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这也是行政法学界的通说。
按照通说,违法责任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使职权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赔偿责任,也即以职务违法作为归责的根本标准。
但,民法学界关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却存在不同于行政法学界的解读。
张新宝就认为,无论赔偿义务机关还是直接侵权行为人,都不应当要求有过错才构成侵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国家赔偿责任中,国家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是责任主体,其过错与违法,只是国家承担责任的条件,而非有无过错或违法,故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执行职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同样的法条在学术界却存在不同的解读,这反映了学者们对归责原则、违法归责、无过错责任的不同理解。
行政法学界所认为的违法归责与民法学界所认为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在构成要件上是一致的,都认为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中不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
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内容是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违法、存在损害以及职务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这些观点的共同之处都认为,我国现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一元化的归责体系。
但,行政法学界理解的违法归责原则,并不是一种“无过错归责原则”。
国家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违法,这种违法一般是有过错,而不是没有过错。
也就是说,这里的违法与过错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一种包容关系,违法包括了过错的情形。
或者我们也可以说,行政法学界提出违法归责原则,是为了克服过错归责过分主观化,而提出的一种相异于过错客观化努力的另外一种理论努力,即扩大违法的含义,使其包括过错。
所以,我们认为,行政法学界理解与认识的国家赔偿违法归责原则才是正确的,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浅析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浅析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摘要:2010年4 月29 日通过的“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中”,对该法的归责原则进行了调整:原来确定的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制度已经转变为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并用的归责体制。
结合新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与刑事赔偿范围,新法确定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
本文将对这一修改进行评析。
关键词: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违法原则结果原则评析《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我国民主法治历史上的里程碑,具有重大意义。
因为它第一次以专门法的形式规定国家同个人一样,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不仅要求公民守法,也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自己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这说明国家已认识到它同老百姓之间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应当追究责任,依法赔偿。
这一点在当时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它起到了救济、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而在实践中这部实施十年多的所暴露的问题,如赔偿案件少、获赔数额低、获赔之困难等,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部法律的归责原则。
一、1994年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修正中争议最大的是归责原则,也就是哪些行为该纳人国家赔偿的范围。
此前1994年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旧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里,在行使职权的前面使用了“违法”的限制词,即是说,只有违法造成损害的才赔偿,如果不违法,即使造成了损害,也不负责赔偿。
所以,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国家赔偿的一般归责原则就是违法归责原则。
这个原则存在着自相矛盾、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过于严格限制受害人获得赔偿以及不能科学概括不同赔偿事项的特征等缺陷。
在理论上,违法归责原则实际上把赔偿责任当成了评价责任和追究责任,而不是弥补责任。
在事实上,它只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形式的归责原则之一。
违法归责原则不能科学地反映和概括国家赔偿事项的全部特征和内容。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摘要]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在我国法制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国家侵权责任制度。
由于立法时客观条件的制约,这部法律实施10年来。
凸显出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归责原则体系存在原则与使用间冲突、和国际国家赔偿原则的不协调等缺陷。
与民法上的赔偿原则相比,条件过于严格,不利于对被害人的保护,且与国际化趋势不相统一。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违法责任原则;归责原则;缺陷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标志着人类民主与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也是法制建立与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从全球上发生首例国家赔偿案件——1873年法国的勃朗戈案,到今天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而国家赔偿制度的普遍确立则是在二战之后,是在饱受战争创伤的人民要求和平与民主、呼吁政府切实保障人权的背景下形成的。
各国国家赔偿制度中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直接决定着该国国家赔偿的广度与深度。
“归责”一词,最早是在民法学中提出,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其实质是一种根据,是把致害行为与赔偿责任连接起来的桥梁。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实行单一的违法责任原则,国家赔偿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赔偿,另外一类是刑事赔偿。
一、违法责任原则的优点首先,违法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
其次,违法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有效地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再次,违法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则,简单明了,与违法及过错原则相比,便于实践操作。
最后,违法原则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合法与否作为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标准,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职权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正是基于以上优点,违法原则才被我国当时的立法者确立为现行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欢迎阅读论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20102003336摘要: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的核心部分,是构建整个国家赔偿制度的基石。
