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海洋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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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型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促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现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购置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对内、对外开放,有偿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工作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处(招投标办公室)、人事处等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实验室管理处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建设和管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网络开放共享平台,积极与校外的国家、省市共享平台对接;组织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管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对各院(系)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其他部门具体工作职责:科技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校对各院(系)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和实施。

财务处:负责审核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收费标准;协助院(系)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结算票据,开具应税发票。

国有资产处(招投标办公室):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大型仪器设备校内调配。

人事处:负责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七条各院(系)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各院(系)院长(主任)为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可指定一位院(系)负责人分管具体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中国矿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深部岩土力学与地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实际,加强大型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使用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按照“分类管理、成本补偿、独立核算、绩效评价”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是国家和学校公有资源,必须共享共用、不得独占使用。

除涉密和法律法规特殊规定限制,大型仪器设备均须开放共享。

实验室由各级各类学科建设经费、财政经费和科研经费购置的单价在人民币2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在20 万元以下,性能良好、通用性强、可提供对外服务的仪器设备,均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第二章设备分类根据大型仪器设备建设目的、应用领域、具体功能、服务对象等,划分为三类:(1)通用型:具有多学科多领域应用特征,用于获取基本参数或数据,开展基础试验参数指标测试的仪器设备。

(2)专用型:用于单一学科或研究,具备一项或几项功能的设备,应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学科局限性,主要用于数据采集、现场测试等的仪器设备。

(3)研制型:根据研究需求,研制开发的具有特定研究对象和应用领域内的专用试验装备与系统。

实验室每年年终更新、公布一次仪器设备共享分类表。

仪器设备归类可根据仪器设备升级改造、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对于不同类型的仪器设备,使用不同开放共享办法及基本收益额度要求(具体分类情况见附1: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分类表)。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分类管理与开放共享办法如下:(1)通用型设备,由实验室统一负责管理、开放、运行、维护,技术人员的工作考核由实验室负责。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作用,实现资源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价格50万元以上,在教学、科研、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中使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均须在验收合格30日内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开放共享,服务社会。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鼓励各管理单位自愿申报、国有资产委员会办公室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由国有资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由分析测试中心等仪器设备依托单位负责。

第五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全部大型仪器设备均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开放预约使用,统一成本核算,强化效益考核。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实行分级管理。

分析测试中心负责校级管理,各仪器设备依托单位指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作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平台的预约使用的具体工作。

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单台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放在分析测试中心平台统一管理。

第三章预约使用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须在共享管理平台实名注册后预约使用。

注册用户为我校在职教工及在籍学生。

第八条用户使用大型仪器应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和指导,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与秩序。

第四章成本核算第九条大型仪器设备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成本核算,有偿使用。

第十条学校按国家有关要求并参照省内外相关高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统一收费标准,在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对校外提供服务按此标准收费,对校内提供服务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使用成本。

单台套10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学校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收费,分散在各学院单台套价格100万元以下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各学院按照学校标准收费。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精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大精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大精设备在我校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大精设备是指高精度、高价值及贵重、稀缺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2.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配置专用配套设备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40万元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凡利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科研资金等学校所有经费购置的大精设备以及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赠给学校的大精设备均应实行开放共享。

第三章管理模式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学校对大精设备实施校院两级管理模式。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大精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大精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

(一)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职责1.负责大精设备开放共享的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

2.负责推动大精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

3.负责建设与管理学校大精设备开放共享信息平台,及时更新大精设备相关信息。

4.负责协调各二级单位大精设备使用开放共享工作。

5.负责大精设备效益考核工作。

(二)各二级单位职责1.负责本单位大精设备开放共享的运行管理,包括制定开放共享管理细则、运行维护管理细则、考核评价管理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有效的开放共享管理体制和完善的开放共享运行模式。

2.负责整合大精设备建立院级开放共享平台,将能够共享的仪器设备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统一管理,并在管理机制、技术队伍建设、开放共享服务所需条件方面提供支持。

3.负责建立并填写大精设备使用记录档案,及时完善和更新大精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信息。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建设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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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2—第一章总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关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要求,提高我校现有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学校双一流建设及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XX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开放共享,是指在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使用,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的行为。

