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
收养制度

课堂讨论
2013年1月4日清晨8时许,河南兰考县一收 养孤儿和弃婴的私人场所发生火灾,目前 已造成7名孩童死亡。据悉,袁厉害多年来 一直在兰考县人民医院门口摆摊卖东西, 以收养弃婴和孤儿出名。然而袁妈妈收养 弃婴的义举却被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为不 合法,这不得不让人让人警醒与深思。请 谈谈你得看法?
当时之情况经查当为《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
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意见》第28条:亲友、群众公
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
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陆某与徐某夫妇生活长达13年,且陆某一直
称呼徐某为父母,应视为得到群众公认,认定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故,依
关系当事人可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属于当 事人自愿选择,而不是必经程序。 2、公证程序。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4款规定,达 成书面协议后,是否办理收养公证,由当 事人协商。非必经程序。
第四节 收养成立的效力
一、收养成立的效力 根据《收养法》第23条、24条的规定发生
以下法律效力: (一)拟制效力 (二)解消效力
《意见》第28条,陆某与徐某夫妇形成收养关系。
陆某与徐某夫妇形成收养关系,徐某夫妇享有继承权。依《继承法》第5
条,在陆某无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办理。由于陆某于其丈夫黄某之前
死亡,依《继承法》第10条,陆某继承人为其夫黄某及其养父母徐某夫妇。
故,徐某夫妇可获得陆某之一半遗产。
1995年3月,原告李敏与被告张林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 原告六岁的孩子李刚,原告为此而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 元费用。合同中还规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该收养协议成立以后,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 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比较顽皮,经常与同 学打架,并将一同班同学眼睛打伤,被告为此向受害人支 付了医药费10万元。被告遂以该孩子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 养协议。原告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 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费用, 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20万元)。被 告提出,其已经为小孩殴打他人支付了10万元,不能再向 原告返还财产。
收养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2篇)

第1篇一、引言收养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确立收养关系,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收养家庭的社会稳定。
在我国,收养行为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调整,其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合法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原则等。
本文将从这些原则出发,对收养行为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二、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收养行为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收养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收养主体合法。
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严重不良品行。
被收养人应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收养程序合法。
收养人应当向被收养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依法对收养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3. 收养目的合法。
收养应当以维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平等原则平等原则要求收养人在收养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被收养人,不得因被收养人的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因素歧视或者偏袒。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收养人不得因被收养人的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因素,拒绝或者放弃收养。
2. 收养人应当平等对待被收养人,不得对被收养人进行歧视、虐待或者遗弃。
3. 收养人应当为被收养人提供与其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相适应的生活、教育和医疗条件。
四、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收养行为法律适用的核心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收养人、被收养人应当自愿达成收养协议。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收养人、被收养人应当充分了解收养的法律后果,自愿达成收养协议。
2. 收养人、被收养人不得在收养过程中受到胁迫、欺骗等非法手段。
3. 收养人、被收养人可以随时解除收养关系,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

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2.04.01•【文号】•【施行日期】199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正文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一、什么是收养?答:收养,是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
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成立。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但收养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血亲关系则一般不能人为解除。
二、什么是收养法的基本原则?答:我国收养法第二条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这里规定了我国收养法的两个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
实行收养制度主要是为了养子女的利益,它可以使无依无靠的孤儿,或因某些原因无法随父母生活的儿童,在养父母的抚养教育下,享受家庭的温暖,得以健康成长。
(二)平等自愿的原则。
收养是确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为了保证这种拟制血亲关系的稳定,就要求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三、哪些人可以被他人收养?答: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第一,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
因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本无自然血缘关系,如果被收养人年龄过大,很难消除他们与其生父母已经形成的父母子女之情,也不易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浓厚感情,以致影响收养关系的稳定;第二,符合收养的目的。
收养的本意就是为了使那些无人抚养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孩子,在养父母的抚养教育下,享受家庭的温暖,得以健康成长。
另外,考虑到我国民间习惯,收养法还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民法典的收养权益保护原则