对归责原则的确认决定了该国国家赔偿的广度和深度,反映了一个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
本文首先从世界上通行的几种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着手,对违法归责原则进行损害发生的原因联系了起来,将损害转嫁由原因者承担。
归责原则是一种确定责任归属的标准,即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事实后,法律规定采用什么标准将责任归于侵权行为人。
而作为国家赔偿法核心部分的便是赔偿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所谓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职权行为致人损害后,应依何种标准确认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本规则。
二、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分析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条总的原则将违法归责原则规定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即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原则的根本标准,而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主客观过错为标准,意味着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123.违法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有效区分了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
4.符合了当时我国的国情。
专制主义和皇权至上的观念对公民影响较深,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较为淡薄,采用这一原则对强化国家公权力主体的法治理念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是我国国情的使然。
三、现行违法归责原则的局限性(一)总则无法统筹分则我国国家赔偿法在总则第二条明文规定违法归责原则,意味着该原则在整个国家赔偿制度归责标准体系中的核心和主导地位,统帅整个国家赔偿的归责标准,对于实践起着指导意义,必须坚持这一原则,不得违背。
但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三)项及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法变成了人们常说的“国家不赔法”。
浅析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及重构

关键词 :国家赔偿法 ; 归责原 则; 重构
中图分类号 :D 2 . 1 92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 0 6 2 1 ) 1 0 7 一 O ) 0 8 3 0 (0 O 0 - 0 1 (5
国家赔 偿 的归责 原则 是指 国家 承担赔 偿 责任 的 依 据和标 准 , 是 国家进 行赔 偿 的前提 和基 础 , 也 它决 定着 国家赔偿 的范 围 , 直接影 响着 国家赔 偿 的构成要 件、 程序 以及举证责 任的承担 。同时 , 是国家赔偿法 也 修改 和完 善 的突破 口, 因此 , 备受 法学界 和 司法界 的
和过错原则 。以瑞 士 、 奥地利 等 国为代 表 的是 违法归
我 国 19 9 5年颁 布的 国家赔 偿法 与其他 国家颁 布 的时间相对较 晚 , 我国是可 以借鉴其他 国家赔偿 归责 原则 的 , 在众 多 的归责原 则 中 , 所 以选择 了违法 归 之 责原则是有其 理 由的 :
第一 , 用违法 归责原则使 认定标 准客观化 和简 采 单 明确 违 法归 责原 则 以职务违 法行 为 为归责 的根本标
责原则 , 以法 国为代 表 的 以公 务过 错原 则 为主 、 过 无
错原 则为辅 的归责原 则和 以英 、 美等 国为代表 主观过 错 的归责原则共 同构成 了过错归责原则体 系。 我 国法 学界在 国家赔 偿法颁 布之前 , 出了十几 提 种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的立 法建议 ,9 4年我 国颁 布 了 19 国家赔偿法 ,正式建立 了我 国国家赔偿制 度体 系 , 最
度 的最终价值 目标 。 也有学者认为 :违法归责原则定 “
准, 实现 了认 定标 准 的客 观化 , 免 了过Fra bibliotek 原则 在主 避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国家赔偿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
国家机关是执行国家法律的主体行使的是公权力,必须忠实地贯彻执行法律,实现国家意志。
如果国家机关违反法律规定,违背了立法所要求的行使公共职权的目的这就是一种过错。
国家机关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权益造成损失的行为,客观上表现出来的违法必然源于主观心理过错,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我国现在非常重视依法治国,所以国家对于公民的权利保护力度也是比较大的,当公民在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中受到国家的工作人员对权利侵害的是可以依法向国家申请国家赔偿的。
对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呢也是有具体规定的。
一、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因为国家活动是运用强制权力的活动,强制他人意味着影响其权益,合法影响权益是每一个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负担,只有当这种影响违法之时,才构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对此国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指违反实定法,还包括违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违反法律上对国家机关的要求,还包括违反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确定。
二、国家赔偿的时间是怎么要求的?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
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赔偿请求的,按受理程序办理。
经依法确认有刑事赔偿范围情形的,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摘要: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意即判断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依据和标准,它不仅是构建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关键,也是司法实务处理案件的基本尺度,关系到受害者能否得到救济以及救济的种类和程度。
关键词:国家赔偿归责过错一、关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1)《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形式确立了赔偿责任,但立法者同时指出“至于具体执行问题,还需要另行规定”,实际上使该条款无法实施。
《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
与薄弱的制度建设同步,我国学术界对归责原则的研究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
第一阶段在年前,受民法通则影响,在归责原则上主要有无过错原则说、过错原则说、混合原则说。
无过错原则说从侵权行为的结果出发,主张只要造成实际损害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原则说强调国家行为主观方面具有故意和过失,客观方面须构成不法侵害,国家才负赔偿责任,又称过错加不法原则说。
混合原则说有过错原则兼采无过错原则说、无过错原则兼采过错原则说、过错原则兼采危险原则说。
第二阶段在年后,结合《行政诉讼法》规定,学者们又展开了新的阐述,提出违法原则说。
有学者认为世界各国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过错原则、违法加过错原则。
也有学者认为主要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过错违法原则和违法原则学者的认识不一而足,但大多数都集中于过错原则、过错加违法原则、违法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上。
行政法学者从赔偿与补偿的划分和中国国情财政承受力出发否决了无过错原则,又以过错系主观过错,于受害人难以举证为由否决了过错原则和过错加违法原则,自然而然地将违法原则作为我国的归责原则,形式上保持了与国家赔偿法的一致。