(一)学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外开放,参加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状况良好,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用的条件。

(二)单台(套)价格大于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仪表类、机电设备类、电子设备类、卫生医疗器械类等的大型仪器设备需开放共享,其中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开放共享。

单台(套)价格小于10万元人民币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所属二级单位审核报学校备案后也可纳入开放共享范畴。

(三)具有涉密或其他特殊需要在一定时期内不对外开放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属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可不开放共享。

第三条学校遵循“统一规划、两级管理、开放共享、优质服务”的原则,加强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上把关,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过程监管、效益和责任考核,确保仪器设备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章平台建设第四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由实体运行平台与网络管理平台两部分构成,采用统管专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实体运行平台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依托仪器设备所在的学院、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二级单位对仪器设备的运行与开放服务进行专业化管理。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5.08.03•【文号】国海计发[1995]357号•【施行日期】1995.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计发(1995)357号1995年8月3日)局属各单位:现将《国家海洋局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和装备的管理,提高其利用率和完好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大型仪器设备系用局基建费、三项费或自筹经费所购买的、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单台(件)仪器设备,以及通过国际合作补偿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各分局、业务中心和研究所应指定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要保持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重视业务培训与提高,凡是符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应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为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各单位对通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可实行统管共用,逐步形成或建立有特色的局级实验室和国家级实验室。

第六条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报批程序1.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书面申报报告,并于前一年的10月底一式三份报送局计划财务司。

2.局主管业务司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

3.计划财务司综合平衡,提出年度购置计划方案,商有关业务司后报局审批下达。

4.各单位用计划外收入,自筹资金购置单台(件)在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需报局计划财务司备案。

第七条因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需出国考察、技术培训或需外商来华安装调试仪器设备等,须报局批准,并申请列入局年度外事计划。

第八条加强对仪器设备维修和管理,保持仪器设备良好工作状态1.对已到货的仪器设备,必须在规定的索赔期内验收完毕,写出验收报告并报局计划财务司。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97号)和《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66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效利用,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和社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系指学校范围内有一定多学科共性需求、单台(套)设备原值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单价大于10万、不足20万元的,经单位申报、学校审定认可具有一定共享价值的仪器设备,也可纳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范围。

因涉密等原因不能共享或不具备共享价值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提交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申报、学校审批通过后,可不纳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范围。

第三条按照“统筹规划、共享公用、有偿使用、绩效评价”的原则,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等方面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全过程管理,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监管、使用效益和责任考核。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收费制度。

在优先满足学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为社会服务,仪器设备归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开放共享。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实行学校和所属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实验管理中心作为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管理,仪器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仪器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实验管理中心具体职责包括:(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的审核和分配。

(三)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

第七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职责包括:(一)为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并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是高校重要的办学资源,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的物质基础与条件保障,是高水平大学建设至关重要的条件支撑。

推动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是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作用、支持高水平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有效手段。

各类仪器设备在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有责任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以充分挖掘设备潜能,将学校设备技术优势转化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能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创业提供有效支撑。

第二条为实现仪器设备资源的科学配置和充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以“满足创新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需求”为导向,以“激发学科专业和仪器管理者参与共享”为驱动力,探索和构建“分级管理和激励约束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集约化、信息化与智能化相结合”的管理运行机制。

通过开放共享、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杜绝闲置浪费现象,切实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条共享仪器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必须面向其它用户开放服务,切实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通过开放共享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提升实验室自我发展能力,尤其是大型精密仪器“以设备养设备”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凡已在学校建账登记、单台套价值超过20万元以上且不涉密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向校内外开放。

单台套价值不足20万元的具有特殊功能的仪器设备,能够按照测试功能成套使用的实验仪器,以及其它具有开放价值的仪器设备,也属于开放共享的范围。

涉密以及有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开放的仪器设备不属于开放的范围。

第六条学校建立共享仪器年度考评制度。

按照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学校开展共享仪器利用率及管理情况考评工作,通过考评促进设备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并且账面原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除涉密设备外,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基础上,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开放共享。