民法典的收养权益保护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个人权益的保护越来越重视。
在家庭法律关系中,收养权益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收养权益保护原则进行探讨。
一、收养的概念和目的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收养的概念和目的。
收养是指一个人或一对夫妇将非直系血亲关系的未成年人纳入自己的家庭,并具有与自己亲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收养的目的在于给孤儿或无法由亲生父母撫養的未成年人提供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和父母的关爱。
它不仅意味着一个人或一对夫妇对未成年人的责任和义务,也意味着未成年人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收养者对其权益的保护。
二、收养权益保护原则的内涵为了保护收养者的权益,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以下收养权益保护原则:1. 平等原则:在法律上,收养者与亲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益。
收养者应当依法享有对收养子女的监护权、抚养权以及教育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 利益至上原则:收养者在行使收养权益时必须优先考虑收养子女的最大利益。
收养者应当以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为中心,提供必要的照顾、教育和培养。
3. 尊重意愿原则:收养必须建立在被收养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自愿基础上。
收养者应当与被收养人的法定代理人协商一致,并确保经过法定程序,以保证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4. 监护责任原则:收养者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有责任照顾、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他们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神支持,确保被收养人享有与亲生子女相同的待遇。
三、收养权益保护的实施为了确保收养权益保护原则得到有效实施,民法典明确了以下措施:1. 收养程序规范化:民法典规定了收养程序的要求,要求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只有在符合法律要求并经过法院审查同意后,才可以进行收养。
2. 收养协商和咨询:在收养过程中,收养者应当与被收养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充分协商和咨询。
他们需要了解被收养人的意愿和需求,并符合法律程序与其法定代理人达成协议。
收养登记工作规章制度

收养登记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收养工作,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有收养意愿和条件的家庭及个人。
第三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收养过程合法合规。
第四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和个人进行登记和审查。
第五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第七条未成年人在收养过程中应当获得充分的关注和保护,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幸福。
第八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家庭教养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个性和感受,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
第九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注重社会责任和道德规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收养条件第十条申请收养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二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具有独立经济能力;(二)无犯罪记录,有较好的道德品质和家庭教养能力;(三)无亲生子女或亲生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单身家庭或个人,可以接受收养未成年人;(四)有固定居所,符合安全卫生条件,有充足的居住空间;(五)愿意接受社会监督和审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审核。
第十一条申请收养未成年人的家庭或个人,应当通过相关机构进行专业培训,了解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要求。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同意并签署书面声明,确认对收养事宜的认同和支持。
第十三条收养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并根据其实际需求和特点,提供必要的教育和照顾。
第十四条有亲生子女的家庭或个人收养未成年人时,应当平等对待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建立和谐家庭关系。
第十五条收养过程中禁止以任何形式对收养子女进行身体或精神虐待,确保他们的健康和幸福。
第十六条申请收养者在符合收养条件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特殊优待或照顾。
第三章收养程序第十七条申请收养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家庭住址等相关资料。
收养制度