(2)违法原则说是以职务行为违法为归责的根本标准,而不论过错之有无,如有学者认为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合法职务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致害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就总体而言,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违法原则不必追究主观过错,具有客观性,较为明确,易于操作,目前违法原则说己成为行政法学界的通论。
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这是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总结出来的,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时候,必须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国家制定《国家赔偿法》主要就是对因为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人作出相应的赔偿。
那么大家知道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帮助你解答疑惑。
▲一、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因为国家活动是运用强制权力的活动,强制他人意味着影响其权益,合法影响权益是每一个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负担,只有当这种影响违法之时,才构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对此国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指违反实定法,还包括违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违反法律上对国家机关的要求,还包括违反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确定。
总之,只要能够证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或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即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为:(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罚款措施的;(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摘要: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石,是从法律价值上判断国家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本标准和依据。
但自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实施以来,一元化的归责原则体系缺陷已暴露出来,已经表现出与社会的极大的不适应性,使国家赔偿法成为国家不赔法,而造成这种结局的原因在于归责原则的出发点存在偏差。
借鉴国外的多元的归责体系,可以尝试建立以违法归责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为一般的归责原则,其适用于一般的国家侵权行为领域;同时,针对特殊的国家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结果归责原则等辅助归责原则,从而建立起对不同的国家职权行为以及不同领域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的一个多元化的归责体系,努力做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协调统一。
[关键词]:国家赔偿;违法归责原则;归责体系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实施已经有十多年。
该法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较大的积极作用,但实施效果距立法宗旨和民众的期望仍相差甚远,其在实践中的缺陷甚至使该法被讥为“国家不赔法”。
该法的主要缺陷,就是现行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违法归责原则。
该原则是与立法时的法制环境相适应的,但已经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国家侵权现实。
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如何确立新的归责原则,成了争议的焦点和修改的着力点[ 1 ]。
从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归责原则的规定入手,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并建议借鉴国外的多元的归责体系,可以尝试建立以违法归责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为一般的归责原则,其适用于一般的国家侵权行为领域;同时,针对特殊的国家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结果归责原则等辅助归责原则,从而建立起对不同的国家职权行为以及不同领域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的一个多元化的归责体系,努力做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协调统一。
一、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归责原则的现状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由此,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采用单一的违法原则,即只有或只要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应当赔偿。
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只有构成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行为并不违法,即使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也不由国家负责赔偿责任。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起步较晚,在国家赔偿法立法之时所处的法制环境下,结合当时的具体国情,采用违法归责原则在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减少责任认定的困难,增强其可操作性等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违法原则的适用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违法归责原则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合法与否作为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标准,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职权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相统一。
二,违法归责原则是客观的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责任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
根据违法归责原则,只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客观上是否违法而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即可以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从而避免了确立主观过错和客观违法的双重责任标准,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
三,违法归责原则将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严格区分开来。
违法归责原则以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违法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其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则有效地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由此可见,规定一元的违法归责原则结合了我国当时的具体国情, 在我国当时的国情下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国家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的发展。
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和有些条文的制定缺乏前瞻性,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很窄,赔偿标准较低,赔偿程序不尽合理,赔偿数额较少等问题,也在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