其他设备的开放共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按照“统筹规划、共享使用、绩效考核”的原则,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

从论证源头把关,减少重复购置和分散管理;通过信息技术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对二级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实行目标绩效考核评价,充分发挥设备效益。

第二章管理层级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实体平台(校级和学科公共服务平台、课题组)三级管理。

各级机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建立以公共服务平台为主,课题组直管为辅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模式,通过“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实现开放管理。

第五条实体平台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根据设备特性和服务覆盖面分为校级平台、学科平台和专业方向平台三种类型:(一)校级平台:对应用领域广、面向多学科应用且相关性较强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学校进行整合和集中规划建设,形成完整的设备体系,建立校级公共服务平台(含托管在二级单位的校级平台),通过共享系统面向校内外开放共享。

使用学科建设经费、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专项资金购置的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应纳入校级平台统一管理。

(二)学科平台:将在某些学科领域内部通用性较强且具备共享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集中管理,由二级单位统筹安排物理空间、建设运行经费和人员编制, 组建学科公共服务平台,在满足本学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共享系统实行学科间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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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海洋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海洋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为促进我国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提升我院海洋探测和分析测试能力,由海洋研究所牵头,联合南海海洋所、广州地化所、声学研究所等相关单位而共建的海洋探测与样品分析测试的大型仪器设备公共服务平台。

为做好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中心的建设与目标
第一条中心依托上述四家单位组建,在遵守国家和依托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和财务权。

第二条中心的核心分析测试仪器必须具有先进性和使用广泛性,能满足中心内各建设单位的共同需求同时兼顾社会上其它单位的需求。

第三条中心组建单位有义务为中心提供必须的实验及办公用房、辅助仪器设备、设施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及保证仪器正常运转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中心建设海洋探测平台和分析测试平台两大部分。

海洋探测平台由科学考察船、调查/探测设备、船载实验室及近海观测平台及探(观)测设备组成;分析测试平台由无机分析平台、有机分析平台和生物技术平台三部分组成。

第五条中心共建单位在中心建设和运行方面各有侧重并相互补充。

海洋研究所、南海海洋所全面负责海洋探测、观测设施、设备的管理与运行;广州地化所负责有机、无机高端分析测试仪器设备的管理与运行,海洋所、南海所负责生物技术仪器设备的管理与运行,并配备常规的样品有机、无机分析测试仪器,负责管理与运行;声学研究所重点负责海洋探测仪器设备的管理与运行。

第六条中心建设的目标是以现有海洋探测与分析测试装备以及新购置设备资源系统
整合为主线,通过共享机制和体制创新,把其建设成我院和我国海洋科学技术领域的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成为支撑我院和我国海洋基础与应用研究和高技术研发的重要推动器。

中心的建设将为促进我国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海洋科技原始创新能力,加快人才队伍的培养,推动海洋探测与分析测试资源的优化整合,缩小我国与国际海洋强国海洋科学技术水平的差距做出贡献。

第二章开放共享的措施与目标
第七条中心开放共享包括分析测试仪器共享、海洋开放共享航次的共享、定点观测平台的共享、数据共享、样品共享、技术共享六大部分。

第八条核心分析测试仪器应提供有效工作机时(每年按200个工作日计算)不低于50%的时间用于中心共建单位和社会上有需求的单位的服务,根据仪器工作要求,实行24小时开机和开放服务,保证中心的开放度和仪器设备的共用共享。

中心对外服务所获得的分析测试数据,由样品分析单位建立样品数据分析档案,原则上2年后可通过申请进行有条件共享。

第九条每年部署2个中国近海综合观测开放航次。

在航次开始前的3个月公示开放航次的调查船只、调查时间、调查区域、上船人数及调查项目,为适合航次调查区域、时间要求的其他单位提供任务搭载。

近海综合观测开放航次实行基本调查数据的无条件共享、研究数据的有条件共享。

中国近海综合观测开放航次共同科研目标的合作单位,基本调查数据3个月内通过中心信息网络共享,各自任务加搭载任务基本调查数据延后共享,但不超过航次结束后的2年。

研究数据经申请审批后共享,所有约定,在航次启程前由组织航次的单位召集开放航次基本调查的负责人及搭载任务的课题负责人签署《中国近海综合观测开放航次数据共享协议》,成果标注中国科学院海洋科学大型仪器设备区域中心技术支持。

