1) (1)归责原则体现了行政赔偿的价值取向。行政赔偿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可以在规则原则中体现出来,规则原则承载着行政赔偿的价值目标,是连接赔偿目的与具体制度的桥梁。如采用违法归责原则,意味着行政赔偿不仅要救济受害人,而且旨在为行政机关的活动设定标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定范围内活动,违法致害的行为要导致赔偿的后果。若采用无过错原则,则意味着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不管行政机关有无过错,只要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归责原则不是建立在制裁的基础上,而以补偿为主要目的。 (2)归责原则是构成要件的基础和前提,对赔偿构成要件起决定作用。赔偿构成要件以归责原则为核心,是归责原则的具体化。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了构成要件的不同内容,如采用过错原则意味着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或客观过错为构成要件,若采用违法原则就必须以致害人的行为违法为构成要件。 (3)归责原则决定了可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范围。致害行为能否引起行政赔偿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如行为性质、损害结果等。其中,致害行为应当具备何种可责难性才导致赔偿,这一标准是由归责原则确定的。如采用违法归责原则,意味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可引起赔偿;合法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只引起补偿而不引起赔偿。 (4)归责原则直接影响到行政赔偿的程序。首先,它决定了举证责任的内容和分担。如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证明损害存在,且损害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所致即可,举证责任主要由受害人承担。如采用违法责任原则,则适用“初步证明规则”,即由受害人就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损害的事实系某种行为所导致初步举证,而该行为是否合法,行政机关是否实施了该行为,损害是不是由该行为所致等都要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其次,归责原则直接影响到解决赔偿纠纷的环节,采用违法归责原则必须首先对致害行为是否违法加以确认,而采用无过错原则就必须对致害行为合法与否进行鉴别,只要损害存在,符合法定条件,即引起赔偿。 2、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意义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1)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从根本上决定了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整体内容。不同性质和类型的损害赔偿要件之所以存在质的区别,是因为有不同的归责原则的存在。 (2)采用归责原则简单、明了易于接受,可操作性强。归责原则提供了承担责任的具体依据,即不管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态度如何,只要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3)强调了归责原则的合法性。法律最根本的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就是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受法律制约。采用归责原则既规范了权力,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利益。 (4)归责原则对赔偿纠纷的解决有指导的意义,是处理行政赔偿纠纷所遵循的原则。 (二)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1、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制度发展 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作为一个术语没有直接运用到国家赔偿的相关立法中,我们对其制度梳理是从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中总结出来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由1954年宪法确立,1954年宪法对国家赔偿法做了原则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仅从这条法例还看不出当时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也没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行为和私人行为做出区分。1982年宪法再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虽然该条规定对公务行为和私人行为没有做出区分,但比1954年宪法要合理的多。《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条法律上,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称为责任主体。《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根据该条规定,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行政机关,在性质上应属于公法性质。1994年5月12日《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在该法中,归责原则的术语仍然没有直接使用,但《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一条明确表明,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有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职权、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国家赔偿法》第29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此可知,国家是唯一的赔偿主体,它通过采取原则规定和事实列举手段对行政赔偿的范围等事项作了规定,体现了一定的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序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 2、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确立依据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是指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归责原则的确定直接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等一系列的问题。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来看,有代表性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或危险责任归则)原则和违法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我国国家赔偿立法确定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因此,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并不违法,即使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也不由国家负责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之所以采用违法归责原则,是因为违法原则和其他原则相比有诸多优点,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也协调一致,便于操作,也有利于保护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比较符合国家赔偿的特点 。(注释2)所谓违法责任原则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因违法执行职务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国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该原则是以职务违法行为作为归责标准,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是否存在过错。(注释3) 3、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只有符合一定条件下,国家才承担赔偿的责任。但是,单凭归责原则是无法全面地判断出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赔偿责任的。“这就需要有较之归责原则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责任构成要件。” (注释4) 4、与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的区别 行政赔偿是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的,两者有着许多共同点。例如两者都是对受害者权益的恢复和补救。但是两者赔偿的归责原则上有所不同。 (1)确立归责的前提条件不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的一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行政赔偿是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违法为前提。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以过错原则为主,即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2)民事赔偿归责原则还以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为辅。 二、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的制度体系 多元化归责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赔偿法晚于民法以及其他法律,吸收了民法中的归责原则发展的结果。各国在归责原则体系的设置上,有不同的侧重点。 1、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行为中归责原则受罗马法的影响,一般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而承担责任的原则。《阿奎利亚法》首先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系针对有加害事实即有责任的加害责任原则为保护平民的利益而于公元前287年通过的,该法第1章、第3章分别规定了不法(过错)•杀死奴隶或可牧四足牲畜及侵害其他物件的赔偿责任。它第一次把违法、致害、过失和因果关系规定为成立侵权责任的一般要件,从而也就明确地以主观过错取代客观规则。(注释5) 该法对罗马法及后世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构成侵权法的核心原则,并在行政赔偿中得到体现。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由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或者客观过失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而承担赔偿。过错责任原则因历史的继承性和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为众多国家所采用,如以英、美、德、日为代表的采用过错归责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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