从一组数据中可窥一斑:从1997年到2007 年,中国法院系统一共受理了2. 5万多件国家赔偿案件,决定给予赔偿的案件有8500多件;各级检察院总共受理了1. 7万多件案件,决定给予赔偿的5700多件。
给予赔偿的案件仅占受理案件的一半还不到。
[ 2 ]“国家赔偿案件平均到每省每年不足20件,在我们这样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这很不正常,说明全国有不少冤假错案没有通过国家赔偿法来解决。
”[ 3 ]国家赔偿法采用违法归责原则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违法归责原则会造成侧重于对国家机关行为的法律评价上,而忽视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受到以及这种损失是否应由其自己承担的考虑和关注,在出发点上就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权利救济与保障的本质。
国家赔偿的本质应当是国家对因受到公共职权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而不应把主要关注点放在评价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是否合法,应当放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受到的损失是否应当由其自己负责,国家是否应当对这种损失负责上。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违法归责原则,造成了一些国家机关千方百计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国家赔偿法也就变成了“国家追究责任法”。
这样也就人为增加了受到损失的个人和组织获得赔偿的难度,也缩小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在某种意义上更像是“国家不赔法”。
[4 ]二、现行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的缺陷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多年之后,它的弊端已经充分暴露出来。
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违法归责原则侧重于对国家机关行为的法律评价,在出发点上不符合国家赔偿法权利救济与保障的本质。
我国《国家赔偿法》区分了国家补偿与国家赔偿,补偿是由于国家合法行为致害而承担的责任;赔偿则是因违法行为而承担的责任。
区分合法与违法致害体现了对国家行为合法与否的法律价值评价。
“违法原则指的是行为违法,而不是行为的结果违法。
从行为的结果来看,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受到了损害,但在国家赔偿法,则并非一定承认这个行为就是国家侵权行为。
必须是行为违了法,才能进而研究是否构成国家赔偿的要件,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行为适法,无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国家的赔偿责任都不可能成立,” [5 ]这种观点代表了立法当时对违法的理解。
不难看出,违法归责原则侧重于对国家机关行为的法律评价,而忽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受到损失以及这种损失是否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的考虑和关注,在出发点上不符合国家赔偿法权利救济与保障的本质。
赔偿制度的本质是对损失的负担或弥补,而不是对造成损失行为或原因的评价。
由于国家赔偿法把归责原则定位于对造成损失行为的评价上,这样就造成了一些国家机关千方百计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二)违法归责原则使得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的难度加大首先,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常常被狭义地理解为行政诉讼法第54 条所规定的违法形式。
由于侧重于对国家机关行为的法律评价,所以很自然地就会用评价行为合法与违法的标准来理解违法归责原则。
而在现行法律中,这样的评价标准只在行政诉讼法中有规定。
所以,在国家赔偿实践中,人们用该标准来注释违法归责原则,也就成了一个普遍的事实。
可是,行政诉讼法第54 条规定的违法标准,只是司法审查的标准,是法院在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应当维持、撤销或变更时适用的标准。
这些标准的范围和程度,都服从于司法机关可监督、审查行政的范围和程度,服从于司法机关处理被审查行为的法律效力这个最终目的。
因而,司法审查标准在范围上要小于实体法对行政行为的要求,在程度上要高于实体法对行政行为的要求。
这样就过于严格地限制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条件,是受害人难以获得国家赔偿的主要原因之一。
同时,以违法作为归责原则,那么受害人在进行抗辩之诉时,国家则可以不违法作为拒绝国家赔偿的抗辩理由。
在《国家赔偿法》中就有这样一项制度设计,即赔偿申请人要得到加害机关对违法行为的确认书,被要求的机关不确认的,申请人可申诉,这就增加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难度。
(三)违法原则作为一元化的归责原则,不能够适应国家职权行为的多样化“从理论上讲,国家赔偿的范围应当是宽广的,国家应对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职权行为负责。
这种职权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可以是具有强制性的行为,也可以是不运用命令、强制手段,而是以提供给付、服务、救济、照顾、教育、保护或辅助等方法增进公共及社会成员的利益,而达成国家任务的行为。
”从各国国家赔偿制度的范围来看,国家赔偿的主要事项有:行政赔偿、司法赔偿、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国家补偿等等。
其中,司法赔偿中的冤狱赔偿,大多是结果归责,只有在法院的有罪判决被撤销时,才有赔偿的可能。
在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方面,一般是实行过错危险归责标准,而不是实行违法归责原则。
在国家补偿制度方面,也没有违法标准存在的可能,因为它本来就是对国家机关合法行为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失的弥补制度,是基于公共负担思想建立的,与行为的法律评价无关。
对于一些柔性行为等非强制行为而言,它们往往是一种国家积极行为(如行政指导行为等),法律依据并不是非常具体,大多数是一种概括性的职权依据。
也就是说,国家行政机关在积极从事某一增进公共福利的行为时,可能会出现过错,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概括性而无法进行严格的法律评价,违法性的归责标准就没有可以适用的空间。
此外,一些事实行为等引起的国家赔偿也不是一个违法归责原则所能概括的。
三、怎样去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一)一般的国家侵权行为适用违法和过错归责原则1. 违法归责原则这种归责原则适用于国家机关职权行为以及相关的事实行为、抽象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等。
虽然现行法律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国家赔偿责任,但是,抽象行政行为存在违法致害的情况,将其排除在外,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抽象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应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大势所趋。
[ 6 ]2. 过错归责原则它的适用范围,应当与违法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基本一致,适用于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相关的事实行为等。
这是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仍然可以在法律范围内故意或过失地对公民、法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所以,有必要在违法归责原则以外,再增加过错归责原则。
也就是说,一方面,用违法标准来限制国家机关的行为,如果有违法的,应当赔偿;另一方面,又用过错原则来规范国家机关的行为,如果有过错行为的,也应当赔偿。
这种双重标准,加大了国家机关的责任负担,更有利于受害人获得赔偿。
在上述两种原则都不能适用,但不给予赔偿又有损公正时,应以特殊侵权行为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作为补充。
(二)特殊侵权行为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1. 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了弥补过错归责原则的不足,主要从损害的结果出发,不管侵权行为人的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实行客观归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