收养关系的当事人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在收养关系中,养父母与养子女互享权利, 互负义务。 送养人是作为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 理人参与收养行为的。此为身份行为为代 理的例外。
收养的法律特征
二、收养的性质及法律特征 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收养是变更亲 (一)是一种 法律行为 属身份和权利义务的行为 ; (二)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进行登记 和采用书面形式; (三)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
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为族之收养; (二)为家之收养; (三)为亲之收养; (四)为子女之收养。
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收养(关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一、实质要件 (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法》第4条) (1)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 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解除收养的程序: (一)协议解除(两愿终止) 1、定义: 2、协议的解除条件(1)当事人有 完全行为能力。 -
-
协议的解除条件
(2)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进行,不得代理。 解除收养是一种身份法律行为,不得由他 人代理; 因此,未成年的养子女不得以这种方式解 除收养关系。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 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 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 人同意; (3)当事人真实自愿。
案例二: 连环诉讼、三告养子》 案例二:《连环诉讼、三告养子》
问:1、法院是否应该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2、能否剥夺他的继承权? 广州市海珠区黎老太,年已72岁。年 轻时两次小产,因而没有孩子,1959年收 养了一个刚满月的小孩,取名“杨铭”。 两口子将他视若己出,十分宠爱,要风得 风,要雨得雨。一晃20年,杨铭幸福成长。 本来两口子打算隐瞒收养的事实,可是杨 铭却爱上了黎老太的亲侄女,也就是他的 “表妹”,任性的他才不管“表亲不能结 婚”的规定,非表妹不娶,家人劝止不住, 特别是当婚姻登记被拒绝后,两老只好说 出真相。
《婚姻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婚姻法复习题(课程代码362122)一、名词解释1、亲等2、家庭3、收养4、婚姻5、拟制血亲6、无效婚姻7、约定夫妻财产制8、转继承二、判断分析题1、男女双方同居满10年,视为事实婚姻,合法有效。
()2、我国的法定婚龄规定为男22周岁,女21周岁。
()3、养父母与养子女因为没有血缘关系,他们之间是可以结婚的。
()4、丈夫因发明获得的专利转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为成年子女就没有这个义务了。
()7、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8、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发生冲突,应以遗嘱为准。
()9、我国的婚姻登记机关是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
()10、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简答题1、简述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
2、什么是代位继承?它和转继承有什么区别?3、简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4、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5、简述协议离婚应符合的条件和程序。
6、简述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7、无配偶的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8、简述收养成立后,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力?四、论述题1、试分析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2、试分析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及其意义。
3、试述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4、恩格斯指出:“一夫一妻制从一开始就具有它的特殊性质,使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
”这句话怎么理解?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贯彻一夫一妻制原则?5、遗嘱应具备哪些法定形式和内容?其有效条件是什么?五、案例分析题1、1998年,郭芳在丈夫去世后,带着8岁的儿子张力与梁文一起生活。
2002年,郭芳与梁文生育一女梁丽丽。
2008年,因与梁文产生矛盾,郭芳带着儿子张力独资生活,女儿梁丽丽随梁文生活。
2015年,梁文因病残疾,生活困难。
此时甲已经成年,参加工作,每月收入4000元。
婚姻法第六章
2、收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收养关系当事 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 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 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 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 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 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1)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收养申请书; ②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③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 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④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 证明。
2、收养行为违反自愿性原则。 收养行为违反自愿性原则指未经被收养 人的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一方下落不明 或查找不到的除外);未经夫妻双方同意收 养的;未经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同意的;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子女未经死亡一 方父母同意的;孤儿的监护人送养未经孤儿 的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的。
3、不具备合法性。 例如,收养两名以上子女、借收养名 义买卖儿童、为再生育子女而送养子女的 行为等,都属于违法行为,不具备合法性。 其次,收养关系也因当事人未办理登 记手续缺乏形式要件而归于无效。另外,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 也导致收养关系无效。
六、收养成立的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之间确立父母子女的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适 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自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 之间产生拟制近亲属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 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二)收养的解消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 母之间在法律上不再享有父母子女的身份, 彼此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 2、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 法律身份和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收养 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收养不能消除养子女和生父母间自然 血缘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对养子女及其他近亲 属仍然使用。
收养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收养,作为一种特殊的家庭关系,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法律手续,将他人作为自己的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行为。
在我国,收养制度旨在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以下将对我国收养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收养的基本原则1. 保护儿童权益原则:收养制度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确保被收养儿童的健康成长。
2. 自愿原则: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自愿进行收养。
3. 公平原则: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在收养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4. 合法原则: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收养人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年满30周岁。
3. 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
4.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6. 有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
四、送养人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 有权决定送养其子女。
4. 送养子女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
五、被收养人条件1.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 没有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3. 没有其他抚养人。
4. 没有严重疾病。
六、收养程序1. 提出收养申请:收养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
2. 审查与公示: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收养人进行公示。
3. 审查与批准:公示期满,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4. 办理登记手续: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5. 发放收养证书:民政部门为被收养人发放收养证书。
七、收养关系的变更与解除1. 变更收养关系: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收养关系。
2. 解除收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养人、送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除收养关系:(1)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收养义务。
收养制度
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的 扶养义务,是生活保持义务,还 是一般生活扶助义务?
兄姐对弟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无管教权 利和义务?
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有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 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 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 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 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平等自愿原则; 3、不得违背计划生育原则; 4、不得有违社会公德原则;
5、保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原则。
二、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收养人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能力;3.年 满30周岁;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只能收养一名。
被收养人
可以被收养的:不满14周岁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 可以成为送养人的是:生父母有特殊 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的,养父母不得要 求解除收养关系。
二、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
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身份上的效力 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定
1、由养父母抚养成年的,养父母困难, 应当给付生活费; 2、养子女成年后因虐待遗弃养父母而 解除收养的,养子女应当补偿生活费、 教育费;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的,养父母可 以要求补偿生活费、教育费。
立嗣的宗旨是为了承继宗祧,要求严格。无 子者立同宗近支的男姓卑亲属为嗣子,该嗣子地 位等同于嫡子。一般不得立异姓为嗣子。普通的 收养与现今的收养无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 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 成长的原则
《收养法》第五章 收养法》 还对借收养名义拐 卖儿童的行为规定 了制裁措施, 了制裁措施,使未 成年的被收养人的 权益得到了更有效 的法律保障。 的法律保障。
二、平等自愿的原则
《收养法》第二条规定:“收养应当…遵 收养法》第二条规定: 收养应当 遵 循平等自愿原则…。 循平等自愿原则 。”
收养关系是民事关系,基于民事关系的当 收养关系是民事关系, 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收养人、 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收养人、被收 养人、送养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 养人、送养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
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尊重社会公德、 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 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民都 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行为准则。
第二节 收养制度基本原则
四个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 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 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的原则 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遵循计划生育的法律、 四、遵循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
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 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 成长的原则
四、遵循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 遵循计划生育的法律、
《收养法》第三条 收养法》 规定: 规定:“收养不得 违背计划生育的法 法规。 律、法规。”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 基本国策。 基本来自策。本节结束,谢谢! 本节结束,谢谢!