第十条海洋所、南海所、声学所设的海洋定点观测平台监测的所有设备均纳入共享,平台监测的所有数据按照院有关规定和途径实现即时共享,重大科研任务的探测设备可按中心的有关协议放置于平台,所获数据在一定的期限后(一般应在观测数据获得后的2年实行共享),通过中心网络实现共享。

第十一条中心所有样品对组建单位实行共享,在中心网站发布所采集的样品种类、数量、保存方式等信息,供研究需要者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样品持有单位向研究需要者提供共享样品,实现样品的有条件共享。

第十二条中心将逐步推行技术共享,促进技术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技术共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仪器操作经验交流。

中心内部同类型的仪器,实行操作技术协作,定期、不定期地交流经验,在培训学生和新的工作人员方面密切合作。

2)仪器维修协作。

中心将发挥协调作用,整合中心内部的维修力量,同时各组建单位协调一致,进行有计划的人才培训,大幅度提高中心的仪器维修能力。

3)仪器研制改造协作。

中心拟加强在仪器研制方面的合作,充分利用各单位的技术优势,共同开展仪器研制工作。

第十三条组建单位将共同签定《大型海洋仪器设备共享协议》,以明确加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意愿,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开放共享协议的承诺包括:
1)声明自愿加入海洋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并对海洋探测平台设备、科学数据和分析测试平台大型仪器进行共享;
2)保证中心配置的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3)确保各单位对所配置的海洋探测平台设备、数据和分析测试平台大型仪器在中心所属单位间获取资料数据和样品分析与在本单位具有同样的待遇与便利。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为了保证区域中心按照建设目标完成建设内容并稳定运行,成立海洋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成员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公共技术服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下设区域中心管理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公共技术服务部门负责人或资产管理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管理委员会是区域中心的决策管理机构,负责决策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

管理办公室是中心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执行和信息反馈部门,同时负责调查区域中心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的方案,为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提供依据;负责海洋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网络信息平台的组织运行。

除兼职管理人员(各所机关行政管理人员)外,各单位设置专职管理工作人员1-2名。

第十六条中心成立并运行一段时间后,成立由海洋科学领域专家(院内外)、区域中心之外主要用户代表、院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区域中心咨询监督委员会,获取区域中心建设和发展方面的咨询意见,运行管理方面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建议。

第四章中心的管理
第十七条中心必须建立公共信息网络平台,及时在网上更新中心的有关信息,包括仪器设备和样品等,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中心核心仪器设备在优先满足组建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任务需要的
前提下,有义务向社会开放,在承诺范围内对外提供良好的共享服务。

第十九条中心对外服务,必须与用户签定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妥善保管对外服务获得的实验数据,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中心必须按照有关检定规程,定期对分析测试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准和检定。

第二十一条中心组建单位对所属的大型仪器设备,根据仪器运行要求,建立“仪器-责任人-测试任务定额”体制,最大限度地调动仪器责任人的积极性,确保机时的全负荷运转。

第二十二条中心各组建单位必须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计量认证,保证证书合法有效,有条件的单位鼓励争取通过实验室认可。

第五章中心运行及管理经费
第二十三条中心管理经费由各组建单位共同筹措,由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并定期向组建单位公开管理经费收支状况。

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原则上由所属单位自行负责筹措,同时中心将组织各组建单位共同向国家及有关部门争取运行经费补贴。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每年2月底前,中心对组建单位前一年度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进行考核,采取参建单位自行考核和对另外共建的三个单位进行外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评结果上报院综合计划局。

第二十六条中心将实行通讯评估,每年一次,形成年度工作报告,报管理委员会及院综合计划局装备处。

同时接受管理委员会、科学院、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的评估。

第二十七条考核评估指标:共享情况、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对科研工作的支撑作用、数据质量指标、分析测试方法的研究与应用、仪器设备研制项目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中心各组建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中心管理办公室报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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